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湘林资[2001]41号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加强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林木采伐行政许可行为,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林业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森林、林木采伐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申请、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森林、林木的法律凭证。

第四条采伐胸径5CM以上的森林、林木,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必须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第五条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内的城乡机关、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公共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核发;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四)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经营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林业站依照有关规定核发;

(五)县属国有林场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六)省、设区的市(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一年一委托。

第六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林木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二)申请采伐的林木必须符合森林法第31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0条的规定;

(三)没有出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1条中的任一情形。

第七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需提交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国有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及定向培育林木的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二)其它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四)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还应当提交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第八条发证机关及发证人员接到林木采伐申请后,必须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 符合条件的,应在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内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申请采伐的森林、林木未参加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

(二)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非更新性质采伐的;对天然阔叶林实施皆伐的;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的林木的;采伐石山裸露地和江河源头、两岸、水库周围的险坡地以及容易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地的林木的;

(三)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更新造林验收不合格的;

(四)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 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五)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六)未取得有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而申请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

(七)提交的伐区作业设计文件不符合技术规程或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申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第九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填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并力求规范、具体、明确,不得漏填、涂改、虚开采伐数量。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根据”栏,填发证依据;采伐“四至”栏,填明显的地物标志,没有明显地物标志的,要尽量勾画出采伐小班的周边情况;“树种”栏,填采伐小班的优势树种;“采伐方式”栏,主伐填皆伐或择伐或渐伐,抚育采伐填一次或二次或三次间伐,其它类型的采伐方式要尽量详细、具体,以反映小班采伐的真实情况;“采伐强度”栏,主要填蓄积强度;“采伐面积”栏,无论是主伐、抚育采伐、还是择伐,都要如实填写;“采伐蓄积”栏,森林或林木填立方米数,楠竹填株数;其它栏目的内容也要逐一如实填写。

填错了的,必须重新签发,涂改无效。

第十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发证人员必须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培训、考试

合格并取得《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资格证书》和发证专用名章后,方可从事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第十一条《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资格证书》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每年3-4月由发证机关进行一次年检。年检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取消发证资格,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按县(市、区)编号,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到省林业主管部门领购。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领购新证时必须交回上次领取并业已签发的存根,否则,停止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三条林木采伐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森林、林木,以伐区作业设计的小班为单位发证,不得跨小班发证;集体或个人采伐林木,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注明采伐四至,严禁多地(户)一证或一证多地(户)。

第十四条确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采伐林木而来不及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可先采伐后报告,但组织抢险的单位(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台帐, 台帐与采伐证存根必须保持

一致。台帐要做到月清年结,定期汇总上报。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一次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情况。

第十六条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采伐年度, 具体采伐期限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从采伐年度起始日起即可办理本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跨年度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加强伐中监督和伐后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地点、期限、树种、林种、面积、蓄积等采伐的,发证机关有权收缴其《林木采伐许可证》, 中止采伐, 直到纠正为止;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采伐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必须依据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依职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蓄积总量不得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商品材发证出材总量不得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跨年度使用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严禁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和发证人员违反规定,超限额、超计划或超越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依照《森林法》第41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超限额、超计划或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依照《森林法》第46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31条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条买卖或者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依照《森林法》第42条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一条所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存根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二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包括乔木林和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子。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隆回县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公益林完善落界工作的通知

隆回县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公益林完善落界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 公益林区划落界是公益林保护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基本保障。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7〕143号)和《湖南省公益林完善落界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县已实施补偿的公益林进行一次完善落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进一步完善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是确保公益林数据库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完整性,提高公益林保护管理与服务水平的需要。县林业局成立了由局长张伯赞任组长,李艾平、周忠安、田晨阳、马如彪、李军(常务)、肖时平、李科政、肖和平任副组长,罗忠、阳洪文、郑福喜、邹玉清、杨贵新、刘继群、袁志湘、文卫元、宁太平、李世建、阳赤远及各林业站、各国有林场负责人为成员的公益林完善落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郑福喜兼任办公室主任、阳赤远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 完善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规范管理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事关“生态秀县”战略,事关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事关精准扶贫。各乡(镇)林业站与国有林场负责人应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区划落界工作,做到及时、公开、准确,禁止敷衍塞责、图形势、走过场。 二、把握原则,明确任务 在前期公益林区划界定与公益林数据库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按照2017年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七条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范围与标准和湖南省省级公益林建设标准要求,结合近期高清遥感影像图对我县900962亩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进行逐一识别与核实调查。 1、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原则 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照2017年版《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湖南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结合近期高清遥感影像图剔除不符合规定的公益林小班,此次完善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只许剔除、不许补进。 2、公益林区划落界主要工作任务 ①剔除不属于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或者达不到集中连片的公益林小班。 ②剔除“不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集约经营的水果类、茶叶、油茶等经济树种小班(包括土地平整项目中油茶造林小班)。 ③剔除地类为苗圃地、林业辅助生产用地的国家级公益林小班。

