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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管理,推进地方金融组织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印发关于加强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7〕460号)、《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及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红名单,是指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管理规范、经营稳健、业绩优良、诚实守信、风险防控能力强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红名单管理,予以政策支持和实施奖励。

黑名单,是指地方金融监管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将金融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地方金融活动主体,纳入黑名单,并实施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审批或实施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情形

第四条适用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红名单:

(一)经营业务合规稳健且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因诚实守信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

(三)荣获其他相关国家、省级、市级表彰或被选树为诚信典型的。

第五条适用主体违反《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被依法处以较重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列入黑名单:

(一)被许可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利用其它诈骗或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拒绝、阻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按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

(三)未经业务许可,擅自从事业务以及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或超出批准区域开展业务,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执行暂停相关业务、重组等监管措施,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

(五)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债务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

(六)从事非法集资、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七)擅自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的;

(八)其他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以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存在本条第(五)、(六)、(七)项情形的,应依法依规配合相关部门纳入黑名单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三章列管程序

第六条地方金融监管局信用管理机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机构为金融稳定处)负责红黑名单组织实施工作;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按照“谁履职、谁处理,谁拟定、谁上报”原则,具体进行红、黑名单的认定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红名单认定审核。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红名单认定标准,提出拟定名单,附认定理由和依据,报信用管理机构汇总,经同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查和门户网站公示后,确定最终名单,分别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山东),并在办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门户网站公示时间应不少于15日。

第八条黑名单认定审核。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应确定是否将行政对象纳入黑名单,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应报同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并于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山东),同时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

黑名单公布信息应同时抄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第九条红、黑名单信息应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等;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机构及个人名单信息均应按要求填写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有关文书文号及决定单位、决定日期等。

第十条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参照本规定确定的红、黑名单,按规定向国家相关平台及同级网络、出版物等媒介发布同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一条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提醒其可能被列入黑名单的风险。在被正式列入黑名单前,应书面告知失信主体。

第四章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黑名单公开期间,行政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直接向地方金融监管局提起异议的,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

通过核实发现,列入黑名单存在错误的,应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报送至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改或撤销。

第十三条失信主体通过公示网站提出异议的,信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示网站反馈的信息,及时告知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按程序复核,提出是否维持、变更或撤销的意见,反馈公示网站。

第十四条异议核实期间,联合惩戒措施暂不实施。

第十五条因不当纳入黑名单,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作出错误决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章激励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对纳入红名单的地方金融组织,应按照分类评级办法动态管理,并给予下列政策支持或奖励措施: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二)在省金融业发展绩效考核中适当给予加分;

(三)在申请批准开展创新业务、扩大经营区域、续展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申请金融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等扶持政策时,在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五)优先推荐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对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及个人,依照国家发改委等21部委联合发布的《印发〈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7〕454号)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当将黑名单内金融活动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审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对列入黑名单的金融活动主体,组织开展专题教育培训,提升失信主体诚实守信意识。培训不少于3个学时,接受信用修复培训情况应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九条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应支持引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列入红黑名单金融活动主体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实施激励措施,或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第六章名单移除

第二十条凡不符合红名单认定条件,或者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或行政认定决定被撤销或被变更的,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在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管理机构,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向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移除申请。

第二十一条纳入红名单满1年,应进行重新评定。未出现红名单不适用情形的,可以继续发布。

纳入黑名单满3年,且列入期间未再次出现适用情形之一的,名单自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和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移除,且不再对外发布。

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再次出现适用情形的,应更新相关信息,移出时间自新的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顺延3年。

第二十二条失信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经具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后,可以申请提前撤销“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公示信息:

(一)失信主体已履行相关处罚责任,主动采取措施整改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同意提前撤销信息公示的;

(二)失信主体公开做出信用承诺,且信用承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同意在“信用中国(山东)网站”公示的。

未能履行信用修复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失信惩戒。

同一失信主体,在1年时间内(截至申请撤销之日)受到行政处罚超过2

次的,或者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收到行政处罚的,不能提前撤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提前撤销公示信息的申请程序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信用中国”(山东)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信用〔2018〕987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移除黑名单的地方金融组织,由列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纳入重点关注名单,加强日常监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本办法,明确工作责任和办理流程,做好红、黑名单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稳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日。

