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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城建[2012]270号:市城建委关于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停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

武城建[2012]270号:市城建委关于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停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
武城建[2012]270号:市城建委关于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停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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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市所有建设工程立即暂停施工,排查安全隐患

各建设单位要立即组织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按“三定原则”即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检查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经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检查领导签字确认合格,报工程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后方可恢复施工。凡检查不符合标准要求,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或未履行检查审批报告程序的,一律不得恢复施工。

二、对所有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

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立即组织起重设备租赁、安装(拆卸)等单位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对施工现场使用的所有建筑起重机械逐台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特种设备监督检测机构进行检查检测。凡检查存在安全隐患,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使用登记、安装(拆卸)告知、检查验收等手续,或设备到期未定检的,一律停止使用。

三、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一)层层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9.13”事故情况,部署本单位、本部门的建设工程停工整改工作,将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指示要求传达和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每一个岗位。

(二)结合实际,制定安全工作措施。要针对施工现场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内容、时限、

责任人及验收标准,切实把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三)细化安全责任,加强管理。各建设、施工、监理等

参建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安

全生产管理,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严格监管,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各级建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

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一)加强监管力量。各级建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企

业和工程项目开展安全检查整改工作的督查。安全监管力量不

足的,可抽调质量、市场等部门相关人员配合检查工作。

(二)加强重点监管。对事故频发、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

企业和工程项目,要作为执法重点,集中力量实施有效制止,

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拒不进行停工隐患排查治

理或未经隐患排查治理擅自复工的,一律按上限实施行政处罚,

决不允许纵容姑息。

(三)规范安全监管行为。各级建管部门要组织对建设工

程项目安全监督档案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查找监管过程中的薄

弱环节,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监管漏洞,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

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加强安全督查。市城建委成立督查组对全市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进行不间断的督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当场下

达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建议书;由市城建委安委会成员带队,

对停工整改项目的复工情况进行抽查。

 - 3 -

五、严肃查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各级建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事故查处的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和参与各类建设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即日起,凡发生安全事故(包括已发生事故正在调查处理的),一律先暂停事发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招投标资格。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暂停事发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投标资格;发生较大及其以上安全事故的,暂停事发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招投标资格。

附件:1、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检查表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实体防护检查表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安全生产 紧急 通知

抄送:省住建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9月13日印发

共印2000份

附件1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检查表

工程名称结构

层次

形象

进度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检查、抽查内容检查、抽查情况评价

1 对依法发包的建设工程,审验承包单位安全生

产许可证持有情况。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 按规定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并就工程

项目是否满足安全开工条件进行审查。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建设单位

3 针对多个施工单位之间,是否协调组织制定交

叉作业和塔吊防撞措施情况。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4 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持有情况,是否到

岗。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5 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有无制定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6 按规定对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的配备及持证情况进行核查。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7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审批意见明确。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8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

相关资料和签章手续齐全。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监理单位

9①对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单。

②督促施工单位认真落实隐患整改整改。

③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是否按规

定向建设单位或监督机构上报。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0 安全生产许可证持有情况。 □符合 □基本符合□不符合

11 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及持

证情况;项目经理到岗情况。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2 对本工程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价辨识,组织制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

制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公示。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编制、审批及专家论证程序履行情况。方案审

批签章手续应齐全有效。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施工单位

14 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落实情况。交底

内容应具有针对性。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5 -

15

临时用电、脚手架(含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设备、卸料平台(悬挑、落地)、电梯井操作平台、安全防护等需要进行验收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相关检查验收记录应真实有效,签章手续齐全。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6

危险

性较

大的

模板支撑

(5m 以

上) ①高大模板支撑专项施工方案编审

和论证情况。

②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技术交底记录。

③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检查验收记录。

④高大模板支撑搭设的钢管材料产

品合格证和查验记录。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7

①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办理情况。②起重机械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和月度检查记录。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8 多个施工单位之间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9 ①施工企业对项目开展安全巡查检查情况。有无相关检查记录。

