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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期末复习名词解释

刑法学期末复习名词解释
刑法学期末复习名词解释

刑法学(2)期末复习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及案例

三名词解释

罪状: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法定刑: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简单罪状:即在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叙明罪状:即在条文中较为详细地描述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

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空白罪状:即未在条文中直接表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确定该罪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的行为。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分裂国家罪: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武装叛乱暴乱罪: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罪:指故意引发或者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破坏交通工具罪: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般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般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劫持航空器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动持航空器的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在产掺杂、掺假,以假允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罪: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走私淫秽物品罪: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境,偷逃关税,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伪造货币罪: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我国人民币或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洗钱罪: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以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和行为。

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货款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货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偷税罪:指纳税人或者或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抗税罪: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而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强迫交易罪:指以暴力、威胁手须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得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过失致人致人死亡罪:指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简称诬陷罪,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诽谤罪:指故意捏造江散布某种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选举罪: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办、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重婚罪: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破坏军婚罪: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虐待罪: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的后果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指聚集多人相互殴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滋生是非、横行霸道,或者意骚扰和伤害无辜,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伪证罪: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窝藏、包庇罪: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主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脱逃罪: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指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行为。

偷越国境罪:指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倒卖文物罪: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组织卖血罪:指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非法狩猎罪: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指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指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传播性病罪: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行为。

阻碍军事行动罪: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严重的行为。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私分国有财产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私放在押人员罪: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军人违反职责罪: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战时违抗命令罪:指军职人员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战时临阵脱逃罪:指军职人员面临战斗时贪生怕死,脱离战斗岗位,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

逃离部队罪: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武器装备肇事罪: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指军职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军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

简答题

1、怎样理解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对总论作用:1)贯彻与体现总论的作用2)促进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3)丰富发展总论的作用(二)总论对各论的作用 1)概括刑法各论 2)指导刑法各论3)制约刑法各论

2、怎样认识罪状的几种形式?1)简单罪状 2)叙明罪状 3)引证罪状4)空白罪状

3、什么是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时适用法律的原则是什么?(一)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二)法条竞合时适用法律的原则(1)通常情况下,采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适用特别法条。(2)特殊情况下,采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定刑重的法条。

4、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答: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的行为。特征:(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3)本类犯罪的主体分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责任能力的;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5、什么是背叛国家罪?它有何特征?答: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主体是中国公民,而且通常是中党和国家机关中职位较高、掌握党和国家重要权力的人,或者有较高社会地位、较大政治影响的人;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6、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7、武装判乱、暴乱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答: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要件:侵犯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行为人一般应具有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8、间谍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是什么?答: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9、危害公共安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罪过形式。

10放火罪?它的构成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分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答:(一)概念和条件: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条件:1) 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放火焚烧公私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4)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二)如何划分本罪与

主观方面不同。放火罪是故意犯罪;失火罪是过失犯罪。2在客观方面成立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同。放火行为只要发生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的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构成放火罪既遂;而失火行为必须实际造成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才能构成失火罪。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放火是一种具有相当破坏性的危险方法,经常被犯罪人用作进行破坏性犯罪的手段。这就应当注意划分放火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根据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对以放火的方法实施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以法律规定的罪名论处,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犯罪的关键在于:第一,在主观方面,是否具有放火的故意,即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放火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第二,在客观方面,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放火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区分放火罪一罪与数罪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放火行为既造成人员伤亡,也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这时所发生的结果,都是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件,故只成立放火罪一罪。第二,行为人基于特定的犯罪目的,以放火手段实施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既发生了行为人预期的危害结果,又危害了公共安全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只能成立一罪。第三,在司法实践中,放火行为往往用以在实施犯罪后毁灭罪迹,如果犯罪人毁灭罪迹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成立放火罪,对犯罪人应当以其所实施的犯罪与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否则,不成立放火罪,该行为是其犯罪行为的继续,可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

11、什么是爆炸罪?其构成特征有哪些?如何划分本罪与以爆炸方法构成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答:指故意引发或者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界限:1、爆炸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爆炸罪与以爆炸方法实施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由于法条竞合而发生界限混淆的。2、爆炸罪与爆炸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等其他犯罪的界限。区别:主观方面行是否有爆炸的故意;客观方面爆炸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3、爆炸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主观方面不同,爆炸罪是出于故意而危险物品肇事则是出于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不同,爆炸罪表现为行为人故意制造爆炸而危险物品肇事罪则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3、犯罪既遂的成立条件不同,爆炸罪是危险犯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结果犯。

12、什么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其构成特征有哪些?如何划分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

答:是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界限: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界限。区分关键

是看行为人实施的投放危险质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侵害的客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是公共安;重大环境污染罪侵害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足以危害公共安,就构成犯罪既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3、犯罪主体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以自然人为主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主观方面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能出于故意,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只能出于过失。

13、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如何区分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答: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般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般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征: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进行破坏,足以造成上述交通工具发生覆或者毁坏危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包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界限;当侵犯的对象者是交通工具时区别是:侵害的客体不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不同,破坏交交通工具侵犯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主观内容不同,破坏交通工具必须具有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故意毁坏财物罪只能出于毁损、破坏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必须是直接故意。

1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如何区分本罪与一般犯罪集团的界限?

答: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界限:本罪以恐怖活动组织为核心。我国刑法典分则将组织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只要行为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就构成犯罪。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5、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劫持航空器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

答: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安全,即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及航空器的飞行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具有按照自已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的犯罪目的。界限:1、劫持航空器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2、劫持航空器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3、劫持航空器罪与航空器为对象的破坏交通工具的界限。

1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怎样区分本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界限?

答:指违反国家管理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法律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4) 犯罪主观

)主观上故意的内容不同。本罪在主观上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仍然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后罪主观上必须以非法销售为目的2)客观上的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后者只是枪支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自然人和单位,后者只能是单位。

17、什么是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是指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构成特征:(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

取数额较大的公私物的行为。盗窃爆炸物罪与盗窃罪的相同点是(1)犯罪的主体相同,都是一般主体;(2)犯罪的主观要件相同,都只能由故意而不能由过失构成;(3)犯罪的行为方式相同,都是秘密窃取。盗窃爆炸物罪与盗窃罪的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主要是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作为前者犯罪对象的爆炸物是国家严格控制管理的危险物品,不是一般商品、财物,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泛

指一切公私财物。因此,从广义上说,后者犯罪对象包括前者的犯罪对象,但是立法者强调前者的特殊性质,一旦被他人非法取得,就会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需要加以特殊保护,因而把它从一般盗窃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规定罪名和法定刑,予以特殊保护。

18、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概念: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界限: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的界限。如果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是为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那么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即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否则定本罪

19、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如何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概念: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特征:(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

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

亡的情形。

20、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时,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界限: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区别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所造成的事故是造成了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即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使生产、工作受重

生产、生活中忽视安全、行为不慎发生的。

21、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

答:指生产者销售在产掺杂、掺假,以假允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特征:1、客体是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3、主观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具体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界限:1、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二是要严格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含义;三是看销售金额大小。2、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等犯罪对象是特定的。3、停止形态的认定。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4、共同犯罪的认定。5、数罪的认定。

22、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何区别?答: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牲:1、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区别: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仅限于药品,后者包括所有的产品;2、认定标准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以上即构成是一种结果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没能具

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且必须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界限:1、区分走私淫秽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是正确界定淫秽物品的犯围。二是应当从主观方面区别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牟利或传播为目的。2、区分走私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3、间接走私的认定。4、共犯的认定。

24、什么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注意划清哪些界限?

