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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增设汇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增设汇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增设汇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诊疗科目

01.预防保健科

02.全科医疗科

03.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5 血液内科专业

03.6 肾病学专业

03.7 内分泌专业

03.8 免疫学专业

03.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 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05. 妇产科

05.01 妇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06 其他

06. 妇女保健科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6.06 其他

07. 儿科

07.01 新生儿专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

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08. 小儿外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8.06 其他

09. 儿童保健科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

09.06 其他

10. 眼科

11. 耳鼻咽喉科

11.01 耳科专业

11.02 鼻科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

11.04 其他

12. 口腔科

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

12.04 口腔修复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12.06 其他

13 皮肤科

13.01 皮肤病专业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13.03 其他

14. 医疗美容科

15. 精神科

15.01 精神病专业

15.03 药物依赖专业

15.04 精神康复专业

15.05 社区防治专业

15.06 临床心理专业

15.07 司法精神专业

15.08 其他

16. 传染科

16.01 肠道传染病专业

16.02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16.03 肝炎专业

16.04 虫媒传染病专业

16.05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16.06 蠕虫病专业

16.07 其它

17. 结核病科

18. 地方病科

19. 肿瘤科

20. 急诊医学科

21. 康复医学科

22. 运动医学科

23. 职业病科

23.01 职业中毒专业

23.02 尘肺专业

23.03 放射病专业

23.04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23.05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23.06 其他

24. 临终关怀科

25.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26. 麻醉科

30. 医学检验科

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0.05 其他

31.病理科

32.医学影像科

32.01 X线诊断专业

32.02 CT诊断专业

32.03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32.04 核医学专业

32.05 超声诊断专业

32.07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32.08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32.09 介入放射学专业

32.10 放射治疗专业

32.11 其他

50. 中医科

50.01 内科专业

50.02 外科专业

50.03 妇产科专业

50.04 儿科专业

50.05 皮肤科专业

50.06 眼科专业

50.07 耳鼻咽喉科专业

50.08 口腔科专业

50.09 肿瘤科专业

50.10 骨伤科专业

50.11 肛肠科专业

50.12 老年病科专业

50.13 针灸科专业

50.14 推拿科专业

50.15 康复医学专业

50.16 急诊科专业

50.17 预防保健科专业

50.18 其他

51. 民族医学科

51.01 维吾尔医学

51.02 藏医学

51.03 蒙医学

51.04 彝医学

51.05 傣医学

51.06 其他

52. 中西医结合科

《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一、本《名录》依据临床一、二级学科及专业名称编制,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相应栏目的标准。

二、医疗机构实际设置的临床专业科室名称不受本《名录》限制,可使用习惯名称和跨学科科室名称,如“围产医学科”、“五官科”等。

三、诊疗科目分为“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一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一级学科,如“内科”、“外科”等;

二级科目一般相当临床二级学科,如“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等。

为便于专科医疗机构使用,部分临床二级学科列入一级科目。

四、科目代码由“××·××”构成,其中小数点前两位为一级科目识别码,小数点后两位为二级科目识别码。

五、《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填报原则:

1.申报表由申请单位填报。表中已列出全部诊疗科目及其代码,申请单位在代码前的“□”内以划“√”方式填报。

2.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

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科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八、名词释义与注释

代码诊疗科目注释

01.预防保健科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02.全科医疗科

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08.小儿外科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

23.职业病科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科的,不需再填二级科目。

2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含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

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

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疗的,均应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中申报本科目。

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适应口腔医学发展及实际工作需要,提高专科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

根据中华口腔医学会的建议,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口腔科的二级科目。现将修订后的口腔科(12.)二级科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修订后的诊疗科目口腔科(12.)

12.口腔科

12.01牙体牙髓病专业

12.02牙周病专业

12.03口腔粘膜病专业

12.04儿童口腔专业

12.05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2.06口腔修复专业

12.07口腔正畸专业

12.08口腔种植专业

12.09口腔麻醉专业

12.10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

12.11口腔病理专业

12.12预防口腔专业

12.13其他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

(2007)

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二、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和专家建议,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30)下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3)修订为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3);增补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

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04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101

肝脏移植项目

040102

胰腺移植项目

040103

小肠移植项目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040401

肾脏移植项目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501

肺脏移植项目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01

心脏移植项目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30 医学检验科

3001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3003

临床化学检验专业

3004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005

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6

其他

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随着我国临床医学的发展和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根据中华医学会和有关专家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

