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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理论与实务

农村法治理论与实务
农村法治理论与实务

农村法治理论与务实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农村法治

2、土地承包经营权

3、社会保障

4、村民自治

5、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6、民政

7、无公害农产品

8、仲裁

9、农业法

10、绿色食品

11、法律援助

12、法治

二、判断改错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的途径有: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2.《农业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提供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3.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

4.农村劳动力指在农村包括18岁以上55岁以下有劳动能力的人,是普遍的基数。()

5.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不再补发证书。()

6、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期限为四十年。()

7.非住宅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的,须至少提前两年申请续期,申请批准后,期限可以延长,同时按当时市场行情补交出让金。()

8.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价格补贴和销售量补贴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9、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由国家和集体共同负担。()

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不可转让。

12、从经济发展阶段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时机尚不成熟。()

13、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框架下面,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体现为家庭的自我保障。

1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2002年在全国部分省市试点的。()

三、简答题

1、简述农地征收中如何有效地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2、简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

3、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4、简述公证的法律效力

5、简述村民会议与村委会的关系?

6、简述政府在农业发展方面的作用

7、简述结婚和离婚的条件

8、简述民事诉讼程序

9、简述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四、案例分析

1、2001年,53岁的李某一名淳朴的农妇,被工作26年的单位辞退了——原郑州市某农药厂。辞退前没有任何通知,只因超龄。李某要求单位给养老保险金,理由是“临时工也应该老有所养”。但是由于李某是以“农民临时工”身份来工厂工作,工厂并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其签订劳工合同明确用工关系,更没有为其办理和缴纳养老保险金。为此,她多次前往工厂、统筹办、人大等部门要求为自己发放养老保险金,但都吃了“闭门羹”。统筹办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的解释是:单位并没有为李某办理养老账户,况且其已超过参保年龄,无法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请问李某原工作单位应不应该支付她养老保险金,为什么?

2、某设区的市农业局在执法检查中,怀疑该市某蔬菜批发公司批发的4种蔬菜不符合国家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于是派出两名工作人员在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笔录后,分别从这四种蔬菜中各抽出1公斤送到某食品加工企业下设的实验室检测,该实验室尚未获得任何认证。经该实验室检测,发现这四种蔬菜均符合国家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事隔一周后,该市政府发起“打假”活动,该市下辖的某区农业局又对该蔬菜批发公司的上述同样进货来源的四种蔬菜进行检查。蔬菜批发公司提出这四种蔬菜已经经过市农业局检查,结果为合格,不应再检查了。区农业局工作人员说:“这次‘打假’活动是全市性的,各个厂家都要接受检查,上次的检查可能不准确。既然是合格产品,就不怕再检查一次。”同时,区农业局要求该公司交纳8%的检验费用。本案中的市农业局和区农业局的做法有何不妥?为什么?

3、、试论述社会团体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4、试论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有哪些区别

5、冯某的宅基地与魏某的宅基地相邻,冯某的宅基地位于西边,魏某的宅基地位于东边。两块宅基地的宽度均为8米,长16米,面积均为128平方米。冯某与魏某也均于1996年2月12日分别取得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用地证书。1999年5月6日,冯某与魏某经协

商签订了一份《宅基地调换位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双方互换调整宅基地位置,即原来冯某位于西面的宅基地与魏某位于东面的宅基地互换位置,双方所持的土地使用证书中的土地尺寸不变,协议签订后的任何一方不得后悔,否则负全部经济责任。2001年9月18日,冯某在尚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便在换得魏某宅基地的位置上动工建楼房。至同年12月,冯某建起了一幢两格四层半高、建筑面积576平方米的楼房。在冯某建房的过程中,魏某知道但未提出异议。2002年4月27日,魏某以双方换地尚未办理正式过户手续,冯某侵占其宅基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退出侵占的128平方米宅基地,恢复原状。在庭审中魏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冯某赔偿其该购地款15万元及其利息。冯某和魏某在庭审中均承认没有办理换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是由于当时法律意识不强。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6、梁某,男,47岁,农民工,应聘到四川眉山某建筑公司上班。2005年7月31日,梁某在工地做工时,不慎被楼上掉下来的砖头砸伤头部,后送医院治疗。出院后,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梁某委托四川欧大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欧大俊、律师助理姚金容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在律师的帮助下,梁某经眉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梁某与该建筑公司就工伤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梁某向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诉人(该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618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300元、工资11330元、医院护理费39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195元、伤残鉴定费320元等。问被诉人的要求是否合理。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农村法治是指在遵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原则下,运用农

村法律制度和法律手段管理农村的各项事务,使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生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治理措施或治理方式。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取得的对承包土地享

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的一种物权。

3、它是以法律为依据,以国家、集体、农民投入为主体,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因

意外事故而在生活上发生困难的农民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4、村民自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而在我国农村推行的一种社区制度。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

5、农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其所的有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6、民政是指国家民政部门依法组织人民群众,并处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性、政治性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

7、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农产品。

8、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9、农业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家协调农事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绿色农产品则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农产品。

11、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12答:法治的含义可以归纳为:(1)法治是指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政府和政府官员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法治是与宪政紧密相联的一种制度体系。在这种体系下,政府是宪法的产物,政府要受到宪法的控制。(3)法治是一种法律秩序。在法治状态下,依法办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4)法治是一套价值体系。法治的价值目标是多元的:自由、人权、正义等。

