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公共物品案例分析

公共物品案例分析

公共物品案例分析
公共物品案例分析

【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

著名经济学家科斯( R.Coase)在1974年发表的《经济学上的灯塔》一文中,研究了英国早期的灯塔制度。17世纪以前,灯塔在英国是名不见经传的,17世纪初,由领港公会造了两个灯塔并由政府授权专门管理航海事务。科斯注意到,虽然领港公会有特权建造灯塔,向船只收取费用,但是该公会却不愿投资于灯塔。1610-1675年间,领港公会没有建造一个新灯塔,但同期,私人却投资建造了至少10个灯塔。但在当时的灯塔制度下,私人的投资要避开领港公会的特权而营造灯塔,他们必须向政府申请许可证,希望政府同意授权向船只收费。该申请还必须由许多船主签名,说明灯塔的建造对他们有益,同时要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过路费的多少是由船的大小及航程经过的灯塔多少而确定的。久而久之,不同航程的不同灯塔费,就干脆印成册,统一收费。私营的灯塔是向政府租地而建造的,租期满后,再由政府收回让领港公会经营。到1820年,英国当时的公营灯塔有24个,而私营灯塔有22个。在总共46个灯塔中,有34个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后来,政府开始收回私营灯塔。到1834年,在总共56个灯塔中,公营(即由领港公会经营)的占42个。到1836年,政府通过法规将剩余的私营灯塔全部收回,在1842年以后,英国的灯塔全部由公会经营了。

灯塔是经济学家探讨公共产品理论时最喜欢用的一个例子。从穆勒到萨缪尔森,都认为灯塔收费困难而只能由政府经营。科斯的论文

却提出了一个命题:公共产品非得由政府提供吗?科斯的挑战有没有成功呢?关于收购私营灯塔的理由,英国当局的解释并不在于私人收费的困难,而在于私人收费过高。科斯自己说,他调查英国灯塔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证明灯塔的私人收费是可能的,从而表明从穆勒到萨缪尔森关于把灯塔看作必须由政府经营的观点是枉费心思的。但是,正如张五常教授所言,问题并非这么简单。“我们要问,假若政府不许以特权,私营收费能否办到?”科斯似乎没有提及这个问题。例如,有人准备在适宜建造灯塔的地方购买或租借一块土地,并在公布其计划之后,就跑到船主那里要他们签约并支付买路费。签约的船主得到灯塔的服务,当然就要按约交费,否则就会惹起官司。这样一来,收费问题似乎就解决了。但是更根本的问题是,有多少个船主肯签约?科斯在文中提到了船主联合申请的步骤,但究竟有多少船主会在申请上签名?船主的签名只是帮助灯塔建造者向政府申请特许权,而特许权被批准之后,不签字的船主也要交费,在这种情况下,又会遇到收费的困难。因此,张五常教授指出,在灯塔的例子中,收费困难有两种,而包括科斯在内的许多经济学家都将两者混淆起来。第一种就是船主否认从灯塔中受益,从而不愿付费。这类收费的困难不太大,因为船只进入港口在航线上显然是要经过灯塔的,否认是不容易办到的。只是对于经过有灯塔的航线但未进入港口的船才与这种收费困难。当然这种情况不多,因而第一种收费的困难并不重要。第二种困难是“搭便车”,就是承认从灯塔中受益,但不肯付费。对于这一困难,科斯没有提供解决的办法。张五常教授的主要证据就是政府给予

私营灯塔一个专卖权(Patent),这意味着每一艘船只要使用灯塔都必须交付费用。这种专卖权就好像向发明者授予专利权一样,本质上是一回事。用“专卖权”来压制“搭便车”的行为,是解决公共产品收费困难的可行途径。必须指出,无论何种收费办法都难以彻底解决收费问题。因为灯塔和其他公共产品一样,其自然属性决定了使用上的“非排他性”,要真正设计或发明一整套排他的装置和制度将公共产品“私有化”,必须考虑制度设计的成本以及执行和监督的费用。在一般情况下,这些成本是昂贵的。这就是为什么公共产品的供给缺乏刺激和效率的根本原因。可见,科斯的分析是在政府许以特权的前提下进行的,而政府许以特权事实上就是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

如果公共产品由私人提供,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不妨再举一个事例来说明。据《新民晚报》1989年8月30日报道,上海市北京路上有幢房子,7户人家合用一个6平方米的灶间。每当夜幕降临家家烧饭的时候,7盏灯齐放光明,把个斗室照得通明。各家“划地为牢”,围绕煤气灶炸、炒、爆、煮。殊不知,多少度电在“空耗”中白白浪费了。类似这样的情况在公共走道、公用卫生间等地方也有发生。这则并非虚构的故事告诉人们:公共产品(即电灯或灯光)的完全私有化(即每户拥有一盏灯)并非是一件好事,对于社会来说,公共产品的完全私有化会导致资源重复配置,造成浪费。虽然公共产品的这般私有化解决了收费的困难,每户都按表付费,但由于公共产品已经变成每户的私人产品,因而,私有产权制度每户所缴纳的费用(即为购买灯光的价格)大致上等于7户人家构成的社团产权制度下所需费用

的7倍,因为在私有产权下,电力资源的配置将7倍于社团产权制度下的电力供应。显然,公共产品的私有化会造成费用的过多支出和重复配置电力资源的极大浪费,从而可以证明公共产品的私有化并不是社会最佳的制度选择,尽管这一办法可以解决收费困难问题。因此,在公共产品的私有化与公共产品的合理配置之间,也有一个比较成本的问题。公共产品私有化的代价包括资源重复配置的浪费以及设计排他装置的费用(如每户要安装一个独用电度表和独用开关等),而对公共产品设计一种社团产权制度的代价只包括收费的困难或“免搭车”造成的逃费损失以及谈判的交易费用。对这两种代价或费用的比较是考虑产权制度变革或制度安排的主要参数。

这个例子实际上反映了合用一间厨房的邻居关系的复杂性。为什么7户人家当中没有一户出来提议由7户人家共用一盏灯而不要同时使用7盏灯呢?这里面大多是中国传统的道德和人际关系的因素,是这些因素阻碍了这个建议的提出。但从经济学的观点看,这些非经济的因素可以转化为成本的因素。所有这些非经济的因素实则都是使合作的协议难以达成的“交易费用”。因此,“交易费用”的存在阻止了从私有产权制度向社团产权制度的转变,而且参与者人数越多,这一交易费用越大,制度的转变难度也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推行社团产权制度,就需要外在力量(如政府、居委会)的努力。

居民楼里单元防盗门由谁安装更好?

