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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律辩论

经典法律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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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律辩论.txt结婚就像是给自由穿件棉衣,活动起来不方便,但会很温暖。谈恋爱就像剥洋葱,总有一层让你泪流。詹妮芙之辩

在“康妮诉全国通用汽车公司”案中,案情是:康妮于一年冬天横穿马路时滑倒,身体正好被全国通用汽车公司的后轮辗过,四肢都截肢,只剩躯干。她曾多次提出起诉,但因说不清究竟是不是自己滑入后轮,屡遭败诉,陷入绝望。她的律师詹妮芙发现:全国通用汽车近来共出过90多次事故,都是急刹车后,车子在原地转半个圈。她通过验证,这种汽车的制动系统有缺陷。而被告在先前的审理中隐瞒了上述事实。据此,詹妮芙再次提出诉讼——要全国通用汽车公司赔偿康妮500万美元。不料,原告在开庭前受到惊吓,不能出庭,詹妮芙只能单枪匹马面对实力雄厚的全国通用汽车公司。

被告的代理律师马格雷一开始就讲述了“那位可怜而年轻的姑娘”所遭受的灾难,他把詹妮芙打算讲的话都讲到了。他在谈到那次事故时,引用现场调查的材料把责任完全推给康妮“在冰上滑了一跤”。同时,他还嘲弄原告要求的巨额赔偿只不过是想敲诈“大阔佬”。他明知康妮不可能出庭,却说:“康妮今天不来法庭,是因为她不敢面对你们大家。她知道自己的做法是不道德的。”马格雷律师以其善言能辩的口齿设法使法庭相信,原告虽然令人同情,却没有要求赔偿的理由,更何况是巨额赔偿。

在这样一个不利的情况下,詹妮芙开始了她的陈述:

“我的可敬的同行已经告诉诸位,康妮在审判期间将不到庭,这话没错。”说着,詹妮芙顺手指了指原告席上空着的位子,“康妮如果出庭的话,那便是她坐的地方,不过不是坐在那椅子上,而是坐在一张特制的轮椅中......马格雷先生能言善辩,在他滔滔不绝地讲述时,我一直在洗耳恭听着。我要告诉诸位,我被他的话深深地打动了。一个缺臂短腿的24岁的姑娘竟然攻击起一家拥有数十亿美元的汽车公司来,这实在使我感到难过。这个女子此刻正在家里望着,她爱财如命,一心等待着接到一个电话,通知她已经成为富翁。”说到这里,詹妮芙的声音突然变得低沉了,“可是她成为富翁以后能干什么呢?上街去买钻石戒指吗?可她没有手啊!买舞鞋吗?她没有脚啊!添置她永远没法穿着的华丽时装?购置一辆高级轿车把她送到舞会上去吗?可谁也不会邀请她去跳舞啊!请诸位想一想吧,她用这笔钱到底能换取什么欢乐呢?”

詹妮芙律师的语调时而低沉,时而激昂,讲到动情处,她的喉咙不禁又像被什么东西堵住了似的,她的双眼噙满了泪花。

&最后当詹妮芙一边放一段原告康妮生活片段的录像片,一边不带任何感情色彩地解说时,观众们已根本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因为这是一个真实的、毫无掩饰的恐惧故事,观众不需要一丝一毫的想象力,他们在影片中可以看到一个标致的短臂短腿的年轻姑娘,她早上被人从床上抱起,背到厕所里,像一个不能独立生活的婴孩似地由人帮着洗脸,洗澡,喂食,穿衣......法庭上这时忽然响起了哭泣声、跺脚声、愤怒和责骂。而此时詹妮芙陈述的语气依旧平静而真诚:

“马格雷先生这一辈子从来没有一次见到过500万美元,我也没有见过。但是我要向你们讲明,如果我把500万元美元的现钞赠给你们中的任何一位,而作为交换的唯一条件是砍去你的双手和双脚。这样,我想500万美元也未必见得就是一笔可观的收益了。”

陪审团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后询问詹妮芙,能否判给高于原告所要求的赔偿总额——600万美元。

两可之辩

我国春秋时期一位富翁不慎淹死了,他的家人找到拾尸的,要求取尸埋葬。不料,拾尸者认为有机可乘,便敲竹杠,富翁的家人向名家邓析讨教。邓析说:“别担心!你不买,他还能给卖给谁呢?”

由于富翁家人态度消极,拾尸者担心了,也去向邓析请教,邓析说:“别担心!你不卖,他们还能买别的尸体充数吗?”

林肯之辩

1837年的一天,有一位在美国独立战争中阵亡的士兵的妻子——老态龙钟的妇人来到林肯的律师事务所,哭诉一位抚恤金分发吏在她领取400元抚恤金时,竟苛刻地勒索200元的手续费。林肯听后大怒,立即提起诉讼。但因该分发吏是口头勒索,且不承认,没有证据,形势对老妇人不利。这时,林肯缓缓站起来,以真挚的感情述说独立战争前美国人民所受的深重苦难,述说爱国志士如何揭竿而起,怎样忍饥挨饿地在冰天雪地里战斗,洒尽最后一滴血。讲到这里,突然间他的情绪激动起来,锋芒直指那个分发吏:

“现在事实已成陈迹。1776年的英雄,早已长眠地下,可是他们那老而可怜的遗孀,还站在我们面前,要求为她申冤。这位老妇人从前也是位美丽的少女,曾经有过幸福的愉快的家庭生活,不过,她已牺牲了一切,变得贫穷无依,不得不向我们——享受着革命先烈争取来的自由的我们请求援助和保护,请问,我们能熟视无睹吗?”

南橘北枳

战国时期晏婴代表齐国出使楚国,宴会上两个官兵捆绑着一个齐国人从楚王和晏婴面前经过,并对楚王说:“这是齐国的小偷。”楚王十分得意,用嘲讽的口吻问晏婴:“你们齐国人本来就擅长偷窃吗?”

