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TSGQ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Q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Q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Q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Q-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作者:————————————————————————————————日期: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01 – 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Cranes Manufactur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06月21日

前言

2004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起草意向。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起草组,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草案。2004年11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04年11月22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5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特种设备局又对报批稿多次、广泛地征求了各方面意见。2006年6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目的、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对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和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职责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当调整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项目,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宋军杰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陈海鹰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董尚元

深圳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所运向勇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赵鹏华

大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谷慧勇

洛阳起重机厂廖晓培

山东华夏集团王自强

上海竟力机电工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竟辉

目录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1)

附件 A 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5) 附件 B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容与要求 (6)

附件 C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8) 附件 D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10)

附件 E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11)

附件 F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12)

附件 G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钢印标志 (13)

附件 H 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14)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的制造过程中,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三条对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

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提供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也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检。

第五条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

第六条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依据GB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3811-1983 《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图样。

第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容与要求》(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与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

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技术文件、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

(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起重机械的制造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见附件B),监检方式如下:

(一)A类制造监检项目,从事制造监检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其文件资料、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现场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不能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二)B类制造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或者随机抽查其文件资料、报告、记录表、卡,必要时按照规定抽查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对制造监检的检查、抽查或者现场监督等,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设计文件、检验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以下简称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制造监检方式,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制造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实物检查、现场监督)、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九条《监检内容与要求》和《监检项目表》所列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机构可以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出发,适当调整制造监检项目,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通知制造单位。

第十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包括监检程序、监检流程图、监检记录等在内的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并且将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制造监检记录如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应当由监检机构批准后统一实施。

监检机构应当与制造单位商定在制造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的具体办法,并且对制造监检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且结合制造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制造监检组。监检人员名单应当由监检机构正式通知制造单位。

监检机构应当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进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定期考查。

第十二条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附件A至附件C的要求从事制造监检工作,及时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对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应当予以保密。监检记录应当有监检人员的确认签字。《监检项目表》、监检记录以及工作见证

资料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制造监检过程中,发现制造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出现被监检项目不合格、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等问题时,对一般问题,监检人员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件D,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属于严重问题,监检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E,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制造许可的审批机关。制造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如拒不接受或者不能及时纠正,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经制造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和审核工作见证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向制造单位按台出具《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见附件F、附件H,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且在产品铭牌上打上监检钢印标志(见附件G)。《监检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制造单位随产品出厂资料交使用单位,另两份分别由监检机构和制造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监督检验机构每年应当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六条制造单位应当确定监检工作的联络人员,在制造起重机械产品前,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报检,报检时将生产计划一并报上,对A类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第十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向监检机构及监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以下文件、资料:

(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持证焊接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

(三)从事起重机械检查、试验人员名单;

(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或者外包有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名单;

(五)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仅用于现场见证时查阅);

(六)起重机械的生产计划;

(七)起重机械的生产合同以及技术协议。

上述文件、资料如果有变更,制造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第十八条制造单位对监检人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和监检机构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九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监检结果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06年10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A

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序号设备类别(类型)设备品种(型式)设备基本代码

1 桥式起重机通用桥式起重机4110 电站桥式起重机4120 防爆桥式起重机4130 绝缘桥式起重机4140 冶金桥式起重机4150 架桥机4160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4190 防爆梁式起重机41A0

2 门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4210 水电站门式起重机4220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4230 万能杆件拼装式龙门起重机4240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4250 造船门式起重机4260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4270 装卸桥4280

3 塔式起重机普通塔式起重机4310 电站塔式起重机4320 塔式皮带布料机4330

4 门座起重机港口门座起重机4710 船厂门座起重机4720 带斗门座式起重机4730 电站门座起重机4740

5 升降机曲线施工升降机4810 锅炉炉膛检修平台4820 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4830 电站提滑模装置4840 升船机4850 施工升降机4860 简易升降机4870

附件B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容与要求

序号监检项目

监检

类别

监检内容与要求

1

1

技术

资料1.1 设计

文件

B

技术协议或技术规格书或设计任务书,其主参数和主要技

术要求应当与图纸相符

2 1.2 制造

图样

B

(1)起重机总图、各机构装配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见

注)、电气原理图等签字齐全;

