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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主要内容介绍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主要内容介绍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主要内容介绍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主要内容介绍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总则部分主要强调和阐述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验收规范编制的宗旨和原则,二是验收规范的适用范围,三是统一标准、各专业验收规范及其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编制的宗旨、原则和主要内容

通过技术立法的形式,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方法、验收的内容、验收的质量指标、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质量验收的程序。

统一标准编制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原则。

统一标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内容规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为统一房屋建筑工程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编制,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质量指标的设置和要求、验收程序和组织提出了原则要求,以指导本系列规范的编制,掌握内容的繁简,质量指标的多少、宽严程度等,使系列规范协调一致。

第二部分内容直接规定了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从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和组成、质量指标的设置到验收程序和组织都做了具体规定。所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系列标准包括统一标准和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必须配合使用。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分别规定的是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程序和组织;统一标准是在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上,规定了对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内容、程序和组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构成对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的适用范围

88验评标准主要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这里的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工程和与房屋建筑工程类似的构筑物;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是指与建筑物有关的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只局限于现场进行的建筑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不包括由生产厂(含现场预制)提供的构件、配件的质量评定,不包括高层、超高层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特种混凝土或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砌体结构的质量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1.0.2条给出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只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包括建筑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Π程、屋面工程、给水排水工程、采暖工程、电气安装工程(强电)、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智能建筑(弱电)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未包括民用建筑工程中燃气管道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不适用于对铁道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矿山工程、隧道工程及其它专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对这些专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依据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

不适用于对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审查验收。有关设计文件质量的审查验收,按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不适用于对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对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出现的质量问题,如房屋裂缝问题、渗漏水问题等,建筑工程在使用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用户违规使用、施工质量、勘察设计质量、建设水准等,不能按本ˉ标准相关要求进行评判,应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评判。

三、与质量验收规范配合使用的规范、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的编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及其它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内容源自原《验评标准》中有关质量检验的内容,原《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有关施工质量验收的内容,将两部分内容集中、组合、优化、提升而成,引人了近年来有关的建筑技术研究成果、工僻质量管理经验、先一进的检测手段等内容,所以新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构建的是一个全新的建筑A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体系。规范体系涉及现行国家和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关技术标准,如建筑工程施工用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材质及性能检测和验收要求。为了体现政府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最低要求(国家规范规定的质量指标,只确立“合格”一个质量等级),发挥施工企业的积极性,建筑工程施t质量验收系列规范实施的同时,废止了原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企业建立与系列规范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标准作为企业标准,作为施工操作、上岗培训、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的基础,保证质量验收规范的落实。新的系列验收规范只确立一个质量等级——合格,企业要发挥积极性,提高社会信誉,创出更高质量的工程。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管理,强化工程质量验收的质量指标,就必须完善质量检测手段、检测方法、检测管理、检测设备,使检测结果具有规范性和可比性,将用于质量验收的质量指标尽量数据化,增加质量验收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参见图1-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支撑体系)

四、新增术语

1.建筑工程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

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大家已注意到,原验评标准讲建筑安装工程,本标准规范讲建筑工程,其内容所指是一致的,做这种改动的目的是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提法相一致。

2.建筑工程质量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耐久

性能、环境保护方面所有的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验收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的确认。

4.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

性能是否符合所进行的活动。

5.检验批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6.见证取样检验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7.主控项目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作用的检验项目。这些项目是保证Π程质量的重要项目,是必须达到的要求,是用以确定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主要性能的。

对主控项目所规定的质量指标,如果因达不到要求就降低该工程项目的性能指标,就会严重影响工程的安全性能;如果擅自提高要求就等于提高了程性能指标,就会增加工程造价。如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是保证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Π程强度的重要性能,所以是必须达到的。

主控项目包括:重要的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设备性能及附件的材质、技术性能等;结构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等检验数据、工程性能的检测。

8.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这些检验项目虽然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但对观感性能、耐久性能、适用性能有较大影响。这些项目在验收时,也应符合相关要求。

包括:对允许有一定偏差的项目,要求80%以上检查点的偏差值在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内,允许有20%以下的检查点的偏差值超出规范允许偏差一定范围,但不得超出规范允许偏差值的150%。不能确定偏差值而允许存在一定缺陷的项目,则以缺陷的数量来区分,如砖砌体预埋拉结筋,其留置间距偏差,钢筋混凝土钢筋窟筋长度。一些无法定量而只能采用定性的项目,如碎拼大理石地面颜色协调,无明显裂缝和坑洼;油漆工程中中级油漆的光亮和光滑要求;卫生洁具给水配件安装项目,接口严密;门窗起闭灵活等。

第二节基本规定

基本规定中,重点对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建筑工样施Π质量的过程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标准,提出了对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的建议。

一、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统一标准第3.0.1条规定: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了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按天津市工程建设统一用表SG—006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SG-006)应由施工单位自查记录,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记录,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复核,并做出检查结论。

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首先应有相应的施丁技术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的总和。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重点之一,政府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制定关于工程质量验收的技术标准,将其确立的关于工程质量合格的质量指标作为对工程质量的统一的最低的要求,是政府行使对工程质量管理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手段。

各施工企业的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良莠不一;施工机械设备千差万别;各地区建筑原材料客观上存在差异;各施工单位采用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工艺手段、施工方法、参建各方的现场配合、现场条件各不相同;每个施工企业承建泊单位工程,同一施工企业承建的不同的单位工程,其场地地质条件、气候条件、临近建构筑物特征、地下情况(地下管网、通讯线缆、地下建筑物)、地上情况(施工作业面、地面设施如高压线缆、通讯线缆、地上建筑物)等施工环境条件不同。即影响工程质量的人、机、料、法、环不同,施工企业根据自身企业的特点,采取的施工工艺方法不同。过去通过全国统一的施工工标准,指导不同的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缺乏针对性、指导性、不利于施工企业主观能动性的发挥,限制了先进施工工艺的应用和企业提高施工工艺水平的积极性。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SG—006

天津市建委制国家制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并将其作为国家强制性规范。将施工工艺标准作为企业标准,由施工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编制相应的施工工艺标准,作为施工操作的依据,用其指导企业的施工,是保证国家标准贯彻落实的基础,所以,企业制定的施工工艺标准所确立的有关工程质量合格的质量水准必须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图2-1为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

