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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操作指南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操作指南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操作指南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一)。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

申请条件: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办理场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清册》(附件十);

2、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汇缴

办理要求: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当月缴存人员不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附件十二)、转账支票;

2、当月缴存人员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转账支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补缴(不超过12个月)

申请范围:正常缴存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3、转账支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补缴(超过12个月)

申请范围:正常缴存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超过12个月的。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和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三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3、劳动合同或劳动手册或经劳动主管部门和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等工资基数证明复印件;

、转账支票。5.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年度)

办理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度调整一次。单位住房公积金末次缴存月份为当年6月份,且正常缴存职工数大于零的单位需进行基数调整。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根据当年基数调整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进行基数调整。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网上办理(年度)

办理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度调整一次。单位住房公积金末次缴存月份为当年6月份,且正常缴存职工数大于零的单位,也可以通过网上进行基数调整。

办理场所:

1、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进行网页版本全程网上基数调整;

2、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进行全程网上基数调整。

办理条件:

1、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为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

2、成功申请且已具备直联操作权限(仅使用单位会员系统时需要);

3、通过身份认证卡认证;

4、已完成当年六月份汇缴业务。

办理流程:

1、网页版本全程网上基数调整: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进入“网上基数调整专栏”,根据提示进行操作;

2、单位会员系统全程网上调整方式: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点击“基数调整”功能,根据提示进行操作。

办理时限:每个工作日九点到十六点即时操作成功。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单位盖章单位填表人: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

操作手册-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 操作手册

第一章登录 1.1 登录注册系统 1.个人用户首次登录,需进行信息注册,点击【个人登录】模块中【注册】按钮,直接进入个人用户注册信息页面; 注:已注册过个人信息的职工,可直接输入【身份证号/手机号】【用户密码】【验证码】后登录个人业务系统,不需要重复注册。 2.对于没有在中心预留手机号码的缴存职工,可通过支付宝认证登录个人业务系统。点击其他登录方式支付宝图标,弹出确认授权弹窗,确认授权后跳转至支付宝登录页面,进入支付宝后授权即可实现支付宝登录。

1.2 注册页面 进入个人注册信息界面,按要求进行信息输入(红色星标为必输项),注册办理页面:填写用户信息,输入手机号,点击【发送验证码】输入验证码,填写六位登录密码,检查无误后,阅读《网上服务条款》,点击【注册】按钮,系统提示注册成功,可用身份证号或者手机号码登录个人网上服务大厅。

注:1.输入的手机号码必须与中心预留的手机号码一致。 2.登录密码为6-18位数字和字母组合。 1.3 个人业务办理页面 进入个人业务办理页面,页面上方为个人任务管理页面,包括【消息】、【我发起的】、【已阅】,左下方为“我的公积金”页面,可在此页面查询汇缴明细以及进行提取业务申请,右下方为“我的贷款”页面,可在此页面查询贷款情况和还款情况以及贷款申请。右上方的三个按钮分别为修改密码,关闭音效和退出系统。

1.4 忘记密码 1.点击个人登录页面的【忘记密码】按钮,进入密码重置页面。 2.信息校验:输入姓名、证件号码和验证码,检查无误后点击【信息验证】,验证通过后,可获取到在中心预留的手机号码,进入下一步。若信息验证不通过,可根据提示进行修改后重新验证。 3.信息验证通过,显示在中心预留的手机号码,点击【发送验证码】按钮,输入正确的验证码,点击【下一步】。

上海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上海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上海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 1 ) 在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 2 ) 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3 ) 一次性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并且尚未超过三个月的;( 4 )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冲抵。上海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2016-02-04 10:49 | #2楼(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2016-02-04 23:21 | #3楼(一)购买商品住房;(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三)拆迁安置住房;(四)购买二手自住房;(五)离休、退休;(六)调离本市或出境定居;(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且未再就业(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2016-02-04 8:26 | #4楼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提供购房及已付购房款税控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提供开发商账户,购房一年内有效)2、购二手房:须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房地产转让税收证明书和契税完税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须承诺半年内办理房产过户(有效期限一年)。3、购房改房的:需提供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计算表原件及复印件,(有效期限一年)。 4、职工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须提供房改部门同意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复文件、集资建房协议书和有效付款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一年内有效)。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发证之日起1年内有效)。 6、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当地有资质的.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c级房屋鉴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7、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须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当期偿还贷款明细单(银行盖章)或当期还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另公积金贷款提前还贷的附上中心和银行审批联) 8、支付房租: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须提供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支付房租、物业等与住房有关费用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2016-02-04 18:54 | #5楼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南京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手册

