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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车船使用税流程

新车一个月内缴纳车船税,第一次必须去税务局,方庄那边你可以去原崇文地税局大厅,具体流程如下:
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事项

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2号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3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28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0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的通告》(京地税地〔2009〕32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322号)
二、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条件)
全市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
(二)时限
1.凡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也可以在办理交强险之前到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其他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每个年度终了前到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2.个人购置的新车辆,纳税人应在车船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登记日期的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3.车辆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纳税人,需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办理信息变更后再行申报纳税。
4.未按时限要求办理该事项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
3.上一年度完税凭证
4.车辆所有权发生变更的还需携带变更年度完税凭证
(二)提交资料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五、受理机关
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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