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的要求,在卫生部的统一安排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秘书处(挂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成立食品污染物限量的基础标准整合完善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本次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明确了工作组内框架组、模型组、比对组、无机组及有机组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与标准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南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此外,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及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辽宁省粮食局、湖北省粮食局、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也都派代表参加了标准起草过程的研讨会。

工作组以我国现行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为基础,依照本次整合完善的框架体系要求,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中污染物的限量指标,找出标准中交叉、重复、矛盾或缺失等问题,提交详细的比较结果,并分析参考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

物的监测结果,结合我国居民膳食污染物的暴露量及主要食物的贡献率,将贡献率超过5%-10%的食品或食品类别以及热点关注的食品列入关注重点,对于已经确定PTWI 或TDI者的污染物,将超过5% PTWI 或5%TDI的食品或者食品类别特别重点关注,按大类(如蔬菜)、亚类(如叶菜)、品种(如菠菜)、加工方式(如罐头菠菜、干食用菌)为主线,尽量以大类和亚类为主整合限量,辅以品种和加工方式例外单列,提出我国需要制定限量指标的污染物项目和食品类别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污染物国家安全标准建议值。

本次清理工作共涉及食品卫生标准86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35项,食品质量标准76项,有关的行业标准411项等,涉及的污染物指标17项(铅、镉、总汞和甲基汞、砷和无机砷、锡、镍、铬、亚硝酸盐和硝酸盐、苯并[a]芘、N-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氟、铝、稀土元素)、营养素指标5项(氟、硒、锌、铜、铁)。工作组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紧密围绕清理工作的要求,本着健康保护的需要开展工作。具体清理结果总结如下:

1、铅:2010年JECFA第73次会议取消了铅的PTWI(原值0.025 mg/kg bw),并建议各成员国采取各种措施降低食物中铅的含量,保障国民健康。在本次清理工作中,以GB2762-2005为基础,充分梳理我国现行各类食品中铅限量的相关标准,结合我国居民的膳食铅暴露评估数据,参考CAC及相关国家的制标原则和标准,对我国各类食品及其加工产品中的铅进行限量规定,重点针对谷类、蔬菜和畜禽肉类食品中铅的限量制定,并考虑其它类食品铅限量制标的必要性,提出谷类、蔬菜、水果、食用菌、豆类、薯类、藻类、坚果及籽类、肉类、水产品、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脂肪、油、乳化脂肪制品、调味品、甜味料、焙烤食品、饮料类、酒类、可可脂及其制品、冷冻饮品、婴幼儿配方/辅助食品和其他类(包括膨化食品、咖啡、茶叶、果冻)等食品中铅的限量要求。

2、镉:2010年JECFA第73次会议将镉的PTWI改为PTMI(暂定每月耐受摄入量),并降低为每月0.025mg/kg bw。在本次清理过程中,以GB2762-2005为基础,充分梳理我国现行食品中镉限量的相关标准,参照CAC和有关国家对镉限量标准的制定原则,结合我国食品中镉的污染水平及膳食镉的暴露评估,提出食品中镉的限量要求。利用慢性概率暴露评估方法评估调整不同水平的ML值对于人群保护率的影响,维持大米中镉限量国家标准(0.2mg/kg),其他单品种食物对于我国居民膳食镉的摄入量低于PTMI的5%,参考GB2762-2005及相关标准中镉的限量规定、CAC限量标准,考虑我国大宗、热点产品及其加工条件进行规定,提出谷类、蔬菜、水果、食用菌、豆类、薯类、坚果及籽类、肉类、水产品、蛋及蛋制品、调味品和饮料类等食品中镉的限量要求。

3、总汞和甲基汞:2010 年JECFA第72次会议将无机汞(用于非鱼贝类食品的膳食暴露评估以总汞计)的PTWI 由5μg/kg bw下降至4 μg/kg bw,对于鱼贝类食品则采用甲基汞PTWI(1.6μg/kg bw,2003年JECFA提出,2006年JECFA第67次会议确认)进行限量管理。在本次清理工作中,以GB2762-2005为基础,充分梳理我国现行食品标准中汞限量的相关标准参照CAC及相关国家的制标原则,根据我国居民膳食总汞和膳食甲基汞暴露评估结果,参照CAC标准以及我国大宗、热点产品及其加工情况,提出谷类、蔬菜、食用菌、薯类、肉类、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食用盐、矿泉水、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中总汞的限量要求,提出水产品中甲基汞的限量要求。食用盐、矿泉水的总汞指标采纳CAC规定,其它类食品中汞的限量指标基本维持GB2762-2005规定。鉴于水果中总汞的膳食暴露贡献率较小,取消了GB2762-2005水果中总汞的限量规定;根据食用菌中总汞的污染水平,将GB2762-2005纳入蔬菜管理的食用菌中总汞限量规定单列;采纳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中总汞的限量规定。

