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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第三人清偿、第三人自愿履行(无因管理)的区别

债务承担、第三人清偿、第三人自愿履行(无因管理)的区别
债务承担、第三人清偿、第三人自愿履行(无因管理)的区别

广义的债务承担,是不失债之同一性而由第三人承受或加入债务之契约,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以原债务人所负担之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为目的,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免责的债务承担亦即狭义的债务承担或单纯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有两种方法:一是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其债务于协议成立时移转于第三人;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方为有效。构成债务承担的条件是:1、必须要有有效的债务存在。本来不存在或已经消灭的债务订立债务承担协议,不发生效力;2、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不能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3、要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债务承担协议,以债务移转为其内容和目的;4、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承担协议发生效力的最主要条件。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1、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承担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能请求法院要求承担人强制履行,与原债务人无涉;2、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取得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转移给承担人;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由承担人负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他们共为连带债务人。债务加入具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特别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二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债务人成立连带关系,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构成债务加入的条件是:1、债务加入须由承担人和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意思表示一致;2、债务加入以原债务之有效和存在为前提;3、债务加入是担保由承担人负担与原债务同一内容的新债务的行为,承担人承担的债务不能超出原来的债务范围,超过部分无效;4、原债务人与承担人原则上须为另一人。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消灭债务;第三人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和范围,不得超过原债务的范围。

第三人清偿,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第三人清偿属于债的履行范畴。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第三人的履行义务是依据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以后,第三人同意代为履行,就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65条中的“当事人约定”是指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约定,不包括债权人与第三人

以及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第三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作出履行,除法律、合同有相反的规定以及根据合同性质不得由第三人清偿以外,原则上应当允许第三人清偿,债权人不得拒绝。第三人履行虽然符合债权人的利益,但不一定符合债务人的意思和利益,所以法律为了保护债务人,也允许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提出异议。德国民法规定,在债务人提出异议时,债权人对于第三人清偿有受领拒绝权。而法国民法对无利害关系第三人因清偿而代位有所限制,瑞士债务法则无任何限制。所以,如果债务人明确反对,且认为如此将损害其利益,则第三人不得代为履行。如果一旦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合意,则债务人不得拒绝第三人向债权人的履行。第三人清偿强调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第三人清偿的法律特征是:1、第三人的履行义务是依据合同的约定而产生;2、由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履行;3、没有发生债的转让。其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没有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不是合同当事人,只是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如果第三人没有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适当,只能由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不能强制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自愿履行,即合同并没有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做出履行。第三人自愿履行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第三人自愿履行是一种赠与行为,有的认为是一种无因管理。第三人自愿清偿他人的债务,虽然有时以对债务人实行赠与的目的进行,但赠与需要达成合意,而在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常常无此

合意,所以只要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没有委任关系,就应当被视为无因管理。在第三人做出单方允诺,愿意为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只要没有发生债务的转让,应当允许第三人撤销其允诺。如第三人在做出允诺后,又实际作出履行,第三人不得撤销允诺,不能要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债务承担与债务加入均需第三人与债务人及债权人达成协议。但是,债务承担与债务加入也有明显的区别,即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合同关系。而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合同关系主要是看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原债务人仍然需承担债务的,应当视为债务承担。不能以约定不明来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清偿与债务加入、债务承担也有区别,主要在于债务承担、债务加入中,承担人或加入人均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而第三人清偿中,第三人只是债务的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无权因代替债务人的合同履行而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所以,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清偿与第三人自愿履行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表现在:一方面第三人清偿,即使依据合同的性质不宜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也可做出履行,债权人也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第三人履行,第三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以合同的性质不宜由他

人履行为由予以拒绝;另一方面,第三人清偿,债务人不得拒绝第三人向债权人的履行,并且债务人依据合同有义务督促第三人作出履行,第三人自愿履行的,债务人并无督促的义务。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范本