.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手册) 目录 一、登录与控件安装向导 (4) 1.1 浏览器设置 (4) 1.1.1 关于浏览器版本 (4) 1.1.2 浏览器设置 (5) 1.1.3 禁用保护模式 (5) 1.2控件安装 (5) 1.3证书用户登录 (6) 二、归集业务 (6) 2.1 单位基本资料变更 (6) 2.1.1 功能描述 (6) 2.1.2 操作流程 (6) 2.1.3 办理规定 (6) 2.2单位比例变更 (6) 2.2.1 功能描述 (7) 2.2.2 操作流程 (7) 2.2.3 办理规定 (7) 2.3 基数调整 (7)

2.3.1 功能描述 (7) 2.3.2 操作流程 (8) 2.3.3 办理规定 (9) 2.4 打印年度基数调整单 (9) 2.4.1 功能描述 (9) 2.4.2 操作流程 (10) 2.5 个人开户 (10) 2.5.1 功能描述 (10) 2.5.2 操作流程 (10) 2.5.3 办理规定 (11) 2.6 个人开户取消 (11) 2.6.1 功能描述 (11) 2.6.2 操作流程 (11) 2.6.3办理规定 (12) 2.7 个人资料变更 (12) 2.7.1 功能描述 (12) 2.7.2 操作流程 (12) 2.7.3 办理规定 (13) 2.8 个人封存 (13) 2.8.1 功能描述 (13) 2.8.2 操作流程 (13) 2.7.3 办理规定 (14)

2.9 个人启封 (14) 2.9.1 功能描述 (14) 2.9.2 操作流程 (14) 2.9.3 办理规定 (15) 2.10 个人补贴开户 (15) 2.10.1 功能描述 (15) 2.10.2 业务流程 (15) 2.10.3 办理规定 (16) 2.11 个人转移 (16) 2.11.1 功能描述 (16) 2.11.2 业务流程 (16) 2.11.3 办理规定 (17) 2.12 个人转移撤销 (17) 2.12.1 功能描述 (18) 2.12.2 业务流程 (18) 2.12.3 办理规定 (18) 三、缴存业务 (18) 3.1 单位汇缴登记 (18) 3.1.1 功能描述 (18) 3.1.2 业务流程 (18) 3.1.3 办理规定 (19) 3.2 个人补缴登记 (19)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九十年代初吸收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住房保障体制,是我国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必不可少的一项社会制度。下文是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欢迎阅读!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住房建设,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职工所在单位有按照规定查询、融通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七条本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领导机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监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住房委员会领导下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事业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归还;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申请;

成都住房公积金网上政务大厅操作手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政务大厅用户操作手册 版本号:2.0 2013.8

目录 1文档 (4) 1.1文档目的 (4) 1.2适用范围 (4) 1.3读者对象 (4) 1.4操作概述 (4) 1.4.1 单位用户登陆 (4) 1 单位用户模块 (8) 1.1清册类模块 (8) 1.1.1 设立个人账户 (8) 1.1.2 注销个人账户 (10) 1.1.3 启封个人账户 (12) 1.1.4 封存个人账户 (14) 1.1.5 托管个人账户 (16) 1.1.6 办理内部转移 (19) 1.1.7 调整缴存比例 (21) 1.1.8 调整缴存基数 (22) 1.2公积金汇补缴业务 (24) 1.2.1 汇缴清册确认 (24) 1.2.2 汇缴缴款确认 (25) 1.2.3 一般补缴登记 (27) 1.2.4补缴缴款确认 (29)

