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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函调办法

出口退税函调办法
出口退税函调办法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臵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核查和发函规程

第五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

货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的等。

第六条退税机关经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函调系统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复函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

第七条对需要函调的业务,由出口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批后进行发函调查。

第八条对下列情况可以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核查,也可不发函调查:

(一)函调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

(二)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月出口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但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业务有第五条所列疑点的除外。

(三)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

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也没有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

(四)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五)进料加工出口业务。

(六)核查过程中出口企业自愿放弃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的。

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中疑点特别异常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九条负责发函的税务部门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复函情况,收到复函后应及时处理,1个月内仍未收到复函或延期复函说明的,可逐级向省国税局反映。省国税局经协调、督促仍未复函的,将有关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如实反映。

第三章复函规程

第十条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待复函情况,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调查函后,要求供货企业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3),对《供货企业自查表》内容及综合征管系统中该企业的有关情况分析,并派2位以上税务人员对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复函地税务机关在对供货企业进行核查时,出口货物属供货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如认为其外购业务或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也可通过函调系统向其上游企业发函调查。对上游供货企业函调的复函格式、复函时间等要

求应依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供货企业拒绝、逃避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正常核查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管理及发票管理规定处理。核查中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将取得相关线索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调查函后1个月内,根据对供货企业的核查情况,经复函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按照函调系统中的内容及格式复函。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函的,应在1个月内向发函单位说明原因及复函的具体时间,延期复函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如供货企业核查时正被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增值税调查,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有关部门调查完毕后核查并及时复函。

第十三条复函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复函具体内容和情况,对应函调系统中规定的复函类型进行复函。

第十四条对复函类型为“经调查有疑点尚未核查完毕”的,待核查完毕后,必须再次复函,将处理情况及时函告发函机关。复函后发现有与原复函内容不一致的新情况的,也应及时再次函告发函单位。复函以最后一次内容为准。

第四章复函处理规程

第十五条退税部门收到复函后,经退税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按规定需要征税的,应予征税。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1.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2.供货企业销售货物属自行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或该企业不具备该批货物产能的。

3.供货企业销售该批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4.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为委托加工产品,其委托加工业务不真实。

5.供货企业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6.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不一致的,或出口企业从供货企业采购的货物与其实际出口货物不一致的。

7.其他按规定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

(二)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疑点之一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

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涉嫌虚开发票。

2.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自产货物,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生产能力存在疑点的。

3.供货企业销售该批非自产货物,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购进业务存在疑点的。

4.供货企业销售的货物为委托加工产品,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委托加工业务存在疑点的。

5.其他按规定或复函机关认为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

(三)根据复函,结合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核查的情况仍存在下列疑点之一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存在或涉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规定的七种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情况之一的。

2.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3.有关国内进货、出口收汇、付款、国内外运输费用凭证及相关合同不齐全无合理理由或内容及逻辑存在明显疑点的情况。

4.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及税款比率低于85%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5.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6.存在其他暂时无法排除的明显疑点的情况。

(四)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疑点之一,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核查也存在明显疑点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至复函日止仍欠缴增值税的,或被调查商品为消费税应税货物仍欠消费税税款的,且欠缴税款大于等于应退税款。

2.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供货企业查无下落,导致复函税务机关无法核实有关情况。

3.供货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前3个月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企业未接受核查。

(五)不存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述情况,为正常业务复函。退税机关应根据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相关规定

办理出口退税。

第十六条复函内容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况之一的,退税机关应将该出口企业1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货物,以及从其他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其他尚未函调的出口业务作为有疑点的业务进行函调。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暂不办理;已办理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收到复函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复函内容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项情况之一的,退税机关应将该出口企业1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货物,以及从其他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其他尚未函调的出口业务作为有疑点的业务进行函调。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收到复函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函调等情况对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注信息、出口业务需核查情形以及不需核查和函调情形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为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效率,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发函标准和复函时限进行发函、复函。国

家税务总局将根据情况向逾期未复函的税务机关发出催办函,并定期通报发函、逾期未复函以及回函质量等情况。

第十九条各地税务机关应成立出口退税函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退税部门与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的协调机制。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不得对出口企业尚未上报的出口退(免)税进行核查和发函调查。

