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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的: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根本任务: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二元论:①保护人体健康;②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答:①综合性(对象的广泛性、方法的多样性) ;②技术性(各种技术工艺);③社会性(人与自然);④共同性(全球性的问题) 。

3、外国环境法发展阶段和完善阶段的特征

答:发展阶段:一、加强国家环境管理;二、完善污染防止立法。

完备阶段:一、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二、制定环境基本法;三、加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四、完善环境法体系。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依据

答:必要性:一、环境问题是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必须由国家来履行其职能;

二、国家环境管理运用的各种手段中,法律手段特别重要;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需要全面保护和整体调整。

可能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人类生存环境。

5、生态规律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运用

答:一、物物相关。注意对每一种环境要素的保护及各环境要素之间的影响。

" 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二、相生相克。向某一生态系统引进原生态系统没有的物种或人为的消灭某一物种的行为的限制。

"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检疫。 "

三、能流物复。关于发展生态农业和鼓励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产、生活方式。

"控制有毒有害物质"

四、负载定额。以产定供,污染物排放量。

五、协调稳定。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保护森林、植被等。

六、时空有宜。根据地区特点实行区域性原则,地方法规优先原则。

6、可持续发展的含义

答:可持续发展是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的共同未来》中提出的。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一、 "需要"世界上贫困人民的需要应该放在特别优先来考虑;

二、 "限制"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需要和将来需要的能力设限。

7、环境经济学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应用

答:主要表现在将环境成本的内部化,将环境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管制和经济刺激两大类。直接管制分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两大类。经济刺激又包括"排污权" 的市场刺激和"价格、税收、标志、抵押金、补助金、信贷 "的非市场刺激。

另一方面是对现行法律进行经济学的评估和分析。

8、环境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

答:环境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管理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原则:区域性原则;综合性原则;预测性原则;规划和协调性原则。

范围:狭义:污染控制;广义:环境防治和自然保护相结合。

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各个基本原则及其在具体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答:一、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原则

A 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中

B 制定环境保护规划

C 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中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A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B 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三、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

A 对开发者规定了各种强制性的整治和养护责任

B 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C 采取污染限期治理

四、污染者负担原则

A 支付全部污染造成的费用

B 消除污染费和赔偿损失费

五、公众参与原则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环境权。

10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和审批程序

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评估,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的批准才能建设。

一、范围

A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B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C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内容

A 概况;

B 周围环境现状;

C 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D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E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F 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设;

G 环评结论。

三、程序

A 签订环评委托合同

B 制作环评报告

C 主管部门预审

D 环保部门审批

1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不足和对策

答:一、意义

A 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把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B 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C 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运用。

二、不足

A 审批的依据和标准的掌握;

B 环评的可靠性;

C 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结合;

D 补办环评

三、对策:针对以上不足分别制定相应对策。

12、许可证制度在环保法中的作用

答:便于国家的统一管理;

便于主管机关能根据情况灵活管理;

加强监督职能;

促进企业环境管理;

便于群众管理和监督。

13、排污费的征收与不足之处

答:一、征收: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A 依照大气、水、海洋、固体废物、噪声相关法律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按数量和种类收 取排污费;

B 排污费不能抵抗其他的法律责任;

C 排污费滞纳金为滞纳之日起千分之二;

D 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款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二、不足

A 收费标准普遍低于污染治理费

B 排污费标准缺乏灵活性

C 排污费征收面不全

14、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答:是指所有权人依法独占自然资源的权利。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权能。 国家所有: A 法定取得; B 强制取得; C 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 集体所有: A 法定取得; B 天然孳息; C 开发利用取得。 个人所有: A 开发利用取得; B 继承。

15、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答:一、确认取得;二、授权取得;三、转让取得;四、开发利用取得

一、

二、

三、

16、自然资源许可制度在法律运用上的表现

答: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发放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

