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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

修正案[一]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二]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三]

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四]

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五]

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六]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获知控告的性质和原因;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七]

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八]

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九]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有的其它权利。

[1791年12月15日]

修正案[十]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十一]

合众国司法权,不得被解释为可扩大适用受理另一州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国民对合众国一州提出的或起诉的任何法律或衡平法的诉讼。

[1798年1月23日批准]

修正案[十二]

选举人应在本州岛岛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所选的总统和副总统至少应有1

人不是选举人本州岛岛的居民;选举人应在选票上写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姓名,并在另一选票上写明被选为副总统之人的姓名。选举人须将所有被选为总统及副总统的人分别开列名单,写明每人所得票数,在名单上签名作证,封印后送至合众国政府所在地,呈交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选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选举人总数之半,即当选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这种过半数票,众议院应立即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名单中得票最多者(不超过3人)中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应以州为单位计票。每州代表有一票表决权。以此种方式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为全国2/3的州各有1名或数名众议员出席,选出总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如选举总统的权力转移给众议院而该院在次年3月4日前尚未选出总统,则副总统应总统死亡或宪法规定的其它有关总统丧失任职能力的条款代行总统职务。获得副总统选票最多者,如所得票数超过选举人总数之半,即当选为副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则参议院应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2人中选举1人为副总统。以此种方式选举副总统的法定人数为参议员总数的2/3,选出副总统需要参议员总数的过半数票。但依宪法无资格当选为合众国总统的人不得当选为合众国副总统。

[1804年6月15日批准]

修正案[十三]

第一款在合众国境内或属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不准有奴隶制或强制劳役的存在,但惟用于业经定罪的罪犯作为惩罚者不在此限。

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1865年12月6日批准]

修正案[十四]

第一款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合众国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所居住的州的公民。无论何州均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

第二款众议员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总数的比例分配,但不纳税的印第安人除外。各州年满21岁且为合众国公民的男性居民,除因参加叛乱或犯其它罪行者外,其选举合众国总统与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为议员、州行政和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的权利被取消或剥夺时,该州众议员人数应按上述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州年满21岁的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

第三款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合众国官员、州议会议员或州行政或司法官员,宣誓拥护合众国宪法,而又参与反对合众国的暴乱或谋叛,或给予合众国敌人以帮助或庇护者,不得为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在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任文职、军职官员。但国会可以每院三分之二的票数取消此项限制。

第四款经法律认可的合众国公债,包括因支付平定暴乱或叛乱有功人员的养老金和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怀疑。但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资助对合众国作乱或谋叛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所有此类债务、义务和要求均应被认为是非法和无效的。

第五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各项规定。

[1868年7月9日批准]

修正案[十五]

第一款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隶身份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1870年2月2日批准]

修正案[十六]

国会有权对任何来源的收入规定并征收所得税,所得税收入不按比例分配于各州,也不必考虑任何人口普查或统计。

[1913年2月3日批准]

修正案[十七]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人民选出2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6年,各有一票表决权。各州选举人应具备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任何一州在参议院的议席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但任何一州州议会在人民按照州议会指示进行选举补足缺额以前,可授权行政长官做出临时任命。

本修正案对于本条作为合众国宪法一部分被批准生效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不发生影响。

[1913年4月8日批准]

修正案[十八]

第一款从本条批准起一年以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内酿造、出售和运送致醉酒类,并且不准此种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

第二款国会和各州都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第三款本条除非在国会送达各州之日起7年内经各州州议会按照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1919年1月16日批准]

修正案[十九]

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性别而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1920年8月18日批准]

修正案[二十]

第一款如果本条尚未获批准,总统和副总统的任期应于原定任期届满之年1月20日正午终止,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期应于原定任期届满之年1月3日正午终止;其继任人的任期即在此时开始。

第二款国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开会日期除以法律另行规定外,应于1月3日正午开始。

第三款如当选总统在规定的任期开始之前已死亡,当选副总统应成为总统。如在规定的总统任期开始以前总统尚未选出,或当选总统不符合资格,则当选副总统应代行总统职权直到有一名总统符合资格为止;如遇当选总统和当选副总统均不符合资格的情况,国会可以法律规定代理总统人选或选择代理总统的方式,此人即可依法代行总统职务,直至有一名总统或副总统符合资格为止。

