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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拆[2002]1116号]

6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拆[2002]1116号]
6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拆[2002]111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2]1116号

2006-8-10 12:34:12作者:北京国土房管局摘自:北京市建委编辑:周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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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08-10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年3月31日发布的《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地进行拆迁裁决,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裁决,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作出(以下简称裁决机关);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

第三条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期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裁决机关申请裁决。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二)搬迁期限未满,或者已超过拆迁期限的;

(三)非因拆迁补偿安置事项申请裁决的。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外,同一拆迁项目已裁决居民户数超过拆迁范围内居民总户数5%,拆迁人再申请裁决的,裁决机关也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裁决,应当向裁决机关递交裁决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第六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申请日期。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书后,认为裁决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裁决机关对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规则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对符合本规则规定,且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申请,应予受理,受理日期自裁决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裁决机关应当自裁决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提供给被申请

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答复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裁决。当事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裁决的,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裁决机关进行裁决时,应当召集拆迁当事人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由裁决人员主持。

裁决机关在调查询问时,可以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申请人经通知不参加调查询问或者未经裁决人员许可中途退出调查询问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

被申请人经通知不参加调查询问或者未经裁决人员许可中途退出调查询问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裁决人员应当将调查询问情况记入调查笔录并签名。调查询问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要求补正。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裁决人员记明情况附卷。

第十四条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的,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终止。申请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裁决机关:(一)经裁决机关调解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二)当事人自行和解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第十六条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应当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申请裁决的请求和理由;

(三)裁决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依据;

(四)裁决结果;

(五)起诉期限和起诉法院;

(六)作出裁决的日期。

裁决书应当加盖裁决机关印章。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裁决结果,应当包括拆迁补偿款数额、搬迁期限和用于执行的房屋等内容。

第十七条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送达裁决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九条送达裁决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裁决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裁决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裁决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裁决书后,应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条直接送达裁决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一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二条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年3月31日发布的《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主要部门职责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主要部门职责

市国土房管局主要部门职责 办公室 负责人:李春华 (一)负责局系统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并保障局长指挥系统畅通有效; (二)负责局各类来文、来函的接收、拟办、运转、领导批办事项督办工作; (三)负责局发公文的审核、报批、印发及与相关单位会签件的办理工作; (四)负责局行政月份、季度、年度工作计划起草、上报及局长交办文稿的起草等工作; (五)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纪要起草及会务工作; (六)负责局行政事务网上办公规范化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安排、协调局各种会议及会务工作; (八)负责安排、协调局各种公务接待工作; (九)负责局系统、市有关部门及上级

领导机关等对外联络工作; (十)负责局系统综合治理、保卫、计划生育、爱国卫生、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及机关值班等工作; (十一)负责局印章管理、保密文件及机关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业务处

负责人:张凤和 (一)负责局综合性业务的协调、落实工作; (二)负责组织推动局“金土工程”等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三)负责局业务协调会的组织工作,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处室的需要协调解决的业务进行协调,并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协调情况; (四)负责局土地出让业务会议及综合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和有关决定事项的监督落实工作; (五)负责土资委会议材料等有关综合性业务的汇报、报告的起草工作; (六)负责与市规划等部门综合协调业务联席会的组织工作; (七)按局领导的决定,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对改革、调整后的综合性业务的流程进行修订; (八)负责土地业务审批工作专报的起草、上报工作; (九)负责有关调研的组织工作及有关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启用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76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启用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2〕76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 为贯彻执行2011年5月修订的《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列》,市国土房管局对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制作了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了做好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全市启用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仍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封面颜色与原预售许可证一致,内容有调整(见附件)。原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操作规程(修订)》(渝国土房管发[2012]75号)的要求,及时申请换发新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主城区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局统一印制,主城区范围外使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当地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机关按照新版样式自行印制,已实行房地产交易计算机管 — 1 —

