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1 民法的基本原理

2.1 民法的基本原理

2.1 民法的基本原理
2.1 民法的基本原理

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一框民法的基本原理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民事立法的现状与前景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主体的种类

3、民事权利与义务及二者之间的关系,积极维护权利的重要性和履行义务的必要性。(二)能力目标

1、引导和培养学生从具体的案件材料中,寻找和概括法律争议点的能力。

2、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能够初步运用法律知识解决身边

的一些简单争议,增强实践能力。

(三)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通过对民事法律关系等基本知识的学习,在实际生活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二、教学重点及难点

1、教学重点(1)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3)诉讼时效

2、教学难点民事权利与义务

三、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分析比较法;自主探究与合作探究。

四、课时安排:1课时

五、教学过程

(一)新课导入

同学们,最近小林同学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不知道大家能不能帮她出出主意啊?请学生看教材上探究框的案例,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思考,讨论以下两个问题:

(1)小林拾到皮包后,应不应该归还失主?

(2)如果下林听了父母的建议,向失主收取500元钱,他的行为还是“拾金不昧”吗?

引导:(1)应当,“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上的一项义务。民法通则第79条,第92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归还给失主,如果据为己有,就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失主向拾得人索要遗失物,拾得人不给,这种情形叫“非法侵占“罪。”

(2)是。因为失主的寻物启事,明确以特定金额作为报酬,在法律上构成“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拾得人归还失物时,可以要求失主履行其承诺,支付报酬,至于当事人决定是否接受,则是其行使权利的问题,放弃报酬也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小林若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如父母,代为行使这项权利)

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应该依法办事。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79条、92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归还失主,如果据为己有,就构成“不当得利”。

《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物权法》第10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民法通则》规定:失主的寻物启事,明确以特定金额作为报酬,在法律上构成“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拾得人归还失主时,可以要求其履行承诺,支付报酬。至于当事人是否接受,则是其行使权利的问题,放弃报酬也是其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

(二)新课讲授

本学期我们的学习的主要任务就是学习民法,在我国实际上就是《民法通则》。同学们经常在新闻中听到这样三部法律,不知道大家能明确地区分它们吗?

一、民法与刑法、行政法的区别

刑法,简单地说就是规定什么是犯罪,犯什么罪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的法律。刑法是公法,维护统治阶级益的法律。

民法是私法,是用来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行政法(公法),泛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例如:交通肇事,首先,司机违反交规至少要承担行政责任,如果交通肇事产生严重后果,如死亡一人,承担主要责任(逃逸推定为全部责任)或全部责任,那么,司机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要件,司机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存的情况下,显然两者不能并行,如果刑事责任成立,只能承担刑事责任,不可能一个行为两个公法性质的处罚。

其次,司机肇事对受害人要承担民事责任,私法上的法律责任。与公法上的处罚当然可以并行。因此,如果司机承担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是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司机同时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司机不承担刑事责任,承担的是行政责任,交通行政机关对司机进行处罚的同时,受害人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司机同时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公法上不能并行不同形式的处罚,即一事不再罚。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不能并罚,如果发生并罚的特殊情况,应该对处罚内容进行扣减。

民法体现了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关怀!与我们息息相关!目前我国正准备制订民法典。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含义—是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流转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它直接以物质利益为内容,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租赁关系等。

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因人的姓名、名称、名誉而发生的关系,因发明、以及创造出科学、文学、艺术作品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人身权利义务方面,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这类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但并不是不与人的物质利益发生联系。

(二)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条件。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只要民事法律关系的任何一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会随之变更。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可包括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如合伙)。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为团体,具有组织性,具有人格。根据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活动的性质。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例:所有权关系的客体—物;债权关系—行为;知识产权关系—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权的客体—人格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2者互相联系互相对立——往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一方的义务就是另一方的权利。(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如关于借贷关系的法律关系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借贷双方,客体是借贷的钱或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借贷双方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一般从出生时开始到公民死亡时终止。(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其出生后的健康成长,我国继承法规定,在发生遗产继承时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根据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将公民分为: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智力正常或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报酬为主要来源。)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c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

探究二:《杨女士诉讼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

学生活动:学生阅读案例、思考、讨论

(1)杨女士的这一诉讼有什么意义?