4、总砷和无机砷:2010年JECFA 72次会议确定了无机砷安全评价结果。清理组分别以总砷和无机砷进行膳食暴露评估,确定膳食总砷和无机砷主要来源。以GB2762-2005为基础,充分梳理我国现行食品中砷限量的相关标准,借鉴国际最新评估结果,提出大米和水产品中无机砷的限量要求。考虑到总砷测定的普及性和效益-成本,参照CAC及相关国家的制标原则,参照CAC以及我国大宗、热点产品及其加工情况,提出除大米外的其它谷类、蔬菜、食用菌、肉类、乳及乳制品、脂肪、油、乳化脂肪制品、调味品、甜味料、包装饮用水、可可脂及其制品等食品中总砷的限量要求,鉴于藻类食品(海带、紫菜)中无机砷实际暴露量和检测方法情况,取消藻类无机砷限量要求;根据水果、豆类、蛋类、酒类及果汁中砷的污染水平及膳食暴露的贡献率,取消了这些食品中砷的限量规定;根据蔬菜、食用菌、肉类、乳及乳制品等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砷形态,以总砷进行砷限量的控制。

5、锡:JECFA 33次会议确定锡的PTWI为14mg/kg bw,国际食品添加剂与污染物法典委员会(CCFAC)要求对于固体和液体罐头食品按照急性毒性参考剂量ARfD进行管理,JECFA 55次会议(2000)和64次会议(2005)认为现有数据难以得出ARfD,而鉴于胃肠道刺激症状可依据液体和固体分别提出150 mg/kg和250 mg/kg限量,并被CAC采纳。参照CAC、欧盟、澳新、韩国等对罐头食品中锡限量的管理规定,提出我国罐头食品中锡的限量要求,指标等同采用CAC对固体食品、液体食品、果酱、婴幼儿配方食品及辅助食品中锡的限量指标,分别为250mg/kg、150mg/kg、250mg/kg和50mg/kg。提出的食品类别包括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罐装固体食品(除罐装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外)、罐装饮料、罐装果酱、罐装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

6、镍:根据监测结果,仅针对人造奶油设定镍的限量,指标维持GB 15196-2003《人造奶油卫生标准》的1 mg/kg标准规定。

7、铬:三价铬为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六价铬有害。CAC、澳新、日本、美国、台湾地区等无食品中铬的限量标准,欧盟规定了明胶和胶原蛋白中铬的限量,香港规定了谷类、蔬菜、鱼、蟹、蚝、明虾、小虾、动物肉类和家禽肉类中铬的限量。根据我国现行食品中铬限量标准的梳理分析,基本与GB 2762-2005中铬的限量要求一致,维持GB 2762-2005对谷类、蔬菜、水果、豆类、薯类、肉类、水产品、乳及乳制品、蛋类等食品中铬的限量指标。

8、亚硝酸盐和硝酸盐:亚硝酸盐和硝酸盐是食品中天然存在的污染物。以GB2762-2005为基础,梳理我国乳及乳制品、蔬菜、肉类、鱼类、蛋类、食盐及饮用水等食品中亚硝酸盐的限量标准,参照CAC及欧盟等食品中亚硝酸盐的制标规定,对于肉类制品按照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不再在污染物中提出重复要求,仅提出针对腌渍蔬菜、乳及乳制品、饮用水中亚硝酸盐限量的要求,指标参照GB2762-2005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并采纳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中制定的亚硝酸和硝酸盐限量指标。

除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以及饮用水中涉及硝酸盐限量要求外,由于膳食硝酸盐暴露主要来自蔬菜,我国制定了蔬菜中硝酸盐限量国家标准(GB 19338-2003),但国际上仅有欧盟制定了分季节控制的蔬菜中硝酸盐限量,鉴于硝酸盐与蔬菜中维生素C存在动态相关且在蔬菜中硝酸盐是一个变化、不可控制的参数。为此,考虑到操作性问题,不对蔬菜中硝酸盐设限量管理要求。

9、苯并(a)芘:2005年JECFA 64次会议评估了多环芳烃并提出苯并(a)芘的安全性结果。以GB2762-2005为基础,通过对国内食品中苯并(a)芘限量的相关标准充分梳理以及与CAC和欧盟等相关国家对的苯并(a)芘制标的比较,提出谷类、熏烤肉类、熏烤水产品(含罐头水产品)、植物油中苯并(a)芘限量要求,指标与GB2762-2005要求一致。未采纳GB/T 23494-2009对豆腐干(仅限于熏制豆腐干和炸卤豆腐干)中苯并[a]芘要求。

10、N-亚硝胺:通过与CAC、欧盟、澳新、日本、韩国、美国等对食品中N-亚硝胺制标原则比较,在全面梳理我国食品中N-亚硝胺限量指标的基础上,建议维持GB2762-2005对肉类制品和水产品的N-亚硝胺限量要求,并将指标由N-二甲基亚硝胺和N-二甲基乙硝胺两个指标调整为N-二甲基亚硝胺,肉类制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限量为3 μg/kg,水产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限量为4 μg/kg,这与我国现行的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GB 10136)和盐渍鱼(GB10368)中规定的N-二甲基亚硝胺要求一致。

