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买卖合同,论文

买卖合同,论文

买卖合同,论文

篇一:买卖合同结课论文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商务法律环境课程论文

题目:买卖合同

姓名雷慧婷

学号 120301021017

班级国际商务会计(3)班

年级 XX级

专业国际商务会计

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

XX 年 6 月 14 日

目录

摘要 (3)

买卖合同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 (3)

买卖合同解读 (3)

《合同法》中"交付"的含义 (4)

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

点 (5)

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5)

参考文献 (6)

摘要:本文探讨了买卖合同及《合同法》之间的一般关系,对买卖合同进行详细的解读,解释"交付"在《合同法》中的含义,全面的介绍了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最后探讨了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Summary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gener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ales contracts and "contract law", a detailed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tract for the sale, to explain the "delivery" in the "contract law" of meaning, a comprehensive introduction to the contract of sale of goods at the place of delivery, and finally discusses the sale of goods risk transfer problems.

关键字:买卖合同法律问题

一、买卖合同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

买卖合同是所有有偿合同的典范.买卖合同是最典型、普遍、广泛的交易形式,是自由经济社会营利行为之代表.《合同法》总则中许多制度都是以买卖合同为蓝本构建起来

的,契约法中的绝大多数规则都来自买卖法.在《德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一至第七章关于债权法的总则性规定中,有很多规则都是来源于买卖合同;《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也是如此.在各国民法典中,买卖合同都规定于典型合同的首位,这充分证明买卖合同的重要性.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判断,应当分门别类,因其性质不同而个别分析了解.

根据买卖合同与总则的这种关系,在法律适用时,应当首先考虑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不能引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而应当直接引用买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二、买卖合同解读买卖合同是比较常见的合同之一,那么买卖合同主要有哪些类型呢,不同类型的买卖合同其合同内容也是有所差异的.

1.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2.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

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相关书籍支付的买卖合同.其特点在于,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同约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

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当事人约定依样品买卖的,视为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其意义是出卖人提供一种质量担保.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买受人仍有权要求其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质量标准的标的物.

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

买的买卖.此类买卖合同常见于新产品的买卖.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拍卖

根据我国拍卖法,拍卖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具体地说,买卖公开进行,参加竟拍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当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拍定的方式确认买卖成交.

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依约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房屋买卖法律有如下特别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三、《合同法》中"交付"的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现实交付一般是指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但仍能完成交付.可见,在上述三种拟制交付方式中,转移的权利就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所谓拟制交付,就是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既然在法律上拟制交付是用来替代现

实交付的,那么在法律效果上应该是等同的。因此"交付"的法律含义就应该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不能将"交付"仅仅理解为"转移占有".从某种意义上讲,"转移所有权"对

于交付的意义会更大于"转移占有",因为仅"转移所有权"而不"转移占有"可以完成交付,但如果仅"转移占有"而不"转移所有权",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没有履行完毕,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始终只是他主占有,没有达到买卖合同的目的.有学者就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

字面意义的"交付"也许有人会提出,《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法律在这里是明确将"交付"与"转移所有权"分开的,可见"交付"并不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

笔者认为,从该条要表达的立法意图来看,显然这里的"交付"只是从其字面含义"转移占有"来讲的,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如果由于"交付标的物"的用词与《合同法》第133条相近而无法觉察出其间的差别,那么"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并转移所有权"的用语就很明确地表达了这层含义,因为单纯的转移单证的占有,没有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是不能完成交付的.例如,在买卖仓储货物的交付时,出卖人仅转移记名仓单的占有,不在仓单上作背书,那仓储货物肯定是无法完成交付的。这种意义上使用的"交付"还出现于《合同法》第136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由于在现

实买卖中存在着大量"转移占有"与"转移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形,特别是在信用消费发达的今天,分期付款买卖越来越普遍,当事人大都会约定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以前,所有权不转移,因此,在《合同法》中对此专门做出规定,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只不过在立法的语言表述上,前后未能保持一致,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乱,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四、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

《合同法》第141条及第61条之规定确定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应该是:

1.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有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2.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且也无法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依下列方式确定交付地点: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交付地点为第一承运人营业地.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如知道标的物是从存放在某地仓库中的一批货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标的物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出卖人交付地点为双方所知道的标的物所在地.

(3)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也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的交付地点为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如果出卖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出卖人的居住地为交付地点.