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 (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 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 (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农商银行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上市流通股权质押按照《农商银行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执行)。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如有变化,将另行下文通知): (一)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五家;

(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招商、光大、民生、浦发、华夏、兴业、深发、广发、浙商、恒丰、渤海银行十二家; (三)城商行:四川省内的城商行、被银监部门批准可以在异地开设分支机构的四川省外的城商行; (四)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天津滨海农商行、重庆农商行、武汉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江苏、浙江、广东省的农商行。 超出该范围的,一律上报总行审批。 (按照《农商银行金融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评级在C级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详细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助力打造地方金融生态圈控风险,稳金融,助服务,创新篇 业务背景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新的重大成就,金融业快速发展,P2P、小贷、融资租赁、保理等各类金融公司快速涌出,金融服务普惠性增强,融资、贷款、理财渠道日益丰富,各种新商业模式、创新平台更是层出不穷,极大满足了中小企业、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人的金融需求,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但是随着金融创新极速推进,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诸多涉及到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甚至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问题。 在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要求,要求各地人民政府承担监管重任,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但是由于地方金融企业种类繁多、数量众多、风险更大,单靠人防的传统监管模式已无法应对当前严峻形势,普遍存在发现难、研判难、决策难、控制难、处置难。 在这样的形势下,中软融鑫借助22年为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国家级监管机构服务所积累的丰富监管系统建设经验和成熟产品,以及在金融办积累的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建设经验,特别推出统一监管产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旨在汇集“7+4”种行业监管,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结合中软融鑫自有业务优势,帮助监管机构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金融运行状况、行业发展的统计分析,实现科技监管、智慧服务。 建设价值 “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将会助力地方金融监管单位,一方面通过“监管”稳定地方金融市场、另一方面通过“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能力,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共建服务于地方金融监管和普惠金融服务的良性运转的“地方金融生态系统”。 面向未来,做到: ●服务监管部门,把控金融风险; ●服务金融企业,减少资金风险; ●服务广大群众,实现安全理财; ●服务实体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1教材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金融服务 第三章金融业发展 第四章金融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社会的作用,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权益交易、大宗商品非标准化衍生品交易、信用互助、民间融资、典当、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活动和政府组织实施的金融服务、金融监管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金融活动和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作原则]地方金融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积极、审慎的原则,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坚持改革创新与风险防范相结合,保持金融健康稳定运行。 地方金融监管应当在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指引下,加强对地方金融活动的引导、规范、监管,积极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从事地方金融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自主、诚信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分工和工作考核机制,制

定扶持政策,鼓励金融创新,优化发展环境,维护金融稳定。 第五条 [工作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农业、商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金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提高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第二章金融服务 第七条 [银行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机构扩大对工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服务业以及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村农业农户的融资规模,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建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构建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村农业农户的金融支持。 第八条 [抵质押]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拓宽融资抵(质)押物范围,提升融资服务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和地方

2018年第二季度重点融资项目一览表-济宁金融工作办公室

重点项目融资需求说明 为深入贯彻全市“项目落实年”动员大会精神,不断深化政金企合作对接,更好服务新旧动能转换,推进重大项目提速落实,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煤炭局、市金融办,重点围绕新旧动能转换、“510”工程企业等我市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精心梳理筛选了全市98个重点融资需求项目,总投资1028.87亿元,融资总需求352.13亿元,并附我市上市挂牌企业名录,面向金融机构推介。 济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8年6月