1.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其法律特征为:1.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因而,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的当事人。2,债权转让既可以是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在债权全部转;时,原合同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在债权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3.债权转让的对象是可以转让的债权。 2.第三人代为清偿是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的一种,它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合同债务。其法律特征是:1.第三人的履行义务是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的。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一般是期待债务人亲自履行债务。但私法自治是民法的基础原理,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以后,第三人同意代为履行的,也可以由第三人人为履行。2.由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履行。 3.没有发生债的转让。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只是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如果因第三人没有向债权人作出履行或者履行不当,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3.二者区别: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均涉及合同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三方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主体和权利享有主体都有所变化等,但是,他们之间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 (1)债务履行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仍是原合同的债务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代债务人进行清偿。 (2)债权享有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享有债权的为第三人或者原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向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履行。 (3)对债务履行主体的意思要求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合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须征得其同意。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任何经济纠葛,如果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则必须经过第三人同意,因为任何人不能未经他人许可给他人设定义务;另一种情况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经济纠纷,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此种情况下,因第三人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直接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进行清偿,而无须经过第三人同意。 (4)第三人的主体地位不同。在债权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是债权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即使是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只是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5)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债权转让中,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要向第三人即新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如果不能清偿,则由债务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

债务纠纷中败诉方无力偿还的,可以这么做。

债务纠纷中败诉方无力偿还的,可以这么做。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债方债务到期拒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法院的判决结果生效后,作为败诉方的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了要怎么办? 1、双方协商请求延期还款 债务人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想要按时偿还债务,但因为公司破产或者是个人已没钱还债等原因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告知目前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请求债权人可以给与一定的缓冲还款的时间,延长债务的履行期限。 2、签订分期还款协议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拖欠的债务到期应当偿还。到期债务如果债务人确实是无力偿还的,经过债权人同意或者经过法院的裁量后决定的,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减缓短时间内的还款压力。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划分每次还款的时间和还款的数额。 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况: (1)暂时无力偿还。 什么是暂时无力偿还,也就是说因为资金短时间内无法回收,手头紧张,不能及时偿还债务,但是是有还款能力的情形,例如,预支工程款、投资资金未回笼等。这种情况下,可按照上文的方式处理,与债权人签订分期偿还协议。 (2)永久或者是长期无力偿还。 永久无力偿还是指已经完全不能负担起债务的偿还,完全没有还款的能力,例如企业破产、所有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等情形。这些情况要怎么解决呢?如果这种情况属实,没有其他的解决方法,只能通过债务人抵押或者没收现有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 3、执行阶段无力偿还债务 败诉方无力偿还债务,债务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来实现债务。在强制执行阶段,法院经查实发现确实债务人没有可以执行财产的,中止执行。 综上所述,在债权债务纠纷中,败诉方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延期偿还债务。确实无法实现债务的,只能把当场的财产用于抵押偿还债务。但如果是有能力可以偿还而拒绝执行的,法院可以以拒不执行为由,对败诉方进行拘留。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与合同债务转移的区辩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与合同债务转移的区辩 S公司于1997年9月23日与N 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成立J 客运公司,并共同为J公司争取30个小车营运额度。N公司依S公司的委托,负责办理J 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以及有关的车辆年审、交纳行政规费等业务,而S公司则负责J公司的车辆具体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营运收益由S公司享有,所产生的经济、安全责任也由S公司负责。据此,S公司应于每年向N 公司支付相应的劳务费2万元,并分别于当年3月和9月各支付50%。合同签订后的当年即1997年S公司即按协议向N 公司交付2万元劳务费,自1998年以后至2002年期间则一直由J 公司向N公司交付相应的劳务费,至此三方均无异议。但自2003年度开始,J公司不再代S公司交纳费用,N 公司自己也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为此,N 公司于xx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S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已结欠的2003年、2004年度的劳务费共4万元。S公司则在答辩中称该协议书未得到J公司的认可,有关车辆年审等业务是由N公司与J公司直接联系,故有关费用由J公司自行履行,与S公司无关。 〈案例二〉 M 公司于2004年4月17日向X先生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0、8%(利息按季度结算一次),还款期一年。当时,由