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的通知(桂林政发〔2013〕16号)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木的采伐,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第四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凡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纳入限额管理。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留全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的5%,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余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一次性分解落 - 1 -

实到各编限单位。 第六条各编限单位之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调剂使用。 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管理,限额内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或更新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第八条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节余的,在编限期内可以结转使用。具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因自然灾害、自治区级以上重大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公益林更新、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森林经营方案执行等需要,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编限单位可以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条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下达。 第十一条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先行采伐。组织紧急采伐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采伐的林木蓄积占用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 2 -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市燃气办公室工作总结

市燃气办公室工作总结 市燃气办公室工作总结 市燃气办公室工作总结 20xx年我办按照建委党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本着“和谐、安全”的理念,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结合燃气管理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创新求实、与时俱进,有重点有兼顾地开展各项燃气管理工作,狠抓管理队伍素质的提高和规范管理,深入发挥“以查促管”的作用,密切与相关部门的配合,有力地打击了燃气违章行为,为实现二0xx年目标管理,安全稳定供气作出了贡献。现将我办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行业管理力度不断加大 1、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今年以来,我办将燃气行业的安全工作作为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年初与各家燃气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在抓安全生产工作时做到了“三个到位”: 一是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精神学习传达到位; 二是各项安全检查落实到位; 三是提出整改意见后复查到位。在元旦、春节、五一节、六月安全生产月、十一黄金周期间等进行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多次组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采取突击检查,坚持以“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发现问题限期责令整改,使安全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值班制度,明确企业领导要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深入一线,并做好值班和检查记录。共出具

整改通知书4份,整改意见12条,全年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平稳。 2、加强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我市的燃气工程建设市场实行市场化运作,打破了行业垄断,引入了竞争机制,降低了工程造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加强燃气工程管理,今年常德燃气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常然发[20xx]40号),进一步对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截止11月30日,共审核办理燃气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备案2家,设计企业资质备案1家。 3、积极协助常德燃气办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工作。今年共组织开展了二项行业培训工作: 一是组织液化石油气事故抢险预案培训。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液化石油气储备站事故抢险预案,我办按照常德燃气办要求于6月份组织全市各燃气经营单位的5名法人代表参加了常德燃气办组织的液化石油气抢险预案知识的培训。培训中,聘请了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方面的专家及专业人员进行授课和预案编制的讲解,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目前,各燃气经营单位基本都拥有了自己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企业抢险预案。 二是组织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管理人员培训。为进一步提高各液化石油气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我办组织全市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10余名管理者和经营者于7月份参加了常德燃气办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通过培训,使部份经营户进行整合,提高了优质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也有效遏制了钢瓶超期使