②项目对企业安全巡查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施工单位

20 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结合当前国家、省、市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出的相关要求,组织各类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有无相关检查记录。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1 对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情况。有无检查计划安排、检查记录、检查总结或通报。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2 是否制定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巡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巡查;巡查频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是否采取了相应处理措施。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3 是否督促项目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是否对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创建阶段性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是否对项目竣工阶段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创建综合自评结果进行复核评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监管单位

24 安全监督档案建立情况。相关表单、检查记录等文书是否及时归档,记录是否完整,相关签章手续是否完备。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建设单位 符合 项 / 基本符合 项 / 不符合 项 监理单位 符合 项 / 基本符合 项 / 不符合 项 施工单位 符合 项 / 基本符合 项 / 不符合 项 监管单位 符合 项 / 基本符合 项 / 不符合 项 结 果 统 计

合计

符合 项 / 基本符合 项 / 不符合 项

备注:1、达到一定规模的模板支撑体系是指,搭设高度5m 及以上;搭设跨度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2、高大模板支撑是指,搭设高度8m 及以上;搭设跨度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 及以上的模板支撑体系。

检查成员签字: 检查日期:

附件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实体防护检查表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抽查情况 评价

1 基坑安全防护 基坑边沿1m内有无堆载;基坑临

时上下通道和周边防护栏杆搭设

情况。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 临时施工用电 TN-S系统形成;三级配电逐级保

护;“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执行情

况;配电箱配置和电线敷设情况;

外电防护情况。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 临边洞口防护 安全通道、钢筋制作区、生活办公

区等防护棚搭设情况;各类楼层临

边、预留洞口牢固封闭情况。重点

检查施工作业层洞口、临边防护,

脚手架与结构间距大于15cm处的

临边防护情况。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落地/悬挑脚手

架 基础处理(悬挑梁布置)情况;脚手架

首层、施工层脚手板铺设和整体防护情

况;架体连墙件设置情况;悬挑架分段

搭设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采光井 架体 架体立杆间距设置情况;连墙件设

置和整体防护情况;悬挑分段搭设

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4 脚

附着升

降式脚

手架

是否取得使用登记证;各类附着、防倾、

防坠、同步控制等安全装置设置到位情

况;架体整体防护情况;提升前检查和

使用前验收程序履行情况。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普通模

板支撑

支撑方式,立柱间、步距等杆件搭

设情况是否与方案相符;各种水平

联系杆搭设情况;可调托座有无超

长、偏心使用;有无与外架和其他

设施相连。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5 模

危险性

较大的

模板支

(5m以上)

高大模板支撑严格按照专项方案

和标准规范搭设情况。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7 -

6 悬挑式钢平台 悬挑主梁、反拉吊点、钢丝绳绳径等是

否符合要求;结构与平台通道设置;限

载标识;钢平台设置位置是否处于安全

通道、起重机械设备等上方,或与邻近

存在交叉作业现象。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7

电梯井

安全防护

电梯井口定型、工具化防护门设置,施

工作业层临时防护情况;井道内操作平

台按规定搭设情况;井道内水平硬质隔

断和安全平网防护情况。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塔吊

工作和行走半径内有无办公区、生活

区;是否制定并执行穿越人员密集区域

时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装置有无检测

和查验记录;基础有无积水;按规定要

求设置附墙,塔机自由端高度情况;信

号司索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8 起

物料提

升机和

施工电

安全装置有无检测和查验记录;是否

按规定要求进行附着;卸料平台分

段搭设情况;楼层安全门设置和及

时关闭情况;施工电梯吊笼防坠器

定检情况;操作人员配备和持证上

岗情况。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9 消防安全 办公、生活区布局、水源和临建房

屋材质是否满足消防要求;楼层内

消防供水系统的设置和其他消防

器材的配备;生活区是否有私接乱

拉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情况;动

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0 幕墙、装饰

工程

脚手架连墙件和架体防护保持情

况;临边洞口防护保持情况;吊篮、

脚手架按规定要求使用情况。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1 其他施工行为 安全防护用具配备和使用情况;有

无违章操作和违规施工情况;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结果

统计

符合项/ 基本符合项/ 不符合项

处理意见 □由项目所属安全监督机构督促落实整改。

□责成项目所属安全监督机构下达安全隐患限期()、停工()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整改。 □检查组下达行政执法建议书,责成项目所属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处理。