1.3客户信息维护 (32) 1.3.1 特定用户管理 (32) 1.3.2 单位基础信息 (35) 1.3.3 单位关键信息 (35) 1.3.4 申请信息管理 (36) 1.3.5登陆密码管理 (38) 1.4支取业务办理 (39) 1.4.1离退休支取(单位) (39) 1.4.2特殊销户支取 (40) 1.4.3支取记录复核 (42) 1.5单位业务查询 (43) 1.5.1个人账户查询 (43) 1.5.2账户设立记录 (44) 1.5.3销户记录查询 (46) 1.5.4启封记录查询 (47) 1.5.5封存记录查询 (49) 1.5.6托管记录查询 (50) 1.5.7内部转移查询 (52) 1.5.8比例调整记录 (53) 1.5.9基数调整记录 (54) 1.5.10汇缴清册查询 (56) 1.5.11汇缴缴款查询 (58) 1.5.12单位缴存记录 (59) 1.5.13补缴清册查询 (60) 1.5.14补缴缴款查询 (62) 1.5.15撤销缴款记录 (64)

【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操作手册

目录 第一部分登录网站及电子钥匙(CA)安装使用说明 (1) 登录网站 (1) 电子钥匙(CA证书)安装 (1) 电子钥匙(CA证书)调试 (5) 第二部分网上单位业务操作使用说明 (8) 个人开户 (8) 缴存基数调整 (12) 缴存基数预调整 (12) 缴存基数调整审批 (14) 老职工比例调整 (15) 老职工缴存比例预调整 (16) 缴存比例调整审批 (17) 公积金汇缴 (18) 公积金汇缴制单 (18) 公积金汇缴复核缴款 (19) 公积金补缴 (21) 公积金补缴制单 (21) 公积金补缴复核缴款 (23) 封存 (25) 启封 (28) 修改交易密码 (31) 职工托管 (32) 个人账户转移 (34) 托管职工账户转入 (37) 操作员信息变更 (39) 单位资料变更 (39) 第三部分网上单位业务查询功能简介 (40) 公积金账户信息查询 (40)

公积金账户明细查询 (41) 个人账户查询 (42) 账户个人提取明细查询 (43) 账户个人转移(托管)明细查询 (43) 封存启封明细查询 (44) 基数调整查询 (45) 比例变更查询 (46) 网上办理流水查询 (47) 批量制单数据查询 (47) 汇补缴书补打 (48) 预缴户明细查询 (49) 职工所在单位查询 (50) 数字签名查询 (50)

第一部分登录网站及电子钥匙(CA)安装使用说明 登录网站 单位网上办公系统是指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网上办理、查询单位公积金业务的服务,通过单位网上办公系统实现网上办理公积金业务。网站登录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3a15368484.html,。 电子钥匙(CA证书)安装 电子钥匙的安装的驱动程序可通过到北京国富安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3a15368484.html,)“下载中心”栏目中下载。 在安装驱动程序前请勿将电子钥匙插入电脑;在安装过程中,如果有杀毒软件询问是否可以修改文件等提示,请选择“同意”,如选择“不同意”,安装会出现意外,导致电子钥匙不能使用。 具体的安装步骤如下: 双击图标,进入下图界面:

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使用说明书

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使用说明书 1.单位网上业务的开办 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概念 1.1.1 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是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于互联网平台开发的业务处理系统。全市各缴存单位可通过该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的缴存、封存、年度缴存额调整等业务,并可查询本单位各类账户信息。 1.1.2 单位开办网上业务系统,应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协议》,单位可选择或两种方式之一开办网上业务。为了单位能够使用网上业务系统全部功能,单位应与中心已签订《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划转协议书》,即以委托收款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建设银行网银客户开办网上业务 1.2.1已开办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业务的单位可到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签约手续,单位在建设银行支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领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协议》(一式三份)及《单位申请公函》,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鉴后交回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建设银行当时对业务进行审核受理,审核无误的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协议》上加盖天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建设银行印章并退单位一份。协议当日生效,生效后单位可使用建设银行网银UKEY登录网上业务系统。 1.2.2通过本方式开办网上业务的单位可使用一个UKEY为多个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补贴)网上业务。申请代理业务模式的单位应持相关授权证明到建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非建行网银客户开办网上业务 1.3.1未通过建设银行网银系统开办网上业务的单位可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开办网上业务。单位持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卡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到分中心、管理部办理网上业务签约手续。其中分中心单位应到分中心办理,其他单位可到任一管理部办理。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答疑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答疑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是哪些? 答: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上述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包括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册〉人员、劳务型公司的劳务人员)。上述单位必须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2008年7月1日起,上述单位还必须为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上述单位可以为本市及外省市农业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举例】某职工2007年月平均工资为2978元,则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2978×7%+2978×7%=208+208=416元。 3、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答: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7%,职工7%,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5、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有上、下限规定吗?2008年度上、下限金额是多少?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上、下限。按以上第2个问题解答的公式计算得出的月缴存额,如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之内,则按实确定,如超过上限或不到下限的只能按上限或下限确定。 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214元,下限为134元。 【举例】某职工2007年月平均工资为1万元,则2008年度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0000×7%+10000×7%=1400元。由于1400元超过了1214元,因此其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1214元。 【举例】某职工2007年月平均工资为800元,则2008年度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800×7%+800×7%=112元。由于112元不到134元,因此其2008年度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134元。 6、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2008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和上下限是多少? 答:基数为其2007年月平均收入;比例为10%-24%;上限为2082元,下限为134元。7、单位为外省市城镇户口、农业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和上下限是多少?答:与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计算口径均一致。 8、哪些单位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答: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9、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否可以有选择性地为部分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答:不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原则上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即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一致。 10、2008年度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一致的。

上海公积金提取购房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公积金提取购房合同 篇一:17年最新的上海市公积金提取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提取办法 申请范围: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办理场所: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1、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 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 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 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

发票(购买二手房无法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2)购买公有住房且房款已付清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公有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个人购房交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建设银行业务章或现金收讫章)、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4)动拆迁安置产权住房的提供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书、超安置费用部分的发票或收据(安置费直接抵扣房款的,应由动拆迁单位提供补差的书面证明)、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5)购买拍卖产权房的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3、其他证明材料: 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上海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上海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贷款买房,还可以租房等,如果不买房或者租房,也可以提取。据新消息,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放宽,无需完税证明。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委托的。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取条件 1.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2.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三)租房提取条件 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的; 2.承租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

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四)还贷提取条件住房贷款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租房提取公积金新政策关注热点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提取流程 【1】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

2017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2017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 条例是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住房建设,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职工所在单位有按照规定查询、融通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七条本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领导机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监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住房委员会领导下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事业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归还;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申请; (五)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和结算;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存款、贷款利率;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工作; (九)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十)执行市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市住房委员会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业务,由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承办前款业务,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南京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手册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上服务大厅操作手册)

目录 一、登录与控件安装向导 (5) 1.1 浏览器设置 (5) 1.1.1 关于浏览器版本 (5) 1.1.2 浏览器设置 (5) 1.1.3 禁用保护模式 (9) 1.2控件安装 (9) 1.3证书用户登录 (10) 二、归集业务 (11) 2.1 单位基本资料变更 (11) 2.1.1 功能描述 (11) 2.1.2 操作流程 (11) 2.1.3 办理规定 (13) 2.2单位比例变更 (13) 2.2.1 功能描述 (13) 2.2.2 操作流程 (13) 2.2.3 办理规定 (16) 2.3 基数调整 (16) 2.3.1 功能描述 (16) 2.3.2 操作流程 (16) 2.3.3 办理规定 (19) 2.4 打印年度基数调整单 (19) 2.4.1 功能描述 (19) 2.4.2 操作流程 (20) 2.5 个人开户 (21) 2.5.1 功能描述 (21)

2.5.3 办理规定 (24) 2.6 个人开户取消 (24) 2.6.1 功能描述 (24) 2.6.2 操作流程 (25) 2.6.3办理规定 (26) 2.7 个人资料变更 (26) 2.7.1 功能描述 (26) 2.7.2 操作流程 (26) 2.7.3 办理规定 (28) 2.8 个人封存 (29) 2.8.1 功能描述 (29) 2.8.2 操作流程 (29) 2.7.3 办理规定 (31) 2.9 个人启封 (31) 2.9.1 功能描述 (31) 2.9.2 操作流程 (31) 2.9.3 办理规定 (34) 2.10 个人补贴开户 (34) 2.10.1 功能描述 (34) 2.10.2 业务流程 (35) 2.10.3 办理规定 (36) 2.11 个人转移 (37) 2.11.1 功能描述 (37) 2.11.2 业务流程 (37) 2.11.3 办理规定 (39) 2.12 个人转移撤销 (40) 2.12.1 功能描述 (40)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操作指南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一)。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 申请条件: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办理场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清册》(附件十); 2、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汇缴 办理要求: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当月缴存人员不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附件十二)、转账支票; 2、当月缴存人员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转账支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补缴(不超过12个月) 申请范围:正常缴存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上海公积金租赁提取到账时间

