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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2012年3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4月15日甘

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规范和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甘

肃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人工

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设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或者配备相关人员,加强人

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建设和作业点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环境保护、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民航、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农牧

业生产安全和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规划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报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人工影响天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置,并向上

一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九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

确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人工影响天

气作业设施负有保护责任。

第十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和作业人员实行资质和资格认定制度。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质证,其作业人员应当取

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一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作业指挥人员不少于二人,每台火箭发射装置作业人员不少于三人,每门高射炮作业人员不少于四人;

(三)有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及人工增雨炮弹、火箭弹库等基础设施,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四)具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讯工具;

(五)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质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单位法人机构代码证;

(三)作业人员基本信息和资格证;

(四)作业设备合格证;

(五)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第十三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质证由申请人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

起二十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质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且身体健康;

(二)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熟练掌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业务规范、安全规定和

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身份证明;

(三)培训考核合格证。

第十六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由申请人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报省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

起二十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对不符合

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质证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三年。

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质证或者作业人员资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

满前三十日,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

满前,对符合条件,未发生过责任性安全事故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或者发?生过责任性安全事故的,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名单,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实施作业:

(一)适当的天气条件和作业时机;

(二)飞行管制部门的批准;

(三)指挥系统健全,通讯系统畅通;

(四)作业人员到位;

(五)作业装置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避开人口稠密区,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适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天气条件形成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需要决定实施相应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利用高射炮、火箭等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作业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作业的空域和时限。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应当在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内进行,并做好空域作业记录。

第二十一条作业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具体情况,提前公告作业的地点和时间。

第二十二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所在地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的水文、火情、地质灾害、灾情等资料。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的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按照有关标准组织建设炮库、炮弹库、炮台、车载火箭用房、作业值班室,配备有效的通信设施。

第二十六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为实施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引发有关权益纠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布设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地面碘化银发生器等作业设备。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人工增雨炮弹、火箭弹,由省

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购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第二十八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不得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禁止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应当报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专用设备,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安全检查;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技术

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禁止使用不合格、超过有效期的设备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三十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对作业的时段、方位、高度、工具、弹药种类和用量、作业空域的批复和执行情况如实记录,并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环境规定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作业场地,不得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设备,不得进行可能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的运输、存储、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人工增雨炮弹、火箭弹,由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

需要调运时,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现场的人工增雨炮弹、火箭弹的安全管理由作业的单位负责,

防止丢失、被盗。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未取得资质证、资格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合格、超过有效期的设备进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二)侵占、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设备、设施或者干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通

讯频道的;

(三)干扰、阻止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开展正常作业的。

第三十五条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价费[2006]309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6.10.30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 干问题的通知 (甘价费[2006]309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解决高校办学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教育收费的内涵及管理权限

高校教育收费是指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高校教育收费项目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高校教育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均无权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省内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3]97号)规定。 二、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1、学费:省内各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以下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普通、成人、高等函授和夜大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参加现代远程教育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性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 高校学费按国家和省上批准的标准执行。制定和调整学费,应由高校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高校学年制收费改学分制收费问题,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甘价费 [2006]130号)规定执行。确需将学年制收费调整为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必须提前对学分收费进行测算,由省教育

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廉租住房实施共有产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快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规范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国有产权由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助资金以及土地、税费优惠等政策性补助形成。保障对象私有产权由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购买取得。 第三条廉租住房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坚持保障对象自愿、国家和个人产权比例明晰、付款方式灵活、售后管理完善的原则,通过国家政策扶持和保障对象个人尽力,切实解决城市低

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四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价格政策指导及监管,省财政厅负责资金专户监管。 第五条市州政府负责本地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其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督促落实,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比例,由市州政府根据国家扶持政策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确定。 第七条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的部分产权时,可以根据其支付能力及付款方式确定产权比例。一次性付款的,可取得廉租住房个人份额的全部产权;确因特殊困难不能一次性付款的,可以据其支付数额确定产权比例。 第八条廉租住房产权出售价格由市州政府按照“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出售部分产权”的规定,结合当地财力、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确定,并向省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依据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条件等因素进行价格指导。 第九条廉租住房成本的构成,参照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成本构成的规定确定。廉租住房成本应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 第十条廉租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

