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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财产于死亡时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在这项法律制度中,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移转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也只能为自然人享有。

按照继承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二、继承的特征

(一)继承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前提

继承的发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这是继承关系产生的原因;二是死者留有遗产,这是继承的财产条件。如果死者没有遗产,则继承就不能发生。

(二)继承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须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

我国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可以作为继承人。但在具体的继承关系中,继承只能基于自然人之间存在着的婚姻、家庭、血缘关系而发生。家庭、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成为继承关系的主体;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只能作为遗赠受领人;国家只能在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领遗赠遗产的情况下,获得无主财产。

(三)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人可以继承的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国家、集体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而遗产的内容不仅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物和债权,而且包括债务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因此,继承是权利义务的全面承受,即继承人要接受遗产,就得承受财产义务。

(四)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是自然人取得财产的一种手段。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行使其享有的继承权,无偿地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这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不是按照等价有偿原则转移财产,因而不属于商品交换关系,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不需支付对价财产。

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制度不同,继承制度的本质就不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也不相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着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本质,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鲜明特点。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我国《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法》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被我国宪法明确肯定的我国继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指国家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并可依法行使私有财产继承权,并保护这种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具体包括如下含义。

1.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都可以依法继承。

2.公民的遗产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除有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外,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因任何事由而被剥夺。

3.公民的遗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有权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保护。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

1.法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在法定继承时,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不因男女性别的不同而有差异,并且继承遗产和份额是男女平等。

2.代位继承权男女平等。男性和女性公民都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

3.立遗嘱权男女平等。在遗嘱继承时,男女公民均可以平等地享有按自己的意志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权利。

4.夫妻在继承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三、养老育幼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把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作为我国《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既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也是对社会主义道德的弘扬。我国《继承法》虽然没有把养老育幼、照顾病残明确地写在条文上,但始终贯彻着这一基本精神,切实保护老人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给予特别照顾。具体表现为:

1.继承人为有法定扶养义务的近亲属。我国《继承法》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相互扶助的法律义务为确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的出发点。对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的近亲属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一定条件下对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近亲属人列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而且,为鼓励赡养老人和有利于抚育后代,《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可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2.遗产的分配有利于养老育幼、照顾病残。《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而对有扶养能力和有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3.遗产分割应保护胎儿的利益。按照《继承法》第28条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是,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的利益。

4.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即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

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要求,当事人协商处理遗产的方式也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精神。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定继承时由共同继承人协商确定各自继承的遗产份额;二是遗产分割的具体时间和办法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来源:考试大_政法干警第三节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继承权的标的。遗产为继承法律关系的要素,因此,虽有自然人的死亡这一事实的发生,若无遗产的存在也不能成立继承法律关系。我国《继承法》第3条中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这一定义,遗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遗产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具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在被继承人死亡前,

被继承人自己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得依法处分,继承人不享有主观意义继承权,无所谓遗产。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未被处分掉的财产才为遗产。

第二,遗产的内容具有财产性和包括性。在现代法上,继承人所继承的只能是财产,而不能是其他权益。作为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因而凡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负担的财产义务,只要在其死亡时存在,就属于遗产。

第三,遗产范围上的限定性和合法性。遗产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并且须依继承法的规定能够转移给他人的财产。被继承人生前占有的他人的财产,虽于继承开始时未返还,也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只有其应有的部分才为遗产;虽为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负担的财产义务,但因具有专属性不能转由他人承受的财产,也不能列人遗产。被继承人非法取得的财产,依法不能由个人所有的财产,都不能作为遗产。

二、遗产的范围

(一)遗产包括的财产

遗产包括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依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1.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收人主要是指劳动收入,也包括其他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所有的私房,储蓄是公民个人的存款,生活用品是公民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公民租住的房屋(包括单位的公房)、公民以个人名义私存的公款储蓄等,均不在其内。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林木,是指依法归公民个人所有的树木、竹林、果园等,既包括公民在其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也包括公民在其承包经营的荒山、荒地、荒滩上种植的归其个人所有的林木。但公民承包经营的归集体所有的果园等,不在其列。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除上述财产外,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也可作为遗产,这主要包括:担保物权和依法可继承的用益物权;有价证券;以财物为履行标的的债权债务。