11、多氯联苯:依照GEMS/Food规定的指示性多氯联苯单体(indicator PCBs)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监测要求,提出海产食品中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之和限量和PCB138、PCB153两个单体限量。由现行相关标准的梳理结果和我国代表性海产食品中指示性PCBs监测结果及中国总膳食研究的指示性PCBs膳食摄入量,评估我国海产食品中PCBs含量与现行GB2762-2005规定,将海产食品中指示性PCBs的限量统一为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之和0.5 mg/kg,取消PCB138和PCB153两个单体的限量要求,同时取消对藻类食品中对PCBs的限量要求。

12、3-氯-1,2-丙二醇(3-MCPD):3-氯-1,2-丙二醇(3-MCPD)、2-氯-1,3-丙二醇(2-MCPD)、1,3-二氯-2-丙醇(1,3-DCP)和2,3-二氯-1-丙醇(2,3-DCP)为酸水解植物蛋白(HVP)中发现的污染物。2001年JECFA第57次会议提出3-MCPD安全结果,确定其暂定每日膳食耐受量(PMTDI)为2 μg/kg bw,2006年67次会议再次确认。2009年CAC设定含有酸水解植物蛋白的液态调味品(不包括天然发酵酱油)中3-MCPD的限量为0.4 mg/kg。我国SB10338-2000《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规定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中3-MCPD的限量为1 mg/kg,GB/T 21999-2008《蚝油》规定蚝油中3-MCPD的限量为0.02 mg/kg。根据全国食品污染物监测网、中国总膳食研究及相关研究,确定3-MCPD主

要来源,结合我国食品中3-MCPD污染的现状和我国居民膳食3-MCPD暴露评估结果,提出仅限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的液体调味品中3-MCPD的限量标准为0.4 mg/kg。

13、氟:氟为人体必须微量营养素,CAC、欧盟等未将氟作为食品污染物进行管理,仅有WHO、CAC针对生活饮用水和矿泉水中氟的指标规定。为此,参照国际上的管理要求,不再将氟列入我国食品污染物管理。其他食品如有制定氟限量的必要则在相应的产品标准中予以管理。

14、稀土:我国涉及食品中稀土元素限量管理的除GB 2762-2005外,仅有SB/T 10193-1993《哈密瓜》规定稀土限量要求。CAC、澳新、日本、美国和台湾地区均等无食品中稀土元素的相关管理要求。我国稀土矿区稀土元素监测及评价结果可见,除个别食品外,稀土元素的污染及膳食暴露处于低水平,为此,参照国际上对稀土元素的管理及我国相关食品的污染现实,取消对粮食、蔬菜、水果、花生仁、马铃薯、绿豆、茶叶等植物性食品中稀土限量要求。

15、铝:为避免GB 2762和GB 2760对面制食品中铝残留限量管理的重复及交叉,建议面制食品中铝的限量纳入GB2760管理,GB 2762不再列入面制食品中铝的限量指标。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为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卫生部起草并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分七章,包括:总则,规划、计划和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和发布,修改和复审,附则,共计四十二条。 《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制(修)订计划的内容及制定程序、标准起草过程要求、公开征求意见要求、标准审查程序、标准批准发布形式及实施后的管理等。 《办法》从内容上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强调了标准制定过程的科学性,要求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制定标准的主要依据,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二是在标准起草、审查等环节均体现了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标准在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经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初审通过的标准,要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鼓励社会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标准制(修)订的建议,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标准草案发表意见,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是突出标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为了保证标准审查质量,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将审评委员会内的审查细化为秘书处初审、专业分委员会审查、主任会议审议三个环节,同时增设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审核环节。该中心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对各专业卫生标准报批材料的审核工作,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增设此环节,有利于保证报至卫生部的标准报批材料的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77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编辑本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012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一、淀粉及淀粉制品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 762-2012 、GB/T 29343-2012、GB 2760-2011、NY/T87 5-2012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 淀粉及淀粉制品(木薯淀粉)检验项目包括铝、氧氰酸、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酒类[其他酒(配制酒)]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 、GB/Y27588-2011、GB2757-2012、 GB/T10781.3-2006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 酒类[其他酒(配制酒)]检验项目包括二氧化硫、铅、酒精度、甲醇、氰化物、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环已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柠檬黄、亮蓝、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三氯蔗糖。 三、罐头(其他罐头)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 、QB/T2221-1996、GB7098-2015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 罐头(其他罐头)检验项目包括铅、二氧化硫残留量、苯甲酸、山梨酸、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限板栗罐头和杂粮罐头)、商业无菌。 四、粮食加工品(大米)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 、GB1354-2009、GB2761-2011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 粮食加工品(大米)检验项目包括铅、无机砷、镉、铬、总汞、黄曲霉毒素B1、赭曲霉毒素A、丙草胺、稻瘟灵、禾草敌、敌瘟磷、杀虫环。 粮食加工品[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 、DBS 45/020-2015、GB2760-2011、食品整治办[2009]5号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 粮食加工品[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检验项目包括铅、苯甲酸、山梨酸、二氧化硫残留量。