晏婴答道:“橘树生长在淮河以南是橘树,生长在淮河以北就成了枳树,二者的区别是因为它们生长的水土不同。现在有人生长在齐国不偷窃,一到了楚国就偷窃,是楚国的水土使人善于偷窃,与齐国又有什么关系呢?”

上弦月之辩

林肯在当律师时,一被告人被指控谋财害命。证人发誓说11月18日(农历上旬)晚11时他亲眼看到被告人开枪将被害人打死。

林肯问证人:“你的方位?”

答:“被告人东面。”

问:“你在草堆后,被告人在大树下,两处相距30公尺,你能看清吗?”

答:“看得很清楚,因为月光很亮。”

问:“你肯定不是从衣着方面认清的?”

答:“不是的,我肯定认清了他的脸蛋,因为月光正照在他的脸上。”

问:“你能肯定时间是在晚上11时吗?”

答:“充分肯定。因为我回屋看了时钟,当时正是11时15分。”

鉴于晚上11时的上弦月已正西下,林肯立即指出:“我不能不告诉大家,这个证人是个彻头彻尾的骗子。他一口咬定11月18日晚上11时在月光下认清了被告人的脸,请大家想一想,当时如果被告人的脸朝着月光,那么站在被告人东边的证人就只能看到被告人的后脑勺,而不能看到被告人的脸孔;如果被告人的脸背着月光,那么距离30公尺远的证人也不能看清被告人的脸孔;不管被告人当时是向着月光还是背着月光,证人都不能看清被告人的脸孔。”由于揭穿了证人的伪证,法庭最后宣告被告人无罪。

半费之讼

传说古希腊有一个叫欧提勒士的人,向著名的辩者普罗太哥拉斯学习法律知识。双方订有合同,约定欧提勒士分两次交付学费,开始学习时先付一半,另一半等欧提勒士毕业以后第一次出庭打赢了官司再付。毕业后,欧提勒士迟迟未执行律师业务。普罗太哥拉斯等得不耐烦,于是向法庭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原告普罗太哥拉斯说:“如果我打赢官司,那么按法庭判决,被告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被告打赢了官司,那么按我们的合同,被告也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因而,不论这场官司是赢还是输,被告都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被告欧提勒士也不示弱,他针锋相对地应道:“如果我打赢官司,那么按法庭判决,我不应该付给原告另一半学费;如果原告打赢了官司,那么按我们的合同,我也不应该付给原告另一半学费。因而,不论这场官司是赢还是输,我都不应该付给原告另一半学费。”

施洋名辩

话剧《红色风暴》中,施洋大律师为受到魏学清起诉的工人黄得发作了这样的辩护:

今天下午六时左右,江岸铁路机车厂的工头胡大头跑到工人黄得发、江有才的家里,用威逼利诱的方法,叫黄、江二人去车站替魏处长的父亲开压道车。魏处长的父亲因急于去新市场看女伶——风骚泼旦“夜明珠”的上场,一路上就迫令黄、江二人加紧摇车。这时,迎面开来了一列军车。按铁路行车规章规定,压道车务须给火车让路,所以黄、江二人准备下车让路。但是,魏处长的父亲因急于看“夜明珠”的上场,迫令黄、江二人继续往前开车。黄、江二人向魏处长的父亲委曲陈辞,还扶他老人家下车,但是这个老人家蛮不讲理,破口大骂,说什么:“我的儿子魏学清,乃是京汉铁路总局的警务处长,手里捏着好几团人,任何车辆见了我魏老太爷一律让路......”。他一面谩骂,一面用手杖猛击黄、江二人。这时,军车已经开近了压道车,黄得发不得已跳车逃命,江有才却被魏处长的父亲拖住了,一齐碾死在火车轮下,这就是全案的经过。

这难道还不明白吗?真正的杀人犯是谁呢?难道是黄得发吗?当然不是!真正的杀人犯正是魏处长那位已经死去了的父亲!工人兄弟们,哪个父亲不爱儿子?哪个儿子不爱父亲?父亲被谋杀了,做儿子的能俯首贴耳不表示抗议吗?不能!但江有才的儿子还未满周岁,他不会说话,他生在劳苦工人家里,吃不饱,穿不暧,他现在病在母亲的怀抱里,除了干嚎之外,

做不出任何表示。工人兄弟们,哪一位妻子没有丈夫?哪一位丈夫没有妻子?她没有丈夫,她的丈夫江有才被魏处长的父亲谋杀了,她难道甘心俯首贴耳地不表示反抗吗?不能!但是,她毕竟不敢有所表示,她从小受尽了有钱有势人的压迫,她从小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她体弱,她胆怯,她现在除了悲痛啼哭之外,作不出任何的表示,这难道是公道的吗?还有工人黄得发因为遭受魏处长的纠缠,不得已跳车受伤,请看,他现在右额的鲜血未干,左腿和左肘都有伤痕。这难道也要他来负责吗?这难道不应该由魏处长的父亲的儿子魏处长——你,负责赔偿工人黄得发的一切损失吗?