生态公益林补偿

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要素 (1) 林地使用费(地租):由于经营生态公益林,其用地不能经营商品林或其他商业产品,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而且第四十七条已有征收费用的原则规定。因此林地使用费应包括补偿费的内容。 (2) (2)基础建设投资:包括营造生态公益林和道路、通讯、防火、场舍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3) (3)经营管理投资:包括调查规划设计、造林、补植、病防、管护、促进更新、抚育、护林防火、林政资源管理、科研技术服务等投人。 (4) (4)灾害损失:包括森林火害、病虫害、风害、泥石流、滑坡、兽害、雪害、冻害等的损失。 (5) (5)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指出于限制商业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也应得到补偿,使经营生态公益林者享受与不限制商业行为同等的盈利。 (6) 鉴于上述要素,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补偿标准计算公式为式中,G为某类型生态公益林单位面积平均每年的补偿标准;zBf为林地费用价;zF:为单位面积生态公益林从造林到计算年度的基础性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各项费用;D为林地利润率,大体为各项费用的25%;A为盈利率,即非商业性经营获益损失率,采用费用利润率,大体为15%;5为灾害损失率,大体为20%;N为经营年数,林分平均年龄。国内生态公益林补偿动态 (1)国家财政部、林业部于1996年12月共同行文上报国务院《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征收暂行办法有关协调情况的报告》,请示国务院尽快颁布。 (2)1998年国家新颁森林法第八条以法律形式把"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国家设立森林生态补偿基金"予以明确。 (3)新疆、内蒙古、云南省思茅地区、广东省、湖南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北京市、湖北省等省、市、自治区及县、地区都以各自政府的名义颁发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文件,基本上都是按照谁受益向谁征收的原则,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 国外对经营生态公益林的扶持 日本森林,国有林只占1/3,其生态公益林国有与民有几乎各占1/2。日本林业之所以发达,尤其是生态公益林经营成功的关键是在于其完整而优厚的林业经济扶持政策。日本对其国内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费用,无论是国有私有,全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承担,免收一切税费,并对私营生态公益林经营予以适当补贴。奥地利的森林法第十章明文规定,对公益林的经营和保护,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持,对经营防护林的林主,根据实际情况其全部经营费用60%一95%由政府对受益者收取后返还林主。美国、瑞典、荷兰、挪威、俄罗斯、马来西亚等国在经营生态公益林上,也都采取经济上全面扶持政策,并免收一切税费,由政府向森林生态受益者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补偿森林经营者。 黑龙江省为例 生态公益林经营投资 经规划测算,商品经济林与生态公益林平均每公顷经营投入基本相近。这是为了尽快提高各生态公益林种的生态功能,应从积极调整各生态公益林种的每一具体林分(小班)的森林结构人手,按林种经营目标,通过集约经营手段,逐年调整,以达到最佳的林分结构、发挥最佳的生态功能,并非消极的封山育林,任其自然更替,一封了之。为此,按两类林的面积权重,年资金投入量如下: 商品经济林=52.69亿元×36.8%=19.39亿元 生态公益林=52.69亿元×63.2%=33.30亿元 关于为生态公益林征收育林费和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依据与标准的建议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区划界定与调整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经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明确事权等级,予以确权认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八条经核查认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按事权等级报原认定部门批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第一章总则 主要规定立法目的,本法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工作的基本原则,城镇燃气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条例》旨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燃气经营着和燃气用户之间是供气、用气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有合同约定,具体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一、燃气发展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这条是讲规划的内容,条例出台前,规划编制情况,各地编制的燃气规划内容不一,编制质量参差不齐。本条对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作了明确而统一的规定并进行了列举。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三、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应急保障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湘政办发〔2011〕8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权登记管理,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登记是指将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此派生的他项权利记载于林权登记簿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林权登记发证机关,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依法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作为登记管辖范围。林权登记发证的管辖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二)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但非林地上具有独立利用价值并能特定化的树木除外。 宗地是指林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 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共同使用一宗地的,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分别发放林权证。林权证应当注明各林权权利人所占林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林权权利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 第七条申请林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 第八条使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林权登记,需要征求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签注意见;拒绝签注意见的,申请人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其依法取得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不影响申请林权登记。 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登记的事项,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一)申请登记的林权不在登记范围内的; (二)林权登记申请人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 (三)有权属争议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登记的。

采伐管理办法

吉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试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有林主及非林业系统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下同)所有森林、林木的采伐经营利用活动。 第二章森林采伐管理体制 第三条森林采伐管理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局)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有下列职责: 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管理;森林采伐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森林采伐消耗量的审核、统计、汇总;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单位的培训、考核与管理;森林采伐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等。

上级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具有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三章森林采伐限额 第五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简称“编限单位”,下同)年度采伐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凡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所消耗的森林资源,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 第六条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和分项管理。编限单位年度采伐消耗的森林资源不得超过采伐限额总量,也不得超过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量。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和私有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县(市、区)、局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非林业系统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行业(公路、铁路、部队、城建等)、市(州)、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 第四章木材生产计划 第七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省林业厅下达。 国有、集体、私有和非林业系统单位之间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能串用。 抚育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其他采伐方式计划指标;人工林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计划指