概算编制管理办法

概算编制管理办法(2001年8月22日省建设厅甘建价[2001]27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的编制程序和行为,提高设 计概算的编制质量,有效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签订总包合同、实行投资总包干的依据。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设计概算;采用三阶段设计的,除初步设计阶段必须编制设计概算外,技术设计阶段还必须编制修正概算。 第三条建设项目设计概算应完整地反映设计范围内工程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 全部费用,并应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规定的可变动范围之内。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即是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签订贷款合同和总承包 合同,控制施工图预算和实行限额设计,列支相关费用、考核建设项目技术、经济合理性的依据。 第二章设计概算费用构成 第五条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由静态和动态费用两部分组成。 ㈠静态费用由建设项目基期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及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静态部分组成。 ⑴前期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建设场地平整、竖向布置、土石方工程及建设项目开工实施所需的场外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管线引接、修建的工程费。 ⑵建筑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设计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室内供水、排污、供热、卫生、电气、燃气、通风空调、弱电等设备及管线安装工程费;各类设备基础、地沟、水池、冷却塔、烟囱烟道、水塔、栈桥、管架、挡土墙、围墙、厂区道路、绿化等工程费;铁路专用线、厂外道路、站场、码头等工程费。 ⑶安装工程费,是指主要生产、辅助生产、公用等单项工程中需要安装的工艺、电气、自动控制、运输、供热、制冷等设备及装置的安装工程费;各种工艺、管道安装及衬里、防腐、保温等工程费;供电、通信、自控等管线的安装工程费。 ⑷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是指建设项目设计范围内需要安装及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仪器、仪表等及其必要的备品备件购置费;为保证投产初期正常生产所必需的仪器仪表、工卡具模具、器具及生产家具等购置费。 国内设备购置费由设备原价、设备成套服务费、运杂费等费用组成。 进口设备购置费由到岸价及关税、消费税、增值税、银行财务费、外贸手续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车辆购置附加税、国内运杂费等费用组成。 ⑸工程建设其他费,是指从工程筹建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整个建设期间,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以外,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各类必须列入工程造价的费用。其静态部分包括土地征用及各种补偿、补助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使用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工程保险费、工程监理费、供电贴费、生产准备费、办公及生活家俱购置费、水资源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其他费、

最新整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docx

最新整理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禁止使用未取得年检合格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第六条高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

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必须调查和掌握高炮、火箭射程范围内的城镇、厂矿企业、村庄等人口稠密区的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作业时,高炮、火箭的发射方向和角度应避开上述地点,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设专用库房。人雨弹、火箭弹等必须存放于弹药库中,禁止与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共同存放。作业装备必须有专人看管。 第八条采用向空中施放人雨弹、火箭弹、焰弹等方式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按照空域申请的程序和有关规定申请作业空域,并将申请过程记录、留存,在有关部门批复的空域和时限内实施作业;未申请空域或虽申请空域但未得到批准的,禁止实施作业。 第九条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作业装备进行认真检查, 确保作业装备处于完好状态。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规程和业务规范,按照作业装备的使用方法和程序进行操作、排除故障,禁止违规操作。 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点、回收弹壳,统计故障弹,上报作业情况,对高炮、火箭发射架进行维护、保养,并存放于库房中。 第十条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雨弹、火箭弹的出、入库规章制度,准确掌握弹药的存储数量、批号、使用期限和配发等情况。人雨弹、火箭弹的运输,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在非作业期间,人雨弹、火箭弹应当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清点回收,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作业站点禁止存放。对于自建仓库保管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认可。高炮、火箭发射架必须入库封存,关键部件要拆卸交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禁止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以及超过保存期和有破损的人雨弹、火箭弹。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上述人雨弹、火箭弹,应立即封存,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时组织回收保管,并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销毁。 违法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或超过保存期的人雨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2020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四章机构养老服务 第五章医养结合 第六章养老服务人才 第七章扶持保障 第八章监管服务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规范养老服务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紧急救援、临终关怀等服务。 第三条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推动养老服务体制改革,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促进养