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执法监督是各级党委政法委的重要职责,也是党委赋予政法委的一项重要任务。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要从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的角度入手,实事求是地找出在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原因,找准切入点,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力争执法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执法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监督方式趋于被动性 执法监督方式存在诸如接受信访多,启动监督少;协调案件多,指导督办少;事后监督多,过程监督少;根据领导批示监督多,根据既定规则主动启动监督少等现象。政法委机关经常疲于应付处理涉法上访个案,普遍担当“消防员”的角色,削弱了执法监督应有的作用。 (二)执法监督措施不够规范 在监督来源上,案件协调工作中有时受理以单位党组名义提请的协调,有时接受以单位名义提请的协调;在具体形式上,案件指导工作中有时采用普通信函,有时采取口头方式;在监督结果处理上,指导协调的结论有时以审批表的形式下发,有时以决定的形式下发。如此种种,导致执法监督措施不够规范。 (三)执法监督效果不理想 监督制度和形式往往是走过场流于形式,不能起到解决问题的实质性作用,例如对执法的检查与案件的评查,都是在本单位内自我进行,检查组到后也就是听取汇报,没有足够时间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二、执法监督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思想上认识不足 在执法监督工作实践中,政法机关甚至政法委的不少干部在政法委执法监督认识上存在错误,认为司法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来自人大以及司法机关本身的监督,政法委执法监督是对司法独立的干预,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管理与司法独立对立起来,想方设法规避政法委的监督。 (二)规范性制度不完善 执法监督职能设计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不高,没有具体化,操作性不强。如对哪类案件可以进行监督,怎样监督;哪些案件可事前监督,哪些案件可事中监督,哪些案件可事后监督,没有明确规定;职责权利比较空泛,没有规定调查权和对责任者查究权等执法监督必备的重要职权,行使起来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作用。 (三)协管干部权力缺乏刚性 中央相关文件已明确政法委负有协管政法机关干部的职责,但目前在干部考察、选任和班子配备上,主要还是政法各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组织部门研究、考察、任命。即使政法委参与组织部门的考察,但也起不了决定作用。 (四)与其他监督力量没有形成合力 在我国现行的执法监督体制中,除了政法委的执法监督,还有人大的权力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执法部门自身的内部监督等,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与其他各种监督也就是横向的关系,但目前还没有完全理顺,没有形成监督合力。

2020年全国律师辩论赛(三辩总结陈词)

全国律师辩论赛(三辩总结陈词) 1、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感谢控方三辩的精彩总结。的确法律之所以崇高,是它不让生命失去光彩。但是法律,尤其是刑法的争议究竟何在?我将从几个层次对我方进行进一步的梳理。本场比赛要关 注的焦点是王大国在法律上究竟有没有作为的义务。王大国的确有错,但不致犯罪。王大国并没有救助可能,在时间上来不及,在方式上没能力,在结果上不可能挽回。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从法理层面来看,没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就认为王大国无罪,这才符合刑法定罪的原则,我们要遵守刑法的牵抑性原则。的确,我们认为本案中涉及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在社会层面,类似的王大国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和反思,否则,在社会转型、文化多元的今天,它必然带来信任危机,甚至是社会病变。但是,索性的是,法律并非指引我们前行的唯一灯塔。法律应当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才是真正的法律之道,谢谢! 2、周乐多(上海律师队):谢谢。大家好!刚才控方三辩对王宏 定罪量刑,硬说王宏拿了别人的车,这并没有。一是取车不讹诈。盗只能够是偷别人的东西,王宏开走自己的车以后没有隐瞒,这为什么是非法占有呢?二是无依据。根据法律规定,黄明对那辆车还没有任 何无权,但是并没有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也没有办过相关的登记,王宏取走车并没有侵犯黄明的任何权,这为什么又是盗窃呢?三是控 辩双方就搁置这个争议,如果合同生效,王宏不诚信的行为最多是解

约而已。本案其实是一件简单的借贷纠纷,如果按照控方的观点,如果所有的这样的情况都被认为为盗窃罪的话,这合理吗?今天,控辩双方针锋相对,我们并非只为了王宏一个人,我们在避免一个可能发生的错判。谢谢! 3、诚信,是一个人立足社会的先导。不讲诚信的人,是可悲的、可恨的,也是可怕的。 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已越来越普遍。但是,在诚信还没有成为人们自觉意识的今天,一些人在借贷时就为对方设下了圈套,以便为今后不还钱打下伏笔。 诚然,有市场就会发生欺诈现象,这是古今中外任何市场都无法避免的。 但从本质上看,欺诈现象并不是市场本身的必然属性。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人们在市场上进行的交易也是信用的交易,信用是维系交换行为的无形纽带,失去这根纽带,交换就无法正常健康地进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假的终究是假的,谎言就是谎言,没有拆不穿的假象,没有识不破的骗局。

法律有情的辩词法律无情的辩词

辩手的自我介绍: (正方一辩)法律之网是有情的编织,故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正方二辩)中国现在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正需要法律有情。 (正方三辩)依法治国,法律有情,社会才能更和平。 (正方四辩)一位不知名的圣曾说过:“法律不是无情物,化做春泥更护花。” (反方一辩)法律无情,是手托天平的正义。 (反方二辩)法律无情,是高举利剑的威严。 (反方三辩)法律无情,是播洒人间的正义。 (反方四辩)法律无情,是蕴涵智慧的理性。故我方认为法律无情,谢谢大家! 开篇陈词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它对罪犯的惩戒符合公平的原则、合乎情理、合乎天地之情。它查明事实,对违法者合乎情感,合乎大众之情。在法律有序的海洋中,我们欢快的划着法律的小船,划着由法和情制成的双浆,以法为基,以情为路,驶向更加美好的地方。所以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反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对方一辩一片赤诚未能打动我心中的重重疑惑,有几点不敢苟同之处还请教对方二辩同学:一、概念不清。对方将情定义为大众之情,天地之情。这岂不是无限的在扩大我们的辩题吗?二、对方思维混乱。对方辩友思维不清,有无情不能代替天地之情。接下来我将阐述我方观点。我方认为,法律无情。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到现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走过了几千年的历史。而今天我们要讨论的并不是所有的法律。在这么多形形色色的法律之中,有不合时代要求的,违背社会性质的恶法。既非法之法。也有符合生产力要求的良法,才是真正的法。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保证人民利益的行为准则。而何谓无情呢,无情并不是指冷酷残忍,血腥暴力,而是指理性的推理,公正的判断。以及执法者不掺杂个人的思想感情。 首先,从法律的制定角度讲,马克思说过:“立法这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叙述法律。法律是一种被发现