(2)图样更改符合规定程序;

(3)图样符合现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4)制造图样应与型式试验图样一致

3 1.3 制造

工艺

B

(1)主要受力结构件、机构部件装配工艺和主要零部件的

热处理工艺、主要焊缝焊接工艺文件符合要求;

(2)需要进行焊接工艺评定的焊缝,有经过确认的焊接工

艺评定报告;

(3)进货、过程、出厂检验规程(或检验指导书)齐全

4

2

料、

配套

件、

外协

质量2.1 材料

质量证明

书、材料

复验报告

B

(1)进厂材料应有材料生产厂提供的材质证明书或者复印

件(必须加盖销售单位公章);

(2)必要时应当对材料进行五大元素进行复验;

(3)各项指标应当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

5 2.2 材料

标记移植

B

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标记移植应该正确无误,并且与实际

用材相符

6 2.3 材料

代用手续

B

主要受力结构件和主要零部件实际用材若发生材料代用

情况,应当有材料代用手续,并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7 2.4 配套

B

(1)主要配套件应当有出厂合格证及进厂检验(验证)记

录,并且符合图样要求;

(2)合格证上应当有制造厂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和出厂

编号

8 2.5 安全

保护装置

B

对有型式试验要求的安全保护装置应当有有效的型式试

验报告(合格证书),或者有效证明文件

9 2.6 外协

B

外协件应当有合同(协议)及其进厂检验(验证)记录,其

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应当符合规定

10

3

主要

受力

3.1 材质 B

(1)主要受力结构件的主要材料及材质应当符合设计文件

和工艺文件要求;

(2)焊材符合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要求

序号监检项目

监检

类别

监检内容与要求

11 结构

质量

3.2 焊工

资格

B

从事起重机焊接的焊工应当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资格证书

续表

序号监检项目

监检

类别

监检内容与要求

12

3

主要

受力

结构

质量3.3 隐蔽

A

对主要受力结构件的隐蔽件在封闭前,必须经过监检人员

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13 3.4 主要

几何尺寸

及焊缝

B

(1)主要受力结构件拼装成型后的主要几何尺寸,应当符

合设计文件要求和相关标准;

(2)主要焊缝应当饱满、无气孔、夹渣、裂纹等缺陷,焊

缝对口错边量及焊缝布置应当符合工艺要求和相关标准,

对焊缝的超次返修应当有审批手续

14 3.5 无损

检测报告

和射线底

B

(1)所选用的无损检测方法、比例和合格等级应当符合设

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

(2)出具的无损检测报告或射线底片应当合法有效,并且

符合相关标准(监检人员抽查底片数量的比例不小于该台

产品射线检测数量的20%)

15 4

出厂

检验

出厂

技术

资料4.1 出厂

检验记

录、报告

B 关键工序检验记录应当符合规定

A 出厂检验记录或者出厂检验报告应当符合规定

16 4.2 出厂

技术资料

A

随机资料(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合格证、安装、

使用维护说明书和合同要求的其他资料)应当齐全,并且

符合规定

17 4.3 铭牌 A 铭牌上的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品种、型式)、型号规格、参数、出厂日期、产品编号、许可证编号、设备代码等内容应当齐全

18

5

质量

管理

体系5.1 建立

质量管理手册及其相关管理制度,应当符合规定,并且能

够结合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更新

19 5.2 运转对照有关资料和制造过程的检查,检查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有效运转,各项制度是否能够执行

20 5.3 内部质量审

核实施

对照质量管理手册及其相关管理制度,检查相应的见证文

件,是否能够有效进行内部质量审核

21 5.4 管理评审对照质量管理手册及其相关管理制度,检查相应的见证文件,是否能够有效进行管理评审

注: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是指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

附件C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编号:制造单位

制造许可证(型式

许可备案)编号

联系人电话制造地址

设备代码产品编号

产品类型(类别)产品品种(型式)

