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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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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43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36—2006,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8、4.2.7、4.4.1、10.1.1、10.2.1、11.4.1、14.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5月18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基本规定、道路检测评价、路基养护、路面养护、人行道养护、掘路修复、道路附属设施的养护、养护状况的评定、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养护作业安全防护。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路面使用性能检测评价;

2 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养护技术要求;

3 养护作业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厂西门路2号邮政编码:100097)

本规范参编单位: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沈阳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西安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太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主要起草人员:杨树丛任明星赵晓光商国平高金礽任辉王德信叶蓁罗时柳董宝柱陈进篪张新天张列学白晓瑾陈祖勋

1 总则

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的养护工作,保持道路设施的功能,统一技术标准、提高城镇道路的服务水平,保证道路完好和安全运行,使城镇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城镇道路的养护。城镇道路中的桥梁养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的规定。

1.0.3 城镇道路的养护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符号、代号

2.1 符号

2.1.1 城镇道路养状况的评定指标和符号:2.2代号(略)

3 基本规定

3.0.1 城镇道路的养护应包括道路设施的检测评定、养护工程和档案资料。道路设施应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基、停车场、广场、分隔带及其他附属设施。3.0.2 城镇道路应根据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类别和技术状况进行养护和评价。

3.0.3 根据各类道路在城镇中的重要性,宜将城镇道路分为下列三个养护等级:Ⅰ等养护的城镇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支路中的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

Ⅱ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次干路及支路中的商业街道、步行街、区间联络线、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

Ⅲ等养护的城镇道路:支路、社区及工业区的连接主次干路的支路。

3.0.4 城镇道路的技术状况评价应分为四级:A——优级、B——良好、C——合格、D——不合格。

3.0.5 城镇道路应根据不同的技术状况进行预防性养护工作,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恢复磨耗层的功能、提高抗滑能力、早期出现的裂缝处理等。

3.0.6 城镇道路养护工程应根据其工程性质、技术状况、工程规模、工程量等内容分为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和改扩建工程四类。并可按下列规定划分:1 保养小修——为保持道路功能和设施完好所进行的日常保养。对路面轻微损坏的零星修补,其工程数量不宜大于400m2。

2 中修工程——对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维修工程。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况,其工程数量宜大于400m2,且不宜超过8000m2。

3 大修工程——对道路的较大损坏进行的全面综合维修、加固,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进行局部改善以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工程,其工程数量宜大于8000m2或含基础施工的工程宜大于5000m2。

4 改扩建工程——对道路及其设施不适应交通量及载重要求而需要提高技术等级和提高通行能力的工程。

3.0.7 人行道的改扩建工程,应设置道路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要求。

3.0.8 城镇道路的掘路开挖断面严禁上窄下宽。道路结构修复时应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

3.0.9 城镇快速路的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的养护维修作业应以机械化施工为主。

2 快速路的养护管理部门应备有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及设备,保证快速清除事故车辆、路障、冰雪,恢复道路畅通。

3 快速路上的声屏障、防眩、防撞、隔离、诱导等设施出现破损、缺失应立即维修、补齐。

3.0.10 城镇道路的养护应按养护里程配备养护设备、检测设备及专业养护技术人员。

3.0.11 城镇道路养护单位应建立养护技术档案,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城镇道路应以每条道路为单位建立档案。

2 养护技术档案应包括道路的基本技术数据,各类施工技术文件,巡检、年检的检测资料和图片等。

3 城镇道路养护单位宜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宜建立城镇道路养护管理系统。

4 道路检测、评价和养护对策

4.1 一般规定

4.1.1 对使用中的城镇道路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和评价,及时掌握道路的技术状况,并应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

4.1.2 城镇道路的检测应根据其内容、周期分为经常性巡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评价。

4.1.3 城镇道路检测和评价的对象应包括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和砌块路面等类型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及沥青类、水泥类和石材类等铺装类型的人行道。

4.1.4 城镇道路的检测和评价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记录道路当前状况;

2 了解车辆和交通量的改变给设施运行带来的影响;

3 跟踪结构与材料的使用性能变化;

4 对道路检测结果进行评价;

5 将评价结果提供给养护、设计部门。

4.1.5 城镇道路的技术状况应根据检测和评价结果按本规范第4.5节的规定划分等级。

4.2 经常性巡查

4.2.1 经常性巡查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道路管理人员或养护技术人员负责。

4.2.2 经常性巡查应对结构变化、道路施工作业情况、各种标志及其附属设施等状况进行检查。

4.2.3 经常性巡查宜以目测为主,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1现场填写城镇道路巡查表。

4.2.4 经常性巡查应按道路类别、级别、养护等级分别制定巡查周期。Ⅰ等养护的道路宜每日一巡,Ⅱ等养护的道路宜二日一巡,Ⅲ等养护的道路宜三日一巡。经常性巡查记录应定期整理归档,并提出处理意见。

4.2.5 巡查过程中发现设施明显损坏,影响车辆和人行安全,应及时采取相应养护措施,特殊情况可设专人看护,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中表A-2填写设施损坏通知单。

4.2.6 经常性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路面及附属设施外观完好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沉陷、坑槽、拥包、车辙、松散、搓板、翻浆、错台、检查井框与路面高差、剥落、啃边、缺失、破损、淤塞等损坏;

2)检查井盖、雨水箅完好情况;

3)积水情况。

2 路基沉陷、变形、破损等。

3 检查在道路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对道路设施的影响。

4 其他损坏及不正常现象。

4.2.7 在经常性巡查中,当发现道路沉陷、空洞或大于100mm的错台以及井盖、雨水口箅子丢失等影响道路安全运营情况时,第一发现人应按应急预案处置,立即上报、设置围挡,并应在现场监视。

4.3 定期检测

4.3.1 定期检测可分为常规检测和结构强度检测。常规检测应每年一次。结构强度检测,快速路、主干路宜2~3年一次,次干路、支路宜3~4年一次。

4.3.2 常规检测应由专职道路养护技术人员负责。

4.3.3 常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照城镇道路资料卡的基本情况,现场校核城镇道路的基本数据,资料卡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中表B-1的规定;

2 检测损坏情况,判断损坏原因,确定养护范围和方案;

3 对难以判断损坏程度和原因的道路,提出进行特殊检测的建议。

4.3.4 常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车行道、人行道、广场铺装的平整度;

2 车行道、人行道、广场设施的病害与缺陷;

3 基础损坏状况;

4 附属设施损坏状况。

4.3.5 定期检测的评价单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的每二个相邻交叉口之间的路段应作为一个单元,交叉口本身宜作为一个单元;当二个相邻交叉口之间的路段大于500m时,每200~500m作为一个单元,不足200m的按一个单元计。

2 每条道路应选择若干个单元进行检测和评价,应以所选单元的使用性能的平均状况代表该条道路路面的使用性能。当一条道路中各单元的使用性能状况差异大于两个技术等级时,则应逐个单元进行检测和评价。

3 历次检测和评价所选取的单元应保持相对固定。

4.3.6 定期检测可采用下列仪器设备:

1 平整度的检测宜采用激光平整度仪等检测设备;次干路、支路可采用平整度仪或3m直尺等常规检测设备。

2 路面损坏的检测宜采用路况摄像仪等检测设备;次干路、支路可采用常规方法量测。

4.3.7 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人行道路面的损坏类型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 的规定,并应分别按本规范附录D和附录E填写损坏单项扣分表和路面损坏调查表。

4.3.8 根据定期检测的结果,应按本规范4.5节进行道路评价和定级。

4.3.9 定期检测的情况记录、评价及对养护维修措施的建议,应及时整理、归档、上报。

4.3.10 结构强度检测应由专业单位承担,并应由具有城镇道路养护、管理、设计、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检测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城镇道路专业工作经

验。

4.3.11 结构强度检测应以路表回弹弯沉值表示。检测设备宜采用落锤式弯沉仪、贝克曼梁等检测设备。

4.3.12 城镇快速路、主干路应进行路面抗滑性能检测,并以粗糙度表示,检测设备可选用锁轮拖车或摆式仪等。

4.4 特殊检测

4.4.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检测:

1 道路大修、进行改扩建时;

2 道路发生不明原因的沉陷、开裂、冒水;

3 在道路下进行管涵顶进、降水作业、隧道开挖等工程施工期间;

4 道路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

4.4.2 特殊检测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测负责人应符合本规范第4.3.10条的要求。