第二十一条发函地税务机关应将出口货物核查审批、核查结果处理等资料保存归档;负责复函的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供货企业调查表及附送资料、核查记录等保存归档。保存期限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出口货物退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由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出口退(免)税违章处理的形式主要有: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加收滞纳金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 一、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一)违反退税登记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 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二)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

1.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无法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逾期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应提供而没有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的,以及所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容填开不规、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不予办理退税。 4.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及“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5.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容不规、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6.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容不实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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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出口货物函调未回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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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出口货物函调未回 函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出口货物函调未回函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进﹝1997﹞280号 【发文日期】1997-05-27 【实施时间】1997-05-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254号《关于上报出口货物函调未回函情况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集中部分计算机技术人员,协助退税部门解决技术问题,采取必要措施认真做好这次统计填报工作。 二、各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附件1所列项目,将1996年4月1日以前出口货物的发函未回函及回函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分年度进行清理统计,并录入计算机。 三、各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附件2所列字段名、字段类型、字段长度并在字 段CKQYMC前增加如下字段后,建立数据库,输入附件1内容。 字段名CKQYDM 字段类型字符型 字段长度5 填写说明填写该企业在TSGL系统中的五位代码 四、对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附件2中字段的填写补充说明: 字段ND:税款所属年度。

94年度:94年1月至94年11月 95年度:94年12月至95年11月 96年度:95年12月至96年3月 字段TBDWDM:填报单位对应的行政区划国际代码。 六位 如东城区的代码为110101 字段HZSSDM:函至省市对应的行政区划国际代码。 可填写供货企业的纳税人登记号的前六位。 字段YGTS:填写应退税金额。单位:万元 字段YJTS:填写已退税金额。单位:万元 字段BZ:“回函不符合规定”即回函不规范,有疑问,暂时不能退税的填1; “需二次发函但对方税务局未提供上一环节情况”的填2;(此种情况不要统计在第一种情况内) “二次发函但对方税务局未回函”的填3; “一次或多次发函未回(不包括二次发函未回)”的填4。 五、你局所建立的数据库文件名应为: FH行政区划国际代码.DBF 例如:东城区上报的文件名应为FH110101.DBF 六、请你们务必于1997年6月9日前以软盘形式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便汇总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操作指南

附件1: 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操作指南 第一部分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说明 一、系统参数设置 用户登陆申报系统后,选择“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 参数设置与修改”(图1)。 【图1】 在“远程配置”模块下,勾选“启用远程申报,”在“远程申报地 址”录入框中录入山东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平台的网址:联通用户:http://218.57.142.38:8080 (图2)。电信用户: http://58.56.112.141:8080 (注意:联通、电信、移动任选一个 网址即可) 问题咨询电话:96005656

【图2】 二、选择申报方式 企业在生成申报数据时,应选择申报数据的存放路径为“远 程申报”,系统将会生成符合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接口标准的申 报文件,并将该文件保存在本地申报系统安装目录下,文件命名规则为“企业代码_业务类型.zip”(图3)。 【图3】 申报文件生成后,系统自动接入山东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平 台,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即可登录平台,进行后继操作(图 4)。

【图4】 第二部分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操作指南 一、系统登录 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功能通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进行操作。 用户通过互联网登陆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访问地址: http://218.57.142.38:8080 或http://58.56.112.141:8080 )即可使用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办理出口退税相关业务。

二、功能展示 平台根据纳税人的企业类型和分类管理级别展示用户所需要的业务功能。 三、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一)退免税预申报 1.业务概述 用户在进行出口退税正式申报前,应先将出口货物劳务明细申报电子数据进行预申报,并及时接收预审反馈信息,根据预反馈提示的疑点,对申报数据作调整、修正或补报相关说明。 适用的业务范围包括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业务、外贸企业免退税业务、购进自用货物等周边业务的预申报功能。

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政策 摘要: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 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 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

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 根据《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 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 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 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 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 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 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 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 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 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

