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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划分

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划分
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划分

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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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摘要:对于电商平台服务商的责任问题,主要涉及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要件构成的法律适用,在此,仅择其要点分析之。

阿里巴巴在美遭到多个奢侈品牌的诉讼,再次将电商侵权的问题带入公众视野。(详见钛媒体文章《不到一年两次被诉!因纵容售假阿里巴巴再遭奢侈品牌起诉》)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日益成为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新力量,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原动力。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对在“互联网+”时代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作出了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今年4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专门增加了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一直是电商平台服务商“阿喀琉斯之踵”,困扰和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电商平台服务商的责任问题,主要涉及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要件构成的法律适用,在此,仅择其要点分析之。

电商平台的主体性质定位

网络环境下,服务提供商通常分为内容服务提供商(ICP)与中介服务提供商(ISP)两大类。在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具体分为接入与连线服务提供商、系统缓存服务提供商、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链接与搜索服务提供商。

电商平台的运营模式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在网上发布商品信息,买家通过浏览网站平台信息,直接与卖家联系交易事项。因此,有观点认为,电商平台服务商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四类中介服务提供商,而是一种新型的中介服务提供商。

这一观点得到普遍的认可,也为司法判例所一致的适用。然而,我们认为,电商平台服务提供商属于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

一方面,从技术角度来看,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完全符合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的技术特征。在当前商业模式中,电商平台将网络空间提供给交易方使用,用于发布交易所必需的各种信息,这一技术特征决定了服务提供商既是处于中介服务的地位,也是采用网络存储技术的方法,其目的是为了网络交易的有效进行、搭建平台、提供支持、保障安全。

另一方面,电商平台服务适用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法律规定。比如,在Hendrickson v. Ebay. Inc一案中,美国法院就认为,Ebay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符合美国《新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第512条C款关于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的避风港条款。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存储

空间服务提供商的规定移植于美国DMCA512条C款,也就有理由认为电商平台可以视为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

电商平台的过错要件判定

主观过错要件是间接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这也体现在侵权责任法36条关于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判断中。就判断标准而言,我国传统侵权法的“合理的管理人标准”通常为司法实务所采用,即要求服务提供者以理性的、谨慎的管理者身份来对待用户所做出的各种行为及发布的各种信息。

面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主观要件判断,我们应遵循几个原则和标准:

一是应正确理解“知道与有理由知道”的内涵。所谓“知道”,是指服务提供者对于侵权行为存在明确地、实际地认知状态;所谓“有理由知道”,是指通过相关的事实与标准可以推定服务提供者应当认识到侵权行为。从认知要件构成来讲,权利通知与合理的管理人标准可以构成上述的主观要件的判断。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发出符合法律要求的权利通知时,就可以判定服务提供者对于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认知状态。或者,即使不存在权利通知,服务提供者作为一个合理管理者,对于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也应具备主观认知状态。

二是应正确理解权利通知要件对主观要件判断的意义。一方面,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正确处理权利通知。当权利通知不符合要求时,不意味着其存在主观过错;另一方面,仅有删除行为也不意味着服务提供商可以完全免除责任;最后,如果服务提供商故意忽视权利通知或者通知后拒不采取删除行为,即意味着服务提供者存在主观过错。

三是应采取主动的措施消除显而易见的侵权。现行法律并没有强制赋予网络服务提供商主动监控的义务,但实际上对显而易见侵权行为的主观认知,或者说“红旗标准”是法律对于故意无视行为的回应,其适用于无监控提议和正式通知删除程序的灰色地带。

四是不应以不当的言行促进侵权目的。主观要件理论发展使得认知范围由侵权行为扩展到技术用途,即已经采用积极引诱的言语和行为促进技术的侵权用途,也可以构成主观过错。比如,MGM Studios. Inc. v. Grokster案最终确立了引诱侵权的规则,“以促进版权侵权使用为目的而提供设备,并且已经清楚(语言)的表明或者另外采取了确实的步骤促进侵权,应当就第三人导致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不用考虑产品的合法用途。”