朋友一直抱怨所住楼房的安全问题。原来他住的楼房是原所在单

岭院微观经济学案例分析 灯塔的故事――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

灯塔的故事——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 案例: 在一个靠海的渔港村落里住了两三百个人,大部分的人都是靠出海捕鱼维生。港口附近礁石险恶,船只一不小心就可能触礁沉没而人财两失。如果这些村民都觉得该盖一座灯塔,好在雾里夜里指引迷津;如果大家对于灯塔的位置、高度、材料、维护也都毫无异议,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怎么样把钱找出来,分摊盖灯塔的费用?村民们怎么样分摊这些费用比较好呢? 既然灯塔是让渔船趋福避祸,就依船只数平均分摊好了!可是,船只有大有小;船只大的船员往往比较多,享受到的好处比较多。所以,依船员人数分摊可能比较好! 可是,船员多少不一定是好的指标,该看渔获量。捞得的鱼多,收入较多,自然能负担比较多的费用。所以,依渔获量来分摊比较好!可是,以哪一段时间的渔获量为准呢?要算出渔获量还得有人秤重和记录,谁来做呢?而且,不打渔的村民也间接地享受到美味的海鲜,也应该负担一部分的成本。所以,依全村人口数平均分摊最公平! 可是,如果有人是素食主义者,不吃鱼;难道也应该出钱吗?即使素食主义者自己不吃鱼,他的妻子儿女还是会吃鱼啊。所以还是该按全村人口平均分摊。 可是,如果这个素食主义者同时也是个独身主义者,没有妻子儿女,怎么办?还是船只数为准比较好;船只数明确可循,不会有争议!如果有人反对: 虽然家里有两艘船,却只有在白天出海捕鱼,傍晚之前就回到港里。所以,根本用不上灯塔,为什么要分摊?或者,有人表示: 即使是按正常时段出海,入夜之后才回港,但是,因为是航海老手,所以港里港外哪里有礁石,早就一清二楚,闭上眼睛就能把船开回港里,当然也就用不上灯塔! 好了,不管用哪一种方式,如果大家都(勉强)同意,都好(也许决定是自由乐捐)!可是,由谁来收钱呢?在这个没有乡公所和村里长的村落里,谁来负责挨

西方经济学案例分析

《西方经济学》案例精选 案例1:价格到底谁说了算 2003年7月15日,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听证会在北京举行。虽然此次听证会受非典影响延期两个多月,但社会对它的关注丝毫没减。值得回味的是,中国的改革就是从价格改革入手的。问题是,为什么改革这些多年,我们还停留在要由政府出面,为民航这样的垄断行业扩价格听证会的阶段,而不能由市场来决定价格呢? 实事求是地说,这些年政府为了把垄断行业推向竞争的市场,是做了不少工作的。1999年底,中国电信一分为四;民航也早就各路诸侯分治,航空公司林立。于是乎,真的竞争来了,为打折打得头破血流。消费者得到了实惠,一片叫好;经济学家也喜出望外:总算与市场接轨了,该来个优胜劣汰了。可这时,“婆婆”忍不住出面了——都是国有资产嘛,手心手背都是肉,干吗非拼个你死我活呢!在政府的倡导下,民航各路诸侯今日歃血,明日盟誓,又是“生死合约”,又是价格联盟,但结果总是拧不过市场法则的“大腿”,该打折还是打折,该降价还是降价,只不过“明火执仗”变成了“暗度陈仓”。结果,竞争总是深入不下去,该死的死不掉,该长的长不大,市场真的“失灵”了。价格成了苦孩子,打折变成了瞎折腾;政府总“舍不得”放手让市场来裁决价格,苦孩子也永远不能长大成人。经济学家常说,市场具有比任何权力更绝对的权威。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认为,国营企业应该民营化。过去十几年来,经营不善的国企转为民营已经成为世界潮流。美国将邮政民营化了;英国在撒切尔零售价当政期间,就将原来由政府经营的航天、汽车、电子通讯甚至铁路移转为民营,成效显著。我们的民航、铁路、电力等为什么就不能姓“民”?为会么不能像食品、家电、服装等行业,取消政府管制,取消那么多的“局”、“部”呢? 案例分析: 我们经济生活中有两种主要的经济组织形式:市场机制和命令经济。所谓市场机制是指这样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即单个消费者和企业通过市场相互发生作用,来决定经济组织的三个中心问题: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和为谁生产。所谓命令经济是指这样一各制度,其资源的分配由政府来决定,命令个人和企业按照国家经济计划行事。亚当·斯密把市场机制比喻为“看不见的手”。所谓“看不见的手”,是指当每个人追求他自私自利的目标时,他好像被子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实现最好的公共福利。家庭和企业在市场上相互交易,他们仿佛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指引,引导着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和其他机构根本不需要干预社会资源的配置,“看不见的手”就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政府有什么作用呢?根据微观经济学,政府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提高效率;二是促进公平。在提高效率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有必要利用