一、资源开发许可证;二、资源利用许可证;三、资源进出口许可证。

17、资源有偿使用的意义

答: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支付一定费用。

一、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

二、有利于为开发新资源筹集资金,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

三、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8、民事责任的概念、构成

答: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被害者人身或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构成:主观上有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19、无过错责任的含义及免责条款

答:一、概念。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环境保护法中无过错责任是普遍原则。

二、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原则的原因。近代大型危险性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三、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一、不可抗力;二、是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三、由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19、举证责任的分配

答: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举证责任转移也就是倒置原则,即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改由被告举证,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否认的,则需提出反证。

20、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的原因

答:一、一般侵权行为大多没有直接作用于受害人,其因果关系不容易直接显现出来;

二、环境侵权的原因事实是排放于环境的各种污染物;

三、污染物在环境中具有潜伏性和积累性;

四、很多污染是多因子复合作用的结果。

21、环境污染的概念及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含义

答:所谓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所谓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22、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之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研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

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内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使用该法。

23、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答:一、国务院环保部门主管全国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

二、国家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研,并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环保工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环保工作。

四、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工作。

五、军队环保部门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和军港水域的监视工作。

24、海洋倾废的管理规定

答:一、倾废许可证。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

二、废弃物许可证的分类。

三、对境外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不得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

25、水污染的定义

答: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6、噪声和噪声污染的区别

答;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的现象。

区别:以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高限值为界限,以界定和区分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以标准内的排放为环境噪声,标准外的排放是环境噪声污染。

27、自然资源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答:自然资源是指存在与自然界中,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用来改善生活状态的物质和能量。

特征:可使用性;相对性;整体性;区域性;有限性。

分类:耗竭性资源又称有限资源,是指具有一定开发利用限度的资源,这类资源按其是否可更新分为可更新资源和不可更新资源。

非耗竭性资源又称无限资源,是指只要地球、太阳、月球等天体还存在就会源源不断的供人类利用的资源。

28、土地利用总规划

答:土地利用总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使用所进行的总体规划。

原则: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限制性要求:

一、建设用地总量要求;

二、耕地总量限制要求;

三、明确土地用途要求;

四、下级规划依据上级规划的要求。

29、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答:一、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二、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

三、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四、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的土地。

30、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答:一、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

二、全面规划、综合利用、多效益兼顾原则;

三、节约用水原则;

四、居民生活用水优先原则。

31、水资源规划

答:一、水资源规划是法定机构按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水害的防治预先作出的整体安排。水资源规划可分为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和流域规划与区域规划。流域规划又分为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又分为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二、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由国家制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部门会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其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人民政府编制,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

32、饮用水保护区制度

答:饮用水保护区制度是指对饮用水水源地规划一定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一整套措施。《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止水枯竭和水污染,保证居民用水安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33、森林采伐的有关规定

答:《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大于生产量的现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除个人采伐自留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森林法》还规定了木材运输证件制度,从林区运出的林木除国家统一调拨的外,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运输证件。

34、退耕还林的有关规定

答:一、退耕还林的对象主要是水土流失、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和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耕地;

二、退耕还林的原则是生态优先;

三、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各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各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逐步落实完成目标。

35 、《草原法》对草原的合理利用规定的措施

答:一、核定草原载畜量、保持草畜平衡;

二、提倡牲畜圈养,保证草原更新;

三、严格管理占用和征用草原,防止工程建设破坏草原。

36、保护草原的有关措施

答:一、划区保护措施

二、禁止活动措施

三、限制活动措施

四、鼓励和支持措施

五、防止草原火灾措施

六、防止病虫鼠害和毒害草原措施

37、野生动物的保护性规定

答: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实行猎捕许可证制度

规定禁猎区、禁猎期、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

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严格管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和进出口活动

明确单位和个人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和权力

确立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机制

38、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制度

答: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实行名录制度和分级保护制度

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制度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制度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39、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条件和程序