中国法律健全吗 [关于加入WTO后健全中国法律的思考]

中国法律健全吗 [关于加入WTO后健全中 国法律的思考] 一、以WTO规则和国际人权公约为基点,法律亟需废、改、立 1、WTO协议已有规定,而国内无相关立法的,应制定相关法律或法规以填补漏洞; 2、国内有关立法和WTO协议有冲突的,应加以修改和废止。 3、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政治权利公约》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 前者已于2001年3月由全国人大批准,后者也正在审议中。根据“国际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两个公约将带动中国国内一系列法律制度的修改。如根据《公民政治权利公约》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拥有沉默’权,死刑只适用谋杀等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这与中国现行刑法、刑诉法的规定都存在差距,一旦批准公约,就需要国内法进行相应的修改。新世纪中国立法必须站在全球化的视角,用我们自己承诺的WTO规则和国际人权两公约来指导国内立法。二、严格执行立法法坚决纠正地方保护主义第一、立法法2000年7月1日才施行,此前颁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并不符合立法法的要求,却没有得到系统清理。如现行的,收容遣送制度依据的是国务院的有关文件,对这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却没有任何人对其合法性提出质疑。第二、立法法施行后,各地方各部门立法“掺私货”现象相当严重,究其原因,是立法体制有问题; 现在大多数法律草案的起草都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这种立法模式难免使起草者有意无意地将本部门利益加进去。第三、对立法体制进行改革。强化由专家在法律法规起草中的作用,改变由利害产:关系人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做法。消除在没有上位法的情况下随意立下位法的现象,把立法权掌握在立法机关手中,从根本上杜绝立法腐败的产生。三、改进立法技术提升立法质量树立立法系统观。系统是有层次的。最高位是宪法,下来是刑事法、民事法; 社会法等基本法律,再往下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加强法律条文的逻辑论证。起草法律条文、文字的推敲和逻辑论证很重要,不能在语言、逻辑上留下硬伤,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如:刑法第 20条“对正在进行行凶”——其中行凶就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又如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重伤多人后逃逸、多人死亡,罪刑相当吗?诸如此类,不胜枚举。保持法的稳定性。法律频繁变动,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和培植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四、适应加入WTO后亟需制定的有关法律: 1、物权法。物权法是规范则财产隶属关系的法律,现行法律对这方面明显薄弱和滞后,分散凌乱,缺乏体系,,而且缺乏物权、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原物、孳息等一些基本概念,缺乏动产、不动产物权发生、取得;

辩论赛_法律有情无情

0法律有情的辩词/法律无情的辩词全文(原创) 管理提醒:(?) ? (?) 辩手的自我介绍: (正方一辩)法律之网是有情的编织,故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正方二辩)中国现在正在建设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正需要法律有情。 (正方三辩)依法治国,法律有情,社会才能更和平。 (正方四辩)一位不知名的圣曾说过:“法律不是无情物,化做春泥更护花。” (反方一辩)法律无情,是手托天平的正义。 (反方二辩)法律无情,是高举利剑的威严。 (反方三辩)法律无情,是播洒人间的正义。 (反方四辩)法律无情,是蕴涵智慧的理性。故我方认为法律无情,谢谢大家! 开篇陈词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它对罪犯的惩戒符合公平的原则、合乎情理、合乎天地之情。它查明事实,对违法者合乎情感,合乎大众之情。在法律有序的海洋中,我们欢快的划着法律的小船,划着由法和情制成的双浆,以法为基,以情为路,驶向更加美好的地方。所以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 双方二辩的补充陈词

申论万能八条之健全法规完善制度

申论万能八条之健全法规完善制度 申论万能八条是针对公务员申论考试提出对策的 八点答题思路。今天我们来详细讲解一下:申论万能八条之健全政策法规,完善制度 1.理论根据 “制度是第一生产力”,制度至关重要。这是因为,好的规则和制度能够促进社会协调和整合;能够界定权利边界和行为空间;能够促进经济效益和实现资源分配;能够为物质资源和精神价值提供保障。制度还有利于人们在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的环境下,形成稳定的预期和特定的认知模式,从而有利于指导个人和组织行为。因此,依靠制度和规则能够很好地解决一些看起来不可能的事情。例如,一个分粥的故事就能非常形象地说明规则和制度的重要性。 辛向阳在《谁能当中国的企业家?》一书中讲了一个十分有趣的分粥故事: 有七个人组成的小团体,他们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但同时又是自私自利的。他们想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每天的吃饭问题——要在没有计量工具或有刻度的容器的状况下分食 一锅粥。大家发挥聪明才智,试验了很多种办法,多次博弈后形成了以下诸种规则: 规则一:指定一个人负责分粥事宜,成为专业分粥人士。

很快大家发现,这个人为自己分的粥最多,于是又换一个人,结果总是主持分粥的人碗里的粥最多最好。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这碗稀粥中体现得一览无余。 规则二:指定一个分粥人士和一名监督人士,起初比较公平,但到后来分粥人士与监督人士从权力制约走向“权力合作”,于是分粥人士与监督人士分的粥最多。这种制度失败。 规则三:谁也信不过,干脆大家轮流主持分粥,每人一天。这样等于承认了个人有为自己多分粥的权力,同时又给予了每个人为自己多分粥的机会。虽然看起来平等了,但是每人在一周中只有一天吃得饱而且有剩余,其余6天都饥饿难挨。大家认为这一制度造成了资源浪费。 规则四:大家民主选举一个信得过的人主持分粥。这位品德尚属上乘的人开始还能公平分粥,但不久以后他就有意识地为自己和溜须拍马的人多分。大家一致认为,不能放任其腐化和败坏风气,还得寻找新制度。 规则五:民主选举一个分粥委员会和一个监督委员会,形成民主监督与制约机制。公平基本上做到了,可是由于监督委员会经常提出各种议案,分粥委员会又据理力争,等分粥完毕时,粥早就凉了。此制度效率太低。 规则六:对于分粥,每人均有一票否决权。这有了公平,但恐怕最后谁也喝不上粥。 规则七:每个人轮流值日分粥,但分粥的那个人要最后

