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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

《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8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船舶物权 (5)

第三章船员 (13)

第四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6)

第五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新增) (38)

第六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43)

第七章船舶租用合同 (52)

第八章拖航合同 (58)

第九章船舶碰撞 (61)

第十章海难救助 (63)

第十一章共同海损 (70)

第十二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75)

第十三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新增) (81)

第十四章海上保险合同 (88)

第十五章诉讼时效 (101)

第十六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104)

第十七章附则 (106)

第一章总则

修改要点:

考虑到对内河运输单独立法的工作难度较大、时间周期较长,为尽快解决内河运输法律适用问题,拟将海商法的调整范围由海上扩展到内河水域。

原条文建议条文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

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

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1.1条保留原条文。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1.2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或者与海相通可航水域的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1.3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上或者与海相通可航水域的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以及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 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第 1.5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和处罚。

第六条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 1.6条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船舶物权

修改要点:

1.将章名由“船舶”修改为“船舶物权”,增加了三个专节:一般规定、船舶留置权、建造中船舶物权。

2.在船舶抵押权中新增了船舶份额抵押的条件及实现方式。

3.在船舶留置权中调整完善了船舶留置权的概念和实现方式。

4.对建造中船舶,补充完善了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实现以及建造中船舶的优先权等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原条文建议条文

第2.1条本章所称船舶物权,包括船

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和船舶

留置权。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2.2条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2.3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第2.4条除船舶优先权外,船舶灭失的,船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赔偿金、损害赔偿金或者征收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第二节船舶所有权

原条文建议条文第七条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

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

第2.5条保留原条文。

第八条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

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

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删除。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2.6条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2.7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共有的,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节船舶抵押权

原条文建议条文

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2.8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

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2.9条保留原条文。

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第2.10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四)抵押登记的时间。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

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

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

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

押人负担。

第2.11条保留原条文。

第十六条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第2.12条除船舶共有人另有约定外,以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的,依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船舶按份共有的,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

(二)船舶共同共有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第2.13条按份共有人可以以其共有船舶上的份额设定抵押权,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除外。

前款抵押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七条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第2.14条船舶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船舶,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十八条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

第2.15条抵押权人将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让。

第2.16条船舶份额抵押权应当通过转让被抵押的船舶份额方式实现,其他船舶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十九条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第2.17条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船舶抵押权的,其顺序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一)已登记的船舶抵押权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二)同日登记的船舶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清偿;不足清偿的,按照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

(三)已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的受偿;

(四)船舶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担保的债权比例清偿。

第四节船舶优先权

原条文建议条文

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2.18条保留原条文。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19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

第2.19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其他船上在编人员由于在船上任职应得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作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报酬的给付请求;

(五)在船舶作业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但不包括本船所载的货物、集装箱或者旅客物品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请求。

根据国际公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制性规定,已经进行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在该保险或者财务保证的范围内,前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海事请求,不具有船舶优先权。

第二十三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

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

(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

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

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

(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

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

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

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2.20条保留原条文。

第二十四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

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

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

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

款中先行拨付。

第2.21条保留原条文。

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

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

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

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

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

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删除。

第二十六条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

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

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

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第2.22条保留原条文。

第二十七条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第2.23条本法第2.19条所列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发生转让或者代位,该项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

第二十八条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

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第2.24条保留原条文。

第二十九条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第2.25条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一)船舶优先权自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但是,本法第2.1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海事请求,一年期限自海事请求人从其任职的船舶上离船之日起算;

(二)船舶被法院依法拍卖或者被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但是依照法律不允许扣押船舶的期间不应当计算在内。

第三十条本节规定不影响本法第十一第2.26条保留原条文。

章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实施。

第五节船舶留置权

原条文建议条文

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第2.27条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船舶建造费用或者船舶修理费用时,留置其所占有的建造或者修理的船舶,并就该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2.28条除另有约定外,造船人、修船人留置船舶满二个月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可以依法拍卖所留置的船舶,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2.29条船舶因他人申请被法院扣押并拍卖、变卖的,享有船舶留置权的造船人、修船人的受偿权利不受影响。

第六节建造中船舶物权

原条文建议条文

第2.30条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由造船人

享有。但是,船舶建造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

抵押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

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第2.31条保留原条文。

第2.32条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应当向船

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第2.33条以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2.34条以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船舶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选择投入资金完成船舶建造的,所投入资金在拍卖、变卖该船舶所得价款中,先于船舶抵押权受偿,但不影响本法第2.4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受偿。

第2.35条建造中船舶在试航过程中产生本章第2.19条第(一)、(二)、(四)、(五)项海事请求的,适用本章有关船舶优先权的规定。

第三章船员

修改要点:

1.完善船员劳动合同相关规定。

2.明确船员遣返权利及遣返情形。

3.在管理和驾驶船舶职责的基础上,增加船长防止海洋污染职责。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

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第3.1条保留原条文

第三十二条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第3.2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海员证。

第3.3条用人单位应当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船员外派,外派单位应与外派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促成用工单位与船员签订上船协议。

第3.4条船员外派,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对船员的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受到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在向船员承担赔偿责任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可以依据对方过错与责任互相追偿。

第3.5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员享有遣返的权利:

(一)船员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

(二)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约定的船员提

供劳动的船舶灭失的;

(三)未经船员同意,船舶驶往战区、疫区、海盗区的;

(四)由于扣押、拍卖、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或者其他原因,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不能继续履行对船员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

(五)船员连续在同一船舶上工作超过十二个月的。

遣返应根据船员的要求,将其遣返至其居住国、船员同意接受雇佣时的地点或双方在聘用时可能同意的其他地点。

船舶所有人有义务安排合适与快捷的遣返方式。

第三十四条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 3.6条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

第二节船长

第三十五条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

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

第3.7条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

船长在驾驶和管理船舶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防止海洋环境污染。

第三十六条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人犯送交有关当局处理。

第 3.8条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涉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以上在船人员签字,连同犯罪嫌疑人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第3.9条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

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

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志,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

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

第三十八条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做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第3.10条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有权做出弃船决定。

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海图、船载数据记录仪、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第三十九条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

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

第3.11条保留原条文

第四十条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

第3.12条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应当由驾驶员中职务最高的人代理船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

第四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修改要点:

1.将接受承运人委托在港区内从事货物作业的人纳入实际承运人范畴;明确承运人抗辩理由和责任限制的规定适用于港区内接受货方委托从事货物作业的人。

2.增加“实际托运人”概念,并规定当其与合同托运人都要求承运人向其签发运输单证时,承运人应将运输单证签发给实际托运人。

3.修改管货义务规定,允许承托双方约定管货的部分环节由货方负责。

4.完善了关于承运人责任基础的规定,使双方的举证责任更为清晰。

5.提高了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额。

6.修改了关于货损赔偿额的计算规定。

7.将托运人违反妥善包装义务的责任,由实行严格责任制改为实行过错责任制。

8.明确了运输单证中“运费预付”记载的法律效力。

9.修改了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规定,不再强调货物所有权必须归债务人所有。

10.在运输单证的种类中增加了“电子运输记录”。

11.增加了签发不同运输单证情况下的货物交付规则。

12.增加了关于货物控制权的规定。

13.对于航次租船合同,明确除适航义务外,本章不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原条文建议条文

第四十一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4.1条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个国家的港口运至另一个国家的港口的合同,包括海江之间的直达运输合同。

第四十二条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

第4.2条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同的人。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三)“托运人”,是指:

1.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2.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四)“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五)“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转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包括在港区内从事货物作业的人。

(三)“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四)“实际托运人”,是指接受托运人委托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运输,并且在运输单证上记载为“托运人”的人。

(五)“收货人”,是指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者运输单证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六)“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或者用于装载货物的车辆和其他设备。

(七)“运输单证”,是指包括提单、电子运输记录在内的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的单证。

(八)“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九)“电子运输记录”,是指承运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签发的数据电文形式的运输单证。

第四十三条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

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

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

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删除。

第4.3条除第七节另有规定外,本章

不适用于租船合同。收货人、运输单证的持

有人不是租船合同当事人的,他们与承运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章的规定。

根据租船合同进行的货物运输,运输单证明确载明适用该租船合同条款的,运输单证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该租船合同中有关货物运输的条款。

第四十四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

第4.4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证明的运输单证中的条款,以及根据本法第4.3条第二款适用的租船合同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和运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将货物保险的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

影响承运人在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和义务

之外,增加其责任和义务。

第4.5条保留原条文

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

原条文建议条文

第四十六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第4.6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第四十七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第4.7条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

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以及承运人提供的载货集装箱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第四十八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第4.8条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接收、装载、搬移、堆放、运输、保管、照料、卸载和交付所运货物。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与托运人约定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装载、搬移、堆放或者卸载货物。但是,此种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未载明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九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第4.9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第4.10条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目的地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第五十一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

第4.11条经请求人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或者造成货物灭失、损

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坏或者迟延交付的原因,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经承运人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船上发生的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武装冲突、海盗行为或者恐怖活动;

(五)检疫限制,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包括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救助或者企图救助财产的合理措施、避免或者企图避免环境受到危害的合理措施;