二、判断改错

1、正确

2、正确。

3、正确

4、错误。农村劳动力指参加农村社会生产的实际劳动力数量。即在农村范围内经常从事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商业、饮食业和其他活动的全部劳动者

5、错误。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应当补发证书。

6、错误,应为三十年。

7、错误。至少提前一年。

8、正确。

9、错误。应由个人、集体、国家共同承担。

10、正确。

11、错误。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12、错误。基本成熟。

13、错误。共济的集体保障。

14、错误。应是2003年。

三、简答题

1、答: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此外,土地征收中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汉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

(2)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

(3)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2、答: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功能是指这种保障制度对于农民个体和由此类个体组成的群体所具有的意义,它主要表现在对农民个体的生存保障、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农村社会的公平价值所具有的倡导意义。

(一)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助于保障农民的生存和个人的全面发展

(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能够极大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保障农村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四)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

3、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体系包括内容有:从法律效力层次的角度讲,农产品质量安全

管理制度体系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以及农产品质量标准、生产规程等规范性文件组成

从农产品供应量链的角度讲,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基础,包括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制度、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管理制度、农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制度、农产品销售管理制等从“农田到餐桌”全程监管制度。

4、公证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服务业务,在法律上,它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效力。

(一)在民事诉讼上,公证是最有说服力的法定证据之一

(二)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还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处可以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这一规定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提供了有效手段。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公证还具有使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的效力、

(四)公证书具有域外效力

5、答: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力机构,是本村全体村民自治权力的最高体现者。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的直接权力来源,是本村村民和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的权力不能超过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有权每年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必要时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6、答:(1)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实施《农业法》

(2)国家对农业发展的奖励

(3)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

农业执法监督

违反农业法的法律责任

(1)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2)破坏农田水利设施、违反生产资料安全生产经营使用制度、乱开垦、乱围垦及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行为,应当分别按《防洪法》、《产品质量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等

7、答: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功能是指这种保障制度对于农民个体和由此类个体组成的群体所具有的意义,它主要表现在对农民个体的生存保障、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农村社会的公平价值所具有的倡导意义。

(一)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助于保障农民的生存和个人的全面发展

(二)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能够极大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保障农村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四)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

8、(一)结婚的条件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婚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婚姻当事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3、婚姻当事人双方无配偶。

另外,我国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法律拟制直系血亲之间结婚,也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传染性、危险性、遗传性等疾病的人结婚内地公民结婚,

(二)离婚的条件

我国婚姻法确认的离婚条件为:夫妻关系破裂

1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

2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当事人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离婚问题

3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离婚问题。

9、答:民事诉讼程序有

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权利救济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10、答: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1.调查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受理报

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四、案例分析

1、答:虽然李某是农民临时工,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法》颁布后,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但由于工厂怠于履行义务,才造成职工老无所养,陷入极度的生存危机当中,这一切都是由工厂造成的,应当承担职工老无所养的责任。

2、答:依法行政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以合理的手段实施行政行为。”本案中,市农业局对抽查的四种蔬菜各抽取了1公斤,显然超出了合理的抽取样品的数量,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而将蔬菜样品送到未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区农业局在上级农业局已抽查的情况下,对同一品种同一来源的农产品进行抽查,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的规定,而要求该公司交纳8%的检验费用的做法又违反了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的规定。

3、:(一)社会团体设立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会员人数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社会团体设立的程序

设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首先应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审批,申请审批时应提交会员名册、住所证明材料、验资报告、专职工作人员任职证明、申请报告书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获得批准后,取得批准文件。其次,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向国务院民政主管部门申请筹备;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管理部门申请筹备;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管理部门申请筹备

4、答: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有以下区别

(一)农产品质量要求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不同

1无公害农产品标准是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强制性标准及农业部发布的行业标准。

2绿色农产品标准是农业部的推荐性行业标准。

3有机农产品标准一般是指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的“有机农业和产品加工基本标准”,

(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对产地要求

1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对产地的空气、农田灌溉水质、渔业水质、畜禽养殖用水和土壤等的各项指标以及浓度限值做出规定,

2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标准规定了产地的空气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畜禽养殖用水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各项指标以及浓度限值、监测和评价方法,提出了绿色食品产地土壤肥力分级和土壤质量综合评价方法。

3有机农产品产地环境标准要求有机生产需要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

(三)农产品认证程序不同

1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1)认证申请(2)审查和检验(3)颁发证书(4) 证书续展、暂停使用和撤销

2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1)认证申请(2)受理及文审(3)现场检查、产品抽样(4) 环境监测(5) 产品检测

(6) 认证审核(7)认证评审(8)颁证

3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1) 申请(2) 预审并制定初步的检查计划(3) 签订有机食品认证检查合同(4) 审查(5) 实

地检查评估(6) 编写检查报告(7) 综合审查评估意见(8) 认证决定人员/技术委员会决议

5、答:虽然李某是农民临时工,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法》颁布后,明确

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但由于工厂怠于履行义务,才造成职工老无所养,陷入极度的生存危机当中,这一切都是由工厂造成的,应当承担职工老无所养的责任。

6、答:应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决定书,责令冯某与魏某限期补办宅基地权属变更登记之后,由魏某自行撤诉。如果魏某未在责令期限补办宅基地权属变更登记,其宅基地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届时应恢复本案的审理,并依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做出的决定书,判决冯某与魏某的换地协议有效,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