食品中污染物的中国国家标准及国际法典标准对比

食品中污染物的中国国家标准及国际法典标准对比民以食为天,食物中的污染物是涉及我们切身利益的事情,也是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问题。食物中污染物的标准就尤为的重要,而中国的标准与国际的标准又有一些不同,本文将就污染物中的铅、砷、镉的不同标准进行对比。 世贸组织(WTO)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应用协定》(SPS协定)指出,其成员国应将本国食品安全标准与CAC制定的食品法典相协调。CAC制定的标准、准则在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保证国际食品贸易的公平性方面有重要作用,它是解决国际食品贸易争端的标尺。由于我国已加人世贸组织,协调我国食品卫生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CAC)标准的形势越来越紧迫。CAC的污染物标准是由其分委员会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法典委员会(CCFAC)制定的,CCFAC在制定荇染物标准时以FAO /WHO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提供的污染物评价资料为依据。CCFAC首先根据污染物对人类健康的危害程度及对贸易的影响程度列出JEcFA的优先评价名单,JECFA根据污染物的毒理学资料、人群暴露量资料和各国的污染水平等,确定名单中污染物的摄入量限量,对有蓄积毒性的污染物制定出暂定可耐受的每周摄入量(PTWI)或暂定的每日最大耐受摄入量(PMTDI)。CCFAC根据这些资料制定相关标准,并征求各国的意见,通过一定的程序(共8步)最终由CAC大会通过决定成为法典标准。CAC对污染物的规定与我国类似,在《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的通用标准》(cDdexStart 193)和一些产品标准中均涉及到有关污染物指标。 目前CAC标准CodexStan 193中设定了限量值的污染物有16种:铅、砷、镉、汞、铜、锡、铁、硒、硝酸盐、亚硝酸盐、氰乙烯单体、丙烯腈、黄曲霉毒素B.、黄曲霉毒紊M.、展青霉素、棕曲霉毒素。上述16种污染物对在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中均有限量规定,但我国棕曲霉毒隶只有检验方法,投有规定限量值。除此之外我国的食品卫生标准中还有下列指标在法典标准中未作规定:铝、铬、氟、稀土、N.亚硝基化合物、多氯联苯、3一氯.1,2.丙二醇(3-MCPD)、丙烯腈-丁二烯一苯乙烯(ABS)、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游离棉酚、组胺。 食品中污染物的法典标准与我国标准之间的差别将对我国加人世贸组织后的进出口贸易产生深远影响。有重要意义的有下面3方面: (1)法典标准比我国国家标准的指标严格,将影响到我国的出口食品对于符合我国国家标准而未达到法典水平的产品.有可能被其他国家拒绝进口。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起草 第十四条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doc.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的要求,在卫生部的统一安排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秘书处(挂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成立食品污染物限量的基础标准整合完善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本次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明确了工作组内框架组、模型组、比对组、无机组及有机组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与标准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南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此外,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及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辽宁省粮食局、湖北省粮食局、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也都派代表参加了标准起草过程的研讨会。 工作组以我国现行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为基础,依照本次整合完善的框架体系要求,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中污染物的限量指标,找出标准中交叉、重复、矛盾或缺失等问题,提交详细的比较结果,并分析参考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的监测结果,结合我国居民膳食污染物的暴露量及主要食物的贡献率,将贡献率超过5%-10%的食品或食品类别以及热点关注的食品列入关注重点,对于已经确定PTWI 或TDI者的污染物,将超过5% PTWI 或5%TDI的食品或者食品类别特别重点关注,按大类(如蔬菜、亚类(如叶菜、品种(如菠菜、加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送审稿) 发布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 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如确有必要制定某类食品添加剂的专项卫生规范,应当以本标准作为基础。 基本要求 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遵守有效的安全控制体系,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在保质期内产品应保持应具有的功能性。产品的标识应符合相应的国 家标准、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酶制剂、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生产企业的选址、厂区 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要求应符合的相关要求。附录适用于产品标准中有微 生物控制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以及酶制剂类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鼓励可用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选址 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的区域。 不应选择对产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厂区环境 厂区环境应整洁卫生。 厂区应合理布局,生产区、生活区等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厂区内的道路应硬化。 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预防虫害控制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虫害的孳生。 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排污沟渠等设施应保持畅通。 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废弃物的存放不应对产品生产造成污染,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生产区不得生产和存放有碍产品卫生的其他物品。 厂房和车间 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生产场所、包装场所、 仓库、检验场所等生产用房,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产品生产操作要求,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 合理,既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且能防止生产中或工序间发生交叉污染。 1 / 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的要求,在卫生部的统一安排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秘书处(挂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成立食品污染物限量的基础标准整合完善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本次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明确了工作组内框架组、模型组、比对组、无机组及有机组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与标准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南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此外,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及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辽宁省粮食局、湖北省粮食局、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也都派代表参加了标准起草过程的研讨会。 工作组以我国现行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为基础,依照本次整合完善的框架体系要求,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中污染物的限量指标,找出标准中交叉、重复、矛盾或缺失等问题,提交详细的比较结果,并分析参考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主要特点如下: ——规定了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适用于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预包装、散装食品的经营过程; ——强调了在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防止污染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食品的经营过程。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散装食品 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 2.2 现场加工食品 在商场的门店的操作间内,由食品操作者对食品进行切割、腌渍、烹饪,或蒸、烤、炸、烙等加工后,可直接食用的食品,或消费者购

