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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2)

公安部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2)
公安部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2)

公安部将采取六大措施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7853203.html, 2007年01月16日11:07 新华网评论0条2007年1月16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200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总结2006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审议《2007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就做好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与服务工作做

了以下发言:

以一亿多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中的

绝大多数是守法公民,也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同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又是影响和左右一些地区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2006年,在全国公安机关抓获的刑事案件作案成员中,来自本县市以外的流动人口占41.2%,与上年基本持平,参与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的占47.4%,同比上升1.5%。公安机关将把人口管理特别是流动人口管理置于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位置,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以底数清、情况明、管控严、服务好为目标,以提高社会化、法制化、信息化水平为突破口,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机制,大力加强改进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重点抓好六项工作:

一、认真搞好人口登记。结合社区和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广村(居)委会、用工单位、出租房屋管理站等暂住人口登记模式,方便暂住人口登记,提高登记率。严格旅馆业住宿人员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对尚未安装旅馆业信息系统的中小旅馆,采取分点采集、定时报送、集中录入的办法掌握信息;对通宵营业、可供住宿的洗浴场所参照旅馆业进行信息登记和管理。健全信息采集、录入、变更、传输等工作规范,实现实时采集、及时变动。年初,全国公安机关将认真组织开

展对流动人口的集中排查。

二、严格高危人员管控。采取日常检查、网上比对、信息研判等办法,把有前科劣迹人员、无正当职业、身份不明、居无定所、昼伏夜出、收入反常人员等有违法犯罪嫌疑的高危人员纳入视线,重点管理。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打

击处理,有违法犯罪倾向的及时进行控制。

三、建立“以房管人”的办法。推行“以房管人”的做法,实行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落实出租房主的治安责任,加强对出租房屋特别是临时留宿人员的登记管理。强化旅馆业治安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旅馆,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加大对建筑工地、网吧、通宵浴室、休闲娱乐中心等流动人口聚集场所、部位的日常检查以及街面巡逻盘查力度。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对治安混乱

的流动人口聚居区的综合整治,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四、提高信息应用水平。大力推进暂

住人口、出租房屋、旅馆业、网吧等信息

系统的建设和升级改造;依托金盾工程,

加快整合信息资源,实现自动比对、自动

报警、关联查询、动态分析等实战功能,

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发现和抓获各类在逃

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设集流动人口

治安管理、劳动就业管理、房屋租赁税收

征管、计划生育管理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政府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流动人口跨地区、

跨部门、跨系统的信息共享,提高综合管理效能。

五、完善社会管理。紧紧依靠党委、政府,充分发挥各级综治委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机构,完善分工负责、整体联动的部门协作机制。以基层组织和社区委依托,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完善管理服务网络。配齐配强协管力量,落实经费保障,会同劳动部门推动将协管员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对本单位外地员工的治安管理责任。会

同共青团等部门深入开展流动人口“维护社会治安志愿者筑城行动”。 男大学生乔装到女厕偷窥 千年情侣"死了都要爱" 村委会人员强收卫生费 书法家作画 唇印当落款

六、加强服务。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意识;依法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流动人口的良好氛围;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及时化解流动人口之间和与当地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做好流动人口就业、居住、子女入学、维权等方面的服务工作,让他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增强他们对流入地的认同感和归宿感,与当地居民和谐相处。来

源:中国平安网

公安部召开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会议

要求

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新突破

孟建柱作出重要批示

作者 : 闵政来源 : 人民公安报时间:2011-05-13 字体:大中小

公安部12日在北京召开全国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交流了各地公安机关近年来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的成效和经验,对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作出重要批示。

他指出,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十分重要,这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出席会议时强调,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

“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原则,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热诚相待,更加注重服务至上、保障民生,更加注重依法管理、公平正义,更加注重资源统筹、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不断创新理念思路、

完善体制机制、改进方法手段,积极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着力提升新形势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效率、质量和水平。

黄明指出,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点任务,更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主动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大力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创新,

着力探索建立“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机制,相继推出了居住证制度、实有人口和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信息采集社会化以及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等一系列新举措,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黄明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努力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新突破。

一要强化实有人口基础信息采集共享,拓宽人口信息传输渠道,加快人口、房屋等基础信息和地理信息的关联应用,加快推进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推动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二要加强实有人口动态管理,健全流动人口走访联系和化解矛盾常态机制,完善动态管控措施,

建立完善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强化城市流动人口聚居地集中整治和农村人口流出地治安防控,推动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动态化。三要抓住流动人口登记、就业、居住等关键环节,规范暂住人口登记办证,规范出租房管理,规范流动人口聚居社区管理,推动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范化。四要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群策群力、齐抓共管,推动形成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社会化工作格局。五要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流动人口的切身利益。

黄明强调,面对实有人口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公安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世界眼光、增强战略思维,善于在学习和研究状态下工作,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问题、社会治安管理难点问题的研究,抓好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三项建设”、深化“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互提高。

会上,上海、广东、浙江和北京大兴、广西天峨、江苏苏州6地公安机关代表分别就本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作了交流发言。

【打印】【关

闭】

20121年二要加强实有人口动态管理,健全流动人口走访联系和化解矛盾常态机制,完善动态管控措施,建立完善人口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强化城市流动人口聚居地集中整治和农村人口流出地治安防控,推动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动态化。

要加快推进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系统建设,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化。要不断拓宽信息采集渠道,通过汇聚各基层单位、学校、物业管理单位、租赁中介以及出租屋、旅馆等多方面采集力量,完善流入地与流出地沟通协作机制,依托警用地理信息系统,实现随时随地采集、传输和核查比对,实现对流动人口的动态服务管理,真正做到对流动人口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服务好