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议认为,申诉人因工受伤属实,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被诉人建筑公司应承担申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的全部责任。

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

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 作者:郭祎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求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这种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不妨概括为新时期领导干部必备的法治素养,应当包括应有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观念和法治能力。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治中国建设系统部署的新征程中,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领导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决定着一个地区发展的市场化、社会化、现代化程度。 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句话可以理解为新时期对各级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核心表述,具体来看:首先是正确认识和对待权力。一直以来,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始终是法治的核心问题,权力本性决定了法治的要义在于约束和规范公权力,促使其沿着社会公益最大化方向行使。领导干部能否正确认识这一点,对于其能否正确行使手中权力、避免公权私用等至关重要。其次是充分尊重和保障权利。在实践中这一要求是具体的、生动的。领导干部若强化此理念,在工作中就能及时顺应民意、倾听民意、回应民意,告别简单的官僚思维和稳定思维。再次是发扬民主。民主与法治关系的密切性决定了法治素养必须高度重视发扬人民民主,以民主推动和深化法治进程。哈贝马斯认为,人类已经进入一个明显的“商谈对话”的时代,我们已经不是按照一种硬性命令模式来安排我们的生活和秩序,我们更经常地通过对话,直接参与到自己给自己创造秩序的过程中了。新时期,这种“对话”或“参与”在各个领域的表现都极为明显,且这种趋势也将伴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而逐步加强。最后是最大程度促进公正。法治的目标是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最大化,尽管法治并非万能,但没有法治的底线保障和规范厘定,公平正义就难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呈现,公平正义也将因为法律程序规定或实施不足而出现瑕疵,抑或是造成巨大伤害的冤假错案。作为领导干部,坚持促进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不断强化程序思维,在实践中科学处理法律与权力、法律与情感、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上级等之间的关系,用严格的依法行政、依法用权推动实现公平正义。 提升干部法治素养的基本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作为党和国家的领导干部,应该说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或法治基础知识,所以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关键在于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进一步强化、进一步提升。一是要领会宪法要义。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我国宪法第二条的精神来看,其主要表达三层内涵:国家权力归属、最高权力机关和权利行使路径。所以,领导干部应当更多地读宪法、懂宪法,将宪法文本转化为工作能力,将宪法精神转化为工作习惯。二是要强化法治理念。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领导干部需要在纷繁复杂的工作事务中有所超脱,应当化繁为简,即以法治理念把握复杂的利益关系,找出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及其之间的法律关系,综合实际形势作出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效果的科学决策。三是掌握工作法律。领导干部不是法学家或律师,不需要对每一部法律规定都了解掌握。但是对其和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等应当熟悉,因为这是能否依法行政、依法用权、依法办事的根本依据。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作讲话、发文章或定决策时往往是秘书或研究室操刀代办,错误认为自己学不学法律规定、有没有法律知识影响不大。这既不符合党章规定与宪法精神,也很难很好地适应法治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四是坚持依法办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正人必先正己,正己才能正人。中央怎么做,上层怎么做,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保障农村经济发展

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 工业B 2015年12期 37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保障农村经济发展 张永宁 中共庆阳市委党校,甘肃 庆阳 745000 摘要:农村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涉农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治意识逐步提高,依法治理环境明显改善,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 关键词:依法治国;农村;法治建设;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D422.6;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802(2015)12-0037-02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相对薄弱,面临的矛盾更为突出、任务尤为紧迫和艰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法治建设步入了新起点。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就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法律体系,为新常态下农村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1 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涉农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治意识逐步提高,依法治理环境明显改善,但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一些涉及投融资、土地使用、产业调整、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新常态、新形势的需要。在涉农法律制度中,一些规范农村市场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法、农业专业协会法以及农场法等重要法律尚未颁布,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无法可依。部分法律法规没有适时修改完善,已不能适应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是农村法治教育落后。农村法治教育是一个薄弱环节,虽然每年都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农村法制宣传和普法活动,但教育形式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教育内容与农村实际和群众生活联系不紧密,群众受益不大。加之,部分基层乡镇领导认识不充分,只注重政绩,不注重潜绩,认为法制宣传教育是“软任务”,消极应付,缺乏应有的主动性和长期性,导致法制宣传教育在农村的开展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仍有部分农民对法律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甚至胡搅蛮缠,信访不信法,甚至以身试法,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制宣传教育滞后。 三是农村法治意识淡薄。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向来以家庭和宗族为本,往往都以血缘、亲情为基石,讲人情,不讲法律。“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观念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农民对法律理解有限,义务意识在广大农民的心中占据了大量的空间,而对其权利的保护却知之甚少,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法律是用来统治他们的工具,对法律有很大的抵触心理。 四是农村执法监督不到位。农村基层干部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依法治农的观念淡漠,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矛盾激化,部分群众甚至以身试法。如对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的坑农骗农行为,对乱集资、乱收费和乱摊派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对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重大案件监督缺位、惩处不力,对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及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这种有法不依和司法腐败现象使农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发生了动摇。 2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 加快农村法治建设,改变农村法治薄弱的现状,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的基础。 一是加强普法教育,增强法治观念。普法教育是增强农村群众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推进依法治理的基础。为此,必须结合实际,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依法治国理念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更好地服务农村发展。在教育理念上要突出先进性。结合农村实际,以农村群众为主体,以关注民生、普法惠农为目的,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通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普法活动,真正把法律交给农民,使农民了解法律,运用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深入人心,让农民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关注转变,营造出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使依法办事成为人们的行动自觉,使法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武器。在教育形式上要突出多样性。积极利用村级服务中心的法律图书屋、法制宣传栏、新闻媒体、法制文艺等平台,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治文艺汇演、创作法治文化产品等多种形式进行法治宣传,让农民对普法宣传效果看得见、摸的着、记得住,使广大农村群众在喜闻乐见的文化氛围中受到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熏陶。在教育内容上要突出针对性。选择实用的教育内容和范围,尽量与农民的实际生活结合起来,注重选择农民身边与农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针对农民在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需求进行培训。把事关农民切实利益的《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法律素质有较大提高,真正使群众知法懂法、学法用法,依法律己、依法维权。 二是强化立法机制,健全法治体系。建立和谐法治新农村,必须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法治体系。要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健全慈善救济、优抚福利、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救助机制,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就业、就医和子女就学资助等制度,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利益驱动而形成的不稳定因素,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完善农村治安综合治理机制。针对农村纠纷主体多元化、客体复杂化、规模扩大化这一难题,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出发,探索人民调解的新途径、新机制、新办法,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健全县乡村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村村普遍设立人民调解庭,有效地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筑牢安全维稳第一道防线。要健全农村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统筹推进与农村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工作,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三是优化法治环境,增强法律权威。农村法治建设不仅需要良好的制度,更需要制度运行所需要的良好环境。要科学设置执法机构。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理顺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科学界定职权范围,逐步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笔记