“互联网+”时代电商平台的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是,一个人没有实施完成整个专利,就不会构成侵权。也就是说,在专利侵权中,被控侵权人如要构成专利侵权,需要实施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步骤,或制造专利产品的全部组件,即所谓的全要件原则。

就方法专利而言,会存在某种撰写方式,要求方法专利部分步骤由一方来实施,另一方实施方法专利其他步骤。

在移动互联技术条件下,电商平台专利要由服务器端和客户端共同完成专利的实施。在此情况下,如果存在多个实施方,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各方应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就产生了疑问。这就涉及到专利法中分离式侵权的法律适用。

2012年8月31日,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就备受瞩目的Akamai案做出了最终宣判,形成了网络条件下分离式侵权制度结论性意见。

Akamai案涉及网络内容传送服务专利,根据权利要求,提供一种方法,在一系列外置服务器中放置内容提供商的内容,通过修改内容提供商主页,指导网络浏览者找寻服务器内容。被告Limelight公司与原告Akamai公司竞争,通过放置内容在服务器上,提供有效率的传送服务,但是自身没有修改主页,而是指导内容服务商完成修改。

因此,在该案中,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方法实际由两个实施者完成,即内容提供商和内容传送服务提供者(Limelight公司)。但是,作为专利权人,面对多个主体实施全部方法专利步骤,其试图归咎于被告。

然而,联邦巡回法院在判决中主张,如果多个实施行为人之间缺少“代理关系”,即使各方为了避免侵权的特定目的,安排“分离”他们的侵权行为,对没能实施侵权所有必需步骤的任何一方,仍然不必为此承担责任。由于Limelight公司本身没有实施全部步骤,也无法将他人实施其余步骤行为归责给它,因此法院认定Limelight公司没有侵权。

Akamai案给出了重要启示,即仅仅密切合作关系不足以也不会构成侵权,甚至为第三方提供辅导服务。实际上,这一发展过程已经表明,权利人的保护范围被压缩到很小的空间,其根本目的在于,避免因方法专利侵权步骤过于分离,导致权利人保护范围不确定性,以及行为人侵权不确定性。

这也对电商平台的专利撰写提出了新要求,即应当尽量避免多主体的实施专利,防止故意侵权方的规避。

新兴互联网技术的出现和应用,如同打翻了知识产权法的“潘多拉的魔盒”,它的后果是旧的利益格局正在被打破,传统的知识产法体系正在被重新构建。在“互联网+”时代,面对电商平台法律难题,我们还能不能冷静准确地进行法律适用呢?(文/ 兰台知识产权团队)

来源:IPRdaily

2018年版权侵权案例

随着大家版权意识的提升,诉诸法院的版权案例更多起来,如同人作品、点校稿件、网络大电影、短视频、喷泉表演等备受关注的版权案件,更是被定义为全国首例,其司法审判的释解,更具指导及现实意义。以下这些版权侵权案件为侵权者敲响警钟。 1、《现代快报》诉今日头条侵权转载案 2015年6月起,今日头条未获《现代快报》授权,就转发了有《现代快报》记者署名的文章。同年9月,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今日头条所属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2018年10月,案件终审宣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字节跳动公司因未经授权转载《现代快报》4篇文章,须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另需赔偿《现代快报》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历时3年,最终,这起互联网侵权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案件于今年尘埃落定,也为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的互联网平台敲响了警钟。 【专家点评】 该案是目前网络非法转载传统媒体原创新闻稿件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例。长期以来,很多人缺乏著作权意识,常常混淆纯粹“时事新闻”与《著作权法》意义上“新闻报道”作品的区别。该案的判决对于如何区分新闻报道和作品提供了很好的案例,对于传统媒体和网络媒

