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研字〔2010〕29号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

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学后2周内未请假或假满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2周内,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并经所在院系及研究生院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超过2周不注册者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应按自动退学处理,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予以注册。

第二节考核、考勤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研究生入学后的1个月内应在导师或导师小组指导下,按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学术和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按计划学习课程,培养计划一经制定,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一条研究生应参加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学分。

研究生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应服从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旷课。对于影响授课秩序或长期旷课的学生,授课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提出不许参加考核的建议,经院系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每门课程开课前由授课教师向学生公开说明考核标准、方式及成绩构成情况。

第十二条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安排补考,研究生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每门课程重修(或重考)最多不超过2次。

因课程设置或培养方案变动而使学生无法重修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协调,开课院系做出具体安排,报研究生院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的具体事项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此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研究生事假在2个教学周及以内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事假在2个教学周以上、4个教学周以内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内事假一般不得超过4个教学周。

研究生因病请假,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病假在2个教学周及以内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病假在2个教学周以上、8个教学周以内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内病假一般不得超过8个教学周。

因教学、科研或论文工作需要,研究生外出进行课题调研或出差,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院系批准。

未请假擅自离校或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请假逾期的,时间在1周以内者(含1周)给予警告处分,时间在1周以上、2周以内者(含2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超过2周者予以退学。

在研究生擅自离校或请假期间,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校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与转学申请。

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报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

第二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一学期内事假超过4个教学周者;

(二)因病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时间一学期内超过8个教学周者;

(三)因个人原因出国超过4个教学周者;

(四)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五)因生育需要,不能继续学习者;

(六)因其他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休学,须由本人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变动(处理)登记表》,经导师同意、所在院系及研

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委培、定向研究生申请休学还须经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的人事部门同意。每次休学不得超过一个学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3次。

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由本人提出复学申请,经导师同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及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复学。委培、定向研究生复学还须经委托或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的人事部门同意。因病休学者,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或其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准予复学。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研究生参加教育部开展的相关支持计划所涉及的学籍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经重修(或重考)仍有课程不合

格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参见第三十一条)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含取消复学资格者);

(四)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连续2周未请假擅自离校或未经批准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假满逾期两周仍未返校的;

(六)每学期开学2周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注册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因个人原因经3次开题均未通过评审的;

(八)经导师及所在院系认为无法坚持完成学业,并经学校批准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符合学校其他退学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学历教育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学历教育硕士学位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相同)的学制为2.5年(个别学科为2年)。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时间为2.5年(个别学科为2年)。

第三十条为鼓励业务能力较强的研究生在完成学业的前提下,允许提前毕业,但不得少于以下时间(不含休学时间):(一)学历教育博士学位研究生从取得学籍之日起到申请答辩(即向研究生院提交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8个月;

(二)各类硕士学位研究生从取得学籍之日起到申请答辩(即向研究生院提交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月。

第三十一条各类研究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时间)为:

(一)学历教育博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年限为6年,并于第6学年的6月15日之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二)学历教育硕士学位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不含全日制MBA)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年限为4年,并于第4学年的6月15日之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三)全日制MBA、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高等学

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年限为5年,并于第5学年的6月15日之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四)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奖助学金、生活补助等待遇按学校资助体系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历教育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教育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历教育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教育硕士学位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学位论文,但学位论文答辩最终未通过,可申请结业。

第三十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历教育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教育硕士学位研究生,可申请肄业。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因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原因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学位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及其答辩无效,学校追回已发放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没有达到毕业要求的学历研究生,可根据本人

在学期间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完成情况及学校的相关规定,申请结业或肄业。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颁发后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予以补发,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研究生应成为具有社会责任心和维护公民道德规范的典范。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三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四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研究生,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具体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包括在休学期间),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含课程考核的大作业、文献综述报告、论文摘

要、学术论文、学位论文等),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对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二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及处分有异议的,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研字〔2005〕4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以往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在校研究生院。