答: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境,偷逃关税,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25、什么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如何划分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答: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不分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且也损害了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业务活动的廉洁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即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4

别指出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贿赂的,应当按受贿罪论处。

26、伪造货币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如何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答: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我国人民币或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特征:1、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包括本国货币管理制度和外币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货币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界限;本罪在构成上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伪造币的行为,就构成伪造货币。伪造款额多少伪造货币目的,反映危害大小,如伪造数额很少或行为人显示自已的特殊才能,数额不大,仅大朋友间出示、炫耀,并未让其在社会流通使用,不按犯罪处理。

27、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如何划分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对集资活动的正常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界限:1、犯罪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营

利活动。2、行为方式有所不同。集资诈骗是用诈骗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诈骗方法。3、侵犯的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而非法吸收公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仅限于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8、代款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如何划分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货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货款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货款,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界限:

29、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如何划分罪与分罪的界限?

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业务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用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界限:

30、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

答: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保险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保险活动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界限:1、区分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2、区分保险诈骗诈骗罪的一罪与数罪。

31、什么是偷税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指纳税人或者或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工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具有偷逃应纳税款的目的。注意以下问题:1、区分偷税与漏税的界限。2、区分偷税与避税的界限。3、区分偷税罪与一般偷税行为的界限。4、根据2002年《解释》第2条第5款的规定,纳税人、税款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2、什么是抗税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本罪?

答: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特征: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又侵犯了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或者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4、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认定本罪:1、区分抗税罪与一般拒不缴纳税款行为的界限。2、区分抗税罪与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拒缴错征税款的界限。3、区分抗税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4、抗税罪共犯的认定。

33、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

答: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也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界限:1、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罪的界限。2、数罪的认定。

34、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如何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答: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而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特征:1、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要益。2、

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可构成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界限:首先应当查明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有无合法依据。合法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包括:1、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2虽未经著名作权人许可,但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作为3、作品超过权利保护期的。其次,应录划清本罪与一般著作权侵权行为界限。同时,应当掌握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额标准。

35、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

答: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和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拥有的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36、什么是虚假广告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本罪?

答: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才能构成本罪。4、主观是故意。认定本罪,应当注意划清虚假广告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别:在于确认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9、什么是强迫交易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本罪?

答:指以暴力、威胁手须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得的行为。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须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认定本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

40、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特征: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界限:1、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2、致人自杀或帮助他人自杀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3、“间接杀人”问题的认定和处理。

41、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那些界限?概念:指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与故意杀人罪相同,主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实际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自信能够避免发生死亡结果,结果却致人死亡,就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对于是否发生死亡抱着无所谓的放任态度,即使并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凭借的也仅是侥幸心理,就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界限。二者区别:就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是否应该预见或者是否能够预见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应预见但疏忽大意没预见,导致他人死亡,就认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人不负有预见责任或者根本不可能预见结果死亡,就应认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42、什么是故意伤害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它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答: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情况下是已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必

损害他人身体键康的故意,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致死。如果行为人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完全是由于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43、什么是过失重伤罪?其本主要特征是什么?它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主要有哪些?答:指行为人过失致使他人受重伤的行为。特征;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并实际上造成重伤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中给被害人造成轻伤,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被害人因重伤而死亡,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危害结果的差异,正是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所在。

44、什么是强奸罪?其本质特征是什么?奸淫幼女的行为如何处理?答: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特征:1、侵犯客体是妇女的性行为自主选择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人实施了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奸淫幼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5、怎样区分强奸与通奸与强奸与强制猥亵的界限?答: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名誉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能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而强制猥亵或侮辱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界限:通奸是指双方有配偶的男女之间或者已有配偶

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强制猥亵罪则不是以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没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实施了性交行为,认定为强奸罪。

3、主体范围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罪实行犯罪即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强奸罪目的行实行只能是男子。

46、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

答: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名誉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而强制猥亵或侮辱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别是看行为人是使用强制性手段和方法,以及这种强制性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如果行为人对妇女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的强制性手段,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47、什么是非法拘禁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如何区分本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答: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特征;1、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2、客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3、主体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4、主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非法拘禁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构成犯罪,拘禁过程中的其他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独立犯罪的,如一般殴打等就只能以非法拘禁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果非法拘禁行为与其他犯罪存在牵连关系,如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并加以关押、禁闭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依其中的重罪绑架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与其他行为均构成犯罪如收买拐卖的妇妇等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即应实行数罚并罚。

48、绑架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

答: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特征: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情况下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在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

架人的情况下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1、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区别侵犯的客体有差异绑架罪侵犯只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往往还有他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权利;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则只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行为方式有所不同。绑架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并且使用暴力等手段;非法拘禁罪则既可以是作为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方式,暴力色彩不太浓厚;主观方面目的不同。绑架是以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非法拘禁则以索取债务或者被害人受拘禁之苦为目的。2、绑架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绑架案件中往往会出现被绑架人受伤、死亡等情况,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不发生数罪问题,因为刑法已将其作为结果加重犯作了明确规定。通常说的撕票只能依绑架罪一罪处罚,而不应另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等。

49、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本罪?答: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獐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买、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情况下是一般主体即满16周岁。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认定本罪:获利为目的。

50、什么是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它们各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和区分这两种犯罪?