体等新媒体从业者都有深远的教育意义。另外,之所以判赔金额引人关注,实际上法院也综合考量了《现代快报》与今日头条的影响力,并通过带有一定“惩罚性”因素来维护法律的尊严。除此之外,该案的判决同样也有利于规范同业竞争,规范不同媒体之间的竞争关系。这也充分说明了司法部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之大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之高。 2、擅自安装软件,两家公司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赔偿2405万元 2018年5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电动车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达索公司CATIA V5 R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达索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900万元。一个多月后,另一起案件一审落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CATIA V5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5万元。 【专家点评】 2405万元看似数额惊人,但作为损害赔偿而言未必过高。知识产品完全有可能具备高昂价值,因此法院完全有可能必须判决高额赔偿才能维护有效的创新机制。高额损害赔偿给潜在侵权人发出了强烈信号,警告他们不要怀抱侥幸心理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否则将得不偿失。这对激励社会创新有着良好的引导作用。

电子商务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引言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据交换EDI和因特网的网上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全新商务模式(沈培,2005)。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一种确立权利、保障权利、激励创造的制度。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发现权、商标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何正贤,2005)。由于当前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成熟与网络的极大普及,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飞速发展,并逐渐成长为21世纪的主要贸易方式之一,给许多相关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但是,这些变化也带来了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框架的冲突。因此需要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加以研究,使得知识产权在网络世界中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1。电子商务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在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的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而网络环境所特有的匿名性与信息的 开放性使得网络世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分困难.目前,虽然已经有了一些针对在线知识产 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出台来维护互联网的信息产权的安全性,但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仍然相当普遍。 1.1著作权 著作权的前提是独创性,电子商务中具有创造性的内容,可通过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予以保护。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问题,主要集中在商务信息的著作权、向公众传播权、复制权、因特网的数据库保护等方面(刘勇,2007).著作权的保护的应该是包括表达的形式,而不仅仅是内容.不论消费者还是商家,都会在电子商务贸易活动中复制一些相关的数据资料,有的是永久性复制,有的只是暂时复制,这又涉及著作权保护作品的复制权问题.对于数据库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如何既保护权利人权利,又向公众提供充足信息,又是另一个难题。 1。1。1电子商务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侵犯复制权的行为 复制权是著作权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保护著作权的基础(李冬梅,2007).电子商务过程中,通常要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数字化,从而进行网络信息传输.由于这种数字化的转换一般由计算机直接自动完成,并没有出现进行创造性的劳动,数字化的作品与原作品 相比,并没有作品根本属性的变化。因此这种行为可以视为一种复制行为,一种侵犯了著作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分类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如何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专利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电子商务法论文

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摘要: 电子商务正在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经济主题,围绕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也在逐步建立起来,所有准备或者正在开展电子商务的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应当了解其交易的法律环境,特别是在涉及到知识产权方面,要采取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交易方式,以便有效地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客体得到了扩展,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也呈多样化。为适应网络知识产权范围扩大化的要求,必须揭示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之道,以保证权利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杜绝网络环境下的多种侵权行为。 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侵权 1.引言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数据交换EDI和因特网的网上交易为主要内容的全新商务模式(沈培,2005)。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一种确立权利、保障权利、激励创造的制度。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发现权、商标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何正贤,2005)。由于当前互联网技术的日渐成熟与网络的极大普及,电子商务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飞速发展,并逐渐成长为21世纪的主要贸易方式之一,给许多相关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但是,这些变化也带来了对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框架的冲突。因此需要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加以研究,使得知识产权在网络世界中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 2.电子商务中产权保护问题 2.1 信息数字化导致的难题 电子商务环境下,所有作品都是以数字化的模式存在。对一部作品进行单纯的数字化处理,处理过程中没有创造性成分,只是将同一作品用不同的形式呈现而已。按著作权保护的原则,著作权指的是人类的创造性活动产生的结果,只有自然人才具备这种创造的能力,而数字化通常由机器完成。但是,在网络上传输的具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同样都以数字化的形式出现,复制、传播和储存都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从而使侵权行为非常隐蔽。这种网络传播所造成的短时间复制对著作权、专利权等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由于“暂时复制”只是将版权材料存入计算机和网络,没有固定在任何有形物质媒体上,这就增加了对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事实的判定难度(黄京华,1998)。出现在网上作品很容易被下载,然后以出版发行等方式进行营利。甚至当人们在浏览这些信息时,计算机会自动的进行暂时的复制与储存。这给人造成一种任何作品都可以上传到互联网并可以免费使用的错觉。根据TRIPS协议和版权条约的规定,将版权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视为对该作品的复制行为.但是长久以来,传统的复制概念指的是“永久性”的复制。同时,根据现行法律,如果要把文献资料转换成数据上传到互联网上,须获得作者或出版者的授权同意。但是,由于文献资料的信息量大,所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王某系长期工作在中医、中西医结合肿瘤临床一线的专家。1996年11月12日-11月15日,王某参加(广州)交流会并公开演讲了其学术论文《浅议**》(以下简称“浅议文”),该文被大会收入论文集,于1997年1月出版。1998年,该文又被《**学报》登载,并易名为“试述**”(以下简称“试述文”)。2004年9月9日,王某携中英文版本的“试述文”参加研讨会,也对该文进行了公开。2006年,何某的三篇论文,其中含有与王某发表的“浅议文”“试述文”中相似的学术观点,王某认为,何某的三篇论文是剽窃其论文所得,故于x年x月x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x月做出判决。王某、何某皆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1日,二审法院受理了此案。2011年1月18日,何某向法院起诉杨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王某被批准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期间,上诉案件中止了审理。2011年3月18日,何某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撤回对杨某的起诉。2011年4月20日,上诉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判决要点 一审判决要点为:1、何某提供的报案回执单、上海市四川北路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杨某自书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以何某为署名作