学习笔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是什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后者已为前者的研究、发展、创新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沿着这条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中国一定会形成一套不同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承载着中国自己话语体系的法治理论。 其内容就是什么? 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学理论界承担着重要职责。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为中国法治理论建设的基础性、根本性问题定下了总基调: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法学理论界要以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积极推进中国法学理论创新,破解中国的法学理论难题,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与模式,争取早日形成一整套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 第一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一、依法治国就是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与重要保障,就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与国家长治久安。 二、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与执政水平,必须全面依法治国。 三、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成就的总结:民主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积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建设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发展,党内民主更加广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全面展开,爱国统一战线巩固发展,民族宗教工作创新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权力运行制约与监督体系建设有效实施。 四、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就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党与

关于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力度,农村基层民主、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制度等到大力推进,尤其是今年实施的“民主议政日”、“四日合一”等制度和措施,进一步确保了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根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部署,笔者对大信镇各村庄进行了走访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真实状况,分析存在问题的成因及对策。 多年来,经过大信镇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对大信镇的新农村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调研中看到,我镇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仍然存在着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相适应的地方。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的可喜进展 从调研的情况看,我镇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通过几年来的努力,全面加强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村干部及广大村民的民主法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民主法治建设,带动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 (一)民主选举在农村基层普遍开展,村民的民主意识日趋成熟。一是民主选举产生村党支部。各村均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实行“两推一选”办法,选举产生村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全镇95%的村党支部都能顺利完成换届选举任务。二是海选产生村民委员会。各村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规定,实行无记名选举的办法选举村委会。在选举村委会过程中,坚持选举程序公开、选举办法公开、选举结果公开,最大程度地保障选举的民主性,切实维护选民的合法权益,全镇村委会选举村民参选率达98%以上。这种直接的民主选举,标志着村民民主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二)民主决策在农村基层普遍得到贯彻,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明显增强。实行民主决策,是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从调查走访的情况来看,全镇32个村庄,普遍实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也比较规范。村里重大的村务,一般都实行“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程序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如村建设规划、经济发展、道路水利等公益事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 法治素养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而非长官意志之治。领导干部首先应当树立规则性法治素养。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搜集整理的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文章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规则性思维 法治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而非长官意志之治。领导干部首先应当树立规则性思维。规则性思维的基本要义可以概括为先立规矩后办事,立好规矩再办事。 先立规矩后办事要求重点处理好两方面关系:一是在法和政策的关系上,以法为重。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治国理政所依之法主要是指狭义的法律,而非法规、规章,更不是政策。应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尽快实现法规、规章的升级换代。即使立法条件不成熟,也应尽可能提高制度层次,减少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空间。当然,法治社会的规则并非只有法律。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时,也要建章立制,用制度管人、管事、管资产,不能主要依靠会议决定、批示、指示办事,不能动辄特事特办。二是在立法和改革的关系上,立法先行。实践表明我国过去奉行的“先实践探索后立法”的发展模式不可持续,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立好规矩再办事强调的是规矩的质量。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其实,有规矩也不一定成方圆。治国理政,光有规矩、仅有法可依是远远不够的。规则性思维不仅要求先立规矩、有法可依,更强调规则可遵循、法律可依,也就是说法律和规则要求人们做的必须是其能够做的,必须让人们对法律和规则先心“服”后行“从”。法律和规则不是越严越好。而要达此目的,必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得法律制度具备公开、明确、稳定、可预期、无内在矛盾、可遵循、具有同一性等品质。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素养:合法性思维 法治意味着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接受、服从法律的统治。对于公权力而言,法定职责必须为,否则构成不作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否则构成乱作为。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合法性思维,凡事都应事先问一下“这合法吗?”或者“这有法律依据吗?”与之不同的是,对于老百姓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因此,老百姓只需问“这违法吗?” 合法性思维首先要求合乎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不同,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当法律文本规定不一致时,应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确定应当依据或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要找准、用准法律依据,既要杜绝“黑头的不如红头的、红头的不如白头的”现象,也要避免根据个人喜好或利益选择性适用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统一与尊严。 其次,合法性思维要求领导干部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时,根据法律的原则、法治的精神去填补法律漏洞、解释适用法律,既不能为所欲为,也不能恣意解释、适用法律,“打擦边球”、“搞变通”等应当尽力避免。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绕开具体规定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最后,合法性思维要求正确对待“坏法”。“坏法”的存在在所难免,在我国当下立法质量总体不高的情况下更是如此。问题是,领导干部能不能以法律法规“不好”为由拒绝执行?与明目张胆违法违规不同,以法为“坏法”为由拒不遵守、执行的现象,在我国的实践中比较常见,且容易为人们宽宥。其实,这恰恰是值得警惕的。对领导干部来说,这一思维模式与中国传统的德治、人治思维更为接近,有时会更有利于眼前问题的解决,因而更具诱惑力。但问题是,一般的领导干部是不是“好法”或“坏法”的最佳判断者?一旦允许随意突破一条“坏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尤其是边远村组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利用春节前后农民工大量返乡之际,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县委十五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党委、政府具体组织,坚持贴近边远乡村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以农民群众为主体,以法制教育为载体,以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为目的,深入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进一步增强农民群众的学法、知法、守法意识,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二、工作任务 1、调查摸底,因村施教。要深入基层,走村串户,特别要注重到边远村组实地调查,掌握民情、民愿、民意,结合前期百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具体情况和村情人员结构状况,主要把握“三个重点”:一是重点村组(社区)。历年来的老信访村、大姓居众的宗姓村和社会治安乱点村以及有各类矿产资源开采,流动人口较多的村组;二是重点人群。着重掌握近三年的“两劳”释放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和流入