出口函调报送资料和装订要求

一、资料报送要求 1、企业填写供货企业自查表(含一份主表及四份附表)一式一份(注:附表1的销售商品运输情况,不论送货、自提都要详细填列。其他附表没有发生的不需填,空白表不用交); 2、来函发票的记帐联、仓库出货单复印件、发票对应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开具专用发票明细表,属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要附消费税缴款书复印件; 3、函调产品耗用的主要材料的进货发票(或属自行海关完税的进口材料的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清单及仓库入仓单复印件(要注意进项资料时间上、逻辑上的合理性,不要迟于出货时间); 4、涉及函调货物及生产材料的收、付款凭证、银行对帐单或现金日记帐有关帐页复印件; 5、涉及函调货物及生产材料对应的应收、应付帐款明细帐页、购销合同复印件。 6、反映函调货物的进仓、出仓、结存的数量金额分类明细账复印件(出仓必须要具体反映发票中实际发出货物的数量、金额,如产成品分类明细账); 7、函调商品的货物运输单据。属物流公司及其它货运公司运送的,应提供运输单据、运输发票(发票内容必须反映货物的名称、数量,没有的要另附情况说明,发票属汇总填开的附本次货物结算凭证),运费支付凭证。属厂车运送的,由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运输情况说明,内容必须包括运送日期、经办人、运送货物的名称和数量、送达地址,以及运送车辆的车牌号、司机,并附上有购方单位签名盖章确认的送货清单。属购方自行提货的,由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运输情况说明,内容必须包括提货日期、经办人、运送货物的名称及数量,并附上有提货单位签名盖章确认的提货清单。 8、企业生产加工工艺流程说明。内容是针对函调产品的主要生产加工流程,从投入原材料到生产加工成品必须注明生产函调产品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名称、生产加工工序。属发外加工的,必须详细说明与函调产品相关的发外加工材料名称及数量、发外加工的工序、加工后回收材料的名称及数量并附上发外加工合同及加工费发票复印件。

浅析出口退税管理风险的防控(上)

浅析出口退税管理风险的防控(上) 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我国对外贸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国外贸发展,推动和增强出口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经济杠杆。而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和复杂多变,使出口退税的各种不确定因素逐渐增多,出口退税的管理难度和风险也相应加大。强化风险意识,引入出口退税风险管理,是提高出口退税管理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保障。本文从出口退税管理管理风险的基本内涵和表现形式着手,分析风险形成原因,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体制并提出防控出口退税管理风险的措施。 1 出口退税管理风险的基本内涵和表现形式 基本内涵 出口退税管理风险是出口退税管理过程中伴随税收征管而产生的一种税收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制度方面的缺陷,政策、管理方面的失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各种不可预知和不确定性因素而导致征收主体(主要指税务机关)和纳税主体遭受损失的大小及这种损失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具体可从以下三个角度认识出口管理风险的内涵: 第一,出口退税管理风险是一种行政执法风险。这种行政执法风险是由于税务机关人员作为和不作为而引发法律后果的危险因素的集合。从行政执法的角度来看,违规出口退税管理行为主要集中在执法主体不适格、执法程序不合法以及执法依据不合法三类情况中,这三类情况都有可能导致出口退税管理人员面临失职渎职的风险。 第二,出口退税管理风险是侵害出口退税权的风险。纳税人的出口退税权是由出口退税

的执法依据——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法规确定的,出口退税权是出口退税的管理目标之一。出口退税管理中一旦发生管理行为不合法的风险,纳税人的出口退税权就有可能受到侵害,所以说出口退税管理权也是使纳税人出口退税权遭受侵害的风险。 第三,出口退税管理风险是税收职能失效的风险。出口退税对进出口贸易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能,通过退税率的调整来促进外贸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出口退税管理风险可能导致政府干预失灵或国家税收受损,从而使出口退税的税收职能失效。 表现形式 1、出口骗税风险。在我国,由于税收制度和出口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出口骗税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已严重阻碍了出口退税政策效应的发挥,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具体包括采取虚假进货发票申报退税,通过空箱闯关、以旧替新等方式虚报出口,谎报出口货物价格等风险。 2、失职渎职风险。在出口退税管理过程中,按照现行的相关管理规定,税收管理人员往往由于执法规范或执法环境的原因而很难完全履行出口退税相关规定中的法定义务。一旦所辖出口退税企业涉及骗税,他们就将面临较大的失职渎职风险。 3、侵害纳税人出口退税权的风险。包括因为系统审核和出口函调造成的出口货物延迟退税风险,以及在出口退税数据审核过程中由于运保佣扣减、汇率计算或者疑点审核等造成的退税额不合理减少的风险。 4、妨害增值税税款征收的风险。出口退税管理和增值税征收活动密切相关,不恰当的出口退税管理还会影响对兼营内销业务的出口企业增值税的征收,造成少征或延迟征收内销环节增值税的风险。 2 出口退税管理风险成因分析