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第七条社会各界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对在养老服务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标准分区分级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第十条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门意见。 旧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建设规划标准的,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和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以适应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的需求。

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下文是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学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新闻媒体单位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等的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过程和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生产

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调研报告

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调研报告 根据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统一部署和《中共xx区城建党总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活动安排,带着查找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四风”问题和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业主、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的目的,通过走访群众、专题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调查发现群众对xx城区物业管理服务方面存在诸多意见,而体制机制不顺、市政基础设施欠账严重、水电暖等行业未实行终端收费终端服务、物业企业管理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已经严重制约我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发展,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亟待提高。 一、物业管理服务现状。 调研期间,调研组认真走访了xx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恒德物业、新地物业、新世纪物业等多家物业服务企业,并深入业主家中了解具体情况。3月25日召开了由区住建局局长主持,市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住建系统相关部门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代表共同参加的座谈会。座谈会上各方就物业管理服务方面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措施、进行了探讨。 (一)物业管理机构现状。xx区2020年4月17日成立xx市xx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核定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物业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开展全区物业管理的达标考核和项目创优活动;负责指导组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进行备案;负责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归集和使用监管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实际工作中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归集和使用监管工作、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开展。同时因为各种原因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仍直管区属47栋住宅楼的水电暖等费用的收缴工作、二级管网的维修维护工作。 (二)物业服务企业现状。xx区城区现有物业服务企业46家,其中:取得《物业企业资质证书》二级资质的1家;三级资质的34家;暂定三级的8家,申请资质3

1790+ 2020年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1790+ 2020年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1790+ 2020年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的意见》(x政办发〔xxxx〕xx号)要求,为解决我县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避免发生人工影响天气安全事故,更好地发挥人工影响天气作用,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x大和十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x**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为防灾减灾、为农服务体系建设和水资源安全保障的有力手段和有效途径,强化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作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益,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标准先行,完善制度,实现人工影响天气装备、弹药的运输、储存及作业规范化管理;完善军地协同、专兼结合的工作机制。 (三)发展目标。到xxxx年,全县建成责任明确、操作规范、制度严格、措施到位的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各乡镇全部完成标准化弹药临时存储库建设,全县固定作业站点和移动作业站点、预设阵地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标准。全县全部高炮、火箭升级为自动发射。 二、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监管 (一)加强空域和弹药的安全管理。规范申请使用空域,坚决禁止不经申请或不经批准使用空域进行作业。作业单位应绘制安全射界图,弹丸坠落区及爆炸碎片坠落区应是空旷地带,同时在增雨作业时要事先通过媒体等形式发布作业公告,确保增雨作业安全。作业中严禁使用过期、报废弹药,过期弹药由县气象部门统一收回送至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销毁。定期对人工增雨、防雹作业装备进行安检,凡是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坚决退出人工增雨、防雹作业。 (二)安全运输作业装备及弹药。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及弹药属危险易爆品,要有专门的库房进行储存,同时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调解决人工影响天气弹药运输问题,必须使用专用车辆进行人工影响天气装备(高炮、火箭)的运输,配备专用司机和押运员,并到公安部门开具民爆物品运输证,规范运输行为,确保各作业站点间弹药的运输安全。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8〕210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报告》(甘建建〔2008〕197号)收悉。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正常运转,促进建设工程交易健康发展。2006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现执行期限已到。根据近两年实际执行情况,经研究,对部分计费标段予以重新划分并调整收费标准。现将重新审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 (二)附表规定收费标准以各类招标投标项目每标段中标价或合同价为一宗计费。 二、凡按规定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备一定的固定场所和服务设施,能为各类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提供交易服务,并经省建设厅、省物价局考核,具备规定的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方可按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不具备规定的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原则上不批准收取交易服务费。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按《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通知》(甘建建〔2006〕222号)规定执行。 三、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加强内部管理,改进服务质量,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地点要进行公示,收费前须向省物价局申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四、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动态管理。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条件、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及收支的执行情况按年度或随机进行审查和考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收费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若期间无调整执行期为两年,期满前一个月你厅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和调整意见报省物价局重新审定。省物价局甘价服务〔2006〕123号文同时停