的外地社会闲散人员;三是重点年龄层次。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为主,兼顾青少年,尤其是辍学在家的未成年人。通过具体研究分析,制订出结合各村实际具有操作性的法制教育方案,务求实效,确保农民群众普遍接受一次法律法规教育。 2、突出重点,因人施教。要针对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抓好分类、分层教育。分类教育就是要抓好基层乡镇工作人员和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特别要重点突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提高其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自律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堵住普法教育在实施者层面上的漏洞,从根本上打牢农村法制建设主体队伍的依法行政意识。分层教育就是要抓住村组干部、农民群众和青少年三个层次的教育重点。一是村组干部的法制教育要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要将“两委”班子、村治保、调解人员、村治安中心户长等基层干部培养成“法制教育辅导员”、“普法宣传员”,增强农村干部依法治村意识;二是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重点是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农民群众既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能调动其依法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三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通过宣讲有关法律的基本常识,使他们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对辍学的未成年人,以家庭为主,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最新篇)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的调查报告 一、我乡农村当前法治工作的现状 1、对农村法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存在偏差。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群众越来越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并以钱作为看问题、办事情、论实绩的标准,因此,农民对依法办事及农村法治工作的认识大大减少,而村民委员会借口抓经济工作是硬指标,对农村法治工作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认为组织农民学法是增加农民负担,而且农村中的老人因年纪大且没文化,对法律法治搞不懂、听不进、没法用。作为村民委员会,忽视了农村法治工作对以法治村及提高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 2、农村法治工作三无现象依然存在。 所谓三无是指农村无专职依法治理工作队伍、无专门的工作手段、无专项活动经费,农村法治基本流于形式,大多数村普遍存在简单、陈旧的宣传手段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法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3、农村法治存在的难点。 一是集中村民学习难。主要是居住分散,外出务工人员多,在家大多是不识字的老人,在时间、地点上无法统一,若分小组分散学习、人员太少,所以很难集中组织学习。

二是农村中法治骨干难找。农村的村社干部文化水平低,对他们的法律培训又少,他们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不多,让他们给村社讲解法治,也只能念念法律条款,所以学习法律的效果不明显。 三是难抓到点子。村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学法基本上处于被动,大多数村民只有遇到纠纷才去了解法律。 四是认同度不高。一些村民认为,在农村抓法治是搞形式,导致权大法的认识存在,个别村民遇到涉法问题时,习惯于求助家族势力,找关系,托熟人解决,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村民学法的积极性。 4、农村依法治理基本保障有待及时落实,依法治理力度不强。 目前,我乡没有司法助理员,有阵地无人员的现象长期存在,给开展依法治理工作造成不便。 二、我乡农村法治工作难开展的原因 1、法治观念上重视不够,认识不清。一是村民法纪观念淡薄,工作难以开展,上面只停留在口头上,行动上不重视,村里干部不会主动搞,个别村干部认为村民越懂法,工作越被动,因此对依法治理工作应付了事。 2、对法治工作责任不明确。区、乡的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健全,但到了村一级就无人接招,农村依法治理工作就成了无人管事的工作,责任不明确的现象较为突出。 3、开展法治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硬。首先,上级缺乏对农村依法治理工作的分析研究,形式过多,活动开展较少,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三、我乡农村法治工作的对策