4.4.3 特殊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收集道路的设计和竣工资料;历年养护、检测评价资料;材料和特殊工艺技术、交通量统计等资料;

2 检测道路结构强度;

3 调查道路沉陷原因,检测道路空洞等;

4 对道路结构整体性能、功能状况进行评价。

4.5 路面技术状况评价

4.5.1 评价内容和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沥青路面技术状况评价内容应包括路面行驶质量、路面损坏状况、路面结构强度、路面抗滑能力和综合评价,相应的评价指标为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路面状况指数(PCI)、路表回弹弯沉值、抗滑系数(BPN或SFC)和综合评价指数(PQI)。沥青路面技术状况评价体系如图4.5.1-1所示。(略)

2 水泥路面技术状况评价内容应包括路面行驶质量、路面损坏状况和综合评价,相应的评价指标为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路面状况指数(PCI)和综合评价指数(PQI)。水泥路面技术状况评价体系如图4.5.1-2所示。

3 人行道铺装技术状况评价内容应包括平整度评价和损坏状况评价,相应的评价指标为人行道质量指数(FQI)和人行道状况指数(FCI)。

4.5.2 路面行驶质量和人行道铺装质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和人行道质量指数(FQI)应采用下式计算:

RQI或FQI=4.98-0.34×IRI (4.5.2)

式中 IRI——国际平整度指数。

RQI或FQI的数值范围为0~5。如果计算值为负值,则RQI或FQI取为0。

2 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行驶质量评价应根据RQI、IRI或平整度标准差(口),将城镇道路路面行驶质量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相应的评价标准应符合表

4.5.2-1的规定。

3 人行道铺装平整度评价应根据FQI、IRI或平整度标准差(口),将人行道质量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相应的评价标准应符合表4.5.2-2的规定。

4.5.3 路面损坏状况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损坏状况的评价指标应以路面状况指数(PCI)表示,PCI 应按下式计算:式中 PCI——路面状况指数,数值范围为0~100。如出现负值,则PCI取为0;

n——单类损坏类型数,对沥青路面,n取值为4,分别对应裂缝类、变形类、松散类和其他类;对水泥路面,n取值为4,分别对应裂缝类、接缝破坏类、表面破坏类和其他类;

m——某单类损坏所包含的单项损坏类型数,对沥青路面的裂缝类损坏,m取值为3,分别对应线裂、网裂和碎裂;其他单类损坏所包含的单项损坏类型数根据损坏类型表依此类推;

DPij——第i单类损坏中的第j单项损坏类型的单项扣分值,具体数值根据损坏密度,由损坏单项扣分表中的值内插求得;

ωij——第i单类损坏中的第j单项损坏类型的权重,其值与该单项损坏扣分值和该单类损坏所包含的所有单项损坏扣分值总和之比或与该单类损坏扣分值和所有单类损坏扣分值总和之比有关,具体数值应按本规范附录F确定。

2 路面损坏状况评价标准应根据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将道路路面损坏状况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相应的评价标准应符合表4.5.3-1的规定。

3 人行道损坏状况评价指标应以人行道状况指数(FCI)表示,FCI应按下式计算:式中 FCI——人行道状况指数,数值范围为0~100。如出现负值,则FCI取为0;n——损坏类型总数,对人行道,n取值为3,分别对应裂缝、松动或变形和残缺三种损坏;

DPi——第i类损坏的单项扣分值,具体数值根据损坏密度,由损坏单项扣分表中的值内插求得;

ωi——第i类损坏的权重,其值与单项扣分值和所有单项扣分值总和之比有关,具体数值应根据本规范附录F确定。

4 人行道损坏状况评价标准应符合表4.5.3-2的规定。

5 沥青路面、水泥路面和人行道的PCI、FCI的具体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G、H的规定。

4.5.4 沥青路面结构强度评价应根据沥青路面路表回弹弯沉值,将不同基层类型和交通量等级的沥青路面结构强度分为足够、临界和不足三个等级。相应的评价标准应符合表4.5.4-1的规定,交通量等级划分标准应符合表4.5.4-2的规定。

5 路基养护

5.1 一般规定

5.1.1 城镇道路路基养护应包括路基结构、路肩、边坡、挡土墙、边沟、排水明

沟、截水沟等。

5.1.2 路基应保持稳定、密实、排水性能良好。

5.1.3 路基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肩应无坑槽、沉陷、积水、堆积物,边缘应直顺平整。

2 土质边坡应平整、坚实、稳定,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3 挡土墙及护坡应完好,泄水孔应畅通。

4 边沟、明沟、截水沟等排水设施坡度应顺适,无杂草,排水应畅通。

5 对翻浆路段应及时维护处理。

5.2 路基翻浆

5.2.1 对易发生翻浆的路段应加强预防性养护工作。雨季前,应检查整修路肩、边沟,补修路面碎裂和坑槽;雨季后应疏掏排水设施,修理边沟水毁;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积雪,填灌修补裂缝。

5.2.2 翻浆路段必须查明原因,对病害的范围、一般发生时间、气候变化、病害表面特征、路面结构、平时的养护情况等进行详细调查分析,作出记录,并应确定其治理方案。

5.2.3 处理翻浆可采取下列措施:

1 交通量小的路段或支路,可采取换土回填的措施。

2 钻孔灌注生石灰桩,或干拌碎石等其他措施。

3 设置砂桩,桩距和根数可根据翻浆的严重程度确定。

4 有翻浆迹象的路段,应采取以下措施:

1)在路肩上开挖横沟,及时排除表面积水,横沟间距宜为3~5m,沟宽宜为300~400mm,沟深应至路面基层以下,且应高于边沟沟底;

2)路面坑洼严重路段,应设横纵向相连的盲沟并与边沟相通,当受边沟高程等条件所限,不能利用边沟排水时,可设置渗水井;

3)挖补翻浆土基,可换填水稳定性良好的材料,压实后重铺路面。

5.3 路肩

5.3.1 路肩应平整、坚实。

5.3.2 路肩出现车辙、坑槽、路肩边缘积土,应及时处理。

5.3.3 路肩应有横坡,硬路肩横坡应大于路面横坡,土路肩横坡应大于路面横坡1%~2%。

5.3.4 对土质松散的路肩,可采取以下稳定措施:

1 采用石灰土或砾料石灰土稳定、硬化路肩;

2 撒铺石屑或其他粒料进行养护;

3 在路肩外侧,用块石或水泥混凝土预制块安砌护肩带,其最小宽度宜大于

350mm;

4 沿路面边缘安砌路缘石,其顶高与路边相同。

5.3.5 城镇道路的路肩宜改建成硬路肩。

5.4 边坡

5.4.1 边坡的坡面养护应保持设计的坡度,表面平顺、坚实。应经常观察路堑边坡的稳定情况,及时处理危岩,清除浮石。

5.4.2 边坡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出现冲沟、缺口、沉陷及塌落时应进行整修;

2 路堑边坡出现冲沟、裂缝时,应及时填塞捣实;如出现潜流涌水,应隔断水源,或采取其他措施将水引向路基以外。

5.4.3 边坡防护与加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防护应根据路基土质条件选用不同治理方法。可分为植被防护和坡面治理两类,亦可混合使用;

2 对植物易生长的边坡,可采用种草、铺草皮及植树等植被防护措施;

3 对陡边坡和风化严重的岩石边坡可采用抹面、喷浆、勾缝、灌浆、石砌边坡等坡面处理方法;

4 采用片(块)石、卵石及混凝土预制块等材料铺砌护坡,在坡面径流流速小于1.5m/s地段可采用干砌,其厚度宜大于250mm;坡面径流流速大于1.5m/s或有风浪地段应采用浆砌,其厚度宜大于350mm;

5 对岩石开裂并有坍塌危险的边坡,应采用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修筑;

6 对岩石挖方受雨水浸蚀出现剥落或崩塌不稳定的地方,可采用锚喷法加固。在加固范围应设置泄水孔,涌水地段应挖水平泄水沟;

7 对路堑或路堤边坡高差大,且受条件限制,坡度达不到土壤稳定要求的边坡,应修筑挡土墙。

5.4.4 边坡经加固后形成的护坡,应加强养护与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修理。5.4.5 对滑坡地段应加强观测,作好观测记录,分析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并应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 在滑坡体上方设置截水沟,滑塌范围内修建竖向(主沟)及斜向(支沟)排水沟;