哈尔滨工程大学 优秀个人简历

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30岁 上海 139********(手机) wangrui@https://www.wendangku.net/doc/456457297.html, 王瑞景观工程师 最近工作 公司:X X房地产开发行业:房地产开发职位:景观工程师 最高学历 学校:哈尔滨工程大学 学历:本科专业:通信工程 工作经验 公司:X X房地产开发2010/1--2017/5 职位:景观工程师 行业:房地产开发 部门:设计部 工作内容: 1、负责配合优化参数的修改; 2、负责****模块相应功能的调试和增强 3、负责产品需求分析、可行性分析,单板的硬件框架设计; 4、负责项目管理、进度控制、系统设计以及模块的分发、管理工作; 5、负责为投标项目撰写投标技术方案; 6、负责****局域网的组建及维护。 公司:X X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2009/1--2010/1 职位:景观设计师 行业:房地产开发 部门:设计部 工作内容: 1、负责协助上级领导完成设计供方的筛选、委托工自我评价 具有丰富的无线通信经验,参加过数 十个国内外大中型项目,例如: ***、***。熟悉短波、VHF、UHF、 微波等无线频段的传播特性,具备很 强的解决突发问题的能力。对工作具 有热情和投入的精神、具有团队合作 意识和很强的事业心。沟通能力强, 编程习惯好,可以承受在较大压力下 工作。 求职意向 到岗时间:一周以内 工作性质:全职 希望行业:房地产开发 目标地点:上海 期望月薪:面议/月 目标职能:景观工程师 语言能力 英语:熟练 听说:熟练 读写:熟练 证书 大学英语六级2007/6大学英语四级2006/12

作;2、负责参与项目前期的调研工作,归纳和整理规划设计条件;3、负责景观设计书的编制;4、负责监督工程的质量,控制工程进度5、负责参与景观工程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审核工程质量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 教育经历 学校:哈尔滨工程大学2005/9--2009/6 专业:通信工程本科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4年6月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第21号令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由本人凭学(北京)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院综合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正式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必须进行入学体检复查。入学体检复查由学(北京)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

意见”进行。对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尽快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并在所属院部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研究生必须在交齐该学年应缴费用(研究生培养费及住宿费)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含2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通过学校提供的渠道申请助学贷款或办理其他形式的资助。 纪律与考勤 第六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哈工程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

1 引言 学位论文是表明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结果或有了新的见解,并以此为内容撰写而成的学术论文。研究生学位论文展示了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并全面反映了研究生对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掌握程度,是申请和授予相应学位的基本依据。学位论文撰写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基本训练之一,必须按照确定的规范认真执行。 本论文规范按照《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 7713-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 7714-87)以及《标准化工作 导则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GB/)制定。 本论文规范适用于我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论文规范已经规定的内容除外)和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在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博士和硕士学位论文除在字数、理论研究的深度及创造性成果等方面的要求不同以及特殊说明外,对其撰写规范的要求基本一致。 2 基本要求 撰写依据 除论文的语言文字须符合汉语语法规范外,论文撰写应符合国家及各专 业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在本规范的“附录A 相关标准”中列出了一些常 用标准。 论文字数

博士学位论文,理工类学科:6-8万字,管理及人文学科:8-10万字; 硕士学位论文,理工科:3-4万字,管理及人文学科:4-5万字。 2.3论文结构及各部分要求 请参见“附录F学位论文结构图” 前置部分 前置部分包括封面、扉页、论文原创性声明、摘要、目录、插图和附表清单。 论文题目要恰当、准确地反映本论文的研究内容。摘要应包括本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及其理论与实际意义。为了便于国际交流,扉页、摘要、关键词应有中英文两种。插图和附表清单不是必选项,只在图表较多时使用。 论文主体部分 论文主体部分一般包括绪论(引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致谢、个人简历(个人简历仅对在职人员和在职研究生要求)。 主体部分是学位论文的核心,由于研究工作涉及的学科、选题、研究方法、工作进程、结果表达等有很大差异,故不对主体部分中论文正文内容作统一规定。但要求明确指出本论文的创新点或实际应用之处。文中引用的他人研究成果部分单独书写,并注明出处,不得将其与本人提出的理论分析混淆在一起。论文主体部分要求逻辑清晰,层次分明,实事求是,简练可读。 建议包含以下内容:总体研究方案设计与选择论证、实验和观测方案