五、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

篇二:买卖合同结课论文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商务法律环境课程论文

题目:买卖合同

姓名雷慧婷

学号 120301021017

班级国际商务会计(3)班

年级 XX级

专业国际商务会计

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

XX 年 6 月 14 日

目录

摘要 (3)

买卖合同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 (3)

买卖合同解读 (3)

《合同法》中交付的含义 (4)

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 (5)

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5)

参考文献 (6)

摘要:本文探讨了买卖合同及《合同法》之间的一般关系,对买卖合同进行详细的解读,解释交付在《合同法》中的含义,全面的介绍了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最后探讨了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关键字:买卖合同法律问题

一、买卖合同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

买卖合同是所有有偿合同的典范.买卖合同是最典型、普遍、广泛的交易形式,是自由经济社会营利行为之代表.《合同法》总则中许多制度都是以买卖合同为蓝本构建起来的,契约法中的绝大多数规则都来自买卖法.在《德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一至第七章关于债权法的总则性规定中,有很多规

则都是来源于买卖合同;《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也是如此.在各国民法典中,买卖合同都规定于典型合同的首位,这充分证明买卖合同的重要性.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判断,应当分门别类,因其性质不同而个别分析了解.

根据买卖合同与总则的这种关系,在法律适用时,应当首先考虑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不能引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而应当直接引用买卖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二、买卖合同解读买卖合同是比较常见的合同之一,那么买卖合同主要有哪些类型呢,不同类型的买卖合同其合同内容也是有所差异的.

1.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2.买卖合同的主要类型:

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相关书籍支付的买卖合同.其特点在于,合同成立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价款则依合

同约定分期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出卖人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应按期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若未按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样品买卖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标的物品质依一定样品而定的买卖.当事人约定依样品买卖的,视为出卖人保证交付的货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其意义是出卖人提供一种质量担保.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对样品质量作出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买受人仍有权要求其交付符合同种物通常质量标准的标的物.

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此类买卖合同常见于新产品的买卖.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

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拍卖

根据我国拍卖法,拍卖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具体地说,买卖公开进行,参加竟拍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当某人的应价经拍卖师三次叫价无人竞价时,拍卖师以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拍定的方式确认买卖成交.

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依约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房屋买卖法律有如下特别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三、《合同法》中交付的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

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现实交付一般是指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但仍能完成交付.可见,在上述三种拟制交付方式中,转移的权利就是标的物的所有权,所谓拟制交付,就是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既然在法律上拟制交付是用来替代现实交付的,那么在法律效果上应该是等同的。因此交付的法律含义就应该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不能将交付仅仅理解为转移占有.从某种意义上讲,转移所有权对于交付的意义会更大于转移占有,因为仅转移所有权而不转移占有可以完成交付,但如果仅转移占有而不转移所有权,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没有履行完毕,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始终只是他主占有,没有达到买

卖合同的目的.有学者就认为:买卖之交付别样于借用、租赁,就在于买卖之交付是所有权的交付.

字面意义的交付也许有人会提出,《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法律在这里是明确将交付与转移所有权分开的,可见交付并不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

笔者认为,从该条要表达的立法意图来看,显然这里的交付只是从其字面含义转移占有来讲的,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如果由于交付标的物的用词与《合同法》第133条相近而无法觉察出其间的差别,那么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并转移所有权的用语就很明确地表达了这层含义,因为单纯的转移单证的占有,没有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是不能完成交付的.例如,在买卖仓储货物的交付时,出卖人仅转移记名仓单的占有,不在仓单上作背书,那仓储货物肯定是无法完成交付的。这种意义上使用的交付还出现于《合同法》第136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由于在现实买卖中存在着大量转移占有与转移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形,特别是在信用消费发达的今天,分期付款买卖越来越普遍,当事人大都会约定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以前,所有权不转移,因此,在《合同法》中对此专门做出规定,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只不过

在立法的语言表述上,前后未能保持一致,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乱,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四、买卖合同货物的交付地点

《合同法》第141条及第61条之规定确定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应该是:

1.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有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2.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且也无法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依下列方式确定交付地点: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交付地点为第一承运人营业地.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如知道标的物是从存放在某地仓库中的一批货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标的物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出卖人交付地点为双方所知道的标的物所在地.

(3)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也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的交付地点为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如果出卖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出卖人的居住地为交付地点.