产品型号规格制造日期

监检开始日期监检结束日期

监检项目表

序号监检项目

监检

类别

监检

结果

工作见证监检员

确认

日期

1

1

技术

资料1.1 设计文件 B

2 1.2 制造图样 B

3 1.3 制造工艺 B

4 2

料、

配套

件、

外协

质量2.1 材料质量证明

书、材料复验报告

B

5 2.2 材料标记移植 B

6 2.3 材料代用手续 B

7 2.4 配套件 B

8 2.5 安全保护装置 B

9 2.6 外协件 B

10 3

主要

受力

结构3.1 材质 B

11 3.2 焊工资格 B

12 3.3 隐蔽件 A

13

质量

3.4 主要几何尺寸

及焊缝

B

14 3.5 无损检测报告

和射线底片

B

共页第页

续表

序号监检项目

监检

类别

监检

结果

工作见证监检员

确认

日期

15

4

出厂

检验

出厂

技术

资料

4.1 出厂检验记

录、报告

B

A

16 4.2 出厂技术资

A

17 4.3 铭牌 A

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评价(或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

记事:

监检:日期:审核:日期:

注:本检验项目表由监检机构存档备查。

共页第页

附件D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编号:

(制造单位名称):

经监督检验,你单位在(设备品种或者设备型式)的(制造)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请于年月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监检组或者监检机构:

问题和意见:

监检员:日期:

制造单位接收人:日期:

处理结果:

制造单位主管负责人:日期:(制造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本联络单一式三份,一份监检机构存档,两份送制造单位(其中一份返回监检机构)。

附件E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编号:

(制造单位名称):

经监督检验,你单位在(设备品种或者设备型式)的(制造)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请于年月日前将处理结果报送监检机构:

问题和意见

监检员:日期:

监检机构技术负责人:日期: (监检机构章)

年月日制造单位接收人:日期:

处理结果:

制造单位主管负责人:日期: (制造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监检机构存档,一份报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两份送制造单位(其中一份返回监检机构)。

附件F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编号:

制造单位:

制造许可证级别: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许可备案)编号

产品品种(型式):产品型号规格:

设备代码:产品编号:

制造完成日期:年月日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该台产品的制造,

经我机构监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填写监督检验依据的安全技术要求)的规定,特发此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如下监督检验钢印:

TS

监检: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监检机构:(监检机构章)

年月日监检机构核准证号:

注:本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制造单位随出厂文件交使用单位,一份制造单位留存,一份监检机构存档。

附件G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钢印标志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钢印标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钢印标志为圆形,样式如下图所示;

(2)钢印标志规格为φ10mm或者φ15mm,字体为黑体;

(3)钢印标志应当工整、清晰。

TS

图监督检验钢印标志样式

附件H

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H1 编号基本方法

设备代码为设备的代号,必须具有其惟一性,由设备基本代码、制造单位代号、制造年份、制造顺序号组成

×××××××××××××××××

制造顺序号

制造年份

制造单位代号

设备基本代码

H2 编号含义

H2.1 设备基本代码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中品种的设备代码(4位阿拉伯数字)编写。如通用桥式起重机为“4110”。

H2.2 制造单位代号

由制造许可审批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代码(2位阿拉伯数字)和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编号中的单位顺序号(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黑龙江某一起重机械制造厂,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其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2410890-2008”,其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区域代码用10表示,顺序号为890,则制造单位代号为“10890”;如由黑龙江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其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2423010-2008”,其黑龙江行政区域代码为23表示,顺序号为10,则制造单位代号为“23010”;