检查成员签字:检查日期: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武城建规〔〕253号

定企业标准和保温工程施工作业指导书,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发布,其性能指标应严于同类产品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将防火要求纳入系统设计内容,明确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组成材料的性能指标;须设置防火隔离带的,其设计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隔离带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2、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标明防火隔离带的位置、标高和隔离带高度。 3、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有防火隔离带的构造详图。在构造详图中,应当反映防火隔离带和外保温系统不同材料交接处的防水、抗裂和安全性等技术处理措施。 4、高度小于100m的居住建筑,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高度小于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不包含幕墙式建筑),当采用B1级外保温材料时,可不设置防火隔离带。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将外墙保温工程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第九条外墙保温工程设计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委托该项目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将变更内容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重新进行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并不得降低设计标准。 第十条外墙保温材料及系统不符合相应标准、规范或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时,建设单位可以报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所采用的保温系统(包括系统组成材料、构造、施工工艺等)进行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外墙保温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应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执行。 第十二条外墙保温系统施工单位应成套采购外墙保温系统所有组成材料,供应商应对该系统的所有组成材料做出技术规定,提供系统及所有组成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明,系统供应商和施工单位对外墙保温系统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该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外墙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相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保温工程施工,设计单位和供应商并应对从事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第十五条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应有完善的系统设计、施工和监理技术方案,并符合以下要求: 1、系统应严格执行标准、规程构造要求,并增加机械锚固措施,锚固件应可靠锚入基层墙体。塑料锚栓和塑料胀锚螺钉在混凝土和砖墙内的有效锚固深度不小于30mm,在加气混凝土砌块砖墙内的有效锚固深度不小于40mm,锚固件抗拉承载力标准值不小于0.8kN,现场应作拉拔试验检测。

武汉市城市管线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

索引号:000042021/2012-0044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办公室入库日期:2012-11-13 发文日期:2012-11-13 文号:武城建规〔2012〕160号 名称: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管线工程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学工业区)建设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各道路建设单位,各管线建设(权属)单位,各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规范城市管线建设行为,加强城市管线的保护,保障城市管线安全,现将《武汉市管线工程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武汉市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 为大力推进城市管线工程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减少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既有管线的损坏,保证管线工程归档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提高城市管线保障能力,根据《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是指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照明、信息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建设工程。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线建设,是指新建城市管线、管线升级改造和提档扩容、既有架空杆线入地、既有地下管线迁移等工程建设活动。 一、项目前期 (一)道路项目前期研究 市城建委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城市基础项目库等编制下发道路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对下年度拟新开工城建项目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并统筹考虑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

(二)道路建设项目立项 道路建设单位组织编制道路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含有与道路同步建设管线工程的内容,并到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相关审批部门办理道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三)道路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1、拟施工区域既有管线情况调查 道路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前,应当查明既有管线的分布情况。既有管线分布情况特别复杂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到管线权属单位、相关测量测绘单位查询,或采用现场探测方式,查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及邻近地段既有管线分布情况,所需费用在工程勘察费中列支。 2、管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将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草案)及管线规划条件提供给各相关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征求、收集管线建设(或者权属)单位的同步建设需求意见,并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形成包括管线综合的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规划部门审批,防止同步建设规划方案中出现管线工程漏项掉项问题,解决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等技术标准和相互关系问题。 (四)规划许可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道路建设单位或政府依法确定的建设单位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管线建设单位凭经批准的道路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管线工程规划条件分别取得各自专业的管线工程规划红线。 需单独设立管廊的管线工程,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还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等手续。 二、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

武城建〔2011〕107号市城建委关于设置工程竣工标志牌的通知8-25_(1)