出口退税常见问题问答

出口退税常见问题问答 一、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宜? 答:(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12条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二、货物已报关出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货物已报关出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6、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7、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8、如果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四、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委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销售帐"。 五、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出口退税函调办法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臵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核查和发函规程

第五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

函调证明材料怎么写.doc

函调证明材料怎么写 函调证明材料怎么写中共××学院总支部:收到贵总支部所发的“函调证明材料信”,现就你党总支部关于贵学校学生××同学之父×××的政治表现情况证明如下:××同学的父亲×××,1963年8月出生,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学历,现任××人民政府办公室股长。×××同志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能够自觉坚持党性锻炼,注重提高自己的政治修养,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 函调证明材料信 函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同志系我单位 同志之。请您处为其写一份证明材料(详见函调证明材料提纲)。写好后请盖章,连同原件一并转回。 回信地址: 江西省抚州市学府路56号东华理工学院(344000) 院(系)分党委(党总支)(盖章) 二○年月日……………………………………………………………………………………………… 函调回信 函字第号 东华理工学院院(系): 你处所要之证明材料已写好,共页,现连同函调证明材料提纲转去,请查收。 (盖章) 单位 名称: 二○年月日

函调证明材料书写要求 1、材料标题请写成:关于×××(同志、学生姓名)的××(称谓)×××(被调查人姓名)的证明材料。一般一位被调查人形成一份证明材料。 2、请用16开书信纸或B5纸书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的装订边。 3、请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不要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字迹清楚,不要涂改。 3、不要在证明材料上批注“仅供参考”等之类词句。 4、此材料必须加盖党组织公章,如系两页以上的证明材料请在材料纸的右侧加盖骑缝章。 函调证明材料提纲 1、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籍贯、出身、成分、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及与学生的关系如何? 2、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现实思想和工作表现情况,有无政治性错误或其它错误,怎样结论处理的,本人态度怎样? 3、历史是否清楚?有无政治、经济和刑事犯罪问题,做过什么结论,受过什么处分?本人态度怎样 函调证明材料信 (函)字第(04)号 ×××××: 您单位×××同志系我单位×××同志之××,请转您处××××××为其写一份证明材料(详见后面函调提纲)。写好后请盖章,连同原件一并转回。 机关名称:×××××(盖章) ××××年×月××日 邮编:×××××× 地址:××××××× 单位:××××××× 函调回信 (函)字第04号 ××××××××: 你处所要之证明材料已写好,共××页,现连同调查提纲转去,请查收。 附注:

出口退税业务说明范文

出口退税办税员培训讲稿 一、出口退税管理: (一)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以后应根据海关要求安装电子口岸执法系统软件,以便申报出口报关单信息及外汇核销单信息。 (二)出口退税登记 1.领取 (1)、企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2)、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3)、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a.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b.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 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d.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 供)。 e.《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新办企业可提供暂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上文本必须提供原件与复印件。 f.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2.注销或变更——出口企业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的,应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3.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不得办理有关出口退税涉税事项。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四)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领购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财务规定单独设立出口销售帐依据当月一日或销售当日汇率核算销售收入。 二.出口企业“退(免)”税政策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概念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 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 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 2

出口退税操作说明共16页文档

生产企业免抵退申报的一般步骤: 新办企业安装申报系统后,首先应进行系统维护,一般企业申报流程: 第一步明细数据采集; 第二步免抵退税预申报; 第三步预审反馈疑点调整; 第四步模拟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第五步纳税申报; 第六步纳税申报表数据采集; 第七步免抵退汇总表数据采集; 第八步免抵退正式申报。 新用户或对相关业务不是很熟悉可通过“申报系统操作向导”逐步完成 当月退税申报。 (一)系统维护 初次运行系统,需以系统管理员身份sa(小写)进入系统,不要输入密码。首先进行系统维护,系统维护是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基础工作,对于新安装申报系统的用户首先应进行系统维护,之后才能进行出口业务的录入申报。 新安装用户进入系统必须进行系统初始化、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系统口令设置与修改三个菜单操作。 1、系统初始化 系统初始化是在系统第一次使用时或在特定条件下需要清空所有数据记 录时,可选择此项操作,清除标准代码表以外的所有实用数据。由于该项