五、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1.风险的含义: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

2.风险转移的时间: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最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合同

订立结合在一起,即订立主义;有的学者则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结合在一起,即所有权主义;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结合在一起,即交付主义.相比较而言,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且,所有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控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承担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发展.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用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瞬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我国《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3.风险转移的条件: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这是风险转移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价

值的是货物风险转移基本条件之上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问题.

参考文献:

1.期刊现代商业严彬著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武汉 430079 年,卷(期):XX,

(29)

2.隋彭生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XX版

3.王利明著:《合同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XX版

4.奚晓明著:《买卖合同纠纷》,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XX年3月

5.奚晓明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时间:XX年6月

66.杜景林.卢谌著:《现代买卖合同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定位、体系与范式规则》, 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XX年6月

7.田朗亮著:《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案例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XX年9月

8.田朗亮著《: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案例适用(增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XX年7月

9.国家法官学院编:《中国法院XX年度案例:买卖合同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时间:XX年4月

10.吴志忠著:《买卖合同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XX年3月 7

篇三:电子商务论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论文

电子商务论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论文:

全球电子商务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研究

摘要:电子商务合同问题是电子商务中的核心问题。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络技术与商务活动相结合的产物,是电子商务合同各当事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方式,承担着电子商务运行的重要职能。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出现,在贸易体系中产生了日益突出的问题。因此,对电子商务合同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

1 引言

伴随着信息技术在全球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也逐步发展起来,这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历史发展阶段的必然结果。现在,电子商务正以迅猛发展的态势影响着我们的社会生活,而且这种影响是全方位的,其影响面涉及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2 电子商务——21世纪全球商务主导模式

20世纪以来,以电子为基础的信息技术的发明与应用,使得现代人们的生活、工作、行为方式不断发生着深刻、广泛的变化,而人们对计算机以及络的广泛应用,则向我们预

《经济法》之合同法练习题

合同法练习题 一、单选题(每题1分) 1 . 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该合同自()之日起,即为无效合同。 A . 撤销 B . 签订 C . 执行 D . 终止 2 .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债务人的行为。 A . 撤销 B . 处罚 C . 制止 D . 保全 3 . 《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时效期间是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A . 5年内 B . 3年内 C . 2年内 D . 1年内 4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的生效时间是()。 A .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时间 B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C . 要约上注明的日期 D . 要约寄出的时间 5 . 王某与县农科所签订了一份良种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若农科所小麦良种培育成功,则以每公斤500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卖10公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 A . 属于要式合同 B . 已成立,但未生效 C . 成立并生效 D . 所附条件成就,则合同成立并生效 6 . 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合同他方同意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第三方的行为属于()。 A . 合同承受 B . 债务承担 C . 债权让与 D . 债权保全 7 .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可以自提存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领取提存物。该期限是()。 A . 1年 B . 2年 C . 3年 D . 5年 8 .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合同属于无名合同的是()。 A . 互易合同 B . 雇佣合同

C . 租赁合同 D . 行纪合同 9 .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A . 30% B . 25% C . 20% D . 10% 10 . 当合同中质量标准规定不明确时,首先按()。 A . 国家标准 B . 专业标准 C . 行业标准 D . 通常标准 11 . 对于合同争议,在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正确的处理办法为()。 A .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B . 向人民法院起诉 C . 先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 . 有仲裁协议的,先根据协议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2 . 无效合同自()起没有法律效力。 A . 开始 B . 确认 C . 发现 D . 发生纠纷 13 . 对于合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当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采取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是()。 A . 合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 B . 选择适用违约金和定金 C . 只能适用违约金 D . 只能适用定金 14 . 一份执行国家定价的购销合同,供方逾期交货,此时货物价格上涨,需方应按()汇款。 A . 原价格 B . 市场平均价格 C . 新价格 D . 双方重新商定价格 15 . 甲、乙签定一购销合同,甲为供方,乙为需方,合同价款为20000元。乙支付给甲1000元定金;3000元预付款,后乙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甲应将1000元定金、3000元预付款退给乙 B . 乙有权要回1000元定金,但无权要回3000元预付款 C . 甲应退回1000元预付款 D . 乙有权要回3000元预付款,但无权要回1000元定金 16 . 甲欠乙房租1万元,乙欠甲诉讼费2万元,到年终结算时,甲主张从乙