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就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又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以及已遭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有特殊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五、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程序: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国务院批准;

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环保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跨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相关区域的政府协商一致,按相应的国家级或地方级审批程序审批;

四、海上自然保护区由国务院审批。

40、自然保护区的分区保护规定

答:自然保护区分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一、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二、核心区的外围是缓冲区,缓冲区经批准只准进入从事科研观测活动;

三、缓冲区的外围是实验区,经批准可进入该区从事科研、旅游考察及驯化、繁殖野生动植物的活动;

四、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范围作为保护地带。

41、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

答:一、明确管理体制,设立管理机构;

二、禁止侵占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和进行破坏景观的建设;

三、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动植物;

四、在风景名胜区开展旅游活动,不得对风景名胜区造成破坏。

42、国际法的渊源、客体和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特点及代表性文件

答: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辅助性渊源;软法。

客体:①环境要素(国家管辖内的环境与资源;国家管辖外的环境与资源)

②行为。

历史发展阶段、特点

一、 19 世纪中叶到 1945 年联合国建立

特点:国际条约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范围有限,是国际环境法萌芽阶段。

二、 1945 年联合国成立到 1972 年斯德哥尔摩会议

特点:区域性、全球性国际组织开始关注环境问题;

国际条约中涉及的环境问题范围日益扩大;

开始认识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三、 1972 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到 1992 年里约会议

特点:发展活跃时期;基本原则、规则已形成,基本框架已形成。

四、 1992 年里约会议以后

特点: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施;

条约的实际履行;

国际环境义务和责任的划分与承担。

43、国际环境保护法的一般原则

答: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的环境的原则;

防止环境损害原则;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谨慎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

44、可持续发展原则

答:是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 1987 年向联合国大会正式提出的,内容包括:

代际公平;代内公平;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相协调、相兼顾。

45、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答:命令-控制措施:

一、环境标准: A 质量标准; B 工艺标准; C 排放标准;D 产品标准

二、环境影响评价;

三、风险评估;

四、许可证;

五、限制或禁止性措施;

六、环境管理方面的措施

经济刺激措施:保险;弹性许可证和联合履约;标志。

综合污染防治措施。

46、重要的国际协议的情况

答:一、《蒙特利尔议定书》 1987 年制定的保护臭氧层、在全球范围内限制并最终消除臭氧层损耗物排放;

二、《生物多样性公约》 1992 年制定的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以及公平合理分享和利用由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

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2 年制定的将大气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不对气候系统干扰的水平上,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威胁,使经济可持续的方式运行;

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 年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规则和制度的框架性条约;

五、《濒危物种贸易公约》 1973 年制定的确保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国际贸易不至于威胁到相关物种的保护,避免对这些物种的过度开发和利用。

(整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复习资料

精品文档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 1、“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2、人类环境的概念 人类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的范围同环境科学中的环境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这是因为: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 (2)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 (3)人类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 4、生态学的概念 生态学的概念,是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它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目前,生态学的范围已超出了生物学,扩大到其他领域。生态学的任务就是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与机理。 5、生物放大的定义 在环境科学里,把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 6、生态系统的的定义和功能 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 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是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 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是通过食物链进行的。 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是指物质在生态系统中周而复始地循环,被反复利用的现象。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1)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环境保护的范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更加广泛,所采取的法律措施也具有综合性。 (2)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采取了大量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标准、控制污染的各种工艺技术要求等包括在法律体系之中,具有很强的技术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的: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根本任务: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二元论:①保护人体健康;②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答:①综合性(对象的广泛性、方法的多样性) ;②技术性(各种技术工艺);③社会性(人与自然);④共同性(全球性的问题) 。 3、外国环境法发展阶段和完善阶段的特征 答:发展阶段:一、加强国家环境管理;二、完善污染防止立法。 完备阶段:一、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二、制定环境基本法;三、加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四、完善环境法体系。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依据 答:必要性:一、环境问题是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必须由国家来履行其职能; 二、国家环境管理运用的各种手段中,法律手段特别重要;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问题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需要全面保护和整体调整。 可能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即人类生存环境。 5、生态规律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运用 答:一、物物相关。注意对每一种环境要素的保护及各环境要素之间的影响。 " 土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二、相生相克。向某一生态系统引进原生态系统没有的物种或人为的消灭某一物种的行为的限制。 "物种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检疫。 " 三、能流物复。关于发展生态农业和鼓励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产、生活方式。 "控制有毒有害物质" 四、负载定额。以产定供,污染物排放量。 五、协调稳定。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保护森林、植被等。 六、时空有宜。根据地区特点实行区域性原则,地方法规优先原则。 6、可持续发展的含义 答:可持续发展是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的共同未来》中提出的。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一、 "需要"世界上贫困人民的需要应该放在特别优先来考虑; 二、 "限制"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需要和将来需要的能力设限。