理的地区,副本不再印制交易情况内页附表。 三、主城区范围内使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套印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章,核发时加盖“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预售登记专用章,主城区范围外使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套印当地审批机关印章,核发时加盖当地审批机关商品房预售登记专用章。 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本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执有,副本交由登记机关留存。 五、使用中的有关问题可即时向市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样式。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 2 —

— 3 — 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表彰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科学技术奖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表彰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科学技术奖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科[2009]22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5.20 【实施日期】2009.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表彰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科学技术奖优秀科技工作者和 管理者的决定 (津国土房科〔2009〕225号) 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局,人才强局”发展战略,不断提高国土房管系统科技进步和创新能力,奖励在国土房管理论研究、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根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经各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科技奖励委员会研究决定:授予“车载土地巡查调查与GPS/TS/PDA技术在天津市的示范与应用”等3项成果2008年度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授予“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综合服务系统”等6项成果2008年度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授予“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研究”等9项成果2008年度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授予钱亮等29名同志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授予田胜仓等17名同志优秀科技工作管理者称号。 希望国土房管系统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向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努力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尚科学、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推动全局科技创新工作再上新台阶,实现国土房管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 1.天津市国土房管局科学技术奖项目名单 2.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名单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附件1: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2008年度科学技术奖项目名单 一等奖 奖励项目:车载土地巡查调查与GPS/TS/PDA技术在天津市的示范与应用 奖励单位:天津市房地产经济技术信息中心 受奖个人:吴炳灏徐玉明段家训鲍月玲徐鸣 孙红颖韩俊梅 奖励项目: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的研究与编制 奖励单位:天津市保护风貌建筑办公室 受奖个人:路红徐连和冯军傅建华万福铎焦玉兰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 号有关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我局拟定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二○○二年七月九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基本概念1.1 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也是土地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政策的依据,不是具体收费标准。 1.2 土地级别。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另行分布。宗地级别不明确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 1.3 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1.4 土地收益。土地收益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者需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1.5 土地还原率。土地还原率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为土地价格的利率(或比率)。制定本次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土地还原率为0.0585。 2.本次调整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适用区域范围: 2.1 东起铜锣山,西至中梁山,北起井口、人和、唐家沱,南至小南海、钩鱼咀、道角区域内的土地。 2.2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土地。2.3 渝北区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 2.4 巴南区鱼洞街道。 3.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土地级别按渝国土房管发2002252 号文件颁布的土地级别上调一个级别执行,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仍按渝府发200276 号执行。北碚区的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童家溪镇按渝国土房管发2002252 号文件颁布的土地级别上调两个级别,其他区域上调一个级别执行。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仍按渝府发200076 号执行。 4.土地用途分类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将土地用途分为商业、住宅、工业三种用地类型。 4.1 商业用地包括:一般商业、金融保险业、餐饮旅馆业和其他商业建筑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1.1 一般商业包括: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1.2 金融保险用地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信用社等用地。 4.1.3 餐饮旅馆业用地包括: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 4.1.4 其他商业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旅行社、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4.1.5 旅游业、加汽站、经营性墓地、车库、经营性露天停车场等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商业用地执行。 4.2 住宅用地包括:指供居住用的各类房屋用地。 4.3 工业用地包括:一般工业用地、采矿地和仓储用地。 4.3.1 一般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3.2 采矿地指采矿、采石、采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4.3.3 仓储用地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期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4 公用设施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执行。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和瞻仰景观休闲用地。4.4.1 公用基础设施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然、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4.4.2 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包括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4.5 公共建筑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执行。公共建筑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慈善用地。4. 5.1 机关团体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经批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便民指南》