(八)托运人、收货人或者他们应对其行为负责的任何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包括本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在装载、搬移、堆放或者卸载货物中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 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期,道路运输安全形势严峻,特别是山东、云南、河北、山西、福建、湖南等多地发生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安全事故。事故暴露出道路运输,特别是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及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安全隐患突出。为了做好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部署开展道路运输安全大检查 当前已经进入冬季,春运将于2017年1月13日开始,这段时期历来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抓紧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加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及包车、客运班线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槽罐车)安全隐患排查 道路运输企业要购置、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槽罐车,不得擅自改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车辆和罐体进行检验、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和罐体技术状况完好。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所属的槽罐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于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的槽罐车,或者未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要求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槽罐车,一律要求停止营运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扣《道路运输证》,整改不合格的要退出营运市场。 三、严格液体危险货物装卸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装载作业,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不得为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充装危险货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槽罐车,不得随意变更充装介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联合检查,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非法托运危险化学品、不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核准制度及违规装载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重点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资质及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职责分工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四、严格槽罐车停车场地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停车场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防护和消防防护设备。对于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

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课件

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课件 ?2010年06月10日发布的《主城交通发展年度报告》显示,重庆最易出车祸的三种人群分别是:驾龄在5年以下的驾驶员;有立体盲的驾驶员,以及心理急躁、冒进的驾驶员。“有立体盲的市民开车也非常危险,他们的双眼不能同时看一个物体,不能形成立体视觉,无法判断时空距离。这种疾病目前没办法治疗,有这种疾病的市民最好不要当职业驾驶员,尽量少开车。”周主任建议:公司在招聘职业驾驶员时,最好先做这方面的测试,杜绝车祸。日本学者认为,当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0.5mg/ml时,驾驶机能受到影响,辨色力降低,选择反应时间增加,错误反应增加46%。车上的智能电话? 1.案例某高校学生李×(女,20岁)看完电影回校,欲横穿公路时,突然迎面驶来一辆东风牌拖挂车。因天黑路窄,车灯眩目,李误认为是单车。于是,当主车一过,便跨入路中车行道,当即被挂车撞击弹出公路外。 2.教训及预防同学们上路行走时,应注意在人行道上或路肩上行走;不要上车行道行走;在横穿道路前,一定要先认真观察好来车情况,再决定是否横穿;在横穿中最好左顾右盼,不要埋头疾走或猛跑。当发现来车时,一定要沉着冷静,可一边注意来车,一边仍以原速度前进,也可原地站立不动,等待来车通过后再继续横穿。切忌在未作认真观察前就贸然横穿,或当车临近时,横穿一半又中途折回,这样容易造成驾驶员判断处置失误而肇事。暗适应能力好,可以缩短眩光造成的视力恢复时间渝湛高速特大交通事故主因: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记者从广东湛江有关部门了解到,2008年1月七日凌晨在渝湛高速湛江遂溪县洋青路段发生的特大车祸,经交警部门初步鉴定,主因是广西号牌桂A/18716客车超速、超载,驾车司机疲劳驾驶所致。据介绍,七日凌晨一时四十五分,冯某驾驶桂A/18716号牌卧铺大客车搭载乘客五十七人核载三十九人,由深圳沿渝湛高速广西方向行驶,行