:“串百家门、认百家人、知百家事”,流动人口“登记、发函、建档”达100%将不是一句空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的流

动人员。但是离开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居住的人员除外。

出租房屋是指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县市内乡镇间流动的人员也应当积极纳入工作范畴,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落实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职责,将此项工作列入公安机关综合考评的重要指标中,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岗位责任,保证工作质量,夯实工作基础,提升服务现实斗争能力。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社区(村)警务室民警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参与社区(村)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州、地、市(县、区)公安机关具体指导派出所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事宜。

第六条各州、地、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警种、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助治安(户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严禁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侵犯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登记实行“谁发现、谁采集;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社区警务室通过日常走访、出租房屋管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最大限度的发现流动人口,与社区形成合力采集登记流动人口信息。农村警务室对流动人口要及时采集登记信息,切实承担起流动人口管理责任。

第十条提高流动人口发现和信息采集能力。流入地要通过入户走访、出租房屋登记、劳务市场信息反馈、小区物业出入登记、中介服务机构人员录用等方式全面掌握流动人口动态信息,真正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流出地要通过日常走访、治安信息员等对辖区流出人员进行管理,尤其是对流出的重点人口、重点关注对象做到情况明、去向清。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

乡镇、社区通过“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流口平台”)采集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社区(村)民警通过入户访查、巡逻盘查、调解纠纷、办理案件等日常工作最大限度的发现和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城市社区警务室与社区综治工作站统筹规划,做好信息录入工作;村警务室依托公安网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工作。

第十二条社区(村)警务室对采集到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处臵:

(一)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在当日内录入“警综平台”或指导社区录入“流口平台”;因故无法录入的,最迟录入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使用移动警务的地区,努力做到对流动人口信息当场采集,当场录入。

(二)在信息系统中核查流动人口身份信息有误或异常的,应当在24小时内上门见面核对。

(三)公安网络未开通的地方或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将信息录入比对的,要做好登记工作,加强通过日常走访注意发现异常动向,及时发现和预防违法犯罪。

(四)对“居住拟将到期”人员,应当在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访查完成;发现已离开居住地的,应当注销居住信息;对继续居住的,应当为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三条对发现的“三无人员”,按规定采集其照片及提取生物信息(指纹、身高、足长和其他特殊体貌特征),及时将信息录入到“警综平台”并登记造册。

第十四条社区(村)警务室要指导出租房屋、用工单位积极采用移动信息采集设备登记并上传流动人口信息。

第三章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并完善“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为主、部门联动、依托社区、齐抓共管”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派出所、社区(村)警务室加强与乡镇、社区、村的协作配合。积极以卫生服务、就业培训、计划生育服务、房屋租赁服务等社区服务为依托,把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与其社会生活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拓展和延伸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触角,提高管理的效率和精度。

第十七条落实“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业主、房主、用人单位的管理责任,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明确职责。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组织,落实完善人员、制度建设。积极物色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员,通过物业、房屋出租人、用工单位等建立定期信息报送制度,使信息报送常态化和制度化。

第十九条定期向辖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群众报告工作,随时接受群众监督,对举报投诉及时查办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条了解社情民意,及时掌握和发现危害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的动态性情报信息。

第二十一条根据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前科劣迹、职业特点、交往情况、居住期限及现实表现等情况实行分层次管理。分为一般人员、关注人员和重点人员三个层次管理。

一般人员:为身份清楚、无前科劣迹、有固定生活来源、固定住址的人员。

关注人员:为流动性较强的季节工、临时工、就业(住所)不固定人员、上访人员、精神病人。

重点人员:包括公安部确定的五类二十种重点人员和重点上访人员,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以及无固定收入、无固定居住处所或经常变换住处、经调查发现身份复杂和有意逃避登记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定期走访工作制度,定期对其暂住处所进行走访,开展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参与到社会治安管理中。

对一般人员,每半年至少走访一次。具体查验核对身份信息、别名绰号、实际居住地址、通信联络方式、交通工具、体貌特征、同住人员、从业及经济状况、主要交往人员、活动场所、前科劣迹、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更新,发现异常的及时关注;

对关注人员,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在落实检查上述对一般人员的检查基础上,还要通过用人单位、出租房屋房主等渠道进一步了解其工作生活动向,是否有异常情况,如昼伏夜出、经济收入与开支严重不符等情况;

对重点人员,每半月至少走访一次;在落实前两类人员的检查基础上,还要注意发现是否有散布负面言论或有偏激倾向、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民族仇视和分裂思想;

本规定所指的走访次数为基础走访次数,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走访频次。

第二十三条入户走访基本步骤:

(一)认真做好入户走访前的准备工作。通过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物业公司及群众了解辖区流动人员的基本情况,针对近期发生的案件分析案发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检查内容,增强工作针对性,突出工作重点。

(二)走访工作中要认真检查流动人口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证,对未登记和信息变动的按相关规定填写《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督促其变更居住证信息,同时观察房内布局,发现有无可疑物品和其他可疑情况。

(三)听取流动人口对公安机关或社会治安方面的建议、意见等,认真记录,及时汇报。

(四)通过物业、出租房屋业主、用人单位或左邻右舍了解流动人口的现实表现,努力发现违法犯罪情况。

第二十四条走访重点检查内容:

走访时在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后应当全面了解流动人口工作、生活、作息时间、活动规律、技能特长、信仰宗教情况、曾经有无参加过“三非”活动和暴恐活动等。针对来自重点地区、宗教氛围浓厚、熟练掌握互联网或其他特殊技能以及重点年龄段的人员要重点检查,对有违法或有危害社会安全嫌疑的要密切关注,随时掌握活动动向。

第二十五条对拟居住三日以上,三十日以下的流动人口加强登记和管理工作。工作中注意信息收集,经常性的走访入户确保信息的准确、鲜活。

第二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予

以保密。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

第四章县市内乡镇间的流动人员管理

第二十七条加强对县市内乡镇间的流动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一)在县市内乡镇之间流动的人员按照流动人口管理要求进行登记,并将信息及时录入“警综平台”或“流口平台”中相应模块。

(二)县市内乡镇间流动人员管理中只登记不办理居住证。

(三)定期统计县市内乡镇间流动的人员数量,统计数据只作为日常工作使用,不对外公布。

第二十八条县市内乡镇间的流动人员日常管理工作重点:

(一)对疆内重点地区、重点乡镇、重点村流出的人员检查登记;对身份不明、形迹可疑的要重点核对,及时查明身份和背景,是重点人口或高危人员的要按规定及时列管。

(二)对重点年龄段、宗教氛围浓厚人员、频繁跨乡(村)流窜、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无正当经济来源、无固定住所的人员要重点关注。

(三)发现的重点人员和形迹可疑人员认真登记管理,查清流出地和外出的目的动机、从事职业,查实现居住地和落脚点,核查投亲访友的背景和活动轨迹。

第五章协作管理

第二十九条流入地加强分析研判,及时与流出地沟通联系,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人员,纳入工作视线,掌控社会交往、思想活动等情况,发现不安定因素,有异常动向和具体去向,及时预警。

第三十条流出地积极配合流入地做好协作管理工作,对辖区内重点人员,重点年龄段和“新生代”高危人员以及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重点上访人员已外出的人员通过亲属、治安信息员、工作单位等渠道及时掌握去向,进行分析研判,并对可能危害社会安全的人员及时将研判结果向流入地预警。

第三十一条落实便民利民联系卡制度。流出地公安机关会同当地乡镇、社区积极为外出人员办理便民联系卡,同时将信息及时录入到信息平台中,对需重点关注人员用不同颜色分类标识。

第三十二条落实流入流出地间的联系沟通。

(一)通过电话、发函等传统方式加强联系,通过建立的联络员渠道及时掌控人员社会交往、思想活动等情况,及时预防和发现违法犯罪情况。

(二)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加强疆内流动人口网上协作管理。

1、流入地采集流入人员信息后,按照规定录入信息平台,通过系统专用模块发送人员身份确认请求。

2、流出地通过实际走访调查,核实具体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复函。

3、对需要进一步核查的人员发送协查请求。流出地收到需协查请求后,按协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核查信息。

(三)信息反馈时间:一般人员五日内反馈,关注人员三日内反馈,重点人员一日内反馈。

第三十三条加强流动人口专门负责人联络人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确立具体流动人口协作责任人和联络人,人员变动的要及时上报和通知相关部门,保障协作制度持续稳定。

第三十四条建立重点案事件协作制度。针对群体性事件和敏感案事件,开展专门协作配合工作,对突发事件或特殊问题快速联动,协作配合,相互通报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

第三十五条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协作制度

(一)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的城市要及时将本地流动人口信息推送给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通过工作站及时比对、核查情况,落实管理责任。

(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要充分利用人熟、情况熟的优势,运用“警综平台”和“流口平台”等各种联系渠道,将信息及时碰撞比对,并及时将信息发送至流出地,同时将比对结果及时反馈给流入地,做好信息的传递、流转、回馈工作。

第三十六条加强疆外流动人口协作制度。加强对重点人员的发现、比对、管控工作,实现信息及时碰撞,通过多种方式及时与内地省市联系,尽早查明身份和背景,落实列管规定。

第六章居住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具体指导乡镇(场)、社区居住证受理点开展居住证的受理、发放、信息上传、信息变更、证件延期等具体工作。

第三十八条县级公安机关设立居住证集中制证点,负责居住证的签发、制作、信息管理、监督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居住证的受理、信息上传、证件制作、证件领取和发放、居住地址变更、证件延期、换领补领、证件信息变更更正、有效期限计算、注销与废证处理等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第七章出租房屋管理

第四十条出租房屋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管理与服务相融合、行业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区(村)登记,街道(乡镇)核准,派出所、乡镇维稳中心、建设(房地产)部门共同备案制度。

第四十一条出租房屋实行分类别管理,根据出租房屋治安状况、出租房屋业主履行管理责任情况、承租人的现实表现,房屋用途、经营性质及治安风险程度大小等实际情况。分为“放心户”、“一般户”、“关注户”共三类。

放心户:出租房屋治安和消防等安全防范设施完善,无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年内出租房屋内未发生涉稳、涉恐、涉“三非”以及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出租房屋业主自觉遵守出租房屋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管理责任,及时报送承租人和留宿人员相关信息,督促办理居住证。

一般户:出租房屋治安和消防等安全防范设施比较完善,无明显的治安、消防安全隐患,曾发生过一般治安、刑事案件。出租房屋业主遵守出租房屋相关法律法规,基本落实有关治安管理制度。

关注户:出租房屋业主落实管理责任不全面,信息报送不够全面、不及时,有将房屋出租给“三无人员”居住的现象,有未监督流动人口申报登记和办理居住证情况发生。

第四十二条出租房屋访查周期及要求:

(一)放心户:每半年至少走访一次,指导出租房屋业主、物业、保安做好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提高承租人员的治安责任和安全防范意识,落实住宿人员日常登记工作。