2 当滑坡体位于地下水位充沛的地段时,应设置盲沟或截断水源;

3 修建抗衡坡体滑塌的挡土墙等构筑物。

5.5 挡土墙

5.5.1 挡土墙应定期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应及时去除挡土墙上的草木。

5.5.2 挡土墙应坚固、耐用、整齐和美观。

5.5.3 墙体及坡面出现裂缝或断缝,应先做稳定处理,再进行补缝。

5.5.4 挡土墙出现风化剥落时,应处置。

5.5.5 挡土墙的泄水孔应保持畅通。挡土墙出现严重渗水,应增设泄水孔或墙后排水设施。

5.5.6 挡土墙发生倾斜、凹凸、滑动及下沉时,应先消除侧压因素,再选择锚固法、套墙加固法或增建支撑墙等加固措施。

5.5.7 严重损坏的挡土墙,应将损坏部分拆除重建。

5.7 特殊土质路基

5.7.1 对盐渍土、湿陷性黄土、软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土质路基的养护,应因地制宜,做好保养小修。

5.7.2 盐渍土路基排水系统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出现坍塌、溶陷、路基发软、强度降低等病害,应采取下列防护及治理措施:

1 加密排水沟,沟底应保持0.5%~1%纵坡;对路基填土低、排水困难地段,应加宽加深边沟或在边沟外增设横向排水沟,其间距不宜大于500m,沟底应有向外倾斜2%~3%的横坡;

2 换填风积沙或矿料,其厚度不宜小于300mm;

3 打石灰桩或砂桩,深度应达冰冻线以下且呈梅花状排列,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5.7.3 湿陷性黄土路基出现的裂缝、剥落、沟槽、坍方、沉陷等病害,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加固措施治理:

1 减缓坡面,采取植被防护加固措施治理;

2 冲刷不严重的路段,可采用黏土掺拌铡草进行抹面,并应每隔300~400mm打入木楔;

3 雨雪量较大的地区,应对坡面进行加固防护,形成护坡;

4 路基出现坑穴,可采用灌砂、灌浆或挖开填塞孔道后夯实,且应事先导水或排水;

5 路肩出现坑凹,可采用砂、土混合料改善表层,或采取硬化措施;路肩未硬化地段,应每隔20~30m设盲沟一处,盲沟应与边坡急流槽相接。

5.7.4 软土路基的沉降、冻胀、弹软、沉陷、滑动等病害,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1 降低水位。当在路基两侧开挖沟渠的工程量不大时,可加深路堤两侧边沟;

2 反压护道。当路堤下沉,两侧或一侧隆起时,可采取在路堤两侧或一侧填筑适当高度与宽度的护道;

3 换土。将路堤病害处软土全部挖除,换填强度较高,透水性较好的砂砾石、碎石;

4 抛石挤淤。当软土液性指数大,层厚较薄,石料能沉至硬层处时,选用片(块)石块径不宜小于300mm。抛石自路堤中部开始,逐步向两侧展开,挤出淤泥应予清除;抛石至一定高度经碾压后,在其上铺设反滤层,再填土至路基原有高度;

5 侧向压缩。在路堤坡脚砌筑纵向结构,限制软土侧向挤出,可采用板桩、木排桩、钢筋混凝土桩及片石齿墙等;

6 除以上治理方法外,还可采用砂石垫层、石灰桩、砂桩、袋状砂井,塑料排水板以及土工织物滤垫等方法。

5.7.5 多年冻土路基的路堑边坡坍塌、路基不均匀沉陷、冻胀、翻浆、开裂、变形等病害,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防治措施:

1 应采取保护冻土的原则,除满足最小高度外,应另加500mm保护层。路基填方

高度不得小于1m;

2 养护材料应选用砂砾等非冻胀性材料;

3 应加强排水,保持路基干燥;

4 当受地形限制,路基填筑高度不够时,应铺筑保温隔离层;

5 防护构造物应选用耐冻融性材料。

6 沥青路面养护

6.1 一般规定

6.1.1 沥青路面必须进行经常性和预防性养护。当路面出现裂缝、松散、坑槽、拥包、啃边等病害时,应及时进行保养小修。

6.1.2 沥青混合料出厂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混合料外观应拌合均匀、色泽一致,无明显油团、花白或烧焦。

6.1.3 铺筑沥青混合料时,大气温度宜在10℃以上。低温施工时应有保证质量的相应技术措施;雨天时不得施工。

6.1.4 沥青路面铣刨、挖除的旧料宜再生利用。

6.1.5 沥青路面面层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进行修补。

6.1.6 当沥青路面摊铺面积大于500m2时,宜采用摊铺机铺筑。

6.1.7 沥青路面维修边线、纵横缝接茬宜使用机械切割。

6.1.8 采用铣刨机铣刨的路面,在修补前应将残料和粉尘清除干净。粘层油宜选择乳化沥青。

6.1.9 沥青路面小修、中修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3.2.2条的要求。

6.2 常见破损的维修

6.2.1 裂缝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缝宽在1Omm以内的,应采用热沥青灌缝,缝内潮湿时应采用乳化沥青灌缝;

2 缝宽在1Omm以上时,应采用细粒式热拌沥青混合料或乳化沥青混合料填缝。

6.2.2 坑槽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坑槽深度已达基层,应先处治基层,再修复面层;

2 在低温寒冷季节,可采用沥青冷补材料处治;

3 当采用热修补方法时,应先沿加热边线退回1OOmm,翻松被加热面层,喷洒乳化沥青,加入新的沥青混合料,整平压实;

4 修补的坑槽应为顺路方向的矩形,坑槽四壁不得松动且必须涂刷粘层油,槽深大于50mm时必须分层摊铺压实。

6.2.3 拥包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拥包峰谷高差不大于15mm时,可采用机械铣刨平整;

2 拥包峰谷高差大于15mm且面积大于2m2时,应采用铣刨机将拥包全部除去,并低于路表面至少30mm,清扫干净后,喷洒粘层油,并采用热沥青混合料重铺面层;

3 基础变形形成的拥包,应更换已变形的基层,再重铺面层。

6.2.4 沉陷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土基和基层已经密实稳定,可只修补面层;

2 土基或基层被破坏时,应先修补基层,再重铺面层;

3 桥涵台背填土沉降时,应先处理台背填土后再修补面层。正常沉降时,可直接加铺面层。

6.2.5 车辙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辙在15mm以上时,可采用铣刨机械清除;

2 当联结层损坏,应将损坏部位全部挖除,重新修补;

3 因基层局部下沉而造成的车辙,应先修补基层。

6.2.6 波浪(搓板)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波浪(搓板)的波峰与波谷高差起伏大于15mm时,应采用铣刨机削平;

2 当铣刨后的路面露出粗骨料或底面层时,应重铺面层,且厚度应大于30mm

3 当局部强度不足时,应先修补基层,再重铺面层。

6.2.7 麻面与松散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已成松散状态的面层,应将松散部分全部挖除,重铺面层,或按0.8~1.Okg /m2的用量喷洒沥青,撒布石屑或粗砂进行处治;

2 沥青面层因不贫油出现的轻微麻面,可在高温季节撒布适当的嵌缝料处治;

3 大面积麻面应喷洒沥青,并撒布适当粒径的嵌缝料处治;

4 城区可采用稀浆封层或微表处等方法维修。

6.2.8 泛油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微泛油的路段,可撒3~5mm粒径的石屑或粗砂处治;

2 较重泛油的路段,可先撒5~1Omm粒径的石屑采用压路机碾压。待稳定后,再撒3~5mm粒径的石屑或粗砂处治;

3 严重泛油路段,应将含油量过高的软层铣刨清除后,重铺面层。

6.2.9 脱皮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层的脱皮,应清除已脱落和松动的部分,再重新做上封层;

2 沥青面层层间产生脱皮,应将脱落及松动部分清除,在下层沥青面上涂刷粘层油,并重铺沥青层。

6.2.10 啃边的维修应将破损的沥青面层挖除,补砌路缘石,在接茬处涂刷粘结沥青,再恢复面层。

6.2.11 当路面抗滑性能低于本规范表4.5.5要求时,应加铺磨耗层。

6.3 路面上封层

6.3.1 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在沥青路面上铺筑上封层:

1 沥青面层的空隙较大,透水严重;

2 路面轻微裂缝,但路面强度能满足要求;

3 需加铺磨耗层改善抗滑性能的旧沥青路面;