图2-1 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措施

同时还要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质量责任制的落实、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的核查、分包方资质与对分包方的管理、施工图审查情况、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工程质量检查、搅拌站及计量设备、现场

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

1.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

(1)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部、省有关规定,依工程管辖权限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方可组织开工建设。工程报建制度不是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但施工现场应有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将依法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投标前评审制度

施工企业在投标或签订合同前,经营部门应会同技术部门对标书或合同的条款进行自评审,以确保本企业的施工技术、组织管理和建设资金满足合同中对质量和工期的要求。

(3)工程项目总承包负责制度

总承包单位对单位工程的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分包的,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建筑法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施工企业应坚持以技术进步来保证施工质量的原则,技术部门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针对特殊工序要编制有针对性的作业指导书。每个工种、每道工序施工前要组织进行各级技术交底,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长的技术交底,工长对班组长的技术交底,班组长对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

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6)样板引路制度

施工操作要注意工序的优化、引进先进工艺和工序的标准化操作,在施工中不断探索和积累操作

管理经验。每个分项工程都要在开始大面积操作前做出样板,包括样板墙、样板问、样板件等,做到标准实物化,操作统一化,目标明确化,质量一致化。

(7)

(8)落实施工过程的三检制度

实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自检要做文字记录。隐蔽工程要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技术负

责人、项目质量检查员、班组长进行自查,合格后报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等。

(9)质量否决制度

对不合格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必须进行处理。对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整改;让不合格的检验批、分项工程流入后续工序的施工,要追究班组长的质量责任;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整改;让不合格的分部工程流入下道工序,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让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

要追究施工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10)成品保护制度

项目管理人员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减少工序间交叉作业。上下工序间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做好

记录。如下道工序的施工可能对上道工序形成的成品造成影响,应征得上道工序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避免破坏和污染。

(11)工程质量自查交验制度

施工企业按国家标准、规范对工程质量自检自查自评,合格后形成工程质量的记录,作为提交监理组织验收的依据,也作为对工程量核算及操作人员工作景评定的依据。

(12)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竣工后应在建筑物醒目位置镶嵌标牌,注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开竣工日期。施工单位要主动做好回访工作,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实行工程保修制度。对建筑工程质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13)培训上岗制度

对参与工程建设的所有管理及操作人员,均应经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因无证指挥、无证操作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外,捋要谆究企业主要管理者的责任。

(1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建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要马上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现场抢险和保护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事故等级逐级上报,同时按照三不放过原则,按照规定调查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对工程质量事故上报不及时、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跑责任。

2.岗位质量责任制的检查

岗位质量责任制主要是明确各岗位的质量责任。施工现场应有一个质量管理框图,理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关系,明确公司负责人、现场项目负责人、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班组长、专职质量检查员、现场操作人员、(材料、设备)采购人员的质量责任。

全面质量管理必须实施全企业、全过程、全体人员共同参与的质量管理。工程质量是施工单位各部门、各环节、各项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质量保证工作的中心是认真履行各自的质量职能,所以,建立各部门、各级人员的质量责任制是十分必要的。制定质量责任制,要目标明确,职责分明,权责一致。在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企业经理

①经理是企业质量保证的最高领导者和组织者,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②贯彻执行国家的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批准本企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细则。

③组织有关人员制定企业质量目标计划。

④及时掌握企业的工程质量动态,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关系,组织讨论和决定重大质量决策。

⑤组织制定或批准必要的质量奖惩政策,奖励质量工作先进人员,惩罚重大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审批质量管理部门的质量奖惩意见和报告。

⑥批准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⑦检查总工程师的工作和质量保证体系。

(2)总工程师

①执行企业经理的质量决策意志,对质量保证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工作。

②对本企业质量保证工作中的技术问题负全面责任。

③认真组织贯彻国家各项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做好有关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技术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工作;组织编写企业的工法、企业标准、工艺规程等具体措施;组织《质量保证手册》的编写与实施。

④组织审核本企业的质量指标计划,审查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检查实施情况。

⑤参加组织本企业的质量工作会议,分析本企业质量工作倾向;分析重大质量问题的治理决策,提出技术措施和处理意见;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批准处理实施方案。

⑥听取质量保证部门的情况汇报,制止任何严重影响质量的决定的实施,有权制止严重违章施工的继续,决定有关违章施工的返工。

⑦组织推广新技术,不断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组织制定本企业新技术应用计划并检查实施情况。

(3)质量管理部门

①对本企业质量保证的具体工作负全面责任。

②贯彻执行上级的质量政策、规定,经理、总工程师关于质量管理的意见及决策,组织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质量手册的实施。

③组织制定保证质量目标及质量指标的措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④组织本系统质量保证活动,监督检查所属各部门、机构工作质量,对发现的问题,有权处理解决。

⑤有权及时制止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一切行为,有权提出停工要求和立即决定停工,并上报经理或总工程师。

⑥分析质量动态和综合质量信息,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经理和总工程师。

⑦负责组织本企业的质量检查,参加或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及事故处理后的复查,并及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力意见。

⑧执行企业质量奖惩政策,定期提出企业内部质量奖惩意见。

⑨对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交工或囚质量保证工作失误造成了严重质量问题,应负管理责任。

(4)项目负责人

①项目负责人是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组织者和质量保证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②组织施工现场的质量保证活动,认真落实《质量保证手册》及技术、质量部门下达的各项措施要求。

③接受质量保证部门及检验人员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对提出的问题应认真处理或整改,并针对问题性质及工序能力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措施。

④组织现场有关管理人员开展自检、互检、交接检,开展质量预控活动,督促管理人员、班组做好自检记录、施工记录等各项质量记录。

⑤力日强基层管理工作,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严格要求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按程序办事,坚持质量第一的思想,对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应予以制止,并决定返工,承担直接责任。

⑥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及时上报事故真相,及时按处理方案组织处理。

⑦组织开展有效活动(样板引路、无重大事故、消除质量通病、QC小组活动、竣工回访等),提高工程质量。

⑧力口强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者的技术素质。

(5)项目技术负责人

①对工程项目质量负技术责任。

②依据上级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和设计图纸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技术交底。

③贯彻执行《质量管理手册》中有关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

④对质量管理中的失控环节、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判断,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