关于新时代某市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4986072.html, 关于新时代某市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 作者:李何斌 来源:《商情》2019年第28期 【摘要】党的十九大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新时代某市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也有一些不足。因此,必须下定决心,大力推进,努力向着全面依法治市的目标稳步迈进。 【关键词】新时代 ;某市 ;法治建设 法治是治国安邦之基。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对依法治国做出总体部署,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科学指南。深入推进某市法治建设,是某市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谱写新时代法治中国的某市篇章的必答题。如何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是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结合自己对某市法治建设的思考,笔者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坚定信心,某市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2012年,某市以“法治先进城市”创建活动为抓手,开启了某市法治建设的伟大征程。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某市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绩,初步实现了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平正义、法律保障有力、监督体系健全、社会依法治理的目标。在法治建设领域,某市斩获了多项国字号、省字号荣誉,某市的一个县荣获“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县(市、区)”,某市连续4年荣获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市,市委政法委等6个单位荣获全省“六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先进单位,打造了普法依法治理品牌。某市法治建设的实践成就,为新时代某市法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提振了砥砺前行的信心。 二、保持虚心,某市法治建设存在短板和不足 某市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重大进展和不殊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必须解决的短板和不 足。一是全民法治素养不高,全民法治信仰远未树立。法治意识还没有广泛、牢固地树立起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不强,人治的思想仍比较浓厚。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依法行政能力有待提升,法治政府建设任重道远。各级党政领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还不高,通过行政手段来推动工作落实过度依赖较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力量不足、执法能力还不适应法治政府的要求。三是公正司法体制机制有待完善,司法公信力有待提高。政法机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司法权威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执行难问题还没有很好解决,“空调白判”大量存在,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基层政法单位警力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司法人员不堪重负。

西方现代管理思想对中国当代管理启示(精)

西方现代管理思想对中国当代管理启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伴随着西方社会的战后复兴和生产力的高速发展,管理教育和管理研究的高速发展,西方管理思想进入到了一个新的时期即现代管理理论时期。这一时期内,西方管理思想学术界所呈现的最大特点就是学派林立,百家争鸣。管理过程学派,社会系统学派,决策理论学派,系统管理学派,权变理论学派,经验主义学派,经理角色学派,管理科学学派等等无数的管理理论学派都在这一时期内崭露头角。西方现代管理理论是西方近代所有管理理论的综合,是一个知识体系,也是一个学科群。纵观各个管理学派,其各有所长,智慧闪烁。然而回过头来,众所周知,我国的管理理论还处于一个以学习为主的阶段,我们甚至还没有一个自创的管理理论体系。这样,集西方古今管理理论思想大成的西方现代管理理论就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的,并且能够给予我国当代管理以许多启示的。向西方现代管理理论学习,取其糟粕,取其精华,是建立我们自创的管理理论体系的一个很好的手段,也是我国当代管理学者的重要任务。 西方现代管理理论时期内,虽然学派繁杂,但经过思考分析,不难寻求其共性,可以概括如下: 1.强调系统化。就是运用系统思想和系统分析方法来指导管理的实践活动。 2.重视人的因素。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尽最大的可能满足人们需要,以保证组织中 全体成员其心协力地未完成组织目标而自觉作出贡献。 3.更视“非正式组织”的作用,即注意“非正式组织”在正式组织中的作用, 就是在不违背组织原则的前提下,发挥非正式群体在组织中的积极作用,从 而有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 4.广泛地运用先进的管理理论与方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迅速

提高,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方法在管理中的应用越来越重要。所以,各级主管 人员必须利用现代的科学技术与方法,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5.加强信息工作。必须利用现代技术,建亿信息系统,以便有效、及时、准确 地传递信息和使用信息,促进管理的现代化。 6.把“效率”和“效果”结合起来。要把效率和效果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使 管理的目的体现在效率和效果之中,也即通常所说的绩效。 7.重视理论联系实际。重视管理学在理论上的研究和发展,进行管理实践,并 善于把实践归纳总结,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并在实践中创造出新的方法,形 成新的理论,促进管理学的发展。 8.强调“预见”能力。社会是迅速发展的,客观环境在不断变化,这就要求人 们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预测,进行前馈控制,从而保证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9.强调不断创新。要积极改革,不断创新。管理意味着创新,就是在保证“惯 性运行”的状态下,不满足现状,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进行变革,从而使组 织更加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 如果将以上几点共性再加以概括的话,西方现代管理理论所强调的就是科学,系统,权变。结合我国管理实际考虑,我国现今的管理形式还停留在较为原始的阶段,管理者的决策大多缺乏远见并有失科学,对于企业和组织的成员管理者所使用的还多为简单的压力式鞭策与物质激励相结合的方法,缺乏人性化,对于管理理论的应用较为单一,都是我国现阶段管理的缺陷。西方现代管理思想的精华即科学,系统,权变教会我们:

依法治校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最新资料推荐------------------------------------------------------ 依法治校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依法治校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刘瑾 2008 年 5 月)涞水二中依法治校培训依法治校作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学校发展的价值取向和必然选择,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维护学校秩序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这既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教育发展的必然。 学校应当把依法治校作为办学的基本理念,作为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目标,贯彻落实到学校的各项工作中去,努力创造充分体现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 第一个问题关于学校法人的基本概念一、什么是学校法人法人(法律意义上的人)是民法上相对于自然人,对民事活动主体(社会组织)人格化的统称。 我国《民法通则》第 36 条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学校作为社会组织,在民事关系中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看它是否具备《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 37 条规定: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 1 / 3