答: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他人犯罪的事

实,并向国家机关或有单位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是直接故意。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等民主权利,同时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

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1、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公民。2、对象不同。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报复陷害的对象则只能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3、犯罪的方式条件不同。诬告陷害罪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加以告发;报复陷害罪则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滥用职权才能构成。4、犯罪的目的与可能造成的后果不同。诬告陷害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而且可能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则不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通常是为了使被害人受到政法、经济、人身等方面的损害。

51、什么是侮辱罪、诽谤罪?它们各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和区分这两种犯罪?答: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江散布某种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种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损害他人

、行为的内容不同。诽谤罪是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侮辱罪则不捏造事实。2、行为的方式不同。诽谤罪只能以口头或者文字方式实施,不包括使用暴力,而且多是不当着被害人的面前进行;侮辱罪则既可以是以口头或者文字方式实施,也可以是以暴力手段实施,而且多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

52、什么是刑讯逼供罪?它有什么特征?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答: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逼取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就是具人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逼

罪的界限。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2、主体不同。刑讯逼供罪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非法拘禁罪可以由任何公民构成。3、主观目的不同。刑讯供逼罪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非法拘禁罪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4、行为方式不同。刑讯逼供罪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非法拘禁罪则是以非法拘禁或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由。三、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界限。区别1、侵害的对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暴力取证罪侵害的对象则是证人。2、行为的发生场合不完全相同。刑讯逼供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暴力取证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四、刑讯逼供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在刑讯逼供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肉刑而自杀,对行为人应当以刑讯逼供罪一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因未能获取口供或者对所获取的口不满意而一气之下将被害人杀死的则应当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53、破坏选举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答: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是直接故意。

、客观方面不同。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中的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在其所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职务。只要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行使其上述代表职务的,就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且没有情节严重的要件限制。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构成破坏选举罪的仅限于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侵害代表依法享有的选举权的情形,不包括对代表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的侵害。2、从犯罪客体上看,妨害代表执行公务的犯罪侵犯的是各级人大代表依法享有的各种职权,同时也侵害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制度。破坏选举罪中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侵害客体仅限于代表的选举权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54、什么是重婚罪、破坏军婚罪?它们各自的主要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和区分这两种犯罪?答:重婚罪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2、客观方面表现为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有配偶而又与第三者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破坏军婚罪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特征: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2、客观方面表现为同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

、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破坏军婚罪侵犯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重婚罪侵犯的是一般婚姻家庭关系。2、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破坏军婚罪表现为民居和结婚两种行为形式。;重婚罪仅表现为结婚行为,而不包括同居行为。3、法定刑轻重不同。破坏军婚罪的法定刑重于重婚罪的法定刑。

55、什么是虐待罪?它有什么特征?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答: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的身体和精神进行以常性摧残迫害的行为。3、犯罪主体必须是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是在摧残和折磨家庭成员仍有意为

1、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一虐待行为与一般的家庭纠纷的界限。其二,虐待行为构成犯罪的情节标准。

2、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出于伤害的故意,在一次行为中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伤害造成重伤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在虐待被害人的过程中产生了杀人的故意而将被害人直接杀害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56、什么是抢劫罪?其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用权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界限:1、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抢劫罪既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其客体的双重性决定了本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2、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刑法典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未遂标准,一是认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应当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二是认为抢劫罪虽然是侵犯财产罪,但同是也侵犯了人身权利。三是认为抢劫罪是双重客体,应当在不同的情况下以不同的标准区分既遂与未遂。如果抢劫行为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结果,则不论是否取得财物,都成立抢劫既遂。4、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为抢劫而预谋杀人或抢劫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而故意杀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而杀人是其为达到劫取财物的目的。5、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所属类罪不同;侵犯对象不同;手段行为不完全相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不同;犯罪主体不同。6、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犯罪客体不同;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对犯罪结果的要求不同;在主观内容上有所不同。

57、如何理解和执行刑法第269条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答: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依照第263条规定是由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转化成立的抢劫罪,即转化型抢劫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捕或者毁灭证据。

58、盗窃罪的概念与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

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诀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

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盗窃数额;盗窃次数。2、盗窃罪与某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如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盗窃的,应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实行盗窃行为却窃取枪支、弹药的应当认定为盗空罪。盗窃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相应犯罪论处。

59、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界限:本罪与民事债务纠纷的界限;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凡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采取了欺骗的方法,也属于民事纠纷,不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骗借钱

物用于挥霍或者非法活动而不能如期偿还,并有赖账行为的,或者本无偿还能力而骗借钱物的,则表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60、什么是侵占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与哪些犯罪的界限?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

不交出的行为。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1、侵占罪与非罪的界限,表现在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如果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而占有他人财物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有法律依据而占有或者处分他人财物的不构成本罪;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2、侵占罪与不当得利的界限。表现主观内容不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方式不同;行为性质不同。3、侵占罪与盗窃罪;界限。表现在犯罪对象不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犯意形成的时间不同。

61、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本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何在?

答: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在本单位中

1、侵犯的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属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是和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2、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62、挪用资金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那些界限?

概念: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成特征:(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3)

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4、挪用资金罪与非罪的界限。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不论时间长短,只要数额达到较大,便构成犯罪。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用于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的则必须挪用资金数额较大,并超过3个月未还才构成本罪。2、挪用资金罪与职力侵占罪的界限。表现在侵犯对象不同;客观方面表现有所不同;犯罪目的不同。3、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的界限。表现在:直接客体不完全相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用途不是;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犯罪主体不同。

63、什么是敲诈勒索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与哪些犯罪的界限?

答: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他人交付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1、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并交出财物的,则构成敲诈勒索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威胁、要挟的手段,被害人却未产生恐惧也没有交出财物的,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恐惧,行为人却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财物的,则是敲诈勒索未遂。2、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威胁的内容不同;威胁侵害的对象不同;威胁的方式不同;实施威胁内容的时间不同;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威胁的程度不同;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3、敲放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国界限。主要客体不同;客观方面不同;威胁内容和对象不同;勒索财物的对象不同;构成犯罪的标不同。

64、什么是妨害公务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与哪些犯罪的界限?答: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的后果的行为。特征:本罪具有如下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

故意,即明知是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而加以阻碍。认定本罪应当划清以下界限:1、妨害公务罪与非罪的界限。2、妨害公务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3、妨害公务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65、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它与诈骗罪有何区别?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特征:1、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规定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而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进行,由此骗取被害人信任,“自愿”交出财物。(3)行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行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目的的内容广泛得多。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对所骗取的财物数额没有什么要求,因为此种犯罪未必一定表现为诈骗财物,而有可能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影响和破坏;而诈骗罪的构成则要求只有诈骗数额较大的,才以诈骗罪论处。

66、什么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构成本罪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67、什么是聚众斗殴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指聚集多人相互殴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特征;1、侵犯客体是社会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聚集多人相互殴斗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界限:1、聚众斗殴罪与非罪的界限。2、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68、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及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有何区别?答: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滋生是非、横行霸道,或者故意骚扰和伤害无辜,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及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区别:1、主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多是无事生非、寻求精神刺激;交通秩序罪的行为人往往是事出有因,寻求个人特定目的的实现。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通常是人体行为;聚众优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秩序、交通秩序罪则是群体形式,是必要的共同犯罪。3、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69、什么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

答: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界限: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普通的集团犯罪的界限。表现在两个概念的性质不同、犯罪目的和侵害的对象范围不同、组织结构的严密性不同。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只要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有其他犯罪就构成数罪,不论其所犯其他犯罪的性质、轻重如何。

70、什么是伪证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诬告陷害罪有何区别?