买卖房屋定金协议书

买卖房屋定金协议书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 预订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 服务机构:遂宁市诚欣房屋中介(以下简称丙方) 【注册号: 510901000066996 】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该房屋(以下简称该物业)事宜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物业.甲方已取得该物业的所有权,所有权证号: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该物业产权面积为平方米,该物业甲方拟定于签定买卖合同并支付完□首付款或□全款交付给乙方(具体时间以买卖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物业单价为¥元/㎡(大写: /㎡),总房价为¥元,(大写: ),乙方采取□一次性□分期□按揭(具体时间以买卖合同约定为准)方式付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向甲方支付定金¥元(大写: ),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该物业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该物业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

金转为房价款.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买卖价格应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价格为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天,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到船山区诚欣房产中介处协商签订该物业买卖合同.超过预订期导致未能按时签订该物业买卖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违约方向守约方按定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订该物业买卖合同的,甲方应两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因甲方故意谎报或隐瞒该物业的具体情况,导致乙方未对该物业充分了解的; 2,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物业已存在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或其它由甲方主观因素造成无法顺利过户于乙方的;3,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价格作为该物业买卖价格的. 第六条: 除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在预订期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第七条: 在乙方向甲方交完定金后,丙方负责保管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买卖合同》,同时甲,乙双方各按第二条约定的总房价百分之一向丙方支付佣金,在签定本协议时先支付全部佣金的百分之五十即¥元(大写: ),剩余的百分之五十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论文

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论文 摘要: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国积极利用全球化这一趋势,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然而一部分企业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形式纠纷时,对法律适用感到无所适从,主要是因为我国在签署《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合同形式所做的保留与新的统一《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不一致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问题作一阐述,以供商榷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形式;保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合同订立的形式采取“不要式”原则。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在签署《公约》时对该条款作了保留。但是1999年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放弃了以前必须是书面形式的规定,采取了不要式原则或形式自由原则。由于《合同法》适用于国内、涉外合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采用书面之外形式订立,于是产生了如下几个问题: 1 我国在《公约》中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

形式的规定有无冲突? 这里所指的冲突是指与条约所引起的国际法上的义务是否矛盾,要搞清我国政府对《公约》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否冲突,首先要明确我国政府所作保留的性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d项将条约的保留定义为“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托辞或名称为其目的在摒除(exclude)或更改(modify)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这一定义明确地阐明:条约保留的效果是排除或修改保留国对有关条款的义务,即保留是排除一项条约义务而不是承担一项条约义务 从实质上讲,保留所具有的排除意义就是“限制了保留国应承担的整个条约义务的范围,而同时相应增大了保留国的权利范围” 明确了保留的性质,就容易理解《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并不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矛盾。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求方面,我国只是排除了承认非书面缔结的合同为形式上有效成立的义务,却没有承担非书面合同为形式上无效的义务。所以当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缔结如能以非书面的方式证明,我国法院就应当依据《合同法》承认其在形式上为有效成立 2 非书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学方法-合同管理论文-管理论文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学方法-合同管理论文-管理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摘要: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是高职教育建筑类专业的一门基础课,有很强的实践性。文章主要针对该课程当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创新教学方法作了一些探讨,认为在教学中应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多样的教学方法,应注重实践教学和过程考核方式的多样性等,这样,才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技能。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教学方法;改革 当前,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如:教学手段单一、不重视实践教学、考核形式单一等,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亟待改革。 一、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的实践性很强,涉及到诸如工程造价和技术、工程法律等,对学生和教师都有较高的要求。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教学手段单一,学生积极性不高。 当前,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课程教学主要还是传统的以“讲授法”为主,教师一味地讲,学生一味地听,学生主要出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课堂上,学生的积极性很难被调动起来,学生缺少参与、体验的机会,师生之间也缺少互动。课堂气氛比较沉闷,有的学生甚至呼呼大睡。这种“一言堂”的独角戏的教学方法必须得到改革,否则教学目标无法实现,教学效果不可能令人满意,师生关系也不会融洽。 2、对实践教学不够重视。 当前,建筑专业课程设置的教学学时分配上占主要部分的是理论教学,实践学时分配少之又少。教师可以通过带领学生参观当地建筑工程交易中心等辅助性教学,来让学生了解开标、评标和定标的程序过程;可以要求学生去咨询公司实习,了解招投标文件的编制程序;可以要求学生去施工单位实习,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实施;教学还可以通过角色扮演教学法来让学生熟悉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全面系统地掌握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有关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让学生学会如何将书上的理论知识很好地应用于实际业务中。 3、考试形式单一。