Z先生作为经手人并由M公司加盖公章向X先生出具了一份《借条》。 全文结束》》年3月13日,Z向X出具了一份《确认书》,并以借款人的名义落款,对2004年5月17日向X借款50万元的事实进行确认,并承诺将向X付还全部的借款本金。 因Z除付还部分利息 2、4万元外,再没有付还本金或利息,M公司也没有承担付款义务,故X于xx年4月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Z、M立即向X付还全部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 M公司在答辩中称上述借款是由Z所借用,与M无关;而Z则称对借款本金无异议,但对部分利息的付还有异议。 单从案由上看上述二则案例毫无相类似之处,但从合同履行的特征看两者均有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共性:只是前者涉及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问题,后者则涉及合同债务转移的问题。在现实经济生活的复杂多样化、现行《合同法》有关此方面的规定较为笼统的现状下,司法实践经常容易发生混淆,不同法官审理时在理解上也容易发生偏差,难免造成最终判案缺乏统一的标准。故将上述两则本人代理(债权人原告)的案例一并列上,以此作为对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与合同债务转移区辨问题的探讨,希望能对实践中准确理解两者的定性、正确区分两者的不同以及今后《合同法》相关条文的修改、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

个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处理

一、个人暂时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处理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私人之间的借款要慎重。借钱给人,必须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通有无、如果数额较大的话,除立借据外,也要尽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这样就可减少风险。 二、欠钱长期不还怎么处理 (一)注意催讨 有句俗话叫“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仍然存在着不讲信用的人,他们有的到期不还,有的借整还零等等。因此,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讨,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 (二)及时起诉

借贷双方权利受侵害的,被侵害者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的二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 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三、贷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应该怎么办? 贷款人和担保人都无力偿还贷款的,放贷方起诉后,法院会根据审理情况,依法判决贷款人归还贷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贷款人和担保人不主动履行判决的,会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包括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采取限制高消费、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如果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法院会判贷款人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归还贷款,真没钱的话也没什么责任,如果有钱不还的话就犯了据不执行判决罪,要负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没有还款能力,该怎么办

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没有还款能力,该怎么办? 担保人要和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不论是担保人,还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法院不会处理。这里说的没有能力是指完全没有能力还款。如果有部分还款能力,要部分还款,否则,即是对判决的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无力偿还如何处理 贷款人和担保人都无力偿还贷款的,放贷方起诉后,法院会根据审理情况,依法判决贷款人归还贷款、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贷款人和担保人不主动履行判决的,会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包括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采取限制高消费、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如果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随时恢复执行。 如果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保证贷款的风险应如何防范 (一)核实保证 核实保证简称为“核保”,是指核实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的,是担保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银行接受企业法人为担保人要注意验证核实法人和法人代表签字印鉴的真伪、企业法人出具的保证是否符合该法人章程规定的宗旨或经营范围;股份有限公

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取得董事会决议同意或股东大会同意;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需要提交董事会出具的同意招保的决议及授权书、董事会成员签字的样本,同时提供由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 (二)分析担保人偿债能力 严格地对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偿债能力进行分析,从而对担保人加以选择。例如可以选择与借款企业的产业与经营产品互补的企业,或者在本行没有贷款的企业。同时也可以用投保等方式进一步保障债务的履行,减少银行的风险。 (三)贷后管理 银行不仅应当对贷款之后的贷款人进行跟踪、检查、管理和控制,对担保人也应当加大精力投注。银行应当注意控制担保人的保证总量,对保证企业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都应当进行密切的跟踪和观察。另外,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对借款合同进行修改必须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以避免担保人以此为由不履行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没有还款能力,该怎么办?法律知识介绍!生活中,如果遇到借钱不还的情况,可以到催天下发布债权委托,催天下是欠款催收技术服务平台,主要提供物业费催收,信用卡逾期催收,网贷催收,小贷逾期催收,民间借款产生的借条欠条催收等服务,平台有专业的催款律师和催收公司入驻,大数据催收工具辅助催收,合法为债权人和债权企业清理债权债务。