答: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陷匿罪证包庇罪犯罪的目的。

71、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它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伪证罪、徇私枉法罪有何区别?答: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主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诉犯罪和执行刑罚的正常活动。2、本罪在客观方现表现为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3、本

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是故意。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是犯罪人,窝藏转移收购对象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

72、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怎样区分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答:指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判决裁定的正常执行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寂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

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是判决裁定的正常活动;妨害公务罪侵犯的客体则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2、犯罪主体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3、行为方式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是以非暴力的方式实施;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则一般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4、犯罪对象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决罪的犯罪对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裁定;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73、什么是脱逃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

答: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从监管场所和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认定本罪应划清哪些界限在认定本罪时,划清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就在于确定行为人使用暴力手须脱逃时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脱逃,造成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轻伤的,应以脱逃罪处罚。

74、什么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如何区分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案件中一罪与数罪界限?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过程中,造成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2、骗取出境证件并使用骗取的出入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3、组织并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

75、倒卖文物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它与走私文物罪有何区别?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划清

、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倒卖文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走私文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国家海关对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监管活动和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2、行为方式不同。倒卖文物罪表现为境内非法倒卖;走私文物罪则表现为非法将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贩运到境外。3、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倒卖文物罪的成立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走私文物罪则不要求以牟利目的为必备要件。4、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倒卖文物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非法经营的文物;走私文物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76、什么是非法组织卖血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非法组织卖血罪应划清哪些界限?

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采供血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必须是故

与非罪界限.区别违规组织献血关键在于确定组织者是否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委托以及是否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2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非法组织卖血造成他人伤害(应是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

77、什么是医疗事故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时应当划清的界限有哪些?

答: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是复杂客体,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就是就诊人。(2)在客观上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合法从业的义务人员构成。(4)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对所发生的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构成犯罪的必须严重不负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意外事故,医疗手段或者技术水平的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定犯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只能是医务人员,后罪是生产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工人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是特定的就诊人,后罪是不特定多数的人和公私财产。

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4)主观要件本

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正常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违反国家规定向大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后罪是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后罪是特殊主体,生产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工人,不包括单位

79、什么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有何区别?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

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是陆生的一般野生动物;本罪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也包括水生的。2、行为表现不同。非法狩猎罪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本罪则表现为未经合法许可擅自猎捕、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且不受时间、空间以及工具、方法等方面的限制。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指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80、什么是盗伐林木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与滥伐林木罪、盗窃罪有何区别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特征:(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

)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后者限于行为人所有或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以半秘密采伐,后者一般公开采伐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后者只具有违反森林法或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人以采伐的故意,不具有非法

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秩序和国家、集体或他人对林木资源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对象是森林资源即生长过程中的森林和其他林木,后者对象是以被伐倒作为财物形式存在的林木,不属森林资源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擅自砍伐,可以秘密也可以公开,后者只能秘密。4)犯罪主体不同。本罪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后者只能是自然人。

81、什么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

答: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特征: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是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单位。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仍然进行走私、贩卖、运输或者制造。界限: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进口、运输、供应、使用或者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对于不知道是毒品而接受委托为他人携带、运送的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但物主或者知情的委托者构成本罪。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其他罪的界限。第一,本罪与走私罪的界限。第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82、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其他毒品犯罪有何区别?答: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特征: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持有。区别关键在于正确认定行为人的意图和目的

83、什么是组织卖淫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答:指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特征:1、侵犯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善良的社会风尚。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界限:1、组织卖淫与聚众淫乱罪的界限。区别(1)客观表现不同。(2)主观内容不同。2、组织卖淫罪与拐卖妇女罪的界限。

84、什么是强迫卖淫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它与组织卖淫罪、强奸罪有何区别?

答: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特征;1、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善良的社会风尚和他人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3、主体是一

般主体。4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是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行为自主权。

2、对象范围不同。本罪对象是任何他人;强奸对象是妇女。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使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性服务进行性交易;强奸罪则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交行为。

4、主观故意不同。本罪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强奸罪则具有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目的。

85、什么是传播性病罪?构成本罪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条件:1、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3、主体只能是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人。4、主观是故意。

86、什么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构成本罪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指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买、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条件;1、侵犯的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管理秩序和善良的社会风尚2、本罪在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3、本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4、主观是直接故意

87、什么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行为。特征:1、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是故意。

88、什么是阻碍军事行动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特征:1、直接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2、客观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阻碍军事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是故意。

89、什么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特征:1、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队战斗力物质保障。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信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90、什么是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征兵工作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只能是那些在征兵工作中负有征兵职责的征兵工作人员。4、主观是故意。

91、什么是贪污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如何认定本罪?答: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特征: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一类是国家工作人中;二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个人贪污在5000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才构成犯罪。

92、什么是挪用公款罪?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如何区别本罪与贪污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答: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要件:1、本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3、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4、主观是故意。本罪与贪污罪界限。区别于1、主观目的不同。2、主体范围不同。3、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一同。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2、犯罪客全和犯罪对象不同。

93、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答: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谋取利益的行为。特征1、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界限:1、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2、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3、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4、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94、什么是行贿罪?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本罪与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区别是什么?答: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要件: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95、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当划清哪些界限?答: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特征: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国家廉政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界限:1、私分国有资产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集体私分国有财产必须达到较大数额才构成在10万元以上的应立予案。2、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区别于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本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2、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客体是国有资产所权,对象仅限于国有资产;贪污罪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财产,在单位内部往往具有公开性;而贪污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96、什么滥用职权罪?它具有啊些特征?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答: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特征:1、本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致使公财产、国家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4、本罪主观一般是间接故意。界限;1、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别是在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造成了重大损失。2、滥用职权罪与其他滥用职权犯罪的界限。

97、什么是玩忽职守罪?它具有哪些特征?认定本罪应注意哪些界限?答: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4、主观是过失。界限:1、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界限。二者区别本罪行为是否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玩忽职守行为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构成犯罪。2、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区别;犯罪主体不同、客体不同、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3、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界限。区别:犯罪主观方面不同、犯罪行为方式不同4、本罪与其他玩忽职守罪界限。

98、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答: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1、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主观是故意。界限: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一是从客观上看和教育界人的泄露行为是否严重。二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是否存在罪过。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区别于行为人主观的罪过形式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3、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控、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界限。区别犯罪主体不同、对象有所不同、客观不同、主观方面不同、主体不同。4、本罪与数罪的界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后故意向行贿人泄露国家秘密的,如果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可以按照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处罚。

99、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答: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界限:1、本罪非罪的界限。区别是看行主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徇私枉法的故意。

2、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二者都是破坏司法活动的犯罪都可能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主体不同、客观主面不同。