第四款当选总统的权利转移到众议院,而可被该院选为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或选举副总统的权利转移到参议院,而可被该院选为副总统的人中有人死亡时,国会得以法律对此种情况做出规定。

第五款第一款与第二款应在本条批准后之10月15日起生效。

第六款本条如在国会送达各州之日起7年内,未经3/4之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将不发生效力。

[1933年1月23日批准]

修正案[二十一]

第一款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18条现予废除。

第二款在合众国各州、各领地或属地内为交付或使用致醉酒类而进行的运送或输入,如违反有关法律,应予禁止。

第三款本条除非在国会送达各州之日起7年内经各州制宪会议按照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发生效力。

[1933年12月5日批准]

修正案[二十二]

第一款无论何人不得当选总统职务两次以上;无论何人在他人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超过两年者,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一次以上。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在本条开始生效的总统任期内可能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的任何人在此任期结束以前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

第二款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7年内由3/4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发生效力。

[1951年3月1日批准]

修正案[二十三]

第一款合众国政府所在的特区,应按国会所指定的方式选派若干名总统和副总统的选举人,为此目的,该特区应被视为一个州,选举人数量应相当于它有权选举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人数的总和,但不得超过人数最少的州的选举人人数;以上选举人是在各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之外所增添的,但.为了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应被视为由一个州所选派的选举人。他们应在特区集会,并依照宪法修正案第12条的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1961年4月3日]

修正案[二十四]

第一款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以未交人头税或其它税款为理由,否认或剥夺合众国公民在总统或副总统、总统或副总统选举人或参议员、众议员的任何初选或其它选举中的选举权。

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1964年1月23日批准]

修正案[二十五]

第一款如果总统免职、死亡或辞职,副总统应成为总统。

第二款副总统职位出现空缺时,总统应提名一位副总统,经由国会两院都以过半数票批准后就职。

第三款如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及众议院议长递交书面声明,宣称他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则其权力与职责应由副总统作为代理总统来履行,直至他提出相反的书面声明为止。

第四款如副总统以及各行政部门或国会依法设立的此种其它机构的多数主要官员,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递交关于总统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的书面声明,则副总统应作为代理总统立即承担以上权力与职责。

此后,当总统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递交他丧失能力情况并不存在的书面声明时,除非副总统以及各行政部门或国会依法设立的此种其它机构的多数主要官员在4日内向参议院临时议长和众议院议长递交总统无能力履行其权力与职责的书面声明,总统应恢复其权力与职责。国会应对此做出裁决。如在休会期间,应在48小时内为此目的召集会议。如

果国会收到后一书面声明2l天之内,或处在休会期间被要求召集会议以后的21天之内,以两院的2/3票数决定总统不能履行其权力与职责,副总统应继续作为代理总统履行上述权力与职责;否则,总统应恢复其权力与职责。

[1967年2月11日批准]

修正案[二十六]

第一款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不得因年龄而否认或剥夺已满18岁或18岁以上的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

第二款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规定。

[1971年7月5日批准]

修正案[二十七]

新一届众议员选出之前,任何有关改变参议员和众议员的任职报酬的法律,均不得生效。

[1992年5月7日批准]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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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S IN ADDITION TO, AND AMENDMENTS OF, THE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PROPOSED BY CONGRESS, AND RATIFIED BY THE LEGISLATURES OF THE SEVERAL STATES, PURSUANT TO THE FIFTH ARTICLE OF 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See Note 12)

Article [I.] (See Note 13)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Article [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Article [III.]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Article [IV.]