⑤有权制止违背国家标准、规范、技术措施要求和操作规程施工的行为,及时纠正已造成的质量问题。

⑥检查现场质量自检情况及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

⑦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及时上报,并提出分析意见及处理办法。

⑧组织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参加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定,审查施工技术资料,做好竣工质量验收的准备。

⑨协助质量检查员开展质量检查,认真做好测量防线、材料、施工试验、隐蔽预检等施工记录。

⑩指导QC小组活动,审查QC小组活动成果报告。

(6)专业工长、施工班组长

①专业工长和施工班组长是具体操作的组织者,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②认真执行上级各项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操作规程和技术措施要求,严格按图施工,切实保证本工序的施工质量。

③组织班组自检,认真做好记录和必要的标记。施工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④接受技术、质检人员的监督、检查,并为检查人员提供相应的条件和数据。

⑤施工中发现使用的建筑材料、购配件有变异要及时反映,拒绝使用不合格的材料。

⑥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事故要实事求是地报告,提供真实情况和数据,以便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隐瞒或谎报,要追究工长和班组长的责任。

(7)专职质量检查员

①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持证上岗,对管辖范围的检查工作全面负责。

②严把材料检验、工序交接、隐蔽验收关,审查操作者的资格和技术熟练情况,审查检验批工程评定及有关施工记录,漏检、漏评或不负责任,要追究其质量责任。

③对违反操作规程、技术措施、技术交底、设计图纸等情况,应坚持原则,立即提出或制止,可决定返修或停工,通过项目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并可逐级上报。

④负责区域内质量动态分析和事故调查处理。

⑤协助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做好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8)操作者

①施工操作人员是直接将设计付诸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工程质量起决定作用的责任者,应对工程质量负直接操作责任。

②坚持按技术操作规程、技术交底及图纸要求施工,违反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负直接操作责任。ˉ

③按规定做好自检和必备的标记。

④在本岗位操作严格,做到不合格的材料配件不使用;不合格的上道工序不承接;不合格的本道工序不交工。

⑤接受质检员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出现质量问题主动报告真实情况。

⑥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熟悉本工种的工艺操作规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3.主要专业工种上岗证书的检查

建筑施工队伍的操作者和管理者,是建筑工程施工的主体,是工程产品形成的直接创造者,人员素质高低和质量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工程产品的质量,所以,要认真抓好操作人员的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操作者的生产技能,严格操作者的技术资格,是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重要途径。下列人员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应持有岗位合格证书:

(1)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是行政职务,在承担工程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职业资格。

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负责人,过去和当前过渡时期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和注册,获得《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培训合格证》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今后必须取得《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

(2)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职业资格国家未作统一规定,但应具有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的结构特征、规模大小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多层房屋建筑或建筑面积较小(1万平方米以内)的一般工程项目,应考虑由具有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现场施工经验、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高层建筑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项目和住宅小区,应考虑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超高层建筑、技术复杂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和住宅小区,应考虑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

(3)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工长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由具有岗位证书的人员担任。

(4)负责施工试验、测量放线、资料管理的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具有岗位证书的人员担任。

(5)特殊专业工种(电焊工、电工、钢筋工、起重工、安装工、架子工等)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它专业的操作人员应按其专业技术技能划分为高、中、初二级技术工人,限定各级操作技术人员的职业范围。

4.分包方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的检查

由于建筑工程涉及专业较多,一个施工单位很难完成一个单位工程的全部专业工程的施工,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施工单位将部分专业工程项目分包给专业施工队伍承建,或者建设单位直接将部分专业工程项目直接分包给专业施工队伍承建,分包单位的资质就成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前提,因此,应对分包单位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具备其分包工程项目的资质要求。要审查分包单位是否具有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条件完成分包工程项目的能力;审查该分包单位的企业简介、生产技术实力及过去的施工经验与业绩;审查该分包单位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是否可以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

分包单位进场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向分包单位交待其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要求、质量指标,施工过程中项目质量的控制程序、内容和要求,检查执行情况。

5.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遵守的上项制度。建设部2000年以建设(2000)41号文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规定施工囵应按该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施工图审查情况”的检查包括:

(1)对“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检查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报送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施Π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①建筑物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②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③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④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才能作为工程施工和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2)对施工技术交底的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规定的施工图设计审查不是对施工图的全面审查,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涉及强制性标准条文部分的内容进行审查。因此,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在用于工程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和施工图纸会审是一项技术准备工作,通常是先交底,后会审。

技术交底是设计单位在向施工单位全面介绍设计思想的基础上,对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重要结构部位和易被施工单位忽视的技术问题,进行技术上的交待,并提出确保施工质量的具体技术要求。在组织技术交底后,施工单位应熟悉图纸,检查下列内容:

①设计单位具备与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相符合的资质,图纸内容符合规定要求。

②设计计算的假定和采用的处理方法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当套用标准图时是否同工程实际相适应,有无漏洞。

③地震设防烈度是否符合当地要求,抗震结构是否符合抗震要求。

④设计的施工图纸中规定采用的特殊材料是否有现行的质量标准打无标准时,图纸中是否明确给出了质量指标,其它材料是否能代替。

⑤查看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建筑设备安装图纸之间的几何尺寸、平面位置、标高是否一致,表示方法是否清楚;建筑结构与各专业图纸是否存在差错和矛盾;各种预留孔洞的位置、尺寸是否统一;施工时如何衔接和交叉。

⑥施工图中所列的各种标准图在当地是否适用。

⑦消防、防火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

施工单位在组织对施工图熟悉检查过程中,发现地质勘查报告和施工图中有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的,要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修正,否则不能施工。

(3)对“图纸会审记录”的检查

在设计单位施工技术交底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熟悉检查图纸基础上,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对图纸会审或交底记录的检查,就是对会审时记录

的内容、签证等项目的审查。审查的内容有:

①会审或交底的时间、地点、参会单位和人员。

②会审或交底的工作程序。

③会审或交底的内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各种问题和要求,对图纸中出现的问题要求修改的内容,以及会审或交底时所讨论的其它内容。

④会审或交底时最终所达成的决定事项。-

⑤所遗留下来的问题及解决的时间、任务和分工。

⑥各单位在记录上的签字。

通过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将有利于施工单位对图纸结构和设计意图的理解,并提出施工图设计中的问题、矛盾和技术事项,共同制定进一步完善的方案。