哈尔滨工程大学土木专业考研经验分享

哈尔滨工程大学土木专业考研经验分享 本人今年报考哈工程的土木工程专业学术硕士,已被录取。希望大家不要拿这帖子对号入座,也不要跟我要联系方式什么的了,我所知道的都会写在这里了,最终考上还是靠自己的努力,与其上网浪费时间,倒不如安心看书备研,初试多考几分,为复试争取足够的资本。 一、关于初试 数学、英语、政治大家自己找适合自己的方法看就行,这里主要说下专业课。 专业课我曾给某考研班打电话问过,那边接电话的人自称是已经考上这个专业的哈工程研究生,一份2010年的卷子,加上该考研班内部杂七杂八的一些东西,要买到300元,我当时就乐了:这哥们一定是想钱想疯了。然后索性就自己搞了。 专业课一般是材力和结力选其一,报名时选你认为把握大的就好。今年的结力我感觉题有点偏,有些地方复习的思路不太对,只是得了112分。复试时看到有几个哥们初试专业课是材料力学,分都在120+的样子,据他们说材力比结力容易,但仁者见仁吧。 结构力学出题选用龙驭球的书,我感觉这本书比较难,也没必要看这本书,那样会有种不分主次的感觉,主要是注意下这本书上的一些提法,比如“图乘法作弯矩图”,这本书上会叫做“用虚功原理作弯矩图”。 我觉得结力最难最偏的就是简答题,主要是问结力计算的一般方法步骤、和拱有关的问题。特别要注意拱,会有3-4个都是和拱有关的,没有计算,都是概念理解。 计算题解法很基础,力法、位移法、力矩分配法,多做几道习题就能掌握。但这并不意味计算题很简单,因为题里给出的条件根本没有办法用对称简化,全凭算的小心,所以你一定要注意你的计算能力。 结力主要对着复习大纲看知识点,注意理解、掌握、了解的含义。 二、关于复试面试 面试顺序按初试排名挨个进,每人20分钟,一般不会少,今年17个人从上午8点一直干到了下午1点多。 流程是这样,进去先用英语自我介绍,然后有个老师专门针对你的介绍,用英语提几个问题,让你来答。然后是抽一个专业英语翻译的字条,先读一遍,然后翻译。接着就是从两堆纸条里分别抽2个问题,这个就看点了,有人抽的很难(比如:框架结构破坏的3种形态、单双向板破坏特征),有人抽的很简单(比如:混凝土梁正截面破坏的3种形态),涉及的方面会有:砌体、高层、抗震、混凝土、钢结构。最后就是聊天,给一个话题,谈你的看法,主要考察你平时对周围的关注情况、你的语言组织能力和思维。 三、关于复试笔试 笔试由混凝土和钢结构组成,各100分,3小时,用的教材是哈工大,北建工,华南水利水电学院等4校合编的教材。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提高教育质量,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依照教育部2017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北京交通大学学校章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其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准予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因应征入伍、创新创业、支教、身心健康等原因可以在入学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在录取及入学报到阶段累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最多1次,最长不超过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3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有权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保留入学资格。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开题报告规定