者的所有被诉文章均为杨某冒名发表,何某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算。何某涉诉文章虽然最初发表于2006年、2007年,但在2009年5月出版的《博导谈**》一书收录了部分涉诉文章,该书通过康复乐园在徐州地区发行,涉诉文章能够不间断地影响到权利人,其发表行为产生的影响持续存在。王某的文章未超过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间,因此其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3、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主要保护作品的独创性。关于“浅议文”,在《中医药**特技集成》一书中发表的为其内容摘要,而摘要的内容仅是对文章内容的引述或总结概括,故仅凭摘要无法认定其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故法院“浅议文”是否构成作品不作评判。关于“试述文”,王某在其中所表达的“霸道”、“王道”治癌、“相持期”等观点是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数据材料、临床实践经验,对已有素材进行了构思、整理、加工,并通过自己的意志进行了独立的表达,表达内容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故该“试述文”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4、通过对涉诉的侵权文章的独创性、双方文章的相似性、双方文章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涉诉侵权部分是否为王某的核心观点等因素做了对比认定,何某直接援引王某文章中属于核心理论的劳动成果作为自己的论述观点,侵犯了王某对该文章享有的著作权。同时认定,何某A类何文以外的文章应享有独立的

电子商务专业电子商务法级课程标准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电子商务法》课程标准 学院:外国语学院 教研室:电子商务教研室 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法 课程代码: 04215101 执笔人:李跃峰 审核人: 2017年9月 20日

《电子商务法》课程标准 课程编号:04215101课程名称:电子商务法 适用专业:电子商务专业教学模式:讲授 先修课程:无后继课程:无 计划学时:26 一、课程性质 该课程是必修课程,为电子商务专业的培养目标服务,在前续课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分辨日常和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为后续课程在应用方面在法律方面保驾护航。 二、课程设置与设计思路 该课程是依据“电子商务专业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中的工作项目设置的。其总体设计思路是,电子商务课程属于商务行业的课程,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商业运营能力和操作能力,但是在商业运营中必须要尊重基本的法律规则,了解法律中的各种规定,这不仅包括直接的电子商务法律知识,还包括最基本的合同法等内容,了解电子商务运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包括各种纠纷的处理。打破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转变为以案件为中心组织课程内容,并让学生在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并构建相关理论知识,发展职业能力。教学过程中,要通过不断的联系日常经营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以及日常法律问题的解决等多种途径充分开发学习资源,给学生提供丰富的联系实际运用法律的机会。 三、课程目标 (一)知识目标 1、了解电子商务法概述、数据电讯法律制度的形式与确立; 2、掌握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商务认证法律关系、电子合同的成立、电子信息交易制度; 3、学会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法律基本常见问题; (二)能力(技能)目标 1、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分析问题; 2、掌握电子信息交易的制度; 3、处理一些常见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的能力; 四、课程内容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侵犯知识产权的如何处罚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侵犯知识产权的如何处罚 知识产权包括了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等,这些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为实践中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太多,因此对于知识产权人来讲,最好是能够多了解一些相关内容,这样才有利益对侵权行为的打击。那么大家知道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吗?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如何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假冒专利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