上海公积金租赁提取到账时间 导语:社会保险中五险一金中的一金就是大家常说的住房公积金,现今房价高企是不争的事实,贷款买房也是件很平常的事,住房公积金的价值就在于此。下面就由为大家介绍上海公积金租赁提取到账时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一)、购房提取办法: 1、办理流程 职工购房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就近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然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建行网点办理提取审核。 2、相关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请他人代办,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必须是提取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提取申请人出具给代办人的书面委托。如特殊情况需配偶或直系血亲以外的其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提取人如与产权人不一致的情况,提取人只能是产权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同户成员)的原件和复印件。 3、注意事项 (1)、凡职工购房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直系血亲和同户成员等多名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集中办理提取手续,不得分期分批办理提取,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包括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总金额不得大于购房款。 (2)、职工自产证发证之日起有六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六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二)、销户提取办法: 1、办理流程 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就近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然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建行网点办理提取审核。 2、相关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请他人代办,另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办人必须是提取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提取申请人出具给代办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用户操作手册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用户操作手册 (更新版)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月

杭州住房公积金网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对外开放,系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铁路分中心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公积金网上对账、政策指南、政务信息公开等内容,亦是广大缴存客户办理网上对账、网上业务及其他操作的网络平台。网络正在成为公积金中心向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服务以及公众及时、方便地获取公积金信息的重要渠道。 为了向单位客户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我中心于2009年年底开始研发杭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业务系统),经过半年多时间的开发测试,已于2010年10月底正式对外推出。网上业务系统主要包括职工登记、减少、补缴、调整等业务功能,通过该系统,单位足不出户就能为职工申报办理相关缴存业务。希望网上业务系统的开通,能够给客户办理公积金业务提供更多的方便,同时欢迎广大单位和职工提出宝贵的意见与建议,让我们的公积金网上业务更好地于服务大家。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系统介绍 (1) (一)网上业务系统简介 (1) (二)网上业务办理时间 (1) (三)网上业务申请流程 (1) 二、系统安装 (2) (一)获取网上业务系统安装程序 (2) (二)准备好程序安装的系统环境 (2) (三)安装网上业务系统和建行网银外联平台 (2) 三、系统登录 (2) (一)启动外联平台 (2) (二)启动网上业务系统 (4) 四、系统简介 (5) (一)主界面 (5) (二)相关功能简介 (6) 五、系统管理 (8) (一)单位网上对账 (9) (二)职工信息同步 (9) (三)批量业务文本格式下载 (11) 六、变更登记——职工登记 (13) (一)职工登记 (13) (二)批量职工登记 (16) 七、变更登记——职工减少 (19) (一)职工减少 (19) (二)批量职工减少 (21) 八、变更登记——漏缴补缴 (22)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房地产信贷 【发文字号】沪房委会发[1999]第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11.05 【实施日期】1999.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9年11月5日沪房委会发[1999]第8号) 第一条(目的) 为了便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管理办法》《贷款管理办法》载于本刊1999年第10期)的顺利实施,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受托银行) 经市住房委员会同意,下列银行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

(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 (三)上海银行; (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五)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 (六)交通银行上海分行; (七)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额度确定) 受市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贷款银行)应当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下一年度的公积金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各受托贷款银行当年度实际发放的公积金贷款金额及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年可使用资金确定各受托贷款银行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最高计划额度。 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 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及调整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计划应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签订委托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与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各受托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当事人的名称; (二)委托的事项; (三)贷款资金计划额度的确定及调整原则、方式; (四)贷款资金的划拨时间、方式;