哈尔滨工程大学 研究生开题报告规定(试行) 第一条研究生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强化过程管理,做好开题报告工作,保证学位论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以下简称“选题”)应在充分查阅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由研究生和导师(组)共同商定;或在对研究生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由导师(组)提出、征求研究生同意后确定。选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选题应按分类指导原则,在学术方面具有开拓性、技术应用方面具有先进性,使研究课题在理论意义、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准。 (二)选题应密切结合实际,力求解决现代化建设中一些急需解决的科学技术难点,同时,根据我校研究生资助体系的规定要求,研究生应尽量结合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步起到指导和推动作用。 (三)选题要根据指导教师的研究方向,考虑本学科、本行业的科研基础和实验条件。同时要结合研究生本人的基础和特长以及导师的学术指导专长,选择适宜的论文题目,并在时间安排上留有余地,确保按时完成学位论文,使研究生通过论文工作得到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全过程的基本训练。 第三条研究生在系统的文献查阅和广泛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填写《研究生开题报告评审表》,经导师(组)审阅同意、院(系、部)批准后,确定开题时间。硕士生应于第三学期末前、博士生应于第四学期末前完成开题报告。未按期开题者,由研究生及其导师向所在院(系、部)提交延期开题申请,经院(系、部)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将对其加强过程监控力度。 第四条开题报告的内容 开题报告字数硕士不少于5000字,博士不少于6000字,内容具体要求如下:(一)选题的目的、依据和国内外研究进展。说明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着重说明选题的经过、该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和对开展此课题研究工作的设想以及课题的学术和实际应用价值。 (二)论文研究方案。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可行性分析和创新之处。 (三)所需的科研条件。包括论文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方法和措施,预期达到的目标、研究成果和论文结束后可能取得的创新性成果。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XX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 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应当由本人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材料,按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延期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准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患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 -1-

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患有疾病的新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2-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西南交通大学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按照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备案。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研究生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研究生支教团计划等国家专项计划、身心疾病、创新创业实践等无法按时报到入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参加研 究生支教团等国家专项计划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具体要求及办理程序以国家当年相关文件为准。因身心疾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确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年为单位,且只能保留1年。 第七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填写《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 请表》并交研究生院审核,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因身体原因不宜在校学习者,需提交国家三级甲等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年度新生入学报到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因身心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按时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以外,一律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教育资助形式,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相关资助办法请见《西南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西南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缓缴实施办法》。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编辑/作者:上传时间:2007-10-28 15:53:47 访问量: 4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哈工程各个专业的详细介绍