买后不需要清洗即可直接加工的食品。包括各种熟食、面包、点心、冷菜、凉菜、切割果蔬、半成品等。 3 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 3.1 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 3.2 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3.3 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3.4 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3.5 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4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4.1 采购 4.1.1 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 4.1.2 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4.1.3 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 4.1.4 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QS 标志。 4.1.5 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2 运输 4.2.1 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送审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如确有必要制定某类食品添加剂的专项卫生规范,应当以本标准作为基础。 基本要求 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遵守有效的安全控制体系,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在保质期内产品应保持应具有的功能性。产品的标识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酶制剂、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生产企业的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要求应符合的相关要求。附录适用于产品标准中有微生物控制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以及酶制剂类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鼓励可用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选址 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的区域。 不应选择对产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厂区环境 厂区环境应整洁卫生。 厂区应合理布局,生产区、生活区等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厂区内的道路应硬化。 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预防虫害控制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虫害的孳生。 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排污沟渠等设施应保持畅通。 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废弃物的存放不应对产品生产造成污染,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生产区不得生产和存放有碍产品卫生的其他物品。 厂房和车间 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生产场所、包装场所、仓库、检验场所等生产用房,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产品生产操作要求,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既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且能防止生产中或工序间发生交叉污染。

卫生部关于《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问答

卫生部关于《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问答 一、《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修订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于2010年6月部署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重点对食品中污染物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进行清理整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牵头承担《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修订工作。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农业、卫生、质检、粮食等领域科研院所专家组建了标准起草组,细化修订工作原则和重点,对600多项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质量、食品卫生和行业标准中涉及污染物限量指标和要求进行全面梳理,以我国食品生产和食品污染物监测数据为基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借鉴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际组织、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对2005年发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2-2005)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新《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以下简称新的GB2762)标准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世贸组织(WTO)成员通报,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11月13日发布,自2013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二、修订原则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是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对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标准修订工作严格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风险评估为依据,科学合理设置污染物指标及限量,体现了以下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基础,重点对我国居民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食品污染物和对居民膳食暴露量有较大影响的食品种类设置限量规定,突出安全性要求; 二是坚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遵循CAC食品中污染物标准制定原则,结合污染物监测和暴露评估,确定污染物及其在相关食品中的限量,确保科学性; 三是整合现行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行业标准中污染物限量规定,避免标准间的重复、交叉、矛盾,确保标准的统一性; 四是坚持食品污染物源头控制和生产过程控制相结合,重点对食品原料中污染物进行控制,通过严格生产过程卫生控制,降低食品终产品中相关污染物含量;

2018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附件 2018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序号项目名称制定/ 修订 承担单位 食品产品标准 1阿胶及其制品制定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中国保健 协会 2燕窝及其制品制定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

序号项目名称制定/ 修订 承担单位 3植物蛋白肽制定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 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101—2015)修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中国食品科 学技术学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GB 31637—2016)修订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中国淀粉工业协会、中国食 品工业协会、江南大学 6《砖茶含氟量》(GB 19965—2005)修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标准

序号项目名称制定/ 修订 承担单位 7托幼机构儿童餐营养操作规范制定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 8 创伤、手术等应激状态病人用全营养配 方食品 制定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 9食品添加剂甲醇钠制定上海市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华东理工大学 10食品添加剂ε—聚赖氨酸制定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11 食品添加剂L—蛋氨酰基甘氨酸盐酸 盐 制定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大连工业大学

序号项目名称制定/ 修订 承担单位 12食品添加剂ε—聚赖氨酸盐酸盐制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13食品添加剂茶多酚棕榈酸酯制定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天津科技大学 14食品添加剂植物活性炭(稻壳活性炭) 制定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天津科技大学 15食品添加剂越橘红制定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 酸钠》(GB 1886.1—2015) 修订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航空食品卫生规范

附件五: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航空食品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航空食品的原料和成品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等环节的操作规范及卫生控制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航空食品生产、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 2 术语与定义 GB14881中规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航空食品 供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在航空器上食用或饮用的食品。航空食品分为航空配餐和外购即食食品二类。 2.2航空配餐 航空配餐企业生产的供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在航空器上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3外购即食食品 非航空配餐企业生产的供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在航空器上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4特殊餐食 根据航空运输承运人要求,为有特殊膳食服务需求(膳食控制、宗教习俗、过敏体质等)的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提供的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5回程餐/多程餐 在始发站或中途站一次性为回程航班或多程航班配备的航空食品。 2.6潜在风险食品 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度(Aw)大于0.85,易于腐败变质和微生物生长繁殖或产生毒素,需时间-温度控制方可安全食用的食品。 2.7航空食品生产人员 从事航空食品的原料和成品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的人员。 2.8航空食品生产场所 航空配餐生产及机上供餐服务相关的场所,包括原材料和半成品储存区、食品加工区、成品储存区、机供品配备区、食品运输工具、机上供餐场所等。 2.9清洁作业区 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场所,包括冷食加工及分装、烘焙食品冷加工及分装、热食分装装配、洁净餐具存放等专用场所。 2.10冷藏 将食品置于冰点温度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储存的过程,冷藏温度应在0℃~5℃之间。