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毕设论文

中国某某某某学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姓名:000 班级、学号:0000班、0000号 系(部) :经济管理系 专业:电子商务 指导教师:00000 开题时间:2008-11-1 完成时间:2009-11-12 2009年11月12日

目录

课题: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课题(论文)提纲 二、内容摘要

三、参考文献 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0000 中文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逐步成为新经济时代一种新型企业经营模式。本文论述了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指出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是电子商务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针对我国目前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核心竞争力 0 引言

电子商务已被世界各国公认为21世纪世界经济最重要的增长点。企业是从事电子商务的最重要主体,只有企业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才能显示出其强大的优势和生命力。在当今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知识管理日益重要的国际经济环境下,企业实现电子商务不仅是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变革,更是企业发展所必须的。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普及,大大丰富了电子商务活动,如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谈判,签约,网络会议等无所不能,然而这样的无形市场,也大大的加大了保护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困难! 1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 1.1 知识产权与企业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域名、版权、专利权等方面内容。 (1)商标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使用在相同或相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讨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探讨 自在20世纪90年代起,互联网的发展呈现出一往无前的态势,电子商务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电子商务是一种数字化的交易方式,它离不开各种商业信息在网络环境中的传播和接受,而网络环境下传送的信息都与知识产权有关,知识产权是交易过程中主要的价值成分。通过分析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种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来探讨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并给出一些建议。 标签:电子商务,网络犯罪,知识产权 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已经出现的知识产业,即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配置的产业,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高科技产业和版权产业,也可通称为知识产权产业。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知识和知识产权为实體的“虚拟化”商品大量涌现,如:计算机软件、包括电影在内的视听作品、录音制品、文学作品等,这些知识产权产品已成为目前商品交易中的一种主要商品,更是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交易对象。尤其是版权产品,大部分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上载”和“下载”,实现网上交易。而在此过程,往往有不法分子利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真空进行一些侵权行为,引发一系列的知识产权问题。 1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是一种赋予人们对其在网络上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该权利区别于传统的知识产权而有了新的特征,如瞬间性、开放性和全球性等,这些特征使得知识产权传统意义上的地域性、时间性和专有性受到了挑战。电子商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十分广泛,例如,软件盗版、网络传输、网络数据库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域名、网络中专利、商业秘密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等。总结历年来发生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可以发现,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未经许可上载他人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图片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 (2)以商业为目的,将他人的网站内容链接到自己的页面下,当作自己网站运营;或者以商业为目的,侵入到他人服务器,非法占用和使用他人网络资源; (3)以商业为目的,劫持他人网络信息,阻塞他人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4)为竞争用户,抢占网络资源,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干扰、屏蔽或封锁他人的同类软件; (5)恶意软件(又称流氓软件),恶意软件是构建在使用频率比较高的网站上。恶意软件的特点是在小流量网站上存放、在大流量网站上搭便车,其表现形式为强制安装、难以卸载、强行弹出广告、劫持信息、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等损害他人