4 按周期需进行预防性养护的沥青路面。

6.3.2 上封层可采用下列类型:

1 单层或多层式沥青表面处治;

2 乳化沥青稀浆封层;

3 微表处(聚合物改性乳化沥青稀浆封层)。

6.3.3 单层或多层式沥青表面处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路面裂缝病害的单层沥青表面处治厚度不应超过15mm;

2 用于网裂病害的多层式表面处治厚度不应超过30mm;

3 沥青表面处治宜在郊区道路上使用。

6.3.4 乳化沥青稀浆封层宜用于城镇次干路、支路工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稀浆封层不得作为路面补强层使用;

2 稀浆封层施工时,其施工、养生期内的气温应高于10℃,并不得在雨天施工;

3 各种材料和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CJJ 66的规定。

6.3.5 微表处(聚合物改性乳化沥青稀浆封层)宜用于城镇快速路、主干路的上封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原路面应进行整平处理;

2 改性乳化沥青中的沥青应符合道路石油沥青标准;

3 采用的集料应坚硬、耐磨、棱角多、表面粗糙、不含杂质,砂当量宜大于65%;

4 微表处应采用稀浆封层摊铺机进行施工,施工方法和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CJJ 66的规定。

6.4 路面补强

6.4.1 道路路面补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原有沥青路面必须作全面的技术调查,调查内容应包括:

1)旧路破损及病害的程度;

2)旧路的设计、施工养护技术资料;

2 乳化沥青稀浆封层;

3 微表处(聚合物改性乳化沥青稀浆封层)。

6.3.3 单层或多层式沥青表面处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路面裂缝病害的单层沥青表面处治厚度不应超过15mm;

2 用于网裂病害的多层式表面处治厚度不应超过30mm;

3 沥青表面处治宜在郊区道路上使用。

6.3.4 乳化沥青稀浆封层宜用于城镇次干路、支路工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稀浆封层不得作为路面补强层使用;

2 稀浆封层施工时,其施工、养生期内的气温应高于10℃,并不得在雨天施工;

3 各种材料和施工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CJJ 66的规定。

6.3.5 微表处(聚合物改性乳化沥青稀浆封层)宜用于城镇快速路、主干路的上封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原路面应进行整平处理;

2 改性乳化沥青中的沥青应符合道路石油沥青标准;

3 采用的集料应坚硬、耐磨、棱角多、表面粗糙、不含杂质,砂当量宜大于65%;

4 微表处应采用稀浆封层摊铺机进行施工,施工方法和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路面稀浆封层施工规程》CJJ 66的规定。

7 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

7.1 一般规定

7.1.1 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日常巡查、小修、养护;

2 周期性的灌缝;

3 对路面发生的病害及时进行处理;

4 按周期有计划地安排中修、大修、改扩建项目,提高道路的技术状况。

7.1.2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大修、改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专项工程设计。

7.1.3 对Ⅰ、Ⅱ等养护的道路宜采用专用机械及相应的快速维修方法施工。

7.1.4 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维修的常规和专用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强度、耐久性和稳定性,养护维修的主要材料应进行试验,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K的要求。7.1.5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养护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3.3.2条的规定。

7.1.6 水泥混凝土路面常见病害的维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J 073.1的有关规定。

7.2 路面的日常养护

7.2.1 水泥混凝土路面必须经常清除泥土、石块、砂砾等杂物,严禁在路面上拌合砂浆或混凝土等作业。

7.2.2 对有化学制剂或油污污染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应及时清洗。

7.2.3 水泥混凝土路面缘石缺失应及时补齐。

7.2.4 接缝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填缝料凸出板面时应及时处理,对城镇快速路、主干路不得超出板面,对次干路和支路超过3mm时应铲平;

2 杂物嵌入接缝时应予清除;

3 填缝料外溢流淌到面板应予清除;

4 填缝料的更换周期宜为2~3年;

5 填缝料局部脱落时应进行灌缝填补;脱落缺失大于1/3缝长应立即进行整条接缝的更换;

6 清缝、灌缝宜使用专用机具,更换后的填缝料应与面板粘结牢固;

7 填缝料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K中第K.2节的规定;

8 填缝料的更换宜选在春秋两季,或在当地年气温居中且较干燥的季节进行。

7.3 常见破损的维修

7.3.1 路面板出现小于3mm的轻微裂缝,可采用直接灌浆方法处治。对大于或等于3mm且小于15mm贯穿板厚的中等裂缝,可采取扩缝补块的方法处治。对大于或等于15mm的严重裂缝可采用挖补方法全深度补块。

7.3.2 裂缝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扩缝补块的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OOmm;

2 采用挖补方法全深度补块时,基层强度应符合要求。

7.3.3 板边、板角修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水泥混凝土路面板边轻度剥落时,快速路、主干路的养护不得采用沥青混合料修补;

2 板角断裂应按破裂面确定切割范围。在后补的混凝土上,对应原板块纵横处切开;

3 凿除破损部分时,应保留原有钢筋,新旧板面间应涂刷界面剂;

4 与原有路面板的接缝面,应涂刷沥青,如为胀缝,应设置接缝板;

5 当混凝土养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通行车辆。

7.3.4 水泥混凝土路面板块脱空,可采用弯沉仪、探地雷达等设备测定。其弯沉值超过O.2mm时应确定为面板脱空。

7.3.5 面板脱空可采用灌浆方法处置,且灌浆孔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浆孔与面板边的距离不应小于0.5m,灌注孔的数量在

一块板上宜为3~5个;

2 孔的直径应和灌注嘴直径一致;

3 灌注压力宜为1.5~2.OMPa;

4 灌注作业应从沉陷量大的地方开始。当相邻孔或接缝处冒浆即可停止泵送。每灌完一孔应采用木楔堵孔。

7.3.6 水泥混凝土路面唧泥病害,应采取压浆处理。处理后应对接缝及时灌筑。

7.3.7 错台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工等养护的道路错台高差大于8mm,Ⅱ、Ⅲ等养护的道路错台高差大于12mm 时,应及时处治;

2 高差大于20mm的错台,应采用适当材料修补,且接顺的坡度不得大于1%;

3 修补时应将下沉板凿成20~50mm深的槽,并涂刷界面剂。

7.3.8 面板沉陷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面板顶升,顶升值应经测量计算确定。原板复位后,按板下脱空进行处治;

2 面板整板沉陷并发生碎裂,应采取整板翻修;

3 当沉陷处经常积水,可在适当位置增设雨水口。

7.3.9 相邻路面板板端拱起的维修,应根据拱起的高度,将拱起板两侧横缝切宽,释放应力,使板逐渐恢复原位,修复后应再检查此段路面的伸缝,如有损坏应按本规范第7.3.11条要求维修。

7.3.10 坑洞的补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深度小于30mm且数量较多的浅坑,或成片的坑洞可采用适宜材料修补;

2 深度大于或等于30mm的坑槽,应先做局部凿除,再补修面层。

7.3.11 接缝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缝填料的损坏维修应符合本规范第7.2.4条的要求;

2 接缝处因传力杆设置不当所引起的损坏,应将原传力杆纠正到正确位置;

3 在伸缩缝修理时,应先将热沥青涂刷缝壁,再将接缝板压入缝内。对接缝板接头及接缝板与传力杆之间的间隙,必须采用沥青或其他接缝料填实抹平,上部采用嵌缝条的接缝板应及时嵌入嵌缝条;

4 在低温季节或缝内潮湿时应将接缝烘干;

5 当纵向接缝张开宽度在1Omm及以下时,宜采用加热式填缝料;

6 当纵向接缝张开宽度在1Omm以上时,宜采用聚氨酯类填缝料常温施工。当纵向接缝张开宽度超过15mm时,可采用沥青砂填缝;

7 当接缝出现碎裂时,应先扩缝补块,再做接缝处理。

7.4 翻修及路面改善

7.4.1 水泥混凝土路面整块面板翻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旧板凿除时,不得造成相邻板块破损、错位,应保留原有拉杆;

2 基层损坏或强度不足时,宜采用不低于C15混凝土补强,基层补强层顶面标高应与基层顶面标高相同;

3 在混凝土路面板接缝处的基层上,宜涂刷一道宽200mm沥青带;

4 应根据通车时间要求选用路面的修补材料,进行配合比设计。

7.4.2 部分路段的翻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依据路段的检测评价报告确定翻修的等级和标准;