广东省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申请表

广东省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照片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身体状况 单位全称 单位电话 个人手机 (必填) 个人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操作资格 认定种类 新 申 请 申请作业类别 申请作业项目 复审换证 申请作业类别 申请作业项目 初次领证日期 上次复审日期 证书编号 原发证机关 从事特种作业以来是否有违章违法责任事故记录或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形。 本人保证本次申请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意见: 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是否属于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 以上信息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无从业单位的无须填写) 单位印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请选择证书送达方式(请在○上打“√”): ○自取 ○邮寄(到付)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联系方式(必填):

广东省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申请表(样板) 填表时间:2017年11月11日 姓 名 王五 性 别 男 照片 出生年月 xxxx 年xx 月 身份证号 440xxxxxxxxxxxxxxx 文化程度 初中 身体状况 合格 单位全称 按实际填写,没有填“无” 单位电话 选填 个人手机 (必填) 15xxxxxxxxx 个人电话 0750-xxxxxxx 通讯地址 江门市xx 区xx 镇…… 邮编 xxxxxx 操作资格 认定种类 新 申 请 申请作业类别 详见备注 申请作业项目 详见备注 复审换证 申请作业类别 详见备注 申请作业项目 详见备注 初次领证日期 2010年10月10日 上次复审日期 2016年10月10日 证书编号 按原证面填写 原发证机关 按原证面填写 从事特种作业以来是否有违章违法责任事故记录或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形。 否 本人保证本次申请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的材料真实。 签 字:(申请人签名) 日 期:2017年11月11日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培训机构意见: 初训、复训的此处必须有章 机构印章 2017年11月11日 单位意见:(是否属于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以上信息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申请。无从业单位的无须填写) 单位印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签名或盖章) 2017年11月11日 请选择证书送达方式(请在○上打“√”):注意此处不能留空 ○自取 ○邮寄(到付) 邮寄地址:江门市xx 区xx 镇…… 邮政编码:xxxxxx 收件人:王五 联系方式(必填):15xxxxxxxxx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湘建城〔2012〕183号)

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供应,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页脚内容1

第四条城镇燃气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以及销售活动。 第五条燃气经营分为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 汽车加气经营和其他燃气经营四个类别。按照经营方式和规模实行分级燃气经营许可。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供气能力1万户(含1万户)或日供气规模3万立方米(含3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上(含400立方米)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供气能力1万户以下或日供气规模低于3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量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及其他燃气经营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州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页脚内容2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doc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大 发布日期:2002-6-3 执行日期:2002-6-3 生效日期:1900-1-1 2002年3月28日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人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木(含竹,下同)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县的林业工作。基层林业工作站属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派

出机构,管理本辖区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乡(镇)的林业发展规划;履行造林绿化、护林防火、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的职责。负责调解和裁决辖区范围内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林木、林地纠纷。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人才、技术和资金,发展林业生产。 自治县规划山区的林业开发走产业化发展道路,充分利用丰富的林木和林地资源因地制宜开发建设林业产业基地,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第五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在山林权属明确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谁造林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开发荒山、荒地和更新迹地。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因地制宜培育多林种、多树种,大力发展笋竹两用林和果木药材林等多种经济林。

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湘林资[2001]41号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加强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林木采伐行政许可行为,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林业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森林、林木采伐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申请、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森林、林木的法律凭证。 第四条采伐胸径5CM以上的森林、林木,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必须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第五条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核发。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内的城乡机关、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公共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核发;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四)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经营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林业站依照有关规定核发; (五)县属国有林场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六)省、设区的市(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一年一委托。 第六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林木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二)申请采伐的林木必须符合森林法第31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20条的规定; (三)没有出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1条中的任一情形。 第七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需提交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国有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及定向培育林木的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二)其它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四)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还应当提交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第八条发证机关及发证人员接到林木采伐申请后,必须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 符合条件的,应在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内及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申请采伐的森林、林木未参加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 (二)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非更新性质采伐的;对天然阔叶林实施皆伐的;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的林木的;采伐石山裸露地和江河源头、两岸、水库周围的险坡地以及容易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地的林木的; (三)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更新造林验收不合格的; (四)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 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五)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六)未取得有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而申请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 (七)提交的伐区作业设计文件不符合技术规程或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申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第九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填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并力求规范、具体、明确,不得漏填、涂改、虚开采伐数量。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根据”栏,填发证依据;采伐“四至”栏,填明显的地物标志,没有明显地物标志的,要尽量勾画出采伐小班的周边情况;“树种”栏,填采伐小班的优势树种;“采伐方式”栏,主伐填皆伐或择伐或渐伐,抚育采伐填一次或二次或三次间伐,其它类型的采伐方式要尽量详细、具体,以反映小班采伐的真实情况;“采伐强度”栏,主要填蓄积强度;“采伐面积”栏,无论是主伐、抚育采伐、还是择伐,都要如实填写;“采伐蓄积”栏,森林或林木填立方米数,楠竹填株数;其它栏目的内容也要逐一如实填写。 填错了的,必须重新签发,涂改无效。 第十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发证人员必须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培训、考试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发证机关的解释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发证机关的解释 一、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75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保护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