目录 一、2018年第二季度重点融资项目一览表 (1) 二、第二季度推介重点融资项目 1.济宁圣峰环宇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非可视化叶片建筑物风力发电项目 (6) 2.山东酷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6360物流平台建设项目 (7) 3.济宁市丢丢定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丢丢定制项目 (8) 4.山东智明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智慧照明项目 (9) 5.山东山盛置业有限公司1917工业遗址广场项目 (10) 6.山东汇源杭萧钢构有限公司唐口工业园区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项目 (11) 7.山东金宇商贸有限公司金宇家居文化主题公园项目 (12) 8.山东金宇商贸有限公司金宇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 (13) 9.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环保增塑剂项目 (14) 10.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12万吨/年特种炭黑项目 (15) 11.济宁碳素集团有限公司100吨/年煤系沥青基通用碳纤维项目 (16) 12.山东润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医药文化产业园项目 (17) 13.山东金大丰机械有限公司年产1万台大型高效联合收割机械项目 (18) 14.山东宣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功能性天然保健食品项目 (19) 15.山东科大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亿米金属键合丝扩产项目 (20) 16.山东迪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兖州区电子信息产业园项目 (21) 17.山东环宇车轮有限公司年产50万只锻造镁铝合金车轮项目 (22) 18.山东海钰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年产8亿粒骨健康胶囊制剂产品项目 (23) 19.曲阜市玉樵夫科技有限公司热熔彩色打印机及其耗材项目 (24) 20.曲阜天科电动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永磁同步电机项目 (25) 21.曲阜市天利药用辅料有限公司天利药业科技园药用辅料项目(一期) (26) 22.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化管道系统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 (27) 23.曲阜尼山文化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尼山圣境一期项目 (28) 24.山东瑞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高铁桥梁模板项目 (29) 25.山东城际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轨道交通疏散平台及线缆防护系统产业化项目 (30) 26.山东汇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节能与新能源汽车EPS及关键零部件轻量化项目 (31) 27.泗水利丰食品有限公司80万亩甘薯全产业链产业融合示范项目 (32) 28.山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数控刀具项目 (33) 29.山东新来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应急救援车项目 (34) 30.济宁鸿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年屠宰8000万只肉鸡建设项目 (35) 31.邹城市华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邹城工业园区高精新医药园区孵化中心项目 (36) 32.山东浩威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墨烯及超级铅碳储能(动力)电池生产项目 (37) 33.山东邹境通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中巴跨境电商产业园项目 (38) 34.费舍尔控股集团AGV物流机器人产业园建设项目 (39) ·1·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 〕108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金融发[2008]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风险可控、运行高效的监管机制。 第二章机构职能 第四条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金融办)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组成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第五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指等同于扩权县待遇的开发区,后同)管委会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管委会)成立金融办的,由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办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市级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县(区)级监管机构对其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监管。上级机构可向下延伸进行监管。 第六条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一)审核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省金融办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对授权范围内的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 (三)落实省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 (五)根据省金融办的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六)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的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省金融办报告。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方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 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 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 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 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 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 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 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 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 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 “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发[1996]153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96.04.30 【实施日期】1996.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的通知 (1996年4月30日银发[1996]153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福建、四川、陕西、河北、安徽、浙江、江苏、辽宁、海南、云南、湖北、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珠海、汕头、重庆、苏州省、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总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做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外资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缴存管理办法》及《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总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系指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外资金融机构设在省会城市的)及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外资金融机构设在非省会城市的)。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外国的金融机构”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经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认可并受到有效监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外国银行申请在华增设分行的,申请者除应当具备《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及其在华分行经营情况良好,业绩显著; (二)最近在华设立的一家分行已正式营业1年以上。 第五条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书需由申请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行长)签署,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第六条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材料需由申请者递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审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于20XX年3月30日经山东省____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B A 第十一届 B 第十二届C第十三届D第十四届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_______活动的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D A金融服务金融发展金融经营B金融服务金融经营金融监管 C金融发展金融经营金融监管D金融服务金融发展金融监管 3、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合法经营,_______,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B A 遵循法纪自担风险严格自律 B 诚实守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 C 诚实守信自担风险严格自律 D 遵循法纪严格自律自我约束

4、从事金融性投资消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风险意识,遵循_____原则。 C A 借贷自愿风险自担 B 借贷自愿盈亏自负 C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D 责任自负风险自担 5、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_____的原则开展业务经营,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B A 灵活分散 B 小额分散 C 小额区域D分散区域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综合利用设立政府引导基金、_____等方式,引导带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推进经济转型升级。D A 财政贴息、保险补贴、政府补贴、风险补偿资金 B 保险贴息、资金奖励、政府补贴、风险补偿资金 C 财政贴息、保险补贴、资金奖励、政府补贴 D 财政贴息、保险补贴、资金奖励、风险补偿资金