武城建〔2011〕107号 市城建委关于设置工程竣工标志牌的通知 市、区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房屋建筑工程设置永久性竣工标志牌(以下简称标志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设置标志牌的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二、设置标志牌的时间 全市(包括远城区)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在工程外立面醒目位置设置标志牌。 三、标志牌的内容、尺寸、材质 标志牌必须明确刻写工程名称、设计使用年限、开竣工日期、 —1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以及各单位项目责任人姓名。标志牌尺寸见下图(单位:mm),字体采用宋体,不得擅自更改。材质应为花岗岩或不锈钢永久性材料,标志牌保存年限应为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四、标志牌的制作及安装 标志牌由工程的设计单位根据本通知的要求负责设计,设计文件中必须有标志牌的位置和安装示意图等内容。住宅工程一般设置在外墙单元入口一侧,公共建筑及厂房一般设置在外墙主立面主入口处。 标志牌由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其制作、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2 —

承担。标志牌由施工单位负责安装,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安装完毕。 五、标志牌的检查、验收 监理单位在提出竣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前,应检查标志牌的完整性、正确性和安装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改正。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3 —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武城建〔2013〕269号

武汉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时间::2014-02-15 栏目:建筑周边编辑:建筑质检员点击:1980 次 市城建委关于民用建筑保温工程禁止使用保温浆体材料的通知 文号:武城建〔2013〕269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墙改与节能办)、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自2010年以来,无机保温砂浆和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等建筑保温浆体材料(以下简称“保温砂浆”)已在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得到应用,但在应用过程中出现了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工艺难以控制等现象,存在安全隐患。针对这些情况,近年来市城建委结合工程应用实际需要,大力推广保温隔热板材和墙体自保温技术,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提高建筑保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经研究,现对《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民用建筑的墙体、屋面、楼板保温工程中禁止设计和使用保温砂浆类产品。 2014年1月1日前已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并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尚未施工的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对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无机轻集料砂浆保温系统技术规程》(JGJ253-2011)和湖北省、武汉市相关技术要求实施。 二、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图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本《通知》和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市相关管理规定,在满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外墙热工性能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CL建筑体系、蒸压加气混凝土精确砌块自保温墙体、现浇大模内置等自保温系统和保温隔热板材。 三、设计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保温材料的设计。当设计使用保温隔热板材时,应选用具备完整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的保温隔热板材,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保温隔热板材的厚度、密度、强度、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和修正系数等技术性能指标。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设计保温砂浆类产品的建筑工程项目,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施工单位在建筑保温工程施工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系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有关技术要求编制保温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确认。 六、施工单位应按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构件,经相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保温工程施工,设计单位和材料供应商应对从事保温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七、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规范以及监理合同实施监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变更。 八、其它保温材料的应用范围及管理要求仍执行《武汉市民用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质量管理规定》(武城建规〔2012〕253号)。 九、各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应加强建筑保温材料使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并在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建筑能效测评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民用建筑保温工程质量。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2月2日

武城建〔2010〕276号 市城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在建工程钢筋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开展全市在建工程钢筋使用情况 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城建〔2010〕276号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质监站),市建筑质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文)的精神,近期我市针对建筑工程钢筋使用情况开展了多层次的专项检查工作。为督促前期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钢筋加工行为,加强钢筋加工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在建工程钢筋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在建工程钢筋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城建委建管办主任夏平任组长,市城建委质安处处长邱济彪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建筑质监站程玉平、副站长郑祥斌、彭青顺、肖孟等同志组成。下设六个检查专班,由市、区建筑质监站选派业务骨干组成。 二、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结构在建的建筑工程,重点是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在2万㎡以上的公共建筑和30层以上的住宅工程。 三、检查内容 (一)建筑工程用钢筋是否由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采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标准采购、使用合格钢筋。 (二)建筑工程用钢筋由施工单位自行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对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并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账;进场钢筋力学性能及重量偏差复试是否合格。 (三)建筑工程用钢筋确须委托外加工的,原材料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是否审核了钢筋外加工企业的资质等相关情况;是否对钢筋外观质量和钢筋质量证明文件等进行检查并建立相应台账;进场复试是否合格;外加工钢筋成型后,在进场使用前,其钢筋直径和力学性能检测是否符合要求。 (四)建筑工程用钢筋是否按进场批次进行了见证取样检测。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规〔2011〕129号(1)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 为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建设领域“两型社会”建设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管理规定与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负责。 (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 1、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2、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 3、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并取得合格书。 4、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当确需变更时,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指标要求,应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报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省、市确定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各类示范项目的节能设计变更,需报示范项目批准单位备案。 5、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与标准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部品、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 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财政支持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 7、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组织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出具各质量责任主体签字盖章的《武汉市民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武城建[2010]42号