操作涉及到系统的全部实用数据,所以只有管理员有此操作权限,其他用户没有此操作权限。 2、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是将出口企业的相关信息,企业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用户名称、纳税人类别、计税计算方法等内容录入系统,进料加工计算方法选“2”购进扣税法,不按月计算退税的新办出口企业计税方法为选“4”免抵,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企业计税方法为选“1”免抵退,分类管理代码选“C”。 3、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设置系统备份路径(建议备份到有E盘或其他盘)、网络数据路径、申报地址等申报报参数。 4、系统口令设置与修改。该菜单可以增加新的操作人和修改、删除原操作人及口令。增加新用户必须以管理员身分(sa)进入系统,用户名:进入系统时要求输入的用户名,可以是英文字母或数字、汉字、最长为8个字符。操作人姓名:录入对应操作人的真实姓名;操作人级别,0为系统管理员,1为主管负责人,2为一般操作人。日常操作中用要求以一般用户身分登录。用户口令设置:以“管理员身份”进入该模块后,可以看到所有用户,也可以添加修改用户资料,一般用户只能对口令进行修改。 5、数据优化。在系统运行过程中由于停电和其他非正常原因引起申报系统出错,可执行此功能重新建立各种数据库索引。 6、系统备份。用户应定期对系统进行备份,备份默认路径C:\退税申报系统备份,备份路径可以更改,系统不能备份在安装目录下。 7、系统数据导入。当系统出现数据丢失或损坏的时候,通过选择“系统数据导入”可恢复到上次备份的数据。

出口退税风险管理指南修改稿

出口退税风险管理指南 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我国对外贸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国外贸发展,推动和增强出口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经济杠杆,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和复杂多变,使出口退税的各种不确定因素逐渐增多,出口退税的管理难度和风险也相应加大。强化风险意识,引入出口退税风险管理,是提高出口退税管理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保障。 涉税的风险项目就是要通过对出口退税各环节风险的认识、估计衡量,排查产生的出口企业管理中的各项指标,通过有效的管理将风险导致国家税款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一、出口综合增长率异常风险管理 (1)风险点:出口增长率超过风险指标值,则可能存在虚假出口、套汇、买单经营或发生借权、挂靠经营等问题。 (2)风险识别:出口增长综合异常率超过+30%以上的(比率由省局下达预警任务时确定,也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进行风险核查。 出口增长率=∑(海关001电子信息中报告期USD离岸价-海关001电子信息中基期USD离岸价)/∑(海关001电子信息中基期USD 离岸价)×100% 敏感货物出口增长率=∑(海关001电子信息中报告期敏感货物USD离岸价-海关001电子信息中基期敏感货物USD离岸价)/∑(海关001电子信息中基期敏感货物USD离岸价)×100% 异地口岸报关增长率=∑(海关001电子信息中报告期异地口岸USD离岸价-海关001电子信息中基期异地口岸USD离岸价)/∑(海关001电子信息中基期异地口岸USD离岸价)×100% 扩展码商品出口增长率=∑(退税明细申报中报告期高(低)退税率扩展码商品出口额-退税明细申报中基期高(低)退税率扩展码商品出口额)/∑(退税明细申报中基期高(低)退税率扩展码商品出口额)×100% (3)风险应对:根据“监控决策系统/税源监控/出口退税管理”自动发布的预警类异常指标进行应对。 对增长率异常的企业,应确定企业的出口增长是否有其与出口量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操作流程 简化版

第三部分、生产企业申报系统操作流程 1 一、系统初始化及初始设置 1、系统登录 用户双击桌面申报系统的快捷方式后会自动弹出一个欢迎界面要求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如果是初次使用在上图中用户名一栏输入小写字母“sa”,密码为空,以后使用时录入指定的用户名和密码,录入完后点击“确定”键显示如(图3-2)所示画面:在此画面上输入“当前所属期”,按“确定”键即可进入系统。进入后的主界面如(图3-3)所示: 2、系统初始化 系统第一次使用时,先进行“系统初始化”选择“系统维护”菜单中的“系统初始化”命令,系统会弹出初始化窗口,如(图3-4)所示,在编辑框中输入“YES”之后点击确定开始初始化,初始化完成后系统要重新进入。 “初始化”将清空数据库(代码库和系统配置库除外)中所有的申报数据,该步骤只是在第一次使用时操作,平常操作时请用户要谨慎。 3、设置企业信息 系统正式使用前,需要进行系统配置,选择主菜单下的“系统维护—系统配置”中的“系统配置与修改”,点击“修改”键进行企业信息的设置,如(图3-5)所示:企业按真实情况如实填写相应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如要放弃修改,点击“放弃”。修改完成后,按“退出”按钮,系统要求重新进入,点击“是”,重新进入系统。 注意: (1)只有在系统重入后更改才能生效。 (2)在设置信息时,有几点须特别注意的,不能选错,否则,将会影响企业的申报结果。 A、计税计算方法: ①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及小型出口企业选“4”,即“免抵(不退)”。 ②不属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及小型出口企业选“1”,即“免、抵、退”。