7、省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区位、产业、资源等情况,支持______等金融集聚区建设,增强金融资源集聚和辐射能力。 B A 资产管理中心、财富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 B 区域性金融中心、财富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 C 区域性金融中心、资产管理中心、财富管理中心 D 区域性金融中心、资产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 8、民间融资机构主要出资人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___、不高于___。 A A 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五十一B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五十 D 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一 9、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______。 C A 一千万 B 两千万 C 三千万 D 五千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3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和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精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重要意义 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缓解企业、涉农融资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一些融资性担保公司暴露出业务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等问题,个别单位违法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影响了融资性担保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的发挥,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对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作为加强地方金融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相结合,政策上宽严适度与管理上分工协作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整顿,要达到以下要求:一是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是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三是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得到

陕金融发〔2010〕7号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金融发〔2010〕7号 各市、县、区金融办(政府确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现将《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 设立审批工作指引 (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合法、运作规范、监管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3号令)、《陕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0?95号)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要点、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全体发起人(出资人)签订协议书,确定拟组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发起人(出资人)的权利义务。 2.召开发起人大会(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有关决议。 3.制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对拟设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充分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4.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应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5.按要求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材料。 6.县级、市级监管部门自受理完整申请材料之日1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向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 7.筹建工作小组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在1个月之内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凭证、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准备就绪后依照有关规定开业。未正式开业不得办理各项业务。 (二)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 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各省的金融监管职责和组织框架差异性较大,地方金融监管分散于多个部门,不同地方的金融办具体职责不尽相同,组织架构也不同。相对于庞大复杂的监管对象,地方金融监管资源相当有限,且主要集中在省市两级,县级资源极度缺乏,与地方金融机构的分布严重错配,监管手段严重不足。在现实中,地方经济金融发展、地方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风险救助之间的职责不完全一致,地方金融办更关注本地的金融发展,部分金融监管措施,尤其是打击非法金融行为方面,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地方政府却需要对本地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承担绝大部分的风险处置责任。 1.各省的金融监管职责和组织框架差异性较大 一是地方金融监管分散于多个部门。绝大部分省份的地方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的管理权限散落于多个部门。如一些地方的典当行的管理由经贸委或者商务部门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由证监会系统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由央行、银监会出,具体操作由地方政府金融办负责(部分地区由工信厅负责);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网络贷款公司等机构,目前尚未明确监管机构。 山东省将分散于多个部门的监管职能集中于金融办。山东省政府于2013 年12 月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避免与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职能交叉,《意见》明确,“针对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吸收少数客户资金、限定业务范围、风险外溢性较小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包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和权益类、大宗商品类(中远期)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以及融资租赁、典当、拍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农业保险等金融业务,在中央统一制定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地方承担相应的监管分工。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有效防范和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 二是不同地方的金融办具体职责不尽相同。地方金融监管缺失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和授权,各个地方在相应权限内尝试和探索,导致各地的金融办具体职责不尽相同。绝大部分省市的金融办都拥有执行金融法律法规、协助金融监管、区域金融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金融机构和统筹企业融资。上海、辽宁和四川等地的金融办还有监管金融国资的职能。 三是金融办的组织架构不同。在组织架构上,部分省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如山东省、江西省等,但大部分省份只有省市两级。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实行以本级政府管理为主、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管理体制。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市县两级政府单独设置“金融工作办公室”,加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市、县(市、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可列入同级政府工作部门;不能列入的,可作为同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省政府授权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政府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我们对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做了修订。为方便使用,现将修订的《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供内部使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省政府工作机构简称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山东省教育厅(省教育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 山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山东省公安厅(省公安厅)

山东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 山东省监察厅(省监察厅) 山东省民政厅(省民政厅) 山东省司法厅(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厅(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商务厅(省商务厅) 山东省文化厅(省文化厅) 山东省卫生厅(省卫生厅)

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山东省审计厅(省审计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山东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山东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山东省林业局(省林业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 山东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统计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陕金融发[2011]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2.15 【实施日期】2011.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陕金融发〔2011〕4号) 各设区市金融办、杨凌示范区金融办: 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情况,持续跟踪监测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拟订的《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现就建立《陕西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并就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 统计信息是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对