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划分

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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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摘要:对于电商平台服务商的责任问题,主要涉及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要件构成的法律适用,在此,仅择其要点分析之。 阿里巴巴在美遭到多个奢侈品牌的诉讼,再次将电商侵权的问题带入公众视野。(详见钛媒体文章《不到一年两次被诉!因纵容售假阿里巴巴再遭奢侈品牌起诉》)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日益成为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新力量,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原动力。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对在“互联网+”时代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作出了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今年4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专门增加了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一直是电商平台服务商“阿喀琉斯之踵”,困扰和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电商平台服务商的责任问题,主要涉及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责任要件构成的法律适用,在此,仅择其要点分析之。 电商平台的主体性质定位 网络环境下,服务提供商通常分为内容服务提供商(ICP)与中介服务提供商(ISP)两大类。在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将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具体分为接入与连线服务提供商、系统缓存服务提供商、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链接与搜索服务提供商。 电商平台的运营模式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卖家在网上发布商品信息,买家通过浏览网站平台信息,直接与卖家联系交易事项。因此,有观点认为,电商平台服务商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四类中介服务提供商,而是一种新型的中介服务提供商。 这一观点得到普遍的认可,也为司法判例所一致的适用。然而,我们认为,电商平台服务提供商属于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 一方面,从技术角度来看,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完全符合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的技术特征。在当前商业模式中,电商平台将网络空间提供给交易方使用,用于发布交易所必需的各种信息,这一技术特征决定了服务提供商既是处于中介服务的地位,也是采用网络存储技术的方法,其目的是为了网络交易的有效进行、搭建平台、提供支持、保障安全。 另一方面,电商平台服务适用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法律规定。比如,在Hendrickson v. Ebay. Inc一案中,美国法院就认为,Ebay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符合美国《新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第512条C款关于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的避风港条款。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存储

论文《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

应用本科生 毕业论文(设计)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专业:电子商务 考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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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摘要: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 益的专有权利。随着英特网的普及和发展,在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中也逐渐产生越来越多的纠 纷。如何维护电子商务中的权益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通过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 度和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协调工作,能够促进我国电子商务良好发展。本文阐述了电子商 务的发展状况及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并详细分析了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如:域名、数据 传输等;最后针对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现况,结合相关法律理论提出了有效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商标权;域名;着作权 前言 电子商务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全球一体化经济“无边界”时代而兴起的具有革命性的国际贸易新形式。知识产权的这个名词来源于18世界的德国,着名比利时法学加皮卡弟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这一学说后来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承认。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这一名词是对英文INTELLECTUAI PROPERTY 的一种解释。 随着互联网结束的日渐成熟,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的交易逐渐成为21世纪的主要经济贸易方式之一。在这虚拟的世界之中,和现实的世界一样,也存在着违法犯罪和投机取巧行为。代表社会发展先进技术方向的贸易过程电子化的电子商务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与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的冲突,对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加以认真的研究,对电子商务活动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正确理解,在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是知识经济时代刻不容缓的问题。 1 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内容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主要应包括商标、域名、版权以及专利权等项内容。 (1)商标是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为发挥有效识别商品的功能。其必须具有显着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更需要动态的商标以及有声商标的出现。 (2)域名是因特网主机的IP地址,是一种资源标志符,域名作为一种因特网上的地址名称,其对于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法律已开始把某些知识产权权利的内容赋予域名,以保护权利人专有域名的商业价值。 (3) 专利权是指对公开的发明与创造所享有在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是一种法律上认定的权利。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很多技术包括界面的设计等,都已申请专利,成为专利的新客体。 (4)版权也被称为作者权或着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其是指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其是基于特定的作品的精神权利及全面支配其作品并享受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目前,国际上已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2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在信息化时代,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 (1)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电子商务的活动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如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还包括知识产权的产品贸易等。在电子商务环境下,除了技术贸易之外,以版权许可,商标的许可、商号的许可以及商业秘密的许可等形式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飞速发展。 (2)知识产权的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一种主要的交易对象。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配置的知识产业,已成为一种贸易产业形

淘宝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有哪些

淘宝是现在最火的电商网络平台,因为淘宝网上所出售的东西非常便宜,购买的人就特别多,但是时常出现侵权问题,那么淘宝知识产权侵权的类型有哪些?小编在此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淘宝知识产权侵权类型 1、商标侵权 他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商标权核定的同一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核准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的行为,以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专利侵权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行为,以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损害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著作权侵权 又称版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以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规行为定义:有确切证据证明卖家出售假冒商品的,或者被权利主张人投诉涉嫌违反《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且投诉成立。

