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8]129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纳入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因公死亡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内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人员。

(二)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非因公死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其遗属原则上不实行定期补助办法,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三)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养老保险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补助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无经济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再婚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三、补助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按略高于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可按高于保障线标准

的30%掌握,并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放外,可另外增加补助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按最高一项标准计算补助):

1、对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每人每月按补助标准增加50%。

2、离休老干部遗属,每人每月按补助标准增加30%。

3、遗属为孤儿、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按补助标准增加30%。

四、有关问题规定

(一)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或者有稳定经济来源的,其子女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配偶负担。

(二)死者配偶户籍在农村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负担一个子女的生活费。仅有一个子女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三)夫或妻主要靠配偶生前供养,配偶死亡后,如其子女有稳定工资收入(含离退休金)或稳定经济来源的,无论子女是否与父母一起居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均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子女共同负担。

(四)父母主要靠死者生前供养的,如其他子女有稳定工资收入(含离退休费)或稳定经济来源,无论父母是否与子女一起居住,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他子女负担。

(五)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单位按

规定标准足额发放。

(六)死者生前符合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子女,可按规定给予补助;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子女,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配偶再婚后,其原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子女,仍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补助。

(八)遗属的生活地或居住地发生变化后,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户籍变动后所在地的补助标准发给。其中,考录到大中专学校学习但未迁转户籍的,在规定学制时间内,可参照学校所在地的补助标准发给。

(九)遗属户籍所在地未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参照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

(十)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凡已出境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的,不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一)死者属违法犯罪被杀或畏罪死亡的,其遗属不能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十二)对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各单位要做好登记核对工作,定期查验相关证明。其中,年满16周岁仍在校学习人员由就读学校按学期出具证明,年龄超过60岁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按年度出具生存证明。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遗属,单位按时定期支付生活困难补助

费。

(十三)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死亡,由单位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并核销供养补助关系。

五、审批权限与列支渠道

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批,属省直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申请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属市县单位的,由各市县人事局审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用,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在行政、事业费项下“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 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人薪[1999]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1999.04.01 【实施日期】199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薪[1999]3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问题,各地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其工资可按职务工资高的确定。原没有担任过行政职务,现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兼任行政职务后,其行政职务工资可以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的有关规定,按现任低一级行政职务(办事员按本职务)先确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按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的工资,然后在其套改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加

上兼任行政职务前正常晋升工资和其他规定增加工资,再从兼任行政职务的下月起将上述工资额就近高套入兼任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其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无论按何种职务套改,其任职年限均以五年以下套改。例如,某工程师,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基础、职务工资122元(六类工资区),1994年套改工资时,套改工资年限12年(工龄8年加大学本科不计算工龄学习年限4年),聘任工程师3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二档225元,1995年10月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三档245元,1997年10月政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四档279元(1997年7月1日起执行的新工资标准,下同),1997年12月兼任副处长,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可按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办法,先按正科长任职5年以下确定其职务工资为四级职员三档216元,加上1995年10月和1997年10月分别正常晋升一档工资后为四级职员五档266元,再就近就高套入三级职员二档274元,比原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低,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其职务工资仍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四档279元。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人薪[2007]168号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教育教育厅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

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为590元。 二、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从次月起按所聘技术工岗位或普通工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技术工人薪级工资:初中、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3级薪级工资标准。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普通工人薪级工资: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到乡镇(不含城关镇,下同)及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实行直接转正定级,岗位工资按照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见习期、初期(熟练期、学徒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学历对应的薪级工资标准执行,并在此基础上高定1级薪级工资。 四、对在乡镇及以下中小学工作的教师,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浮动1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予以固定,固定后继续浮动。对退休时浮动工资时间未满8年,但在符合享受浮动工资条件的学校工作满20年的,可将浮动的薪级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工〔2009〕11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2008〕72号),着力增强我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广东,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的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2006〕37号)、《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