(二)遗产中不能包括的权利义务

下列权利义务不能列入遗产:

1.与被继承人人身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2.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因为这些债权债务具有不可转让性。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等,都不属于遗产。

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国有资源使用权,虽然该权利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但因其取得须经特别的程序,是授予特定人的,因此,也不能列入遗产。

4.承包经营权。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依该条规定,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继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但这一规定已有所松动,如依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实质上承认了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来源第四节继承权的行使与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根据产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继承权与遗嘱继承权。法定继承权是法定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享有的权利;遗嘱继承权是遗嘱继承人在遗嘱继承中享有的权利。因为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只能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个或数人为遗嘱继承人。因此,在我国,法定继承权与遗嘱继承权有着一致性。

(二)继承权的特征

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在继承法中,在不同的场合,继承权所代表的含义并不相同。例如,在继承权放弃中,继承权即指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在继承权丧失中。继承权即指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这两种继承权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它是一种期待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发生的,是不依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它实际上只是继承人将来可参与遗产继承的客观的、现实的可能性。享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并不享有任何权利。但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给继承人以将来参加继承的前提条件和希望,即将来继承遗产的现实可能性。只有享有这种意义继承权的公民于继承开始时才能够参与遗产继承,不具有这种继承权的人绝不能参与继承。只不过继承人要真正地实际地享有和行使继承权,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学者们常把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称为期待权。

第二,它是与一定的身分关系相联系的,但不是身分权。法律对继承人范围的规定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一定的亲属关系为根据的。这也就是说,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法律基于公民的一定身分(如配偶、子女、父母等)而赋予公民的。可见,继承人之所以具有为继承人的这种资格,是以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为前提的,是基于其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分关系而当然发生的。但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意义也仅在于赋予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保障继承人可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是让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某种人身利益;并且它也并不是只要具备特定的身分(如子女)就必然享有的不会丧失的权利,它也可能被剥夺(丧失)。当然,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因为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因而也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有法定的事由不会丧失,任何人不得任意剥夺。

第三,它具有专属性。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因为其所指的仅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因此,具有专属性。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仅为继承人本人所专有,不得转让,也不得放弃。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这时继承人所享有的仅仅是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例如,某子女在其父生前表示放弃继承父亲遗产,但在其父死亡后,他并未明确表示过放弃继承,他就仍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因为该子女在其父生前放弃继承其父遗产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此时他享有的继承权只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不能放弃的。

第四,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延伸。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以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没有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也就无所谓继承权。从法律原因上说,法律之所以规定继承权,就是因为法律要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应当指出,继承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的真实含义所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必然。因此,我们不能将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理解为继承权是被继承人的权利,也不能理解为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合法财产享有所有权,死后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它是一种既得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得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现实的具体的权利,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标志着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法律地位,因此,它是一种既得权。

第二,它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权利主体是继承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也就是说,继承人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继承人以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继承人继承权的不作为的义务。继承权一旦为继承人享有,也就排斥为他人享有。继承人实现继承权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所以,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具有排他性的绝对权利。

第三,它是一种财产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因而是一种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继承权作为一种财产权,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而是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并列的特殊财产权。

第四,它是一种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继承权的内容也就是继承权的权能或者说继承权的表现,就是取得遗产,因而继承权是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权的行使,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如前所述,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与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权利人可以行使的只能是主观意义上的权利,而不能是客观意义上的权利。继承权自继承开始才由客观意义上的权利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权利。所以,继承权的行使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对自己权利的行使,在继承开始前不发生继承权的行使。继承权的内容是取得遗产,既包括占有、管理遗产,也包括遗产分割请求权等。因此,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共同或单独地占有、管理遗产、继承人直接参与分割遗产,在其继承权受到侵害时,请求法律予以保护,都为行使继承权的行为。