美国宪法修正案 中英文对照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 Amendments to the Constitution 修正案[一]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修正案[二]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修正案[三] 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II]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修正案[四] 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Amendment[IV]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修正案[五] 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美国公民入籍考试题中英对照参考

美国公民入籍考试100题中英对照(参考)1 Q: WHAT ARE THE COLORS OF OUR FLAG? A: RED, WHITE, BLUE Q: 国旗有那几个颜色? A: 红白蓝 2 Q: HOW MANY STARS ARE THERE IN OUR FLAG? A: 50 Q: 我们的国旗上有几颗星? A: 五十颗 3 Q: WHAT COLOR ARE THE STARS ON OUR FLAG? A: WHITE Q: 国旗上的星星是什幺颜色? A: 白色 4 Q: WHAT DO THE STARS ON THE FLAG MEAN? A: ONE FOR EACH STATE IN THE UNION Q: 国旗上的星星代表什幺?

A: 一颗星代表美国的一州 5 Q: HOW MANY STRIPES ARE THERE IN THE FLAG? A: 13 Q: 有多少横条在国旗上? A: 十三条 6 Q: WHAT COLOR ARE THE STRIPES? A: RED AND WHITE Q: 那些横条是什幺颜色? A: 红和白 7 Q: WHAT DO THE STRIPES ON THE FLAG MEAN? A: THEY REPRESENT THE ORIGINAL 13 STATES Q: 国旗上的横条代表什幺意思? A: 它们代表美国最早的十三州 8 Q: HOW MANY STATES ARE THERE IN THE UNION? A: 50

Q: 美国现有多少州? A: 五十州 9 Q: WHAT IS THE 4TH OF JULY? A: INDEPENDENCE DAY Q: 七月四日是什幺日子? A: 独立纪念日 10 Q: WHAT IS THE DATE OF INDEPENDENCE DAY? A: JULY 4TH Q: 独立纪念日是那一天? A: 七月四日 11 Q: INDEPENDENCE FROM WHOM? A: ENGLAND Q: 美国自那一国独立出来? A: 英国 12 Q: WHAT COUNTY DID WE FIGHT DURING THE REVOLUTIONARY WAR?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 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 要了解美国的政教关系,首先要看美国法律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规定。美国没有专门的宗教立法,它的宪法中也只有一条涉及宗教问题。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三段规定,“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除此之外,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表述,可以说是美国政教关系最主要、最根本的法律基石。自从宪法第一修正案问世以来,直到今天为止,所有美国政教关系的案例与争论,无不以该修正案为最终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之所以如此重要,就在于它确立了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自由原则。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其中第一修正案涉及宗教问题,即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一句话(两个分句)。这句话是:“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这就是著名的“设立分句”和“自由实践分句”。但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直到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式通过后,这两个分句才对各州产生约束力。涉及宗教问题的所有立法和所有案件的根本指导就在于这两个分句,而这两个分句的解释权在于联邦最高法院,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才对这两个分句有最终的和最具权威性的发言权。简单地说,这两个分句所体现的两个根本原则可以用联邦最高法院前任首席法官伯格在“沃尔兹诉纽约税收委员会案”(1)的裁决中的总结来表述:既不能容忍政府设立宗教的行为,也不能容忍政府干预宗教的行为。这两个原则说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并不那么简单,不同的人对这两个分句的理解一直存在着分歧。 (1) 设立分句 设立分句是指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国会不得通过立法设立宗教的规定,所以简称设立分句,也有人将“设立宗教”译作“确立国教”,将设立分句称作“确立国教”条款(2)(由国会立法设立宗教,其本质即“国教”。提法不同,内容是一致的)。 对于设立分句的含义,教会人士从基督教的立场出发,认为政府应承认教会的存在,但对所有教派与宗派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教派中不应有官方钦定的教会。但绝大多数人是从国家与教会的政治关系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1802年,托马斯·杰裴逊在给浸礼会信徒的一封信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解释,指出此规定的实质是实行政教分离,即在教会与国家之间建立“一道隔离的墙”。194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艾沃森诉教育委员会案”(3)的判决书中对设立分句的含义作了明确解释: 第一修正案设立宗教条款的意思至少是这样的:不论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将一个教会确立为州教或国教;不得通过援助一种宗教、或所有宗教、或偏护某一宗教而歧视另一宗教的法律;不得强迫或影响某人违背本人意志加入或不加入一个教会,或强迫他宣布信奉或不信奉任何一种宗教。任何人不得因持有或宣布宗教信仰或不信教,去或不去教堂做礼拜而受到惩罚;不得课征任何数量的税收以支持任何宗教活动或机构,不论他们以任何名目出现,也不论他们采用任何形式传教布道。不论是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任何宗教组织或集团的事务;反之亦然。用杰裴逊的话说,这一反对用立法确立国教条款,意在树立起一道“教会与国家分离的墙”。 但政教分离并不是绝对的。1971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在雷蒙诉库尔兹曼案的