字〔2005〕6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的通知》(粤府〔2008〕72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以及融资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财政引导,放大使用; (三)统筹安排,促进创新; (四)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五)加强监管,注重绩效。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项目工作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在广东省境内(深圳市除外)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近五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年营业收入的5%(申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粤人发[2007]35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35号) 2007-02-01 下午 16:02:17 总点击数:1026 粤人发〔2007〕35号 各市、县(区、县级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2007〕62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对申报评审(考核认定)人员收取的评审(认定)费、考试费、答辩费、论著鉴定费,不论评委会评审(考核认定)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二、评审通过或考核认定合格人员,依粤价函〔1998〕496号文件规定,按每证8元标准收取资格证书费。 三、市、县人事部门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送审费,待商省物价、财政部门明确后,另文通知。 四、各评审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请尽快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规定标准收费,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6]629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粤人函〔2006〕283号)及《关于调整我省职称评审收费标准问题补充说明的函》(粤人函〔2006〕1126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粤人薪[1996]19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 粤人薪[1996]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四川省人事厅文件

四川省人事厅文件 川人发[2001]59号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时效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150号政府令)发布后,前来咨询及申请仲裁的人员较多,从咨询和要求仲裁案件的内容看,主要涉及与第十八条规定内容相关的时效问题。为此,我厅于2001年7月16日向省政府作了专题请示。省政府授权法制办于2001年7月26日以川府法函[2001]77号,正式函复同意我厅请示意见,现就有关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干《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称办法)的受案时效问题。 鉴于《办法》规定受案时间为“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或者从知道、应当知道合法权益被侵犯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没有溯及既往的规定,因此,

《办法》只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也就是说,本《办法》于2001年5月14日前60日及施行后发生的、符合《办法》规定内容和受案时间范围,申请人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才属于受理范围。时效超过60日,不予受理。 二、《办法》与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时效衔接问题。 在1997年8月8日人事部《暂行规定》下发后至省政府《办法》出台前,由于《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而在《办法》出台前,我省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无法明确,因此,这期间的案件未予受理。显然,这些案件按省政府的《办法》不应受理,但是,按照人事部的《暂行规定》又该受理,对此,各地可按如下原则处理:对人事部《暂行规定》下发之后至省政府《办法》出台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按照人事部《暂行规定》,申请人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公正)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虽然当时省政府末出台《办法》明确仲裁受理范围,时效暂时中断,但是《办法》下发,明确了人事争议仲裁范围后当事人又重新提出仲裁申请(或者申诉)的,可重新计算时效,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超过的60日,为超过申请仲裁时

关于广东省评职称文件

法如下: 一、评定对象: 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委托人事代理,必须在岗在职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认定对象、条件: 1、国家统招大中专毕业生可直接认定职称。 2、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认定条件 中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可以认定“员”级; 大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工作二年,可以认定“助理”级; 本科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可以认定“助理”级; 硕士: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以认定中级; 博士:毕业当年可以认定中级; 双学士或研究生班结业:毕业当年可以认定“助理”级; 读研究生前从事助理工作二年,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者,可以认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三、评审对象、条件: 1、国家统招制大中专毕业生和通过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成人教育、电大、函授等教育方式,取得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 2、初、中、高级评审条件 中专:见习期满一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助理”级任职资格;从事工作满二十年以上,其中受聘助理级满五年,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工作满三十年以上,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大专:毕业后工作满三年后,可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助理级工作满四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十五年,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本科学历:毕业后工作满一年,可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助理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硕士、双学士:从事助理级工作二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从事中级工作二年以上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四、评定材料: 申报人及各级推荐单位必须客观、准确、认真地填报以下材料: (一)职称认定所需材料: 1、《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 2、单位工作鉴定一份; 3、学历、学位证原件、复印件; 4、1寸照片2张,2寸照片1张。 (二)初、中、高级评审所需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初级一式二份,中、高级一式三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一式二份; 2、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 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30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确认条件 第五条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关于进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赣劳社劳[2007]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军区【发布日期】2007.02.15 【实施日期】2007.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江西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赣劳社劳[2007]4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教育局、军分区政治部,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2006年6月20日,南京军区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区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南京军区[2006]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军区政治部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 做好新形势下驻赣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是促进国家和军队稳定与发展的战略任务,事关军人家庭的切身利益,是军地双方共同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发展模式,探索长效机制。根据南京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区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南京军区[200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就业安置原则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江西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江西省驻赣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随字[2004]3号)文件精神,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拓宽安置渠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置。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 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 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 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 可按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目前 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使用。确因工 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原 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件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 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 期的天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 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 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盛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 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 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 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