H2.3制造年份

产品制造的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如2006年制造的则为“2006”。

H2.4 制造顺序号

由制造单位自行编排的产品顺序号(4位阿拉伯数字)。如2006年制造的某一品种(型式)的起重机械的产品制造顺序号为89,则编为“0089”。

如果制造顺序号超过9999,可用拼音字母代替。如制造产品的某一品种(型式)的起重机械的产品制造顺序号为10000或者11000,则制造顺序号为A000或者B000。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资质许可(以下简称资质许可)和型式试验备案(以下简称型式备案)两种方式。 其中,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高空作业车,以及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以下简称进口起重机械)实施型式备案;输变电施工用抱杆和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不实施资质许可和型式备案;其他起重机械实施资质许可。 第三条资质许可按照设备类别和参数,划分为A1、A2、B、C四个许可级别。同类别许可级别从高向低覆盖,覆盖关系见附件A。 型式备案以同一型号,按照规格(指主参数,下同)从高向低覆盖。 注1:型号,是指主要结构(特指主梁、主支撑腿、主副吊臂、标准节)形式相同,起升机构形式相同的一种机型的代号,代号由产品品种名称、结构形式、机构形式组成,并以字母、数字或者其组合表示。 注2: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铁路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旋臂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规格,以额定起重量(t)表示;塔式起重机规格,以额定起重力矩(t·m)表示(具体含义见附件B);机械式停车设备规格,以层数表示;其中,装卸桥规格,以生产率(t/h)表示。 注3:进口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的起重量限制器规格,以额定起重量(t)表示;起重力矩限制器规格,以额定起重力矩(t·m)表示;起升高度限制器(限传动式)规格,以传动比表示;防坠安全器规格,以额定制动载荷表示;制动器(鼓式)规格,以直径(mm)表示;制动器(钳盘式)规格,以夹持力(kN)表示;制动器(制动电机)规格,以功率(kW)表示。 第四条资质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型式备案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查备案和公告。 第五条A1、A2级资质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B、C级资质许可由申请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资质申请单位)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型式备案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查备案和公告。 第六条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格式见附件C)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活动。首次申请取证、申请增项(指提高许可级别、增加设备类别、增加制造地址)、或者将原许可的制造地址搬迁到新制造地址申请许可证变更(以下统称首次取证)的,经受理

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6-2016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监督检验规则 Lifting Appliances Installation, Modernization & General Overhaul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6年3月23日

前言 2008年8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2012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修订起草任务书。2013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规则的修订原则、结构框架、主要内容等,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确定了时间进度要求。2013年3 月,起草组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规则草案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3年3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1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审议。2013年5 月,起草组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了起草组第三次工作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安委会专家审议意见进行了研讨和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规则有关内容,形成了报批稿。2013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将规则修订内容中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和要求等以质检特函〔2013〕34号文的形式予以发布。 2014年9月,根据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情况,起草组又对本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再次提交安委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对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2月形成了报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6年3月2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修订增加了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和简易升降机的有关要求,细化了起重机械专项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的要求,调整了监督检验的范围,完善了监督检验结论的判定原则,更新了有关内容,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提供了依据。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向东 河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尹献德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吴峰崎徐彬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马溢坚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竟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郭宁潮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顾卫东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邱思明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刘大宝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前言 2004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起草意向,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起草组,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草案。2004年11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04年11月22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凼[2004]6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武汉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5年3月,特利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特种设备局对报批稿多次、广泛的征求各方面意见。2006年6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对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和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职责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当高速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项目,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的制造过程,在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三条对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 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第五条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 第六条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依据 GB 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图样。 第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构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内容和要求》(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 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安全质量的项目,如技术文件,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 (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即TS认证。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项目)、使用、检验检测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评定合格的单位给予从业许可,授予使用TS认证标志的管理行为。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即TS认证。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项目)、使用、检验检测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评定合格的单位给予从业许可,授予使用TS认证标志的管理行为。 2 术语解释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 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 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 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 相关规定 在特种设备领域,各制造、使用、检测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不能取得TS认证,国家将不允许其进入特种设备的相关领域开展经济活动。 特种设备管理的最高法律依据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 相关类型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厂内机动车辆类制造许可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