一、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中增加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重症医学科的主要业务范围为: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延续性生命支持;发生多器官功能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器官功能支持;防治多脏器功能障碍综合征。

二、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的医院应当有具备内科、外科、麻醉科等专业知识之一和临床重症医学诊疗工作经历及技能的执业医师。

三、目前,只限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展“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诊疗服务。具有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申请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四、拟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医院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

五、“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应当以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编写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重症医学分册)》和《临床诊疗指南(重症医学分册)》等为指导开展诊疗服务。

六、从事“重症医学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核定医师执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师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医师的执业范围核定为“重症医学科”。

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原已设置的综合重症加强治疗科(病房、室)(ICU)应重新申请“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并更改原科室名称为重症医学科。目前设置在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相关科室内的与本科重症患者治疗有关的病房,如内或外科重症加强治疗科(内科或外科ICU)、心血管重症监护病房(CCU)、儿科重症监护病房(PICU)等可以保留,中文名称统一为XX科重症监护病房(室),继续在相关专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其医师执业范围不变。

八、设置“重症医学科”的医院要按照我部有关规定严格科室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加

强重症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和重症医学学科建设,促进其健康发展。

九、未经批准“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得设置重症医学科;相关科室可以设置监护室、抢救室等开展对本科重症患者的救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令狐采学 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 01. 预防保健科 05. 妇产科 02.全科医疗科 05.01 妇科专业 03. 内科 05.02 产科专业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5.06 其他 03.05 血液内科专业 06. 妇女保健科 03.06 肾病学专业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3.07 内分泌专业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3.08 免疫学专业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03.09 变态反应专业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3.10 老年病专业 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3.11 其他 06.06 其他 04. 外科 07. 儿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7.01 新生儿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4.03 骨科专业 07.03 小儿消化专业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7.04 小儿呼吸专业04.05 胸外科专业 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7.06 小儿肾病专业04.07 烧伤科专业 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4.09 其他 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 08. 小儿外科 13. 皮肤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13.01 皮肤专业 08.02 小儿骨科专业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13.03 其他 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14. 医疗美容科 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15. 精神科 08.06 其他 15.01 精神病专业 09. 儿童保健科 15.02 精神卫生专业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15.03 药物依赖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 15.04 精神康复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15.05 社区防治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15.06 临床心理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 15.07 司法精神专业 09.06 其他 15.08 其他 10. 眼科 16. 传染科

病案首页填写要求

病案首页填写要求 一、凡栏目中有“口”内填写适当数字。栏目中没有可填内容的,填写“一”。 如联系人没有电话,在电话处填写“一”。 二、医疗付款方式分为: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2、公费医疗;3、大病统筹; 4、商业保险; 5、自费医疗; 6、其他。应在“口”内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 三、职业:须填写具体的工作类别,如:公务员、公司职员、教师、记者、煤矿工人、农民等,但不能笼统填写工人。 四、身份证号,除无身份证号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采集者外,住院病人入院时要如实填写身份证号。 五、工作单位及地址:指就诊时病人的工作单位及地址。 六、户口地址:按户口所在地填写。 七、转科科别:如果超过一次以上的转科,用“→”连接表示。 八、实际住院天数:入院日与出院日只计算一天,例如:2008年6月12日入院,2008年6月15日出院,计住院天数为3天。 九、门(急)诊诊断,指人在住院前,由门(急)诊接诊医师在住院证上填写的门(急)诊诊断。 十、入院时情况 1.危:指病人生命指征不平稳,直接威胁病人的生命,需立即抢救的。 2.重:指急性病、慢性病急性发作、急性中毒和意外损伤等,需立刻明确诊断和治疗的。 3.一般:指除危、重情况以外的其它情况。 十一、入院诊断:指病人住院后由主治医师首次查房所确定的诊断。