6.地质勘察资料的审查

工程项目的地质勘察是为查明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地层土壤、岩石特性、地质构造、水文条件和各种自然现象等进行的测量、测绘、地质调查、测试、勘探、鉴定和综合评价等系列工作。工程地质勘察分为选址勘察、设计勘察、施工勘察等几个阶段。对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审查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拟建场地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岩石和土质的物理力学性质,并有对地基稳定性及承载力做出正确评价的内容;

应对不良地质做出科学的防止措施;

应有地下水的埋藏条件、侵蚀性、地层渗透性及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陈述;

应有地基岩石和土及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变化及影响的判断分析及防治措施。

7.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审批的检查

建设部1991年12月5日发布的建设部令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任务情况。

(2)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3)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4)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5)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

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8.施工技术标准的检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颁布实施以后,还需要有关标准规范的支持。关于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专业规范由国家统一制定并颁布实施了这些规范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依据。施工企业(行业协会)为了控制工程质量,应制定有关施工工艺标准、操作规程、

管理标准、评优标准等。每一个工种、每一个分项工程都应有相应的标准作指导,保证工程质量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9.工程质量检验制度的检查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的检查应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1)用于建筑工程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进行现场验收和按规定进行复验制度;凡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未经复验或复验不合格,监理工程师不得签认,并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施工过程“三检制”

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制度。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时具有质量一票否决权,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需要返修的必须进行返工,返工的工程不计返工者的工作量,要与操作者的业绩挂钩。

班组之间和班组内部检验制度,操作者对自己施工的工程质量必须进行检查!可以以个人为单位,可以以班组为单位进行检查;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工种交接检验;施工的各道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工序交接检验制度,明确质量责任。

(3)工程实体抽样检验制度。

10.搅泮站及计量设备的检查

混凝土是建筑工程的主要结构材料之一,目前大多数大中城市已集中使用商品混凝土,但尚有很多中小城市采用现场拌制混凝土的方法。影响混凝土的质量因素很多,而混凝土配合比对混凝土强度的影响至关重要,混凝土配合比要经过试验试配,现场搅拌混凝土要严格按重量比计量。要现场检查有无计量设备,计量设备是否经过校验。

11.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的检查

该项检查其实并非在施工之前就能全面检查,而是在施工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应根据现场情况,合理存放与管理建筑材料及设备。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3.0.3条是强制性条文,主要对建筑工程的一些重要环节和事项提出要求,保证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工作质量,适用于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全过程,包括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一个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由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的质量验收规范共同完成,统一标准规定了各专业标准的统一要求i规定了单位工程的验收内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由各专业验收规范来完成,单位工程的验收由统一标准来完成。由统一标准构筑的验收规范体系是一个整体。

就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质量指标体系来讲,一个验收对象只有一个标准。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达到这个标准就是合格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这个标准来验收工程,不应降低这个标准。

这个规范体系只是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它确立了关于合格工程质量的指标,这个指标是基本的,也是最低的;由于达到合格质量指标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因此本规范体系不规定完成任务的具体施工方法,而将这些施工方法标准交由施工企业自行制定,针对性、指导性更强,更有利于施工企业主观能动性的发挥,鼓励先进施工工艺的应用,激发企业提高施工工艺水平的积极性。

落实本款强制性条文的具体措施就是根据新验收规范体系的要求,通过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表格,规范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格,并按表格规定的要求逐步验收。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勘察是对设计及施工需要的工程地质提供地质资料及现场资料情况的,是设计的主要基础材料之一。设计文件是将工程项目要求,经济合理地将工程项目形成设计文件,设计要符合有关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经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的设计图纸,是指导工程施工设计的依据,施工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基本要求,也是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设计是将建筑意图变为设计图纸,施工是将设计图纸表达的意图变为实物。

工程勘察为工程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在进行施工总平面规划、地下施工方案制定、判断桩基工程施工过程控制效果等方面,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将起到重要作用。

落实本款强制性条文的具体措施是:施工企业坚持按图施工的原则;施工图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按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修改;施工单位在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首先阅读工程勘察报告,根据其对施工现场的地质评价建议,进行施工现场的总平面设计,制定地基开挖措施等有关技术措施,以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验收规范的落实必须由掌握验收规范的人执行,只有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理论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人来掌握验收规范,才能保证验收规范的正确执行。本条规定验收人员必须具有规定的资格。

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人才资源状况不同,工程的内容、复杂程度不同,对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人员的要求,规范做了原则性要求,具体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检验批、分项工程由监理工程师验收,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对此,各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按规定进行检查。

需要强调的是,施工企业的质量检查员是掌握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具体人员,是施工企业的质量把关人员,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质量管理权利,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按规定进行检查。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工艺标准体系应不低于国家验收规范质量指标要求。施工企业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按操作依据的标准(企业标准如施工工艺标准)和设计文件自检合格后,再交由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分为生产、验收两个质量责任段。施工企业负责生产阶段的质量责任,监理企业负责验收阶段的质量责任。施工企业自检后将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提交监理验收,监理企业经认真验收,确认其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的相关要求时,施工企业承担相应的生产质量责任;如果监理企业敷衍塞责,或监理不到位,验收过程马马虎虎,误将其作为合格工程进行验收签认,监理企业承担将不合格工程作为合格工程进行验收的质量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要求按规定表格形成验收记录,由企业检查人员和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和有关工程主要质量责任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

具体落实措施包括三个层面:

①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具体规定,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应有具体的操作规程,按其进行培训、交底和具体操作,达到企业规定的质量目标,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交付验收前,必须自行检查评定,达到企业施工技术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不低于国家质量验

收规范),才能交监理和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②施工企业必须制定有自己的操作依据——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批准人签字,有批准日期、执行日期,有标准名称及编号,不得低于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在企业标准体系中能查到。按其培训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质量检查评定,是保证工程质量通过验收的基础。

③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对施工单位不经自行组织检查评定合格,或不经检查评定,不执行企业标准和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将不合格的工程(含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交出验收的,要进行处罚或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对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不按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验收,将达不到合格的工程通过验收,要对监理(或建设)单位进行处罚或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隐蔽工程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在各专业验收规范中均有明确规定。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对其先行检查,符合要求后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等参加验收。对工程质量有把握时,也可按工程进度先通知、先检查,或与有关人员一起检查认可。按建设部(1999)176号文件要求,地勘单位应参加对地基基础隐蔽工程隐蔽前的验收。

