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津价房地[2008]136 号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价格。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咨询服务单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见附件)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为基础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的咨询项目,其服务价格可由双方以工日费为基础协商确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
五、咨询服务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价格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格支付方式及罚则等,并按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可靠的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置。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式服务内容、计价方式、价格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八、本通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08 年7 月1 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
单位:‰(单独标注的除外)
一、说明:
(一)、当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造价无法确定时,可参考与编制期相近的“天津市建筑工程造价指数”为基数编制。
(二)、工程造价编制业务以编制成果的工程总造价为基数,钢筋含量按类似工程含量参考执行;单独委托钢筋(铁件)抽筋计算、审核,按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或审核各种规格钢筋(铁件)重量,提供完整的钢筋(铁件)重量计算书、汇总表,按第七项标准计收。
(三)、出售招标文件可收取编制成本费。
(四)、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以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的工程总造价为基数。
(五)、鉴定业务按鉴定标底为基数。
附: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方法,例如某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总造价 5000 万元,计算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3.6‰ = 0.36 万元
(500 - 100)万元×3.4‰ = 1.36 万元
(1000 - 500)万元×3.1‰ = 1.55 万元
(5000 -1000)万元×2.6‰ =10.40万元
应收咨询服务费合计:0.36+1.36+1.55+10.40=13.67 万元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
容
(一)编制项目投资估算:调查、收集资料,完成和出具项目投资估算报告。
(二)编制设计概算:根据初步设计图纸计算工程量并进行工料分析,出具设计概算书。
(三)工程造价编制:
1、编制工程量清单:根据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依据工程量清单计
价规范,计算工程量,按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出具相应报告。
2、标底(含清单):根据招标文件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分析、
措施项目费分析,各项合价、总价等,完成清单标底所需的全部费用。
3、编制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工程量、进行工料分析、完成
计价,出具施工图预算书。
4、编制竣工结算:根据工程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等资编制并出具竣工结算
报告。
(四)、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1、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进度计划、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
2、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
3、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
4、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
5、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结算报告;
6、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
7、及时向业主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8、会同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供结算报告书;
9、承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为业主提供咨询意见;
10、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其他服务。
(五)工程造价审核
1、审核概算:根据初步设计图复核工程量并进行工料分析,出具工程概算审核报告。
2、审核预算、标底:根据施工图或施工技术规范计算工程量,进行工料分析,完成计价,出
具工程预算或标底审核报告。
3、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根据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综合单价、设计变更及经济签
证等真实性、合理性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六)工程造价争议鉴定:调查取证,最终做出独立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报告。
(七)钢筋及预埋件计算:按施工图纸、设计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计算或审核各种规格钢筋(铁件)
重量,提供完整的钢筋(铁件)重量计算书、汇总表。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津价房地〔2008〕136号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价格。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见附件)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的咨询项目,其服务价格可由双方以工日费为基础协商确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 五、咨询服务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价格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及罚则等,并按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可靠的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置。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津价房地[2008]136 号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价格。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咨询服务单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见附件)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为基础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的咨询项目,其服务价格可由双方以工日费为基础协商确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 五、咨询服务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价格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格支付方式及罚则等,并按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可靠的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置。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式服务内容、计价方式、价格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八、本通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08 年7 月1 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
福建省建设厅转发省物价局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计[2002]43号 各设区建设局: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严格按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和规定收取工程造价咨询费用,不得超过或低于规定的收费幅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行收费规定的情况将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作为其年检的晋级的考核内容。 附件: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 二OO二年九月九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2002]房457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省物委《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1998]房字32号)中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天津市造价咨询收费标 准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津价房地〔2008〕136号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 [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价格。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见附件)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的咨询项目,其服务价格可由双方以工日费为基础协商确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 五、咨询服务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价格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及罚则等,并按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可靠的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置。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计价方式、价格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八、本通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门反馈。 附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津价房地〔2008〕136号各区、县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价格。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见附件)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的咨询项目,其服务价格可由双方以工日费为基础协商确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 五、咨询服务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咨询质
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建委: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五、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经济、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