房屋管理问与答(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便民指南》)107、问:什么是房地产登记? 答:《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地产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他项权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 108、问:房地产登记种类有哪些? 答:房地产产权登记种类分为:换证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遗失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异议登记等。 109、问:什么是房地产产权证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地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地产物权的证明。房地产权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共有证、房地产权属证明书等”。 110、问:什么是房地产登记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地产登记簿是房地产登记的载体,指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和标准制作的,用以记录不动产标示及其上的物权状况并由登记机构管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性质在于,它是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依据,有四个特征: (1)统一性,即一个行政区域应建立一个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簿,使本区域内房地产权利的有关情况能够得到集中准确的反映; (2)官方性,即房地产登记簿由登记部门建立,具有公信力; (3)持久性,即房地产登记簿由登记部门永久保存; (4)公开性,即房地产登记簿可以公开查询,是对社会公示房地产权利状况的依据。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解答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X围和税额标准为何要定期调整? 《中华人民XX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17号令颁布的,同年11月1日起施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税种。我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是2000年经市政府批准施行的,至今已6年。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价值迅速增长,我市城区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标准于2003年和2005年先后两次进行了调整,一些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及税额标准与其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明显不相适应,造成了纳税人之间税负不公平,制约了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经济杠杆作用的充分发挥,所以,对不同的地段等级确定不同的税额标准并要进行定期调整是必然的,这样,才能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使用和优化配置,营造公平的纳税环境,体现土地的有偿性,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X的物业税,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提出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此次调整是为物业税改革和明年即将进行的征收标准调整提前做好准备,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先行提高一个水平,以缓解今后调整带来的更大压力。 二、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X围和税额标准做了哪些调整? 2006年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调整: (一)对地段等级做了调整。扩大了一等地区的征收X围,并将现行的其他地段等级上浮一等,同时,取消了城市六等和应税宿舍等级。 (二)对税额标准做了调整。城市三等地区的税额标准由4元/平方米提高到5元/平方米;县级市、县城的税额标准由1.5元/平方米提高到2.5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的税额标准由1元/平方米提高到2元/平方米。 (三)对税额标准适用办法做了调整。为公平税负,街路两侧从高适用等级税额标准。 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分为4类8个等级,即城市、县级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4类,其中城市分为5个等级,其他各类分别为1个等级,最高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10元,最低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为2元。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详见《XX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表》。 三、调整后应如何申报缴纳税款? (一)申报缴纳 2006年4季度应纳税款依新标准计算,按规定申报缴纳,1-3季度应补缴税款要单独申报缴纳,可于第4季度征期内一次申报补缴,为缓解企业资金紧X所带来的压力,也可于4季度按月申报补缴。对纳税人应补缴的调增税款,凡在年底之前补缴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二)表格文书下载 《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表》样式不变,增加了《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表填写补充须知》,请纳税人于第4季度征期内从XX市地方税务局外网(网址.sydsj.)“表格文书下载”栏目下载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 四、为方便纳税人缴税地税部门采取了哪些服务措施? (一)发布通告。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调整工作涉及的相关事项,XX市地方税务局于9月25日在《XX日报》发布了《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告》。 (二)宣传辅导。通过《XX日报》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解读新的税收政策,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辅导材料,召开专题会议讲解新的税收政策,各办税大厅将专门增设人员辅导纳税,同时,对调整后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将主动登门辅导纳税。 (三)增加申报期。本年度增加11、12两个月为临时申报期,纳税人可于这两个月的月初13日内申报补缴税款。