上海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上海二手房买卖合同范本 时间:2013-08-09 15:33 作者:来源:互联网我要评论(0) 【找法网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导读:本文为您介绍的是上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格式范本,如需参考,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同双方协商拟定,本文提供的范本内容仅供参考学习。 上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人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房地产座落在上海市***[区][县](部位:***)房屋类型***结构:; (二)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平方米。 (三)房地产四至范围 (四)该房地产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集体所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 (五)房屋平面布局及附属设施状况、套内装饰标准 (六)甲方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号:***;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已充分了解,自愿买受上述房地产。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格为(币)计***元。(大写):千百拾万千百拾远整。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的***天内,乙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分__付与甲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立付款协议。乙方交付的房价款,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三条甲方装让的房地产为[出让方式][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下列第[一][二]款办理。

一、甲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年(从***年***月起至***年***月***日止),其中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受让上述房地产,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_____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乙方依法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限。甲方将上述 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应办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 用权出让手续的,应由[甲方][乙方]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生效后,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甲方定于***年***月***日将上诉房地产交付(转移占有)乙方。交付标志:***。 第五条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外,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 第六条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在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电讯费 等其他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自[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后该房地产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 第八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房地产根据原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属[居住][非居住]房屋,其相 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业主公约见附件六。 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乙方对该房地产有关联的公共部位、通道和设施使用享有相应的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应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乙方确认上述受让房地产的业主公约,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上述房地产在办理转让过户变更登记后,甲、乙双方共同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该房地产转让后变更使用、维修管理户名及有关手续。 第九条甲方保证在上述转让的房地产交接时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上述房地产转让交接后发生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或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应按逾期未付款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自应付款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息按计算。逾期***天后,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一][二]款内容处理。 一、乙方除应支付利息外,还应按逾期未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019中级经济法讲义65讲第43讲_买卖合同(1)

第三单元合同法分则 【考点1】买卖合同(★★★)(2008年判断题、2010年多选题、2011年单选题、2013年多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7年单选题、2018年多选题) 1.买卖合同的效力 (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2.所有权的转移

(1)一般规定 ①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②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2)所有权保留条款(★★★) 【解释1】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解释2】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取回标的物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或者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可以主张取回标的物。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1】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2】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时,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标的物的回赎与另行出卖 Ⅰ.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Ⅱ.买受人在回赎期间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Ⅲ.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2021年浅谈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论文

合同编号: 合 同 协 议 甲方: 乙方: 2021年03月07日

2021年浅谈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论文 [摘要]当前,我国市场商品质量问题很多,比如假药、假酒、伪劣化肥、劣质电器等商品不断冲击市场,愈演愈烈;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恶性事故屡有发生,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伪劣商品造成的严峻危害已构成社会不安宁因素。买卖协议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协议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转移标的物的所以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义务,即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保义务的构成要件、表示情况以及法律效力问题。 [要害词]买卖协议;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一、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协议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协议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负责违约负责。《协议法》第153、155条的规定属于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包罗价值瑕疵担保负责、效用瑕疵担保负责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负责三种。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负责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使用价值的瑕疵。效用瑕疵担保负责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留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通常效用。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负责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保证的品质。出卖人对标的物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应以两方当事人的协议中的约定为准。 出卖方违反品质担保义务应如何负责负责,依照我国协议法,当事人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可合同解决;不能合同的,买方可按照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减价或退货等救济办法,买方有损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别的,买方还可选择协议解除权,但解除权的行使须在卖方规定的期限内。 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一)权利瑕疵担保负责的构成要件 1.权利有瑕疵。其大致有两种情况:第一,权利不完整或欠缺之瑕疵,其常见情形有:全部权利属于第三人;权利一部分属于第三人;权利受第三人权利之限制,即买卖标的之权利虽属于出卖人,但其上附有第三人的权利;在出卖之货物上有他人享有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第二,权利本身不存在之瑕疵,包罗两种情形:债权及其他权利之不存在,这限于买卖债权或其他权利的契约;买卖有价证券的,有价证券已经公示催告而无效。 2.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协议成立时存在。权利瑕疵在买卖协议成立时即存在,这是出卖人负责负责的条件。假如买受人是在买卖协议成立后知道标的物权利有瑕疵时,那么出卖人仍然要负负责。这是因为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既有可能在订立协议时存在,也有可能是在买卖协议成立后才出现。至于瑕疵之产生是否由可归则于出卖人之事由所致及出卖人是否知情,则在所不问。协议成立后才出现权利瑕疵则是出卖人违约,应负责违约负责,而不是瑕疵担保负责。 3.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协议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于协议成立时有在此后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则无需负责权利的瑕疵负责。所谓权利瑕疵已经除去,是指第三人不能向买受人就买卖的标的物主张本身的权利。 4.须买受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是否知道应由出卖人负举证负责,但买受人的知道不必是实际知道,若通过合理途径即可知道而不做知道,视为知道。 5.须因权利瑕疵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害或损失。 (二)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情况 1.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对标的物也享有所有权。