常用业务参数海关常用代码表

常用业务参数海关常用代码表 领证商品备注表(LICENSEN) 征免性质代码表(LEVETYPE) 关别代码表(CUSTOMS) 国内地区代码表(DISTRICT) 反倾销名单(IMPORTSU) 货币代码表(CURR) 国别地区代码表(COUNTRY) 进口商品临时税率表(TEMPOR) 监管证件代码表(LICENSED) 监管方式代码表(TRADE) 运输方式代码表(TRANSF) 计量单位代码表(UNIT) 用途代码表(USE_TO) 结汇方式代码表(LC_TYPE) 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LEVYMODE) 地区性质代码表(DIST_TYPE) 货币代码表(CURR) 企业性质代码表(CO_TYPE) 成交方式代码表(TRANSAC) 常用计量单位换算资料 长度1英寸=25.4毫米
1英尺=12英寸=0.3048米
1码=3英尺=0.9114米
1英里=1760码=1.609千米
1海里=1852米
面积
1平方英寸=6.45平方厘米
1平方英尺=144平方英寸=9.29平方分米
1平方码=9平方英尺=0.836平方米
1英亩=4840平方码=0.405公顷
1平方英里=640英亩=259公顷
体积
1立方英寸=16.4立方厘米
1立方英尺=1728立方英寸=0.0283立方米
1立方码=27立方英尺=0.765立方米
容积
英制
1品脱=20液量盎司=34.68立方英寸=0.568升
1夸脱=2品脱=1.136升
1加伦=4夸脱=4.546升
1配克=2加伦=9.092升
1蒲式耳=4配克=36.4升
1八蒲式耳=8蒲式耳=2.91百升
美制干量
1品脱=33.60立方英寸=0.550升
1夸脱=2 pints 品脱=1.101升
1配克=8 quarts 夸脱=8.81升
1蒲式耳=4s 配克=35.3升美制液量
1品脱=16液量盎司=28.88立方英寸=0.473升
1夸脱=2品脱=0.946升
1加伦=4夸脱=3.785升
常衡
1格令=0.065克
1打兰=1.772克
1盎司=16打兰=28.35克
1磅=16盎司=7000谷=0.4536千克
1英石=14磅=6.35千克
1四分之一英担=2英石=12.70千克
1英担=4四分之一英担=50.80千克
1短吨(美吨)=2000磅=0.907公吨
1长吨(英吨)=20英担=1.016公吨
适用从量消费税商品的重量与体积换算关系为:
啤酒1吨=988升黄酒1吨=962升
汽油1吨=1388升柴油1吨=1176升 编码的俗名和学名对照表 俗名学名商品编码备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深高速全程无油站车主状告管理方索赔通行费》 赵绍华查询相关资料发现,2009年1月23日实施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根据高速公司工程设计的相关行业标准,应该不少于每60公里设置一处服务站。 而广深高速公路全长122.8公里,新联服务站因故不再经营之后,在整个广深高速公路范围内已经没有一个服务站。赵绍华说,很明显,广深高速已经不符合行业标准,属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因为没有服务站,就不能满足驾乘人员的基本需求。赵绍华还说,除了没处可加油外,由于无服务站,许多人将车停在路边,随地大小便,不仅斯文扫地,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省政协常委孟浩:“没有服务区,通行费就得降” 广东省政协常委孟浩说,“我原来只知道,广深高速太繁忙,塞车塞起来不认人,但却一直没有留意过有无服务区的问题,想不到全程120多公里的路程,竟然没有一个加油服务区。高速公路不仅仅要高速,配套服务也应当齐全,如果服务质量降了,通行费用也要跟着降下来,这样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孟浩认为,加油站和厕所应该是作为高速路核定价格的内容之一,旧的服务区应当在新的服务区建好之后再拆掉。高速公路的管理公司不能只考虑自己收费,却不考虑车主的利益和需要,尤其是加油的需要。 孟浩表示,出现这种状况,是交通管理部门的失职。“繁忙高速公路的规定是每隔50公里应当有一个服务区,但广深却一年多来都没有,新的还没有建起来,旧的就拆掉了,这是失职的行为!”他建议,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相关的服务内容,新建好的厚街服务区应当尽快投入使用。 “我认为,交通主管部门和广深高速管理公司都应该检讨,因为你的服务没做到位,但价格却还是这么高。在新的服务区还没有投入使用之前,通行费也要降下来!”

(交通运输)城市道路交通卡口系统精编

(交通运输)城市道路交通 卡口系统

(交通运输)城市道路交通 卡口系统

目录 第壹章前言3 系统背景3 第二章概述5 1、指导思想5 2、设计原则5 3、设计标准6 4、系统功能概述7 第三章系统介绍8 1、工作流程8 2、系统组成8 2.1硬件(以俩车道为例)9 2.2软件系统10 3、系统功能11 3.1识别系统11 3.2管理系统12 第四章网络和指挥中心系统16 1、网络通讯系统16 2、指挥中心系统16 2.1系统介绍16 2.2系统功能16

2.3组成结构18 2.4扩展功能的建议22 第五章主要技术指标23 1、车辆车牌抓拍和自动识别23 2、车辆车速测定23 3、影响因素分析24 4、车牌识别核心技术简介24 第六章系统设备26 1、设备选择的基本原则26 1.1系统安全要求26 1.2设备安装要求26 1.3材料要求26 1.4电气装置要求26 1.5夜间补光要求27 1.6工作环境适应性27 1.7电源适应性27 2、系统主要设备28 3、中心机房28 3.1装修28 3.2人流及出入口29 3.3噪声及振动控制29

