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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及司法公正的关系

平衡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及司法公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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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在法治国家,司法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司法权的行使则是国家实现统治权的主要途径之一。当各种矛盾依靠社会自律难以解决的时论文联盟候,通常会引入司法程序以期定纷止争,使社会生活能够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必然要求司法活动具有公正性,正如罗尔斯曾经说过: 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①。司法公正不仅是法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司法公正是司法本身所应具有的品质,这种品质使人们对国家、政府、社会产生安全感和信任感。公正作为司法最核心的品质和最重要的特性,是司法的灵魂所在。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其所确认的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行使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要追求真正的司法公正,前提是做到司法独立,只有在司法独立体制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才能超脱于各种利益之上,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成为公平、正义、中立的裁决者。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及司法公正的关系论文代写

以舆论监督推进社会事件的解决,以网络等新媒体的力量来寻求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在近几年表现得特别明显。从09年初的“华南虎事件”、直至今年的“瘦肉精”事件、

“药家鑫事件”等无不彰显了当下舆论对于司法前所未有的监督力度。

(一)舆论监督之于司法的积极作用。

1.法制信息平台。电视、网络等媒体作为舆论宣传的工具,当然少不了对司法活动的宣传,从而成为司法机关宣传法律常识、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途径之一。现代社会,媒体有着广布的触角,能够及时收集信息并将其公之于众,有利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同时,它又为人们提供了对公共事务自由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条件,是公民言论自由权、监督权得以实现的阵地和工具。与此同时,新闻媒体还可以通过披露一些公众所关心的大案、要案的进展情况以及相关的背景资料和细节来满足和实现公众对司法信息的知情权。例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以及法治频道等既能向公众说明情况,也能为司法审理提供更多的线索,并更有效地促进公民学法、守法、用法,为建设和谐的法治社会提供基础。

2.推动司法公正,维护司法独立。以媒体监督为核心方式的舆论监督也被称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舆论监督通常借助于媒体传播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及时性,通过揭露、批评等手段聚集人们的注意力,造成舆论强势,从而迫使被监督者接受社会规范,因而是一种十分重要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权力必须在阳光下运行才能防止其腐化,司法的公开性是司法公正实现的前提,舆论的关注可大大减少其暗箱操作的几率,使得司法腐败难以遁形。论文代写

司法机关的人事、财政受地方政府制约, 其人事安排、办案经费、物资装备及司法人员的福利待遇均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地方行政的这种依赖性,造成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有可能屈从于行政权,屈从于地方利益,司法机关办案时往往需要顾虑案件本身以外的因素, 无法做到独立。当媒体把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证据、法律上的辩论等内容公开报道后,那些试图干预司法公正、谋求法外利益的各种非法律影响就会受到来自舆论的监督和抑制。因此可以说,司法的公开透明也是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最有效、最有力同时也是最经济的保障。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的干扰。

在传统模式中,公民会诉诸政治权威,例如采用信访等方式作为自己表达的渠道;现在,互联网和诸多的媒体为公民个体表达社会化提供了另一条可行的现实路径。媒体与网络的行业特点使其成为了司法监督的一柄双刃剑,既可能成为司法公正最佳的监督者,亦可能成为干扰司法独立、进而影响司法公正的始作俑者。

1.非理性的社会情绪。

舆论的产生是以某类事情真实存在为前提的。“从众”的舆论主体并没有义务对事情的情节细节及其真实性予以甄别,舆论可以无节制,但无节制的发表言论在某种程度上正在左右着司法,例如,一些媒体报道与网民评论互相呼应,并随意使用定性词汇,以带有强烈情感色彩的语言描述案件或当事人,从而给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和法官施加了某种看得见或看不见的压力。因此司法公正性

正受到严重的挑战。

2.“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是指在新闻报道中,媒体超越了法律的规定,没有基于法定的程序和合法的证据而对具体案件作出非理性的评论或者评价,这些评论或者评价在某种程度上干扰、干预甚至破坏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但“媒介审判”并不是媒体舆论监督的一部分,而是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媒体监督的本质是客观、公正地报道事件真相和揭露相关问题,而“媒介审判”是建立在媒体监督之上却又超过了监督的“度” 的范围。如果在事实与法律之外再有另外的因素影响和左右司法机关司法活动,出现所谓的“舆论量刑”和“舆论杀人”,那不是司法的进步,而是违背了独立司法和司法公正的精神,那对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是一种极大的破坏,生活在一个司法无权威的社会,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寻求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平衡

(一)“理性的”舆论监督模式。

舆论与司法公正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既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促进作用,同时又要尽可能地消除媒体大量覆盖可能造成的消极影响,这就需要探索建立理性的舆论监督模式,需要将舆论监督纳入法制的轨道,完善媒体立法。论文网

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重要的是要寻求法律所保护的各种权益之间的平衡。正如前文所言,舆论如果过多地干预司法独立,就会造成司法的不能公正。因此,在面临这种选择时,我们必须首先把握基本的法律价值判断和思维逻辑,树立理性的舆论监督。在互联网日益发展的今天,似乎因特网是一个自由主义的乐园。从长远看,硬性的管理和控制互联网会以科技手段实现,但更重要的是司法人员还有普通民众需要这样一种智慧和知识来平衡情和理、法律和道义、事实与舆论之间的冲突。

(二)价值同质性。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 虽然存在对立一面, 究其本质, 两者其实是统一的。舆论监督和司法,所追求的都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公正的内涵不仅应该包括最终的诉讼结果公正,还包括整个司法执行的过程公正,也就是所谓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双重要求。这不仅是审判公开的法理来源,也是舆论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在这个意义上,舆论自由所带来的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两者之间并无天然的矛盾。司法需要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司法是法治国家民主政治的标志,舆论监督既体现了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等公民基本权利,又是司法活动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代写论文

四、结语

人们之所以越来越重视传媒对司法的监督,是因为传媒监督就像镜子和鞭子,当司法权力恶性膨胀并企图凌驾于公民利益之上时,镜子可以照出真相而鞭子可以抽打其回归本位,实现公平公正。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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