(2)你碰到类似的事会怎样处理?

教师活动:杨女士积极的用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航空服务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在社会生活中,社会不同主体有着各自的权利和利益,人们之间可能产生冲突。人们必须自觉运用法律来协调和解决这些冲突。我们既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又要尊重他人的权益,使社会健康和谐的发展。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各项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公民依法维护权利的意识正在不断的增强。(如“民告官”、消费者维权诉讼等。)我们应该积极维护民事权利,怎样维护呢?具备法律依据(学法、懂法);利用法律,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使社会健康协调的发展。

探究三:学生活动:阅读并讨论:学校和相关教师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①方老师的行为是否涉及宇新同学的隐私?

教师总结:公民应该自觉履行义务,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涉及学校管理与学生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学校和方老师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

②方老师和学校是否应当对宇新同学的跳楼受伤承担责任?如果是,应当由谁来承担?具体承担方式如何?方老师和学校都应该承担责任。

(二)违反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切实保障民事权利,法律对于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的。

案例: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刘峰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刘峰的父亲刘洪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刘洪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刘峰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刘峰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刘峰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刘峰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①根据我国法律,刘峰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②杂志社发表刘峰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刘峰成绩的肯定?

引导:①《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刘峰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②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

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刘峰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刘峰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刘峰署名并支付报酬。

四、诉讼时效问题

案例探究:探究四

学生活动:议一议:小春的爸爸要求还款的权利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请举例说明应当如何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家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共同讨论,如亲戚,朋友向你借钱,该不该打个字条?

教师总结:本案的难点是如何确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即是否从2003年5月1日起算?如果是,则到2005年9月就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了。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从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时算起,那么,上述借款的时间显然并不是起算点,因为借款之日并不是债权受到损害之日。真正的起算点应当是还款日。

但由于本案未写明还款日期,故应当以债权人要求还款的日期为准,因而,本案债权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权利人在实现自己的权利,向他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要注意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

(1)普通的—二年(例如还款日期到限后向后推2年)

(2)特殊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a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b 出售治理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最长的—20年(超过法院不予保护)

当事人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当及时提出相关请求。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再来起诉的,法院不再支持其要求保护权利的主张。

六、课堂练习

1、甲2000年9月1日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后偿还。1年后甲未偿还。问乙最迟应在哪一天起诉甲以获支持? B

A、2003年9月1日

B、2003年8月31日

C、2003年9月2日

D、2003年9月3日

2、张三曾于1998年3月1日借款21万元给李四,李四写了下借条。2001年3月15日,张三打电话,说:“我希望你能在一个月内将钱还给我。”李四当即表示:“我刚刚学过法律,我们之间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过了。”问:李四的说法有无道理?

3、西安市蓝田县九间房乡政府的干部2004年一年间在乡镇一家饭馆赊账吃饭,打下盖有公章的欠条1.8万余元,导致饭馆倒闭。饭店和乡政府是否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

4、周某聚众扰乱某中学秩序,致使该校无法开展正常的教研活动,影响恶劣,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周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问:周某和公安局是否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是

七、课堂小结:

本节课我们主要讲解了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所包含的三个要素。大家通过学习知道了应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违约和侵权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权利人在实现自己的权利,向他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八、课后作业:

1、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4、根据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将公民分为: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智力正常或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报酬为主要来源。)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c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5、我国民法规定了三种诉讼时效:

(1)普通的—二年(例如还款日期到限后向后推2年)

(2)特殊诉讼时效,即部分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a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b 出售治理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c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d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最长的—20年(超过法院不予保护)