(二)一般户: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实地检查出租房屋管理情况和居住人员登记报送情况;检查落实治安管理情况;核查相关资料和变动登记,及时掌握不安全动向和苗头。

(三)关注户:每半月至少走访一次,细致开展出租房屋逐户逐间管理工作,对存有重大治安、消防安全隐患的,依法禁止其出租并对业主进行相应处罚,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掌控、及时整治、及时查处。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走访频次基础上自行调整走访次数。

第四十三条出租房屋档案管理。

出租房屋实行一户一档制。派出所、警务室与社区(村)综治工作站共同负责出租房屋档案的建立、日常登记管理、信息录入、保存归档工作。出租房屋档案管理要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信息鲜活。档案内容主要包括:(1)《出

租房屋信息登记表》;(2)房屋出租人与社区(村)综治工作站签订的《出租

房屋综合管理责任书》(3)房屋出租人与代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书》;(4)《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5)出租房屋平面图、方位图;(6)出租房

屋日常走访记录、出租房屋星级评定资料和违法犯罪记录等材料。

第四十四条落实“实名、实数、实时、实情”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宾馆、酒店、洗浴等提供过夜住宿场所的登记管理,不定期检查登记住宿人员情况和使用旅店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违反规定的予以处罚并责令整改。

第四十五条加强居民小区楼宇内和个人出租未备案房屋管理。通过物业、楼栋长、群防群治力量最大限度发现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指导物业、单位、业主采用“旅业式”、“单位式”、“委托式”、“散居式”等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督促相关业主和责任人履行房屋申报备案制度。

第八章重点人员及关注对象管理

第四十六条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和关注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

住地公安机关共同管理。重点人离开列控地跨区域活动的,流入地与流出地要及时办理转控(离开户籍地在流入地居住一年以上)或协控手续。

第四十七条流动人口中重点人员及关注对象要建立责任共担、密切协作机制,明确责任与分工,确保控制措施顺利衔接,严防重点人漏管、失控。

(一)流入地既是日常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也是其信息采集更新的主要责任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信息通报流出地。

(二)流出地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内重点人员流出情况,及时向流入地通报流出重点人员相关情况,协助流入地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建立情况通报制:

(一)流出去向明确的重点人员。对具有一定事由前往流入地治病、探亲、旅游、工作出差等活动,具有相对稳定住所的重点人,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自在知道人员离开之时起24小时内,及时与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对接。流入地接到流出地的通报后要及时落实管控措施。

(二)流出地不明确的重点人员。

1、对涉危安类的人员,警务室应当自发现之时及时录入“警综平台”,并将信息逐级上报派出所、县市级公安机关、州、市、地公安机关,直至上报

到厅大情报平台进行分析、比对、预警、布控。自发现之时起到上报至厅大情报平台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

2、对其他类重点人员和关注对象,流出地公安机关也要将信息逐级上报派出所、县市级公安机关、州、市、地公安机关,直至上报到厅大情报平台。自发现之时起到上报至厅大情报平台时间不能超过48小时。

第九章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考核按照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相关考核规定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核办法。

第五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管理情况要实行自查、互查、倒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查找辖区内流动人口管理漏洞,落实责任。

(一)自查管理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定期进行自我检查,针对辖区内涉及流动人口的高发案件种类进行分析,查摆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落实管理责任。

(二)互查管理制度:在地州市范围内,由地级公安机关组织本辖区县市(区)间定期开展互查工作,成立检查工作组实地走访流动人口登记、办证、日常管理与服务等工作,各工作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地区,地区公安机关核实完后通报全地区。

(三)倒查管理制度:对涉及流动人口的重大案件要组织专门的倒查小组。由治安(户政)部门牵头,会同督察、纪检、国保、刑侦、法制等部门深入派出所、用人单位、从业场所及办案单位对责任派出所和责任民警就相关事项和情形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十一条实行四级检查管理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每月对本辖区涉及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刑事和治安案件以及流动人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开展自查、倒查。

(二)县级公安机关每季度至少一次对本辖区涉及流动人口的重大案件进行检查;对县市范围内流动人口管理出现的问题进行自查;组织县市范围内的流动人口管理互查工作。

(三)州(市、地)公安局每半年至少一次对本辖区涉及流动人口的重大案件进行检查;对地区范围内的流动人口管理出现的问题进行自查;组织地区范围内的流动人口管理互查工作。

(四)自治区公安厅每年选择涉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大案件进行检查,或者指定州(市、地)公安局对其辖区内发生的涉及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重特大案件开展倒查;针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组织全区范围内的流动人口管理互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检查内容:

(一)检查流动人员登记、发证、定期查验等情况,包括信息登记完整情况、信息报送情况、实地入户走访情况、可疑人员协查、重点人员信息上报情况、居住30日以下以及乡镇间流动人员登记情况等;

(二)检查房屋出租人、用工单位、雇主落实治安责任情况,未落实责任发生案件的责任追究情况,对责任人处罚情况等;

(三)检查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列管和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四)检查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摸排、掌握及转递等情况。

(五)其他存在的管理问题。

第五十三条责任追究:

(一)发生涉及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安机关、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二)对案件倒查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避重就轻,或推诿、消极应付甚至妨碍检查工作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重新调查。

第五十四条凡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范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村级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制度