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文献综述

关于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文献综述 【摘要】本文主要从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现状、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方式、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类型、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决定条件方面整理了国内有关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研究文献。专家学者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仍需要更多人的关注和研究来推动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研究和实践的发展。 关键词:公共物品公共物品供给私人提供 一、引言 公共选择学派以前的经济学家认为,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得如果通过竞争性市场提供这些公共产品会产生无法收回成本和效率低下等问题,从而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条件也无法满足公共产品的需求。因此,需要公共部门也就是政府来提供这些公共产品才能满足社会需求。但是由于政府“失灵”存在着低效率,准公共物品拥有的强外部性、部分排他性和部分竞争性的特点,私人提供能提高供给效率以及增加资金来源等原因,公共物品也应当采用私人提供的方式提供。 二、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现状 我国最早是民航业最早进行私人经营的公共产业,目前铁路、电信、电力等行业都出现了私人承包并提供相应服务的现象。白光弼, 仲伟周通过对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气象服务商业化的现象的研究,提出了我国气象服务商业化的对策思路。 而我国目前公共物品的提供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于海峰、谢颖认为,我国公共服务供给制度的显著特征是政府调节及公共部门的过度垄断,私人部门和第三部门在公共品供给中的参与程度较低。【1】由于政府的垄断行为,导致公共部门规模膨胀、增加财政负担、资源配置效率低、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和寻租与腐败行为的滋长蔓延等问题。张军、卢洪友、阮日生认为我国目前的公共物品供给存在着以下问题:在公共品生产资源配置的政府选择和市场选择以及横向组织结构中,公共部门垄断过度,使私人部门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公共部门内部的权责关系没有理顺,缺乏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公共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不高;政府将公共品的生产与提供集于一身, 私人生产与政府采购的市场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2】在这样的条件下,必须要进行公共品供给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以改善公共品的供给效率。 一些学者根据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樊丽明、石绍宾认为我国目前公共品庞大的需求和有限的政府财力矛盾突出,需要充分发挥私人供给的作用政府还需要对私人提供创造宽松的环境,如提供信息、放松管制和制定优惠政策等。最后,政府需要对私人部门进行监管,包括公共品供给的质量以及收费标准等。孙钰从提高经营效率的竞争选择角度,给公共物品私人提供提出了一些建议:一是电信、电力、铁路运输、煤气和自来水供应等都属于自然垄断性公共物品, 但是这并不等于这些物品的全部经营业务都具有自然垄断性质;二是广播、展览、基础性研究及教育等公共物品的经营, 应该引进竞争机制。【3】她认为根据公共物品的双重效率标准, 采取分割剥离其业务的方式, 对于适于公营的, 则由政府公营企业经营;对于可以引进市场竟争机制、进行竞争经营的, 则由多方进行投资经营。

论政府和私人对公共物品的提供、生产、和定价

姓名:王茂班级:10金融一班学好:2010644301 成绩: 论政府和私人对公共物品的提供、生产、和定价 【摘要】:传统理论认为,公共物品特别是纯公共物品的领域是政府机关和 公共部门专断的活动范围,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来,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研究对此提出了挑战。到了21世纪,公共物品的私人参与不再只是提供了,在公共生产与公共定价方面,私人的参与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公共物品提供生产定价 首先,我来介绍一下公共物品的概念,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主要由政府来提供。之所以叫公共物品,是因为它有着不同于私人物品的以下几个方面:(1)非排他性。即在技术上没有办法将拒绝为之付款的个人或企业排除在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受益范围之外。或者说,公共产品或服务不能由拒绝付款的个人或企业加以阻止。任何人都不能用拒绝付款的办法,将其所不喜欢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排除在其享用品范围之外。而私人物品就是属于私人或者部分人所有,并不是面对任何人。(2)强制性。公共物品是向整个社会供应的,整个社会成员共同享用它的效用。公共物品一经生产出来,提供给社会,社会成员一般没有选择余地,只能被动地接受。换句话说,公共物品不是自由竞争品,它具有高度的垄断性。而私人物品不具备强制性,只有通过市场之间的竞争把自己的产品做得更好,让消费者满意。(3)无偿性。消费者消费这种物品可以不支付费用,或者以远低于其边际效用或边际成本决定的价格来讨价钱。很显然,私人物品,不会白白送给你,必须给所有一定的报酬。(4)非竞争性。即某一个人或企业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享用,不排斥、妨碍其他人或企业同时享用,也不会因此而减少其他人或企业享用该种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或质量。这就是说,增加一个消费者不会减少任何一个人对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消费量,或者,增加一个消费者,其边际成本等于零。私人物品不能被所有人消费,必须通过竞争才能得到。 对于公共物品也是与分类的,一般上可分为两类;(1)纯公共物品: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如国防和灯塔等,通常采用免费提供的方式。在现

财政学案例分析

1.1我国垄断行业:坚冰渐融 1.2食品不安全信息不对称 1.3野生动物保护、光污染的负外部效应 1.4经济波动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常态 1.5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是社会和谐基础 1.6:是市场失灵,还是政府失灵 1.7:医改、教改背后的公共物品供给缺位 1.8:公共物品供给越位 1.9究竟什么是公共财政? 1.10:弥补市场缺陷,配置社会公共资源(一项重要的财政职能) 1.11:我国收入调节政策取向应该是“促富治贫” 1.12:2007年宏观政策重心:激活内需增长动力 2.1:财政花钱当量力而行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8月7日 2.2: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全面启动 2.4:公平与效率,漏桶里的水? 2.5:财政支出面临扩张压力 9.1:2006年中央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2006年预算编制和财政工作的总体思路 9.2:建复式预算体系用制度管住干部 9.3:我国的零基预算改革 9.4: 看好13亿人的“钱袋子” 9.5:全国人大财经委拟通过《2004年中央决算(草案)》 9.6:摘自: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基础——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潘承祥 9.8:“国库集中支付”反腐作用有多大? 9.9:政府采购:谨防腐败转移 10.1:日本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划分 10.2:美国的财权划分方式——财源共享和分率计征 10.3:分税制10年 10.5: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实践 11.1:我国财政赤字计算 11.2:格林斯潘警告美财政赤字危及经济前景 12.2:2005年中国财政赤字大幅降低意味着什么?2005-06中华工商时报 12.1:促进财政政策由投资向公共服务转型 12.2:我国财政与货币政策协调的历程

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

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 ——城市公厕的私人提供案例 邱谦汪佳王慧勤彭云进 (一)公共物品及其特性 公共物品是指公共使用或消费的物品。公共物品是可以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的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 (二)从公共厕所的特性分析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问题公共厕所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便于对城市公厕的管理及保持城市的干净整洁,但政府常常将公共厕所交予私人管理,而私人在管理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清洁费用,又往往通过向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来实现。 从公厕的使用特性来看,它并不是为某一个人需要而特意建设,是为了满足公众在外方便的共同需求而建设,它具有共同消费的特征,公众都可以使用公厕,每一个人都可以享受到公厕给他们带来的益处。一个人使用了公厕,而另一个人也需要使用时,