社会秩序地维护主要靠法律还是靠道德辩论赛

正方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法律 反方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道德 正方一: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各位嘉宾,大家好!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总是离不开秩序。从小的方面说,出门有交通秩序,上班有工作秩序;从大的方面说,贸易来往有经济秩序,参政议政有政治秩序。那么,这些秩序如何维系呢?我方认为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也就是说国家主要靠法律来调节人们的利益关系,保持社会协调运行。第一,法律和道德各司其职,日月同辉、道德分善恶,辨美丑,告诉人们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而法律定规则划界限,更告诉人们如何去做。我们热爱道德,崇尚道德。讲道德可以改善民风、民情,影响社会风尚。但要维系社会秩序主要还是靠法律。可以说,道德与社会风尚息息相关,而法律与社会秩序唇齿相依。第二,法律作为他律和自律的统一,(法律的作用:评价作用最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既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法不仅具有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发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现实生活中,法并不是唯一的评价人们的行为的标准,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和社会团体的规章等也具有对行为的评价作用。但是法所做出的评价却有着与他们不同的特点。首先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也就是说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其次发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人民的道德观念可能不同,从而导致行为准则也因人而异,但法律规范不同,不论人们的客观愿望如何,只要他们的行为进入了法律行为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凭借癌作用对她们来说就是有效的。所以我们认为社会的稳定,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法律。)在维系社会秩序上能够标本兼治。人们自觉立法来约束自身行为,确定社会秩序的内容与规则,使生活有序化,规范化,条理化;而法律意识深入人心,人人自觉守法护法,更保证了社会秩序的井然有序。至于少数害群之马,法律可以通过外在强制与惩戒,迅速修复局部受损的社会秩序,使社会航船乘风破浪、永往直前。第三,法律具有保护,预防,惩戒三大功能;三足鼎立,稳固地维系着社会秩序。法律是保护神,保护一切人的合法权利,如阳光、空气、水源,无时无刻不在呵护我们。法律是预防针,可以防患于未然,使一些居心不良的人悬崖勒马,雷池止步。法律是无情剑,刀光剑影下邪恶何处立足?铁面无私中罪行怎能藏身?有道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个癌细胞可能会威胁人的生命,一个社会的毒瘤可能会葬送国家的前程。托尔斯泰说得好“行善需要努力,惩恶更需要努力。”所以,惩恶扬善的法律才是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综上所述,法律在维系社会秩序时,既可以未雨绸缎,也可以亡羊补牢,既可以惩治罪恶,又可以保护良善。所以说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谢谢各位! 反方一:谢谢主席!评判,在座各位,大家好!首先我必须指出对方所犯的两个错误。第一,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这是现代社会主要标志之一、第二法律并不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马克思告诉我们,道德是人的自律,而法律是人的他律,请不要混淆。我方认为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道德。“道德”是人们行为规范价值评判的总和。“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是由国家强制性予以实施的社会规范。而“社会秩序”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以及社会活动相对稳定协调的状态。第一,道德是社会秩序的依据。道德作为行为规范和价值评判的总和,支配着人们最基本的观念和立场——是与非、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荣誉与耻辱,从而也支配了人类日常最基本的行为。任何社会要想处于稳定协调富于活力的状态,无论哪一方面都离不开道德的宣化与规范,否则法制再严、法典再全也只是社会的灾难。同时,道德又常常直面每个人的内心,诉求人的良知,更直接地内化为人们的思想,从而为社

法律无情 自由辩论

法律有情,正方立论 1.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人的参与,人都是有感情的,法与情从源头就相连, 每条法律都饱含深情。 2. 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3. 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4. 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5. 法律尊重民意,人民的感情影响法院的裁判。 6. 法律越来越人情化,中国倡导以人为本,人本主义,有情符合社会发展。 7. 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情的因素时时体现。 8.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体现有情。 法律有情,正方提问 1. 对方辩友怎么解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这些有情的法律呢? 答:任何法律在制定的时候都是基于客观事实,国家之所以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等,是因为这些人主体存在特殊性,因为群体的特殊性才需要单独立法,这正是法律公平理性的表现。 2. 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答:这几条并非说明“法律有情”,而是“法律有理”。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

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法律是讲道理的,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否则法理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为什么法律的核心不是法情而是法理呢? 3.许霆案、邓玉娇案,之所以改判不都是法院考虑了普罗大众的感情吗? 答:我相信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法律为判断依据的,但也不可否认,在一些案件审理中,民意、舆论也会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当政府因社会舆论而过问案件时,很容易让法院的判决结果改变。但是这种民意扰乱法律裁判的现象不是法治进程的体现,也是不理性的,此时的判决遵从的已不是法律,而是社会舆论压力,所以更谈不上是法律有情的体现。请问对方辩友,你认为这种民意影响裁判的现象是正确的吗?如果案件都靠大众审判,那法律岂不就是一纸空文了吗? 4. 新出台的《民事证据法》规定:具有相关血缘关系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如妻子可以拒绝作出不利于丈夫的证词。作证豁免权这一概念的出现正是观念更新的产物,表明立法、执法已经越来越向着尊重人情、人性的方向发展。 答:作证豁免权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亲人作证的客观性有待商榷,另一方面也是法律保障人权的司法需求,这是法治社会追求社会利益与价值权衡的结果。我方所说的法律无情并非法律可以藐视人性的善良和愿望,我们强调的是从立法、司法到执法中不能徇私情,不能用情来干涉法,对方辩友不要曲解我方的立场。 5. 如何解释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 答:我方一再强调,立法过程中之所以有一些区别对待的规定,是因为适用主体存在特殊性,这是法律理性的体现,但不能说明法律有情。 6.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体现有情。 答:陪审团制度是社会正义的平衡器,陪审团的选择具有严格的制度,目的就是避免个人感情影响案件裁判。多数人裁决的方式避免了个人感情的影响,因此是