各个专业的详细介绍: 1.船舶与海洋工程专业——专业简介 本专业始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工程学院(简称“哈军工”)的海军工程系舰船设计专业。始终保持军工特色,设有船舶性能、船舶结构、船舶设计、潜器设计、海洋工程5个专业方向。本专业涉及面广,除数学、力学外,主要还有船舶与海洋工程水动力学、船舶与海洋工程结构力学、计算机科学、材料科学、机械制造学、焊接技术及管理工程等学科。 开设的主要课程:理论力学、材料力学、船舶与海洋工程流体力学、船舶与海洋工程结构力学、船舶与海洋工程静力学、船舶与海洋工程结构物阻力与推进、船体制造工艺、船舶设计与海洋工程结构物设计原理、船舶与海洋工程结构物强度与结构设计、计算机原理及应用、机械设计、电工电子技术等。 迄今为止,本专业已为我国船舶工业培养本科生5100余人。本专业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拥有大型实验室,其中“风、浪、流海洋环境模拟水池(50米×50米×30米)”拥有国内唯一的X—Y航车系统,“船模实验水池”长110米,配备有三维多板造波机、大型四自由度适航仪等先进设备,是ITTC成员单位;“工程结构实验室”为世界银行贷款建设;船舶CAD/CAM实验室拥有各类主流大型造船工程应用软件和结构分析软件,为广船国际等大型造船企业设立tribon软件培训中心。本专业是国内高校首家通过英国皇家造船师协会(RINA)的评估和认证的本科专业,每年提供20名免费学生会员名额,标志着本专业的教学和实验水平得到国际认同。挪威DNV船级社、法国BV船级社、日本NK船级社等国际主要的船级社和英国皇家造船师协会(RINA)在该专业设立奖学金。近年来,本专业与美国休斯敦“能源谷”紧密联系,共同创建了“深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目前该中心已入围我国“111工程”计划。2006年《科技时报》评选本专业全国综合排名第一。 本专业一些分支学科的研究水平和人才培养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历年毕业生就业统计数据表明,本专业毕业生主要到与船舶和海洋工程有关的公司及国家各部委机关,以及沿海沿江各船舶设计院、研究所和造船骨干企业工作,部分取得留学资格,被选送到美国、加拿大、英国、挪威、德国、日本、希腊等国留学深造。本专业将为有志于我国船舶事业、海洋开发事业的青年提供一流的学习环境,完备的科学研究设施。 2.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暂无详细介绍) 3.土木工程专业介绍 培养掌握工程力学、流体力学、岩土力学和结构设计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具备从事土木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研究开发、施工及管理的能力,能在房屋建筑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与地下工程、机场工程等方面从事设计、研究、施工、教育、管理、投资和技术开发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开设的主要课程: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结构力学、岩土力学、流体力学、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房屋建筑学、土木工程施工技术、土木工程施工预算、工程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西南交通大学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按照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备案。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研究生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等国家专项计划、患身心疾病或因创新创业实践等无法按时报到入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年为单位,保留期限至其服役期满后第一个新生入学学期。因参加研究生支教团专项计划、身心疾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确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年为单位,且只能保留1年。 第七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因身心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需提交国家三级甲等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审核通过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年度新生入学报到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因身心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按时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以外,一律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制是指各类研究生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年限,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是指各类研究生完成学业的最长年限。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大学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应当持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资格期限为1年,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对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由招生部门确定,教务处备案。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北京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七日第39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第57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3月25日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户口、工资关系等),按学校要求办理入学手续,于规定期限内交纳各项费用。因故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书面向录取的学院(系、所、中心)请假,由学院(系、所、中心)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并附相关证明(因病请假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资格复查。体检和复查合格方予办理注册手续,获得学籍。体检或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政策的被录取者,或在报考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学生工作部、各学院(系、所、中心)或研究生院提出,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送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 第三条新生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健康检查发现患有疾病短期可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未病愈不能报到者; (三)已怀孕,或于入学前分娩、从报到之日起仍需休产假一个月以上者。 因上述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并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属第(一)种情况的,须附校医院保健科诊断证明;属第(二)种情况的,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保健科认定;属第(三)种情况的,应如实向学校申明。 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如本人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不提出申请,或通知其办理有关手续而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两周内提出恢复入学资格的申请,由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由所在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附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学生证到院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因材施教理念,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本科各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五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完全学分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所在院(系)书面或电话请假。未请假超过入学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因患病或应征入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于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文中“医院”均指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每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行为及其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学生须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缴费手续者不予注册。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或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注册。未请假、超过开学注册时间两周者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八条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期的教学环节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认定。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太原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使研究生的学习、生活等符合规范的要求,根据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统一正式注册,领取学生证,取得研究生学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院审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逾期二周或请假逾期四周还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无论何时经查证属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而被录取者; (三)经健康复查,发现有严重疾病,一年内难以治愈,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被取消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原为在职职工或待业人员,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内,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病愈者,可向学校申请入学,应按下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日期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一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纪律、考勤与考核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民大校发﹝2009﹞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管理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录取为本校的学生必须持《中央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期来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家庭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体检标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

学前持入学申请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和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身体康复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必须按时凭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者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含)不到学校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须按学校有关收费规定缴纳费用,未缴纳费用者,不得注册和修习课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学制、学分与课程 第七条标准学制为4年的,学习年限为3-5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学习年限为4-6年。实行双学期制,每学年分为两个标准学期,一般每学期为20周,根据当年春节日期有所调整。学生毕业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 1.学生不能在标准学制内完成学业,可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2.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