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1)

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1) 宪法文本对于基本权利的列举,可以追溯到近代成文宪法的产生之初。1776年的弗吉尼亚宪法,首先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专门规定。1789年制定的美国联邦宪法,最初虽然没有专门规定基本权利,但是不久便通过了被称为“权利法案”的前十条宪法修正案。法国***后颁布的第一部宪法——1790年宪法,将1789年《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还规定了公民享有的集会、请愿、宗教信仰以及有限制的选举权等权利。美国和法国宪法的做法,为各国宪法所仿效,蔚然成风。于是,便有了成文宪法列举基本权利的传统,也有了这样的问题——在各国宪法列举之外的未列举基本权利是否应受宪法保护? 这一问题虽然有些古老,但是,即使是在美国,这个很早便有了肯定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第九修正案①的国家,对此问题的争执仍未停止。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一系列判决,承认个人隐私、堕胎、同性恋等“新权利”后,“要不要保护未列举基本权利?”这一争执成为美国社会的热门话题之一。在1965年Griswold V. Connecticut②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首次提出了宪法上的隐私权概念,判决已经结婚的夫妇,享有避孕的权利。在1973年著名的Roe v. Wade③一案中,最高法院作出了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判决:宪法中存在隐私权,因此堕胎是合法行为。在2003年的Lawrence v. Texas④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Bowers v. Hardwick,⑤认为德州刑法惩罚同性恋之间的

肛交行为,侵犯了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所保护的重要自由与隐私权。由于这些宪法并没有直接规定的所谓“新权利”极大地改变了美国社会,因而受到了来自美国保守派的强烈攻击。于是,“要不要保护未列举基本权利?”的争论,连同“司法能动”还是“司法克制”的争论,所谓“解释与不解释”的争论,以及围绕原旨解释的争论,成为美国保守派和自由派之间最为重要的辩论之一。保守派注重尊重传统,强调对现状的维持。对保守派而言,传统是实践证明有效的经验,对传统的维护可能会延缓进步,但至关重要的社会秩序却可以维续;而新生事物则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会不可避免地危及到一些神圣的东西,发展下去会摧毁他们所珍视的自由。⑥因此,保守派对原旨主义宪法解释学情有独钟。保守主义法学家如Robert Bork法官、前首席大法官William H. Rehnquist以及Ediwin Meese将军都是“原初意图”的拥护者。他们认为,宪法是一部神圣的文献,包含着应受到维护的历史悠久的原则。法院必须以历史的宪法及其原意解释法律,而不是依赖他们所希望的宪法,或者随时代改变的“活”宪法。换句话说,法官必须维护法律,不带有他们自己的个人和政治偏好。否则,将以判例法而告终,这意味着法官篡夺国会的立法权。⑦因此,保守派强烈批判法院和法官没有权利“制定”这些在宪法条文中没有的“新权利”。而自由派则相信进步的可能性,希望社会能有所改进。与保守派相比,他们更注意维护公民的出版自由、言论自由、隐私权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权利。在自由派法学家看来,宪法是“活的文献”,在不同时代和环境中有不同的意义。他们支持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认为