国土房管局工作总结计划

国土房管局工作总结计划

为贯彻落实市委九次党代会精神,市国土房管局1月4日、5日召开会议进行传达学习,局党委书记、局长简文豪同志在会上作了题为《提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服务于富民强市、科技兴市、依法治市现代化大都市建设大局》的讲话,在总结和发扬*6年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7年及今后5年的工作进行了展望和部署。该局局级领导、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局属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各区分局班子成员和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班子成员参加了会议。 *6年,广州国土房管系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开拓创新、团结奋进、忘我工作,圆满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许多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一是依法合理保护好、利用好国土资源,努力做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保障科学发展方面走在前列;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民,努力实现发展成果与人民共享,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走在前列;三是加强保持先进性教育,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在加强党的建设方面走在前列。 *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党的十七大召开前的一年。*6年8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正式做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进入了一个更加注重发展质量、更加注重公平正义的新阶段。*6年岁末,广州市第九次党代会胜利召开,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市委领导集体,并确立了今后五年富民强市、全面推进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的战略发展目标。*7年,市国土房管系统将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密围绕第九次党代会确立的富民强市、全面推进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的战略目标和各项要求,紧紧把握事关广州长远发展的4个着力提升点,结合广州实际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方面的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提高勤政廉政、团结合作、依法规范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和意识,进一步提高优先富民、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公平和谐的能力和意识,进一步提高求实创新、服务大局、保障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意识,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一是始终保持政治坚定、民主集中、廉洁奉公,完善体制提高素质,进一步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 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11〕61号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切实保护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市局制定了《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 农村宅基地处置与利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使用权范围内的农村房屋和地上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其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国土所在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区县(自治县)农村土地整治机构,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融资贷款和财政调度、拨付资金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金。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复垦及利用工作; (三)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约定归还市级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资金。 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退出宅基地周转金。 第二章处置 第五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可按下列任一规定处置: (一)保留。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继续保留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任何组织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 (二)流转。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含置换等)其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流转价格由农民自行协商,签订流转协议后应按有关规定到区县(自治县)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退出。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整栋退出能复垦产生地票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的,按照地票价款分配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复垦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为合规性证明,以复垦验收合格后的实测面积为准。附属设施用地权属不明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解。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不纳入退出范围,不作为地票来源: (一)违法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 (二)按有关规定建新房应拆旧房但已建新未拆旧的农村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及建(构)筑物; (三)无房地产权证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题目

1.(判断题)练习册169 对2014年以前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增值税 (×) 解析:对2014年以前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应税全额征收城镇土地增值税。 2.(单选题)练习册172 2014年甲盐场占地面积为3000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地35000平方米,生活区用地15000平方米,盐摊用地250000平方米,已知当地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0.8元,甲盐场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D) A.(35000+250000)×0.8=228000(元) B.300000×0.8=240000(元) C.(15000+250000)×0.8=212000(元) D.(35000+15000)×0.8=40000(元) 解析:对盐场,盐矿的生产产房、办公、生活区用品,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甲盐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5000+15000)×0.8=40000 3.(单选题) 练习册172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城市土地中,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A)A.企业生活区用地 B.国家机关自用的土地 C.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D.市政街道公共用地 解析:BCD属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4.甲企业2015年2月经批准新占用一块耕地建造办公楼,另占用一块非耕地建造企业仓库。下列关于甲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有关处理,说法正确的是(B) A.甲企业建造办公楼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且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B.甲企业建造办公楼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且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C.甲企业建造企业仓库,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应且批准征用之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D.甲企业建造企业仓库,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应且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判断题)练习册178 对公安部门无偿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计算机(书本324) 某企业实际占用面积为25000平方米,经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所在地段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每平方米税额为2元,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解析:该企业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25000×2=50000(元)

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职责

国土资源局工作职能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计划和政策建议,参与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县级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县级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复垦整理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 范本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查处理权属纠纷,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交汇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规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负责未利用地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

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土地利用各类数据的责任。开展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专项调查,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监督执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承担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有关管理工作,承办报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及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土地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偿工作。 (八)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督国土资源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管理县级规划矿区、对全县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有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管理地质勘

国土资源局单位介绍

国土资源局设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财务审计处、政策法规处、执法监察处、建设用地处、地政地籍处、地质矿产处、资源规划处、测绘管理处,按照纪检监察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组和监察室。设立了新浦、海州、连云、开发区、直属共5个国土资源分局,市局直属事业单位5个。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草拟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拟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有关政策;组织制订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区)、乡(镇)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专项规划。 3、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耕地开垦、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5、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定级、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6、依法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工作,组织土地进入市场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政府收购土地及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管理土地市场,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依法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承担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农地转用、征(使)用地的材料审查报批工作。 7、指导和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初审、土地使用权价格确认工作。 8、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审批与监督管理,制定矿业权出让、转让实施办法;组织发布地矿开发利用信息;培育与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负责对外合作区块审核;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9、统一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负责确认矿产储量评审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批;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