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区分

债务转让与代为履行的 区分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原、被告于2006年合伙设立了某家具厂。双方于2008年5月6日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原告退出合伙,其投资在该厂的40万元由被告负债返还,同时约定了还款时间、方式。还款方式为:由原告出具收据,在某装修公司取款。协议签订后,某装修公司共给付了10万元,尚欠30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尚欠的30万元。被告抗辩认为本案中被告的债务已转让给装修公司,要求将其追加为第三人。 [评析]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确定原、被告及某装修公司之间的关系,即是债务转让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关于债务转让的规定。可以看出,两种制度之间有一定的联系,都存在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但两者实质并不相同。笔者认为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在债务转让中,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效力;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情况下,第三人并没有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代替履行债务的表示产生的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二是在债务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债务人,是合同当事人;但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并非合同当事人。三是在债务转让的情况下,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如果其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则债权人不能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时,债务人就对第三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被告与某装修公司并未发生债务转让关系,被告要求追加第三人的请求不成立,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作为债务人,并未与装修公司另外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只是明确付款方式是在该公司取款,并未明确这是一种债务转让。这就表明债权债务仍存在于原、被告之间,某装修公司并未真正作为债务人加入到合同中。 其次,《合同法》规定债务转让需债权人同意。因为在债务转让情况下,第三人的资信、偿债能力如何,都直接影响到合同义务能否顺利履行,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原、被告的协议并未明确是债务转让,原告亦并不认可被告债务转让的说法。 再次,仍需债务转让第三人同意。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协议并未明确将债务转让给某装修公司,该公司更未在此协议上签章,故不能将该公司事后的付款行为推断为其同意接收债务。

债务人拖欠银行贷款长期不还会坐牢吗

债务人拖欠银行贷款长期不还会坐牢吗 生活中常常有人借钱不还,这让债权人很是头疼,但有些情况下确实是债务人缺乏还债能力,而有的却是债务人故意的借钱不还。如果借了银行的钱无力偿还会坐牢吗?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应该不是很清楚,所以催天下小编对于这个问题整理了相关内容如下。 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只是民事纠纷,不会坐牢。 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不履行法院判决,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有履行判决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严重的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如果确实履行困难,法院也会宽限履行时间的。 法律条文:《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处理?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 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 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 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私人之间的借款要慎重借钱给人,必须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通有无、如果数额较大的话,除立借据外,也要尽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这样就可减少风险。 2、债务人长期不还债怎么办? (一)注意催讨

地方政府还不起债怎么办

地方政府负债超过了自己的偿付能力,还不起债怎么办? 从逻辑上说,办法有三个。 一,赖债不还。 譬如说,政府搞开发,拖欠开发商的钱;开发商就拖欠“包工头”的钱、“包工头”则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农民工有的上吊、有的跳楼、有的找国务院总理。其中还真有一位重庆农妇幸运地于2003年10月遇到在地方调研的温家宝,反映自己丈夫的工资被拖欠。更多的民工则没有那么幸运,有的走上了暴力讨债的路子……地方政府赖债已成为威胁中国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头号潜在杀手。 其二,下级政府欠债由上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还钱。 这是个大锅饭的老办法。地方政府比赛花钱、全国纳税人被迫埋单、中央财政集中承担无限风险的办法,显然也不是长治久安之道。 其三,最后只有一个合理的办法,就是破产处理。 逼出一个廉价政府 俗话说:欠债还钱。还不起债怎么办?——破产。 由于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并不涵盖政府机关,因此各级人民法院不可能在这方面执法。地方政府财政濒临破产时的破产程序,作为一种变通办法,性质上属于各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在法院外的自愿调解协商程序。自愿调解协商的基础,是有关当事人对于破产程序的成败利害关系的权衡。成,则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得以实现,社会经济秩序得以维持,政府信誉得到保护。破产事件虽然不幸,合理的破产处理程序却能令人信服。 如果没有破产程序或破产处理程序失败,债权人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回;地方政府作为濒临破产、赖账不还的债务人威信扫地,地方投资环境恶化、恶名远播,当地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的损失都将惨重无比。 按照各国破产法的共同原理,一个人破产了,其高消费要受到限制,高档消费品(豪宅、汽车等)要拍卖用以还债,但生活必需品(诸如御寒的棉衣等)不能拍卖,破产程序不能剥夺破产债务人的生存资料。 同理,地方政府财政破产了,地方政府还要生存、工作下去。破产后的地方政府不仅要廉政,而且还必须廉价。除了警察处理紧急公务需要保留少量公车外,至少80%以上的公车应当拍卖抵债;政府办公当然还需要办公室,但若原先是花园式、宾馆式的办公楼,那毫无疑问要拍卖还债,可以去租用廉价的旅社或收购因有乔迁之喜而腾空的旧居民楼或旧厂房、旧校舍。这样既不扰民,又能大幅节省办公经费,挤出钱来还债。破产之灾也许有助于逼出一个廉价政府。 问题是,如何按破产程序处理? 破产的具体程序 破产的含义并不复杂。债务人不能还债,客观上便处于破产状态。 这里的债务人,既包括商人,也包括非商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也包括政府。凡是债务人还不起债,人们就可以说他实际上已经陷于破产。对于诸多破产事件该如何处理,则要依破产法的立法状况而论。 破产法在世界上源远流长数千载,中国从1935年公布破产法算起,也有七八十年历史了。古今中外的破产制度,细节上虽然千差万别,但基本原理大同小异,形成了一套全球普适的破产程序。就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而言,绝大多数国家涵盖所有债务人,少数国家在某一历史阶段上则只适用于商人或企业。 譬如说,1935年颁布的中华民国破产法适用于所有债务人,1949年10月1日之后,它仅仅在中国台湾地区继续有效。中国大陆1986年12月2日诞生的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后经修改,自2007年6月1日起,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企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合同债务转移异同范本