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者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取得法人资格,除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教育法》规定的学校设置条件。 《教育法》第 26 条规定: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要具备法人资格,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要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 我国《教育法》第31 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同时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18 条规定,民办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还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人登记,而是一种程序上的登记)。 由此,我们得出结论: 独立设置的学校一般具有法人资格。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管理学习题及答案第二章现代管理理论

第二章现代管理理论一名词解释 1 差别计件工资制 2 霍桑实验 3 非正式组织 二判断题 1泰罗被称为“科学管理之父”。() 2 泰罗对管理理论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他对管理职能的划分和管理原则的归纳上。() 3 决策理论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赫兹伯格。() 4决策理论学派把较多的精力放在建立某些问题的数学模型及精致的计算上。() 5 系统管理学派认为,系统在一定的环境中生存,与环境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 三单选题 1 作为总经理,你如何处理公司中存在的非正式组织?() A在全公司大会上严厉批评,要求不得继续活动 B听之任之 C提供适宜的环境,鼓励其发展 D加以引导使之活动与公司目标一致 2 “一件预计可能会出错的事情,往往一定会出错。一件事情出错,其他事情也跟着出错。”这样的话揭示了()。 A决策的制定与实施一定要有果断且富有信心,否则就很难实现 B制定计划应树立起权变的意识,问题出现时应立即制定出相应的应变计划 C应变计划的制定是计划工作的一部分内容,应在计划过程中及早予以考虑,不能等到出现问题时再仓促应对 D要注意分析事物之间的关联性,以期得到正确的结论 3 泰罗对管理理论的最大贡献是() A创建管理理论B进行了动作研究 C提出了科学管理理论,使管理发展成一门系统化的科学学科 D使美国的工厂生产效率大幅度上升

4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股份制企业,主要开展装饰装修设计业务,但由于业务限制至今没有招聘员工。请问下述对该公司的判断哪一个正确?() A目前是一个非正式组织 B是一个正式组织,但公司内不会有非正式组织 C是一个正式组织,同时公司内也可能有非正式组织 D是一个正式组织,同时公司内肯定有非正式组织 5 按照法约尔的观点,企业的基本活动有几项?() A3项B4项C5项D6项 6 强调管理教育的重要性,认为可以通过教育会使人学会管理并提高管理水平的是下面4位管理学家中的哪一位?() A韦伯B法约尔C吉尔布雷斯D德鲁克 7 马克斯·韦伯的主要贡献是什么?() A提出了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B提出了集权与分权的概念 C提出了工资定额与标准化D提出了社会协作系统 8 通过霍桑实验,梅奥阐述了以下哪种学派的观点?() A行为科学学派B社会技术系统学派 C人际关系学说D系统管理学派 9 以下关于霍桑实验的说法正确的是() A美国着名教授霍桑做的一次试验 B美国着名教授在霍桑实验室做的一次试验 C美国着名教授在霍桑工厂做的一次试验 D美国着名教授在霍桑镇做的一次试验 四简答题 1 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主要包括哪几方面? 2 简述法约尔一般管理的14项原则。 3 决策理论学派有哪些主要观点? 4 权变管理学派有哪些主要观点?

依法治国背景下提升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探析

依法治国背景下提升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探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依法治国进行了前所未有的顶层设计。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部署,取决于法治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更取决于党员干部的法律素质能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法律素质,有益于党员干部明晰权利与义务的界限、党纪与法律的关系,有助于党员干部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履行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的法律素质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环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保障。 标签:党员干部;法律素质;必要性;措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明确提出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1〕。这一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党员干部素质能力提出的新要求。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广大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提高已被提上议事日程,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战略目标之一。 一、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内涵 党员干部法律素质,是指党员干部在接受法律教育过程中的认知力以及在实践法律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能力与素养。概括之,即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法律素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党员干部学习、掌握必要法律知识的能力。即对法律概念、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关系等内涵与外延的掌握以及具有比一般公民较强的法律敏锐性和鉴别力。其二,党员干部树立必需的法律观念。这些法律观念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自由平等观念、公平正义观念、权利义务观念、法律至上观念、法制统一观念等。其三,党员干部养成法治思维方式。就是要求党员干部按照法治的观念和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它要求党员干部崇尚法治、尊重法律,严格守法、秉承程序、自觉将法律付诸实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依法办事,能够自觉的维护法律的权威。领导干部是否具有法治思维,直接关系到权力能否得到正确行使,直接影响到依法治国的成效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提升党员干部法律素质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2〕由此可见,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关键在党。中国共产党自身法治化水平的高低,对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党不断提高法治化水平,建设法治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才能充分发挥党在法治建