3.4其它30 4、避雷和接地装置31 第七章系统配置32 说明32

道路交通卡口系统 第壹章前言 1、系统背景 随着我国综合实力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每年以15%~20%的速度在迅猛增长,道路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全国城市化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交通管理现状和需求的矛盾进壹步加剧,和交通相关的刑事和治安案件也逐年上升,特别是像肇事或做案后驾车沿公路逃逸、盗抢机动车辆、车辆违章行驶等。针对上述问题,公安部相继开展了创建平安大道活动和实施畅通工程,其目的是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向科技要警力,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 在现代智能交通管理中,利用视频技术获取各种交通数据和对违章车辆进行检测和监控,具有快速、准确、直观等优点,便于交通指挥管理部门和道路使用者及时了解道路交通状况,准确做出决策进行道路交通指挥管理和合理行车路径选择。 道路交通卡口系统是安装在公路任意断面上,包括的城市的出入口、收费站、省际和市际卡口等处。卡口系统对过往车辆进行自动实时拍摄和记录,且由计算机进行车牌识别以及对车辆进行行驶速度和各类违章的检测、数据采集和报警,必将进壹步加大对交通违章、涉案车辆和公路干线交通状况的监控力度,为侦破肇事逃逸案件和治安、刑事案件以及交通违章处理提供有力的线索和证据。有效地遏制交通违章现象,消除交通隐患,降低机动车肇事逃逸和车辆盗抢案件,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智能化、现代化水平。 系统把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图像处理技术、通信技术、自动化控制技术等进

如何做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

如何做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结合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对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和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状况,进行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从而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有序的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必然涉及到安全检查,从很大程度上来讲,做好了安全检查,就搞好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包括查制度、查纪律、查现场、查管理、查措施、查隐患等多项内容,其种类有经常性、专项性、定期性、季节性和临时性安全检查五大类;安全检查的基本方法有自检自查、交叉检查、抽查、辅助检查等。 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管理措施,通过检查,可以达到相互学习,提高认识,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排查隐患,增添方法措施,增强防范能力,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强化管理,促进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目的。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尽管上级对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和作用都作了严格的强调、要求,检查者本身也对检查的方法和效果做了不少的完善和改进,但安全检查所要达到的效果总是不很明显,避重就轻,走马观花式的各类检查,总是不同程度地存在,以至安全检查的发现、

督促、指导、警示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本人作为单位专职安全管理员,结合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实践,谈一下安全检查工作的一点认识和体会。 一、首先要明确安全检查的目的 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秩序,是保障经济建设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安全检查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发现不安全因素的存在状况,这是检查者首先要解决的思想认识问题。每次检查,要检查什么,通过检查要达到什么目的,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作为检查人员,应该先做到心中有数。在安全检查中,常有这样一种情况,被检查者只知道要检查的大概内容,检查者对参与的那次检查的目的、意义并不十分清楚。这样一来,随着时间的推移,检查的次数多了,检查者习惯了,被检查者松懈了、麻痹了、厌倦了,认为检查就是那么一回事。因此,每次检查之前,可以采用现场动员和谈心等方式,结合实际讲明检查的目的意义,让每个参与者目的明确,做到心中有数。的美女编辑们 二、其次要明确检查的内容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对道路运输企业来说,检查项目大致可分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

各种国际贸易方式及代码

贸易方式代码表 0110 一般贸易 一般贸易 0130 易货贸易 易货贸易 0214 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货物0243 来料以产顶进 来料加工成品以产顶进 0245 来料料件内销 来料加工料件转内销 0255 来料深加工 来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0258 来料余料结转 来料加工余料结转 0265 来料料件复出 来料加工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 0300 来料料件退换 来料加工料件退换 0345 来料成品内销 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 0420 加工贸易设备 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进口设备 0446 加工设备内销 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转内销

0456 加工设备结转 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结转0466 加工设备退运 加工贸易免税进口设备退运出境0513 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 0615 进料对口 进料加工(对口合同) 0642 进料以产顶进 进料加工成品以产顶进 0644 进料料件内销 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 0654 进料深加工 进料深加工结转货物 0657 进料余料结转 进料加工余料结转 0664 进料料件复出 进料加工复运出境的原进口料件0700 进料料件退换 进料加工料件退换 0715 进料非对口 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 0744 进料成品内销 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 0844 进料边角料内销