2014年最新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制造和安装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和安装许可(以下简称许可)。 第三条许可划分为A1、A2、B、C四个级别,同类别起重机械高许可级别覆盖低许可级别,具体覆盖关系见《许可分级表》(附件A)。 第四条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五条 A1级制造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A2、B、C级制造许可由制造单位制造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安装许可由安装单位注册地的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六条申请制造许可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格式见附件B)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改造、安装、修理活动。 申请安装许可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以下简称《安装许可证》,格式见附件C)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活动。 第七条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在取得《制造许可证》后,其制造的起重机械产品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未经型式试验合格不得使用。 第八条《制造许可证》和《安装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第九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许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许可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许可基本条件和要求,包括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和资源条件要求两部

特种设备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 附件:申请许可类别样表 1适用范围 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锅炉压力容器用)、特种设备部件和特种设备材料的制造申请。本表目前只适用境内(包括外商在境内设立的制造企业)制造单位的申请。 2封面 2.1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制造单位全称,填写的名称与公章必须一致,并且是颁布许可证的唯一单位名称。 2.2设备种类:填写申请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种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锅炉压力容器用)、特种设备部件和特种设备材料。多种类的制造单位,申请时,也应当按此种类分开填写。 2.3申请日期:填写申请单位提交申请的日期。 2.4申请类别:选择填写“首次”、“换证”、“升级”、“增项”或换证及增项。 3第1页 3.1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填写与申请设备种类制造许可相一致的制造单位的基本情况 3.1.1单位名称:填写申请单位的全称,必须和封面申请单位的名称完全一致。 3.1.2所在国:填写申请制造单位所在地的国家名称。因本表暂适用于境内,故可填写为“中国”。 3.1.3所在省: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名称,一般用北京、黑龙江、内蒙古等表示。 3.1.4所在市(地):填写申请单位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地、州、盟)的名称,直辖市可不再填写 3.1.5所在区(县):填写申请单位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名称。 3.1.6单位地址及制造地址:单位地址填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详细注册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号(村)等(本申请书所要求 填写的地址均同此)。制造地址如与注册地址相同时应重复填写;不同时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如单位有多个制造地址时必须依次填写。 3.1.7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单位向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的代码,该代码作为安全监察机构信息管理追溯的代号,对于一个申请单位来说,必须保证具有其唯一性。在网上申请输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时,代码证为9位数字,其中的横线不用输入。 3.1.8法定代表人:填写申请单位合法的代表人,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3]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 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 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 全监察局。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确保机电 类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和厂内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简称特种设备) 及其安全保护装臵。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方可正式销售。 制造许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一)产品型式试验; (二)制造单位许可。 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 (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 构(以下简称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分工负责管理相关制造许可工作。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 简称型式试验机构)和申请单位制造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和确定,并予以公布。 制造条件评审或型式试验,必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机构制定的制造条件评审细则或相应特种设备的型式试验规程执行。 具有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必须与申请项目范围相适应,具体要求详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型式试验的,必须经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合格。 当取得制造许可的特种设备所执行的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 范或标准修订后,应按照修订后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修订内容较多,变化较大的,经专家论证确有必要时,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TSG Q7012-2007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Q7012-2007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监督检验规则 cran Installation reform & maintain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7年月日

目录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1) 附件 A 实施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4) 附件 B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大纲 (8) 附件 C 起重机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项目表 (10) 附件 D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14) 附件 E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 (15) 附件 F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 (16) -2-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工作,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施工)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 实施施工监督检验(以下简称施工监检)的起重机械范围,依据《实施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但是按照本规则没有实施施工监检的其他类型、品种的起重机械,可以直接进行使用登记。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施工监检,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施工监检不能代替施工单位的自检。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负责,监检机构应当对所承担的施工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条监检工作的技术依据主要是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从事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向起重机械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二)施工合同; (三)施工计划。 第六条监检机构接到施工单位的申请后,应当根据本规则和起重机械的状况制定监检工作方案(或者监检作业指导书,以下简称监检方案),安排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7-201X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Regulation for production unit licensing of special equipment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2019年月日