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5 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住宅小区车位所有权人、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价格法》、《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发改规范〔201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小区建筑区划内提供的机动车停放管理、场地占用及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经营管理者”)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机动车停放者主要是物业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第三条市、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住房等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近郊四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近郊四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县(含红古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甘肃省定价目录》、《甘肃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协商议价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含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以下所称“业主委员会”均含),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视为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 “多数业主同意”,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是指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对规划的停车位、车库,是指小区有车业主过半数同意。可以采取召开会议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

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

省建设厅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的 通知 甘建房[2007]187号 各市、州房管局、建设局(建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我们制订了《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非住宅物业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 一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证书。 4、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各岗位职责明确,有具体工作标准,有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 5、物业竣工验收、设备管理、业主资料、物业租赁、日常管理档案等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实施计算机管理。 6、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 7、物业管理企业所有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规范标准服务用语。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应持有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应岗位资质证书;特种作业员工100%

持有政府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证书。 8、按规定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和标准,服务监督电话。 9、设有服务接待中心,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急修随叫随到,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10、上门服务必须携带鞋套、工具包、工具垫布,服务过程中不得污染墙壁,地面及其它物品,做到工完料清场净。 11、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12、采取走访业主、座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每年与50%以上业主有效沟通,每年有效投诉处理率100%。每年应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满意率达85%以上。 13、适应业主需求,每年组织、配合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二次以上。 14、物业小区按国家规定向业主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并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确保房屋安全,对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照明设施、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有对装修公司及装修人员登记、巡查记录,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按有关法规政策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管理服务。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2017版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经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 过,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修正,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订,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安全、法律责任、附则7章52条,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与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与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清洁能源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维护的相关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与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与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安全知识;鼓励、支持、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与新产品、新材料。 具备条件的城镇区域,应当推进公共汽车、出租车、市政环卫用车等车辆使用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经营区域内的燃气设施建设计划,并将市政燃气设施纳入已规划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以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为依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列入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用途。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保障对燃气应急储备设施建设的投入,采取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与预警。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小城镇与新农村建设分步骤、有计划的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建设;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已划定的燃气经营范围对具备供气条件 的农村集中居住点实施管道供气。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燃气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与国家标准以及相关安全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储存站点与销售经营场所的选址、选点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与国家相关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 定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条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 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 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 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 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 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 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

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 条例》的决定(2012)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11.28 【实施日期】2012.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7号)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8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11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条。 二、第三条修改为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包括经营性收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等级、计价单位、价格、产地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四)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调查,如实提供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计算机存储数据、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条:“禁止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采取以次充好、短斤少两、降低质量、虚假标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和变相涨价的; (二)进行价格垄断或者强行服务收费的; (三)经营者蓄意串通,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损害他人权益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拓扑物业管理系统网页版整体解决方案 目录 一、前言 2 1.公司简介 2 2.系统简介 2 3.典型案例 4 二、系统架构和特点 6 1.系统技术架构 6 2.系统网络拓扑图 7 3.系统主要特点 8 4.系统适用场合 9 三、如何安装及部署 10 1.主机(服务器)准备 10 2.宽带准备 10 3.部署物业管理系统 10 四、系统报价及售后服务 11 1.系统报价 11 2.售后内容及价格 12 五、系统实施总体流程 13 1.系统初始化 13 2.管理处、楼宇资料录入 13 3.导入(手工录入)房间客户资料 15 4.收费项目设置及房间收费设置 17 5.生成应收费 18 6.在综合收费管理中收款打票 21 六、系统主要功能清单 23