武城建[2010]42号:市城建委关于加强人工挖孔桩施工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近段时期,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连续发生了多起死亡多人的人工挖孔桩坍塌事故。如2009年10月21日白沙洲大道快速通道工程发生一起人工挖孔桩坍塌事故,造成两人死亡;2010年2月5日新洲区江北雅苑职工住宅楼工程发生一起人工挖孔桩坍塌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经调查发现,现场违规作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教训十分深刻。为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就有关事项再次紧急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凡是人工挖孔桩施工的项目一律停工整改。现场已进行人工挖孔桩施工的,要对施工安全措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排查整治,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必须重新进行审查认证。各工程项目部要将排查整治情况和重新审查认证情况报工程项目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认可后方可复工。 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中原则上禁止采用人工挖孔桩。对因特殊工程需要采用人工挖孔桩的,必须符合市城建委武城建[2009]9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认证。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尤其是当前已临近春节,要提高思想认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切实制定并落实好各项措施,扎扎实实抓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市、区建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执法检查,特别要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施工项目要立即责令其停工整改,对拒不停工整改的无证施工项目要予以严厉处罚;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降低资质、暂扣吊销证照、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限制招投标等处罚。 三、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的责任,积极参与并协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企业要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投入,按照《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实施手册》等有关规范标准,不断改进和完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同时,要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最大限度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监理单位要强化现场安全监理,严格旁站监理制度和审查签字制度,及时查处并督促施工企业整改隐患。 二〇一〇年二月六日

武城建〔2013〕139号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和管理的通知

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应用和管理的通 知 武城建〔2013〕139号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应用 (一)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18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公寓、学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统一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上部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其太阳能热水系统使用比例应达到30%以上。 (二)政府办公建筑、公益性公共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中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三)鼓励其它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在既有建筑改造中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质量控制 (一)建设单位应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措施列入项目建设计划,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种类,设计内容和要求,可再生能源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 (二)设计单位应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 (GB50346)、《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GB50366)、《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构造》(中南标)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自2013年7月1日起按照本通知和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四)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确保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按照图纸和质量规范要求安装到位。监理单位应将可再生能源施工纳入监理范围。 (五)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可再生能源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效果等内容;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能效进行测评,并由检测机构出具能效测评报告,作为验收和备案依据。 (六)选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和产品应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并经市城建委备案的产品和技术。 三、落实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应用的管理职责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武城建规20143号

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开发区、风景区) 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开发、XX)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____ 年1月15 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四条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合理定价抽取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 万元(含)以上、5000 万元(不含)以下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 1 / 17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三)综合评估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 万元(含)以上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即指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大工程或者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 技术创新试验工程以及项目设计单位或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专利技术的书面证明等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适用的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认可。第二章合理定价抽取法 第六条合理定价抽取法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招标工程合理价为主要内容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一并发售给投标人,投标人响应并参

武城建〔2011〕187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城建…2011?187号 市城建委关于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21号)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其中, 市城建委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15项(见附件1),市城建委调整作为日常性监管工作事项13项(见附件2),市城建委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和日常性监管工作事项18项(见附件3), 市城建委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4项(见附件4)。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发展环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1 —

的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向各区(开发区)下放行政审批和监管事项如下: (一)向七个中心城区下放行政审批和监管事项的范围: 1、层数32层以下、高度100米以下、深基坑地下室不超过2层且深9米以内、跨度小于30米(以上均不含32层、100米高度、9米深度、30米跨度,以及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 2、城市次干道、支路、道路综合整治和背街小巷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区统筹建设的区级工业园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建设限价安置商品房等)和城中村改造配套的还建房建设项目。 (二)远城区和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行政审批和监管。 上述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18项审批和日常性监管事项,按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由各区(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开发区)对行政审批范围内的事项全权负责,并接受市城建委的监督检查。 —2 —