某公司与甲(个人)共同出资建立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没有及时到位,但甲对丙公司拥有债权,甲便要求丙公司替其向乙公司偿还该笔出资,因该出资款一直没有到位,故乙公司解散。在清算时甲却以债务转移为由,要求乙公司退还其出资额,由于当初甲出资并没有到位,乙公司不可能退还其出资,故而产生诉争。 在该案中,涉及到合同法中第三人代为履行问题,这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债务转移有容易混淆之处,在此我想与大家谈谈两者的区别。 一、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 1、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形成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可产生效力。 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3、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4、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应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那么,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是: 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3、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时应视为第三人拒绝履行,而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二、那么,什么又是债务转移呢?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同时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由此可知,所谓合同债务的转移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

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会坐牢吗

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会坐牢吗 生活中经常都会发生一些债务往来,这时候一般会找担保人进行担保,然而常常有人借钱不还,这让债权人很是头疼,但有些情况下确实是缺乏还债能力,这时候就可以找担保人还款,那要是担保人也没钱怎么办呢?接下来由的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会坐牢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担保人无力偿还债务会坐牢吗 担保人要和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不论是担保人,还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法院不会处理。这里说的没有能力是指完全没有能力还款。如果有部分还款能力,要部分还款,否则,即是对判决的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一、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私人之间的借款要慎重。借钱给人,必须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

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通有无、如果数额较大的话,除立借据外,也要尽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这样就可减少风险。 二、债务人长期不还债怎么办? (一)注意催讨 有句俗话叫“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仍然存在着不讲信用的人,他们有的到期不还,有的借整还零等等。因此,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讨,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 (二)及时起诉 借贷双方权利受侵害的,被侵害者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算起的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

债务人坐牢期间该如何追讨债务

债务人坐牢期间该如何追讨债务 当债务人被收押并判了刑的期间,债权人该如果要回自己的欠款,如何追讨债务?崔天下小编针对这种情况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你。 一、债务人坐牢期间如何追讨债务 1、起诉债务人 (1)《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债务人坐牢期间如何追讨债务 2、向连带责任人索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罪犯服刑执行刑罚,但依法还享有正常的民事权利,对于所欠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进行索要。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连带责任人索要。 二、债务人坐牢了怎么办 1、罪犯服刑执行刑罚,但依法还享有正常的民事权利,对于所欠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进行索要。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