法律制度走上健全

《法律制度走上健全》教学设计 【授课时间】10分钟 【授课对象】高中生 【课型】讲授新课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掌握新时期我国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过程与方法:结合教材和相关图片信息,通过小组探讨深入学习和掌握。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加强法律意识,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教材分析】高中历史必修一第21课民主政治建设的曲折发展中的第二模块法律制度走向健全,讲述了“文化大革命“后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学情分析】通过初中的学习,同学们都有一定的历史观察能力,社会生活中也可以时时体会和接触,有利于激发同学们学习的热情。【教学重点】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法治建设方针 【教学难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订 【教学方法】讲述法、谈话法、讨论法、演示法 【教具】图片、多媒体设备、幻灯片 【教学过程】 1.导入新课:利用图片导入法,幻灯片上放映刘少奇的追悼会图 片,提问同学“中共中央是什么时候为刘少奇平反昭雪的”

2.讲授新课:通过刘少奇的平反昭雪事件,引出1978年,十一届 三中全会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的法治建设方针。结合“文革”破坏民主法治的史实和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成就,找同学谈谈通过刚才的学习对“民主与法治关系的看法”。 3.课堂小结:通过对讲课过程中的民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 进行回顾,总结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4.课后练习:ppt上显示 5.板书设计:法律制度走上健全 一、刘少奇平反昭雪 二、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法治建设方针 三、中国在立法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 【课下探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哪些重要成就。 【教学反思】

辩论赛-法律有情无情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人们行为的规范,是衡量人们行为的准绳,它具有强制性、严肃性、普遍性,更重要的是法律的理性。我国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都强调了法大于一切的理念。不管是谁,权多高,位多重,只要触犯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不管立法者、执法者是否是感性的,面对法律的严肃和威严,也不可能因为私欲、私情去触动法律。从建国初期的四人帮到现在的陈良宇、文强,都没有逃脱法律的严惩。因此,从法的惩罚功能、惩罚力度上来讲,可以说法是无情的。 法律作为一种“天下之规度”,作为一种对客观实体的理性反映,作为一种衡量人类行为的工具,它不可能带有感情色彩。立法要充分考虑社会环境现实,这是有情的所在,而一旦制定下来,就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这正体现了法律无情。在辩论中将法律无情的概念偷换成执法无情,就好办了,因为现在法治喊的这么响,假如执法有情,不就是徇私枉法了吗? 法律的无情并不代表他是残酷或者是违背人性,法律的无情代表着他的公正。法律是公平的化身,是反映大众需要和公众利益的,法律对于那些破坏社会和谐,损坏人民利益的人不讲情面,也绝不留情。 法律与一般的制度不同,法律本身是无情的,它需要的更多是稳定性而不是灵活性,只有稳定的法律才能得到更多的认同,而有个人感情在里面的法律往往实现不了稳定性。 【攻辩问题】 1、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作何解释? 法律是规范,是准绳,当然无情。如果在法律面前讲情面,通关系,那法律就不是法律了。古时候人民就已经意识到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是理性和客观的产物,执法有情和法律有情是一个概念吗?请对方辩友不要混淆。 3、如果对方说,制定法律的主体是有情的,就问对方辩友,有情的人怎样立出无情的法的?法律在制定中有情就会以情乱法,法律在执行中有情就会徇私枉法。 4如果对方牵扯到法律与道德是一致的这个问题,就说:法律与道德真的一致吗???如果法律有情的话,我们要法律干什么,道德就可以约束我们的行为了。法不容情! 【有情A,无情B 】 A:可是对方辩友为什么只看见法律对极少数人的制裁,而没有看见对大多数人的保护呢?这不是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了吗?! 我们看看大多人心中最严厉的刑法: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面对这情的体现,请问对方辩友你还能说法律无情吗?! B:对方辩友,恰恰相反,正因为我更看中法律对大多数人权利利益的有效维护,我才要更加声明法律一个最重要的特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对违法犯罪的人给以最无情的惩罚,才

人生而平等辩论赛

人生而平等辩论赛 辩论话题:人生而平等人生而不平等 正方观点:人生而平等 反方观点:人生而不平等 第一部分:反方一辩稿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地各位来宾! 我们说生命是平等地,因此鼓励大家不要害怕身份地位地悬殊,努力追求幸福,实现个人地人生价值,在这一点上,人人平等.但是对方辩友就因此认定了,人生而平等.请注意,这并不是生而平等,而是出生后,经过奋斗拼搏才获得地平等状态.所以,对方辩友,您地前提,错了! b5E2R。 先来看看人生而平等地原文.就是说,人一生下来,社会赋予他地政治经济文化待遇是相等地,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可是,现实中并非如此.同样是两个新生儿,一个出生在瑞典皇宫,一落地就是脚踩莲花,而另一个出生在索马里战火之中,不知道什么时候一颗炸弹扔过来,他就死了,连生命都保障不了,您还觉得他们地待遇平等吗? p1Ean。 人,其实,生而不平等. 首先,由于人们对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即地理环境、经济水平、文化模式地拥有不平均,造成人生而不平等: 一、有资源和没资源导致有人能享受待遇,但是有人不能.例如索马里和瑞典,索马里,没有和平,没有医疗保障,没有法律保护,请问,出生在瑞典和索马里地人,他们平等吗? DXDiT。