环境法期末复习重点考点整理

环境法期末复习重点考点整理 一、概述 环境法是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法律体系。它 包括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在复习环境 法时,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点。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等。这些原则旨在通过法律手 段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三、环境法中的主要法律文件 1. 环境保护法:主要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的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管理、环境责任等内容。 2. 自然资源法:涉及自然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包括土地资源、矿产 资源、水资源等方面的规定。 3. 生态保护法:主要针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防止生态系统退 化和生物多样性的丧失。 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前进行的一种评估,以评 估该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需要考虑项目 的环境影响、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等内容。

五、大气污染治理 大气污染治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大气污染治理中,需 要了解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大气污染治理设 施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六、水污染治理 水污染治理是环境保护的另一大重点。在水污染治理中,需要了解 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资源管理等内容。 七、土壤污染治理 土壤污染治理是近年来环境保护的新领域。在土壤污染治理中,需 要了解土壤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土壤修复技术、土壤污染责任等内容。 八、噪声污染治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在噪声污染治理中,需要了解噪声源排放标准、噪声治理措施、噪声环境影响评价等 相关知识。 九、环境监管与执法 环境监管与执法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在环境监管与执法中,需 要了解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与权力、环境执法程序 等内容。 十、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知识点总结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考讲义(二)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考情分析: 本章重点阐述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一些最基本的问题,要求考生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问题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为学习和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提供一些基本原理,重点掌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以选择、简答的形式出现。考生应注意掌握,如:【02、10多选】、【04、10单选】、【05、10简答】、【07、1多选】、【08、1简答】。 串讲内容: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一、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 欧洲国家多称其为“污染控制法”,日本称其为“公害法”,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其为“自然保护法”,我国以前称“环境保护法”,美国一般称“环境法”。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我们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个规范的总称。 其主要包含三个主要含义: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被污染来保护环境与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要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主要为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 关于其性质和特点大体有三类主张: 1.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没有阶级性; 2.强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阶级性; 3.不否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唯一的本质属性,应该全面把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进行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综合性 (二)技术性 (三)社会性 (四)共同性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 《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这个规定包括三项任务: (1)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3)协调环境与经济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其中,第一项是直接目的,第二项是根本任务。 世界各国关于目的性的规定,从理论上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基础的直接目的,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最终的发展目标,又包括两个方面: 1、保护人群健康 2、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第四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

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复习资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3. 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4.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5. 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6. 违反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8.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 9.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10.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1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12.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13. 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14.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5.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16.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17.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18. 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19.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20.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二、多项选择题: 1.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 3.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4.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6.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保护法重点内容