公益林与公益林的管护

公益林与公益林的管护

公益林与公益林的管护 什么是公益林 森林分类 根据现代林业理论、“林业分工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及社会对森林的生态和经济的不同需求,以及森林(含林地)多种功能主导利用方向的不同,按照自然条件、地理位置,按水系、山脉将森林(含林地)划分为生态保护区和商品林经营区两类。生态保护区的森林,林地就定义为公益林和商品林经营区的森林,林地就定义为商品林。这里我就重点讲讲公益林。 公益林是指为了维护和改善社会环境,以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物种的多样性等作为目的,向社会和公众提供公益性的、社会性的产品和服务的森林、林地,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并签有公益林保护协议的森林、林地。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公益林。 公益林的种类 根据公益林的主要功能划分,可以分为两个大类: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防护林根据森林的功能又分为: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护岸林等几个方面; 特种用途林可以分为:国防林、实验林、种子林等。 国防林包括国防设施林、国界线保护林、军事场所禁区林等;实验林包括:教学实习林、科研实验林等;种子林包括:种子园、母树林、种子测定林等。 公益林的生态效益 1.涵养水源 有研究表明,每公顷森林有500 m3涵养水源能力,树木根冠能够截流10%~23%的雨水,林下的树枝和落叶层能截流20%~80%的雨水,在一定条件下还能减少78.4%的地表径流,使土壤蓄水量增加20%。 2.调节气候、制造氧气 由于植物的蒸腾作用和物理蒸发,能够使公益林涵养的一些水份返回大气,然后形成云雾,增加降雨数量和次数,缓解旱情,减少干旱危害,给人类生存和植物生长提供更加适宜的环境;有研究表明,在公益林的生长时期,每公顷公益林每天可释放8430t左右的氧气,吸收1548t左右的二氧化碳,给人类提供更多的氧气。 3.防风、防止水土流失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2.《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二、办理程序: (一)集体个体商品林采伐 1. 林木采伐的个人向村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同意,村委会开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并经村两委签署意见后由村委会统一向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提交。村级集体采伐林木的,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 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根据林木采伐介绍信到现场进行调查设计,填写《集体个体林木采伐申请书》,并经苏木镇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旗林业局。 3. 旗林业局根据上报的采伐申请,派人到现场核实后,将皆伐和低产林改造申请向主管局长汇报,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抚育间伐作业符合条件的当场给予审批。 (二)集体个体公益林采伐 1. 林木采伐的个人向村提出申请,经村两委同意,村委会开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并经村两委签署意见后由村委会统一向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提交。村级集体采伐林木的,向苏木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 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根据林木采伐介绍信,认真核实后向旗林业局提出采伐申请。 3. 旗林业局根据上报的采伐申请,上报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设计,市林业句审批。 (三)国有林场的采伐由市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现场设计,市林

业局审批。 三、应提交的材料 1. 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暂无林权证的,村两委会要出具《申请林木采伐介绍信》。 2. 《集体个体林木采伐申请书》,主要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项内容。 3. 村委会及苏木镇人民政府签署的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 4. 申请人与苏木镇级林业工作站签定的《更新造林合同书》。 5. 村集体申请采伐的要提交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的申请。 6.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收取育林基金。 1. 集体个人部分按出材每立方米10.00元收取,[奈政发(1995)86号]。 2. 国有部分按出材每立方米25.00元收取, [通林计字(2002)12号]。 五、办理时限:在接到采伐林木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应超过1个月。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