十、板书设计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定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其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第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第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功能 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立法者立法 的指导思想,民法所放映的社会经济本质落实在条款上就是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指导准则。 2.约束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都有约束 力。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基本原则为依据。 3.补充功能: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 性上的矛盾;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因此法律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因此以基本原则作为补充,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以进行创造性裁决和解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其他民法原则的基础。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第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四,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享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期所有物,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根据自愿原则,民事行为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外,一般有效。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本章考情分析 最近3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与核心考点分布 2014年2013年2012年核心考点分布 单选题4分6分4分 1.权利主体 2.民事权利 3.民事法律事实 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与效力 5.代理制度 6.诉讼时效制度 多选题3分- 2分 综合题- - 1分 合计7分6分7分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5年本章发生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有:(1)对民法的特征及其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法律行为、诉讼时效部分进行了重新编写;(2)新增民事义务部分、权利主体一节内容;(3)删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本章结构框架图 一、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权利法 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3.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规范,也可以排除适用;而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必须遵守和适用的规范。

4.民事责任具有直接救济性 民事责任以回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作为原则,在回复原状不可能时,则依价值规律予以金钱赔偿。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私权神圣原则 2.身份平等原则 (1)法律平等地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又依法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3.意思自治原则 4.公共利益原则(外在要求) 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及其效果,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5.诚实信用原则(内在要求)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边界、不得损害他人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单选题】民法与行政法各有其调整对象。下列有关二者调整对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8年) A.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由于行政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行政机关与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 C.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

民法基本原则

1.2民法基本原则 1.2.1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2.1.1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即民法的根本规则或民法的基本理念、民法的基本原理、民法的基本精神,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规律的反映,是民法具体规则的源泉,是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根本依据。 1.2.1.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有二: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和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解释的准据功能。在具体规则适用过程中,若出现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情况,法官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正确理解、适用民法具体规则,以确定适用具体规则的意见。在对民法具体规则进行进行解释时,如果产生两种以上的解释结果,则应当采用更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结果。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都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民法基本原则发挥法律漏洞的弥补功能。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立法者预见能力和立法水平的限制,立法机关无法对各种民事现象都作出规定,难以制定穷尽未来的法律,因此必然存在民法漏洞,有必要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基本原则就是法官司填补民法漏洞的重要工具,即当民法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时,法院可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 1.2.2地位平等原则 1.2.2.1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 所谓平等,是指人们相互间与利益获得有关的相同性。民法的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又称人格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取得利益的条件相同。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确认了这一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根据这一原则,在民事活动中,所有的民事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取得利益的条件一律相同,谁也不享有优越于对方的特权地位,谁也不能声称自己在性别、民族、财产或者职级上具有优势,并以此获得不正当的利益。 1.2.2.2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 地位平等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是当事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条件平等,是当事人能否获得民事权利的资格平等。对于自然人而言,不论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文化程度、精神健康状况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性质、目的、规模、营业范围、存续时间等如何不同,其民事权利能力亦是一律平等;(2)民事权利内容平等。民事主体不但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在具备相应的条件时,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负担平等的民事义务。如果说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否取得利益的资格平等,那么民事权利内容平等就是取得利益的多少平等。对于成为民事主体必须的那些民事权利,即基本民事权利或者人格权,所有民事主体完全平等;对于民事主体所享有的非基本民事权利,所有民事主体比例平等,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内容与其贡献成正比;(3)民事权利保护平等。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既包括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又包括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法对所有民事主体的保护一律平等。无论任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民法都将给予保护,而且对任何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都给予相同程度的保护。 1.2.3私权神圣原则 1.2.3.1私权神圣原则的含义 私权,即民事权利。私权神圣原则,就是民事权利作为自然和当然的权利,应受到法律充分保护,不受任何人及任何权力的侵犯,不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虽然没有明确民事权利的神圣性,但却概括私权神圣原则的主要内容。 1.2.3.2私权神圣原则的内容 私权神圣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民事权利是自然的权利。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和原始取得的财产权,都是被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认可的、自然而来的权利,体现了自然的正义法则。法律对这些权利的发现和确认,则是这些权利进一步获得强制性的来源。(2)民事权利的内容无限广泛。只要是权利人可以支配的人格和财产范围,都是民事权利的界限之内;只要权利人有利用和实现的可能,都是权利人民事权利的内容。换言之,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的地位。 A.根本大法 B.基本法 C.单行法 D.中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纵向的财产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 B.民事 C.交换 D.日常 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 B.公民 C.法人 D.公民与法人 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 解析: 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根据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列()民事案件,审理时一般不能适用《民法通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定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其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第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第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功能 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立法者立法的指导 思想,民法所放映的社会经济本质落实在条款上就是基本原则。民事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指导准则。 2.约束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民 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基本原则为依据。 3.补充功能: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上的 矛盾;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因此法律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因此以基本原则作为补充,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以进行创造性裁决和解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其他民法原则的基础。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也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第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第四,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的干预。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享有自主占有、使用或者处分期所有物,转让专利权,设立遗嘱等权利。根据自愿原则,民事行为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外,一般有效。 第二,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 第三,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在有任意性规范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协议的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 3、诚实信用原则