不会增加公厕的生产成本,即不需要为另一个人的使用再建造一座公厕。 从公厕的所有关系来看,公厕不属于某一个个人,某一个个人在占有公厕物品使用时,他无法排除其他人来使用公厕,因为公厕并不由个人投资建设,或仅为个人的需求而在社会环境中建设,公厕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公厕设置的目的本身就是为公众方便服务 (三)私人提供的可能性 第一,公厕服务可以收费。建设部以1990年第9号令发布的《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第21条规定,“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这说明政府允许特定场所的一些公厕可以有一定的资金流入,一些城市将某些人流量较大地段的公厕经营管理权进行招标拍卖,就是利用了公厕的这种特性。 第二,公厕由于在城市设置的广泛性和设置地点的趋人流性,因而占有较多的土地资源优势,使得公厕附设一些其它商业功能、开展多元经营成为可能,例如许多城市将公厕与小商铺等联建,为私人投入公厕建设奠定基础。 第三,公共建筑业主如商场拥有者,出于完善商场功能、增加经营收入需要,自愿将商场自己建设而非政府建设的“私人厕所”向其服务对象开放使用,既满足商场利益,又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

对于公共物品由私人部门提供的可行性分析

编号:05 对于公共物品由私人部门提供的可行性分析 在经济学上, 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相对应。从宽泛的意义上讲, 私人产品是能够实现个人独自消费的产品, 而公共产品则是可以被多个消费者共同消费或享用的产品。可见, 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也正由于这两个方面的特征, 向社会成员免费提供公共产品一直被认为是政府的重要职能, 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政府的财政负担加重,提供公共产品效率低下, 严重影响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如何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 成了理论和实践都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传统经济学认为, 公共产品由于其自身的特性, 市场不可能有效提供。但是, 通过长期的实践发现, 政府也同样不能独自承担公共产品供给的重任。很多经济学家开始反思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提供这一古老的命题, 在这方面做出了颇有成效的研究, 从理论和历史的角度论证了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可能性。 1. 从技术的角度探讨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可能性。戈尔丁、德姆塞茨等人认为, 没有什么产品或服务是由其内在性质决定它是公共产品或不是, 存在的只是供给产品或服务的不同方式, 即“平等进入”和“选择性进入”。产品和服务采取何种供给方式取决于排他性技术和个人偏好的多样化。若产品不能通过市场手段被充分的提供消费者, 那是因为把不付费者排除在外的技术还没有产生或者在经济上不可行。若能把不付费者排除在外的技术成熟, 并且排他成本较低的情况下, 私人企业就能够有效的提供公共产品。 2. 从经验方面探讨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可能性。公共产品应该由政府供给的结论, 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逻辑推理的结果, 缺乏经验事实的支持。科斯在其经典论文《经济学上的灯塔》中考察了经济学中最经常引用的公共产品---灯塔的产权变动历史, 认为从17 世纪开始, 英国的灯塔就一直是由私人提供的, 并且不存在不充分供给的情况。科斯的研究为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找到了历史依据。 3. 从制度安排上探讨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可能性。产权理论产权学派认为,公共物品之所以导致市场失灵,是由于产权不明确,如果产权完全确定并得到充分保障,则有些市场失灵现象就不会发生。这是科斯定理的一个具体运用。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是零,或者很小,则无论在开始时将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史密兹认为,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 消费者之间可以订立契约, 根据一致性同意原则来供给公共产品, 从而解决免费搭车问题。还有经济学家从具体的制度安排, 如公共产品的期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决策的保险制度等方面探讨了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可能性。 通过对公共产品私人供给可能性的大量经济学研究, 我们可以看出, 并非所有的公共产品都适合私人供给。如果是纯公共产品, 即消费上具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完全的非排他性的双重特性的产品, 私人是不可能提供的, 还是应由政府来提供。能够由私人提供的、或者由私人参与提供的公共产品一般需要满足如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一般应该是准公共产品。和纯公共产品不同, 准公共产品是指消费上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的产品, 即如果消费者的数目超过了一定的临界点, 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就会产生消费拥挤的现象, 原有消费者的消费满足受到影响。所以说, 准公共产品涉及到的消费者数量有限的。消费者数量有限, 他们之间就容易

公共物品案例分析

【下载本文档,可以自由复制内容或自由编辑修改内容,更多精彩文章,期待你的好评和关注,我将一如既往为您服务】 著名经济学家科斯( R.Coase)在1974年发表的《经济学上的灯塔》一文中,研究了英国早期的灯塔制度。17世纪以前,灯塔在英国是名不见经传的,17世纪初,由领港公会造了两个灯塔并由政府授权专门管理航海事务。科斯注意到,虽然领港公会有特权建造灯塔,向船只收取费用,但是该公会却不愿投资于灯塔。1610-1675年间,领港公会没有建造一个新灯塔,但同期,私人却投资建造了至少10个灯塔。但在当时的灯塔制度下,私人的投资要避开领港公会的特权而营造灯塔,他们必须向政府申请许可证,希望政府同意授权向船只收费。该申请还必须由许多船主签名,说明灯塔的建造对他们有益,同时要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过路费的多少是由船的大小及航程经过的灯塔多少而确定的。久而久之,不同航程的不同灯塔费,就干脆印成册,统一收费。私营的灯塔是向政府租地而建造的,租期满后,再由政府收回让领港公会经营。到1820年,英国当时的公营灯塔有24个,而私营灯塔有22个。在总共46个灯塔中,有34个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后来,政府开始收回私营灯塔。到1834年,在总共56个灯塔中,公营(即由领港公会经营)的占42个。到1836年,政府通过法规将剩余的私营灯塔全部收回,在1842年以后,英国的灯塔全部由公会经营了。 灯塔是经济学家探讨公共产品理论时最喜欢用的一个例子。从穆勒到萨缪尔森,都认为灯塔收费困难而只能由政府经营。科斯的论文