跨国货物买卖合同范本

跨国货物买卖合同范本 篇一:电子商务论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论文 电子商务论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论文: 全球电子商务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研究 摘要:电子商务合同问题是电子商务中的核心问题。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网络技术与商务活动相结合的产物,是电子商务合同各当事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方式,承担着电子商务运行的重要职能。由于电子商务合同的出现,在贸易体系中产生了日益突出的问题。因此,对电子商务合同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 1引言 伴随着信息技术在全球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也逐步发展起来,这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化历史发展阶段的必然结果。现在,电子商务正以迅猛发展的态势影响着我们的社会生活,而且这种影响是全方位的,其影响面涉及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2电子商务——21世纪全球商务主导模式 20世纪以来,以电子为基础的信息技术的发明与应用,使得现代人们的生活、工作、行为方式不断发生着深刻、广泛的变化,而人们对计算机以及网络的广泛应用,则向我们预示着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即互连网时代。随之而来的是,一种基于互连网、以交易双方为主体、

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全新商务模式——电子商务便应运而生。 电子商务是新时代的主要特征之一,从广义上讲,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简称ec)可定义为:电子工具在商务活动中的应用:从狭义上讲,电子商务可定义为:在技术、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掌握信息技术和商务规则的人,系统化的运用电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上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活动的总称。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优势在于消除了横亘于商务伙伴之间的时空差距,将各个企业独立存在的信息孤岛以最便捷的方式连结在一起,从而真正建立起一种贯穿于企业之间的协作,以此获取利润和市场份额的最大化。电子商务的广泛运用使商务模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它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孕育了无限的商机、它借助全新的手段,获得全球性竞争的优势、采用新型的商务模式,使企业经营效率和生产率得到极大的提高。因此,电子商务正以它巨大的优势,成为21世纪全球商务的主导模式。 3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贸易 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将国际贸易带进了信息化的时代,电子商务不仅扩大了国际贸易的空间和场所,而且缩短了国际贸易的距离和时间,简化了国际贸易的流程,为国际间的贸易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国际贸易,无论是在国际贸易交易方式中、在国际贸易成本控制中、在国际贸易营销创新中、在国际贸易宣传方式中,还是在国际贸易售后服务中,都具有无比的优势。以电子商务为基础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论文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论文 论文题目:浅谈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姓名: 班级:12土木34 学号:1238210071

【摘要】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行业规范已渐渐完善,而在建筑工程中招投标越来越凸显其重要作用,本文主要阐述了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间包含的的主要内容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对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中招投标中的作用以及现今易发生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解决措施。 【关键词】 建筑工程;招投标;合同;工程造价;管理 浅谈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1.引言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大家都能认同工程合同管理是建立和维持良好建筑市场中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同时它也在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工程工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相关法规还很不完善,加之一些思想观念及管理体制存在的深层问题,使得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中还存在这一些问题。 2.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作为招投标管理机构之所以既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又要监督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施工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是因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是施工合同谈判和订立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提出订约提议和接受订约提议的协商过程。二是从市场交易行为看,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是交易行为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双方还没有建立依托法律的交易关系,这个关系只受有关招标投标方面法规的调整,只有决标后,