3、徇私枉法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00、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答: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1、客体是人民法院正常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4、主观是故意。界限:1、本罪与非罪界限。区分一是行为人主观上上否存在枉法法裁判的故意。二是枉法裁判行为是否情节严重。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区别于发生场合不同、主体不同、客观方面构成条件不同。

101、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特征: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军事利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

军事利益的和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一是现役军人,二是执行事任务的预备人员和其他人员。4、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罪是过失。

102、什么是战时违抗命令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指军职人员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特征:1、客体是部队的作战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3、主体是战时参加作战、接受作战命令的军职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

103、什么是战时临阵脱逃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指军职人员面临战斗时贪生怕死,脱离战斗岗位,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特征:1、客体是军队的作战秩序和军人的作战义务。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面临作战是脱离战斗岗位,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3、主体是参战的军职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

104、什么是逃离部队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特征:1、客体是国家兵役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是现役军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105、什么武装备肇事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的,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严重后果的行为。特征:1、客体是军队武器装备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3、主本是军职人员主要是武器装备的使用管理人员。4、主观方面是过失,。

106、什么是盗窃、抢夺武器备、军用物资罪?其构成特征是什么?答:是指军职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军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特征:1、客体是军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所有权和国家军事利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军职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五、分析案例

1、李某在某机关任秘书长期间,与本单位一女干部(有夫之妇)多次通奸,被其同事孙某揭发,李某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因而对孙怀恨在心,图谋报复。当年4月,李模仿孙的笔迹先后写了三封信寄给某国设在香港的情报机关,信中编造了一些关于我军布防情况的假情报,并且要求提供进行破坏活动的经费。然后,又以“知情人”的名义写信给公安局,要求对孙写信传递情报之事进行追查。上述信件后被我公安机关截获,并查明是被告人所为。

试分析: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案例1参考答案要点:

(1)李某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2)诬告陷害罪,简称诬陷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案中,李某模仿孙某的笔迹先后写三封信(信中编造一些关于我军布防情况的假情报)寄给某国设在香港的情报机关的行为,属于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即捏造孙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犯罪事实;李某以“知情人”的名义写信给公安局,要求对孙某写信传递情报之事进行追查的行为,属于向国家机关告发的行为;李某捏造孙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局告发的行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活动,属于情节严重的诬告行为。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2、王某,男,24岁,农民。

某日晚8时许,来自外省的女青年张某(18岁)路过王某家门口,向其问路。王某以给张带路为名,将张骗至通往一水库的路上,在行走中,王某不断对张进行挑逗和抠摸。张说“你再这样我就喊人来。”王某说“你大喊也没用,附近没有人家。”此时张有点害怕没再言语。王某提出要与张发生性关系,张哀求说“不要这样,哪怕我叫你哥也行。”王某说“你叫我啥也不行,反正我要和你玩一下。”说着就要搂抱张,张赶紧向前走去,王某追上,抓住张的手说“你看前边不远处就是水库,这里路西有水渠,路东有条沟,沟底是深潭,淹死过一男一女,可怕得很”张闻之更加恐惧。王某知道张害怕了,于是将张推倒在地,用力扯张的腰带。张自知无法拒,只得将腰带解开,被王奸污。事后张没有告发,不久王某因盗窃被抓获,在审查中坦白交代了上述事实,经查属实。

管理经济学 名词解释简答题

概念术语 1.管理经济学是一门研究如何把传统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经 济分析方法应用于企业管理决策实践的学科。 2.企业价值最大化也就是股东财富的最大化。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界都把它当 做企业决策的长期目标。在这里,企业价值是指企业未来预期利润收入的现值之和。 3.机会成本是指资源用于其他用途中最好用途是所可能得到的净收入。或者说, 资源利用某一用途的机会成本就是必须放弃的次好方案的价值。这一概念是管理经济学的基础,有效的管理者在进行决策时都必须从这一角度去看成本。 4.外显成本和内涵成本外显成本是指企业实际的支出,通常能在会计账上表现 出来,故也就等于会计成本。内涵成本是指非实际的支出,是在会计账上未表现出来的开支。它所以未能在账上表现是因为它属于机会成本性质。具体来说,内涵成本等于机会成本与外显成本之差。 5.经济利润等于销售收入与机会成本之差。经济利润是企业决策的依据。 6.正常利润和会计利润正常利润是指企业家如果把自己的才能和资本用于其他 相同风险的事业可能得到的收入,也是企业为了防止这些资源向其他企业转移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支付。它是企业全部机会成本的组成部分。会计利润等与销售收入与会计成本之差。 7.需求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在一定条件下,消费者愿意购买并能够买得起的 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数量。 8.需求函数是指某种产品或劳务的需求量与影响这一数量的诸多因素(如产品 的价格、替代品和互补品的价格、消费者的爱好、居民收入和广告等)之间关系的一种数学表示式。 9.需求曲线是假定在除产品本身价格之外其他因素均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反映 需求量与价格之间关系的表示式,即QD=f(P)。 D为脚标 10.需求的变动与需求量的变动需求的变动是指非价格因素(如居民收入、 消费者的爱好、其他产品的价格等)发生变化而引起的需求曲线的位移。需求量的变动是指因价格因素发生变化而引起的需求量沿需求曲线所发生的变动。 11.供给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条件下,生产者愿意并有能力提供某种 产品或劳务的数量。 12.供给函数就是供给量与影响这一数量的诸因素(如产品的价格、生产中 可替代产品的价格和产品的成本等)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数学表达式。 供给曲线是指,假定的在除价格之外的其他因素均不变的条件下,价格与供求两之间关系的表示式,可记为QS=f(P) S为脚标

(完整版)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7.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管理经济学名词解释及简答

绪论 一、名词解释 1、管理经济学:是一门如何把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应用于企业管理决策的学科。 2、经济模型:是指经济理论的数学表述。经济模型是一种分析方法,它极其简单地描述现实世界的情况。现实世界的情况是由各种主要变量和次要变量构成的,非常错综复杂,因而除非把次要的因素排除在外,否则就不可能进行严格的分析,或使分析复杂得无法进行。通过作出某些假设,可以排除许多次要因子,从而建立起模型。这样一来,便可以通过模型对假设所规定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经济模型本身可以用带有图表或文字的方程来表示。 3、边际分析法:是微观经济学分析和研究资源最优配置的基本方法。 4、机会成本:是指资源用于次好用途所能获得的价值,只有用机会成本做决策,才能判断资源是否得到了最优使用。 5、会计利润和经济利润:经济利润是决策的基础,会计利润不能用于决策。会计利润=销售收入-会计成本 经济利润=销售收入-机会成本 6、正常利润:指企业主若果把这笔钱投资于其他相同风险的事业可能得到的收入。 7、外显成本和内含成本:外显成本是指企业实际的支出,通常能在会计账上表现出来;内含成本是指非实际的支出,是会计账上未表现出来得开支,它等于机会成本和外显成本的差额。 经济利润=销售收入-(外显成本+内含成本) 二、思考题 1、管理经济学是研究什么的?它与微观经济学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答:管理经济学是一门如何把经济学(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应用于企业管理决策的学科。管理经济学研究与微观经济学之间存在者密切的联系,他们都把企业作为研究对象,都研究企业的行为。在研究对象上,管理经济学研究的是现实的企业,微观经济学研究的是抽象的企业;在对企业目标的假设上,微观经济学追求利润最大化,管理经济学的短期目标是多样化的,长期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在对企业的环境假设上,微观经济学假设企业的外部环境信息为自己知道,而管理经济学研究外部环境是不确定的;在研究目的上,微观经济学研究企业行为的一般规律,管理经济学研究企业决策。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是什么? 答:企业的短期目标有:投资者,顾客,债权人,职工,政府,社会公众。长期目标是实现企业长期利润的最大化。