进料加工项下边角料转内销 0845 来料边角料内销 来料加工项下边角料内销 0864 进料边角料复出 进料加工项下边角料复出口 0865 来料边角料复出 来料加工项下边角料复出口 1110 对台贸易 对台直接贸易 1139 国轮油物料 中国籍运输工具境内添加的保税油料、物料1215 保税工厂 保税工厂 1233 保税仓库货物 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 1234 保税区仓储转口 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 1300 修理物品 进出境修理物品 1427 出料加工 出料加工 1500 租赁不满一年 租期不满一年的租赁贸易货物 1523 租赁贸易 租期在一年及以上的租赁贸易货物 161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有关社团: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等关于培育扶持龙头骨干企业、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发展现代道路运输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保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把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作为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重要抓手 龙头骨干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龙头骨干企业)是在道路运输行业相关领域具有较大经营规模、较强竞争力、代表行业先进水平、能够引领行业发展的经营企业,是行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运输业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市场集中度低,经营主体“小、散、弱”,致使运输资源难以集约配置,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发展缓慢、技术应用水平偏低、服务质量不高。加快形成并壮大一批在管理、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的龙头骨干企业,使其成为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和技术创新的先行者,成为诚信经营、规范竞争和安全、节能、环保的示范者,充分发挥其在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中的排头兵和应急运输保障中的主力军作用,能有效推进道路运输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促进道路运输发展的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要培育扶持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切实改变运输企业“小、散、弱”局面,带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鼓励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是交通运输行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战略部署、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际行动,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迫切需要。 二、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鼓励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放在加快运输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突出位置,按照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原则,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加快形成一批以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品牌化等为特点的龙头骨干企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营造良好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通过提高龙头骨干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夯实现代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运输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市场主体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企业在自我发展中提高综合竞争力。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清除市场壁垒,健全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形成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和行业转型升级的体制机制环境。 --扶优扶强与引领带动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鼓励、引导道路运输业中有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注重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对道路运输行业转方式、调结构的引领作用,带动全行业提高整体发展水平。 --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基于运输行业门类多、企业类别复杂的特点,以道路客运、现代物流、运输站场经营等为重点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推进维修、驾培等子行业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并积极向其他领域延伸。 --因地制宜与分类引导相结合。根据各地不同的发展条件,因地制宜探索企业做大做强的发展路径。结合道路运输不同子行业和不同类别企业的特点,分业施策,分类引导,探索企业多种做大做强模式。 (三)主要目标。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在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形成一

道路交通流量分析

问题描述 交通拥堵是困扰当前城市交通的重要难题,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机动车的拥有量及道路交通流量都必将会急剧地增加,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和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将会成为当前城市交通的主要矛盾,因此,交通拥挤和阻塞现象必然会频繁发生。 在很多城市的交通拥堵问题,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日常出行活动,造成了时间的浪费、工作的耽误,直接或间接的带来了相当大的经济损失,制约了城市经济的发展。 问题定义及分析 交通拥堵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想要通过某路段的车辆总数(交通需求)超过了某路段在该段时间内道路所能通过的最大车辆总数(道路的通行能力),从而导致车辆滞留在道路上的交通现象。 道路对交通的供给,是通过道路的通行能力来反映的,导致路段单元道路通行能力变化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驾驶员和行人等的安全交通意识,如闯红灯、超车等 2)非机动车对交通的影响 3)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的影响 4)交通事故 5)道路本身的通行能力 车辆在以自由状态行驶的时候,时间是与距离成正比的,但是在实际的城市道路中,车辆不可能以自由状态行驶。行驶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干扰因素的影响,或多或少的阻碍了车辆运行过程中的通畅程度。 路段行驶时间和流量的关系建模 进行道路交通流量分析建模的主要目的: 1)分析目前交通网络的运行状况 2)发现当前交通网络的缺陷,为后面交通网络的规划设计提供依据 3)评价交通网络规划方案的优劣性、合理性