2 路段的翻修应有维修设计文件;

3 路段翻修应统一规划;

4 翻修时,新旧水泥混凝土板交接处应设传力杆,并对损坏的拉杆进行修复。

7.4.3 表面功能修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混凝土路面出现较大面积的磨光、起皮、剥落、露骨等病害,应及时安排大、中修工程予以维修;

2 城镇次干、支路可采用表面处理、稀浆封层或加铺沥青磨耗层的方法维修;

3 路面磨光时宜采用刻槽机对路面板重新刻槽,槽深宜为3~5mm,槽宽宜为3~5mm,缝距宜为10~20mm。

7.4.4 水泥混凝土路面改善应因地制宜,可加铺水泥混凝土面层,或加铺沥青混凝土面层。

7.4.5 加铺水泥混凝土面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混凝土加铺层的标高控制应与周边环境、临路建筑标高协调,不得影响正常雨水排除;

2 对原混凝土路面的各类病害必须进行维修;

3 新旧混凝土路面间应设置隔离层,隔离层可选用沥青混凝土、土工布或沥青油毡等种类;

4 加铺层的厚度应通过设计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180mm;

5 桥面荷载或标高受到限制的路段可采用钢纤维混凝土加铺层或沥青混凝土加铺层。

7.4.6 加铺沥青混凝土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铺前应对原混凝土路面进行检测,当强度处于不足状态时,应做补强层厚度计算,且应对路面板损坏部位进行维修;

2 反射裂缝的防治可采用土工格栅、改性沥青油毡、土工布等材料;

3 喷洒乳化沥青粘层油时,应在破乳后进行摊铺作业;

4 在水泥混凝土路面上加铺沥青混凝土的厚度不得小于80mm。

8 其他路面养护

8.1 块石铺砌路面

8.1.1 块石铺砌路面应设置基层、垫层(整平层),且强度满足交通荷载要求。石块之间应采用填缝料嵌填密实。

8.1.2 块石铺砌路面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持路面整洁;

2 填缝应保证饱满;

3 填缝料破碎时应重新勾缝;

4 春季和雨季应增加巡检次数,排水系统应通畅。

8.1.3 块石铺砌路面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发现路面边缘损坏、低洼沉陷、路面隆起、坑洞、错台时应及时维修;

2 当基层强度不足而造成路面损坏,应清除软弱基层,换填新的基层材料再恢复面层;

3 更新的块石材质,规格应与原路面一致;

4 施工时整平层砂浆应饱满,严禁在块石下垫碎砖、石屑找平;

5 铺砌后的块石应夯平实,并应采用小于5mm砂砾填缝。

8.1.4 块石路面补修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3.4.2条的规定。

8.1.5 当块石路面粗糙条纹深度小于2mm时,应凿毛处理,条纹应垂直于路面,间距宜为10~30mm,深度宜为3~5mm。

8.1.6 在广场、步行街的块石路面(花岗石、大理石),不宜采用抛光、机刨的石材。

8.2 水泥混凝土预制砌块路面

8.2.1 砌块路面的养护应符合本规范第13.4.2条的要求。

8.2.2 砌块路面的小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局部砌块的松动、缺损、错台;

2 局部沉陷、压碎,检查井四周烂边;

3 砌块路面上的局部掘路修复工作。

8.2.3 当砌块路面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安排中修或大修工程:

1 纵横坡度不满足设计要求,出现大面积积水;

2 砌块路面状况指数PCI小于50;

3 掘动道路宽度超过2/3,面积大于该路段总面积的1/2;

4 彩色砌块颜色大面积脱落。

8.2.4 大中修工程必须进行施工维修设计或施工方案设计。

8.2.5 局部更换的砌块,其颜色、图案、材质、规格宜与原路面一致,路面砖强度和最小厚度应符合表8.2.5的规定。

9 人行道的养护

9.1 一般规定

9.1.1 人行道养护应包括人行道基层、面层及人行道无障碍设施、人行道缘石、树池和踏步等。

9.1.2 对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应经常巡查,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要求。

9.1.3 人行道及其附属设施应处于完好状态,人行道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平整,无积水,砌块无松动、残缺,相邻块高差符合要求;

2 缘石、踏步稳定牢固,不得缺失;

3 树池框不得凸起、残缺;

4 人行道上检查井不得凸起、沉陷,检查井盖不得缺失;

5 盲道上的导向砖、止步砖位置应安装正确。

9.2 面层养护

9.2.1 面层砌块为振捣成型、挤压成型和加工的石材均可用作人行道面层的铺装。

9.2.2 人行道面层砌块铺装必须设置足够强度的基层和垫层。面层砌块发现松动应及时补充填缝料,充填稳固,若垫层不平,应重新铺砌。

9.2.3 垫层材料可采用干砂、石屑、石灰砂浆、水泥砂浆等。

9.2.4 面层养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砌块填缝料散失的补充;

2 路面砖松动、破损、错台、凸起或凹陷的维修;

3 较大面积的沉陷、隆起或错台、破损的维修;

4 检查井沉陷和凸起的维修。

9.2.5 面层砌块缝隙应填灌饱满,砌块排列应整齐,面层应稳固平整,排水应通畅。

9.2.6 面层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更换的砌块色彩、强度、块型、尺寸均应与原面层砌块一致;

2 面层砌块发生错台、凸出、沉陷时,应将其取出,整理垫层,重新铺装面层,填缝。修理的部位应与周围的面层砌块砖相接平顺;

3 对基层强度不足产生的沉陷、破碎损坏,应先加固基层,再铺砌面层砌块;

4 砌块的修补部位宜大于损坏部位一整砖;

5 检查井周围或与构筑物接壤的砌块宜切块补齐,不宜切块补齐的部分应及时填补平整;

6 盲道砌块缺失、损坏应及时修补。提示盲道的块型、位置应安装正确。

9.2.7 人行道养护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13.4.2条的要求。

9.2.8 人行道面层砌块应具有防滑性能,其材质标准应符合表9.2.8的要求。

9.3 基础养护

9.3.1 人行道两侧立缘石不得缺失。形成坑槽的路面砖及安装话亭、报箱、灯杆、工作排架等形成的洞穴,应及时修补。

9.3.2 当人行道变形下沉和拱胀凸起时,应对基础进行维修。

9.3.3 修复挖掘的人行道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沟槽回填的最小宽度应满足夯实机械的最小工作宽度,且不得小于600mm;应分层回填夯实,分层的厚度应小于夯实机械最大振实厚度;

2 当不能满足回填最小宽度时,可采用灌筑混凝土等方法回填密实;

3 沟槽回填应高于原路床,夯实后再整平,恢复面层。

9.3.4 人行道基础维修质量应符合表9.3.4的规定。

9.4 缘石养护

9.4.1 缘石应保持清洁,冬季应及时清除含有盐类、除雪剂的融雪。

9.4.2 混凝土缘石应经常保持稳固、直顺,发生挤压变形,拱胀变形应予以调整,调整后的缘石应及时勾缝。

9.4.3 更换的缘石规格、材质应与原路缘石一致。

9.4.4 花岗石、大理石类的缘石其缝宽不得小于3mm,最大缝宽不得超过1Omm。

9.4.5 道路翻修、人行道改造时,砌筑缘石应采取C15水泥混凝土做立缘石背填。

9.4.6 缘石养护质量标准应符合表9.4.6的规定。

9.5 树池、踏步养护

9.5.1 人行道树池尺寸应根据步道宽度确定,且不得小于1m~1m。

9.5.2 未绿化的人行道预留的树池,树池边框距路缘石的间距宜大于300mm。9.5.3 树池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树池边框应与人行道相接平整;

2 混凝土树池出现剥落、露筋、翘角、拱胀变形,铸铁类、再生塑料类的树池出现断裂、缺失应及时维修更换。

9.5.4 踏步破损或失稳,应及时维修。

9.5.5 维修踏步每阶高度应一致。当踏步顶面为贴面时,应具有防滑性能。

10 掘路修复

10.1 一般规定

10.1.1 掘路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挖槽时不得损坏原有的地下管线。

10.1.2 掘路的宽度应满足压实机械宽度要求,当宽度不适宜压实机械作业时,其结构修复必须按原标准提高一个等级进行,或对土基进行加固处理。

10.1.3 掘路的槽底最小宽度宜为所埋设施的外侧宽度加两侧夯实机具的工作宽度。

10.1.4 当顺向掘路宽度达到原路1/2时,面层宜为全幅修复。当顺向掘路宽度超过原路1/2时,应进行专项掘路修复设计。

10.1.5 掘路埋设各种管线的管顶埋深应大于路床下300mm,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