B、进料计算方法选“1”,即“实耗法”。(系统提供了两个选项:1:实耗法、2:购进法。南海区管辖下免抵退税企业选择“实耗法”。) C、分类管理代码选“C”。2 4、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 选择主菜单下的“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进行系统参数的设置操作(该模块已设置好,企业如无特殊情况,不要修改),如(图3-6)所示: 5、系统口令设置与修改 选择主菜单下“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口令设置与修改”可以增加新的操作人和修改、删除原操作人及口令,如(图3-7)所示: 系统默认三个用户,分别是sa、user、manager,其中sa是系统管理员,可以对系统任何地方进行删除和修改;user是一般操作人,负责数据录入;manager是业务主管,对录入员录入的数据进行复核,在企业第一次进入系统时,以sa进入,因为只有sa才能进行系统的初始设置。用户以sa登陆后,可以将其他用户删除,但不能删除自己;亦可以添加新用户及修改口令。 二、“免、抵、退”税明细数据采集 根据进料加工手册、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采集各种明细数据。 系统中可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每个月的退税申报操作: a、通过软件的主菜单进行数据采集、退税申报、反馈处理、系统维护等。 b、如果企业刚接触软件或对相关业务不是很熟悉可通过“申报系统操作向导”来逐步完成当月退税申报。如(图3-8)所示: *下面就详细介绍进行退税申报的具体步骤: 1、出口货物明细申报 输入企业的货物出口情况,包括一般贸易出口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根据出口报关单上的信息逐笔录入。企业当月发生出口业务并且在财务上做了销售收入账务处理的,不管是否取得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都需要在当月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录入。选择“基础数据采集—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进入该模块后,点击“增加”键激活编辑窗口录入该出口报关单相关数据,如(图3-11)所示: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违反出口退(免)税管 出口 一 ( 出 (二 . 律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的,以及所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内容填开不规范、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不予办理退税。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及“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出 . ( .对 . . 一年内完不成的,不得再申报办理退税。应举证的该出口业务,如有出假证,隐瞒事实,造成发生骗税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进行函调时,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格式进行函调。凡回函内容不清、格式不对或填写项目不全的,或没有回函税务机关税务所所长、税务局局长签字的,以及不是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的一律不予退税。

(四)违反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不予办理退税规定 .根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凡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未录入或录入退税单证信息不清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申报,不予退税。 年月日后出口企业取得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与电子信息核对有误的,不予办理退税。 (五 . 退税 . 期当 . 额一 退税清算结束后(当年月日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款申请和申报备案。 (六)出口货物货源、价格等问题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