权利的行使,一般须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继承权的行使也不例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自得自己行使继承权。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独立地行使继承权的,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依《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行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三、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被剥夺,是指继承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而被依法剥夺了继承人享有继受被继承人合法的个人财产的法律资格。

(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权的丧失有以下法定事由: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11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杀人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其是否最终承担刑事责任,都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过失行为导致被继承人亡的,不丧失继承权。因实施正当防卫而致被继承人的死亡,因其行为不具有不法性,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被杀害的其他继承人应是继承法上规定的实施杀害行为的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各个顺位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实施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的动机是为了争夺遗产,该杀害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能是间接故意,更不能是过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有能力

但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故意不尽扶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处于生存危难或者生活困境。继承人本身没有抚养、赡养能力和条件而无法尽扶养、赡养的义务,不构成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以各种行为方式对被继承人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伤害、折磨。

《继承法意见》第10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应当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的长短、手段恶劣程度、后果严重性和在社会负面影响度等多方面加以考量。《继承法意见》第13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以被继承人名义制作假遗嘱。篡改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改变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的内容。销毁遗嘱,是指继承人故意将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予以毁灭。

《继承法意见》第14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可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二)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在具备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应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以判决的形式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他机关和个人都无权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三)继承权丧失的后果

继承权的丧失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加以确认。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继承权的丧失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发生效力。

继承权的丧失发生继承人被依法剥夺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的法律后果,从而导致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丧失。这种丧失只对特定的被继承人发生法律效力,即继承权的丧失仅是继承人针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因法定事由而丧失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并不丧失该继承人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亦发生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对善意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不得以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而对抗善意第三人。丧失继承权的人处分被继承人遗产的,属于对他人财产的无权处分。因此,于此情形下,应适用善意取得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属于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其他人不能主张第三人返还,而只能向处分遗产的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考试来源:考试大_政法干警考试