渝国土房管发170号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渝国土房管发〔2011〕170 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调整地票价款分配及拨付标准的通知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有关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地票价款分配的补充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 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决定调整地票价款拨付标准,落实地票价款再次分配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成本 (一)复垦项目工程成本拨付标准:1.5 万元/亩。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包括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工程施工费按 1.2 万元/亩拨付,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工程监理费、安全配套费按0.3 万元/亩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实际复垦项目工程成本发生情况与工程施工、规划设计、测绘、监理等单位结算有关费

用。工程成本拨付给区县(自治县)包干使用,实际工程成本低于 1.5 万元/亩的节余部分可转入区县(自治县)、乡镇及村社项目管理成本。 (二)复垦项目管理成本拨付标准:1.1 万元/亩。复垦项目管理成本分为市、区县(自治县)、乡镇、村社实施项目管理成本。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项目管理成本按0.1 万元/亩拨付;区县(自治县)、乡镇及村社项目管理成本按1 万元/亩拨付,主要用于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农村土地整治机构、乡镇、村社等管理支出,具体分配办法由区县(自治县)自行确定。 (三)复垦项目融资成本拨付标准:1.1 万元/亩。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垫资或贷款金额、同期人民银行确定的贷款利率等据实与银行结算复垦项目融资成本。融资成本拨付给区县(自治县)包干使用,实际融资成本低于 1.1 万元/亩的节余部分可转入区县(自治县)、乡镇及村社项目管理成本。 二、落实地票价款溢价分配政策 (一)复垦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的,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价款按85:15 比例分配。在渝国土房管发〔2010〕220 号文件确定的农户9.6 万元/亩、农村集体

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2016年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 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资料显示,征收土地使用税主要涉及到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征收时间三个方面。 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三、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 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主要部门职责