环境保护法重点内容 环境保护又是指人类有意识地保护自然资源并使其得到合理的利用,防止自然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必须做好综合治理,以创造出适合于人类生活、工作的环境。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宣传教育、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等。环境保护法重点内容: (1)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2)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样的列举规定把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全部纳入了保护范围,从而确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完整对象。 (3)规定了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等。 (4)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 (5)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 (6)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 (7)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8)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重点内容]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复习汇集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复习资料汇总 1、环境法所要保护的对象是人类环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和行为; 3、对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目的的理解正确的有:采用了目的二元论;协调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法律规定的目的可以分解为三项任务,这三项任务:①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②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③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4、“可持续发展”与我国的“协调发展”的关系是文字表述不同,实质含义完全一样; 5、最早提出清洁生产概念的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6、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最基本的环境政策是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7、被称为污染控制法的“支柱”的制度是许可证制度;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这种许可证的性质是资源利用许可证; 9、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依据的环境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 10、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是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11、构成环境科学中常用的环境分类依据的是环境的形成;环境的功能;环境范围的大小;环境的不同要素; 12、首先提出立法的变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的文献是21世纪议程; 13、属于协调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机构的有:德国的联邦内阁环境委员会,意大利的环境问题部际委员会,澳大利亚的环境委员会; 14、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主要体现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15、“三同时”制度首创于中国; 16、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是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17、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是污染物排放标准;

(整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内容 第一章绪论 环境 1、概念:(法律上的定义)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太阳及其光和热不属于)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2、要素: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足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人类环境的分类: 1、按环境要素的形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环境法采、最常见) 2、按环境功能的不同: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宪法) 三、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1、关系: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环境对人类有反作用 2、环境的两种能力:为了维持人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四、(了解)某些自然物在它存在于自然环境之中成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作用的时候,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但当它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例如:马戏团里的驯兽,人工饲养的各种动物,人工种植的庄稼、果树等等,它们不再被看作环境要素,而视为一种财产,成为民法所有权保护的客体。 五、区别:土地、森林、草原、渔业、水、矿产,野生动物,几种资源的可再生和不可再生。 六、生态系统和生物圈: 1、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组成生态系统的有机统一体,并且沿着一定的途径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 2、生态系统的功能: (1)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A、1/10定律: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有1/10被上一级所利用。B、生物放大: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 (2)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 七、生态平衡: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八、环境问题 1、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次生环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 2、第二环境问题又可分为:自然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法)、环境污染(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展开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综合性(手段多样)、技术性、社会性(同全社会利益一致)、共同性(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 1、直接目标: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2、最终目标:(1)保护人群健康(一元论)(2)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四、我国是目的二元论:《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处改善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六、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了解)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比较环境法) 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必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如太阳、动物园和马戏团里的动物不是)和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了解) 1、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2、环境法的完备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见p43-44的1-6) 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旨在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合理利用。这些原则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一、保护优先 保护优先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首要原则。在任何开发和利用活动中,都必须将环境保护放在首位。这意味着在任何决策中,都应当优先考虑环境影响,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最大程度地保护环境。只有当环境保护得到合理保障时,其他开发和利用活动才能得以进行。 二、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核心原则。它的目标是在开发和利用活动之前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环境和资源的损害。预防为主的思想是通过科学评估和技术手段,提前预测和识别潜在的环境和资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后续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 三、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了各个部门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作与协同,以实现资源的协调使用和环境保护的整体效益。综合治理要求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各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境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政府在环境 和资源决策过程中主动与公众进行沟通、交流和合作。公众参与的目 的是让公众了解和参与到决策中,发挥其监督和参与作用,同时提升 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环境和资源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五、合理利用 合理利用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资源利用过程中,必须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高效利用。这就要求在资源利用中,遵 循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节约使用和循环利用的原则,减少浪费,提 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资源的长期供应。 综上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合理利用。这些原则的贯彻执行,对于实现环 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至关重要。我们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参 与到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过程中,共同努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和环境。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保护好我们的环境和 资源,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好的家园。

自然资源保护法知识点(全)