却提出了一个命题:公共产品非得由政府提供吗?科斯的挑战有没有成功呢?关于收购私营灯塔的理由,英国当局的解释并不在于私人收费的困难,而在于私人收费过高。科斯自己说,他调查英国灯塔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证明灯塔的私人收费是可能的,从而表明从穆勒到萨缪尔森关于把灯塔看作必须由政府经营的观点是枉费心思的。但是,正如张五常教授所言,问题并非这么简单。“我们要问,假若政府不许以特权,私营收费能否办到?”科斯似乎没有提及这个问题。例如,有人准备在适宜建造灯塔的地方购买或租借一块土地,并在公布其计划之后,就跑到船主那里要他们签约并支付买路费。签约的船主得到灯塔的服务,当然就要按约交费,否则就会惹起官司。这样一来,收费问题似乎就解决了。但是更根本的问题是,有多少个船主肯签约?科斯在文中提到了船主联合申请的步骤,但究竟有多少船主会在申请上签名?船主的签名只是帮助灯塔建造者向政府申请特许权,而特许权被批准之后,不签字的船主也要交费,在这种情况下,又会遇到收费的困难。因此,张五常教授指出,在灯塔的例子中,收费困难有两种,而包括科斯在内的许多经济学家都将两者混淆起来。第一种就是船主否认从灯塔中受益,从而不愿付费。这类收费的困难不太大,因为船只进入港口在航线上显然是要经过灯塔的,否认是不容易办到的。只是对于经过有灯塔的航线但未进入港口的船才与这种收费困难。当然这种情况不多,因而第一种收费的困难并不重要。第二种困难是“搭便车”,就是承认从灯塔中受益,但不肯付费。对于这一困难,科斯没有提供解决的办法。张五常教授的主要证据就是政府给予

我国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隐忧思考

我国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隐忧思考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日益深入,公共物品私人供给模式不断被借用,并在实践中取得了相应成效。但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在改革过程中由于制度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以及私人资本固有的逐利性与混合公共物品公共性及公益性的内在矛盾,导致在公共物品私人投资领域,各类问题与冲突屡见不鲜,主要体现为私人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权钱交易、社会成本激增、政府公信力下降、效率损失等方面。允许私人部门进入公共物品供给领域是目前世界上公共物品供给改革的趋势,但这些隐忧与矛盾阻碍了我国公共物品私人供给模式的有序发展,扭曲了公共物品私人供给改革的初衷。 关键词:公共物品/私人供给/隐忧 对于公共物品,从斯密、穆勒、庇古到萨缪尔森,都把它作为市场失灵而必须由政府配置的对象。但他们的理论都存在一个缺陷,即普遍忽视了公共物品的分类,仅将研究对象限制于纯公共物品,而现实生活中的公共物品大多数都是混合公共物品。这些混合公共物品,尤其是俱乐部产品的存在为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提供了可能。①从60、70年代以来,以戈尔丁、科斯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从理论上对公共物品私人供给的可能性进行了证明。这一理论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催化了西方国家掀起旨在打破政府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在政府公共部门推进私人资本化改革的政府再造浪潮。这场浪潮对我国的行政改革也产生了深远影响。近年,我国对某些公共物品,特别是对准公共物品的投资思路进行了调整,允许私人资本进入到相关领域,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西方公共物品私人供给改革是在其市场机制比较完善、民主化制度比较健全、法制体系比较完整的背景下进行的;而我国尚处于社会经济的转型时期,存在市场机制与规范不全,法律与制度滞后,政府资源不足等一系列弊病,导致我国公共物品供给上宏观资源配置效率与微观制度效率低下,致使公共物品私人投资领域,各类问题与冲突屡见不鲜。 一、权钱交易 根据公共选择理论,行政人员同样具有经济人理性,同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公共物品私人化投资的进程中,参与公共物品供给的企业可能通过收买政府官员使其放弃监督职能,人为设置市场壁垒或提高价格,来取得巨额利润。而作为主管部门的行政官员,为获取自身利益,往往与企业“合谋”,把手中的监督权和控制权作为一种政治资本为企业带来垄断利润,从而在利益的分配中获利,造成巨大的腐败空间。 所以,腐败问题成为困扰政府利用市场提供公共物品的一个大问题。在政府与市场的结合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控制腐败问题,那么利用市场来生产的好处就会被腐败带来的损失所抵消。 (一)寻租隐忧 公共物品行业有着巨大的利润空间,是许多利益集团希望进入的领域。而由于公共物品的特殊性,政府往往掌控着审批权、特许经营权和控制权。企业通过寻租来俘获政府,从而取得其进入公共物品投资的通行证。 以原药监局局长郑筱萸案为例,在其主政期间,通过手中的审批权,非法牟利上百万元。据报导,早在2000年浙江省药监局原局长周航落马时,就已供出了郑。郑在1994年调到国

9-公共物品的私人自愿供给

博弈论教学/公共物品的私人自愿供给 出自MyKnowledgeBase < 博弈论教学 Bread crumbs:待办工作与进展 > 待办工作与进展/201411 > 教学工作 > 博弈论教学 > 博弈论教学/公共物品的私人自愿供给 目录 ■1 公共物品(public goods) ■2 背景 ■3 分析 ■3.1 求解方法 ■3.2 居民个人独立决策(纳什均衡) ■3.3 居民整体统一决策(帕累托最优) ■4 柯布-道格拉斯个人效用函数 ■5 延伸阅读 1 公共物品(public goods) 公共物品是指公共使用或消费的物品。公共物品是可以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的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 通常不具备排他性或(和)竞争性,一旦生产出来就不可能把某些人排除在外的商品称为(纯)公共物品。所谓商品的排他性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者购买者可以很容易地把他人排斥在获得该商品带来的利益之外;商品的竞争性是指消费商品的数量与生产这一数量的成本有关。 2 背景 设想有n个居民正在建设大坝,每个居民自愿提供沙袋,沙袋的总供给等于所有居民的个人供给只和,沙袋越多,大坝越安全。 假设:①沙袋用于建设大堤,所有居民都受益,而私人物品只能使自己受益;②每个居民的个人收入只用于两个方面:a沙袋消费,b私人物品消费;③每个居民都有决定两项消费在个人收入中所占份额的自由;④增加一个人享用大堤,不会导致成本的增加,而要排除任何人对它的分享却要巨大的成本。 3 分析 假设居民i的私人物品消费量为,私人物品价格为,沙袋的价格为,个人总收入为.