一、便民服务宗旨:便民、利民、富民、安民 二、便民服务内容: (一)代办类 1、民政事务类:社会救济、农村医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户口迁移办理等。 2、计划生育类:生殖健康服务证、独生子女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等。 3、农林水类:林木零星采伐许可证审批。 4、其他可代办的事务。 (二)咨询类 法律咨询、政策咨询、农技知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劳动力需求信息咨询等。 (三)公益事业类 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线路安装及维修联系工作,群众性文化活动、全民健身活动的联系工作等。 三、便民服务承诺: 1、积极主动热情快捷为村民提供代办帮办服务。 2、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将结果反馈给村民;是特事急事的,及时给予代办帮办服务。 3、除法定的规费以外,不另收取代办、帮办费用。 四、村便民服务点工作和值班制度 1、设立村便民服务点,各村村委主任任中心主任,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文书、包村干部或大学生村官为中心工作人员,各社社长为中心联络员; 2、服务点工作人员保持24小时开机为民服务; 3、实行代办事项一次性告知,减少村民无效往返; 4、及时受理、代办、转办、催办村民所需办理事项; 5、除收取正常规费以外,严禁擅自提高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搭车收费;

6、自觉接受镇便民服务中心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村便民服务点工作职责 1、受理办事群众的咨询、留言、转告等事项; 2、受理服务对象的代理服务申请,代为办理申请人的具体事项; 3、做好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的记录、答复、转办、督办、反馈和归档; 4、及时向镇领导汇报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问题,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供领导决策参考; 5、配合上级政务服务部门做好审批项目的现场勘查工作; 6、按时向镇便民服务中心上报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六、村级便民服务工作人员职责 1、努力学习,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为民办事的业务水平; 2、认真履行职责,耐心细致地为群众办好每一件事,把办好群众的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热情受理群众办事事项,按照服务事项的分类,属于村上办理的立即办;属于上级办理的,审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齐的告知应补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填写代办单,作好登记表,向镇便民服务中心或有关部门送交相关资料办理; 4、上级办结后,及时取回,通知群众取件,对确实不能办理的,向群众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5、注重调查研究,加强与镇便民服务中心、有关部门联系,做好情况反映和信息沟通工作; 6、做好记录登记台帐工作,把每次服务时间、对象、内容、解决途径及办理记录详细登记,每年整理存档。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1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1 茌平县商业城管委会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对外来流动人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落实治安责任制。出租房要与小区,村,签订治安责任状~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房东签订治安保证书~每一个出租户都是责任人~要主动协助小区,村,管理好外来流动人口。 三、认真搞好协查。居,村,委会干部应主动与街办,镇,、派出所配合~与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工地,主动联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四、积极协助管理重点人口。对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要积极协助片警建档~小区,村,要指定人员专门与房东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搞好管理工作。 五、加强法制教育。小区,村,要经常与街道、镇司法所、派出所联合开办“法制夜校”~轮流培训外来流动人口~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出租户房东也要经常组织教育~指导他们主动协助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六、按照计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2009-10-14 22:56:35) 转载? 分类: 社区活动标签: 杂谈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最新版】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

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二章居住管理 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放居住证: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流动人口管理实施方案管理办法

任综治委[2012]27号 任桥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体制,及时掌握我镇流动人口的动态,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树立任桥镇对外的良好形象。根据县综治委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以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方案: 一、成立组织 成立任桥镇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洪新河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李景芬担任,派出所、计生办、综治办、共青团、妇联、招商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任桥派出所,派出所所长刘成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步骤 (一)广泛动员,做好宣传工作 由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街道和机关单位各村、组进行走访并发放传单以此来大力的进行宣传,使加强流动人口管

理的重要性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我们的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摸清底数,确立清理整治重点 在做好宣传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调查摸底,组织力量,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深入到各村、组全面进行清理整治。(1)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出租户依法取缔,对住宿登记制度不落实和租住身份不清,来历不明人员的出租户依法处罚,限其整改;(2)对外来人员底数不清,治安秩序混乱的集贸市场、施工工地、文化娱乐服务场所、旅社等场所,要组织力量集中整顿,重点打击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垄断市场、称霸一方的外来流氓恶势力;(3)对辖区内的“三无人员”进行清理,打击混迹于其中的流窜违法犯罪分子,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4)严密巡逻检查和身份核查工作,对身份不清、情况不明的外来人员,通过上网比对或发函调查。 (三)完善管理措施,建立流动人口档案管理制度 全面掌握我镇流动人口信息,做到“人数清、去向清、收入清、联系方式清”的工作目标,要认真落实方案的各项措施,巩固整治成果,认真落实住宿登记制度,健全居民身份证检查员制度,建立流出人口、暂住人口、“三无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共场所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落实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业主、公共场所主暂住人口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长效管理措施,提高控制打击外来犯罪的能力,维护社会的治安稳定。 三、工作目标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样本

流动人□管理服务工作制度 一?县级管理服务制度 (-)综合管理工作制度 1、协调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建立部门之间的联系、协查、配合、通报制度,形成有效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共同做好流动人□管理服务工作。 2、把流动人□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⑥的实际困难,逐步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 (-)流动人□计划生育经常性宣传与服务制度 1、把流动人□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纳入本地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与户籍地人□同宣传、同服务。经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及社区、小区、计生办、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机构、人□学校等途径,向流动人□宣传有关流动人□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