自然资源保护法知识点(全) 自然资源保护法是指保护和管理国家自然资源的法律体系。其目的是保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下面是一些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重要知识点: 1. 自然资源的定义 自然资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人类可以利用的各种物质和能量,包括土地、水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 2. 自然资源保护的原则 自然资源保护法遵循以下原则: - 可持续利用原则:在利用自然资源时要考虑保持资源的可持续性,确保资源能够长期满足人类的需求。 - 生态优先原则:重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 综合治理原则:采取综合管理措施,协调不同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 公众参与原则:依靠公众的广泛参与,促进自然资源保护的合作与共担。

3. 自然资源保护的措施 自然资源保护法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包括: - 制定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和政策,限制资源开发的总量和速度,防止过度开发。 - 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等保护区划,划定保护区的边 界和管理规定,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 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 进行评估和监督。 - 设立资源税、资源费和排污费等经济手段,调节资源利用的 行为,促进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4. 自然资源的权属与保护 自然资源的权属是指对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自然资源保护 法明确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并规定了资源的合法获取和使 用方式。该法律还对非法侵占、破坏和污染自然资源的行为进行了 惩罚和保护。 5. 自然资源保护的责任

自然资源保护法界定了不同主体的责任,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国家有责任制定和实施自然资源保护和管理的 政策、法规和计划。地方政府需负责对本地区的自然资源进行保护 和管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然资源, 防止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总结: 自然资源保护法是保护和管理国家自然资源的法律体系。自然 资源的定义、保护原则、保护措施、权属和保护的责任是该法律的 重要知识点。通过遵循这些知识点,可以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 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民主法制国家的一种基本法律。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环境问题逐渐突显,为了保护我国的环境资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被制定并不断完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规定了法律适用的范围和原则;第二章围绕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第三章则是关于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方面的规定。 为了保护环境,法律对于各种环境污染、土地资源的开发以及原材料的开采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同时,法律规定了对于环境侵害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不仅是对于违法者的惩罚,更是对于环境的保护和修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不仅影响着企业与个人的经济活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资源、环境保护与治理,这涉及到国家和个人的利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意味着,每个企业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从环保角度出发努力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降低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保护中国的生态环境。 同时,为了保持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法律还规定了对于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在资源有限时我们必须要对资源进行有效管理与保护,逐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机制,避免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过程中,要注重责任的落实,涉及到环保方面的重要人员,应以其行为的直接后果在法律方

面进行相应的追究。同时,我们也要从法规层面上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适用,让是否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企业经济活动的重要一个标准和参考因素。 对于不遵守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该严格依法从重制裁,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处罚措施。这不仅仅是为了维护环境质量、保护资源,更是为了实现对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精神契约和社会公正。 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于经济、政治、社会和生态环境层面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制定与执行这个法律,本着“共同生存、生存相依、同舟共济”的原则,我们才能共同建设一个更加美好、清新、绿色和和谐的社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是我国基本环保法律,是对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性法律,体现了我国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高度关注和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长远考虑。本文将对《环保法》进行笔记。 一、《环保法》的主要内容 1. 环境保护目标和原则:《环保法》确定了环境保护的总目标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其中包括环境质量的改善、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污染防治:《环保法》规定了大气、水、土壤、噪声等主要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3. 生态环境保护:《环保法》明确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包括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物种保护、森林和草原保护等方面。 4. 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环保法》确定了保护资源、促进循环利用、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的目标和原则。 5. 法律责任:《环保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和企业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及其相关罚则规定,要求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和保护群众权益。 二、《环保法》的修订