各国食品重金属限量标准比对一览表

各国食品重金属限量标准比对一览表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关于食品中重金属限量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CODEX STAN 193-1995)。该标准自发布以后经过 多次修订,最新的一次修订为2013年。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关于食品中重金属限量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CODEX STAN 193-1995)。该标准自发布以后经过多次修订,最新的一次修订为2013年。 中国关于食品中重金属限量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中,该标准已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铅、镉、汞、砷、铬等重金属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规定。 欧盟2006年颁布的委员会条例(EC) No 1881/2006,制定食品中某些污染物的最高限量,详细规定了欧盟水产品、谷物、蔬菜、水果、牛奶等食品中铅、镉、汞、锡重金属的限量。该条例于2007年3月1日实施。随后欧盟多次发布相关条例对委员会条例(EC) No 1881/2006进行了修订,调整了重金属在各类食品中的含量。其中最新的一次修订为委员会条例(EU) No 488/2014,就镉在食品中的最高限量,修订条例(EC)No1881/2006。 韩国对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主要集中在韩国食品法典第二章第5条《食品通用标准和规范》中。2014年10月21日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发布了《食品通用标准和规范》修订提案,实行日期为2014年11月4日。 各国食品重金属限量标准如下: 1.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关于食品中重金属限量的规定主要集中在《食品和饲料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 CODEX STAN 193-1995)。该标准自发布以后经过多次修订,最新的一次修订为2013年。 CAC对食品中重金属限量的具体规定如下: 重金属食品类型限量 铅各种(亚)热带水果,不可食用的皮0.1 mg/kg 浆果及其他小水果0.2 mg/kg 柑橘类水果0.1 mg/k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食品添加剂铵磷脂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油脂(通常是硬化植物油)经甘油解制成脂肪酸甘油一酯和甘油二酯的混和物,用五氧化二磷进行磷酸化反应,并用氨中和而得的食品添加剂铵磷脂。食品添加剂铵磷脂为油质状的半固态。 2结构式 其中,R可以是甘油一酯或甘油二酯。 3技术要求 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技术要求

附录 A 检验方法 A.1 一般规定 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 6682—2008中规定的三级水。试验中所用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 601、GB/T 602、GB/T 603之规定制备。 A.2 鉴别试验 A.2.1 磷酸根的鉴别方法 A.2.1.1 试剂和材料 A.2.1.1.1 无水碳酸钠。 A.2.1.1.2 硝酸。 A.2.1.1.3 钼酸铵溶液。 A.2.1.2 鉴别方法 称取1g试样,置于瓷蒸发皿中,加入2g无水碳酸钠,在电炉上加热灼烧,冷却后用5mL水和5mL硝酸溶解残渣,加入5mL钼酸铵,加热至沸腾,产生黄色沉淀。 A.2.2 脂肪酸和铵离子的鉴别方法 将1g样品和25mL的0.5mol/L乙醇脂肪酸钾加热回流,冷凝器末端会溢出氨气,并能使石蕊试纸变色。回流1h后冷却残余物为钾皂。 A.3 磷含量的测定 A.3.1 试剂和材料 A.3.1.1 硫酸。 A.3.1.2 硝酸。 A.3.1.3 高氯酸。 A.3.1.4 钒酸铵-钼酸铵溶液:分别用水溶解20g钼酸铵和1g钒酸铵,将两溶液混合,加入140mL硝酸,用水稀释至1000mL,混匀。 A.3.1.5 五氧化二磷标准贮备溶液[1mL溶液含五氧化磷(P2O5)2.00 mg]:将磷酸二氢钾(KH2PO4)在110℃烘2h,在干燥器中冷却后称取3.835g (精确至0.0005g),加水溶解,移入10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混匀。 A.3.1.6 五氧化二磷标准工作溶液[1mL溶液含五氧化磷(P2O5)0.2mg]:准确吸取50.0mL五氧化二磷标准贮备溶液于500 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混匀。 A.3.2 仪器和设备 分光光度计:波长范围包含420nm。 A.3.3 分析步骤

327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问答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问答 一、《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修订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于2010年6月部署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重点对食品中污染物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进行清理整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牵头承担《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修订工作。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农业、卫生、质检、粮食等领域科研院所专家组建了标准起草组,细化修订工作原则和重点,对600多项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质量、食品卫生和行业标准中涉及污染物限量指标和要求进行全面梳理,以我国食品生产和食品污染物监测数据为基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借鉴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美国和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际组织、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对2005年发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新《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以下简称新的GB2762)标准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世贸组织(WTO)成员通报,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11月13日发布,自2013年6月1日正式施行。