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武城建[2012]7号文)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武城建〔2012〕7号 各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实际,市城建委组织制定《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现将《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城建委质量安全管理处。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基坑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及建设、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基坑工程,是指为挖除建(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地下结构处的土方,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安全施工及保护基坑周边环境而采取的围护、支撑、降水、加固、挖土与回填等工程措施的总称。 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工程周边环境保护、检测、监测等项目,工程周边环境是指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城建委)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市场管理等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监督机构)负责基坑工程相关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委对区属的基坑的管理工作有督办、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岩土工程条件和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方案论证制度。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从基坑工程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专家库由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基坑工程的管理,应遵循事前审查,事中控制,事后验收的程序。 第七条基坑工程应进行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提倡基坑工程项目实行设计施工一体化。 第九条推广信息化监控系统的应用,运用远程监控及报警系统,进行自动监测、动态分析、分级报警。 第十条鼓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基坑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建设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基坑工程管理程序,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基坑工程进行检测、监测和安全风险管理。

武汉市最新竣工备案告知-武城建规〔2010〕211号[1]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城建规〔2010〕211号 委直属建管各单位,各区建设局、质监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湖北省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下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监督机构”)按照建筑工程市区分工管理有关规定,分别对其监督管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城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市城建委委托市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区(开发区)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各区(开发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下称“备案机构”。 第六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建筑各分部工程应当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分别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六)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是否按通过审查的设计图纸及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予以确认,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工程勘察、设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住宅工程已按规定组织分户验收,且合格。 (九)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 —

武城建规〔2012〕259 号: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武城建规〔2012〕259 号: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公示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公示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体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及其参建的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 二、公示内容 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巡查和各类安全检查督查中,企业的安全管理情 —1 —

况,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 (一)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被安全监督机构连续三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的,或者被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的,或者被实施罚款的相关信息。 1、建设单位未协调、明确工程项目其他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未协助或督促其他参建单位做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的。 2、施工企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不落实,未建立执行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制度的。 3、专业、劳务分包单位不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违规作业造成安全隐患的。 4、监理公司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有效开展安全巡视检查或对专项施工方案未进行严格认真审查和检查验收,致使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 5、建筑起重机械(含附着升降式脚手架)相关单位未履行备案登记、安拆告知、使用登记、检查验收、维修保养责任的。 6、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 7、工程项目发生非等级安全生产事故的。 8、其他违规行为。 (二)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安全检查、督查中,被通报表彰或批评的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 (三)企业及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的安全活动和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良好信息。 —2 —

武城建〔2009〕9号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城建…2009?9号 市城建委关于严防建设工程安全事故 加强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10月21日至22日,我市建设工程连续发生了两起安全事故,共造成三人死亡。10月21日白沙洲大道快速通道工程加长段主通道K50米处支护桩工地发生一起人工挖孔桩坍塌事故,造成两人死亡;10月22日东风阳光城丹桂苑工程7号楼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省、市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全 —1 —

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部门要以上述两起事故为鉴,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安全生产事故,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规范,严防事故。为防止类似“10.21”人工挖孔桩坍塌事故的再次发生,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在此重申: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中原则禁止采用人工挖孔桩,以杜绝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因特殊工程需要采用人工挖孔桩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由于地质条件采用钻桩、打桩、压桩等工艺无法施工的; (二)由于交通不便利或施工场地的限制,采用各种措施后,钻桩、打桩、压桩等工艺机械设备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采用钻桩、打桩、压桩等工艺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单位要将采用人工挖孔桩的可行性报告、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等材料报市审查办审核认证;完全符合人工挖孔桩条件,且—2 —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武城建规20143号

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开发、xx)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____年1月15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四条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合理定价抽取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1 / 17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三)综合评估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即指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大工程或者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以及项目设计单位或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专利技术的书面证明等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适用的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认可。 第二章合理定价抽取法 第六条合理定价抽取法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包括招标工

武城建规[2014]3号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文号:3 发文年度:2014 类别:文件 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建设局,各有关建设(开发、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月15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以下称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规模和性质,分别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 第四条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合理定价抽取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三)综合评估法:对于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具有通用技术性能和技术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即指有关部门确定的试点示范工程、重大工程或者经申报审批的施工企业“四新”技术创新试验工程以及项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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