目录 1 总则(1) 2 许可条件(2) 3 许可程序和要求(4) 4 附则(9) 附件A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样式(10) 附件B锅炉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2) 附件C压力容器生产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条件(23)附件D气瓶生产单位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45) 附件E压力管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62) 附件F安全附件生产单位许可条件(89) 附件G电梯生产单位许可条件(99) 附件H 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11) 附件J 客运索道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23) 附件K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33) 附件L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许可条件(140) 附件M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152)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规则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其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的许可,适用本规则。 1.3 许可实施主体 实施特种设备许可的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1.4 许可范围 许可范围包括许可类别、许可项目和许可参数级别,其具体含义如下: (1)许可类别,包括设计单位许可、制造单位许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许可、充装单位许可; (2)许可项目,包括压力容器设计、压力管道设计,锅炉制造、压力容器制造、安全附件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境外特种设备制造、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客运索道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电梯安装(含修理)、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项目下再按照设备种类、类别、品种及相应的参数级别,分为若干子项目; (3)许可参数级别,按照特种设备参数及其危险程度,并且根据许可工作的需要划分为若干级别。 1.5 许可目录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doc 37页)

TSGQ7015-200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doc 37页)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15-2008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Regulation for Perio dicity Inspection of Lifting Appliances (二次修订版2011年1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8月7日

前言 2007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2007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草案。2007年8月,中国特检院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07年9月29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7〕44 号文征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7年1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7年12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的目的、性质、适用范围、检验周期、检验条件、仪器设备、检验项目、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俞中建梅水麟李鸣吴峰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尚洪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董尚元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葛翔 江苏省无锡市特种设备检验分院孙小伟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赵鹏华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佛山分院李松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丁家宝 洛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郭鹏伟翟让 河南省新乡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宋耀国 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杨清泉

TSGQ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Q-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作者:————————————————————————————————日期: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01 – 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Cranes Manufactur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06月21日

前言 2004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起草意向。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起草组,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草案。2004年11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04年11月22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5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特种设备局又对报批稿多次、广泛地征求了各方面意见。2006年6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目的、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对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和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职责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当调整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项目,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宋军杰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陈海鹰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董尚元 深圳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所运向勇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赵鹏华 大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谷慧勇 洛阳起重机厂廖晓培 山东华夏集团王自强 上海竟力机电工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竟辉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保证起重机械安全使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如果选型错误,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条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关标准的要求,随机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 产品技术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安装使用维修说明;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

(五)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 (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取证的样机除外)。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通称施工),并且督促其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的要求接受监督检验。 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验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供以下施工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一)施工告知证明; (二)隐蔽工程及其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文件; (三)施工质量证明; (四)施工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 第九条不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的规定,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首次检验申请,经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依法投入使用。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二)单位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摘要:随着起重机械的广泛应用,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状态,不断引起社会所关注,虽然起重机械的安全与安全保护装置有关密切的关系,但是起重机械的使用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制造质量决定的,因此为了确保起重机械在日常工作中的安全使用,必须控制好起重机械的制造过程中的监督检验质量。本文详细分析了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监督检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从而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可靠的运行。 关键词:起重机械;制造;问题;措施 1.引言 起重机械是现代工业生产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设备,因其灵活方便的特性而被广泛地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如何提高起重机械的利用率,如何充分发挥起重机械的优点,获得最佳经济效益,是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目标[1]。 起重机械的制造过程中的监督检验,是指由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在起重机械制造过程中对制造质量的监督检验[2]。起重机械的制造过程中的监督检验实际上就是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工艺、成品出厂的整个过程的质量进行的监督检验。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重点在于监督检查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运作情况,通常包括设计图纸资料、制造所用材质、外购(外协)件、主要结构件的焊接质量、主要部件的组装质量、电气设备的安全性等方面,抽查制造单位的自检记录,必要时采用旁站见证、平行检验等方法抽查检验,填写抽检原始记录卡片,运用数码相机、摄像机等设备记录制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 2.起重机械的制造过程中的监督检验 2014年1月1日,国家质监总局取消了起重机械的制造监督检验,在一定程度上给起重机械制造企业带来了便利,但是也存在着弊端。很多起重机械制造企业在生产起重机械时,其质量普通呈现出下降态势。例如使用板材的厚度、板材的焊接质量等都存在着缺陷。因此,为保证起重机械的质量,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严格控制制造质量。 2.1起重机械金属结构焊接质量的监督检验 首先,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必须由持证的焊接人员进行焊接。当前有些起重机械制造企业为了节省成本,雇佣没有焊接证的人进行焊接作业,这很难保证其焊接的质量。 其次,起重机械的焊接质量决定着起重机械的性能。焊接过程中在焊接接头