二、修订原则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是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对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标准修订工作严格遵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风险评估为依据,科学合理设臵污染物指标及限量,体现了以下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基础,重点对我国居民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食品污染物和对居民膳食暴露量有较大影响的食品种类设臵限量规定,突出安全性要求; 二是坚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遵循CAC食品中污染物标准制定原则,结合污染物监测和暴露评估,确定污染物及其在相关食品中的限量,确保科学性; 三是整合现行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行业标准中污染物限量规定,避免标准间的重复、交叉、矛盾,确保标准的统一性; 四是坚持食品污染物源头控制和生产过程控制相结合,重点对食品原料中污染物进行控制,通过严格生产过程卫生控制,降低食品终产品中相关污染物含量; 五是强调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

污染物限量标准

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中文名食品英文名污染物中文 名 污染物英文 名 限量使用限制及备注中文 数据采 纳日期 包含以上(辣 椒属,胡椒属,肉豆蔻,生姜和姜黄)一种或多种的混合香辛料Mixtures of spices containing one or more of the abovementioned spices 赭曲霉素A OCHRA TOX IN A 30μ g/kg(2010. 7.1-2012.6. 30);15μ g/kg (2012.7.1 以后) 2010-7-1 包含以上(辣 椒属,胡椒属,肉豆蔻,生姜和姜黄)一种或多种的混合香辛料Mixtures of spices containing one or more of the abovementioned spices 黄曲霉毒素 B1,B2,G1,G2 总和 Sum of Aflatoxin B1,B2,G1,G2 10.0μg/kg 2010-7-1 茶,脱水洋葱, 脱水香草和香料,调味料,褐藻酸,琼脂,alignate,干角叉菜及来源于海藻的其他类似产品Tea, dehydrated onions, dried herbs and spices, flavourings, alginic acid, alignates, agar,carrageen and similar products derived from seaweed 铅Lead 10(on the dried matter) 2004-10- 1 大米、植物油(粗玉米油、花生油) 黄曲霉毒素 B1 Aflatoxin B1 10μg/kg 大米、植 物油(粗 玉米油、 花生油) 防腐剂,抗氧化剂,乳化剂,稳定剂及合成食品色素Preservatives, anti-oxidants,emulsifyi ng and stabilising agents and synthetic food colours 砷Arsenic 3.0(on the dry matter) 2004-10- 1 2.1.1 在人类食用或者用作食品成分Groundnuts (peanuts)and other oilseeds , to be 黄曲霉毒素 B1 Aflatoxin B1 8.0μg/kg 该最高限量水平针对 的是落花生和坚果的 可食用部分。如果对 2010-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 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包括简要的起草过程、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等) (一)任务来源、起草单位、起草人 为了满足中国临床病人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需求,大力在中国发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为了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相关配套的国家标准体系,经申请立项、审查,本标准于2011年由卫生部批准立项,项目编号SP AQ-2011-35。 参加本标准起草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人民解放军301医院和上海华东医院等。参加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包括:杨晓光、张坚、韩军花、薛长勇、孙建琴、满青青、宋鹏坤、邓陶陶、石磊、冯冰、杨丹、张文红等。 (二) 简要起草过程 1. 2008年12月:由主要起草人牵头于2008年12月向原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委会申报立项。 2. 2009年12月7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准的工作会议。工作组就“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准的起草进展情况向卫生部领导进行了汇报,并特别邀请了食品卫生委员会秘书处、协和医院、解放军总医院、北医三院的临床营养专家。各位专家对于该标准的草稿提出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3. 2010 年10月19日-2010年12月10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起草工作组向25家相关企事业单位发函征求该标准草稿的意见。起草工作组共收到16家企事业单位的42条意见,并将意见汇总及修改。 4. 2012年3月30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起草工作组组织专家研讨会,邀请国外专家,分享和交流国外的经验,深入探讨美国和欧盟的监管模式;邀请临床专家,介绍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我国临床应用的必须性,并对临床的经济学效益进行分析;邀请质检总局的专家参会,讨论标准的实施和监管方面的潜在问题和风险交流。 5. 2012年6月12日:起草工作组再一次进行内部讨论,就一些意见达成共识,并决定将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尽快完成后上报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秘书处,以申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二、标准的重要内容及主要制订情况 标准编制遵循“先进性、实用性、统一性、规范性”的原则,尽可能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严格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编写要求进行编写。起草工作组收集了国内相关国家标准,同时也参考了欧盟、CODEX、美国、澳新等国家的相关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于1岁以上有特殊医学营养需求人群食用的配方食品的要求、检验方法、标签