广东省人事厅(6)

广东省人事厅 粤人薪[1998]1号 关于一九九七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问题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薪[1996]2号)规定精神,1997年度工作人员继续在考核基础上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7年度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限于1997年12月3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今后,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必须是本年度12月3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1997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的条件,仍按省人事厅粤人薪[1997]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工作人员原则上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可提前或越级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例如,某工作人员1996年度未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1996年、1997年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可从1998年1月起提前或越级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我省科研单位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1991]2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强化人才宏观管理、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力度的决议的通知》(粤府办[1996]16号)规定,对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每年晋升工资的指标,可与每年提前或越晋升工资档次的指标合并使用。 四、1997年度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从1998年1月起执行。 今后,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时间,均从下一考核年度的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应在每年四月底以前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潮州市2018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潮州市2018年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业务类型一:优先对接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 专题1:科技重大创新平台项目 专题内容:推动建设一个全市性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科技服务平台,将其打造成一个包括产业创新服务、创业孵化基地于一体的综合性创新平台,推动建设成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申报国家级孵化器打下基础,争取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电子商务平台、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等认定。 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平台资质之一,包括但不限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和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8000平方米,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24家,具有专门的管理服务团队,并已开展创业孵化服务,拥有3个以上创业导师,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低于10家,自有种子资金或可支配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具有2个及以上的成功投融资案例;项目完成时须组织有关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20场、500人次,服务企业数量50家以上,成功引进孵化项目或团队不少于20个。 资助强度:项目资助强度150万元,用于平台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平台科技服务能力。 实施方式:自由申报,网上系统申报。 业务类型二: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专题2: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专题内容:扶持中小型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初创型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取

得一定经济与社会效益,获得一定技术成果。 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省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根据国家科技部有关规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项目完成时须申请发明专利1项以上,累计新增利税不低于50万元。 资助强度:项目资助强度30万元。 实施方式:自由申报,网上系统申报。 专题3: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项目 专题内容:项目将支持已与市科技局签订科技企业信贷风险准备金业务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开展科技信贷业务。择优支持组织实施1个项目,金融机构提供不低于风险准备金10倍数额的授信额度,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贷,推动科技金融与实体经济结合。 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必须是已与市科技局签订科技企业信贷风险准备金业务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开展的科技信贷业务必须符合《潮州市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 资助强度:按市财政拨付的风险准备金额度1:1的比例进行配套支持,计划安排资金200万元,存入市科技局在该金融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户。 实施方式:组织申报,线下纸质材料申报。 业务类型三: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科技创新 专题4:科技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产业基地建设 专题内容:引导农业科技企业与省建档立卡扶贫村对接,共同开展精准脱贫产业基地建设,开展农业技术和成果应用研究,带动贫困户发展农业生产,每个项目需服务贫困村建设200亩以上精准脱贫产业基地。 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必须是农业企业,并与省建档立卡扶贫村签订意向合作协议。企业应拥有200亩以上的产业基地且运营良好,与贫困户建立生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社会保险业务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先进单位和优秀项目的决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人发[2007]10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03.23 【实施日期】2007.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 活动先进单位和优秀项目的决定 (粤人发〔2007〕1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2006年全省统一组织开展了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各市对该项活动高度重视,按照省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健全管理机制,清理遗留问题,推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提升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了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良好形象,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动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取得更大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表彰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等10个“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先进单位”;表彰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定《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等24个“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优秀项目”。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 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要以先进单位为榜样,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继续加强社会保险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开拓我省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局面,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等关于贯彻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等关于贯彻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分工方 案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粤劳社发[200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8.03.17 【实施日期】2008.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 (粤劳社发〔2008〕6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公安局,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粤办发〔2006〕28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分工方案〉的通知》(粤教毕