二、资源地多和少,导致实际得到地待遇不相等.我国明文规定每位公民享有九年义务教育地权利.可是,对于学生来说,一个学校师资力量强大、硬件设施先进,但另一个却是势单力薄,要啥没啥,这样地教育机会还算得上平等吗? RTCrp。 再者,从人生价值地实现来看,人生而不平等,不是错误地意识.我们都希望人生而平等,这是人之常情,我们不忍苛责.但实际上,又恰恰因为我们知道,人生而不平等,所以我们才会去奋斗,才会去争取,才会往更高层次去谋求平等啊! 5PCzV。 对方辩友,世界上没有绝对地平等,所以今天我们讨论地是相对地平等,只是这个相对地距离太遥远了.因此,人生而不平等. jLBHr。 谢谢! 第二部分:反方四辩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 对方辩友今天说到:…… 我们再来看下对方辩友地逻辑,他们认为人通过努力达到地平等就等于人是生而平等地,很明显对方辩友没有理解今天地辩题,经过后天地努力得到地待遇与人一出生就有地待遇是两回事,所以对方辩友地逻辑是错地. xHAQX。 最后是对方辩友立论地谬误: 第一 第二

法律有情无情第一场 辩论词

(正方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 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大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正如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 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内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 法国着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 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内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它对罪犯的惩戒符合公平的原则、合乎情理、合乎天地之情。它查明事实,对违法者合乎情感,合乎大众之情。 在法律有序的海洋中,我们欢快的划着法律的小船,划着由法和情制成的双浆,以法为基,以情为路,驶向更加美好的地方。所以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双方二辩的补充陈词 (正方二辩)首先我来回答反方一辩的问题,我们所说的情当然不是私情,更不是滥情,法律是一条准绳,是一种社会准则,它所强调的情是一种公正的情,理智的情。还有刚才反方一辩的说法未免有些偏颇,我们当然不会让所有犯罪分子都逍遥法外,我们需要用法律去感化他们,去教导他们,使他们浪子回头 好,下面我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补充陈词。第一,从法律的制定上来说,法律是有情,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到达多数人利益而制定的,其内容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其中蕴涵的是公正广泛的情,法律又是人权的体现,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西周??对刑法的规定有三千条,而隋朝的严刑科律更是不计其数,这些刑重于民的恶法无一不以灭亡为下场。而唐初制定的贞观律就对这些恶法做出很大的修改,将隋律中的死罪392条改为70多条,50多条应判绞刑的罪刑也减轻处罚。正因为这部善法的存在,才有了贞观之治这样的盛世。而我国当代法律正是这样,从1988年到2004年我国对宪法进行了四次修订。而在2004年的修正案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以及社会保障人身权。而这在以前在宪法中都未曾提过,而这就说明我国的法律正在朝有情的方向发展。而且根据宪法制定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教育法,环境法,珍稀动物保护法,这些法律更是从各个方面来保护人民和人民的生活环境。难道这也是法律无情的表现吗?而且,最令老百姓望而生畏的刑法在其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它的任务,其中一项便是,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以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及公民私人财产,保护公民的民主权,人身权

辩论赛经典辩驳

经典辩驳 牢记这种思辨方式,举一反三,否则千篇一律容易令人产生审美疲劳。 一、烤鸭理论 “A包含了B就代表A是B吗好比,我方二辩今天吃了一只烤鸭, 他包含了这只烤鸭,你能说我方二辩就是一只烤鸭吗” “烤鸭理论”适用的地方在于对方可以将自己的观点包含了本方观点,妄图通过整体大于局部的方式来使本方的辩驳为对方服务。这时如果用理论来强辩首先难以辩清楚,其次容易弄巧成拙。这时候如果采用烤鸭理论类似的类比即可巧妙地推翻对方的理论。 关于这点,在辩论中应该牢记,双方的观点不论是对立还是并行,一般不会出现包含现象,如果可以用己方观点包含对方观点一般都会死的很惨。 典例:在2010校辩赛第一轮上,信工(正方)对人文(反方)辩题为:《大学生择业应以社会需求还是个人需求为主》。期间反方抛出: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所以社会的需求归根结底是属于个人需求。正方三辩当即指出:“社会包含了人就代表社会需求是个人需求吗好比, 我方二辩今天吃了一只烤鸭,他包含了这只烤鸭,你能说我方二辩就是一只烤鸭吗”可谓是四两拨千斤,赢得了场上阵阵的掌声。 二、并行/包含理论 1.“同时存在就叫做并行吗那么今天您在论证您方观点,我在论证我方观点,那我们双方的观点也可以并行吗那么请对方同学待会并行地论证一下我方观点吧!”