隐蔽工程的验收,由施工单位根据自检情况先填隐蔽Π程验收记录表,然后再交由监理工程师验收并签字认可,形成文件。隐蔽工程的监理,可以是旁站监理,也可以是平行监理,还可抽查检验。

归结起来,隐蔽工程的验收应坚持“企业自查,共同验收,形成文件,签字确认,存档备查”的制度。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见证取样的规定

取样是按有关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实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取样地移送至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过程。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检验的重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少检测单位热衷于为其它单位提供委托试验服务;另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滋生了由于试样取样不规范以及少数单位弄虚作假而出现试样合格而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现象,使检测手段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

为加强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试样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确保试样的真实性,制止检测机构出具只对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建设部以(2000)211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实验室进行试验。

(2)见证取样送检的数量和范围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其连接接头试件。

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⑦地下、屋面、厨厕浴卫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⑧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3)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建设单位应向Π程受监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本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的姓名等基本情况,以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核对。

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标志,确认无误后方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并加盖“见证取样送检”条章。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需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4)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①对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

·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

·必须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施工专业知识。

·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证书”。

②见证人员的职责:

·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送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委托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

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样,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标明工程名称、样品名称等必须的内容,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对试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有法定责任。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这里包括两个方面的意见:一是验收规范的内容不全是验收内容,除了检验批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外,还有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一般规定等,对其施工工艺、过程控制、验收组织、程序、要求等的辅助规定,除了黑体字的强制性条文应作为强制执行的内容外,其它条文不作为验收内容。二是检验批的验收内容,只按列为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条款来验收!不能随意扩大验收内容范围和提高质量标准。如需要扩大内容范围和提高质量标准时,可在承包合同中规定,并明确增加费用及扩大部分的验收规范和验收人员等事项。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本款是这次验收规范修订的重大突破,以前工程完工后通常是不进行检测的,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完成就行了。但是,有些工序当有关工序完成后很可能改变了前道工序原来的质量情况!如钢筋位置,绑扎完钢筋检查,位置都是符合要求的,但将混凝土浇注完后,钢筋是否保持原来的位置就不好判断了,就需要验证检测。还有混凝土强度实体检测、防水效果检测|管道强度及畅通检测等,都需要验证性检测。这样对正确评价工程质量很有帮助。这些项目在分部工程中给出,可以由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一起抽样检测,也可以由施工方

进行,请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监理、建设单位等也可自己进行验证性抽测,但抽测范围、项目应严格控制,以免增加工程费用。目前,只应以验收规范列出的项目为准,不宜再扩大和增加。

为确保本款规定全面落实,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开始就制定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将检测项目、检测时间、使用的方法标准、检测单位等说明,提高检测的计划性。为保证检测项目的及时进行,应尽量安排在分部工程中抽测,不要等到单位工程验收时才检测。按规定的项目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这是保证见证取样检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的数据的规范性、准确性、可靠性的先决条件。检测单位应有相应资质,有必要的管理制度和检测程序及审核制度,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设备、仪器应通过计量检定,在有效期内,保持良好的状态。操作人员应有上岗证。

相应资质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业务范围,具有相应设备条件,人员经过培训有上岗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并通过计量认证古

按《天津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按规定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据此规定,在天津市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查认可证书》同时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业务。

为了规范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行为,规范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天津市建委根据国家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天津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对承担建筑材料检测、地基基础检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的检测机构资质条件提出了基本要求。

一份可用来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的检测报告,其报告格式应符合要求,报告内容应完整,报告检测项目参数符合要求,应加盖由计量认证合格标志的“CMA”印章,应加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认可标志的检测专用方章,应加盖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的业务专用章,要求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项目还应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条章;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这次验收规范为了强调完善手段和确保结构质量,将观感质量放到比较次要位置。但不能不要,一是观感质量还得兼顾,二是完工后的现场综合检查很重要,可以对工程的整体效果有一个核实。宏观性对工程整体进行一次全面验收检查,其内容也不仅限于感观方面,如对缺损的局部提出进一步完善修改,对一些可操作的部件进行试用,能开启的进行开启检查,对总体的效果进行评价等。但由于这项工作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对不影响安全、功能的装饰等外观质量,只评出好、一般、差。而且规定不影响工程质量的验收。好、一般都没有什么可说,通过验收就完了;但对差的评价,能修就修,不能修的就协商解决。评价好、一般、差的标准,原则就是各分项工程的主控项目及一般项圉中的有关部分,由验收人员综合考虑,故提出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定。现场检查,房屋四周尽量走刭,室内重要部位及有代表性房间尽量看到,有关设备能运行的尽可能要运行。验收人员以监理单位为主,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不少于3个监理工程师参加,并有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部门的人员以及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技术、质量人员参加,其观感质量好、一般、差的评价,经过现场检查,在听

取各方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为主导和监理工程师共同商定。

这样做既能将工程的观感质量进行一次宏观全面评价,又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评价,突出了验收的重点,兼顾了一般性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大全9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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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已经开始执行了,为此向广大同行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填写范例与指南》的学习。 土建部分检验批划分方法 1.1 检验批的划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 中的第4.0.7条规定“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对于附录B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未涵盖的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针对本条规定,可以由各个专业技术负责人在开工前把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确定下来,上交监理审批。参照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法如下:1.地基与基础(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中没有具体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法,根据施工经验,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子分部一般划分为一个检验批,如果工程量很大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要求分段施工的,可以按照施工段划分。(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中的第3.0.13 条对分项工程检验批及抽样数量的规定如下:1 )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和细部构造防水工程应按结构层、变形缝或后浇带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2 )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应按隧道区间、变形缝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3 )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应各为一个检验批;4 )各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细部构造应为全数检查,其他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2 .主体结构(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中没有具体规定检验批的划分方法,根据施工经验,模板、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的检验批应按照施工段划分,其中钢筋原材应按照进场计划划分检验批。 (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中第3.0.20 条规定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2 )不超过250m3砌体; 3 )主体结构砌体一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中规定如下:10.1.2 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 11.1.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可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地下钢结构可按不同地下层划分检验批12.1.2 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施工段或空间刚度单元划分成一个或若干检验批。13.1.2压型金属板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可按变形缝、楼层、施工段或屋面、墙面、楼面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其余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划分与钢结构安装工程保持一致,或者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4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576-2010 中规定如下:10.1.3 单层铝合金安装工程应按变形缝或空间刚度单元等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多层铝合金结构安装工程应按楼层或施工段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11.1.2 铝合金空间网格结构安装工程应按变形缝、施工段或空间刚度单元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12.1.2 铝合金面板的制作和安装工程应按变形缝、施工段、轴线等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13.1.2 铝合金幕墙结构安装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划分检验批:相同设计、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幕墙工程每500㎡~ 1000㎡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应划分为一个检验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标准