住房公积金操作手册

住房公积金客户操作手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精神,为适应房改资金归集方式的调整和房改资金前台业务核算模式的升级的要求,规范新应用程序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操作流程,帮助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及职工了解和掌握公积金日常业务的办理方法,编写本操作手册。 自2003年5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前台业务按照本手册述及的操作流程办理,现行操作流程中如有与本手册规定不同之处,以本手册为准。概述 住房公积金前台交易系统包括住房公积金的开户、预缴、汇缴、补缴、变更、转移、并户、支取、销户、结息、查询等操作系统。前台操作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审核柜员、结算柜员和代办银行的出纳柜员共同完成。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建行大连分行住房金融部与工行大连友好广场支行代办。 新应用程序投入使用后,管理中心在代办银行开立一个公积金帐户,各缴存单位在管理中心开设单位一级帐户和职工明细帐户。代办银行不再对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进行分户核算,只承担为管理中心收付款项和记帐的职责。住房公积金的各项具体业务均由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办理和解释。 第一部分住房公积金开户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 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附表一,一式三联,审核窗口、结算窗口、单位各一联),同时持申请书二份、营业执照(单位成立的批文)复印件、单位工资手册及缴交人员明细表到管理中心审核窗口办理。若启始缴交时间与开业时间不符,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 单位经批准开户后,由审核柜员录入其基本资料。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 单位将已审批录入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结算窗口联、单位联)传递给公积金结算窗口,由结算柜员复核录入。复核无误,进行开户操作,并打印“单位公积金开户回单”,加盖业务印章,连同开户登记表单位联一同返给开户单位。 三、住房公积金单位预缴开户 单位公积金帐户开立后,如需开立预缴帐户,由单位经办人填写《单位预缴开户登记表》(附表二,一式两联,结算窗口、单位各一联),交公积金结算窗口进行开户操作。 单位预缴户与公积金帐户必须指定同一代办行,预缴户存款只能用于缴交公积金。预缴户使用方法和其他注意事项详见《单位预缴开户登记表》。单位决定开立预缴帐户前应当仔细阅读开户登记表上的说明,一经开户,应当遵守表中各条款的约定。 公积金结算柜员按照《单位预缴开户登记表》进行开户操作,生成单位预缴户帐户,并打印“单位公积金预缴开户回单”,加盖业务印章,连同开户登记表的单位联一起返给开户单位。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 单位公积金帐户开立后,即可开立职工个人帐户。由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表三,一式两联,公积金结算窗口、单位各一

上海市公积金执行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2011年9月21日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 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市公积金中心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执法监督职责:(一)依据国家、本市有关法规规定制定行政执法操作规范; (二)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三)实施行政执法,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四)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 (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按规定着装统一,佩戴证章标志;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五)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精品文档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受托银行,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 现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ОО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提取还贷)的业务,方便借款人,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还贷范围和对象 1、范围 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住房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具有所有权住房的借款人,均可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 2、对象 (1)1999年9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和组合贷款的主贷人、配偶及直系血亲;1999年10月起上述购房贷款的主贷人、配偶及受理查询单或复议单中确认的参贷人。 (2)用作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为主贷人、配偶。 二、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为划款时除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保留10元以下个位尾数以外的全部金额,但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余额及利息之和。 三、还贷方式 一律采用“余额还贷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还住房贷款余额,并按照提取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还款期限重新计算月还款额。提取还贷后借款人仍须逐月还款,逾期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违约金。 四、提取还贷原则 1、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为一年一次; 2、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不再转入借记卡、信用卡; 3、办理委托时间与划款时间相分离; 4、组合贷款提取还贷须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5、提取还贷后的金额不得复缴。 五、提取还贷授权书 1、签订授权书。 (1)借款人已开始还贷,贷款银行寄发办理《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通知;提取还贷人凭通知到贷款银行签订授权书,授权书至贷款本息结清自行终止。 (2)新贷款户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并签订授权书。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操作指南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办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单位设立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4、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一)。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审核并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 申请条件: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办理场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清册》(附件十); 2、个人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法拉兹·日·阿卜——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培根 住房公积金汇缴 办理要求: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当月缴存人员不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附件十二)、转账支票; 2、当月缴存人员变动的需提供填妥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一式二联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转账支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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