一、前言 1.公司简介 重庆赛拓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服务行业信息化系统的研发与服务,经过多年的市场调研和产品开发以及不断的创新升级,成功推出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拓扑智能物业管理管理系统、拓扑天然气收费系统、拓扑维修管理系统等系列成熟完善的软件产品,产品均凝聚了当前国内外先进的IT技术和优秀的管理思想,并形成了一体化的信息解决方案,自面向市场以来,深受广大用户好评,帮助企业推动精细化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扩大多元化经营领域、改善服务品质、提升客户满意度,最终建立全面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模式。 近年来,公司致力于物业管理系列软件的开发,先后开发出单机版、网络版和网页版智能物业管理系统,能满足不同规模物业企业的各种需求。采用C/S构架设计的单机版、网络版可满足小型物业企业或单个项目使用,当企业有多个小区(项目)时,可以选择采用B/S构架设计的网页版系统,可将不同地域的各个项目集中在同一个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当客户因业务扩展时,可将单机版、网络版升级成B/S架构的网页版。拓扑物业管理系统网页版是大型系统,但产品容易部署,对硬件和网络要求较低。产品功能完善、稳定可靠,通用性好,扩展性强,前期投入少,后期维护简单,自面市以来,全国各地已有几百家使用本产品,深受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重庆赛拓科技有限公司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时刻关注行业发展及管理模式的创新,充分了解用户的行业标准、专业特性,全面掌握业界领先的管理思想和技术,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公司坚持以“服务创造价值”为宗旨,以“技术创新,服务社会”为己任,以“用户需求不止,赛拓服务不尽”为经营理念,矢志成为物业行业智能化、专业化、平台化、整体化解决方案的领导厂商,为探索中国物业管理新模式而努力。 2.系统简介 拓扑物业管理系统网页版是赛拓科技凭借雄厚的技术实力和多年来给大型优秀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软件系统的成功经验,融会全国数十家物业管理公司的优秀经验和管理智慧,采用开发性、维护性强的技术平台,打造的适应不同类型物业企业使用的智能物业管理系统,属于专家型的物业管理软件。能够给物业公司内部管理提供全面的解决方案,可满足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不同规模的小区或大厦的发展商、大中型的物业管理部门或后勤部门不同人员的需求,有利于物业管理公司实时掌握当前的经营状况,堵住漏洞、提高经济效益,使整个公司在工作效率和综合管理水平方面上一个新台阶。 系统支持海量数据存储,性能更稳定,可长时间稳定运行。系统集房产管理、客户管理、抄表管理、收费管理、租赁管理、财务统计、清洁管理、保安管理、办公管理、绿化管理、消防管理、设备管理、人事管理等诸多功能于一体,吸取了国际先进的物业管理理论,又结合了中国目前物业管理的现状,功能设置合理,操作简单方便。

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

皆會寺倉十*歌卡會卞未口戈京尢-里.冑皆先吉存*■古肯肯之肯 省建设厅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的 通知 甘建房[2007]187号 各市、州房管局、建设局(建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我们制订了《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非住宅物业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甘肃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暂行标准 一级 (一)基本要求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证书。 4、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各岗位职责明确,有具体工作标准,有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 5、物业竣工验收、设备管理、业主资料、物业租赁、日常管理档案等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实施计算机管理。 6、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 7、物业管理企业所有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规范标准服务用语。企业经理、部门经 理、应持有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应岗位资质证书;特种作业员工100%

知识就悬力量肯青先肯肯嵩甫肯肯丸肯 持有政府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证书。 8按规定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和标准,服务监督电话。 9、设有服务接待中心,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急修随叫随到,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10、上门服务必须携带鞋套、工具包、工具垫布,服务过程中不得污染墙壁,地面及其它物品,做到工完料清场净。 11、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12、采取走访业主、座谈会、电话沟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每年与50%以上业主有效沟通,每年有效投诉处理率100%。每年应进行一次满意度测评,满意率达85%以上。 13、适应业主需求,每年组织、配合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二次以上。 14、物业小区按国家规定向业主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并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二)房屋管理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确保房屋安全,对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照明设施、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有对装修公司及装修人员登记、巡查记录,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5、按有关法规政策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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