合同法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

在世纪之交,我国的法制建没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经专家学者多次研讨,修正,终于1999年3月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 体会议获得通过。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吸收了国外不同法系一些现代的、先进的制度,确立了合同法新的理论和制度。如该法第65条的有关第三人代为履行(清偿) 债务的规定,更是突破了原三部合同法中履行制度只限于相对人之间,欠缺第三人代为履行 制度的做法,填补了法律的空白。 这对完善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和体系,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流转、交易的效率不无裨益。但由于这是一个新的制度,因法条过于简略,故在理论上和实务应用中需澄清一些容易混淆、模糊不清的概念。故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大家。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概念及其特征 合同法第65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 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可以得出,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 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_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就此所订合同,通常称为第三人代为 履行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如下:(一)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世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 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情 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 (二)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_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 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催天下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款或到期没有还款能力时,出借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替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以保障出借人能收回借款,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利,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首先,我们要清楚担保人的责任,从法律上来说,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一般担保责任则是指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那么担保人才开始承担还款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在合同纠纷没有经过审判、仲裁,并且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旧不能履行债务前,那么债权人是没有权利向担保人要钱的。 而连带担保责任则是指,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人,则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要钱。打个比方来说,如果债务到期了而债务人却失踪了,那么债权人则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要钱。这既是法律上对担保人的责任的具体划分和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相关法律知识介绍,既然为他人进行了担保贷款,那么担保人就需要肩负自己的责任,一般具体责任贷款合同中也会注明,毕竟如果担保人不需要负任何责任,那么其实此次担保也并没有什么意义,只要是自愿成为了别人的担保人的,那么借款人一旦出现还款问题,担保人就需要负责,所以大家在做担保时,一定要了解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不适当范本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货物若干,乙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供应货物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并将部分货物转售丙公司和丁公司。甲公司向乙公司请求支付剩余货款,为此,乙公司在甲公司业务代表张某在场的情况下与丙、丁两公司达成协议:剩余部分货款由丙、丁两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上述协议内容系张某书写,由乙、丙公司和丁公司签字盖章。后因丙、丁两公司无力支付剩余货款,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以债务已经转移给丙、丁两公司为由拒绝甲公司的请求。 就本案审理,出现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认为,由于乙公司和丙、丁两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时甲公司的业务代表在场,并且书写协议内容,应认为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剩余货款的支付义务转移给丙、丁两公司承担,因此乙公司对丙、丁两公司的无力还款不负责任。另一种主张认为,乙公司与丙、丁两公司之间的还款协议不为债务承担,而为债务的代为履行,债务人乙公司并未退出与甲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丙、丁两公司无力还款,仍应当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履行。 本案涉及债务承担与代为履行的区辨问题。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债务的转移即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与受让人,并经债权人同意发生效力的行为。依据上述定义,债务承担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依据则为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二者区别如下: 第一,是否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协议原则上以债权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如前所述,债务承担有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之别,而债权人参与其中的情形也不同: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债务承担协议方始发生效力;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若第三人与债务人对原债务负连带责任,则第三人的参与并不增加债权实现的危险,此时,无需债权人的同意即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若第三人与债务人对原债务负按份责任,则第三人的参与将部分改变债权实现的风险,因此,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债务承担协议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是否同意并非代为履行协议的生效要件,甚至,债权人在第三人履行之前是否知道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代为履行协议都不是重要的。 第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承担中,受让人是以债的当事人的身份出现的,一旦债务承担协议经债权人同意而生效,受让人即成为债的当事人,享有原债中的权利和承担原债中的义务。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是债务人的代为履行人,但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这一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doc

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一、追究主办单位的偿债责任二、追究出资方的责任三、追究的责任四、追究承包人的责任五、追究验资部门的责任 我国里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当企业在进行注册的时候都是有一个法人进行所有的法律责任承担的,如果企业倒闭企业法人无力偿还企业怎么办呢?下面就跟一起来看看如何解决吧。 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有哪些对策? 一、追究主办单位的偿债责任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主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是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二是该企业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1、关于执行法人制度问题是这样规定的:“在审理案件中,要认真执行法人制度。对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以该企业所有的或者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以外,不能追究其它法人的。确定企业的法人资格,原则上以工商登记为准。对确实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其开办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方出资不足清偿债务,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核准登记后,开办单位、投资人或其他人抽逃资金隐