2014年,国家发布《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对《环保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 增加了对“生态文明”的精确定义。 2. 加大了环境污染防治的力度,强调了“先污染者先责任”原则,删去了过度放宽环境污染标准的内容。 3. 新增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了企业环境责 任。 4. 发展了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了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增加了对“绿色发展”的要求。 三、《环保法》的实施效果 经过数年的实施,我们可以看到《环保法》在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多显著成果,例如: 1. 空气质量有所改善。《环保法》强化了大气污染的管控,使大量重污染工业企业停产,黄标车淘汰,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得到改善。 2. 水质得到提升。《环保法》要求水体达标率达到90%以上,各地加强治理污染水体、退役劣V类水厂,比如“全国十 大重点水污染治理项目”取得实质效果。 3. 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建设。《环保法》在森林、湿地、草地等自然保护方面均有规定,在这些方面,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得到了深刻的反思。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一、引言 环境与资源保护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为了保护我们的环境和资源,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在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科,在解决环境和资源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将探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定义、发展和挑战,以及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作用和意义。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定义和发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的学科。它涉及国家法律、国际法律和公共法律,并以法律手段来解决环境和资源保护问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环境问题开始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也在此时逐渐兴起。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主要内容 1.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它包括环境保护法律的体系结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对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和法律立法水平。 2.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是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体系。它包括资源管理制度、资源开发利用制度、资源保护制度等。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 和完善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3.公众参与与环境与资源保护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 和资源保护决策中,公众能够参与并对决策进行影响。公众参与的开 展有助于减少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决策偏颇,增加决策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四、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挑战 尽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在环境和资源保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 面临着一些挑战。 1.法律实施与执行问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法律实施与执行的落实情况。有些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在实施和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导致环境和 资源保护的效果不理想。 2.立法和法律制定问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还需要关注立法和法律制定问题。环境和资源 保护法律的立法过程和法律制定的质量直接影响到环境和资源保护的 效果和成效。 3.国际合作与法律的界定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法律法 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关键的议题。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保障人们的生存环境和资源,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一、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一部最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最初于1989年出台,后经过修改和完善,现行版本于2015年颁布。这部法律规定了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目标和原则,并且确立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度。同时,这个法律还细化了环境保护部门的权力和职责,明确了环境监管的范围和监管标准,加强了对企业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制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5年颁布,旨在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和治理。这个法律规定了限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的措施,并进一步加强了对排放污染物和处理废气的监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这部法律于1996年颁布,重点规定了对水污染的防治措施。它建立了水环境保护的基本框架,包括水质保护、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系统保护。此外,该法还制定了一系列防治污染的政策和法规,确保了水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二、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保护法》 此法于1991年颁布,对我国的资源保护工作进行全面规定。它包括自然资源蓄积、利用和保护的制度安排和措施,同时强调了生态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的互动和统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保护法》 这个法律规定了我国对水资源的保护原则和政策,包括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止水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系统和推动国际合作等。此外,此法还详细规定了水资源开发的准入制度,以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林区条例》 这个条例于1984年出台,旨在保护国有林区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该法规定了国有林区的管理与保护,包括林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生态系统的修复和建设等。 综上所述,我国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涵盖了很多方面,旨在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应积极履行其责任,共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使得环境和资源保护问题变得越来越紧迫。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环境和资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就是研究法律如何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学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环境法学和资源法学的综合体。环境法学主要研究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和机制,重点关注环境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问题。而资源法学主要研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主要关注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和管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的对象包括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存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立法和行政法规、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以及环境监管和执法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基本原则是公益性、保护先行、责任倒置、全局性、可持续性和协调发展。这些原则都是从社会公益和可持续发展出发考虑的。 公益性原则是指保护环境和资源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福利和整体经济效益。