公共物品案例分析32466

著名经济学家科斯( R.Coase)在1974年发表的《经济学上的灯塔》一文中,研究了英国早期的灯塔制度。17世纪以前,灯塔在英国是名不见经传的,17世纪初,由领港公会造了两个灯塔并由政府授权专门管理航海事务。科斯注意到,虽然领港公会有特权建造灯塔,向船只收取费用,但是该公会却不愿投资于灯塔。1610-1675年间,领港公会没有建造一个新灯塔,但同期,私人却投资建造了至少10个灯塔。但在当时的灯塔制度下,私人的投资要避开领港公会的特权而营造灯塔,他们必须向政府申请许可证,希望政府同意授权向船只收费。该申请还必须由许多船主签名,说明灯塔的建造对他们有益,同时要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过路费的多少是由船的大小及航程经过的灯塔多少而确定的。久而久之,不同航程的不同灯塔费,就干脆印成册,统一收费。私营的灯塔是向政府租地而建造的,租期满后,再由政府收回让领港公会经营。到1820年,英国当时的公营灯塔有24个,而私营灯塔有22个。在总共46个灯塔中,有34个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后来,政府开始收回私营灯塔。到1834年,在总共56个灯塔中,公营(即由领港公会经营)的占42个。到1836年,政府通过法规将剩余的私营灯塔全部收回,在1842年以后,英国的灯塔全部由公会经营了。 灯塔是经济学家探讨公共产品理论时最喜欢用的一个例子。从穆勒到萨缪尔森,都认为灯塔收费困难而只能由政府经营。科斯的论文却提出了一个命题:公共产品非得由政府提供吗?科斯的挑战有没有成功呢?关于收购私营灯塔的理由,英国当局的解释并不在于私人收

费的困难,而在于私人收费过高。科斯自己说,他调查英国灯塔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证明灯塔的私人收费是可能的,从而表明从穆勒到萨缪尔森关于把灯塔看作必须由政府经营的观点是枉费心思的。但是,正如张五常教授所言,问题并非这么简单。“我们要问,假若政府不许以特权,私营收费能否办到?”科斯似乎没有提及这个问题。例如,有人准备在适宜建造灯塔的地方购买或租借一块土地,并在公布其计划之后,就跑到船主那里要他们签约并支付买路费。签约的船主得到灯塔的服务,当然就要按约交费,否则就会惹起官司。这样一来,收费问题似乎就解决了。但是更根本的问题是,有多少个船主肯签约?科斯在文中提到了船主联合申请的步骤,但究竟有多少船主会在申请上签名?船主的签名只是帮助灯塔建造者向政府申请特许权,而特许权被批准之后,不签字的船主也要交费,在这种情况下,又会遇到收费的困难。因此,张五常教授指出,在灯塔的例子中,收费困难有两种,而包括科斯在内的许多经济学家都将两者混淆起来。第一种就是船主否认从灯塔中受益,从而不愿付费。这类收费的困难不太大,因为船只进入港口在航线上显然是要经过灯塔的,否认是不容易办到的。只是对于经过有灯塔的航线但未进入港口的船才与这种收费困难。当然这种情况不多,因而第一种收费的困难并不重要。第二种困难是“搭便车”,就是承认从灯塔中受益,但不肯付费。对于这一困难,科斯没有提供解决的办法。张五常教授的主要证据就是政府给予私营灯塔一个专卖权(Patent),这意味着每一艘船只要使用灯塔都必须交付费用。这种专卖权就好像向发明者授予专利权一样,本质上

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和政府制度

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和政府制度 摘要:在公共物品供给关系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合作,准公共物品供给条件下的收费行为和产权确定。公共物品应该主要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但不排除在明确产权或收费状态下为经济效率的考虑由私人提供或公私合作提供。 关键词:公共物品政府私人 在纯粹的理论分析中,政府是公共物品的天然生产者和供给者,而市场则是私人物品德生产者和提供者。因为公共物品的属性决定了由政府来生产和供给要比市场更节约和有效。然而,正如上面分析的那样,这种划分方式及其结论都建立在纯粹经济学分析之上,与事实有相当大的出入。更为关键的是,它没有把公共物品的生产与供给区分开来,使得在实际的运作中发生模糊意指。一方面,在生产上,市场由于公共物品的独特属性而不愿意生产它,但是只要由政府付费,市场还是可以并且愿意生产公共物品的,政府通过购买私人部门的产品而完成公共物品供给的任务。比如政府采购行为,这是政府与市场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一个基础。与此同时,政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如同市场制度一样,同样是内生变量,其自身的运行以及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同样存在交易成本问题。由于政府系统缺乏明确的绩效评估制度,其成本和效率较私人部门难以测量。再者,政府官员也是理性的“经济人”,在公共产品的政府供给中也难免存在特殊利益集团的“寻租”现象。因此,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政治过程,其交易成本甚至比市场制度昂贵,这表现为现实中政府的种种“政策失败”。既然如此,在公共物品供给问题上,就存在合适的其它形式,它可以弥补公共部门供给的不足。另一方面,在供给上,政府在本质上应该提供公共物品,以实现为公众谋福利的目标。所以,不论这种物品的生产者是谁,最后的供给者必须是政府,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上,政府不应该有经济利益上的考虑,这与在公共物品的生产中的效益分析并不矛盾,这是原因之一。另外,由于政府在公共物品生产上的不经济,使市场力量得以竞争进入公共物品供给机制中,但改变不了市场的自利本性。因而,假设由市场供给公共物品而不由政府进行委托代理,那就不仅存在市场失灵,可能还存在供给困境问题。这就引发另一个问题,即政府在公共物品私人生产与供给中的作用如何发挥。 促使公共物品私人供给机制得以建立的基础不仅在于市场机制的效率,同样也需要政府公共部门的积极作为。公共物品私人供给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方面通过把公共物品生产与供给分开,由私人组织生产,公共部门组织供给;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界定产权、出租业务等契约形式组织供给。 对于把公共物品生产与最终供给分离的做法,尽管有些市场力量可以直接供给公共物品,但从根本上说,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机制是一种公私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此过程中,由私人部门或市场力量组织生产公共物品,再由政府公共机构以付费形式购买,提供给有需求的公众。这种运行机制所能带来的好处在于公共部门能有限地摆脱繁琐的事务工作,专心从事管理活动;私人部门积极参与公众事务,以市场力量固有的高效率实现公共部门达不到的目的。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席卷西方国家的公共部门革新浪潮,所倡导的重点之一就是市场化和公私合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各自国家的公共部门危机。但是,无论是从法源关系上还是运行机制本身,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政府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并且需要承担无可推卸的责任。