10.1.6 掘路修复的技术资料应归人该条道路的技术档案。

10.1.7 城镇道路的管线敷设宜采用非开挖施工技术。、

10.2 回填

10.2.1 掘路沟槽回填,严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杂物和冻土。

10.2.2 回填土质量应符合现场试验的击实标准和最佳含水量要求。分层回填的层厚应小于200mm,也可根据碾压、夯实机具的性能确定分层厚度。

10.2.3 当沟槽分段填土时,交接处应做成阶梯形,阶梯长度应大于层厚的两倍。

10.2.4 雨季回填时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10.2.5 槽底至设施顶部以上500mm范围内回填时,应从两侧对称进行,同时还土的高度差不得大于一层。

10.2.6 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应根据回填土的深度和部位(图10.2.6)确定压实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填土部位Ⅰ(轻型击实)压实度应大于90%;

2 设施顶部以上500mm范围内填土部位Ⅱ(轻型击实)压实度应大于85%;

3 设施顶部500mm以上至路床以下部位Ⅲ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表10.2.6的规定10.2.7 回填土时对沟槽内原有的管线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10.2.8 掘路回填遇有特殊情况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当采用掘路土回填不能保证质量时,可采用砂、天然级配砂砾或水泥混凝土等材料回填;

2 沟槽发生塌方时,宜加大沟槽断面后,再回填;

3 当槽内设施顶部以上回填厚度小于设计规定时,应对所埋设施进行加固保护。

10.2.9 直埋线缆沟槽回填时,其线缆上方应有保护层。回填材料可采用粗砂、混凝土等回填灌注。

10.3 基层修复

10.3.1 修复基层的各类材料应具有出厂合格证明,且应经现场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10.3.2 基层修复宜采用石灰、粉煤灰、砂砾混合料或水泥、砂砾混合料等半刚性材料,其中未消解的生石灰块粒径不得大于1Omm,砂砾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 ode f or d esign of u rban r oad e ngineering (2016年版) 2012-01-11发布201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进行修订而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文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石形式、道路路面以及绿化带入渗及调蓄要求、道路雨水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本次局部修订条文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立缘石的类型和布置型式。 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雨水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水采用的暴雨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 性条文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大厦),邮政编码:100082)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员:和坤玲王晓华杨斌盛国荣

城市桥梁养护维修实施

1桥面系养护 1.1桥面铺装 1.1.1 一般规定 1 桥面铺装包括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和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两类。 2 桥面发现病害应及时查明原因、判断是否由桥梁结构缺陷而产生,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维修,对桥梁结构变形产生的病害应进行专项维修。 3 桥面铺装维修时,应避免损坏防水层。采用铣刨机铣刨时,应严格控制铣刨深度,若铣刨后剩余的沥青混凝土厚度小于单层厚度,宜将沥青混凝土铺装层全厚度清除。 4 维修后的桥面横坡和纵坡,应满足排水要求。 5 桥面铺装增加厚度时应进行荷载验算。 6 架设在桥上的管线安全保护设施应完整、有效;线杆应安全、牢固;井盖应完好。 1.1.2 常见病害及维修对策 1 沥青混凝土桥面病害 沥青混凝土桥面常见病害原因及维修对策见表1.1.2-1。 表1.1.2-1沥青混凝土桥面常见病害原因及维修对策

2 水泥混凝土桥面病害 水泥混凝土桥面常见病害原因及维修对策见表1.1.2-2。 表1.1.2-2水泥混凝土桥面常见病害原因及维修对策

1.1.3 日常维护 1 桥面应保持桥面平整、清洁,排除积水,清除泥土、杂物、冰棱和积雪。 2 沥青混凝土桥面出现裂缝、拥包、车辙、泛油、松散、麻面、坑槽、推移等病害时,应及时处治。当损坏面积较小时,可局部修补;损坏面积较大时,可将整跨铺装层凿除,重新铺装。 3 水泥混凝土桥面出现裂缝、碎裂、坑洞、起皮、脱落、磨损、露骨、磨光、翘曲、空鼓、啃边等病害时,应及时处理。损坏面积较大时,应将原铺装整块或整跨凿除,重新铺装。 1.1.4 养护维修 1 沥青混凝土桥面养护维修 (1)沥青混凝土桥面的养护、病害处理和修补应按《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06)要求进行。 (2)沥青混凝土面层修补料(普通或改性热拌沥青混合料、改性乳化沥青等)的材料技术要求,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等的相关规定。 (3)桥面修补凿边应整齐、垂直,其边线与路中线宜平行或垂直。 (4)沥青混凝土桥面层维修的灌缝料灌缝工艺、裂缝填缝工艺、坑槽修补工艺、铣刨罩面工艺应按照《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作业规程》(2011试行)的相关工艺实施。 (5)检查验收 沥青混凝土桥面维修质量验收应符合表1.1.4-1要求 表1.1.4-1沥青混凝土桥面维修质量验收标准

市政道路施工规范-铺砌

11铺砌式面层 11.1料石面层 11.1.1开工前,应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料石。当设计无要求时,宜优先选择花岗岩等坚硬、耐磨、耐酸石材,石材应表面平整、粗糙,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料石的物理性能和外观质量应符合表11.1.1-1的规定。

角整齐,不得有凹、凸不平现象。 2料石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1.1-2的规定。 表11.1.1-2料石加工尺寸允许偏差 11.1.2砌筑砂浆中采用的水泥、砂、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或《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 1344中规定的水泥。 2宜用质地坚硬、干净的粗砂或中砂,含泥量应小于5%。 3搅拌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宜使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等杂质的清洁中性水,PH值宜为6~8。 11.1.3铺砌应采用干硬性水泥砂浆,虚铺系数应经试验确定。 11.1.4铺砌控制基线的设置距离,直线段宜为5~10m,曲线段应视情况 适度加密。 11.1.5当采用水泥混凝土做基层时,铺砌面层胀缝应与基层胀缝对齐。 11.1.6铺砌中砂浆应饱满,且表面平整、稳定、缝隙均匀。与检查井等构 筑物相接时,应平整、美观,不得反坡。不得用在料石下填塞砂浆或支垫方法找平。 11.1.7 伸缩缝材料应安放平直,并应与料石粘贴牢固。 11.1.8在铺装完成并检查合格后,应及时灌缝。

11.1.9铺砌面层完成后,必须封闭交通,并应湿润养护,当水泥砂浆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开放交通。 11.2预制混凝土砌块面层 11.2.1预制砌块表面应平整、粗糙,技术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块的弯拉或抗压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砌块边长与厚度比小于5时应以抗压强度控制。 2砌块的耐磨性试验磨坑长度不得大于35mm,吸水率应小于8%, 其抗冻性应符合设计规定。 3砌块加工尺寸与外观质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2.1的规定。 注:①同一砌块的厚度差。 11.2.2混凝土预制砌块应具有出厂合格证、生产日期和混凝土原材料、配 合比、弯拉、抗压强度试验结果资料。铺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与强度试验抽样检验。 11.2.3砌筑砂浆所用水泥、砂、水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11.1.2条的有关规定。 11.2.4混凝土砌块铺砌与养护应符合本规范第11.1节的有关规定。 11.3检验标准 11.3.1料石面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养护技术规范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 2017-07-26享受自由x...转自blueeyes_617 修改微信分享: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公告 第43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的公告现批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36—2006,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8、4.2.7、4.4.1、10.1.1、10.2.1、11.4.1、14.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CJJ 36—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2006年5月18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规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 本规的主要技术容是:总则、基本规定、道路检测评价、路基养护、路面养护、人行道养护、掘路修复、道路附属设施的养护、养护状况的评定、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养护作业安全防护。

本规修订的主要技术容是: 1 路面使用性能检测评价; 2 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养护技术要求; 3 养护作业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本规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容的解释。 本规主编单位: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地址:市海淀区厂西门路2号邮政编码:100097) 本规参编单位: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天津市道路桥梁管理处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市政工程维修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建筑工程学院 主要起草人员:树丛任明星晓光商国平高金礽任辉王德信叶蓁罗时柳董宝柱进篪新天列学白晓瑾祖勋 1 总则 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的养护工作,保持道路设施的功能,统一技术标准、提高城镇道路的服务水平,保证道路完好和安全运行,使城镇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化和制度化,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城镇道路的养护。城镇道路中的桥梁养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CJJ 99的规定。 1.0.3 城镇道路的养护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符号、代号 2.1 符号