十二、入院后确诊日期:指明确诊断的具体日期。 十三、出院诊断:指病人出院时医师所做的最后诊断。 1.主要诊断:指本次医疗过程中对身体健康危害最大,花费医疗精力量多,住院时间最长的疾病诊断。产科的主要诊断是指产科的主要并发症或伴随疾病。 2.其它诊断:除主要诊断及医院感染名称(诊断)外的其他诊断。 十四、医院感染名称:指在医院内获得感染疾病名称,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入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当医院感染成为主要治疗的疾病时,应将其列为主要诊断,同时在医院感染栏目中还要重复填写,但不必编码。医院感染的诊断标准按《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2001]2号)执行。 十五、病理诊断:指各种活检、细胞学检查及尸检的诊断。 十六、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指造成损伤的外部原因及引起中毒的物质,如:意外触电、房屋着火、公路上汽车翻车、误服青霉素。不可以笼统填写车祸、外伤等。 十七、治愈:指疾病经治疗后,疾病症状消失,功能完全恢复。当疾病症状消失,但功能受到严重损害者,只计为好转。如:肝癌切除术、胃毕I式切除术。如果疾病症状消失,功能只受到轻微的损害,仍可以计为治愈,如:胃(息肉)病损切除术。 十八、好转:指疾病经治疗后,疾病症状减轻,功能有所恢复。 十九、未愈:指疾病经治疗后未见好转(无变化)或恶化。 二十、死亡:包括未办理住院手续而实际上己收容入院的死亡者。 二十一、其他:包括入院后末进行治疗的自动出院、转院以及因其他原因而离院的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汇编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附件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诊疗科目 01.预防保健科 02.全科医疗科 03.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5 血液内科专业 03.6 肾病学专业 03.7 内分泌专业

03.8 免疫学专业 03.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 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05. 妇产科 05.01 妇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06 其他 06. 妇女保健科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6.06 其他 07. 儿科 07.01 新生儿专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08. 小儿外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

住院病案首页填写地要求地要求规范

住院病案首页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一、基本要求 (一)凡本次修订的病案首页与前一版病案首页相同的项目,未就项目填写内容进行说明的,仍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执行。 (二)签名部分可由相应医师、护士、编码员手写签名或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凡栏目中有“□”的,应当在“□”内填写适当阿拉伯数字。栏目中没有可填写内容的,填写“-”。如:联系人没有电话,在电话处填写“-”。 (四)疾病编码:指患者所罹患疾病的标准编码。目前按照全国统一的ICD-10编码执行。 (五)病案首页背面中空白部分留给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医院级别类别增加具体项目。 二、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一)“医疗机构”指患者住院诊疗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

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机构名称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目前按照WS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填写,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检验码组成。 (二)医疗付费方式分为: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贫困救助; 5.商业医疗保险; 6.全公费; 7.全自费; 8.其他社会保险; 9.其他。应当根据患者付费方式在“□”内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其他社会保险指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农民工保险等。 (三)健康卡号:在已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健康卡号码,尚未发放“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就医卡号”等患者识别码或暂不填写。 (四)“第N次住院”指患者在本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次数。 (五)病案号:指本医疗机构为患者住院病案设置的唯一性编码。原则上,同一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应当使用同一病案号。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历年增设汇总(截止2010年修订)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 及历年增设汇总 (截止2010年修订) 一、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卫医发(1994)第27号) P02-P12 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 (卫医发[2007]174 号) P13-P14 三、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 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医发…2007?227号) P15-P16 四、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 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9号) P17-P19 五、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55号) P20-P21 (注:本文所有内容来自卫生部网站以及互联网)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卫医发(1994)第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附件: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1994年9月5日卫生部发布) 代码诊疗科目 01.预防保健科 02.全科医疗科 03.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05 血液内科专业 03.06 肾病学专业 03.07 内分泌专业 03.08 免疫学专业 03.0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 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1.01肝脏移植项目

诊疗科目代码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代码目录表 01 预防保健科 02 全科医疗科 03 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05 血液内科专业 0306 肾病学专业 0307 内分泌专业 0308 免疫学专业 0309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 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101肝脏移植项目 040102胰腺移植项目 040103小肠移植项目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泌尿外科专业 040401肾脏移植项目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501肺脏移植项目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601心脏移植项目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05 妇产科 0501 妇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06 其他 06 妇女保健科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0606 其他 07 儿科 0701 新生儿专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0712 其他 08 小儿外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806 其他 09儿童保健科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0906 其他 10 眼科 11 耳鼻咽喉科 1101 耳科专业 1102 鼻科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 1104 其他 12 口腔科 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 1204 口腔修复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06 其他

病案首页填写说明

住院病案首页 医疗机构(组织机构代码:□□□□□□□□-□) 医疗付费方式:□ 健康卡号:第次住院病案号:

住院病案首页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一、基本要求 (一)凡本次修订的病案首页与前一版病案首页相同的项目,未就项目填写内容进行说明的,仍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执行。 (二)签名部分可由相应医师、护士、编码员手写签名或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凡栏目中有“□”的,应当在“□”内填写适当阿拉伯数字。栏目中没有可填写内容的,填写“-”。如:联系人没有电话,在电话处填写“-”。 (四)疾病编码:指患者所罹患疾病的标准编码。目前按照全国统一的ICD-10编码执行。 二、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一)医疗机构:指患者住院诊疗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机构名称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目前按照

WS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填写,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检验码组成。 (二)医疗付费方式分为: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贫困救助;5.商业医疗保险;6.全公费;7.全自费;8.其他社会保险;9.其他。应当根据患者付费方式在“□”内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其他社会保险指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农民工保险等。 (三)健康卡号:在已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健康卡号码,尚未发放“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就医卡号”等患者识别码或暂不填写。 (四)“第N次住院”指患者在本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次数。 (五)病案号:指本医疗机构为患者住院病案设置的唯一性编码。原则上,同一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应当使用同一病案号。 (六)年龄:指患者的实足年龄,为患者出生后按照日历计算的历法年龄。年龄满1周岁的,以实足年龄的相应整数填写;年龄不足1周岁的,按照实足年龄的月龄填写,以分数形式表示:分数的整数部分代表实足月龄,分数部分分母为30,分子为不足1个月的天数,如“2 15/30月”代表患儿实足年龄为2个月又15天。 (七)从出生到28天为新生儿期。出生日为第0天。产妇病历应当填写“新生儿出生体重”;新生儿期住院的患儿应当填写“新生儿出生体重”、“新生儿入院体重”。新生儿出生体重指患儿出生后第一小时内第一次称得的重量,要求精确到10克;新生儿入院体重指患儿入院时称得的重量,要求精确到10克。 (八)出生地:指患者出生时所在地点。 (九)籍贯:指患者祖居地或原籍。

新的病案首页填写要求

关于《住院病案首页》填写的说明 一、病案首页(共两页) 为卫生部要求填写的基本数据项。 二、一般项目(前五行) 与病人身份识别、病案资料检索、医院管理、医疗质量评价、统计、医疗等方面密切相关,特别是医疗付款方式、患者姓名,身份证号、邮政编码等必须认真填写,保证质量。 三、列有方格的填写项目 需要在“□”内填写适当数字。栏目中没有可填内容者,填写“—”。 四、职业 须填写具体工作类别,如公务员、职员、车工、待业、教师、农民、记者等,不能笼统地填写如工人、干部、退休等。不可把农民及小商贩者填为无职业者。 五、工作单位及地址 指就诊时病人的工作单位及地址。若无单位,应按所在地填写。 六、户口地址 按户口所在地填写 七、转科科别 如果超过一次以上的转科,用“→”连接表示。 八、实际住院天数

入院日与出院日只计算一天。 九、门(急)诊诊断 指病人在住院前,由门(急)诊接诊医师所填写的诊断。 十、入院时情况 1.危:指病人生命体征不平衡,直接威胁病人生命,需立即进行抢救的。 2.急:指急性发病、慢性病急性发作,急性中毒和意外损伤,须立刻对病人和伤者明确诊断和治疗的。 3.一般:指除危、急情况以外的其它情况。 十一、入院诊断 指病人住院后由主治医师首次查房所确定的诊断。 十二、入院后确诊日期 指明确入院诊断的具体日期。 十三、出院诊断 指病人在住院期间医师所确定的最后诊断。 1.主要诊断:指本次医疗过程中对身体健康危害最大,花费医疗精力最多,住院时间最长的疾病诊断。例如,一个病人患老年性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阴塞性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此次入院主要是治疗心功能不全,因此要将肺源性心脏病列于主要诊断一行,余下情况要列在诊断栏中。 产科的主要诊断是产科的主要并发症或伴随疾病。 2.其他诊断:指次要诊断,除主要诊断和院内感染的疾病外的其