有关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

有关出口退税的基本概念 来源:作者:日期:10-01-10 (一)征收率和退税率。出口退税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到既支持外贸的发展,又兼顾到财政的实际负担能力,因此,在增值税的征收率和出口退税率之间经常存在一个差额,在退税率≤征收率的情况下,出口退税过程必须计算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二)零税率。零税率是指出口货物不仅在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可以退还以前环节已纳的税款。显然,在存在上述的征收率和退税率的情况下,零税率实际上仅是一种理论上的概念。 (三)出口退税所指的税款仅仅涉及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涉及所得税问题。本文仅探讨有关增值税出口退税问题,有关消费税的出口退税问题另文阐述。 (四)进出口货物常用的计价方法有到岸价和离岸价两种形式。 1.到岸价格( CIF )。卖方自行安排运输与保险,将所出售的货物装上运往与买方约定的目的港的船上交货方式。 2.离岸价格( FOB )。卖方将货物交到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上的交货方式。 必须强调的是,凡是计算进口货物进项税金时必须按到岸价,计算出口货物销项税金时必须按离岸价。显而易见,对同一种进出口货物而言,其到岸价必然大于离岸价,因此,按到岸价计算进口货物进项税金,进项税金必然相对较大,按离岸价计算出口货物销项税金,销项税金必然相对较小。上述规定体现了奖出限入(鼓励出口,限制进口)的外贸政策。 (五)我国目前出口和出口退税的主要形式。 (1)我国目前企业出口主要有三种形式: ①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自产货物。 ②生产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③流通企业以收购方式出口的货物。 (2)上述三种出口方式从2002年1月1日起,分别采用以下两种出口退税的方式: ①先征后退。流通企业以收购方式出口的货物仍然实行先征后退的方式。先征后退方式是对流通企业在销售环节的增值税销项先进行征税,等出口单证齐全后再退税。必须指出,对于先征后退这种形式而言,退税的内涵包括流通企业购入的存货的进项税金与企业实际应交纳的销项税金(质而言之,二者之和即企业的销项税额,同时必须剔除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疑点说明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疑点说明 出口退税审核疑点,是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结果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出口退税审核需要进行处理的重点内容,能否全面准确地掌握疑点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应的处理方法,是整个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的关键所在。本章将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相关单证审核相关的审核疑点逐一列出,并进行详尽的阐释。 1.1 疑点编码设计的基本原理将整个审核疑点设计为一个统一的疑点代码表方式,所有关于疑点的描述及相关处理均在代码表中,采用模式驱动的方式使疑点的改动尽可能不依赖于程序。这样做的好处是系统具备非常好的可扩充性,不回因经常需要变动的疑点而频繁地调整程序,同时,有效地将宏观监控特殊审核疑点纳入其中,利于自上而下地进行全国范围内的疑点增加和适应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扩展。 每个疑点有固定的编码,每个疑点可按疑点"错误级别"区分疑点的问题程度,可按"可否人工挑过" 确定该疑点出现后可否人工挑过。以下疑点说明中,可能存在概率非常小的其他产生该疑点的原因,应采用特事特办的方式处理,在此不一一赘述。 【疑点编码】疑点编码 【审核对象】一般地指审哪一种表单【基本内容】该审核条件内容简述 【审核报关单】1:有效(参与退税审核)0:无效 【审核核销单】1:有效(参与退税审核)0:无效 审核专用税票】 1 :有效(参与退税审 核)0:无效 审核代理证明】 1 :有 效(参与退税审核)0:无效 审核远期收汇】 1 :有 效(参与退税审核)0:无效 审核进口关单】 1 :有 效(参与退税审核)0:无效 审核专用发票】 1 :有 效(参与退税审核)0:无效 【疑点产生条件】审核条件表达式,请参考帮助中的审核资源 【出错提示信息】文字提示 【错误级别】空:应注意检查,但不影响退税计算,视同审核通过W警告E:错误 "" :提示性疑点,程度较轻,表示有可能存在错误,对此部分疑点只有经过认真核实后,方可办理退税。 "W":警告性疑点,表示存在着错误程度较轻的问题,对这部分疑点只能进行认真核实后方能办理退税。 "E" :错误性疑点,表示存在错误,对此部分疑点只有经过认真核实后,并进行调整方可办理退税。 【可否人工挑过】当前审核的疑点可否被人工挑过1:可人工挑过0:否,一般地,纯粹逻辑上不能挑过的设置为"0" ,也可根据政策规定对部分疑点进行严格限制。 【备注】保留 【分类标志】空:系统内部使用1:总局宏观调控审核条件2:自加审核条件【有效标志】1:有效(参与退税审核)0:无效 1.2 生产企业退税审核疑点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方法 注:采用" 以产顶进"钢材方式以进料加工方式购进和加工成品出口的企业,由于没有进料加工手册和进口报关单,所对应产生的疑点,根据规定经核实后,可以人工挑过。 1.2.1 海关登记手册一、海关手册登记数据自身审核产生疑点: S100海关登记册号(XXX不是以C或E打头,错误级别为"E"。 概述:海关登记册号(XXX不是以C或E打头。进料加工手册登记:进料登记册号码首位应该是"C" 或"E" 。 产生的主要原因: 1. 出口企业录错海关登记册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2.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3.供货企业自查表 4.填表说明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 1 —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臵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 — 2 —

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核查和发函规程 第五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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