承发包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这种交易行为才通过合同这种法律形式被正式确定下来,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从招标投标的跟踪管理和评价招标投标是否成功的角度看,也只有通过监督检查双方对施工合同各项条款的履约情况来体现。从建设部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看:招标文件包含合同主要条款,而组成合同的主要文件同样包括招标文件,两者互为主要内容,这就更进一步说明它们之间的不可分割性。 3.投招标的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3.1投招标的合同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 当下,我国的相关工作单位对建筑施工单位管理不力,对他们施工资格审查控制也不到位。有很多还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或无独立施工能力的单位中标。这种违反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做法随处可见,是当前建筑工程建设模式的一大弊病,其最大的害处就是直接影响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违规的投标审批和规避招标,有的建设单位不按招投标规定选择,总承包施工单位界限不清,对分包管理不严,在工程承发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转包工程,层层转包现象极其普遍,有的已经到了会严重危害到建筑产业市场的局面,或未经招标投标就直接把建筑施工单位直接分派给指定的建筑施工单位,有的建设单位没有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的工程经济及管理方面不熟悉,这就造成了我国建筑工程市场标底不准确、频繁变更的局面,严重的影响建筑企业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最近几年,在我国时常有建筑工程企业泄露标底、串标等事件的发生,与此同时,有很多的施工单位为达到中标目的采用微利标有意压低报价甚至亏损致使投标书编制不完善。 3.2投招标的合同管理中问题出现的原因 这些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出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合同意识,法律观念淡薄。许多承发包对于合同管理的意识极度缺乏,缺少依法管理合同的观念以及全局利益的观念,并且对于政府的管理工作不积极地配合,导致工作往往陷入僵局。 (2)监管意识淡薄,管理措施疏松。政府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的宣传力度还远远不够,造成许多承发包的监管和管理意识都极其淡薄,不仅如此,政府的监管部门具体的监督、管理、制约的措施也落后,所以,对于在合同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合同标准样本

合同编号:WU-PO-215-98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合同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合同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受让甲方拥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房地产座落在上海市【区】【县】【路】【弄】【新村】【支弄】号室(部位:);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屋类型:;结构:。

(二)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平方米。 (三)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获得。 (五)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见附件二。 (六)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计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

经济法买卖合同案例分析题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经济法买卖合同案例分析题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 20XX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⑴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 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白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 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XX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20XX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8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白出资比例承担,白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20XX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 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 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债权法 合同法 论文 原创 本科生 2000字作业

探究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 刘克 09261034

买卖合同在我国合同法分则有名合同中列居首位,而风险转移又是买卖合同的纠纷中常常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之一。可见,将这个合同分析清楚、理解透彻是十分有必要的。 在现代社会经济贸易交往过程中,合同的成立、所有权的转移与标的物的交付三者在时间上常以不一致的形态出现,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负担的现实性被越来越多的交易者所认识到。这个问题之所以作为风险负担制度的重中之重,是由于其直接涉及到合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当事人可以对风险的负担实现作出明确的约定即“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法律就应当对此风险进行合理的分配。所以不仅各国国内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而且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则更加详细。 英国法学家托米托夫指出,在各国立法例中关于买卖合同中关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问题共有三种不同的理论,“三者都把对特定物的风险转移与买卖交易中的不同事件结合在一起,即把风险转移或者与买卖合同的订立,或者与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与交货结合起来”。这三种理论其实就是三种原则,分别为合同成立主义原则、所有权人主义原则和交付主义原则。 风险转移问题的三种原则之区别根本在于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该时间的确定是划分风险责任的主要依据。风险转移的时间确定了,当事人双方最终由谁承担风险责任也就随之明确了。所以,在风险转移的时间上并不能有丝毫的不确定,否则,就必然会成为纠纷的“源头”。 关于合同主义原则。罗马法和瑞士法均采用这一立法体例,合同成立的时间等于风险转移的时间。但是根据物权法上的所有权转移模式,罗马法和瑞士法采用债权意思主义模式,所以,有一些学者认为合同成立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两种理论的差别在逐渐缩小。 所有权人主义原则被英国和法国采用。物主拥有所有权,有权享受利益,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当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自然地随之转移。这就是这个原则的理论基础,也是被广为接受的通说。法国采取债权意思主义作为所有权转移模式,即双方达成债权合意时所有权发生转移。所以,在我看来,从法国民法典的角度出发,合同成立原则与所有权人主义原则所确定的风险转移时间是一致的。所以不知为何通说认为法国采用所有权人主义原则而不是合同成立主义。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前的德国民法典也是采用这一主义。这一主义遭到众多学者的抨击,其主要观点指向:一方面所有权转移与债权的风险不同,前者主要涉及债权人的利益,后者则决定卖方在何时无条件支付价金;另一方面,在保留所有权买卖、无权处分他人之物与不动产买卖中,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使用但是未办理变更登记和合同订立时,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上不存在或者尚未明确的三种情况下,采用这种原则并不合理。我同意后一理由,但对于第一个理由则有不同的看法。我认债的关系与所有权转移不同的理由很牵强。无论是主要涉及债权人利益还是买方在何时支付对价,归根结底,还是基于各种价值判断风险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问题。所以,二者即便在理论上意义有所不同,但是在实践中属于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我个人比较赞同这个原则。将风险转移的时间确定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便于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体系上的统一,不仅大大提高民法体系的逻辑完整性,更简化了法律关系。在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下,交付与登记是生效要件。交付是具体行为,等级既安全又有公信制度之保护。这使得所有权人主义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但是必须提及的是国内法关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3