桥梁养护工作计划

桥梁养护工作计划 篇一:XXX市桥梁养护工作中长期规划方案 XXXX市桥梁养护工作中长期规划方案 桥梁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城市交通的命脉,桥梁养护管理作为丽水市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在XX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XX]170号)中明确指出:"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市政桥梁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检测评估体系,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和认真做好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工作,确保城市桥梁工程的使用安全",将桥梁养护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为认真做好XXXX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工作, 确保管辖桥梁的完好、安全畅通,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XX)、《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丽水桥梁的实际情况,编制了丽水市市区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 一、市区桥梁现状 目前市区市政管理处管辖桥梁共计37座,其中大桥3座,小桥34座。结构形式为双索面斜拉桥、预应力空心梁板桥、双曲拱桥、钢筋砼T梁桥、箱梁、预应力砼板组合桥、钢筋砼板桥。根据XX年对37座桥梁定期检测情况,主要存

在问题有:1.桥梁面层破损严重; 2.桥梁栏杆扶手破损老化严重; 3.桥头沉陷跳车现象 4.小水门大桥梁板有裂缝露筋。 二、养护工作目标 通过科学规划、合理组织、严谨实施与严格考核等养护工作,保持所管辖区域内城市桥梁及附属设施完好状态,提供安全、舒适、畅通、美观的通行环境。 三、桥梁养护管理具体措施 1.完善全市桥梁养护管理机制,要落实"科学,严格,精细,长效"八字方针: 科学:要有科学的观念,科学的手段,科学的方法,用科学的观念指导城市桥梁管养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通过健全的桥梁管养机制,健全科学的管养体制;用科学的手段提高城市桥梁检测水平,抓好桥梁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新检测手段和设备,大力提高检测技术水平,;用科学的方法提升城市桥梁管理质量,按照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完善全市桥梁设施各项检查,评比,监管制度及程序;严格:严格执行制定的桥梁养护管理体制;坚持制定的桥梁定期检查和检测制度,严格按照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保证各项制度,规范执行到位,落实到位。 精细:桥梁养护工作要求精中有细,细中有精;增强细心意识,重视细节管理,桥梁检测工作系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宣贯培训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宣贯培训讲义 一、工程建设标准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定义 1、标准 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2、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 3、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 198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的项目规定了五大类;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增补到七大类 (1)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2)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3)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4)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5)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要求; (6)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下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的要求; (7)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其中(3)(4)(5)三大类涉及工程建设。 (二)产品标准与工程建设标准的区别 1、产品是可以在某个地方生产,而在其他地方使用,实现其相应的使用价值。(流通) 2、建设工程,在那里建设,将永远地固定在那个地方,发挥其相应的使用功能。(固定) (三)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1、阶段分类法——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验收阶段、评价阶段 2、层次分类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3、属性分类法——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4、性质分类法——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 5、对象分类法——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专用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标准、环境标准、综合性标准、质量标准 (四)工程建设标准的特性

桥梁安全及养护管理制度

桥梁安全及养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金城江公路管理局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处于完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试用寿命,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设置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一人,保持桥梁养护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认真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2004)中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 状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 第二条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技术员)职责: 1.主持辖段桥梁(涵、隧道)的经常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2.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机构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 害状况。 3.负责主持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并根据上级审定的超重车辆通过桥梁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通过,其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同时记录在案。 4.提出辖区内桥梁(涵、隧道)小修保养年(月)度工作计划。 5.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验收。 6.组织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对辖区内桥梁作定期检查。 7.主持桥梁安全及日常养护检查工作,每季度检查一次,汛期加强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负责向上一级部门报告桥梁病害情况和处理意见。

8.桥梁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应及时指导所属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桥梁安全和日常养护检查工作,每检月至少查一次,特别加强雨季和汛期及灾后的巡查,对病害要做好记录,建立档案。 第三条对一般评定划定的各类桥梁,分别采取不同的养护措施: 一类桥梁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梁需进行小修;三类桥梁进行中修,酌情进行交通管制;四类桥梁需进行大修或改造,及时进行交通管制,如限载、限速通过,当缺损严重时应关闭交通;五类桥梁需进行改建或重建,及时关闭交通。 第四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捡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 1.检查方式:采用目测为主,结合简单工具测量; 2.检查周期: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而定,一般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汛期加强不定期检查。 3.主要工作: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要登记所检查项目的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及养护工作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辖区内的桥梁养护(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4.检查内容:执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第五条定期检查:为评定桥梁使用功能,制定管理养护计划提供基本数据,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它为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收集结构技术状态数据。

CJJ 36-2016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of maintenance for urban road CJJ 36-2016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预防性养护技术的相关要求,包括:预防性养护的概念,预防性养护时机的选择,病害预处置的要求,预防性养护措施及相关规定,以及预防性养护工程检查与验收的标准;2.增加了技术档案管理,包括技术档案管理的一般规定,道路检查及养护工程资料的相关要求以及档案管理及信息化管理的要求。 规范:众智建筑资源 1 总则 1.0.1 为保持城镇道路设施的功能,保证其完好和安全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养护工作,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城镇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及附属设施)的养护。 1.0.3 城镇道路中的桥梁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 99的规定。 1.0.4 城镇道路的养护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路面状况指数 pavement condition index(PCI) 表征路面完好程度的指标。 2.1.2 路面行驶质量指数 riding quality index(RQI) 表征路面行驶舒适度的指标。 2.1.3 路面综合评价指数 pavement quality index(PQI) 表征路面完好与行驶舒适程度的综合指标。 2.1.4 人行道状况指数 footpath condition index(FCI) 表征人行道完好程度的指标。 2.1.5 预防性养护 pavement preventive maintenance 在道路结构强度足够、仅表面功能衰减的情况下,为恢复路面表面的服务功能而采取的养护措施。 2.1.6 矫正性养护 corrective maintenance 在道路设施出现明确病害或已部分丧失服务功能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功能性或结构性恢复措施。

CJJ《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目录 1总则 2术语、符号及代号 3基本规定 4施工准备 5测量 一般规定 平面控制测量 高程控制测量 施工放线测量 6路基10 一般规定10 施工排水与降水10 土方路基10 石方路基12 路肩13 构筑物处理13 特殊土路基13 检验标准16 7基层22 一般规定22 石灰稳定土类基层22 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基层24 石灰、粉煤灰、钢渣稳定土类基层25 水泥稳定土类基层26 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27 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28 检验标准29 8沥青混合料面层34 一般规定34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39 冷拌沥青混合料面层43 透层、粘层、封层43 检验标准44 9沥青贯入式与沥青表面处治面层47 一般规定47 沥青贯入式面层47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49 检验标准49 10水泥混凝土面层51 原材料51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53 施工准备56

模板与钢筋57 混凝土搅拌与运输58 混凝土铺筑59 面层养护与填缝60 检验标准60 11铺砌式面层63 料石面层63 预制混凝土砌块面层63 检验标准64 12广场与停车场面层66 施工技术66 检验标准66 13人行道铺筑68 一般规定68 料石与预制砌块铺砌人行道面层68 沥青混合料铺筑人行道面层69 检验标准69 14人行地道结构71 一般规定71 现浇钢筋混凝土人行地道71 预制安装钢筋混凝土结构人行地道73 砌筑墙体、钢筋混凝土顶板结构人行地道74检验标准74 15挡土墙77 一般规定77 现浇钢筋混凝土挡土墙77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77 砌体挡土墙77 加筋土挡土墙77 检验标准77 16附属构筑物81 路缘石81 雨水支管与雨水口82 排水沟或截水沟82 倒虹管及涵洞82 护坡83 隔离墩83 隔离栅83 护栏83 声屏障83 防眩板84 检验标准84 17冬雨期施工 一般规定

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7]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部对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