中美宪法的不同

中美宪法的对比 列宁说:宪法是什么?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每个国家都有宪法,因为每个国家都是依据某些原则和规则进行运转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保障人及人的权利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中国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周宪法分为序言部分和正文部分,一共有四章,共计一百零六条。 美国的宪法:1787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独立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重要的历史文献,马克思称之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由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族共和政体。1791年通过了一条由10条宪法修正案组成的《权利法案》,才明确、详细列举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中美宪法从根本上的不同 1理论根基的不同。 宪法的理论根基是指建立宪法时,作为根本出发点的基础理论。基于不同的理论根基,会产生不同的宪法,最终建立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 美国宪政理念是建立在自由主义基础上,强调的是维护和保障个人的权利,它将宪法和法律视为自由的保障。美国宪政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布坎南,吸收了亚当·斯密关于“经济人”的假设。认为在制定宪法的时候一定要以“人性恶”为假设.通过制定规则来弥补人性的弱点.从而保证权利能够得到正确的运用。所以美国宪法所蕴涵的政治理念是民主共和、人权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它指导着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配置、运行与宪法的实施.是概括性的。 与美国基于人性恶假设建立的宪法制度不同,中国的宪政理念是建立在国家至上集体主义的基础上,强调的是国家政权的稳定,国家和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并且中国宪法更多地主张信任民选的政府、信任民选的代表。这是由于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影响.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政府是服务于人民的,每个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服务社会的。这是人性善的假设。因此在宪法中以国家为主导的条文比较多。

(完整版)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对照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对照 第一修正案Amendment 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申冤的权利。 第二修正案Amendment 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组织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是必需的,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第三修正案Amendment III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修正案Amendment IV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修正案Amendment V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修正案Amendment VI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修正案Amendment VII In suits at common law, where the value in controversy shall exceed twenty dollars, the right of trial by jury shall be preserved, and no fact tried by a jury, shall be otherwise reexamined in any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n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the common law. 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Bill of Rights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 第一条修正案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 权利。 I - Freedom of Speech, Press, Religion and Petition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第二条修正案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II - Right to keep and bear arms A well-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01宪法学专题-什么是宪法

什么是宪法 第一讲什么是宪法 本讲重点和难点:宪法的概念;宪法的目的 一、宪法的词源 从字义上探究宪法的含义。 (一)古代西方国家的“宪法” 我们今天所用的法学术语、词汇和原理,有很多或者准确一点说,大部分都是来自西方。所以要探究这些术语、词汇的原意,不能不回溯到它们的母国。 在西方,“宪法”一词,出现很早。 (提问:“宪法”在古代西方的含义什么?) “宪法”的英文是Constistution,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意思是组织、规定、结构、确立、敕令、命令等。但是如果往前追溯,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那里。 (1)亚里斯多德考察了希腊各城邦的法律,他把各城邦的法律分为两种:宪法和法律。但是,他所说的“宪法”,与近代意义上的宪法的含义不同,实际上是指有关城邦的组织和权限的法律,类似于现在的政权组织法。后来在古罗马帝国时期,宪法一词仍然在使用,但其含义仍与近代不同,是指皇帝颁布的诏书、谕旨、敕令等。 (2)中世纪时,宪法一词,指表明封建主和教会各种特权的法律。例如,英国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的《克拉朗敦宪法》,是规定国王与教士关系的。又如,1215年英王约翰颁布的《大宪章》,规定了英王与英国贵族、诸侯、僧侣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意:1215年被普遍认为是最早的宪法性文件。而马克斯主义法学和我国的传统教科书,则认为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概念是在17、18世纪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为在这个时期出现了很多部宪法和宪法性文件。

(二)古代中国典籍中的“宪”或“宪法” 1、《尚书·诰命》:“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 《国语·晋语》:“赏善罚奸,国之宪令”。 《史记·屈原列传》:“怀王使屈原造为宪令”。 《周礼·秋官·小司寇》:“宪,刑禁”。 可见,在古代中国,宪法与法律、法令相等同,并且主要是指刑法。 2、《中庸》:“祖述尧舜,宪章文武”。 此处,“宪章”是动词,指效法、遵守、实施法律。 实际上,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一词,是在19世纪末期才出现于我国的清末。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马建忠、王韬、郑观应等人为代表;后来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严复等宣传立宪。“宪法”一词的确定,来源于日本的首相伊藤博文。 1905年五大臣出国考察西方九国政治(日、英、美、德、法、奥、意、俄、比),上奏立宪的三大好处:一、皇权永固;二、外患减轻;三、内乱可弥。 1906年9月宣布预备立宪;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从此,“宪法”一词,被正式采用。 现代国家几乎没有哪个国家无宪法。 那么,到底什么是宪法?宪法究竟是干什么用?常用宪法学教材中的定义是否恰当? 下面我们先看看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的宪法,然后进行一下归纳,给出一个宪法的定义。 二、宪法的结构 英国的宪法是什么? 英国不存在一部统一的宪法典,而是有一系列的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了早期的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均《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均《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也包括了20世纪以来制定的1911年的《议会法》、1928年的《国民参政法》、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法》、1965年的《民族关系法》、1966年的《审判与调查法》、1970年的《地方