2、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提供与户籍人□同等的免费服务。 3、向流动人□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重要意义,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增强流动人□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意识。做好流动人□计划生育办证程序的宣传,增强流动人□的法律意识,逐步规范流动人□依法管理意识。 4、尊重流动人□(农民工)主人翁地位,促逬其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利用重大节日和流出人□农忙返乡时期,组织实施流动人□计划生育”关怀关爱”项目工程,大力开展送政策.送宣传.送服务活动,提升流动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 5、发挥计生协组织网络和群众监督的优势,严肃查处侵犯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权益的违法侵权行为,维护流动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三)流动人□的计划生育发证、验证和登记建档制度 1、做好本地人员外出前的宣传教育工作,规范外出人员的《流动人□婚育证明》办证工作,绝对不允许搭车收费,对已经外出的应予以补办,提高办证率。 2、认真负责地做好与流动人□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方便服务群众,减轻群众负担,热忱为流动人□提供各项服务。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_范文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本文是关于范文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感谢您的阅读!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一) 一、社区和责任区民警要定期入户访查,把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求外来流动人口办好暂住登记和暂住证。 二、掌握暂住人口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搞好外来流动人口循环簿登记工作。 三、坚持社区警务协作制。警务实行包片制管理,掌握流动人口情况,社区与之及时沟通; 四、凡是流动人口到社区务工、就业,社区干部都要了解掌握家庭情况和生育状况,并向他们宣传计划生育相关知识; 五、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社区警务站要搞好租赁房屋登记工作,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要配合社区搞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和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暂住人口的有关信息,提高外来人口管理和服务水平。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维护我省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员。 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人员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宏观控制、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农业综合开发和发展乡镇企业,加快小城镇建设,就地消化和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 第五条建立健全以户口管理为基础、治安管理为重点、劳动管理为纽带、其他管理相配套的管理机制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服务体系。

第六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劳动、工商、计划生育、民政、卫生、建设、农业、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 第八条流动人口在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之前,必须在当地办理有关手续:(一)属于育龄人员应申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辽宁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办理; (二)跨县(含县级市、区,不含本城市市区,下同)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到劳动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九条流动人口到达暂住地后,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申领《暂住证》,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 第十条流动人口中育龄人员在申领《暂住证》之前,应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中跨县务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在到达暂住地15日内,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暂住证》,育龄人员还应持《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到暂住地劳动部门领取《辽宁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并到劳动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登记。 成建制来暂住地独立承包建筑工程或者为工程提供劳务的,应按规定到暂住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流动人口从事医疗活动,必须经暂住地市卫生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暂住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依法经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必须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雇用流动人口务工,必须到劳动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雇工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并与被雇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雇用流动人口务工集体食宿的,用工单位或者雇主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接受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条例》予以处理。

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流入时间、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常驻户口所在地等。 4、常驻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或社区应当就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及时登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制度 1、为流动人口登记户卡,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 2、为流动人口每季度查验一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 4、将流动人口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5、免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搞好咨询。 6、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公安部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2)

公安部将采取六大措施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7853203.html, 2007年01月16日11:07 新华网评论0条2007年1月16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200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总结2006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审议《2007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就做好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与服务工作做 了以下发言: 以一亿多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中的 绝大多数是守法公民,也是我国经济建设中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同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又是影响和左右一些地区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2006年,在全国公安机关抓获的刑事案件作案成员中,来自本县市以外的流动人口占41.2%,与上年基本持平,参与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侵财犯罪的占47.4%,同比上升1.5%。公安机关将把人口管理特别是流动人口管理置于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位置,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以底数清、情况明、管控严、服务好为目标,以提高社会化、法制化、信息化水平为突破口,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机制,大力加强改进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重点抓好六项工作: 一、认真搞好人口登记。结合社区和新农村建设,大力推广村(居)委会、用工单位、出租房屋管理站等暂住人口登记模式,方便暂住人口登记,提高登记率。严格旅馆业住宿人员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对尚未安装旅馆业信息系统的中小旅馆,采取分点采集、定时报送、集中录入的办法掌握信息;对通宵营业、可供住宿的洗浴场所参照旅馆业进行信息登记和管理。健全信息采集、录入、变更、传输等工作规范,实现实时采集、及时变动。年初,全国公安机关将认真组织开 展对流动人口的集中排查。

村干部工作制度

村干部工作制度 一、村两委分工负责制度 (党委书记)主持村党委全面工作,挂钩支部。 (村委会主任)主持村委会全面工作。 (村党委副书记)协助村党委书记、村主任工作,挂钩支部 (村党委纪检委员)分管纪检、农业,主抓计生、妇联工作,挂钩支部 (村党委组织委员)分管组织、统战,主抓党建、党务村务公开、老年人、关工委工作,挂钩支部。 (村党委宣传委员)分管宣传、企业,主抓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医疗、卫生、工会工作,挂钩支部。 (村委会副主任)分管渔业,主抓企业、安全生产、土地、村建工作,挂钩。(村委会委员)分管文秘,主抓民政、村务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后勤、信访工作,挂钩支部。 (村委会委员)分管综治工作,主抓流动人口、双拥、民兵、共青团工作,挂钩支部。 (村务专职工作者)协助党建、文秘、共青团等工作,挂钩支部。 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村委会下设下列工作机构及组成人员: ⑴经济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抓好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增值、盘活工作,增加村财收入。 主任: 副主任: 委员: ⑵治保委员会,其职责:抓好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抓好护村队的工作,强化治安巡逻,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及出租房的管理。主任: 委员: ⑶人民调解委员会,其职责:做好社会矛盾排查和信访息访工作,及时化解纠纷,增进社会和谐。 主任: 委员: ⑷计生委员会,其职责:按照计生责任状要求,做好村民计生自治、计生协会工作,落实各项计生常规工作,抓好流动人口育妇计生管理。 主任: 委员: ⑸社会保障委员会,其职责: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和扶贫助弱工作,重点关心村弱势群体,做好新农合工作和其他社会保障工作。 主任: 副主任: ⑹文教卫委员会,其职责:抓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抓好农村文化、宣传、教育、卫生工作,负责开展评选“文明户”等活动。 主任: 聘任干部职责: :治保、村建 :民兵 :报帐员、企业统计 :计生服务室、药具管理员、计生管理员 :船舶管理、渔业统计