4)最大限度的减少交通阻塞的发生,提高交通系统服务水平 由交通流理论可知,交通量(Q)、速度(V)和密度(K)三参数之间的关系为 () 1Q KV =其中,Q 为路段的车流量,K 为路段车流密度,V 为路段行车速度。 当某一段公路上的交通量逐渐增大,达到/1Q C =时,道路上的车辆将开始产生拥挤,此时所计算到的交通密度称为最大密度,用j K 来表示,而j K 所对应的交通量就是路段通行能力C 。此时如果该路段的车辆仍不断增加,将最终导致交通阻塞,从而使速度最后达到零,整个路段道路(车道)被车辆全部占据,我们称此时道路上的交通密度为交通阻塞密度(又称为最大密度max K )对应的交通量显然为零。理论上通过该路段的时间为无限长,这种规律关系见下图。 又由速度-密度的线性关系表达式可知 ()() max 2f f V V K V K K =-其中,f V 为自由流行驶时的行车速度,max K 为路段拥堵到流量为0时的车流密度,其它的同式(1) 由(1)式和(2)式可知路段流量和路段车流密度之间的关系为 ()() 2max 3f f V Q K V K K K =-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充分发挥公共交通对改善城市交通状况、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现提出以下若干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的核心内涵。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重大民生工程。《指导意见》针对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从发展理念、发展原则、发展目标、发展政策和发展机制等方面提出了系统的指导意见,实现了多方面的政策和机制创新,是推动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纲领。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市人民政府为主体,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要坚持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在设施用地、投资安排、路权分配、财税扶持等方面对城市公共交通给予优先保障,形成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发展、优先发展新局面,努力使公共交通成为公众出行首选。 2.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安全可靠、经济适用、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系统基本形成,较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具体体现在: 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能力显著提升。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衔接更加顺畅,规划落实更加到位。城市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作用显著增强,以公共交通走廊作为发展主轴、以主要客运枢纽作为发展节点的城市交通发展格局初步形成。 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显著提升。公共交通服务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线网结构不断优化,换乘更加方便;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大幅提升,车辆装备技术水平显著提高,乘车环境更加舒适;车辆运行速度和准点率明显提高;枢纽场站建设滞后和乘车拥挤状况明显缓解;科技支撑作用显著增强,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初步建成,运营调度、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和安全应急管理更加高效;公共交通吸引力明显增强,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明显提升,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水平全面提高。到2015年,市区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5标台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60%以上;市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2标台以上,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场率达到50%以上。到2020年,市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6标台以上,

交通运输部以交公路发〔2010〕65号

交通运输部以交公路发〔2010〕65号正式颁布新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及质量鉴定工作,交通运输部于近日印发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该细则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同时废止。细则中对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质量鉴定等环节进行了局部修订和完善。 质监总站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 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其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四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工作一般按合同段进行,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见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见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通用版)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通用版) 路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安全设施对于保障行车安全、减轻潜在事故程度,起着重要作用。良好的安全设施系统应具有交通管理、安全防护、交通诱导、隔离封闭、防止眩光等多种功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路面标线、护栏、隔离栅、照明设备、视线诱导标、防眩设施等。 1.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辅助标志。设置交通标志的目的是给道路通行人员提供确切的信息,保证交通安全畅通。高速

公路上车速高,车道数多,标志尺寸比一般道路上的大得多。 2.路面标线 路面标线有禁止标线、指示标线、警告标线,是直接在路面上用漆类喷刷或用混凝土预制块等铺列成线条、符号,与道路标志配合的交通管制设施。路面标线种类较多,有行车道中线、停车线竖面标线、路缘石标线等。标线有连续线、间断线、箭头指示线等,多使用白色或黄色漆。 3.护栏 护栏按地点不同可分为路侧护栏、中央隔离带护栏和特殊地点护栏3种;按结构可分为柔性护栏、半刚性护栏和刚性护栏3类。公路上的安全护栏既要阻止车辆越出路外,防止车辆穿越中央分隔带闯入对向车道;同时还要能诱导驾驶员的视线。 4.隔离栅 隔离栅是高速公路的基础设施之一,它使高速公路全封闭得以实现,并阻止人畜进入高速公路。它可有效地排除横向干扰,避免由此产生的交通延误或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效益的发

如何做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

如何做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如何做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结合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对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和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状况,进行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从而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有序的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必然涉及到安全检查,从很大程度上来讲,做好了安全检查,就搞好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包括查制度、查纪律、查现场、查管理、查措施、查隐患等多项内容,其种类有经常性、专项性、定期性、季节性和临时性安全检查五大类;安全检查的基本方法有自检自查、交叉检查、抽查、辅助检查等。 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管理措施,通过检查,可以达到相互学习,提高认识,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排查隐患,增添方法措施,增强防范能力,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强化管理,促进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目的。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尽管上级对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和作用都作了严格的强调、要求,检查者本身也对检查的方法和效果做了不少的完善和改进,但安全检查所要达到的效果总是不很明显,避重就轻,走马观花式的各类检查,总是不同程度地存在,以至安全检查的发现、督