于完善融资性担保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扶持政策,改善外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十分薄弱,难以满足监管工作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需要,亟待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制定完善统计报表,推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要充分认识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研究工作。 二、抓紧建立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 要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复核、分析、报送、存档等制度,明确数据来源、整理方法、报送时限和报送途径,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三、认真做好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要按照《报表制度》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一年度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于每年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省金融办,同时报送统计报表电子文档。 四、积极推进统计信息系统建设,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要在做好日常统计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汇总、整理和存档工作。省金融办将根据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及时启动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统计工作的电子化、网络化和标准化,夯实统计信息管理的基础。各市监管部门要把统计工作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非现场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全面揭示风险与问题,及时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准确研判潜在风险,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不断促进融资性担保

投资有限公司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某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为更好的处理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依照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工程使用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工程建设实施运行机制,使投资决策、建设实施、工程使用各方相互配合和制约,权责明确,以提高投资工程的效率,实现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等控制目标,发挥投资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精神,特拟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 明确划分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三者的关系,一方面要有利于强化投资人的投资控制职能,发挥代建人的建设管理自主权,兼顾使用人的正常要求;另一方面要能够保证投资人对代建人和使用人的制约。 1、投资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投资人掌握投资决策权,使用人有项目申请权。使用人提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的报告,由投资人进行审定。 2、投资人和代建人的关系:投资人与代建人签订委托建设管理合同。投资人提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和投资控制要求,核拨建设资金,对项目的建设管理进行监督管理,向代建人支付建设管理费用。代建人按照要求自主组织建设,承担按质按量按期安全的在投资人要求的投资范围内建成项目的责任。 3、使用人和代建人之间的关系。代建人直接对投资人负责,与项目使用人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但是,使用人对代建人的工作有参与权、监督权、建议权和上报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人派员参与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定以及竣工验

收等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行使监督权,提出自己的建议。对于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等重大事项,使用单位应报投资人批准由代建单位执行。 二、投资人、使用人和代建人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投资方(项目业主)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1、组织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 2、负责按照项目立项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配置、具体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负责项目概念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3、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的审查。 4、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人防等审批手续。 5、负责项目设计、施工、设备材料和监理等招标的配合和监督工作。 6、协调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监督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参与工程验收,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二)代建方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和相关规范,对代建项目的工期、造价、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全面负责。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包括:在项目准备阶段,与项目业主共同组织设计优化工作,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设策划并办理相应施工许可及报批手续;在项目实施阶段,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合同、信息等进行管理、协调和控制;在项目缺陷责任期,配合做好质量保修以及项目决算工作等。具体如下: 1、负责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管理

(3)良好的安全性 数据库存储的数据较多,包括金融方面的数据信息、用户操作方面的数据信息等,系统应具备良好的数据备份恢复机制,以此提升系统的安全性。 3.4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的工作内容是对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进行需求分析,主要的工作内容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是系统的业务功能,主要通过用例图对其进行建模,第二个方面是叙述了性能需求方面的内容,从而明确了系统开发的可行性,为后续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第4章系统设计 对系统进行需求分析之后,下一步的是对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进行系统设计,首先叙述了系统的设计原则,在此工作基础上,对系统的架构及各个业务功能模块进行设计,详细的工作内容如下面所示。 4.1设计原则 对于金融机构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而言,设计原则主要叙述了系统在进行设计方面遵循的业务规则,采用软件工程的实现方式对系统的业务流程进行展现,便于用户进行操作,主要工作目标是提升系统的可扩展性、安全性等,从而使系统具备良好的实用性,具体系统遵循的设计原则详细的内容如下面所示。 1.系统安全可靠:此是系统进行设计时候首先需要遵循的原则,由于系统之中存储着许多银行的数据信息,这些数据都是银行的核心利益所在,因此需要从硬件角度、软件角度等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系统的安全性,主要的工作重点是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系统应用程序的安全性;另外一个方面是系统数据信息的安全性; 2.开放性原则:主要的工作内容是确保综合评价管理系统具备良好的跨平台性,不限制于采用的数据库及操作管理系统。系统的接口设计规范,包括与银行其他业务管理系统的操作接口、业务功能模块之间的操作接口、逻辑程序与数据库之间的操作接口; 3.可扩展性原则:此是综合评价管理系统的重要开发原则,后续根据用户的使用,难免需要对系统进行优化及升级操作,因此良好的可扩展性可以降低系统各个业务功能模块之间的耦合度,从而提升系统开发的效率,降低后续维护的成本; 4.准确性原则:对于综合评价管理系统而言,其操作涉及到银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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