瓷器与传统文化

瓷器与中国传统文化 瓷器始于商代,从原始瓷过渡到近代瓷是东汉时期,它贯穿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也是中国传统农业文明带给世界的一份艺术瑰宝。在英语中,瓷器CHINA和中国是一个词,在世人眼中,中国的瓷文化最能代表中国文化,称它为传统文化的徽章毫不为过。 瓷这个字第一次出现是在西晋潘岳《笙赋》:“披黄苞以授甘,倾缥瓷以酌醹”,不仅瓷出现而且写出了“缥瓷”,由此可见“瓷”这个字在三国魏时期就民间就已使用,最终由文人开始收录使用。同时陶瓷两字在汉语中是一个词组,事实上陶与瓷本质是完全不同的东西,从原料到工艺都不同,但从两者的制作过程观察可以发现制瓷是在制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传统瓷器在发展过程中在不同时期主要产生以下几类: 始于商代的原始瓷,早期的瓷器胎体粗糙,釉色不稳,处于由陶向瓷的过渡阶段。陶瓷界一般认为,最早原始瓷出现于商代,萌芽于江南,这与江南的瓷土资源是有关系的。瓷器烧制使用高岭土,温度在1200℃左右,吸水率在1%以下,含铁低于3%,表面施釉,晶莹光洁。瓷器在江南萌芽除了自然条件以外,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崇尚玉的习惯对此也有重大影响。瓷器的坚硬光泽,好的瓷器釉色的色泽润滑可与上等美玉相比。 以浙江越窑、龙泉窑,南宋官窑为代表的青瓷。青瓷是使用青釉的结果,它主要的美感来自于较好的玉质感。越窑瓷器是世界上成熟瓷器的发源地,青瓷中最著名的应以“秘色瓷”为绝品,在当时是御用贡品。唐人有这样的诗句形容青瓷:“九秋风露越窑开,夺得千峰翠色来”。秘色瓷如玉类冰,在五代吴越国时期发展到顶峰后逐渐衰落。但越窑工匠大批迁到龙泉一带,促进了龙泉窑的发展,同时也延续了青瓷的工艺,龙泉窑成为宋代名窑。 以河北邢窑、定窑为代表的白瓷。出现于北朝末期,成功烧制于隋代。陆羽在《茶经》中对邢窑瓷有“白如雪”的称赞。白瓷的成功烧制使北方瓷器有了与南方一争长短的实力,形成了南青北白的局面。定窑崛起于邢窑之后,并曾作为宋代官窑为宫廷烧制瓷器。定窑白瓷枕有“定州花瓷枕,颜色天下白”之称。白瓷的诞生为青花瓷、粉彩瓷的制造提供了基础。 以江西景德镇为代表的青花瓷、彩瓷。青花瓷始于元代,景德镇成功烧制,白底蓝花,相较于其他窑口的瓷器更加具有美感和质感,因而迅速占领瓷器主导市场。景德镇也成为中国瓷都。青花瓷的产生是与时代有关的,它是元代时引进中东的钴料早色上透明釉,并且起初是主要销往中东地区。与元朝蒙古帝国繁荣的外贸是息息相关的。景德镇除青花瓷外彩釉也是它的一大贡献,在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明清时期景德镇在中国制瓷业占据中心地位。 中国几千年的制瓷历史不仅是对技术的追求与创新,它在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的同时也反映着中国传统的审美观与人文追求。各朝代瓷器的制作和对于瓷器艺术的追求都是与那一时代文化内在相符的。 以宋代为例,宋代是封建文化的发展顶端,也是传统瓷艺达到最高美学境界的时代,也是传统文化中追求“玉的精神”最为深刻的时代。而宋代青瓷的艺术特色正符合这一特点。钧、汝、官、哥、定五大窑所取得的成就在人类制瓷中上登峰造极。它那冰肌玉骨般的素雅、沉静品格,成为后世瓷业追求的审美典范,也是中国文人追求千年的处事原则和内在追求。青瓷,如兰花,如君子般坦荡高尚。 定窑著名的白瓷窑场,宋时属定州,故名定窑。定窑以烧白瓷为主,兼烧黑瓷、酱色釉瓷,又称“黑定”、“紫定”。定窑以丰富多彩的装饰花纹取胜,工整素雅的印花定器,一向被视为陶瓷艺术中的珍品。 汝窑是宋代著名的官窑,窑址在河南临汝。临汝在宋代属汝州,故名汝窑。临汝在宋代属汝州,故名汝窑。汝窑主要烧造宫廷用瓷,烧瓷时间短促,仅从北宋哲宗到徽宗的

信息与信息的基本特征教学设计及反思.doc

信息与信息的基本特征教学设计及反思 一、教学内容分析 本节所讲内容为广东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信息技术基础》第一章第一节“信息及其特征”。本节课是高中阶段信息技术学习的开始,目的是让学生了解本课程学习的内容,要求学生理解信息的概念,掌握信息的基本特征,明确信息的多样性。通过本节课的学习,激发学生的兴趣,帮助引导学生在讨论信息特征的过程中认识到信息应用的价值,为将来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所以本节课的地位十分重要。 二、教学对象分析 在初中信息技术课程中,学生对信息这一概念已具有初步的认识,但对信息的基本特征还未能很好的理解,本课程通过学生自主学习、参与小组讨论活动等形式来理解以及掌握本节课的内容,避免纯理论的讲述,把信息这个概念与其特征尽量由浅入深讲授,让学生从感性认识中理解。 三、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学生能够列举学习与生活中的各种信息,感受信息的丰富多彩性;理解信息的一般特征包括普遍性、载体依附性、价值的相对性、时效性、共享性、可伪性,并能举例说明;培养学生通过直接观察法获取信息的能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过程与方法:培养学生从日常生活、学习中发现或归纳需要利用信息和信息技术解决的问题,能通过问题分析确定信息需求。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让学生理解信息技术对日常生活和学习、对