2.1 民法的基本原理

专题二民事权利和义务 第一框民法的基本原理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民事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民事立法的现状与前景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主体的种类 3、民事权利与义务及二者之间的关系,积极维护权利的重要性和履行义务的必要性。(二)能力目标 1、引导和培养学生从具体的案件材料中,寻找和概括法律争议点的能力。 2、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能够初步运用法律知识解决身边 的一些简单争议,增强实践能力。 (三)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通过对民事法律关系等基本知识的学习,在实际生活中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二、教学重点及难点 1、教学重点(1)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3)诉讼时效 2、教学难点民事权利与义务 三、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分析比较法;自主探究与合作探究。 四、课时安排:1课时 五、教学过程 (一)新课导入 同学们,最近小林同学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不知道大家能不能帮她出出主意啊?请学生看教材上探究框的案例,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思考,讨论以下两个问题: (1)小林拾到皮包后,应不应该归还失主? (2)如果下林听了父母的建议,向失主收取500元钱,他的行为还是“拾金不昧”吗? 引导:(1)应当,“拾金不昧”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上的一项义务。民法通则第79条,第92条规定拾得人应当将遗失物归还给失主,如果据为己有,就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失主向拾得人索要遗失物,拾得人不给,这种情形叫“非法侵占“罪。” (2)是。因为失主的寻物启事,明确以特定金额作为报酬,在法律上构成“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拾得人归还失物时,可以要求失主履行其承诺,支付报酬,至于当事人决定是否接受,则是其行使权利的问题,放弃报酬也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小林若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如父母,代为行使这项权利) 通过上节课的学习,我们知道了应该依法办事。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尹田先生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之高度抽象的表达。 事实上,法律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故每一条法律规范都蕴含着一定的价值观念。而这些存在于具体规范之背后的价值观念之上,又存在着其必须服从和贯彻的某种更为抽象、位阶更高的价值观念,直至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即法律所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正是在一些总体的、根本的价值目标的指导和制约之下,整个法律体系才能实现其和谐,法律的功能方可真正实现。而在宪法或者基本法设定的总体价值观念的指导之下,以实现民法既定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即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功能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属于非规范性规定中的原则性规定,并且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循。另外,它贯穿整个民事立法,具有普遍的指导性意义。 而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的原则有以下几个: 一、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观主要有两种:一是实体平等观,二是程序平等观。实体平等观认为不论人的天赋、才能、机遇如何,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应是均等的。而事实上,这是不可能在现实社会中实现的。程序平等观则认为只要社会向人们提供了同等的机会便是做到了平等。即平等是机会的平等。它是现代民法的灵魂,而我国的现行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属于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即采用程序平等观。 我国平等原则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和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平等原则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其具体含义包括:①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②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③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④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私法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他在民法的各项原则中处于核心地位。 意思自治原则派生出了社团自治、私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治、遗嘱自由以及过错责任等民法的理念。 意思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私法自治原则的实行是有限制的,必须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以平等原则为前提的,是当事人内心意愿在法律上的确认。意思自治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的应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从知识产权的获得角度看,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享有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如商标注册(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和专利权申请、作品是否发表等方面均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第二,在知识产权行使上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如何行使知识产权,选择出资、融资和许可、转让等何种方式,都出于权利人的自愿,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得干涉。当然,知