保护先行原则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以保护环境和资源为先,把环境和资源保护放在发展的前面。 责任倒置原则是指责任由污染者承担,不对环境和资源进行污染的人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全局性原则是指环境和资源是不可再生的,需要整个社会共同保护和管理。 可持续性原则是指资源和环境的利用必须在经济、社会和环境三个层面实现可持续性的平衡,保障未来几代人的利益。 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和资源保护必须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既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又保障经济的持续发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立法和行政法规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立法和行政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资源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这些法律法规通过制定法律规范、设立执法机构、明确行政部门职责等方式,保护环境和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法制定于1989年,是中国用来保护环境的最高 法律法规。该法主要规定了对环境进行保护的原则、规范、措施和制度等。 资源保护法制定于1998年,该法主要规定了对自然资源 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于2015年,并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重点区域和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试重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法的根本特征:〔一〕法的产生要由国家制定和认可;〔二〕法是调 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标准;〔三〕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根据法律由什么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来划分法律的不同形式。我国法的渊源及其表现形式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五种制定法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被称为“母法〞。2、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标准性文件。 3、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为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而公布的标准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5、国际条约:指我国政府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具有条约性质的其他国际文件。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 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标准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一〕通过人与人的关系表达人与自然的关系;〔二〕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受自然因素制约的思想社会关系;〔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5、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当的义务。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第四章: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原那么:环境保护与经济建立、社会开展相协调的原那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那么;奖励综合利用原那么;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那么;公众参与的原那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根本制度: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 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征收排污费制度;经济刺激制度。 2、“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根本建立工程、技术改造工程、自然开发工程,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制度。 3、自然资源保护的根本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自然资源规划制度;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自然资源许可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4、环境标准的概念: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安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标准的总称。 5、环境标准体系:由五类三级组成:五类: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资源法学重点

《环境资源法学》 导论 第一章、环境资源与环境问题 第一节、环境资源 一、环境资源的概念 (一)两种不同理解 将环境与资源并列解释 将环境作为资源的定义解释 (二)环境资源的概念 本书中,环境资源法上的环境与环境资源的概念含义相同.我国《环境保护法》将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二、环境资源的分类 1、按物质与人类的关系: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 按自然要素的不同: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 按环境范围的不同:聚落环境、区域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等。 第二节、环境问题 一、环境问题的概念及种类 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按不同的标准环境问题可分成: 1、按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同,分为第一环境问题和第二环境问题; 第一环境问题:自然界自身变化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第二环境问题: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违背自然规律,不恰当的开发利用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2、按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同,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环境破坏. 二、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一)、局部环境问题阶段:原始人类时期、农牧业时期和工业革命时期(一)全球性环境问题阶段:最严重的环境问题是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资源法概述 第一节、环境资源法的涵义 一、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环境资源社会关系是人类在开发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过程中,在以自然资源为劳动对象的生产活动中和以环境为基本生存条件的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社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2(1)

1、环境问题包括什么 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者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环境科学研究中,一般将环境问题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指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这被称为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另一类是指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这被称为第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 2、宪法中将环境标为什么: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其中“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生态环境”,是指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生态因素,即环境条件。如气候、土壤、生物、地理和人为诸条件的综合体。 3、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4、环境问题的分类: 1)原生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原因使环境的结构、状态发生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2)次生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不恰当地开发和利用环境而使环境的结构、状态发生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 5、环境破环与环境污染: 1)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和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主要特征是过量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 2)环境破坏(自然破坏、资源破坏) 环境破坏是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兴建工程项目而引起的生态环境的退化及由此而衍生的有关环境效应,从而对人类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主要特征是过量索取与不当利用 6、了解中国环境法产生(了解) 1)1972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修改《宪法》确立国家环境保护责任条款的5年间,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法的产生时期。 2)1979年至1989年,中国环境法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1979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环境专门法陆续出台,形成了包括单行法、行政法规、规章、国际公约、环境质量标准等内容的相对完善的污染防治与资源保护法体系。 3)198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至2014年修订颁布《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法的调整时期。 4)2014年修订颁布《环境保护法》至今,是中国环境保护立法的重大发展时期。 7、环境法的特征: 1)法律性与科学技术性结合(法律规范构成的科技性) 2)保护法益确立的共同性 3)环境法是综合部门法,多元主体与多重责任结合(对象、法律关系主体、内容) 4)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的法 8、环境法体系的内容: 概念: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环境法律规范在确认和调整人们与环境有关的行为过程中产生的以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环境资源法体系分为 1)以防治环境污染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保护法,简称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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