2021年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军乐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欧阳光明(2021.03.07) 根据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推进情况,为不断提高推进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1.镇流管办代表党委、政府具体负责此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流管站的工作进行指导。同时,组织人员培训与信息录入工作。 2.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联席会会议制度,由镇分管计生工作的副镇长牵头,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关职能部门,主要收集此次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工作情况,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要求。 3.各流管站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动员、信息采集小组的人员组成、采集人数和每个人员的具体选择确定、信息采集的组织、信息倒查、表格审查、建立台账,以及常态化管理等事项。 4.镇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群工办、经发办、派出所等部门落实相关服务与管理工作。 5.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调责任,全面推进“谁用工,谁

管理,谁负责”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各用工单位、经营业主要确定人员,积极协助所在村(社区)流管站做好用工人员情况、员工租住情况的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规模主要企业由社区民警协调相关人员采集信息。 6.对流动人口实行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教育,同服务,同管理”四同管理机制,不断增强他们的归宿感,真正从各方面全面融入军乐生活。 7.村(社区)民警和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负责对各村(社区)流动人口的检查与质量考核,指导各村(社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制度 1.各流管站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企业、住宅小区、商业店铺、居民小组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包括《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调查表》和《大型用工单位基本信息调查表》。 2.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发挥实效的原则,各流管站应确定足够数量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点,除逐户采集信息外,还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流管站或信息采集的联系电话。 3.信息集中采集过程中,应主动宣传流动人口信息调查的意义,积极争取房主或流动人口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遇到仍不配合时,应及时通知片区民警前来协调。 4.采集信息时,所填写的调查表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确保

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应当根据租赁当事人的要求,提供信息咨询、核实产权、纠纷调解等便民服务。 一:下列房屋禁止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发现出租房屋有治安隐患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配合公安部门的查处工作; (三)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法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 (四)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及时向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报告;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 三: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 (二)入住后,及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申报手续,办理暂住证; (三)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 (四)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制黄贩黄、伪造证件、印刷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篇一:流动人口管理制度1 茌平县商业城管委会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一、搞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对外来流动人口,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居住时间在一周以上者,要督促其带好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到公安派出所和所在居(村)委会进行登记,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落实治安责任制。出租房要与小区(村)签订治安责任状,外来流动人口应与房东签订治安保证书,每一个出租户都是责任人,要主动协助小区(村)管理好外来流动人口。 三、认真搞好协查。居(村)委会干部应主动与街办(镇)、派出所配合,与流动人口户口所在地和现在工作的单位(工地)主动联系,全面了解掌握情况。 四、积极协助管理重点人口。对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口。要积极协助片警建档,小区(村)要指定人员专门与房东经常保持联系,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搞好管理工作。 五、加强法制教育。小区(村)要经常与街道、镇司法所、派出所联合开办“法制夜校”,轮流培训外来流动人口,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对出租户房东也要经常组织教育,指导他们主动协助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六、按照计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

作。 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2009-10-14 22:56:35) 转载▼ 标签:分类:社区活动 杂谈 1、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两地管理的责任”共同管理。 2、流动人口户籍地在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做好的审核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负责做好与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的查验工作,负责对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为,,由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依照予以处理。 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1、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与现居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应当登记建立流出、流入育龄人口管理档案。 2、常驻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对流出育龄人口进行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流出时间、婚姻状况、育龄妇女计划生育证明核发情况,计划生育合同签订情况和现居住地等。 3、现住地或社区对流入育龄人口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姓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txt﹃根网线''尽赚了多少人的青春い有时候感动的就是身边微不足道的小事。﹎破碎不是最残酷的最残酷的是踩着这些碎片却假装不疼痛固执的寻找﹎将来就算我遇见再怎么完美的人,都有一个缺点,他不是你,_____下辈子要做男生,娶一个像我这样的女生。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成年育龄人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成有关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的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房管、城建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结合各自工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入育龄人口的职责: (一)将流入人口纳入本辖区计划生育管理范围; (二)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件,建立登记制度,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三)做好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四)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服务; (五)定期查访和检查计划生育情况; (六)定期向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管理情况。 第七条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出育龄人口的职责:(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件; (三)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四)安排生育计划,统计出生人口。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联系了解到已婚育龄流出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常住户口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八条成年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婚育证明制度,逐步推行计划生育信息计算机管理。 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30日以上,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成年育龄人员,应当凭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和本人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件。 婚育证件是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服务卡。婚育证件的格式执行国

出租房屋及流动人口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责任保证书。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四、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五、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

派出所申请备案。 九、发现出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十、出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十一、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房屋使用者应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维修; 十三、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十四、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 十五、出租房屋内所有人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卫生防疫部门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办理暂住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从业资格证等; 十六、凡因未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处以50以上罚款。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样本