民法论文

论民法的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内容摘要】:民法是现代法治中最基础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最具人文气息的一门法律。而民法最核心的内容以及价值追求就体现在它的理念上。民法的理念与民法的基本原则息息相关,理念通过基本原则体现出来。原则则概括了理念。但二者在本质体现的都是正义,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私权权利而存在的。 【关键词】:民法理念基本原则私权权利 【正文】 民法是市民社会保护人们私权、调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所在。它产生于现实的需要,反映了市民阶层对私人权利的追求,体现了市民要求私权(如财产权、人格权、荣誉权等)能得到保护的现象,同时民法的理念又反过来促进了民法的发展,而民法的发展又规范了社会秩序,从而使市民社会能够继续更好的向前迈进。特别是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理念正发挥着其重大的作用。 民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共形成了三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如何去看待民法的理念以及理念所要体现的精神和它对社会要产生一个怎样的结果,对于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保证人们的私人权利有着重大的影响。首先我们要知道,民法理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把人们解放,成为一个独立的、自由的、理性的人的一个重要的途径。而民法的理念又是与它的原则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理念的概括和总结,是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而民法理念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最高价值追求①。接下①王利明著《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

来,我们便会从民法的4个基本原则来谈谈对民法理念的认识,并简单阐述一下它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是如何体现民法的理念的?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它提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这也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同时它与民法理念中身份平等所要提倡的价值是一致的。首先让我们知道:为什么要平等?1. 对于民法所保护的主体而言:这是保障人们私权不受他人侵害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了,它们在交易过程中才能够自愿的就某一协定达成一致。否则会容易出现强势群体欺压弱势群体的现象,而这都会使交易过程中意思表示不能很好的进行,长久以往,将会导致经济的衰退与萎靡不振。2. 对于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有效运行而言:它体现了民法的正义性这一性质。通过立法者和裁判者对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不仅体现了分配正义,也有助于调控人们的利益冲突、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①。这都反映了平等原则对民法理念的体现:它直接或间接的决定了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反映了最基础的人格要求。并通过这种对于平等人格的规定来解决社会上实际存在的一些不平等的现象。 接下来我们可以再看一下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一种是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不对人群加以划分,要求所有的人“严格平等”),另一种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按照一定标准对人群分类,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差别对待)。这里要指出的是:近代民法相对比较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而现代民法则更侧重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这与近代和现代两种不同的时代背景是有很大关联的。近代期间,市场经济条件不发达,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无 ①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民法学原理二考题及答案

民法学原理二考题及答 案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民法学原理》(二)期末试题 (A卷) 说明: 1.本试卷共5种题型,满分100分。 2.答题书写应当工整清楚,否则酌情扣分。 3.请将所有答案写在统一答题纸上,否则不给分。 4.请将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5.请监考老师将试题和试卷分别装袋。 【说明】答题书写应当工整清楚,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类型的是()。 A.地役权 B.国有土地使用权 C.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D.相邻权 2.下列物中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是()。 A.遗失之手表 B.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C.房屋 D.所有人抛弃的动产 3.下列情形中,构成留置权行使行为的是()。 A.甲将车送汽车修理厂修理,在甲拒付修理费的情况下,修理厂将修好的车暂时扣留 B.甲欠乙一笔钱,乙为了迫使甲还钱,强行将甲的一辆汽车拉走,扣留不还 C.债权人为担保未届清偿期的一项债权在将来的实现,扣留债务人交其占有的物不还

D.甲为乙有偿保管某物,在乙未付保管费的情况下,甲应乙的要求返还了保管物。为实现保管费债权,乙向法院提出主张,要求重新占有该保管物,并对其行使留置权 4. 以下物中具有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A.电视机与遥控器 B.书与书柜 C.鞋与袜子 D.桌子与凳子