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依法追回;私营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债务,由业主或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第15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 3、“根据《》第49条的规定,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起诉或应诉,并以其财产承担责任;但是在此类经济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将设立该经济组织的投资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追加为被告并负责清偿债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被撤销、歇业的,其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应直接由其投资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并承担全部责任。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因其经营行为导致的纠纷,应以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因其经营行为导致的纠纷,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并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经查实确以逃避债务、规避法律为目的而转移财产,成立新的企业法人,原企业已成“空壳”的,可按法人分立处理,在诉讼中可将新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人并对原企业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国务院《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清理问题的通知》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凡是向其开办的公司收取资金或实物,用于本机关的财务开支或职工福利、奖励、补贴等开支的,应在收取资金和实物的限度内,对公司所欠责任。公司虽经工商行政

“老赖”据不还钱怎么办,最高院为你排忧解难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63213021.html, “老赖”据不还钱怎么办,最高院为你排忧解难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不知道什么时候情况发生了改变,现在,越来越多的债务人打着无钱偿还债务的借口一拖再拖,实际情况却是有钱不还,高消费、高支出。那么,面对这些问题,债权人怎么样才能维护好自身权益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最新规定,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你讲解怎样来对付“老赖”。 一、在社会上进行曝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通报。 二、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 今后,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 1、被执行人50岁,其子25岁且有房产,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

屋,也可以被执行; 2、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那么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就可以被执行;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则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三、查封、冻结支付宝账户 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 三、可网上冻结、划扣银行财产 2017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 五、网购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

债务承担、第三人清偿、第三人自愿履行(无因管理)的区别

广义的债务承担,是不失债之同一性而由第三人承受或加入债务之契约,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以原债务人所负担之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为目的,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免责的债务承担亦即狭义的债务承担或单纯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有两种方法:一是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其债务于协议成立时移转于第三人;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方为有效。构成债务承担的条件是:1、必须要有有效的债务存在。本来不存在或已经消灭的债务订立债务承担协议,不发生效力;2、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不能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3、要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债务承担协议,以债务移转为其内容和目的;4、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承担协议发生效力的最主要条件。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1、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承担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能请求法院要求承担人强制履行,与原债务人无涉;2、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取得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转移给承担人;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由承担人负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他们共为连带债务人。债务加入具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特别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二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债务人成立连带关系,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构成债务加入的条件是:1、债务加入须由承担人和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意思表示一致;2、债务加入以原债务之有效和存在为前提;3、债务加入是担保由承担人负担与原债务同一内容的新债务的行为,承担人承担的债务不能超出原来的债务范围,超过部分无效;4、原债务人与承担人原则上须为另一人。债务加入的法律后果是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消灭债务;第三人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具有同一内容和范围,不得超过原债务的范围。 第三人清偿,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第三人清偿属于债的履行范畴。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第三人的履行义务是依据合同的约定而产生,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以后,第三人同意代为履行,就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65条中的“当事人约定”是指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约定,不包括债权人与第三人

个人债务无法偿还该怎么处理呢

个人债务无法偿还该怎么处理呢? 有句俗话叫“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仍然存在着不讲信用的人,他们有的到期不还,有的借整还零等等。因此,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讨,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那么个人债务无法偿还该怎么处理呢? 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处理?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私人之间的借款要慎重。借钱给人,必须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通有无、如果数额较大的话,除立借据外,也要尽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这样就可减少风险。 一、借钱前应该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还款能力 俗话说借钱看人品,在借钱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资产问题。还要看其人品怎样。若借款人在之前就有不良行为,最好不要出借。 二、借款用途是否合法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若出借人明知道借款人借钱是用于赌博、嫖娼、走私、吸毒等非法活动,仍然出借的、法律不会保护。 三、借款不得约定高额利息 我国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所以债权人不要被高额利息所引诱,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是可以不用还的。 四、借款风险大,最好提供借款担保和抵押 债务纠纷中许多债权人明知借贷风险大却不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致于后期债务人借钱不还无计可施,所以为了防止债务人赖账或者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出现,做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抵押,若债务人到时不还钱,便可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对自己的损失进行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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