军乐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推进情况, 为不断提高推进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 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1.镇流管办代表党委、政府具体负责此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的组织协调, 对各流管站的工作进行指导。同时, 组织人员培训与信息录入工作。 2.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联席会会议制度, 由镇分管计生工作的副镇长牵头, 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相关职能部门, 主要收集此次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的工作情况, 研究存在的问题, 提出工作意见和要求。 3.各流管站负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动员、信息采集小组的人员组成、采集人数和每个人员的具体选择确定、信息采集的组织、信息倒查、表格审查、建立台账, 以及常态化管理等事项。 4.镇各职能部门结合工作实际, 相互配合, 相互协作, 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推进工作。群工办、经发办、派出所等部门落实相关服务与管理工作。 5.落实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调责任, 全面推进”谁用工, 谁管理, 谁负责”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业主责任制, 各用工单位、经营业主要确定人员, 积极协助所在村( 社区) 流管站做好用工

人员情况、员工租住情况的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 规模主要企业由社区民警协调相关人员采集信息。 6.对流动人口实行与常住人口”同宣传, 同教育, 同服务, 同管理”四同管理机制, 不断增强她们的归宿感, 真正从各方面全面融入军乐生活。 7.村( 社区) 民警和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负责对各村( 社区) 流动人口的检查与质量考核, 指导各村( 社区)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制度 1.各流管站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企业、住宅小区、商业店铺、居民小组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 包括《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流动人口基本信息调查表》和《大型用工单位基本信息调查表》。 2.按照方便群众、便于管理、发挥实效的原则, 各流管站应确定足够数量的信息采集员、信息采集点, 除逐户采集信息外, 还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流管站或信息采集的联系电话。 3.信息集中采集过程中, 应主动宣传流动人口信息调查的意义, 积极争取房主或流动人口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如遇到仍不配合时, 应及时通知片区民警前来协调。 4.采集信息时, 所填写的调查表应当真实、准确、可靠, 确保信息采集质量, 不得漏采和采集不完整。 5.整个信息采集工作, 由镇流管办、各流管站负责指导与检

流动人口管理管理论文

流动人口管理管理论文 一、我国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现有法律法规与我国当代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我国目前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 (2)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3)公安部公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4)公安部公布实施的《暂住证申领办法》。(5)部分省、市(区)、省辖市、较大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政府制度的暂住(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规定(条例)。这些法规、条例主要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主要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早期和中期制定的,当时正处于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社会压力巨大、违法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大幅攀升之际,立法带有浓厚的管理部门痕迹,其核心主要体现了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益,而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为流动人口服务、确立流动人口权利与义务,特别是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方面的内容不多甚至没有,流动人口参与管理的积极性不高,这些法规多是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其内容多以限制性规定为主,与社会法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2003年初以来,国家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先后取消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收费和租赁房屋的审核登记,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等,给以初步形成的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带来了极大冲击,国家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和一些政策性收费之后,相关的配套措施又未能及时跟上,给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大困难。 (二)、缺乏必要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法律中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居多,缺乏全国统一的管理标准。我国现行的涉及流动人口管理主要的法律法规,除对流动人口必须携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的规定有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予以规范外,流动人口的其他管理规定或者是由公安、劳动与计划生育等部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如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或者由省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来发布,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府据此分别就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住房租赁、务工经商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各方面均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等,其他各省也大多如此。这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地方与地方之间对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存在地方性差异,各地有各自的管理标准,无法统一起来。 (三)、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的法律规定。 缺乏城市外出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城市只制定外地流入本地的人口管理的法律规定,对本地城市人口外流到其他地方工作和居住则没有相应的管理的法律规定。在笔者所收集到的法律规定中,只有2000年的《天津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中明确界定了流动人口包括流入地和流出地两种人口,不过整个规定基本上是针对流入人口的。其实,今天的流动人口中虽然大部分来自农村,但是来自城市的人口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所以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在法律上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这部分的法律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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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1、严格按照《xx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 2、已婚育龄人口外出务工,首先在街道计生办办理《全 国统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在流出后的一个月内寄回流入地县(区)或乡(镇)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系卡》。 3、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每年的3、6、9、12月5日及时 寄回加盖流入地乡级以上计划生育公章的已婚育龄妇女环孕情服务证明。 4、流入人口采取属地化管理。村(社区)居委会对流入 到本村(社区)委会的已婚育龄人口进行登记造册,纳入日常管理工作。

5、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凭《全国统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在街道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证》,凭《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环孕情及妇科病普查免费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30天以上到其省、市、县、(乡镇)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 或以生育为目的到异地居住的成年人口。因公务、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婚嫁等原因离开户籍地或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不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对象。 2、重点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查询的对象,是已婚 育龄妇女中的三种人: (1)已怀孕的;(2)无避孕措施的; (3)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发的制度 1、按照规定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为了方 便群众,辖区管理地域较大,流出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应当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办理《婚育证明》的主体仍然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1999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发布,根据2002 年 9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社会治安和户政 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口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行 政区域内居住的市外人员和跨区县(自治县、市)或跨镇、乡居 住的本市人员。但常住户口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 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街道的人员 在上述9区街道辖区范围内居住,或其他区街道的人员在本区街 道辖区范围内居住的人员除外。 港澳台同胞、侨胞和外国人在本市的暂住治安管理,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 暂住在旅馆的,按旅店业治安管理规定办理登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的领 导,公安机关负责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劳动、工商、 民政、卫生、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配合公安 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调解 处理治安纠纷,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违法犯罪案件; (二)宣传暂住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对暂住人口进行遵 纪守法、社会公德教育; (三)依法进行暂住人口登记、发证、注销等管理工作; (四)统计暂住人口数据; (五)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工作, 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培训管理人员;(六)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对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生 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七)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好暂住人口婚育证明查 验工作。 第五条暂住人员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暂住人员合法权益 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及时 依法处理。 暂住人员对暂住地社会治安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公安机关予 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暂住人口登记窗口,根据暂住人口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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