最新标准住院病案首页

医疗机构(组织机构代码:□□□□□□□□-□) 医疗付费方式:□住院病案首页 健康卡号:第次住院病案号: 日 1

住院病案首页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一、基本要求 (一)凡本次修订的病案首页与前一版病案首页相同的项目,未就项目填写内容进行说明的,仍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执行。 (二)签名部分可由相应医师、护士、编码员手写签名或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凡栏目中有“□”的,应当在“□”内填写适当阿拉伯数字。栏目中没有可填写内容的,填写“-”。如:联系人没有电话,在电话处填写“-”。 (四)疾病编码:指患者所罹患疾病的标准编码。目前按照全国统一的ICD-10编码执行。 二、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一)医疗机构:指患者住院诊疗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机构名称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目前按照WS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填写,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检验码组成。 (二)医疗付费方式分为: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贫困救助;5.商业医疗保险;6.全公费;7.全自费;8.其他社会保险;9.其他。应当根据患者付费方式在“□”内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其他社会保险指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农民工保险等。 (三)健康卡号:在已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健康卡号码,尚未发放“健康卡”的地区填写“就医卡号”等患者识别码或暂不填写。 (四)“第N次住院”指患者在本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次数。 3

(五)病案号:指本医疗机构为患者住院病案设置的唯一性编码。原则上,同一患者在同一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应当使用同一病案号。 (六)年龄:指患者的实足年龄,为患者出生后按照日历计算的历法年龄。年龄满1周岁的,以实足年龄的相应整数填写;年龄不足1周岁的,按照实足年龄的月龄填写,以分数形式表示:分数的整数部分代表实足月龄,分数部分分母为30,分子为不足1个月的天数,如“2 15/30月”代表患儿实足年龄为2个月又15天。 (七)从出生到28天为新生儿期。出生日为第0天。产妇病历应当填写“新生儿出生体重”;新生儿期住院的患儿应当填写“新生儿出生体重”、“新生儿入院体重”。新生儿出生体重指患儿出生后第一小时内第一次称得的重量,要求精确到10克;新生儿入院体重指患儿入院时称得的重量,要求精确到10克。 (八)出生地:指患者出生时所在地点。 (九)籍贯:指患者祖居地或原籍。 (十)身份证号:除无身份证号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采集者外,住院患者入院时要如实填写18位身份证号。 (十一)职业:按照国家标准《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61.4)要求填写,共13种职业:11.国家公务员、13.专业技术人员、17.职员、21.企业管理人员、24.工人、27.农民、31.学生、37.现役军人、51.自由职业者、54.个体经营者、70.无业人员、80.退(离)休人员、90.其他。根据患者情况,填写职业名称,如:职员。 (十二)婚姻:指患者在住院时的婚姻状态。可分为:1.未婚;2.已婚; 3.丧偶; 4.离婚;9.其他。应当根据患者婚姻状态在“□”内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 (十三)现住址:指患者来院前近期的常住地址。 (十四)户口地址:指患者户籍登记所在地址,按户口所在地填写。

诊疗科目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附件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诊疗科目 01.预防保健科 02.全科医疗科 03.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5 血液内科专业 03.6 肾病学专业 03.7 内分泌专业 03.8 免疫学专业 03.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 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05. 妇产科 05.01 妇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06 其他 06. 妇女保健科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6.06 其他 07. 儿科 07.01 新生儿专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08. 小儿外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8.06 其他 09. 儿童保健科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 09.06 其他 10. 眼科 11. 耳鼻咽喉科 11.01 耳科专业 11.02 鼻科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 11.04 其他 12. 口腔科 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 12.04 口腔修复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06 其他

新版住院病案首页

医疗机构(组织机构代码:) 住院病案首页 医疗付费方式:□健康卡号: 第次住院病案号:

说明:(一)医疗付费方式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贫困救助 5.商业医疗保险 6.全公费 7.全自费 8.其他社会保险9.其他 (二)凡可由医院信息系统提供住院费用清单的,住院病案首页中可不填写“住院费用”。 附件2 住院病案首页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一、基本要求 (一)凡本次修订的病案首页与前一版病案首页相同的项目,未就项目填写内容进行说明的,仍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执行。 (二)签名部分可由相应医师、护士、编码员手写签名或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凡栏目中有“□”的,应当在“□”内填写适当阿拉伯数字。栏目中没有可填写内容的,填写“-”。如:联系人没有电话,在电话处填写“-”。 (四)疾病编码:指患者所罹患疾病的标准编码。目前按照全国统一的ICD-10编码执行。 (五)病案首页背面中空白部分留给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医院级别类别增加具体项目。 二、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一)“医疗机构”指患者住院诊疗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的机构名称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目前按照WS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填写,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检验码组成。 (二)医疗付费方式分为: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贫困救助;5.商业医疗保险;6.全公费;7.全自费;8.其他社会保险;9.其他。应当根据患者付费方式在“□”内填写相应阿拉伯数字。其他社会保险指生育保险、工伤