市国土房管局主要部门职责 办公室 负责人:李春华 (一)负责局系统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并保障局长指挥系统畅通有效; (二)负责局各类来文、来函的接收、拟办、运转、领导批办事项督办工作; (三)负责局发公文的审核、报批、印发及与相关单位会签件的办理工作; (四)负责局行政月份、季度、年度工作计划起草、上报及局长交办文稿的起草等工作; (五)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纪要起草及会务工作; (六)负责局行政事务网上办公规X化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安排、协调局各种会议及会务工作; (八)负责安排、协调局各种公务接待工作; (九)负责局系统、市有关部门及上级领导机关等对外联络工作; (十)负责局系统综合治理、保卫、计划生育、爱国卫生、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及机关值班等工作; (十一)负责局印章管理、XX文件及机关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业务处 负责人:X凤和 (一)负责局综合性业务的协调、落实工作; (二)负责组织推动局“金土工程”等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三)负责局业务协调会的组织工作,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处室的需要协调解决的业务进行协调,并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协调情况; (四)负责局土地出让业务会议及综合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和有关决定事项的监督落实工作; (五)负责土资委会议材料等有关综合性业务的汇报、报告的起草工作; (六)负责与市规划等部门综合协调业务联席会的组织工作; (七)按局领导的决定,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对改革、调整后的综合性业务的流程进行修订; (八)负责土地业务审批工作专报的起草、上报工作; (九)负责有关调研的组织工作及有关决定事项的监督落实工作; (十)负责滨海新区土地改革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编制下达经济运行计划及公房修缮计划、增加值计划、社会消费品零售额计划、节水计划等专项计划,并监督计划的落实; (十二)负责国土资源、房地产、住房保障和改革的统计工作,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和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建委等有关部门相关统计月、季、年报表工作,综合统计月度分析及行业统计数据发布; (十三)负责编制局五年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四)负责组织开展经济普查工作; (十五)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的承办工作。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发[2009]2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分局),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市级各土地储备集团公司: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关于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9号)(以下简称《通知》)是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腐败的重要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学习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贯彻落实《通知》工作,迅速组织学习,全面理解把握《通知》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各环节的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利用的执法监督,进一步强化对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的监管和行业自律。要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使政府、各部门领导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加强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的自觉性。 二、加强内外业调查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书与出让行为 (一)摸清拟供应土地周边及空间关系并及时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前,应认真调查该宗土地地表各类管网,空中电网、轨道交通、微波、航空器等空中走廊,地下轨道交通、各类管网、人防设施、地质(震)灾害、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交通进出口方位、水电气接口及容量、各类安全保护距离、周边景观视线通廊,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军事设施,放射性物质、粉尘及噪音污染源,变电站、加(配)油(气)站、油气井口、垃圾处理场、广告牌等设施对宗地的影响程度等基础工作,对土地利用有明显影响的应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告知。 (二)充分利用地形地籍电子图件反映相关要素。依照渝府发[2008]119号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各区县(自治县)要在对拟供应的土地熟地化之后,按规划部门发出的规划条件函的附图要求实地放线,并转绘在1/500到1/1000地籍图上、注明拐点座标(地上、地下),用不同的线型关系进一步分清拟供应土地的出让、划拨性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上、地下空间关系。该图件表达的宗地形状、净建设用地面积以及地上、地下空间关系,应与规划条件函附图一致。同时,将两类图件作为拟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有效的技术文件,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告知。若规划条件函的附图与该地籍图有不一致之处,应予特别提示。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将两类图纸电子化。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及公示文书。要认真组织学习《合同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认真贯彻落实渝府发[2008]119号文第四条、第十九条的要求,一要建立土地供应重大事项有关部门会审制度。土地供应方式、供应价格、供应数量等重大事项要由多部门集体会审研究确定。主城规划区内的由区国土分局对土地供应价格予以初审后,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进行成本审计(评估),再由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体会审确定;主城区外的参照执行。二要

中 山 市 国 土 资 源 局(房 地 产 管 理 局)办 事 指 引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 受理部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合同登记备案股 咨询电话:88833130、88232319、88384830 一、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登记部门办理备案申请人领取登记备案表 二、所需资料(以下1-8项资料由发展商一次性提交): 1、发展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中山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预售证项目平面图等或《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正 本及复印件,楼盘用地示意图; 3、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 4、签约公章样本;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签章(签字)样本; 6、签约委托书; 7、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签章(签字)样本; 8、经办委托书;(样本由交易所提供) 9、《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一份;买受人为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还须经 公证;(打印网上签定的合同) 10、买受人身份证明: (1)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 (2)属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工商企业查询资料; (3)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的,提供机构代码证或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买受人为未成年人的,需由其监护人代签名,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户口簿或关系证明等相关资料; (5)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须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非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境外个人、企业或组织(包括港澳台地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均须经过公证

或认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11、《商品房购销合同销售、抵押登记备案送呈回执表》。(交易所提供) 三、办理期限: 自收件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 四、温馨提示: 港、澳、台及外国办理公证或认证途径如下: 1、香港:先经国家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公证,提供中文译本,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 港)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办理转递手续。 2、澳门:经新华社澳门分社外事部或澳门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部或中国 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3、台湾:须经公司注册地或个人住所地的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台湾财团法人海峡基 金会(海基会)转递至广东省公证协会办理有关认证手续后方可采证。 4、外国:经我国驻(地区)使馆或领事馆(代办处)公证,并提供中文译本。 五、查询网址: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在线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3311196824.html, 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3311196824.html, 注: 1、复印件需加盖发展商公章并核实与原件相符。 2、每份买卖合同只能就一套(一单元)商品房的销售事项作出约定,且每份买卖合同对 应一份登记备案表。 中山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印制 2010年09月

国务院令(2006年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483号 成文日期:2006-12-3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2006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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