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市政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doc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 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和大、中型维 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 1.0.3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 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1.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及代号 2.1 术语 2.0.1 工程施工质量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 反映城镇道路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质量、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2 工程验收 constructional acceptance 城镇道路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 水泥混凝土面层 cement concrete surface course 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 2.0.4 沥青面层 bituminous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 2.0.5 沥青混合料面层 bituminos mixed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 2.0.6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城镇道路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7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8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道路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2 符号及代号 本规范各种符号代号以及意义相见表2.2。 表2.2 符号及代号 符号或代号意义 A 道路石油沥青 PC 喷洒型阳离子乳化沥青 BC 拌和型阳离子乳化沥青 PA 喷洒型阴离子乳化沥青 BA 拌和型阳离子乳化沥青

市政道路规范大全

1、城镇道路工程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 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 3、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 4、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 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2011 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7、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JJ 143-2010 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2008 9、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 111-98 10、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11、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2012 12、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89-2012 13、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

1 市政行业现行规范(全部) 〖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2-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6-2009〗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7-2007〗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 〖CJJ8-99〗城市测量规范 〖CJJ11-93〗城市桥梁设计准则 〖CJJ12-9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CJJ13-87〗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 〖CJJ14-200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15-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CJJ17-20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CJJ18-88〗市政工程施工、养护及污水处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CJJ27-2005〗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28-200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29-98〗建筑排水硬聚氯乙烯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30-2009〗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32-89〗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 〖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4-2002〗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36-200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CJJ37-90〗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39-91〗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 〖CJJ40-91〗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 〖CJJ43-91〗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 〖CJJ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47-2006〗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 〖CJJ49-92〗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 〖CJJ50-92〗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CJJ51-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T52-93〗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 〖CJJ/T53-93〗民用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规程 〖CJJ/T54-93〗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 〖CJJ55-93〗供热术语标准 〖CJJ56-94〗市政工程勘察规范 〖CJJ57-9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58-2009〗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60-94〗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1-200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62-95〗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 〖CJJ63-200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64-2009〗城市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2 〖CJJ/T65-2004〗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建设部第令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

2004-01-0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xx建设部令 第118号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三年十月十日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第二章养护维修 第六条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第九条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桥梁的养护维修费用由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依据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并参照城市道路养护工程估算定额指标等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年度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计划定期对城市桥梁养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桥梁上 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 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先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城市桥梁的产权人签订保护协议,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规范 DB37/T938-200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服务的定义、养护维修等级及要求、施工安全、服务时限、管理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面,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252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CJJ36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JGJ5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3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城市道路 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 是指以保持城市道路功能为目的而进行的修复、加固等施工作业。 4养护维修等级 根据各类道路在城市中的重要性,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分三个等级: 一等养护的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支路中的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 二等养护的城市道路:次干路及支路中的商业街道、步行街、区间联络线、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 三等养护的城市道路:支路、社区及工业区的连接主次干路的支路。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等级由各城市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5养护维修要求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整完好,无沉陷,无坑槽,无松散,无破损,无错台,不影响交通。 道路养护单位应当按照道路类别、级别、养护等级分别制定巡查周期和定期检测制度,对路面状 况进行评价,提出养护对策。 城市道路应根据不同的技术状况进行预防性养护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恢复磨耗层的功能、提高抗滑能力、早期出现的裂缝处理等。 道路养护维修质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建设部令11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8 号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三年十月十日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第二章养护维修 第六条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第九条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市政道路工程用规范及规程

设计规范: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98版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 152-2010) 《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1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1)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 路基: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JTG F80/1-20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2000)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04)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98-2000) 《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 E40-2007)/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05123-1999)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 《公路填砂路基施工技术规范》(DB36T 655-2012) 路面: 《混凝土路面砖》(JC/T 446-2000) 《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 E51-2009) 《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G E20-2011)《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06)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JTG D40-2011) 原材: 《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G E30-2005)《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 《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 701-2007) 《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JGJ/T27-2011)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228、1-2010) 《公路工程岩石试验规程》(国标)JTG E41-2005 《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2005) 排水:

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

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 一、养护的一般规定: 1、沥青路面必须进行经常性和预防性养护。当路面出现裂缝、松散、坑槽、拥 包、啃边等病害时,应及时进行保养小修。 2、沥青混合料出厂时应有出厂合格证明。混合料外观应拌合均匀、色泽一致, 无明显油团、花白或烧焦。 3、铺筑沥青混合料时,大气温度宜在10℃以上。低温施工时应有保证质量的相 应技术措施;雨天时不得施工。 4、沥青路面铣刨、挖除的旧料宜再生利用。 5、沥青路面面层不得采用水泥混凝土进行修补。 6、当沥青路面摊铺面积大于500m2时,宜采用摊铺机铺筑。 7、沥青路面维修边线、纵横缝接茬宜使用机械切割。 8、采用铣刨机铣刨的路面,在修补前应将残料和粉尘清除干净。粘层油宜选择 乳化沥青。 二、常见破损的维修: 1.裂缝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缝宽在10㎜以内的,应采用热沥青灌缝,缝内潮湿时应采用乳化沥青灌缝。②缝宽在10㎜以上的,应采用细粒式热拌沥青混合料或乳化沥青混合料填缝。 2.坑槽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坑槽深度已达基层,应先处治基层,再修 复面层;②在低温寒冷季节,可采用沥青冷补材料处治;③当采用热修补方法时, 应先沿加热边线退回100㎜,翻松被加热面层,喷洒乳化沥青,加入新的沥青混 合料,整平压实;④修补的坑槽应为顺路方向的矩形,坑槽四壁不得松动且必须 涂刷粘层油,槽深大于50㎜时必须分层摊铺压实。 3.拥包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拥包峰谷高差不大于15㎜时,可采用机械 铣刨平整;②拥包峰谷高差大于15㎜且面积大于2㎡时,应采用铣刨机将拥包 全部除去,并低于路表面至少30㎜,清扫干净后,喷洒粘层油,并采用热沥青

混合料重铺面层;③基础变形形成的拥包,应更换已变形的基层,再重铺面层。 4.沉陷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当土基和基层已经密实稳定,可只修补面层;②土基或基层被破坏时,应先修补基层,再重铺面层;③桥涵台背填土沉降时,应先处理台背填土后再修补面层。正常沉降时,可直接加铺面层。 5.车辙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车辙在15㎜以上时,可采用铣刨机械清除; ②当联结层损坏,应将损坏部位全部挖除,重新修补;③因基层局部下沉而造成的车辙,应先修补基层。 6.波浪(搓板)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波浪(搓板)的波峰与波谷高差起伏大于15㎜时,应采用铣刨机削平;②当铣刨后的路面露出粗骨料或底面层时,应重铺面层,且厚度应大于30㎜;③当局部强度不足时,应先修补基层,再重铺面层。 7.麻面与松散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已成松散状态的面层,应将松散部分全部挖除,重铺面层,或按0.8~1.0㎏/㎡的用量喷洒沥青,撒布石屑或粗砂进行处治;②沥青面层因不贫油出现的轻微麻面,可在高温季节撒布适当的嵌缝料处治;③大面积麻面应喷洒沥青,并撒布适当粒径的嵌缝料处治;④城区可采用稀浆封层或微表处等方法维修。 8.泛油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轻微泛油的路段,可撒3~5㎜粒径的石屑或粗砂处治;②较重泛油的路段,可先撒5~10㎜粒径的石屑采用压路机碾压。待稳定后,再撒3~5㎜粒径的石屑或粗砂处治;③严重泛油路段,应将含油量过高的软层铣刨清洗后,重铺面层。 9.脱皮的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封层的脱皮,应清除已脱落和松动的部分,再重新做上封层;②沥青面层层间产生脱皮,应将脱落及松动部分清除,在下层沥青面上涂刷粘层油,并重铺沥青层。 10.啃边的维修应将破损的沥青面层挖除,补砌路缘石,在接茬出涂刷粘结沥青,再恢复面层。 11.当路面抗滑性能低于《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中《沥青路面抗滑能力评价指标》要求时,应加铺磨耗层。

建设部《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8号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三年十月十日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的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通畅,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范围内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的,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以及高架道路(包括轻轨高架部分。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负责对其所有的或者受托管理的城市桥梁进行检测和养护维修。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第二章养护维修 第六条城市桥梁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以及未设置、施划有效交通标志的桥梁,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城市桥梁质量保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政府投资(含贷款建设的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由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或者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在经营期限内,养护维修由获得经营权的企业负责养护维修。经营期满后,按照设计荷载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经检测评估确认合格后,方可交还城市人民政府管理。 社会力量投资修建的公益性城市桥梁,其养护维修由城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人负责。 第九条单位自建的用于专业用途的桥梁,由自建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十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应当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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