公共物品案例分析学习资料

说明:下列两个设计公共物品的案例,请任选一个进行分析。 海上的灯塔非得由政府来提供吗? ——析论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 一、描述 著名经济学家科斯( R.Coase)在1974年发表的《经济学上的灯塔》一文中,研究了英国早期的灯塔制度。17世纪以前,灯塔在英国是名不见经传的,17世纪初,由领港公会造了两个灯塔并由政府授权专门管理航海事务。科斯注意到,虽然领港公会有特权建造灯塔,向船只收取费用,但是该公会却不愿投资于灯塔。1610-1675年间,领港公会没有建造一个新灯塔,但同期,私人却投资建造了至少10个灯塔。但在当时的灯塔制度下,私人的投资要避开领港公会的特权而营造灯塔,他们必须向政府申请许可证,希望政府同意授权向船只收费。该申请还必须由许多船主签名,说明灯塔的建造对他们有益,同时要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过路费的多少是由船的大小及航程经过的灯塔多少而确定的。久而久之,不同航程的不同灯塔费,就干脆印成册,统一收费。私营的灯塔是向政府租地而建造的,租期满后,再由政府收回让领港公会经营。到1820年,英国当时的公营灯塔有24个,而私营灯塔有22个。在总共46个灯塔中,有34个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后来,政府开始收回私营灯塔。到1834年,在总共56个灯塔中,公营(即由领港公会经营)的占42个。到1836年,政府通过法规将剩余的私营灯塔全部收回,在1842年以后,英国的灯塔全部由公会经营了。

二、评析 灯塔是经济学家探讨公共产品理论时最喜欢用的一个例子。从穆勒到萨缪尔森,都认为灯塔收费困难而只能由政府经营。科斯的论文却提出了一个命题:公共产品非得由政府提供吗?科斯的挑战有没有成功呢?关于收购私营灯塔的理由,英国当局的解释并不在于私人收费的困难,而在于私人收费过高。科斯自己说,他调查英国灯塔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证明灯塔的私人收费是可能的,从而表明从穆勒到萨缪尔森关于把灯塔看作必须由政府经营的观点是枉费心思的。但是,正如张五常教授所言,问题并非这么简单。“我们要问,假若政府不许以特权,私营收费能否办到?”科斯似乎没有提及这个问题。例如,有人准备在适宜建造灯塔的地方购买或租借一块土地,并在公布其计划之后,就跑到船主那里要他们签约并支付买路费。签约的船主得到灯塔的服务,当然就要按约交费,否则就会惹起官司。这样一来,收费问题似乎就解决了。但是更根本的问题是,有多少个船主肯签约?科斯在文中提到了船主联合申请的步骤,但究竟有多少船主会在申请上签名?船主的签名只是帮助灯塔建造者向政府申请特许权,而特许权被批准之后,不签字的船主也要交费,在这种情况下,又会遇到收费的困难。因此,张五常教授指出,在灯塔的例子中,收费困难有两种,而包括科斯在内的许多经济学家都将两者混淆起来。第一种就是船主否认从灯塔中受益,从而不愿付费。这类收费的困难不太大,因为船只进入港口在航线上显然是要经过灯塔的,否认是不容易办到的。只是对于经过有灯塔的航线但未进入港口的船才与这种收费

公共物品边界的变化与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给

第二屆“21世紀的公共管理:機遇與挑戰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 公共物品邊界的變化與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給 王廷惠* (暨南大學經濟學院經濟學系經濟學博士教授 ) 摘要:公共物品的邊界和範圍,實際上很難明確劃分。大部分物品介於純粹公共物品和純粹私人物品之間。引入產權制度、組織以及技術等排他手段,公共物品能夠由私人有效供給。爭勝競爭市場過程中的企業家行動總是能夠展示出公共物品的多種私人供給方式。一定情況下,搭便車和排他問題不再成為提供公共物品的制約因素,非贏利性行為下的民間公益,也是公共物品私人供給的一種現實模式。 關鍵字:公共物品邊界私人供給排他手段競爭性供給安排 公共物品的邊界和範圍,實際上很難明確劃分1。正如奧爾森認識到的那樣,大多數公共物品只有在某一特定集團中才有意義,公共物品必定是某個集團的公共物品,對另外一個集團則可能是私人物品。ver Eecke(1999)不認為存在任何客觀標準作為劃分公共物品、私人物品的合適依據,公共物品應該理解為一個抽象概念,而不是指具體物品,同一個物品可以同時是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物品表示一種難以實現的集體獲益機會,這種集體獲益機會的實現程度和實現途徑,反映出經濟制度、倫理、文化、習慣等方面的差異。大部分物品實際上介於純粹公共物品和純粹私人物品之間。純粹的公共物品並非無所不在,而是很難發現(Steiner,1977: 30-31)。公共和私人領域呈現出一種交互影響、相互重疊的關係。公共領域是一個混合體,涉及公共也涉及私人。公共物品都具有一定的私人物品特徵,可能不完全具備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或者排他程度和競爭程度在不同情況下差異較大。公共物品具有私人物品的一定特徵,決定了公共物品能以私人方式提供2。大多數非純粹的、混合的或者准公共物品兼具私人物品的一些特徵和公共物品的某些屬性。對公共物品不同屬性和特徵的分析,是決定不同性質公共物品提供的競爭性制度安排之基礎。相當部分的公共物品均可通過私人方式提供,不一定非得政府介入。借助斯密秩序概念解釋所有私人物品,運用霍布斯主權國家概念詮釋所有公共物品,這樣極端簡單的理論判斷和思維,無助于解決現實生活中複雜的公共物品問題。因此,以開放方式思考現實問題,在尊重人類豐富的歷史經驗基礎上,探尋多種靈活有效解決公共物品的具體方法才是適宜的。 一、公共物品邊界的改變:多種排他設置的引入 非排他性可以解釋一些自然公共用品遭到損害的原因。過度使用空氣、水和其他自然資源所產生的公地悲劇,原因在於存在不可或者難以排他的共同產權。由於公共物品私人供給 *王廷惠,經濟學博士,廣州市暨南大學經濟學院經濟學系教授,北京師範大學理論經濟學博士後流動站博士後。聯繫電郵:wth2000@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9015484.html,。本文得到2006年度暨南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引進人才專案和廣州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第八次(2006年度)社會科學研究專案的資助。 1 Goldin(1977)認為,沒有什麼物品或者服務是天然或者固定的公共物品或者具有外部性,不過是存在平等進入和選擇性進入的區別罷了。平等進入(equal access)是指通過稅收獲取資金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務,如果不是由政府提供或者通過稅收獲取資金,就是選擇性進入(selective access)。 2同時,私人物品通常也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特點,私人物品的消費可能也會產生一些外部效應,具有一