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激发对信息技术强烈的求知欲, 养成积极主动地学习和使用信息技术、参与信息活动的态度。 四、教学重点 1.信息的含义。 2.信息的基本特征。 五、教学难点 1.信息的含义。 2.理解信息的基本特征。 六、板书设计 信息及其特征 一、信息的概念 信息是客观事物状态和运动特征的一种普遍形式,客观世界中大量地存在、产生和传递着以这些方式表示出来的各种各样的信息,也可以理解为数据、信号、消息中所包含的意义。 二、信息的特征 (1)载体依附性 (2)价值性 (3)时效性 (4)共享性

爱情片特点和分类

爱情片序言: 爱情是人类最古老,也是最伟大、最具永恒性的主题之 一。 在人类所有的梦想中,最美丽的就是爱之梦。 自电影诞生以来的一百多年,小小的银幕不知上映过多少悲欢离合的爱情传奇,不知谱写过多少感人肺腑的不朽恋歌,它们或者是呼唤人性高扬人权的一面旗帜,或者是抗衡孤独拯救异化的救命稻草,总之,它们承载了人们对纯真爱情的永恒向往,营造着最浪漫瑰丽的幸福梦幻。 一、爱情片的定义: 狭义的爱情片,即指一种爱情类型片。 是以表现爱情为核心,并以男女主人公在爱情发生的过程中克服误会、曲折和坎坷等阻力为叙事线索,最终达到理想的大团圆或悲剧性离散结局的类型电影。 它们通常以爱情的艺术表现为主要吸引力,以对爱情的追求和对爱情的阻碍产生的冲突为叙事的主要动力,通过表现爱情的绝对超越性来探讨爱情这一永恒的人类情感和艺术主题。 广义的爱情片,则指以男女主人公的爱情故事为影片主要叙事内容的影片,包括上述爱情类型片和艺术片,或从情节分为情节剧爱情片和非情节剧爱情片。 二、爱情片的特点: 1、主题爱情片的基本主题是爱情至上,即用爱情来超越一切社会矛盾和现存的价值观。 以男女之间的感情纠葛为主线,深入刻画人与人的内心情感。

男女主人公可能要面临感情年龄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和误会矛盾的曲折,这也正是爱情片的看点。 2、人物如同西部片里一定会有纵横驰骋的牛仔,警匪片中一定会有可恨以可爱的盗贼,爱情片里必不可少的当然是两个对爱情忠贞不渝,信奉爱情至上的“情圣”。 他们可能从事任何职业,但他们一定是以爱情作为终身事业的。 这些被理想化的男女主人公往往由那些形象漂亮,气质优雅的明星扮演,他们将类型电影的造梦功能发挥的淋漓尽致,也因此诞生了一批魅力超群,家喻户晓的“爱情片明星”: 费雯丽和罗伯特·泰勒;奥黛丽·赫本和格利高里·派克;汤姆·汉克斯和梅格·瑞恩;赵丹和周旋……日本影星三口百惠和三浦友和更是著名的从“银幕情侣”变成生活伴侣的现实传奇。 3、内容①惯用阻力因素作为诱因,推动故事情节发展。 阻力因素的运用永远都是爱情片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是观众的软肋。 对爱情的追求和对爱情的阻力因素所产生的冲突成为了叙事的主要动力。 下面我们从阻力因素的偶然和必然性两个方面对其进行总结分类: 阻力因素偶然因素新的类型,即爱情灾难片)疾病和死亡过去恋情的记忆《山楂树之恋》《我脑海中的橡皮擦》《八月照相馆》《西雅图夜未眠》《我的野蛮女友》代表作自然灾难(类型的交叉产出《泰坦尼克号》命运、错过、缘分、偶然《向左走向右走》性不可抗拒性因素等必然因时代《甜蜜蜜》《云水谣》《漫长的婚姻》《罗马假日》《魂断蓝桥》《罗密欧与朱丽叶》《梁祝》《暮光之城》、《小倩》、《人鬼情为了》《孤星》《外出》、《燃情岁月》、《非常完美》素(即: 门第阶级、身份地位社会因种族素,世宗教信仰俗眼婚姻、第三者光)年龄(包括早恋、不伦之恋)《教室别恋》《西西里的美丽传说》《阳光灿烂的日子》性别(主要为同性恋体裁)《霸王别姬》《断背山》《蓝色大门》时空