关于医疗机构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诊疗科 目代码诊疗科目 01. 预防保健 科 05. 妇产科02.全科医疗 科 05.01 妇科专业 03. 内 科 05.02 产科专业 03.01 呼吸内科专 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03.02 消化内科专 业05.04 优生学专业03.03 神经内科专 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3.04 心血管内科专 业 05.06 其他 03.05 血液内科专业 06. 妇女保健科 03.06 肾病学专 业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3.07 内分泌专 业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业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03.09 变态反应专 业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3.10 老年病专 业 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3.11 其 他 06 .06 其他 04. 外 科 0 7. 儿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7.01 新生儿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 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 04.03 骨科专 业 07.03 小儿消化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 业 07.04 小儿呼吸专业04.05 胸外科专 业 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7.06 小儿肾病专业 04.07 烧伤科专 业 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

业 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04.09 其 他 07 .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代码诊疗科 目代码诊疗科目 08. 小儿外 科 13. 皮肤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13.01 皮肤专业 08.02 小儿骨科专 业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13.03 其他 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14. 医疗美容科 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15. 精神科 08.06 其 他 15.01 精神病专业

病案首页填写要求

病案首页填写要求 病案首页是病案主要内容的摘要和综合反映,是医院医疗管理的基础。医院的住院处、收费处、病案室、统计室、医疗质量管理科和计算机中心等都是利用病案首页参与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监控。因此,病案首页填写要做到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病案首页填写的主要要求: 1.病案首页第一部分包括姓名等一般项目及入院方式、入院情况和接诊日期,应由住院处接诊人员于患者入院时填妥,其余部分(不含门诊诊断栏内容)由病区住院医师填写。 2.门诊诊断栏内容:由门(急)诊医师填写或由住院处接诊人员依据门诊入院记录填写。 3.患者出院前1天,由住院医师认真填写首页栏目中各项内容,然后由主治医师、主任医师(科主任)分别审阅、复阅并签名。 4.首页各项一律用蓝黑墨水笔认真填写,不能空缺、遗漏,确无内容时,须在该项目内划一斜线,或注明具体原因(如身份证未发)。 5.凡须填写数字时,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凡是数字选择的项目,均应在有关数字上打“√”。 6.出生年、月、日要求以公历为准,如为阴历应注明。年龄须写明岁,婴幼儿应写明月或天。不得写“成”、“孩”、“老”等。 7.入院情况:①危:指患者生命体征不平稳,直接威胁患者生命,须立即抢救者;②急:指急性病、慢性病急性发作、急性中毒或

意外损伤等,须立刻明确诊断和治疗者;③一般:除危重和急诊以外的其他情况。 8.确诊日期:应记明具体年、月、日。确诊天数指自此次入院之日起至明确主要疾病诊断所用的天数。 9.住院天数:指患者自入院到出院的天数。不论入院、出院在上午或下午,入院、出院合计为1天。 10.门(急)诊诊断:指患者住院前在门诊部(接诊室)确定的诊断,无论是经门诊入院,还是急诊或转院入院,均应填写门诊诊断。由于门诊医师接触及观察患者时间短,检查范围及时间有限,特别是重症、急诊患者的诊断确有困难时,可以在意向性诊断后列出2~3个最有可能的诊断。如发热待诊:①上呼吸道感染;②肺部感染;③肺结核。 11.入院诊断:指患者住院后由经治医师第一次确定的诊断,只填写本次入院原因和疾病诊断。书写顺序为主要病在先,次要病在后;本科病在先,他科病在后。 12.出院诊断:是指患者出院时医师所确定的最后诊断。出院诊断填写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疗效评价的准确性。 (1)主要诊断:本次住院患者最痛苦的主诉;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花费时间和精力最多的疾病;本次住院时间最长的疾病。 (2)其他诊断:指次要诊断,除主要诊断、并发症和医院感染外的其他诊断。 (3)并发症(含术后、麻醉):指疾病或手术或麻醉所引起的疾病。

新病案首页填写说明

新病案首页填写说明 医疗机构 (组织机构代码: ) 医疗付费方式:□ 住院病案首页健康卡号: 第次住院病案号: 姓名性别□ 1.男 2.女出生日期 年月日年龄国籍 (年龄不足1周岁的) 年龄月新生儿出生体重克新生儿入院体重克出生地省(区、市)市县籍贯省(区、市) 市民族身份证号职业 婚姻□ 1.未婚 2.已婚 3.丧偶4.离婚 9.其他现住址 省(区、市) 市县电话邮编 户口地址省(区、市) 市县邮编工作单位及地址单位电话邮编联系人姓名 关系地址电话入院途径