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 1、新版标准规编制提出“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方针。 2、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 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 验体。 4、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5、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6、抽样检查:按照规定的抽样检查,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 目中,按检验批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7、抽样方案:根据检测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8、观感质量:通过观测和必要的测量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9、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 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10、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1、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测,并应共同确认。 12、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测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对重要的检测项目当(尚)可采用简易快速的检测方法时,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经实践检测的有效的抽样方案。 13、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1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15、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16、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 17、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18、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9、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所包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3、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包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1、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由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够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22、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23、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则 1、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统一准则。 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全使用。 二、术语 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4、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5、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理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6、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生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第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7、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8、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9、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10、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11、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2) 前言 (3) 1 总则 (4)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7)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9)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4) 本标准用词说明 (32)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结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 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 建设部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外观质量评定标准

附件3ICS93.160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DB DB XX/ XXXXX—XXXX 重庆市地方标准 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 检测与评定规程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发布

目次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总则……………………………………………………………… 4 术语…………………………………………………………………………… 5 项目划分…………………………………………………………… 6 外观质量评定组织与程序…………………………………………………………… 7 外观质量评定…………………………………………………………… 8 外观质量评定表填表基本规定…………………………………………………………… 附录A 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划分示例……………………………………… 附录B 外观分部质量评定表…………………………………………………………… 附录C 外观单位质量评定表…………………………………………………………… 条文说明……………………………………………………………………………………

前言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水利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起草人:

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检测与评定规程 1范围 范围:重庆市辖区新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查及评定。 本规程规定了水利工程外观质量项目划分的原则、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外观质量等级评定程序及内容等。 目的:为提高水工建筑物的外观质量,使其在施工过程中外观质量得有效的控制,统一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规范外观质量评定工作,实现外观质量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作为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建设单位认定外观质量的依据,也是质量监督机构行使政府监督外观质量的依据,也是检测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制定外观质量抽检方案的依据,特制定本规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SL632-2012)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堤防工程》(SL634-2012) 《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SL635-2012)《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发电电气设备安装工程》(SL638-201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 F 80/1-2004)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CJJ/T-99)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3总则 3.1 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的水利(水电)工程的外观质量检测及评定。 3.2本规程规定了外观分部的质量评定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检查检测频率与方法。 3.3本规程规定的外观分部之外的其他分项,其外观质量评定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检查检测频率与方法,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本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批准。 3.4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两个等级。 3.5外观质量为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处理。处理方案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处理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验,监理单位复核合格,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重新进行评定。重新评定合格的,可作为合格等级带入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外观)评定表中;重新评定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继续制定方案进行处理直至合格;或经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论证,认为可不再处理的,应由建设单位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_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是对2001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后修订的新《统一标准》。统一标准是对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验收中的共性要求作出的统一准则,起到协调各专业验收规范的作用。所以学习《统一标准》掌握工程验收的划分方式、单位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形式、重要的原则规定、检验批抽样方案、常用验收表的基本格式和遇到质量问题、资料缺少、使用新技术等如何处理是提高监理工程师实务工作能力的基本功。 为了学好新《统一标准》公司总工办、工程部对新标准对原统一标准修改补充的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学习时参考。与原《统一标准》修改不大的条款,并对原统一标准不熟悉的同志应逐条认真学习。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9)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一、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统一标准》第3.0.4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符合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按规定作适当调整。 第一种,对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二种,对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第三种,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执行本条规定时,必须严格控制,避免随意。监理工程师应掌握以下几点: 1、必须符合专业验收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只提出允许调整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

大石桥市 2017 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 外观质量评定方案 大石桥市 2017 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外观质量评定组 二○一七年六月

大石桥市2014年节水灌溉工程调整项目(石佛郝家灌片) 外观质量评定方案 1. 外观质量评定依据 外观质量评定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 2. 评定组织机构 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不少于5人。 2.2评定组任务: (1)审定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项目、分项目,标准分及各种用表。核定各检测项目的检测数量及检测断面的分布位置。 (2)组织外业检测、检查及内业资料整理工作。 (3)审核内、外业资料,确定外观质量评定得分率。 3. 评定前的准备工作 一是组建测量队,准备测量用的仪器设备:水准仪、多功能检测尺、钢尺、测绳、钢卷尺等,并对其校核,保证测量精度。二是学习外观质量评定方案;三是备足外业检测、检查记录用表和内业统计计算用表。 4. 外业工作 4.1评定组在外业工作开始前两天应召开预备会,议题:一是确定检测具体时间;二是研究和部署外业检测工作。承包人在现场标出检测断面具体位置。同时将这些检测断面的检测点(线段)的设计值,以书面形式报评定组审核和备案。 4.2测量组在检测前,一是进行培训,掌握外观质量评定实施方案,并且进行分工,明确每个组员的任务。二是对仪器设备进行校核,保证检测精度。三是核实检测记录用表的数量,记录人员熟习记录表的内容、记法及记录注意事项。 4.3测量组按已定的检测断面,逐个断面、逐个项目的进行检测。 4.4在外业工作中,评定组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测,以保证检测质量和真实性。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2,、本准则适用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术语 1、建筑工程: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2、检验: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测量、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符合规格的活动。 3、进场检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按相关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确认的活动 4、见证检验:施工单位在监理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5、复验: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式样送至实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6、检验批: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7、验收: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 8、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所起决定性作用的检查项目。 9、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查项目。 10、抽样方案: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决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11、计数检验:通过确定抽样样本中不合格的个体数量、对样本总体质量做出判定的检验方法。 12、计量检验:以抽样样本的检测数据计算总体平均值、特征值或推定值,并以判断或评估总体质量的检验方法。 13、错判概率: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的概率,即合格被拒收的概率,用α表示。 14、漏判概率:不合格被判为合格的概率,即合格被拒收的概率,用β表示。 15、外观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试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