婚姻家庭继承法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2015年下半年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大作业题目(内容): 要求学员就地取材,通过选择本地区范围内一至两个婚姻继承法案例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自诉人,袁红,女43岁,通辽市某研究所的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志国,男,42岁,现为旅日华侨,在日本横滨某电器工程公司工作 1984年,原告和被告相识并相爱。1987年,原告和被告同居,时年原告25岁,被告24岁。1990年10月,被告准备出国,因为怕被拒签,所以与原告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而没有办理法律的结婚登记。1992年8月,被告回国探亲,双方仍然保持同居关系,一个月后被告再次出国日本人那继续学业。1992年10月,原告欲想到日本探亲,遂开始比较频繁地与被告电话联系。一次偶然中,发现接听电话的人是女性,并声称是被告的妻子并且已经怀孕,原告大吃一惊,遂通过中国外交部驻日本大使馆查询,获悉被告确实与一沈姓中国女公民于1992年2月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1993年11月,原告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被告构成重婚,并要求撤销被告与沈姓中国女公民的非法婚姻关系。 一、在本案中的自诉人和被告人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由此,我们认为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四)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有的学者还将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观目的性。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客观现实性。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4、实质符合性。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 5、形式欠缺性。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6、时间限定性。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虽然这种观点还有值得商榷地方,但还是比较全面、形象的概括出了事实婚姻的特征。在这里我们还需要将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和非法同居进行区别比较,以期对其进行更好的理解。合法婚姻的成立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且没有法律规定的结婚禁止性条件;同时完成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法定手续,才为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取得法律效力、得到的社会承认。而对于事实婚姻,一般认为只具有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缺少合法的程序和法定手续,即形式要件。非法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秘密地或公开地以通奸、姘居或同居为形式而结合的违法两性关系。在时间上一般表现为短暂、临时的特点。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他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男女关系,均为非法同居。 具体到本案中,自诉人袁红和被告人张志国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我们需要弄清如下几方面的问题:1、主观一致性,即男女双方在主观上是否均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2、双

继承和派生实验报告

实验目的与要求: 1.掌握类的继承与派生关系以及实验方法,理解类的层次结构。 2.掌握派生类构造函数初始化基类成员和对象成员的方法。 3.掌握内联函数和默认函数。 4.掌握赋值兼容原则,掌握派生类的复制构造函数和赋值运算符的定义。 实验过程及内容: 1.实践教程实验二十二P81范例:定义一个继承与派生关系的类体系,在 派生类中访问基类成员。 ①先定义一个点类,包含x,y坐标数据成员,显示函数和计算面积的函数成员; ②以点为基类派生一个圆类,增加表示半径的数据成员,重载显示和计算面积的函数; ③定义一个线段类,以两个点类对象作数据成员,定义显示、求面积及长度函数,线段类采用聚合方式,因为有两个端点,不能用派生。 编程测试所定义的类体系。 本实验教程中有源码,请自行运行,体会和熟悉继承与派生的基本概念及实现方法,掌握派生类构造函数初始化基类成员和对象成员的方法等。2. 实践教程P83编程:多层派生练习,由上题Point类和Circle类继续派生出Cylinder类。要求计算圆柱的底面积、侧面积、全面积和体积。 请编写所有完整的成员函数,并编写主函数进行验证。 数据处理 1. (1)

(2)j结果报错,原因是派生类中的成员函数不能访问基类中的私有成员。(3)在Line类中添加两个数据成员。

2. #include #include using namespace std; #define PI 3.14159 class Point{ friend class Line; protected: double x, y ; public: Point(){x = 0 ; y = 0 ; } Point(double xv,double yv){ x = xv; y = yv; } double Area(){return 0;} void Show() { cout<<"x="<