5. 以下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是()。 A. 质权 B.留置权 C.所有权保留 D.抵押权 6. 某甲将其汽车送至某乙开设的汽车修理店维修,车修好后,某甲到某乙的店中取车。某甲须支付修车费500元,但某甲随身只携带了现金200元。某甲急需用车,经某乙同意,在支付了200元现金、又留下价值500元的手表后,将车开走。某乙对该手表享有的权利是 ()。 A.留置权 B.典权 C.抵押权 D.质权 7.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属于()。 A.不动产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 D.债权性使用权 8. 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下关于抵押权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从权利 B.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C.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D.抵押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 9. 以下关于地役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 B.地役权的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物权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适用总结大全/html/zongjie/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核心理念是平等,这既体现了民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也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民法为民事主体提供机会的平等(程序的平等),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较量中对其平等资格进行确认,尽量实现每个人都站在相同的起跑线上。 (二)意思自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规定的实质是意思自治原则。[1]意思自治的内涵是: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之时不被国家权力、其他当事人非法干涉,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 (三)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明确提出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不仅是立法上的突破,而且是民法理论上的突破。具体来讲,这种意志如果基于主体的良好行为,就是客观诚信;这种意志如果需要主体也能够有不伤害他人的思维,就是主观诚信。 (四)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些学者指出《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确立了"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然而,该原则是学术界从立法精神中抽象而得来的,而《民法通则》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权利滥用的四种行为。 (五)公序良俗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

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事实充分证明,"公序良俗"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一个动态、不确定、模糊、发展的概念。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民法规范是属于应然世界的事物,要发挥其实际的作用,其必须被实现,这就是民法的适用。而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2]根据适用的范围,可从广、狭义上区别讨论。广义上的适用可分为立法适用,行为适用和裁判适用。而严格意义上的法的适用仅指裁判适用,即司法适用。而裁判适用基本原则时,根据基本原则是否被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的不同,又可以将基本原则区别为具体化的原则与非具体化的原则。法学家们注意到,有的基本原则已被法律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处理系争时法官可以直接适用这些法条或法律规范。而有的基本原则因其本身过强的不确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定性而并未、也不可能具体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法条。前者如私权神圣原则,意思自治中的契约、婚姻自由,自己责任与过失责任原则等均已由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具体化,甚至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产生的如禁止诈欺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原则、物的瑕疵担保与权利瑕疵担保原则等具体原则(或规则)已具体化为法条而可直接适用。对于未被具体化的基本原则,甚至那些形式上用法条明确宣示的法律原则,因其尚未达到可以涵摄案件事实的那种真正意义上的法条程度,其本身根本不具备构成一法条或法律规定所必不可少的法律要件和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① 一、民法概述 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 2、民法概念与调整对象 3、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1)事件2)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民事行为 三、物的分类 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特定物与种类物 四、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2、民事义务分类 3、权利的行使与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 五、民事主体 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 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 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 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 六、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1、法律行为(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 4、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成立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行为〈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民事行为〉) 5、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区别;生效条件与失效条件;始期与终期 七、代理制度 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 2、代理权的行使和限制 3、无权代理:种类 4、表见代理:含义、要件、法律后果 八、诉讼时效 1、概念 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 3、中止、中断与延长 4、期限的计算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学习中心: 分数: 现代远程教育毕业论文题目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学号213310490002 学生姓名杨泽峰 导师姓名熊孜 2015 年 3 月20 日

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2015年3月20日

民法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民法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是民法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之高度抽象的表达,是指挥民法各项具体制度的法律坐标,具体制度的任务是将这些抽象的思想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规则予以表现,进而通过具体规则的适用,完成和实现民法的整体目的。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对实现民法的价值,以及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基本原则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全过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研究民法基本原则,对于理解民法的精神实质,健全民事立法,保障民法典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论文将从“法律的局限性”、“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原则体系的构想”三方面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功能;成文法局限;民法价值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摘要 (2) 目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法律的局限性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法律的技术性特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法律的局限性 (3) 1、法律适用违背法律目的 (3) 2、法律存在一定的漏洞 (4) 3、法律的歧义性 (4) 4、滞后性 (5) (三)、法律价值选择的矛盾 (5)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6)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6)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8) 1、指引民事立法的功能 (8) 2、规范民事行为和民事审判的功能 (9) 3、克服成文民法局限性的功能 (10) 4、提升市民法治理念的功能 (11) 三、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基本原则体系的构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个人本位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权利神圣原则 (14) 2、意思自治原则 (14) (二)、社会本位原则 (14) 1、平等原则 (14) 2、诚实信用原则 (15) 3、公序良俗原则 (15) (三)、民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16) 参考文献 (18)