抄了我的在线考试答案的同学要给我买阿尔卑斯糖哈,同学们不能抠门哈(雷友良同学留言) 《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形成性考核三 一. 判断题(共10题,共6分) 详细评审的内容包括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商务性评审、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0.6分)错误 正确 ☆考生答案:错误 ★考生得分:0.6 分评语: 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0.6分) 错误 正确 ☆考生答案:正确 ★考生得分:0.6 分评语: 价、工期等主要内容。(0.6分) 错误

正确 ☆考生答案:错误 ★考生得分:0.6 分评语: 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0.6分) 错误 正确 ☆考生答案:正确 ★考生得分:0.6 分评语: 错误 正确 ☆考生答案:正确 ★考生得分:0.6 分评语: 审。(0.6分) 错误 正确 ☆考生答案:错误

★考生得分:0.6 分评语: 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0.6分)错误 正确 ☆考生答案:错误 ★考生得分:0.6 分评语: 错误 正确 ☆考生答案:错误 ★考生得分:0.6 分评语: 小时,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0.6分)错误 正确 ☆考生答案:错误 ★考生得分:0.6 分评语:

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依次为(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图纸。(0.6分) 错误 正确 ☆考生答案:正确 ★考生得分:0.6 分评语: 二. 单选题(共15题,共9分) 施工合同履行中,某隐蔽工程经工程师检验后进行了隐蔽。之后工程师又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表明该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合格,则( )。(0.6分) A.发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B.发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C.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D.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考生答案:A ★考生得分:0.6 分评语: 偿。(0.6分)

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余房地产买卖均可适用本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共有人的权利。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 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相关关系内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 2、定金。买卖合同定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可就定金数额、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协议内约定。 3、房屋交接是卖售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出卖人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开发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一并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 4、房屋质量。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5、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买卖房地产的有关登记(备案)资料,查验买卖的房地产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6、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 1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经济法合同案例分析 1.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 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中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遍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 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合同法论文6000字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王斌羽 法学101 学号:201010631015 摘要: 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义务,即构成侵权行为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某种义务,违反约定义务,构成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正在缔约责任与义务时,一方当事人因为某种原因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到底应该适用侵权法还是违约责任呢,为了解决这个困惑,法学家们就创造出了缔约过失责任,但是这三者之间的界限却又不是十分清晰,我们怎样正确的适用它?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损害赔偿;信赖利益;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起源 自罗马法以来,特别是19世纪60年代风行全球的实证契约法理论认为,合同责任(指违约责任)仅存在于合同有效成立后的阶段,认为无效成立的合同,也就无合同责任可言。此理论把合同关系中的缔约前段和缔约后端彻底分裂开来,将合同责任仅仅限定在“有效成立的合同”这一形式载体上,使其成为非动态性德完全封闭的体系。这就形成一个无论契约法,还是侵权法都无法染指的法律“飞地”——合同有效成立前阶段合同双方基于信赖所形成的缔约上的关系,成为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自此以后,很少有人对此提出质疑,然而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椰林(Rudolf von Ihering 1818-1892)。他以超凡的远见卓识和敏锐的思维嗅觉,先知先觉般的考察到传统契约法理论中存在的破绽,提出了“法学上伟大的发现”缔约过失责任理论。 目前,我国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系,特别是我国已加入WTO,面临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挑战。由于市场本身就是成千上万个以交易为内容的合同关系的总和,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化就是契约化,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经济利益的多元化,经济交往的区域化和国际化,必然使交易活动日益向着更深、更广、更高频的发展,然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许多法律和制度还不完善,市场上各种投机行为、欺诈行为盛行,社会的信用体系还未建立起来,人们的诚信观念也还没有树立起来。在这种市场中,交易秩序不健全,人们进行交易的风险很大。因此,建立缔约过失责任,明确缔约双方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责任,对于增强市场的诚信度、保护交易安全、保障无过错一方的必要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 关于缔约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请求权基础,学界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