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死缓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累犯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管制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主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之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 绑架罪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交通肇事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

刑法学名词解释

1.狭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的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2.广义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 3.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 4.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6.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7.刑法的任务: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8.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9.犯罪: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13.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1.紧急遇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2.犯罪的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23.犯罪的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24.犯罪的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犯罪行为。 25.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26.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方式。 27.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 28.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9.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0.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政府经济学》名词解释+简答题

1.政府经济,是一种与企业、个人经济活动相对应的经济行为,即以政府为主体的资源配置及其宏观经济管理。 2.政府经济学是专门研究以政府为主体的资源配置及其宏观管理规律的学科。 3.信息的不对称通常是指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的双方,由于所掌握的信息量不相等,不能旬效开展公干竞争,从而对资源配置产生扭曲。 4.社会公平是指社会成员对收入分配差距的心理承受能力,是一种价值判断,受社会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经济地位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可变性。 5.消费的非竞争性则是指消费过程中的这样一种性质:一些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的受益不会影响另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的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换言之,增加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 6.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消费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一般不能或不能有效通过市场机制由企业和个人来提供,主要由政府来提供。 7.生产的外部经济性指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他人产生了积极影响。 8.产权是经济当事人对其财产(物品或资源)的法定权利,这一权利是排他的、可转让的和永久的。 9.所谓多数裁定原则,是指要通过一个方案,必须有一半以上的人赞同。多数裁定原则还可以具体分为简单多数原则、有条件多数原则。 10.所谓中位选民,是指他的偏好落在所有选民偏好序列的中间。 11.购买性支出是指政府以购买者的身份在市场上采购所需的商品和劳务,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12.转移性支出是指预算资金单方面无偿转移支出,如社会保障支出、财政补贴等。 13.公共投资是指政府将一部分公共资金用于购置公共部门的资产,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形成的支出,它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基本手段,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与基础。 14.行政管理支出,就是指政府财政用于国家各级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开支。 15.社会救济,又称为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向由于贫困及各种灾害等原因造成的不幸者组成的社会脆弱群体,无偿提供物质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6.财政贴息是指出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通过财政对使用某些规定用途的银行贷款的企业就其支付的贷款利息提供的一种补贴。 17.政府收入规模,是指政府究竟可以组织多少财政收入,也被称为政府收入的数量界限。 18.政府收入效应是指经济主体因为政府组织收入而在其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方面做出的反映,或者说是指因国家征税而对消费者的选择以致生产者的决策所产生的影响。 19.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收征收的目的物,它反映税种征税的基本范围和界限。 20.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1.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种。 22.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3.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出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拥有所有权的各类资产。具体来讲,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或财产权利。 24.罚没收入指法院、检察院、海关、工商、税务、质监等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各类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取得的收入、没收财物的变价款收入等。 25.自由公债也称为自由认购公债,即不附带任何强制性条件,由应募者自由认购的公债。 26.公债风险是指政府在运用公债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过程中,由于财政制度和财政手段的缺陷,以及多种不确定的经济因素所造成损失和困难的可能性。 27.政府预算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政府编制的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28.复式预算是按收入来源和支出性质的不同,将预算年度内的全部财政收支编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计划表格。 29.公平分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和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下,社会成员之间和可以支配的经济资源之间的均衡和协调。 30.充分就业是与失业相对应的一个经济范畴,是指儿是有工作能力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工作资格的人均可以找到有报酬的工作的一种社会就业状态。 31.扣除法也叫列支法,是指居住国政府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将纳税人的国内所得和国外所得汇总后,扣除纳税人来源于国外所得所缴纳的外国税额而仅就其余额按居住国政府规定的税率征税的方式。 32.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通过允许纳税人以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冲抵本国汇总国内外所得按本国税率所计征的税额的方法。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 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得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得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得解释。刑法得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得,贯穿刑法始终得,必须得到普遍遵循得具有全局性、 根本性得准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得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得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与对什么人有效力。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但就是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得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得行为就是否具有溯及力得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得行为就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得行为,如果当时得法律不认为就是犯罪得,适用当时得法律;如果当时得法律认为就是犯罪得,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得规

微观经济学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

资源为什么是稀缺的: 1.一定时期内物品本身是有限的 2.一定时期内利用物品进行生产的技术是有限的 3.人的生命是有限的 市场经济应具备的特点: 1,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单位 2,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3,通过价格机制调节经济 市场价格为什么处于市场信息的核心地位: 1.价格对经济有着很强的调节作用 2.可以作为指示器反映市场供求情况 3.价格的变动可以调整市场的需求和供给、 4.可以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 价格机制调节经济的条件 1.存在独立的经济主体 2.存在市场 3.市场竞争的完全性与公平性 供求定理 (123) 偏好的性质: 1.可传递性 2.完全性 3.非饱和性 基数效用论与序数效用论的区别: 1.假设不同。基数效用论假设消费者消费商品所获得的效用可度量,获得的效用可以准确地用基数表示出来,序数效用论则认为消费者消费所得到的效用只可以排序,即只可以用序数表示。 2.分析方式不同。基数效用论使用MU在预算约束下的效用最大化为分析工具,序数效用论使用无差异曲线和预算线作为分析工具。 3.均衡条件表达式不同。 基数效用论与序数效用论的联系: 1.都是从市场需求一方着手,证明需求曲线上任何一点都是效用最大 2.都是消费者行为理论,都把都把消费者的行为看作在既定收入下追求最大效用的过程