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三个理论问题

关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三个理论问题 崔之元 原载 “美国研究”1997年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从1868年通过至今,在美国历史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几乎所有关乎美国经济、政治、文化的里程碑式的案例,都是根据第十四修正案而起诉和判决的。这包括著名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 Lochner V. New York, 1905 年) [1]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 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 年) [2] 和“罗诉韦德案” ( Roe V. Wade, 1973 ), [3] 等等。一个多世纪以来,美国各派政治力量和法学家,围绕第十四修正案的解释问题,展开了至今仍无休止的辩论。大致说来,这一辩论涉及三个重大理论问题:第一,联邦(中央)政府与州(地方)政府的关系问题;第二,“司法审查” ( judicial review )是否与“民主”相背的问题,亦即“司法专政”与“民主”的关系问题;第三,“向后看”的“正当程序”( due process )与“向前看”的“平等保护” ( equal protection )的关系问题。显然,这三个问题与中国目前政治、经济改革中所涉及的宪法问题,有着密切的关联。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探讨,来引发对中国的宪政民主(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的新思考。为了讨论的方便,我先将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的原文引用如下:“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不得拒绝给予法律的平等保护。” [4] 这段条文中最明显之处是它的针对性--针对州政府。因此,让我们首先来探讨第十四修正案引发的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问题。 一、“二元联邦主义”的消亡:从第十到十四修正案 众所周知,联邦制是美国制宪(1787年)时的指导思想之一。由麦迪逊 ( James Madison )写作的《联邦党人文集·第45篇》中明确指出,中央政府的权力是“少而且有界定”,州政府权力是“多而无界定有关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事务,一般情况下均归州政府管理”。 [5] 这一思想体现在1804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条修正案中。该修正案全文是:“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相应各州人民行使”。 显然,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与第十修正案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在南北战争结束后不久通过的第十四修正案,实际上是为了防止南方各州的奴隶制卷土重来而设的。林肯在战前竞选时,曾和道格拉斯参议员发生了一场著名的论争。林肯反复强调南方实行奴隶制的州企图将奴隶制“全国化”的危险。1860年乔治亚州参议员图姆斯( Robert Toombs )宣称北方九个州禁止奴隶路过的法律是违宪的。在此稍前,美国最高法院在“斯克特诉山福特” ( Scott V. Sandford )案判决中,断定“奴隶不是美国公民”,各州在对待奴隶问题上具有

美国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 修正案[一]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二]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三] 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四] 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五] 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六]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获知控告的性质和原因;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七] 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八] 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九]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有的其它权利。 [1791年12月15日] 修正案[十]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十一]

美国第一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公民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美国第一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公民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但这不代表你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说任何你想说的话。 美国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有下面几个特点: 1、言论自由权的范围及应用有其时间性。平时,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的解释采取“优先主义”。例如,在平时当言论自由与财产权冲突时,则以言论自由为优先。在战时则采取“逐案弹释主义”,如战时宣布戒严、限制民权等。 2、言论自由权的最后解释权在联邦最高法院,个人不得自己释法执法,或择法而从。 3、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权的解释,以维护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 4、最高法院在解释言论自由权时根据美国的国情、政治体制、政治经验,而不是沿袭英国的传统。 5、最高法院在解释宪法时采多数决定原则。一经多数裁决,多数意见即具宪法效力。少数人反对声音再大也得服从多数的决定。由于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他们的政治思想、党派立场能影响裁决。所以两党都力争以多数控制裁决。 6、重要的原则是不追求用一个定理或公式来笼罩所有有关言论自由案件,而是逐案依其案情来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争执。 美国对宪法上言论自由的限制 1、没有亵渎国旗或焚毁征兵卡的象征性言论自由。越战期间,美国各地反战分子纷纷以焚毁美国国旗或征兵卡作为抗议,他们在审判中每以焚毁征兵卡是象征性言论,而力辩其应受宪法第一条修正案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但被最高法院拒绝。 2、危及公共安全的玩笑不能开。最高法院说:“最大的言论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戏院中有诳呼失火造成惊慌奔逃的自由。”以劫机作为取笑的言论也不受保障,在洛杉矶国际机场电检入口处挂有“请勿开玩笑”的牌示,如果有人在此说“Hi Jack!”(杰克你好吗?)航警一旦听见,必将其逮捕法办,因为这句话正是英文劫机(Hijack)一词的谐音。这说明公共安全重于个人的言论自由。 3、没有引发危害公众秩序导致暴乱的言论自由。1951年美国一大学生有一天站在街头发表演说,辱骂杜鲁门总统和一些官员,引起听众公愤,咆哮喊打,骚动暴乱一触即发,该大学生被逮捕,以破坏公共安宁秩序罪判刑。