〔2007〕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具有重大意义。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广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全面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就业权益,为高校毕业生选择基层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我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教育、人事部门要互相配合,督促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岗位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招用高校毕业生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对到村、社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或自主创业,并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其考录和招聘到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对于高校毕业生从事自由

湛江市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套题(省人事厅版)(二)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选项中至少有一项符合题意的,请把所选答案的字母填入括号内) 1.物质和运动的内在统一性体现为(ABCD )。 A.物质是运动的主体 B.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 C.物质是运动的实在基础 D.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 2.“揠苗助长”这句成语的哲学寓意是(ABC )。 A.发挥主动能动性,要尊重客观规律 B.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客观的 C.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D.辩证的否定是发展的环节 3.在下列命题中,属于主观唯心主义观点.的是(ACD )。 A.我思故我在 B.存在就是被感知 C.物是绝对观念的外化 D.万物皆备于我 4.阶级的产生是同(AB )。 A.生产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的 B.社会经济发展相联系的 C.政治暴力密切相联系的 D.思想发展密切相联系的 5.对待历史文化遗产的正确态度是(ABC )。 A.取其精华,剔其糟粕 B.批判地继承

C.推陈出新,古为今用 D.全盘肯定 6.辩证的否定观和形而上学否定观的区别在于(ABC )。 A.是否承认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 B.是否承认否定和肯定既对立又统 C.是否承认否定是事物发展和联系的环节 D.是否承认否定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 7.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关系是(AB )。A.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 B.后者是前者的体现和保障 C.前者为后者服务,服从后者 D.后者是固定的永恒的,前者是发展的 8.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含义是(AC )。 A.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 B.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 C.没有实现现代化的、还不成熟的社会主义 D.实现了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的社会 9.坚持“二为”方向是(ACD )。 A.指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B.指为物质文明、为精神文明服务的方向 C.社会主义文化的本质表现 D.社会主义文化与资本主义文化的根本区别所在10.下面关于“一国两制”构想的说法正确的有(AC )。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8]129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纳入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因公死亡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内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人员。 (二)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非因公死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其遗属原则上不实行定期补助办法,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三)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养老保险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补助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无经济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再婚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三、补助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按略高于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可按高于保障线标准 的30%掌握,并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放外,可另外增加补助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按最高一项标准计算补助): 1、对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每人每月按补助标准增加50%。

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和会计制度汇编 一、经费使用总体要求 二、经费使用开支范围 三、经费会计核算规定 四、相关会计制度汇编 五、经费管理文件目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二年十月 随着广东省政府对科学事业发展资金投入不断增加,科技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情况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也给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了规范和加强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帮助项目承担单位更多地了解和更好地掌握相关会计处理法规,做好经费会计核算,根据有关科技经费管理规定及财务规章制度,广东省科技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和会计制度汇编》。内容主要包括科 技项目经费使用的总体要求、开支范围、经费的会计核算规定、相关会计制度汇编和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文件目录等五个部分。 除法律、法规或合同另有规定外,获得省科技厅科技经费资助的单位,可参照本汇编进行会计核算。 如有与法规和原文件不符合之处,以法规和原文件为 准;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目录

一、经费使用总体要求........................................ 1.. 二、经费使用开支范围........................................ 1.. 三、经费的会计核算规定...................................... 4..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4.. (二)企业会计核算 ....................................... 6.. 四、相关会计制度汇编............................................................. 1.. 3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规定....................... 1. 3 (二)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 1.6 五、经费管理文件目录............................................................. 1.. 9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粤人薪〔1996〕第19号 1996年12月6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4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5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期间为5天。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向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反映。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 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调任,是指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凋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 本办法所称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五条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调任、转任的人员,应具备拟调(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调任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调任县级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学历可放宽为大专以上);国家公务员转任到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转任到省级党政机关及广州市区单位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专业技术人员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调任科级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