尹田——民法的基本原则

论民法基本原则之立法表达 尹田 【摘要】民法基本原则是以实现民法既定任务和特定功能为目的的基本法律思想,非为裁判规范,但《德国民法典》之后的大陆法各国民法典均对之有明确表述,并超越了学说就《法国民法典》总结出来的三大原则,使之到达抽象程度更强、概括范围更大的高度。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民法典官方草案及主要学者建议稿对于民法基本原则采用了有所差异的不同表达,但将“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权利不得滥用”确定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较为妥当。 【英文摘要】Basic p rincip les in civil law used to be deemed as a basic legal thinking to fulfill the certain duty andfunction of civil law, not rules for judgments. However, in the civil law codes of the continental law countries after German Civil Law, it has been clearly legislated and even been more abstract and comp rehensive compared to thethree p rincip les summarized by scholars in French Civil Law. The draft of Civil Law by legislators and the advice toCivil Law by scholars, based on the basic p rincip les in Chinese General Rules of Civil Law, have exp ressed differently in terms of the basic p rincip les. But it is app rop riate to establish the p rincip les of equality, voluntaries, honestand credibility, public order and good habits, p rohibition of civil right abuse as the basic p rincip les of China’s Civil Law.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立法选择

民法学概论考试——试论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作用

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既然具有调整关系的作用,那么就一定具有调整关系时所依据的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制度,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以及民事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如平等、自愿等原则,还有一些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具有以下几点内容: 一、平等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相互间应平等对待,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我们一直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平等原则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独立的法律人格,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同等的法律保护。 二、私法自治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意思是自治原则,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有权自由的决定或处分自己的事务,任何人(包括国家)无正当理由不得干涉。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私法自治原则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界定了国家公权力与私域的关系。 三、公平原则 公平是一种基本的法律价值。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它主要是指公正,它的理想化状态是平等,即给予同样的人同等对待的平等状态。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 1、要求人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主观心理上应持公平的态度。 2、反对暴利,要求民事活动的结果不能显失公平,否则就应以公平为尺度加以平衡。3、要求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心存善意、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做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五、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和国家的一般利益。公序良俗是私法自治的禁区。 六、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禁止权力滥用,是垄断经济条件下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是民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移的必然要求。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 (一)指导功能 学者在论述民法基本原则时,强调它是指导原理、指导原则、指导方针。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二)约束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 (三)补充功能

法律专业《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标准

法律专业 课程名称:民法原理与实务 课程编码:xxxxxx 适用专业:法律事务专业 学时:96 学分:6 一、课程定位 《民法原理与实务》,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对学生理论联系实践分析民事案件、处理民事纠纷及提供法律服务等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起主要支撑作用。 按照以职业岗位工作任务为载体,以培养职业岗位的关键能力为核心,引导课程设置的原则,分析了企业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律师助理和法院书记员等职业岗位的典型工作任务,在明确该职业岗位关键能力和核心技能的基础上构建了体现职业岗位需求的课程体系(见下表)。 法律事务专业职业岗位工作任务分析表