□ 1.急诊 2.门诊 3.其他医疗机构转入 9.其他入院时间 年月日时入院科别病房 转科科别出院时间年月日时出院科别病房实际住院天门 (急)诊诊断疾病编码出院诊断主要诊断:其他诊断: 疾病编码入院病情出院诊断其他诊断: 疾病编码入院病情入院病情:1.有,2.临床未确定,3.情况不明,4.无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疾病编码病理诊断: 疾病编码病理号 药物过敏□1.无 2.有,过敏药物: 死亡患者尸检□ 1.是 2.否血型□ 1.A 2.B 3.O 4.AB 5.不详 6.未查Rh □ 1.阴 2.阳 3.不详 4.未查科 主任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责任护士进修医师 实习医师编码员病案质量 □ 1.甲 2.乙 3.丙质控医师质控护士 质控日 期年月日手术及操作编码手术 及手术操作日手术及操作名称级别期手术及操作医

师术者Ⅰ助Ⅱ助切口愈合等级 / / / / / / / / 麻醉方式麻醉医师离院方式 □ 1.医嘱离院 2.医嘱转院,拟接收医疗机构名称: 3.医嘱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拟接收医疗机构名称: 4.非医嘱离院 5.死其他是否有出院31天内再住院计划□ 1.无 2.有,目的: 颅脑损伤患者昏迷时间:入院前天小时分钟入院后天小时分 钟住院费用(元):总费用_ _(自付金额: ) 1.综合医疗服务类:(1)一般医疗服务费: (2)一般治疗操作费: (3)护理费: (4)其他费用: 2.诊断类:(5)病理诊断费: (6)实验室诊断费: (7)影像学诊断费: (8)临床诊断项目费: 3.治疗类:(9)非手术治疗项目费: (临床物理治疗费: )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增设汇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诊疗科目 01.预防保健科 02.全科医疗科 03.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5 血液内科专业 03.6 肾病学专业 03.7 内分泌专业 03.8 免疫学专业 03.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 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05. 妇产科 05.01 妇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06 其他 06. 妇女保健科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6.06 其他 07. 儿科 07.01 新生儿专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

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08. 小儿外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8.06 其他 09. 儿童保健科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 09.06 其他 10. 眼科 11. 耳鼻咽喉科 11.01 耳科专业 11.02 鼻科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 11.04 其他 12. 口腔科 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 12.04 口腔修复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12.06 其他 13 皮肤科 13.01 皮肤病专业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13.03 其他 14. 医疗美容科 15. 精神科 15.01 精神病专业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附件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诊疗科目 01.预防保健科 02.全科医疗科 03.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5 血液内科专业 03.6 肾病学专业 03.7 内分泌专业 03.8 免疫学专业 03.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 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05. 妇产科 05.01 妇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06 其他 06. 妇女保健科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6.06 其他 07. 儿科 07.01 新生儿专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08. 小儿外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8.06 其他 09. 儿童保健科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 09.06 其他 10. 眼科 11. 耳鼻咽喉科 11.01 耳科专业 11.02 鼻科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 11.04 其他 12. 口腔科 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 12.04 口腔修复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12.06 其他 13 皮肤科