公共物品的私人提供

——xx公厕的私人提供案例 xxxxxxxx进 (一)公共物品及其特性 公共物品是指公共使用或消费的物品。公共物品是可以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所谓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影响别人同时消费该产品及其从中获得的效用,即在给定的生产水平下,为另一个消费者提供这一物品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所谓非排他性,是指某人在消费一种公共物品时,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费这一物品(不论他们是否付费),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 (二)从公共厕所的特性分析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问题 公共厕所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便于对城市公厕的管理及保持城市的干净整洁,但政府常常将公共厕所交予私人管理,而私人在管理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清洁费用,又往往通过向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费用来实现。 从公厕的使用特性来看,它并不是为某一个人需要而特意建设,是为了满足公众在外方便的共同需求而建设,它具有共同消费的特征,公众都可以使用公厕,每一个人都可以享受到公厕给他们带来的益处。一个人使用了公厕,而另一个人也需要使用时,不会增加公厕的生产成本,即不需要为另一个人的使用再建造一座公厕。 从公厕的所有关系来看,公厕不属于某一个个人,某一个个人在占有公厕物品使用时,他无法排除其他人来使用公厕,因为公厕并不由个人投资建设,或仅为个人的需求而在社会环境中建设,公厕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公厕设置的目的本身就是为公众方便服务 (三)私人提供的可能性 第一,公厕服务可以收费。建设部以1990年第9号令发布的《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第21条规定,“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

置的较高档次公厕,可以适当收费”。这说明政府允许特定场所的一些公厕可以有一定的资金流入,一些城市将某些人流量较大地段的公厕经营管理权进行招标拍卖,就是利用了公厕的这种特性。 第二,公厕由于在城市设置的广泛性和设置地点的趋人流性,因而占有较多的土地资源优势,使得公厕附设一些其它商业功能、开展多元经营成为可能,例如许多城市将公厕与小商铺等联建,为私人投入公厕建设奠定基础。 第三,公共建筑业主如商场拥有者,出于完善商场功能、增加经营收入需要,自愿将商场自己建设而非政府建设的“私人厕所”向其服务对象开放使用,既满足商场利益,又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 公厕经济性的体现与公厕收费管理密不可分。对公厕收费管理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控制收费标准.公厕承包商在制定价格是要兼顾利益和其公益性. ②公厕收费要有选择第一要根据地点确定收费公厕;将“清洁权”转让给投资(或部分投资〉兴建公厕的单位和个人,允许其长期或期限内利用公厕收费,逐渐收回投资。第二通过转让和拍卖公厕“清洁权”,可以缓减国家对公厕投资的压力,也可以通过转让或拍卖厕所“清洁权”收回一定投资。 (四)小结 公厕是现代化城市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属于城市公共物品,除了政府是公厕物品主要的供给者以外,私人可以利用公厕的资金流入、公厕的土地资源优势以及公厕的完善服务功能等特性和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公厕物品的供给 公厕物品的供给除了政府以外,也包括私人提供,其渠道是多方面的

浅析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可能性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9015484.html, 浅析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可能性 作者:解翠 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7年第02期 摘要:对于公共物品的边界和范围难以区分,很大一部分公共物品介于纯粹私人物品和 纯粹公共物品之间,同一物品会因为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强弱不同而表现出不确定性,这种强弱的变化决定了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改变了传统的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理念。公共物品所具有的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等特征使得公共物品的供给存在搭便车问题。从而使公共物品私人供给成为可能,必须由政府经营的公共物品也是可以由私人来提供和经营的,不仅可以有效配置资源,还可以提高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 关键词:公共物品私人提供可能性 一、政府供给公共物品存在的问题 政府供给公共物品是指政府通过手中的权力和资源向社会提供以满足作为群体的社会成员需求的产品。传统经济学家认为公共产品特别纯粹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提供,属于政府部门的活动范围。公共资源具有稀缺性,而政府作为公共资源配置的唯一主体,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的同时,考虑最多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略了有限的公共资源稀缺和降低了效率。因此,政府供给公共物品存在着决策迟缓、效率低下问题。 1.独家垄断导致效率低下。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唯一提供者,它与市场一样,本身也会存在“失灵”,一般情况下,政府所掌握的信息是全面且及时的,但在实际的公共物品供给中总是落后于公众的需求,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时天然的处于垄断地位,避免优胜劣汰的竞争局面,提供低质量、低效率的产品引发公众不满。政府机构掌握了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垄断了公共物品的供给,缺乏供给主体间相互竞争和节约成本的动力,因此,工作效率势必很低。公共选择理论告诉我们,政府官员的行为并非永远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政府官员作为官僚群体的成员,不仅有他职权范围内的使命,还作为“理性经济人”,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求升职、权力、薪酬等特殊利益,从而使各个部门相互推诿扯皮,对于符合自身利益的积极的揽权、不符合自身利益的久推不决。效率低下必然导致效益低下,公共资源浪费。 2.公共资源具有稀缺性。相对于人类无限增长的需求而言,资源是有限的,正是由于稀缺性的存在,才决定了人们在使用公共物品要不断的做出选择,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生产满足大众需要的产品,如何提高生产效率以节约资源。因此,我们必须在有限资源的条件下,将资源用途最大化,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随心所欲的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那么就不会关心“公平和效率”的问题,也就不存在“市场和政府失灵”的问题。然而,政府又是稀缺资源的分配者,可以任意支配资源,在这个过程中,势必就会出现寻租、腐败等一系列问题。 二、公共物品私人提供的可能性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