2020年(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工程外观质量验收标准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工程外观质量验收标准

工程外观质量验收标准 目录 第一篇建筑与结构 (3) 第一章室外墙面 (3) 幕墙工程 (3) 第二章屋面 (5) 第一节卷材防水屋面工程 (5) 第二节涂膜防水屋面工程 (6) 第三节刚性防水屋面工程 (7) 第四节瓦屋面工程 (7) 第五节隔热屋面工程 (9) 第六节细部构造 (9) 第一节一般抹灰工程 (11) 第二节装饰抹灰工程 (11) 第三节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12) 第四节轻质隔墙工程 (12) 第五节饰面板(砖)工程 (13) 第六节涂饰工程 (14) 第七节裱糊与软包工程 (16) 第四章室内顶棚 (17) 第一节暗龙骨吊顶工程 (17)

第二节明龙骨吊顶工程 (18) 第五章室内地面 (18) 第一节整体面层铺设 (18) 第二节板块面层铺设 (20) 第三节木、竹面层铺设 (23) 第六章护栏、楼梯、踏步及细部做法 (24) 第一节护栏、楼梯、踏步 (24) 第二节细部做法 (25) 第七章门窗工程 (26) 第一节木门制作与安装工程 (26) 第二节金属门窗安装工程(铝合金门窗) (27) 第三节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27) 第四节特种门安装工程 (28) 第五节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28) 第八章变形缝 (29) 第一节地下室变形缝 (29) 第二节屋面变形缝 (29) 第三节墙体板面变形缝 (30) 第二篇建筑电气 (30) 第一章配电箱、盘 (30) 第二章器具 (30) 第一节普通灯具安装 (30) 第二节专用灯具安装 (31)

第三章插座 (32) 第四章开关 (32) 第五章防雷、接地 (33) 第六章设备 (33) 第一节变压器安装 (33) 第二节箱式变电所安装 (33) 第三节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 (34) 第四节电气设备 (34) 第五节不间断电源安装 (34) 第七章板 (3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附件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GB50300-2013 桂建质(综合类)—01

1.本表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填写,再交总监检查确认。填写时间在进场后、开工前。当项目管理有重大变化调整时,应重新检查填写并交总监检查确认。 2.表中的内容按序号为: (1)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例会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和质量管理改进等。 (2)现场质量责任制:主要包括①人员任命与职责分工文件;②公司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文件、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③人员签字与照片文件;④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预算员、材料员、试验员、测量员、机械员、标准员;施工班组长、作业人员等的质量责任制;⑤质量责任的落实规定,定期检查及有关人员奖罚制度;⑥技术交底制度。 (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岗位证书: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测量工、钢筋工、木工等普通专业工种人员的岗位证书。 (4)分包单位管理制度:包括分包合同、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5)图纸会审记录:包括完整的设计文件、审图报告及相应的设计回复资料、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及相应的设计答复资料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项目负责人均应参加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设计文件应加盖审图章。(6)地质勘察资料:有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7)施工技术标准:包括施工工艺标准、验收标准、标准图集等,要求施工有明确的依据,能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 (8)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要求有针对性,有编制、审核、批准人签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9)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制度、进场验收制度、台帐等。 (10)施工设施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包括安装、检测、备案、维保与拆卸等。(11)计量设备配备:要求计量准确。 (12)检测试验管理制度:包括检测仪器设备配置、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试块留置方案、检测试验计划等。 (13)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包括自检与交接检制度、项目周检制度、质检员日检制度、质量问题整改制度、缺陷修补方案、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制度等。

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 [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300--2001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5.0.4。 5.0.7、 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 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把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 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

建筑工程外观质量验收标准(实用版本)

建筑工程外观质量验收标准(实用版本) 目录 第一篇建筑与结构 (3) 第一章室外墙面 (3) 幕墙工程 (3) 第二章屋面 (5) 第一节卷材防水屋面工程 (5) 第二节涂膜防水屋面工程 (6) 第三节刚性防水屋面工程 (6) 第四节瓦屋面工程 (7) 第五节隔热屋面工程 (8) 第六节细部构造 (9) 第一节一般抹灰工程 (10) 第二节装饰抹灰工程 (11) 第三节清水砌体勾缝工程 (11) 第四节轻质隔墙工程 (11) 第五节饰面板(砖)工程 (13) 第六节涂饰工程 (14) 第七节裱糊与软包工程 (15) 第四章室内顶棚 (17) 第一节暗龙骨吊顶工程 (17) 第二节明龙骨吊顶工程 (17) 第五章室内地面 (18) 第一节整体面层铺设 (18) 第二节板块面层铺设 (19) 第三节木、竹面层铺设 (22) 第六章护栏、楼梯、踏步及细部做法 (23) 第一节护栏、楼梯、踏步 (23) 第二节细部做法 (24) 第七章门窗工程 (25) 第一节木门制作与安装工程 (25) 第二节金属门窗安装工程(铝合金门窗) (26) 第三节塑料门窗安装工程 (26) 第四节特种门安装工程 (27) 第五节门窗玻璃安装工程 (27) 第八章变形缝 (28) 第一节地下室变形缝 (28) 第二节屋面变形缝 (28) 第三节墙体板面变形缝 (28) 第二篇建筑电气 (29) 第一章配电箱、盘 (29)

第二章器具 (29) 第一节普通灯具安装 (29) 第二节专用灯具安装 (29) 第三章插座 (31) 第四章开关 (31) 第五章防雷、接地 (31) 第六章设备 (32) 第一节变压器安装 (32) 第二节箱式变电所安装 (32) 第三节成套配电柜、控制柜(屏、台)和动力 (32) 第四节电气设备 (32) 第五节不间断电源安装 (33) 第七章板 (3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标[2001]157号 颁布日期:20010720 实施日期:20020101 颁布单位:建设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7月20日联合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01)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2术语 2.0.1建筑工程building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建筑工程质量qualityofbuildingengineering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钢筋分项工程 1.原材料 1.1钢筋进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质量符合规定 1.2对一、二级抗震等级,检验所得得强度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2.1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得比值不应 小于1.25 1.2.2 钢筋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得不知不应大 于1.3 1.3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者片状老锈 2.钢筋加工 2.1.受力钢筋得弯钩和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二级钢末端要作1800弯钩弯弧直径≥2.5d(d为钢 筋直径),弯钩弯后平直部分长度≥3d 2.1.2.设计要求钢筋末端1350弯钩,HRB335、HRB400 钢筋得弯弧内直径≥4d,弯后平直部分长度根据设 计要求 2.1.3钢筋弯折角度不超过900弯钩,弯钩弯弧直径≥5d