二、知识产权侵权要件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是学者们争议比较多的问题。有学者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 1、关于违法性问题。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独立地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2、关于损害事实(结果)问题。在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侵权的构成中,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都认为损害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3、关于因果关系。这是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但由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要求有损害后果,因此只有对造成损害后果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4、关于主观要件。上文阐述的民事侵权理论中,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是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是以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我国的专利法第63条第2款、商标法第56条第3款均确立了无过错的侵权责任。从以上的立法例中可以看出,即使行为人是无过错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其承担的侵权责任要比有过错的轻,有过错的行为人除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消除影响等的侵权责任外往往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电商平台法律法规

电商平台运营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2016.09.03

目录 商务部:《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3) 商务部:《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31)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正) (59)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7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8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84)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91) 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101)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109)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122)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128) 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 (132)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142)

商务部:《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来源: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0日 商务部:《网络交易服务规范》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标准编号:SB/T 10519-2009 标准名称:网络交易服务规范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 范围 本标准针对电子商务B2B、B2C和C2C模式的特点,规定了各模式中网络交易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网络支付平台提供商和网络交易辅助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服务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的网络交易服务行为。 术语和定义 网络交易network transaction 网络交易,是指发生在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与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现有知识产权侵权法体系的特征 1.缺乏一般性规定, 2.侵权责任法将知识产权侵权归于一般责任,CDMA的过错责任规则。 “《侵权责任法》将知识产权侵权定位为一般侵权行为,准其适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然而,此举在国际上并无立法成例佐证。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及所背负的公益目标决定了其无法完全遵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轨迹前行。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中,知识产权侵权应当被归类于新型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以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并与之共同受辖于民事侵权行为这一上位概念。”《一般侵权抑或特殊侵权行为》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类型定位。安雪梅,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3期。 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过错责任制度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美国版权法中的法定赔偿金制度。美国是无过错版权责任制度。但网络版权责任不同。

Trips第45条损害赔偿费 1.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适当的损害赔偿费,以便补偿由于侵害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其条件是侵权者知道或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 2.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侵权者向权利所有者支付费用,其中可以包括适当的律师费。在适当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者不知道或者没有正当的理由应该知道他从事了侵权活动,缔约方也可以授权司法部门,责令返还其所得利润或/和支付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费。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已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或容忍对某些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至少是沉溺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因素。……第一,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以专利合理许可使用费的2至3倍确定赔偿额时,赔偿额可能明显大于权利人的损失,……第二,专利法关于法定赔偿的规定进一步表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惩罚性,……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在实际损失少于一万,则可能是惩罚。”《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龙为求(五)危险责任制度的变化和各种具体类型的系统发展 《侵权责任法》并未就危险责任做出概括规定,其第7条仅具有价值确立的作用,而不得视为概括条款。《侵权责任法》主要通过具体类型化方式,对视为现代危险责任展开若干具体类型规定,范围包括第5章“产品责任”、第6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8章“环境污染责任”、第9章“高度危险作业”(狭义危险责任)以及属于传统危险物责任范畴的第10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狭义对象损害)。原则上,这些危险责任类型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主要是整合原有立法(含特别法)和司法解释

以知识产权保护为视角谈《电子商务法》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飞速发展,在创造大量商机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法律问题。因此,为了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我国迫切需要电子商务立法。鉴于知识产权在电子商务市场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电子商务法》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其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平台内经营者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所负有的义务以及未履 行该等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具体来讲,《电子商务法》将会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影响。 1.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有义务采取必要行动阻止该等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承担的义务,但该条文的规定并非完全明确,因此对该条文的理解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属于前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类,因而其受到《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制。《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三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从字面意思看,该条款仅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形,而并未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形。因此,如果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知道,但事实上并不知道其平台上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其是否也应当负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实践中可能对该问题