2.“对方同学,如果您方观点已经包含了我方观点,那么我们今天的辩论还有什么意义如果我方观点是您方观点的一部分,那就请您在论证您方观点的时候也论证一下我方观点吧。” “并行/包含理论”其实与“烤鸭理论”是异曲同工,但适用性更广一些,在花辩里,借用一种巧妙的辩驳,将对方抛给自己的难题抛回给对方叫借力打力。但凡在辩论中,某一方强辩,将对方某些观点或者整个辩题拉回己方者,都可以采用这些类似的理论将难题抛回去。典例:在2001年国际大专辩论赛初赛香港大学(正方)对武汉大学(反方),辩题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可以/不可以并行》,正方对并行的概念有意模糊,认为凡是同时进行的都可以叫并行,反方先是以“有人保护环境,有人破坏环境”这样同时进行的矛盾进行反驳,正方仍然强辩,反方四辩当机立断,指出:“同时存在就叫做并行吗那么今天您在论证您方观点,我在论证我方观点,那我们双方的观点也可以并行吗那么请对方同学待会并行地论证一下我方观点吧!”巧妙借力打力,赢得掌声。 三、炒饭理论 “难道多了就更重要吗做炒饭的时候要放入很多的饭,只放一点点的盐,难道你能说饭就比盐更重要吗” “炒饭理论”适用于“在××比××更重要”等等的比较性辩题当中,某一方一味强调多等同于重要,遇到此情况,可以使用类似的例子做类比,言简意赅,还能达到非常好的效果。

健全法律代理制度

健全法律代理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廉洁 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夏文平 考察人类文明的创造历史 ,我们就会发现 ,人类的文明某种程度上是建立在代理这样一种制度基础上的 ,代理及代理制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促进了人类社会的发展。一千三百多年前 ,伊斯兰教在其经典《古兰经》中就明确提出了代理制的思想并形成了完整的代理制度。我国出现诉讼代理人的历史可追溯到奴隶制社会“贵族的替身”,封建社会直至近代,被称作“刀笔吏”和“讼师” 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24条规定中,明确了“被告人为本身利益,可派代表出庭辩护,但须得到法庭的许可”,该所谓“代表”泛指一般的公民。1936年延安颁布的《川陕省革命法庭条例草案》中,则明确了“必须是劳动者有公民权的人才有资格当选辩护人”。1943年9月《苏中区第二行政区诉讼暂行条例》及各地相应立法的规定则较为具体地确定了公民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辅助人的范围,其选任的范围有所扩展,与现行立法许可之范围有相近之处,其中包括:1、配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共同经济生活之亲属;2、法律上利害关系之人;3、基于正义并经区以上政府机关团体证明确非别有私图之公正人士。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完全废除了旧的诉讼代理制度包括当时的律师制度。在随后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介绍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立法传统和司法实践对于公民代理诉讼态度一直较为宽松,近二十年公民代理诉讼的情况更为普遍。 一、法律代理市场不规范及不规范代理制度的表现及危害。 中国有很大的法律服务市场,法律代理人形形式式也有很多种,“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合法形式存在,其数量是“律师”数量的几倍甚至十几倍,此外,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上还有超过10万的“企业法律顾问”,约5万名“司法助理员”,近2万名“公证员”,数千名“专利代理人”和“商标代理人”,上百个近年来迅速膨胀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工作人员”,数量可观的“公检法离退休人员”,以及数不胜数的“黑律师”“土律师”,除了律师之外,一般在法庭上为当事人代理的人员就是以“公民代理”形式出现了。法律代理市场不规范行为的集中表现就是公民代理,其行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设立法律服务所或法律咨询部,二是不可以收费的收费、低价乱收费,三是通过请客送礼等手段与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建立不正常关系。 (一)设立法律服务所或法律咨询部;因为制度的缺失,法律服务所或法律咨询部的设立如雨后春笋,没有设立门槛,一般公民只要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就可以申领证照,没有司法部门的监管。 (二)不可以收费的收费、低价乱收费;公民代理是不可以收费的,一般老百姓却不清楚,工商登记部门也不管。为了争业务,公民代理会以较低收费承接案子,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通过请客送礼等手段与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建立不正常关系。因为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培训,对稍有难度或较复杂的案子无法处理,只能依靠社会关系来解决,法院大门从不设防,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的问题与公民代理有很大关系。

法律有情无情第一场辩论词

(一辩)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观点是法律有情。 辞海说到: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的制定是以统治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多数人而制定利益的。正如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将国家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的本质在于永恒、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情是指大众之情、天地之情。 情是在人的社会实践中,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是人定的,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人的感情因素,而且法律的容符合人民的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人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免受非正义的侵犯。因此,我们制定的法律是有情的。法律的根本是公平公正。他关心的是每一位公民,他对所有人都一视,他的公正公平就是博爱。这就从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每一位公民,这就是法律有情最铁的证据。 法国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卢梭曾说过::“当人们在大会上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让人们所提问的,并不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而是这个提议是不是公议。”这个公议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显而易见,大哲学家传达出的就是法律是合乎情理的、仁慈的。他不是情感的发生者却饱含情感的因素是情感的载体。 也许有人会问:刑法里,坐牢、死刑是不是无情的一面?但这些并不是法律的唯一的容,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又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它对罪犯的惩戒符合公平的原则、合乎情理、合乎天地之情。它查明事实,对违法者合乎情感,合乎大众之情。 在法律有序的海洋中,我们欢快的划着法律的小船,划着由法和情制成的双浆,以法为基,以情为路,驶向更加美好的地方。所以我方认为,法律有情。 双方二辩的补充词 (二辩)首先我来回答反方一辩的问题,我们所说的情当然不是私情,更不是滥情,法律是一条准绳,是一种社会准则,它所强调的情是一种公正的情,理智的情。还有刚才反方一辩的说法未免有些偏颇,我们当然不会让所有犯罪分子都逍遥法外,我们需要用法律去感化他们,去教导他们,使他们浪子回头 好,下面我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补充词。第一,从法律的制定上来说,法律是有情,公正的法律是为维护社会中到达多数人利益而制定的,其容符合社会民众的普遍心理。其中蕴涵的是公正广泛的情,法律又是人权的体现,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西周对刑法的规定有三千条,而隋朝的严刑科律更是不计其数,这些刑重于民的恶法无一不以灭亡为下场。而唐初制定的贞观律就对这些恶法做出很大的修改,将隋律中的死罪392条改为70多条,50多条应判绞刑的罪刑也减轻处罚。正因为这部善法的存在,才有了贞观之治这样的盛世。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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