食品中硒限量指标规定取消

食品中硒限量指标规定取消 卫生部日前发布关于取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硒 指标的公告,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称,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决定取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中硒的指标。 硒为何物?为何被取消?取消后商家是否会任意添加?记者为你揭开谜底。 硒之营养 据了解,硒是一种化学元素,一直非金属,可以用作光敏材料、电解锰行业催化剂、动物体必需的营养元素和植物有益的营养元素等。 国家轻工业食品监督检验成都站高级工程师、站长黄明刚告诉记者,硒的限量为何在《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被取消,这主要是因为硒的营养作用。 硒是谷胱甘肽过氧化物酶的组成成分,可发挥抗氧化作用,也正是由于硒的高抗氧化作用,适量补充能起到防止器官老化与病变,延缓衰老,增强免疫,抵御疾病,抵抗有毒害重金属,减轻放化疗副作用,防癌抗癌。 因此,硒被科学家称之为人体微量元素中的“防癌之王”(原称“抗癌之王”)。目前,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成人摄入量

为每日50-250微克。 一些食品中含硒较高,如海产品、食用菌、肉类、禽蛋、西兰花、紫薯、大蒜等食物。营养学家也提倡通过硒营养强化食物补充有机硒,如富硒大米、富硒鸡蛋、富硒蘑菇、富硒茶叶、富硒麦芽、硒酸酯多糖、硒酵母等。现在,含有硒的矿泉水也被推出来。 过量有害 黄明刚告诉记者,如果体内缺硒的话,容易导致未老先衰,严重缺乏硒会引发心肌病及心肌衰竭,发生克山病、大骨节病,甚至精神萎靡不振、易患感冒。 但任何东西都有适量,如果硒过量,则会指甲变厚、毛发脱落,肢端麻木,偏瘫等。 作为营养强化剂有限量 黄明刚表示,在《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硒被取消限量要求,但这仅是在污染物的行列里,作为加入到食品和保健品中增加营养,硒仍然有限量。 按照国家实施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在食盐、乳液及乳饮料、乳制品谷物及其制品中,硒仍然有限量规定。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记者张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指标要求 1 铅 表1铅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MLs)/(mg/kg)检验方法 谷类及其制品(麦片、淀粉类制品、面筋除外)0.2 GB5009.12 麦片、淀粉类制品、面筋0.5 蔬菜及其制品GB5009.12 蔬菜(球茎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除外)0.1 球茎蔬菜、叶菜蔬菜0.3 豆类蔬菜0.2 蔬菜制品1.0 水果及其制品 水果(浆果、葡萄除外)0.1 浆果、葡萄0.2 水果制品1.0 食用菌类 食用菌1.0 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除外)1.0 干制食用菌2.0 豆类及其制品 干豆、豆粉0.2 豆类制品(豆浆除外)0.5 豆浆0.05

薯类及其制品 薯类0.2 薯类制品0.5 藻类1.0(干重计) 坚果及籽类0.2 肉及肉制品 肉类0.2 肉制品0.5 内脏及其制品0.5 水产品及其制品 鱼类、甲壳类0.5 贝类、头足类及其他水产品1.0 GB5009.12 水产品制品(干制海蜇、干制贝类除外)1.0 干制海蜇、干制贝类2.0 乳及乳制品 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等)、奶油0.05 乳粉、非脱盐乳清粉0.5 其他乳制品0.3 蛋及蛋制品(皮蛋除外)0.2 皮蛋2.0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0.1 调味品(食用盐除外)1.0 食用盐2.0

食糖、淀粉糖0.5 花粉0.5 蜂蜜1.0 焙烤食品0.5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0.01mg/L 果蔬汁(浓缩果蔬汁(浆)除外)0.05mg/L 浓缩果蔬汁(浆)0.5mg/L 碳酸饮料、茶饮料0.3mg/L 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0.05mg/L 固体饮料1.0 其他饮料0.3mg/L 酒类0.2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1.0 冷冻饮品0.3 GB5009.12 特殊营养用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0.15(以粉状产品计)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0.2 添加藻类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0.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0.25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0.3 其他类 膨化食品0.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由卫生部起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草案)》全文公布,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草案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发改委预计二季度粮价略涨专家称对CPI影响不大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发改委指出,预计二季度国内市场粮食价格将继续稳中略升,而国际市场粮食价格呈低位波动态势。一方面,我国粮食连续六年丰收,产需平衡有余,今年夏粮播种面积增加。虽然西南地区遭遇严重旱灾,但对全国粮食生产影响不大,国家拥有足够的粮源调控市场,有利于国内粮食市场价格保持基本稳定;另一方面,从国际市场看,世界粮食市场仍保持供大于需的格局,库存增加,价格上涨乏力。北京中期期货研究所所长王骏分析指出,二季度粮价整体略微走高对CPI整体水平影响微小。 人民币5月或重启升值之旅 4月贸易逆差大幅缩水 来源:搜狐财经 月份出口数据将在5月10日由海关总署对外发布,然而市场已经提前嗅到了气息。出口温和,但进口强劲,3月出现的贸易逆差将在4月份重现。另一方面,受访的大部分专家均认为,备受关注的人民币汇率也将在第二季度重启升值。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报:集团领导- 1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