存在一定争议。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会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包括了“应当知道”的情形,但该条款字面意思上所留下的解释空间并未被立法者正式消除。 上述问题因《电子商务法》的正式发布而得到解决。《电子商务法》第45条将“应当知道”的情形正式写入法条中,其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因此,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论其“知道”还是“应当知道”其平台上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其都负有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侵权行为的义务。 2. 《电子商务法》规定了不同于司法实践的“通知-删除”的前提条件 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发布之前,很多平台已经设立了“通知-删除”程序,《电子商务法》将这一程序的框架正式确立下来。但是《电子商务法》并未完全吸收此前司法实践中所确立的“通知-删除”程序,其中比较重要的变化是,《电子商务法》规定了不同于中国法院(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的“通知-删除”的前提条件。 在国内有关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规则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北京高院解答”)是最具代表性的规则之一。北京高院的解答对适用“通知-删除”程序设立了前提条件。根据该解答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收到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通知后,仅在该行为有较大侵权可能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张永军进入21世纪以来,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活动的外延不断扩展,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将人类社会带进了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并创造了一个跨越时空和国界的“电子世界”。在这个覆盖170多个国家,包容近10亿网民的网络空间中,发生着各种新方式的经济往来与社会生活。其中,电子商务或许就是一条最靓丽的风景线,它正在迅速地渗透进我们的生活,并产生着巨大的冲击。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而电子商务更便利地满足着人们的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可以说,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隐形化”的过程。不过,我们在享受着电子商务为我们带来谈判、签约、订购商品等便利的同时,也必须注意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就是其中之一。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很多,例如:在版权领域,Internet技术给版权保护的客体、版权权利内涵提出的新挑战;在专利领域,专利发明的性质在网络时代发生了巨大变化,Internet上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成为新的法律问题;在商标领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标的关系,国际上

商标和“域名”的保护和侵权等,这些内容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一、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之间的矛盾从广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但本文中我们仅仅讨论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几类,包括版权(在我国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近几十年以来,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了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并发生了与知识产权固有特性的强烈冲突。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很难受到严格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又一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些相反的特性导致了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 目前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世界大多数国家主张通过缔结国际公约来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的保护。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主持缔结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就针对网络环境,增加了版权保护的新权利,同时对现有权利向数字化的应用延伸做出了解释。同时,对于电子商务影响巨大的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也需要有一个共同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就是一例。在知识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这对世界发展中国家是一个重

在电商平台上收到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怎么办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得到整个社会层面的重视(虽然重视程度还远远不够),在电商平台上发生的有关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等)的侵权投诉、申诉也愈发频繁,结合近日处理的几件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案例,以阿里系电商平台为例进行分析: 一、收到投诉怎么办? 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系统中回应知识产权投诉,主要操作需分以下两步: 第一步:了解投诉方及其知识产权情况,了解被投诉产品情况。 可根据投诉方主张的知识产权的编号,在相应网站查看到该知识产权更详细的信息。 (一)、商标查询工具 1、中国商标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391690745.html,:9080/tmois/wscxsy_getIndex.xhtml, 点击“商标综合查询” 2、美国(TARR):https://www.wendangku.net/doc/391690745.html,/ 3、欧盟:http://oami.europa.eu/CTMOnline/RequestManager/en_SearchBasic#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http://www.wipo.int/romarin/ 5、香港:https://www.wendangku.net/doc/391690745.html,.hk/trademark/jsp/main_schi.jsp (二)、专利查询工具 1、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s://www.wendangku.net/doc/391690745.html,/ 2、美国:https://www.wendangku.net/doc/391690745.html,/ 3、欧盟发明专利查询:https://www.wendangku.net/doc/391690745.html,/numberSearch?locale=en_EP 外观专利查询:http://oami.europa.eu/RCDOnline/RequestManager#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http://www.wipo.int/wipogold/en 5、香港发明专利:https://www.wendangku.net/doc/391690745.html,.hk/patent/main.jsp 香港外观专利:https://www.wendangku.net/doc/391690745.html,.hk/design/main.jsp 第二步:判断被投诉产品是否侵权,决定是否异议投诉。 1、认为侵权: 与投诉方进行联系,协商撤诉;请专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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