本课程以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法理、宪法等课程的学习为基础,同时服务于合同法原理与实务、民事诉讼法原理与实务、法律事务专业综合实训等后续职业技能课程。 二、课程理念和课程设计思路 1、课程理念 《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以岗位典型任务的工作过程为导向制定课程标准。以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为宗旨,以职业岗位要求为依据,以培养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重点,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任务为载体,择其精典真案真做,进行技能训练,构建理论实践一体化的《民法原理与实务》课程,以适应专业人才的实际需要。 2、课程设计思路 首先,构建以工作任务为依据的课程内容体系,体现职业性。依据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社区等实务部门的行业专家共同分析论证,确定就业岗位群,分析基层法律事务工作者职业岗位所对应的纠纷处理典型工作任务及其职业核心能力,明确职业岗位其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特别是有针对性地分析了各职业岗位在民事案件处理方面的基本要求,重构课程内容体系。 其次,构建以“任务驱动”为主体的教学设计。为了实现课程的培养目标,需要有与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内容相匹配的教学组织和教学方法,为此,构建以“任务驱动”为主体的教学设计。 再次,构建课堂与实习地点一体化的实训基地。为进一步确保教学内容的组织,达到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的结合,做到学生学习过程与行动过程一体,该课程在教学过程中“请进来、走出去”。一方面,聘请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承担实训指导,使校内学习与工作情境一体化。另一方面,学生走出学校和课堂,为企业、社区的居民或务工人员提供法律纠纷处理服务,做到真案真做,丰富教学内容。 最后,构建多元化、开放化、过程化的教学评价体系。 三、课程目标 课程内容的选取,以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为宗旨,以实务部门调研——工作任务分析——岗位能力剖析——课程内容的确定——用人单位论证反馈——课程内容的修正为基本路径重新整合课程内容,以充分体现职业岗位工作要求。 内容选取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将本课程分

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

论文摘要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本文主要分五个部分,分别论述了民法上的平等原则的产生,民法平等原则与社会商品关系及其民事主体间的财产人身关系、确立民法平等原则的重要性特征,平等原则的具体运用及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地位。本文在肯定平等原则重要性的同时,也指出了当今市场经济社会条件下的现有法律的平等原则在实现过程中的一些政治体制欠缺,最后提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能够更好实现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民法;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当今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当代不同国家不同阶级属性的人类社会,固然其阶级性质有别,但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上,相同的一点都是把平等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方针。一、民法平等原则的产生但就“平等”而言,所谓的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平等观念是历史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平等观念,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是反对封建制度的产物,资产阶级思想家宣称“平等”是不可剥夺和“天赋人权”。这种观念在动员群众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起到了一定的进步作用,但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是在保留剥削关系和政治上、财产上不平等的条件下的平等。他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用于掩饰对工人剥削和压迫的手段,小资产阶级的平等是把平等了解为占有私有财产的平等权利。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平等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恩格斯说:“一切人,作为人类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涉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征中,从人就他的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得出国家和社会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某种自然而言的,不可言喻的东西,那就必然要而且确已经过了几千年。”纵观世界文明史,可以看出先从原始的平等观念中得出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并使这种结论成为某种自然而灰和不言而喻的东西是西方文明国家,这决不是上帝偏爱,而是由这些民族生存和繁衍的自然条件而决定的。西方国家生活方式多样灵活,农业、渔猎和商业文明交叉互补,几乎没有形成过高度中央集权的农业国家。东方文明则不同,例如中国,属于内陆农业文明,几千年的生产方式都是小农经济加中央集权,主要以农为主,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抗旱、排涝都需要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统一调度全国的人、财、物。具有典型的专制度的形式。这种政治权力的建成必然会按照自身规律对经济基础发挥独立的作用,从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西方建立在社会理想基础上的法律制度,由于贯彻了生产平等原则,保证了和私人经济地位的生产平等,从而促进了商品所有者的自由生产和贸易,交换的深度和广度发展,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因此说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更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二、平等原则与社会主义商品关系及其民事主体间财产、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核心即商品关系这一特点决定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存在着多种经济成份,不同所有者之间及全民所有制法人之间都存在着各自的经济利益,因而它们之间的模向经济联系和协作,都必须遵循商品交换的原则。在商品交换中,彼此以平等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的资格出现的,因而这种交换的成立就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按照等价有偿原则进行。商品关系的这一特征反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就应当是平等的,即使是具有隶属关系上、下级组织,彼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只有这样,才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