天津市物价局 文件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津价房地〔2008〕136号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价格。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见附件)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的咨询项目,其服务价格可由双方以工日费为基础协商确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 五、咨询服务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价格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及罚则等,并按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可靠的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置。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计价方式、价格标准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咨询服务单位和委托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八、本通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
1、《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津价房地[2008]136号) 各区、县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面 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价格。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建设工 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见附件)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 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的咨询项目,其服务价格可由双方以工日费为基础协商确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 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 五、咨询服务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价格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及罚则等,并按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可靠的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置。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
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津价房地〔2008〕136号 -------------------------------------------------------------------------------- 各区、县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服务价格。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咨询服务单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见附件)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为基准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为20%,具体收费金额由咨询服务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情况,在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不适宜采用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的咨询项目,其服务价格可由双方以工日费为基础协商确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强行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收取费用。 五、咨询服务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价格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及罚则等,并按合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 皖价服[2007]86号文 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建委: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五、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无咨询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2.1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2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配套费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 10千伏供电工程建设费
通讯 有线电视 燃气 给水 排水 再生水主干管网建设费 项目报建报批费用 可行性研究编制费 环境评估费 合理用能评估费 基坑支护评审费 施工图审查费 地名费 人防易地建设费 合同印花税 墙改基金津价房地[1996]315号津价房地[2005]77号 津价房地[2008]39号 津价房地[2004]388号 津价房地[2003]108号 津价房地[2005]361号
计价格[1999]1286号 行政审批无收费,该费用为评审公司收费按评审规定收费 按天津市收费文件标准 津政发[2009]25号 国务院令[1988]11号 津财综[2002]14号 津政发[2002]41号; 津财综[2002]29号; 天津市政府92号令 计价格[2002]10号 计价格[2002]10号 发改价格[2007]670号 计价格[2002]1980号 国测财字[2002]3号 2.2.10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2.11购置地形图 2.3 2.4 2.5 2.6
2.8 2.8.1 2.8.2 2.8.3 2.8.4 2.8.5勘察费 设计费 工程监理费 招标代理费用 规划放线验线费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场地临时围墙 临电工程费 临水工程费 现场排水 现场道路 2.9 2.9.1 2.9.2 2.9.3
1.可行性研究费: 【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 2.工程勘察费: 【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 号) 【定义】: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适用围】:建设项目。 【计算方法】:按总概算第一部分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的0.5-0.8%计算。 按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10-20元/m2计算。 3.工程设计费: 【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 号) 【定义】: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适用围】:建设项目。 【计算方法】: ①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其他设计收费) × (1±浮动幅度值) 1.采用直线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2.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3.建筑专业调整系数为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 ;浮动幅度为上下20% 。
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效劳收费工程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7]86号文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 皖价服[2007]86号文 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效劳收费工程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建委: 为标准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效劳收费的管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开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效劳管理方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效劳收费工程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效劳是指依法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确实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效劳,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效劳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工程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效劳工程等。 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效劳应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效劳有偿的原那么,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咨询单位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效劳,强行收费,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效劳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效劳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工程及标准附后。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下浮不得超过20%,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工程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五、咨询效劳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其咨询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预付款比例、价款支付方式等,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效劳。无咨询效劳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效劳费;效劳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局部的收费。具体扣除比例,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经济、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告误差率须控制在±3%以内,如误差较大,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合同款项,如给建设单位带来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可向咨询单位按合同咨询效劳费的10%至30%进行索赔。 七、工程造价咨询效劳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合同中未明确的,可按不低于根本收费的30%的预付款比例支付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八、因咨询效劳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效劳单位应当退还向委托人预收的全部咨询效劳费;非因咨询效劳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咨询效劳单位应按终止合同之日止实际完成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比例收取咨询效劳费,并向委托方出具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工作成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