3.都以边际效用理论作为基础 4.推导出的曲线都具有相同趋势且符合需求规律。 水与钻石的的价格悖论: 水对人类的重要性固然大于钻石,水的总效用也固然大于钻石,但是商品的价格和价值不是由总效用决定的,而是由最后一单位边际效用决定的,由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水资源是相对较多的,因此人们从最后一单位水中得到的边际效用很小,因此愿意出价低。而钻石相对稀缺,供给量较少,人们从最后一单位钻石中得到的边际效用较大,因此人们愿意出价高 货币的边际效用 货币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随着人们收入量的的增加,每一单位货币收入给消费者带来的边际效用越小 无差异曲线的特点: 1.向右下方倾斜 2.不可相交 3.凸向原点 4.同一平面上可以有无数条无差异曲线 5.离原点越远的无差异曲线所代表的满足程度越高 6.无差异曲线上的每一点所代表效用相同 影响序数效用论消费者均衡的因素 1.收入变化(由此可推恩格尔曲线) 2.价格变化(收入效应(由商品价格的变动引起收入的变动,又由收入的变动而引起商品需求量的变动),替代效应(由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引起相对价格的变动,进而引起商品需求量的变动)) 完全竞争厂商的存在条件(特点): 1.存在足够多的消费者和生产者 2.信息是完全的 3.资源是自由流动的 4.各厂商生产的产品无区别 完全垄断市场的形成条件: 1.厂商对自然资源/矿产/技术的控制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汇总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既遂标准: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 盗窃罪既遂标准:失控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财务的控制时,就是既遂。但由于盗窃犯是数额犯,即使行为人窃取财物,但财物数额极其低廉,也应该定为盗窃未遂。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遗忘物:非基于他人本意而脱离他人占有,偶然(即不是基于委托关系)由行为人占有或者占有人不明的财物。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村民小组长)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体结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绑架了他人。 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基于恐惧心理不得已交付财物还是基于认识错误“自愿”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暴力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当时当场)。 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对物暴力、对人轻微暴力、紧密占有、当场直接、来不及反抗)。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

刑法学(1)

刑法学(1)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和。2.根据属地原则,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或者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3.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和三个基本特征。4.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和。 5.的精神病人在——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犯罪的过失有两种类型,即与。 7.有期徒刑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8.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决定罚金数额。 9.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追诉期限通常从之日起计算。 二、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 填入题目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 20分) 1.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 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2.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 )作斗争。 A.危害社会的行为B.违法行为 C.违纪违法行为D.犯罪行为 3.按照( )划分,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A.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B.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 C.犯罪行为对具体社会关系的侵犯次数 D.犯罪对象的多少 4.犯罪目的只存在于( )犯罪中。 A.故意B.直接故意 C.间接故意D.既遂 5.某甲在与某乙争吵中捅了某乙一刀后扬长而去,某乙因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 )。 A.意外事件B.过失犯罪 C.直接故意犯罪D.间接故意犯罪 6.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处罚。 A.减轻或者免除B.免除或者减轻 C.酌情减轻或者免除D.酌情免除或者减轻

宏观经济学名词解释及简答

宏观经济学复习 第一章 名词解释 国内生产总值:是一个国家一年内生产的所有最终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值之和。 名义GDP:是指一定时期内,用生产的所有最终产品和服务的当年价格计算的产出价值 实际GDP:它以不变的价格来计算某个时期所生产的所有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 国内生产净值:从国内生产总值中扣除折旧的结果 国民收入:即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间内用于生产的各种生产要素所得到的实际报酬的总和,即工资、利息、租金和利润的总和。 个人收入:即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个人从各种途径所获得的收入的总和,指个人实际得到的收入 个人可支配收入:即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以后留下的可以为个人所支配的收入 简答题 1.什么是国内生产总值?理解该概念时应注意哪几个方面? 国内生产总值是指经济社会在一定时期内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 理解时应注意六个方面的含义: GDP是一个市场价值的概念; GDP测度的是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 GDP是一定时期内生产而不是所受卖掉的最终该产品价值; GDP是计算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价值,是流量而不是存量; GDP是一国范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的市场价值; GDP一般仅指市场活动导致的价值。 2.国民收入有几种核算方法? 可以从三种角度来核算国民收入。 第一种是从生产角度出发,把各个部门所提供的全部物品和劳务的价值总和扣除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中间产品的价值总和,即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总和来计算国内生产总值,这种方法称为生产法。 第二种是从收入角度出发,将各种生产要素所得到的收入相加起来计算国民收入,再推算出国内生产总值,这种方法称为收入法。 第三种是从支出的角度出发,将市场需求者所购买的各项最终产品和劳务的支出进行加总来计算国内生产总值,这种方法称为支出法。国民收入核算常用收入法和支出法。 3.写出五个基本的国民收入总量,并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 论述题 试述核算国民收入的三种方法。 (一)产品流动法产品流动法又称为产品支出法、支出法、最终产品法、增值法。它是从产品的使用出发,将一个国家在一年内消费者所购买的各项最终产品和劳务的货币支出进行加总,来计算该年内全社会所生产出来的最终产品与劳务的市场价值总和。在运用产品流动法计算国民生产总值时,为了避免重复计算,所相加的一定要是最终产品,而不是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是最后供人们使用的产品或劳务,或者说是扣除了生产各个阶段上重复计算后的产品和劳务。中间产品是在以后的生产中作为投入品的那些产品和劳务。在计算最终产品的产值时,也可以运用增值法,即只计算在生产各阶段上所增加的价值。 (二)要素所得法要素所得法又称所得或收入法、要素收入法,这种方法是从收入角度出发,将各种生产要素所得到的收入相加起来,即把劳动所得到的工资,土地所得到的地租,资本

(完整word版)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罪刑各论概说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 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 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 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 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 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 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 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 19、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20、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邢度的法定刑。 2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邢度,只规定对该种犯罪应予惩处。 2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邢度。 23、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危害国家安全罪 1、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是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宏观经济学名词解释与简答题复习整理