2.2.一般箍筋得末端应作弯钩,弯钩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 弯弧内直径满足2.1要求,内直径不小于受力钢筋 直径。 2.2.2.箍筋弯折角度,一般结构大于900,对有抗震要求 的,1350弯钩, 2.2.3.箍筋弯后平直部分的长度,一般结构为箍筋直径得的5d,有抗震要求得结构,大于10d。 2.3.钢筋调直,有机械方法,也有冷拉法,采用冷拉法调直 钢筋,二级钢冷拉率≤4﹪,三级钢冷拉率≤1﹪, 2.4钢筋加工得允许偏差 3.钢筋连接 3.1.钢筋得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 宜设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得接头, 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得距离≥10d 3.2. 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者焊接接头,设置在同一构件 内得接头宜相互错开 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及焊接接头连接区段得长度

保温施工质量及验收标准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编制: 审核: 批准: 二零零五年四月 一.一般规定 1.工程的施工应在涂漆合格后进行,设备及管道外表面保持清洁干燥,冬、雨季施工应有防冻、防雨雪措施。 2.绝热工程材料应有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分析检验报告,种类、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绝热层施工,除伴热管道外,应单根进行。

4.要蒸汽吹扫的管道,应在吹扫后进行绝热工程施工。 5.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及规范的规定执行。当需要修改设计、材料代用时,或采用新材料,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6.工业设备及管道的绝热工程施工,应在工业设备及管道的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合格及防腐工程完工后进行。 7.在有防腐、衬里的工业设备及管道上焊接绝热层的固定件时,焊接及焊后热处理必须在防腐、衬里和试压之前进行。 8.绝热层施工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支承件及固定件就位齐备; ②.设备、管道的支、吊架及结构附件、仪表接管部件等均已安装完毕; ③.电伴热或热介质伴热管均已安装就绪,并经过通电或试压合格; ④.清除被绝热设备及管道表面的油污、铁锈; ⑤.对设备、管道的安装及焊接、防腐等工序办妥交接手续。 二.保温材料进厂检验标准 1.外观 外观:外包装用防潮材料且包装完好,纤维平整,无破损断裂现象,产品必须有名称、技术特征、标准号三种标记。 BL板要求色泽一致。 岩棉管壳板成型号。 铝箔玻璃钢片材应平整光亮、无折痕及表面脱落。 镀锌板板面平整,光亮均匀,无锈蚀与折痕。 聚氨脂发泡产品,发泡成型好,发泡均匀,无空洞。 2.保温材料必须符合下列指标要求: 材料名称指标名称指标值 岩棉管壳密度,kg/m380-150 尺寸,mm符合GB11835第5.5.2条规定有机物含量,% ≤ 5.0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目录 一、混凝土工程 (1) 1 模板分项工程 (1) 1.1 模板安装 (1) 1.2 模板拆除 (2) 2 钢筋分项工程 (3) 2.1 一般规定 (3) 2.2 原材料 (3) 2.3 钢筋加工 (3) 2.4 钢筋连接 (4) 2.5 钢筋安装 (5) 3 预应力分项工程 (6) 3.1 一般规定 (6) 3.2 原材料 (6) 3.3 制作与安装 (6) 3.4 张拉和放张 (7) 3.5 灌浆及封锚 (8) 4 混凝土分项工程 (8) 4.1 一般规定 (8) 4.2 原材料 (9) 4.3 配合比设计 (9) 4.4 混凝土施工 (9) 5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 (10) 5.1一般规定 (10) 5.2 外观质量 (11) 5.3 尺寸偏差 (11) 二、砌体结构工程 (13) 1 基本规定 (13) 2 砌筑砂浆 (14) 3 砖砌体工程 (16) 3.1 一般规定 (16) 3.2 主控项目 (17) 3.3 一般项目 (17) 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工程 (18) 4.1 一般规定 (18) 4.2 主控项目 (19) 4.3 一般项目 (19) 5 石砌体工程 (19) 5.1 一般规定 (19) 5.2 主控项目 (20) 5.3 一般项目 (20) 6 配筋砌体工程 (21) 6.1 一般规定 (21)

6.3 一般项目 (22) 7 填充墙砌体工程 (22) 7.1 一般规定 (22) 7.2 主控项目 (22) 7.3 一般项目 (23) 三、建筑物防雷工程 (24) 1 接地装置分项工程 (24) 1.1 主控项目 (24) 1.2 一般项目 (24) 2 引下线分项工程 (25) 2.1 主控项目 (25) 2.2 一般项目 (25) 3 接闪器分项工程 (26) 3.1 主控项目 (26) 3.2 一般项目 (26) 4 等电位连接分项工程 (27) 4.1 主控项目 (27) 4.2 一般项目 (28) 5 屏蔽分项工程 (28) 5.1 主控项目 (28) 5.2 一般项目 (28) 6 综合布线分项工程 (28) 6.1 主控项目 (28) 6.2 一般项目 (28) 四、建筑电气照明装置 (29) 1 灯具 (29) 1.1 一般规定 (29) 1.2 常用灯具 (29) 1.3 专用灯具 (30) 2 插座、开关、风扇 (32) 2.1 插座 (32) 2.2 开关 (33) 2.3 风扇 (33) 3 照明配电箱(板) (34) 4 工程交接验收 (34) 五、1kV及以下配线工程 (36) 1 导线、线槽敷设 (36) 1.1 一般规定 (36) 1.2 钢导管敷设 (37) 1.3 可弯曲金属导管及金属软管敷设 (38) 1.4 刚性塑料绝缘导管敷设 (38) 1.5 线槽敷设 (39) 2 配线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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