第一章 第一节 信息与信息的特征

第一章信息与信息的特征 信息及其特征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对信息的概念有基本的认识,明确信息的一般性特征; 2.情感目标:通过对信息特征的认识,知道信息交换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元素; 3.能力目标:培养学生通过直接观察法获取信息的能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重点: 1、掌握什么是信息 2、掌握什么是信息的特征 教学难点: 1、信息概念的理解 2、正确分析信息的特征 教学方法:课堂演示法、讲授法 教学过程: 一、信息 1、引入:同学们,信息技术这门课程,我们在初中阶段就已经学习。那么下面请同学 们说一说,什么是信息?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你认为哪些属于信息?(举例)学生1:校园里铃声响,可以告诉我们信息:上课或下课。 学生2:观看校运会,可以获得很多运动会赛场上的信息。 学生3:从网上可以获得很多信息,如:学习资料、娱乐、新闻报导等 学生4:在报纸上可以了解国内外的信息。……教师:同学们举的例子非常好。 总结:其实信息在我们日常生活周围无时不在,无处不有,当然,信息不仅存在于我们的周围,同样可以在我们身体内部找到它的影子,如,医生通过听诊器来感知我们的身体内部的变化以确定病因,因此我们可以说信息是用文字、数字、符号、图像、图形、声音、情景、状态等方式传播的内容。更确切一点,信息是事物表现的一种普遍形式,人们通过信息来认识事物和周围的世界。信息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和基本需求。 2、在做了上述讨论后,再提出问题:究竟什么是信息?回到信息的定义上,并说明信息定义的多样性,明确信息与物质、能量是构成世界的三个要素。

二、信息的基本特征 1、提出问题:古代人们点燃的烽火是信息吗?(学生回答) 在古代,烽火的含义是为了报警有外敌入侵。但是点燃的烽火本身只是信息的载体,它里面包含的意义即有外敌入侵,这才是信息。 这说明了信息具有载体依附的特性。同时大家要特别注意信息与信息的载体之间有一定的关系,但信息和信息的载体不是同一个概念。 我们可以在生活中发现这样的经验。同样一则新闻我们在广播上听到了,在报纸上也看到了。因此对于同样的信息,可以加载于多种不同的载体之上。 2、用投影显示?朝鲜战争与兰德咨询公司故事。朝鲜战争前,兰德公司向美国国防部推销一份秘密报告,其主题词只有7个字,要价150万美元。美国国防部认为是敲诈,不予理睬,结果"在错误的时间,在错误的地点,与错误的敌人进行了一场错误的战争"。战争结束之后,国防部才想起那份报告,要来一看,追悔莫急。问题:那7个字是什么??(学生回答)给出答案:中国将出兵朝鲜。由此故事引出信息的价值性。 3、显示案例,如?根据书面通知去参加一个活动,结果空等一小时,因为活动临时变更地点,而最新的电话通知因没带手机而没有接到?、?父亲去某城市开车迷路,因为使用了旧地图等等。(信息的时效性) 4、一个面包分给大家吃,分的人越多,每人吃的越少:而一句赞美的话说给大家听,听的人越多,快乐的人也越多。以此来讲信息是可以共享的,是可以无限复制的,鼓励大家不要吝啬自己赞美的话。(信息的共享性) 5、诸葛亮的空城计。(图片)要求学生简单讲述。(信息的真伪性) 6、提出问题:信息还具有哪些特征,举例说明?(信息的传递性等等) 7、课堂练习:请用连线把下面关于信息特征的资料正确连接。 A 信息时效性 E 中国田径110M 栏刘翔取得奥运冠军的消息已广为人知 B 信息价值性 F 孙膑?减灶退敌?、诸葛亮?空城计?吓退司马懿 C 信息真伪性H ?一千个读者,一千个‘哈姆雷特'? D 信息传递性G 找路时,使用旧的交通地图往往会误事 三、总结: 1、信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信息是我们生存的基础,也是我们行动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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