农村加强法治建设重要性的几点思考

农村加强法治建设重要性的几点思考 法治建设就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按照平等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大力普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宪法确认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我国是农业大国,13亿人口中,9亿多是农民,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加强农村法治,在依法治国方略中处于特殊地位。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要使农村成为我国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就必须重视法律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依法治国法制建设 一、农村地区现阶段的法律状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法治建设有了很大进展,已制定和颁布了10多部农业方面的法律、4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340多部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经过四个“五年普法”教育,农村的执法工作和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建设也有了一定的加强。但是农村法治建设尚不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离依法治国,在农村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治建设的呼声越来越高。现阶段农民的法律知识非常匮乏。有些在我们看来是常识性的法律知识农民却不理解,在他们看来,在农村地区,道德规范往往起决定性作用。他们很少接触法律,有些农民甚至从没有与法律打过交道,这是农民的生活环境及地域环境有很大关系的。这些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不能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伟大工程。 经过我国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法律意识用所提高,但是真正到具体的问题法律意识不强。首先,有的农村地区法治状况很不乐观,法治现状亟须改善。出现了许多令人很难想象的情况。湖北某村的村干部郑某,把赌场设在了村委会办公室,而他竟理直气壮地对记者解释道:“夏天家里热,办公室里有空调。”;安徽一位农民,在屡次要债未果后,竟带人冲进债务人家中,将其家中洗劫一空;重庆某村一名男青年,因为触犯“家法”,竟被其父亲活活打死;陕西省洛川县某村居委会竟然为一男子开了一份“休妻证明”。其次,农村各类案件的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拿石家庄举例,2008年,全市各类案件中有80%出自农村地区。农村地区成为各类案件频发的“重灾区”,我国农村的发案率之高可见一斑。再次,农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十分匮乏,农民“不学法”、“不懂法”、“不用法”,甚至“不信法”,他们对“族规”,“村法”的依赖度明显高于法律法规。由于农村一般地域狭小,人口流动性不强,基本上属于“熟人社会”,农民处理已发案件的方法往往是“方便快捷”的“私了”。这无疑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和隐患。这类事件在农村地区绝非鲜见,农村的法治状况为何如此落后,又有什么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二、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

农村法制教育讲稿

农村法制教育讲稿 第一个问题:农村普法教育的基本形式 农村普法教育应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运用农村的各种宣传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村民学法用法,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根据多年的普法教育实践,可以采用的农村普法教育形式主要有: 1、建立村民普法学校,开展经常性的普法教育。以农村党员活动室为阵地,建立村民普法学校,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村组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利用农闲季节、阴雨天气和晚间组织村民听取法律知识讲座。 2、在村民群众生产生活必经之地或平时人员集中之地建立农村普法宣传专栏或版报,明确专人负责,定期刊出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3、开展法制广播宣传,把法律知识录制成磁带,通过村里的广播定期向群众播放。 4、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网点和村里的闭路电视开展专题性的普法宣传。 5、利用“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六一”儿童节、“十一”国庆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节日和当地的民族节日集会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既能大造普法宣传的声势,又能扩大普法宣传的覆盖面。

6、组织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可先编印一些简易的法制宣传单、学法小册子、农村普法百条等,开展送法到户活动,达到户均一册以上,使村民学法有教材。 7、以村为单位开展村民学法用法,遵纪守法光荣户或星级文明户等的评比活动,村委会也可组织与农户签订遵纪守法责任书,建立村民学法用法档案等以此来促进村民自觉学法用法。 第二个问题:农村普法教育的主要内容 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去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特别是关于农村承包经营,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的同时,结合农村实际学习宣传与农民朋友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 如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人身自由权利为例,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均受法律保护。在一些农村非法拘禁、捆绑、关押他人,非法侵入他人房屋、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微的要受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按《刑法》制裁。这里还有一案例,讲的是某县县委派出工作组到某乡李家村进行村级班子换届选举工作。村民刘某等4人出于个人目的,为阻挠工作

关于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提案

关于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提案 一、现状与分析 营造良好的农村法制环境,既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也是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持续进行的迫切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因此运用法律思维、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尤为重要。多年来,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已经有了明显增强,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和参与农村民主管理的意识也进一步提高,但是,现阶段我国农村法制环境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传统的思想深植,造成畏惧“法律”和“诉讼”解决问题模式。一方面畏惧对他们来说繁琐的程度,一方面畏惧是否能得到公正性以及因诉讼带来的费用。一般个人权力受到侵害的时候选择息事宁人,实在无法忍受的,选择暴力解决。没有用法律武器维权的习惯与想法,认为“打官司”是不普通老百姓的事。 二是部分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淡薄,乡村干部普遍缺乏法律知识,依法办事意识较淡薄,习惯用行政命令方式处理农村事务,村民受传统“人治”思想观念影响,大多对法律缺乏信仰,对法律的权威意识淡漠,相信人大于法、权大于法、情大于法。

三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间纠纷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如征地拆迁补偿、外出务工人员婚姻家庭纠纷、各类劳务纠纷等。当感觉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去解决,或者出于自身利益原因,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不信法问题比较突出,法治意识淡薄。 二、建议与对策 农村法治建设的加强离不开多方力量的共同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司法建设、提高农村法律服务质量,有效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开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农村普法宣传。充分利用乡村文化广场、农贸市场、学校等宣传专栏,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宣传,在广播电视媒体中开设专栏、发布公益广告、设立咨询热线等,多途径宣传法律知识,充分发挥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的作用。针对农村实际,采用群众易于理解、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教育,重点筛选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是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加快培养法治人才,将法治人才培养放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位置,培养一些懂法律的村干部;加大对普法骨干的培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队伍素质;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法治教育和培训,切实增强乡村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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