1、宏观经济学以整个国民经济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社会经济中的有关总量的决定及其变化来说明如何从整个社会角度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2、宏观经济基本问题:国民收入(总产出)、通货膨胀问题(包括通货紧缩问题)、就业或失业问题(资源的充分利用)、经济周期问题(经济的波动性)、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开放经济问题、中心理论——国民收入决定理论。 3、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于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经济学中的三部“圣经”之三)是国家干预主义的开山之作,标志着现代宏观经学的产生。 4、宏观经济学流派:①凯恩斯主义:20世纪30年代,《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②新古典综合派:其主要人物有萨缪尔森,汉森,托宾,索洛等人。在宏观层面接受凯恩斯的理论,在微观层面采用传统新古典济学理论,力图为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寻找合适的微观基础,因而其理论呈现出明显的综合性特征。③货币主义:20世纪70年代,代表人物:弗里德曼。理论假说:通胀始终是一种货币现象,是货币供给量过多的结果. 主要观点:政府不干预,只需要为市场创造良好的环境——控制货币发行量。④理性预期学派:20世纪70年,卢卡斯,普雷斯科特。主要观点:政府不干预,崇尚自由竟争的市场经济,加入理性预期。⑤供给学派:20世纪70年代末,蒙代尔、拉弗等。主要观点:(促进经济增长,抑制通货膨胀)由总需求分析转向总供给分析;复活萨伊定律;倡导经济自由主义;偏重政策研究。⑥新凯恩斯主义学派:20世纪80年代,代表人物:曼昆、斯蒂格利茨。基本假设:价格和工资黏性(市场的自动调节缓慢);不完全性假设。强调政府干预的有效。 5、萨缪尔森:本世纪50年代,把以个量分析为主的微观经济学和以总量分析为主的宏观经济学拼合在一起,形成所谓的新古典综合派,或主流学派。但无法解释70年代出现的滞涨现象。 6、货币主义——米尔顿·弗里德曼:20世纪50-60年代,米尔顿·弗里德曼通过对100多年来的美国货币史进行研究,发现经济波动的主要原因是美联储的货币供应量不当造成的。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反对政府干预经济的主。 7、理性预期——罗伯特·卢卡斯:理性预期,是指经济当事人为了避免损失和谋取最大益,设法利用一切可以取得的信息,来对所关心的经济变量在未来的变动状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预计。在弗里德曼反对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基础上,理性预期学派提出了更为彻底的反对凯恩斯主义的学说。 8、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的关系:①宏观经济分析以微观经济分析基础。②宏观经济学与微观经济学都是通过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决定价格和产量,分析方法一样,但原因却是不同的。注意:合成谬误——微观经济学的结论不一定适用于宏观经济学。 9、国生产总值: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运用生产要素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物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 10、几个与GDP相关问题: ①最终产品与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在计算期间生产的但不重复出售以供最终使用的产品。中间产品:用于再出售以供生产其它产品使用的产品。最终产品包括无形产品即劳务。避免重复计算,只计算附加值。 ②生产与销售:GDP计算的是一定时期所生产的而不是销售的最终商品的价值。 ③流量与存量:GDP是流量而非存量 ④市场活动与非市场活动:GDP仅指市场活动导致的价值。非市场的生产活动理论上虽然也创造了价值或增加了福利,但实际上没有计入GDP。 ⑤GDP是一个地域概念。GNP是一个国民概念。 11、名义国生产总值[Nominal GDP]:以现期价格或可变价格计算的GDP;实际国生产总值[Real GDP]:以基期的价格或不变价格计算的GDP。GDP折算指数=名义国生产总值/实际国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同名5962)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计量经济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计量经济学名词解释和 简答题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计量经济学第一部分:名次解释 第一章 1、模型:对现实的描述和模拟。 2、广义计量经济学:利用经济理论、统计学和数学定量研究经济现象的经济计量方法的统称,包括回归分析方法、投入产出分析方法、时间序列分析方法等。 3、狭义计量经济学:以揭示经济现象中的因果关系为目的,在数学上主要应用回归分析方法。 第二章 1、总体回归函数:指在给定Xi下Y分布的总体均值与Xi所形成的函数关系(或者说总体被解释变量的条件期望表示为解释变量的某种函数)。 2、样本回归函数:指从总体中抽出的关于Y,X的若干组值形成的样本所建立的回归函数。 3、随机的总体回归函数:含有随机干扰项的总体回归函数(是相对于条件期望形式而言的)。 4、线性回归模型:既指对变量是线性的,也指对参数β为线性的,即解释变量与参数β只以他们的1次方出现。 5、随机干扰项:即随机误差项,是一个随机变量,是针对总体回归函数而言的。 6、残差项:是一随机变量,是针对样本回归函数而言的。 7、条件期望:即条件均值,指X取特定值Xi时Y的期望值。 8、回归系数:回归模型中βo,β1等未知但却是固定的参数。

9、回归系数的估计量:指用01,ββ等表示的用已知样本提供的信息所估计出来总 体未知参数的结果。 10、最小二乘法:又称最小平方法,指根据使估计的剩余平方和最小的原则确定样本回归函数的方法。 11、最大似然法:又称最大或然法,指用生产该样本概率最大的原则去确定样本回归函数的方法。 12、估计量的标准差:度量一个变量变化大小的测量值。 13、总离差平方和:用TSS 表示,用以度量被解释变量的总变动。 14、回归平方和:用ESS 表示:度量由解释变量变化引起的被解释变量的变化部分。 15、残差平方和:用RSS 表示:度量实际值与拟合值之间的差异,是由除解释变量以外的其他因素引起的被解释变量变化的部分。 16、协方差:用Cov (X ,Y )表示,度量X,Y 两个变量关联程度的统计量。 17、拟合优度检验:检验模型对样本观测值的拟合程度,用2R 表示,该值越接近1,模型对样本观测值拟合得越好。 18、t 检验时针对每个解释变量进行的显着性检验,即构造一个t 统计量,如果该统计量的值落在置信区间外,就拒绝原假设。 19、相关分析:研究随机变量间的相关形式 20、回归分析:研究一个变量关于另一个(些)变量的依赖关系的计算方法和理论。 第三章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一、名词解释 1.刑法 2.刑法的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刑法的空间效力 6.刑法的溯及力 7.从旧兼从轻原则 8.犯罪 9.犯罪构成 10.犯罪客体 11.犯罪一般客体 12.犯罪同类客体 13.犯罪直接客体 14.危害行为 15.犯罪对象 16.作为 17.不作为 18.犯罪主体 1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20.刑事责任能力 21.刑事责任年龄 22.单位犯罪 23.犯罪的故意 24.直接故意 25. 间接故意 26.犯罪的过失 27.过于自信的过失 28.疏忽大意的过失 29.意外事件 30.正当防卫 31.假想防卫 32. 防卫过当 32.特殊防卫 34.紧急避险 35.犯罪既遂 36.犯罪预备 37. 犯罪未遂 38.犯罪中止 39.共同犯罪 40.犯罪集团 41.主犯 42.从犯 43.胁从犯 44.教唆犯 45.首要分子 46.刑事责任 47.继续犯 48.想象竞合犯 49.连续犯 50.牵连犯 51.结果加重犯 52.刑罚 53.刑罚目的 54. 刑罚体系 55.剥夺政治权利 56.刑罚裁量 57. 累犯 58.一般累犯 59.特殊累犯 60.自首 61.一般自首 62. 特别自首 63. 数罪并罚 64.缓刑 65.减刑 66.假释 67.追诉时效 68.赦免 69.特赦 二、问答题 1.简述刑法的性质 2. 简述刑法解释的种类 3.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5.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6.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简述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7.简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8. 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 9.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 10. 简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1.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12.简述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 13.简述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什么?成立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不 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 14.简述危害结果的概念及特征 15.什么是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有哪些特 征?如何认定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如何处罚? 16.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刑法理论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是如何划分 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同情况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分别可归属那种程度? 17.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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