病案首页填写规定

病案首页填写规定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4号)的要求,结合 医院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病案首页项目内容分工 (一)患者基本信息部分: 1 ?依据患方提供的信息由门急诊医师在门诊填写电子住院证时填写,并打印出住院证由患方签字确认。 2?若患者入院(或岀院)后需补充或修改患者相关信息的,患方须填写《患者基本信息补充(修改)申请单》,经病区主管医师、主管护士同意并签名后,持申请单到病案科审批同意后盖章,并将申请单归入病历,病案科复印出院病历后,修改相关信息,在修改处加盖病案复印章以示修改。 (二)医疗项目部分:由经治执业医师填写,质控医师核对,在患者岀院后24小时内完成。 (三)住院费用项目部分:由财务部门在患者岀院后24小时内通过医院信息系统归入患者住 院信息。 二、病案首页填写基本要求 (一)客观、真实、准确、及时、规范、完整。所填写的内容必须依据住院病历中的相关内容。 (二)不得空项:病案首页中所有栏目必须填写,有内容的填写内容(有可选项者必在其中选一),没有可填写内容的填写“一”。 女口:联系人没有电话,在电话处填写“一”。 三、病案首页部分项目填写说明 (一)患者基本信息部分 1 ?“第N次住院”:指患者在我院诊治的次数。 2?病案号:指我院为患者住院病案设置的唯一性编码。原则上,同一患者在我院多次住院应当使用同一病案号。 3?年龄:指患者的实足年龄,为患者岀生后按照日历计算的历法年龄。 (1)年龄满1周岁的,以实足年龄的相应整数填写。 (2)年龄不足1周岁的,按照实足年龄的月龄填写,以分数形式表示:分数的整数部分代表 实足月龄,分数部分分母为30,分子为不足1个月的天数,如“ 2 15/30月”代表患儿实足年龄 为2个月又15天。 (3)从岀生到28天为新生儿期。岀生日为第0天。 4.地址: (1)出生地:指患者出生时所在地点。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

附件: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诊疗科目 01.预防保健科 02.全科医疗科 03.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05 血液内科专业 03.06 肾病学专业 03.07 内分泌专业 03.08 免疫学专业 03.0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 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1.01肝脏移植项目

04.01.02胰腺移植项目 04.01.03小肠移植项目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4.01肾脏移植项目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5.01肺脏移植项目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01心脏移植项目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05. 妇产科 05.01 妇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06 其他 06. 妇女保健科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6.06 其他 07. 儿科 07.01 新生儿专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08. 小儿外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含修订)(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使用说明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诊疗科目 代 码 诊疗科目 01. 预防保健科05. 妇产科 02. 全科医疗科05.01 妇科专业 03. 内科05.02 产科专业03.01 呼吸内科专业05.03 计划生育专业03.02 消化内科专业05.04 优生学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3.04 心血管内科专 业 05.06 其他 03.05 血液内科专业06. 妇女保健科 03.06 肾病学专业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3.07 内分泌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3.08 免疫学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

业 03.09 变态反应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3.11 其他06.06 其他 04. 外科07. 儿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07.01 新生儿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 04.03 骨科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4.04 泌尿外科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04.06 心脏大血管外 科专业 07.06 小儿肾病专业 04.07 烧伤科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04.09 其他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08. 小儿外科13. 皮肤科

病案首页填写规范要求

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规范(暂行)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为提高住院病案首页数据质量,促进精细化、信息化管理,为医院、专科评价和付费方式改革提供客观、准确、高质量数据,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住院病案首页是医务人员使用文字、符号、代码、数字等方式,将患者住院期间相关信息精炼汇总在特定的表格中,形成的病例数据摘要。 住院病案首页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住院过程信息、诊疗信息、费用信息。 第三条住院病案首页填写应当客观、真实、及时、规范,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反映住院期间诊疗信息。 第四条住院病案首页中常用的标量、称量应当使用国家计量标准和卫生行业通用标准。 第五条住院病案首页应当使用规范的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名称。诊断依据应在病历中可追溯。 第六条疾病诊断编码应当统一使用ICD-10,手术和操作编 码应当统一使用ICD-9-CM-3。使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 开展医院绩效评价的地区,应当使用临床版ICD-10和临床版 ICD-9-CM-3。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案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确保住院病案首页数据质量。 第二章填写规范 第一条入院时间是指患者实际入病房的接诊时间;出院时间是指患者治疗结束或终止治疗离开病房的时间,其中死亡患者是指其死亡时间;记录时间应当精确到分钟。 第二条诊断名称一般由病因、部位、临床表现、病理诊断等要素构成。出院诊断包括主要诊断和其他诊断(并发症和合并症)。 第三条主要诊断一般是患者住院的理由,原则上应选择本次住院对患者健康危害最大、消耗医疗资源最多、住院时间最长的疾病诊断。 第四条主要诊断选择的一般原则 (一)病因诊断能包括疾病的临床表现,则选择病因诊断作为主要诊断。 (二)以手术治疗为住院目的的,则选择与手术治疗相一致的疾病作为主要诊断 (三)以疑似诊断入院,出院时仍未确诊,则选择临床高度怀疑、倾向性最大的疾病诊断作为主要诊断。 (四)因某种症状、体征或检查结果异常入院,出院时诊断仍不明确,则以该症状、体征或异常的检查结果作为主要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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