TSG-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的制造过程中,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三条对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 A 。 第四条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提供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也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检。 第五条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 第六条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依据GB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3811-1983 《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图样。 第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 容与要求》(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与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 C 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 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技术文件、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 (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起重机械的制造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见附件B),监检方式如下: (一)A类制造监检项目,从事制造监检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其文件资料、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现场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不能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二) B 类制造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或者随机抽查其文件资料、报告、记录表、卡,必要时按照规定抽查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对制造监检的检查、抽查或者现场监督等,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设计文件、检验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以下简称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制造监检方式,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制造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实物检查、现场监督)、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九条《监检内容与要求》和《监检项目表》所列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机构可以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出发,适当调整制造监 检项目,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通知制造单位。 第十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包括监检程序、监检流程图、监检记录等在内的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并且将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制造监检记录如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当由监检机构批准后统一实施。 监检机构应当与制造单位商定在制造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的

起重机械安装监督检验报检指南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检指南1、工作程序和要求: 1.1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流程 1.2申报条件: 申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下简称施工)监督检验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施工单位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起重机械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资质,施工设备参数在许可资质范围内; 2.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施工告知; 3. 新安装的起重机械是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并符合 该产品型式试验报告要求; 4. 对移装的,应是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的起重机械,要求限定 在同个产权单位内移装; 5. 二手起重机械的移装(即不同产权单位的移装),应已办理了二手起重机的相关手续; 6.所改造或重大修理的起重机械已经办理了使用登记手续或按温质 特函【2013】5号文件执行; 7. 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正常;

8. 现场监督检验时,该起重机械已由施工单位按TSG Q7016-2016或相关标准自检合格。 具体要求见《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 1.3申报资料: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受理单》(1式2份)并 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许可受理决定书 等许可证明; 4.安全保护装置和电动葫芦型式试验证明; 5.整机型式试验证明或者样机型式试验申请表; 6.施工合同和施工方案; 7.产品质量合格证(含数据表)。 上述要求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提交资料如有变更,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本院。 申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资料要求,见附件1; 申请机械停车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资料要求的,详见附件2。 受理单请从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网站(网址:)下载中心自行下载或从办事大厅或县区窗口领取。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是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全部实施定期检验。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及整机形式出厂,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检),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本规则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是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 第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

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六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叉车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C)进行。 第七条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使用单位对维护和自检的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机构对所承担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含内容、下同)、检验方法和要求、检验记录等在内的检验方案(检验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具体的检验工作。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零部件检验、整机试验、缺陷及其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doc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2001-2015 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规则 Crane Manufacture and Installation Licensing Regulation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月日

前言 2008年3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以(2008)质检特便字第1002号文的形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将若干规范性文件统一转化为安全技术规范的工作任务。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号)中起重机械部分转化为本规则,是其中的任务之一。2008年7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了转化工作的首次会议,讨论确定了本规则的起草思路、主要内容和问题、结构框架,并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之后,因对规则调整较大,起草组召开多次专题会议,于2012年5月形成本规则征求意见稿。2012年7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2〕46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起草组在南京召开专题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讨,对意见是否采纳进行了处理,并相应地调整了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形成了送审稿。2012年10月24至26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起重机械分委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对三大规则进行审议。根据审议意见,起草组又召开专题会议,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于2012年11月形成了报批稿,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14年,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特种设备目录》调整内容,起草组又对该规则进行了修改,于2014年10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再次向有关单位和公众征求意见。 本规则明确了起重机械制造和安装许可的总体要求、许可分级原则、许可程序和基本要求,以及制造和安装单位许可资源条件等要求,为规范起重机械制造安装许可工作提供了依据。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