美国法院体系及第一条宪法修正案

美国法院体系 (一)宪法规定三权分立 美国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1789年制定的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中规定:“美国的司法权力,赋予一个最高法院,国会可视情形设立下级法院”。所以在美国,人们称司法系统的法院为宪法第3条法院(区别于行政系统的裁决机构——宪法第1条法院)。 美国的司法权,由于上述规定,唯一一、永久性地赋予了美国最高法院,其是司法权的最终、唯一的归属。这一规定妨碍了美国设立单独的行政法院系统,设立独立行政法院,会违反美国宪法。 (二)美国法院系统 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州法院。两个系统相互独立,并无隶属关系,最高法院行使所有案件的最终管辖权。 州法院一般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个层次所组成。联邦法院由三个级法院组成,即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美国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 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对联邦法院管辖的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第4项规定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第6项规定了不同州居民之间的诉讼。根据第4项规定产生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其中行政诉讼是主要内容;根据第6项规定产生了联邦法院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美国没有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其行政程序法广泛规定行政过程中的所有程序,其中涉及了行政诉讼。行政案件即民告官案件,适用法院制订的规则,其中大量适用民事诉讼法。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地区法院层级上,存在专业行政法院,包括联邦赔偿法院,受理私人要求联邦政府赔偿的案件;联邦国际贸易法院,原来是美国海关法院,受理涉及国际贸易案件。这两个法院审级相关于联邦地区法院,但在全国有专属管辖权。专门法院还包括联邦税务法院,其管辖遍及全国,但非专属管辖。美国地方法院系统中,存在专门税务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上诉法院层级上,有专业行政法院意义上的的上诉法院,即联邦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其主要审理对联邦赔偿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的行政上诉案件。 美国现在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其中11个按地域划分管辖,指第1至第11联邦上诉法院,及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只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按专业进行管辖。在专利案件上,其不仅审理不服专利商标

美国宪法修正案前十条

第一条Amendment I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译文: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编辑] 第二条Amendment II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译文: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 [编辑] 第三条Amendment III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译文: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编辑] 第四条Amendment IV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be secure in their persons, houses, papers, and effects, 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 shall not be violated, 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 but upon probable cause, supported by Oath or affirmation, and particularly describing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 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译文: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编辑] 第五条Amendment V No person shall be held to answer for a capital, or otherwise infamous crime, unless on a presentment or indictment of a Grand Jury, except in cases arising in the land or naval forces, or in the Militia, when in actual service in time of War or public danger; nor shall any person be subject for the same offence to be twice put in jeopardy of life or limb; nor shall be compelled in any criminal case to be a witness against himself, nor be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shall private property be taken for public use, without just compensation. 译文: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编辑] 第六条Amendment VI In all criminal prosecutions, the accused shall enjoy the right to a speedy and public trial, by an impartial jury of the State and district wherein the crime shall have been committed, which district shall have been previously ascertained by law, and to be informed of the nature and cause of the accusation; to be confronted with the witnesses against him; to have compulsory process for obtaining witnesses in his favor, and to have the Assistance of Counsel for his de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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