促、指导、警示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本人作为单位专职安全管理员,结合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实践,谈一下安全检查工作的一点认识和体会。 一、首先要明确安全检查的目的 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秩序,是保障经济建设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安全检查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发现不安全因素的存在状况,这是检查者首先要解决的思想认识问题。每次检查,要检查什么,通过检查要达到什么目的,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作为检查人员,应该先做到心中有数。在安全检查中,常有这样一种情况,被检查者只知道要检查的大概内容,检查者对参与的那次检查的目的、意义并不十分清楚。这样一来,随着时间的推移,检查的次数多了,检查者习惯了,被检查者松懈了、麻痹了、厌倦了,认为检查就是那么一回事。因此,每次检查之前,可以采用现场动员和谈心等方式,结合实际讲明检查的目的意义,让每个参与者目的明确,做到心中有数。的美女编辑们 二、其次要明确检查的内容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对道路运输企业来说,检查项目大致可分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交规划发[2008]86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08.05.22 【实施日期】2008.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交规划发[200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沿海主要港口管理局,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部规划研究院,部科学研究院,部水运、公路科学研究院,部内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新阶段交通发展中面临的比较突出的结构性矛盾,适应经济社会对交通的新需求,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协调发展,部起草了《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结构调整是新世纪新阶段交通实现科学发展的主要着力点,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交通行业的重要实现方式,是发展现代交通业的重要任务,是交通行业积极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协调发展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动态发展过程。公路水路交通(以下简称交通)结构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为解决新阶段交通发展中面临的比较突出的结构性矛盾,适应经济社会对交通的新需求,现就交通结构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新阶段交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 1.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要求调整交通结构,降低物流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步伐明显加快,经济对外依存度进一步提高,能源、矿石等资源性货物进口需求持续增长,将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对交通运输服务的规模能力、结构功能、质量效益和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产生了更大更新更加多样化的影响和需求。交通运输能力的扩大、结构功能的调整以及服务水平的提升,能够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取更好的国际分工和竞争优势,其重要性和急迫性日益突出。 2.我国经济社会的新发展,要求调整交通结构,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的基础性和服务性作用。 新阶段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全面认识新形势新任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资源节约、环

道路交通运输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道路交通运输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1、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BD)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A、群众利益。 B、依法管理。 C、安全便捷。 D、方便群众。 2、交通信号包括(ABC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A、交通信号灯。 B、交通标志。 C、交通标线。 D、交通警察的指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ABCDE)。(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A、警告。 B、罚款。 C、暂扣。 D、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ABCD)。(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A、特别重大事故。 B、重大事故。 C、较大事故。 D、一般事故。 5、交通事故责任鉴定分为(ABCDE)。 A、全部责任。 B、主要责任。 C、同等责任。 D、次要责任。 E、无责任。 6、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的经营手续、安全状况和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进行查验,对有(ABCEF)情况之一的,不得准许客运车辆载客出站。(依据:川运函<2008>1号) A、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经营手续及相关证照不符合规定的。 B、驾驶员酒后和 不按规定配备驾驶员的。C、客运车辆超载、超高的。D、无关人员和无关车辆。 E、天气恶劣不宜行车的。 F、报班车辆安检不合格的。 7、四级(含)以下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ABDF)和严禁车辆超载出站。(依据:川运函<2008>1号) A、确认车辆在二级维护有效期内。 B、检查进站车辆的营运证照。 C、安全例检记录卡或合格单不符合规定。 D、清点出站车辆载客人数。 E、超长客运派车通知单不符合规定。 F、严禁不符合营运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进站经营。8、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指挥、(BCD)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依据:交公路发<2008>2号) A、应急组织机构。 B、通信联络。 C、报告程序。 D、应急设备的储备。 E、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9、汽车客运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管理规定中“三品”指的是(ACE)。(依据:川运函<2008>1号) A、易燃物品。 B、放射性物品。 C、易爆物品。 D、剧毒物品。 E、易腐蚀物品。 10、全省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保险金额标准为20万元/座的班线客运包括(BCD)。(依据:《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第16条) A、农村班线客运。 B、旅游客运。 C、包车客运。 D、其他班线客运。 11、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项目包括:(ABCDEF)、轮胎、随车安全设施以及 其它设号)<2008>1(依据:川运函施。. A、转向。 B、制动。 C、悬挂。 D、传动轴。 E、万向节及中间轴承的连接部位。

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智能航运发展指导意见》

5月16日,交通运输部在青岛召开2019智能航运发展工作推进 会。交通运输部联合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七部门,发布《智能航运发展指导意 见》(简称《意见》),为智能航运未来30年发展指明方向。 《意见》的发布,明确了未来30年我国智能航运发展远景、主 《意见》规划,到2020年底,基本完成我国智能航运发展顶层 设计,理清发展思路与模式,组织开展基础共性技术攻关和公益性保 障工程建设,建立智能船舶、智能航保、智能监管等智能航运试验、 试点和示范环境条件。到2025年,突破一批制约智能航运发展的关 键技术,成为全球智能航运发展创新中心,具备国际领先的成套技术集成能力,智能航运法规框架与技术标准体系初步构建,智能航运发展的基础环境基本形成,构建以高度自动化和部分智能化为特征的航运新业态,航运服务、安全、环保水平与经济 性明显改善。到2035年,较为全面地掌握智能航运核心技术,智能航 运技术标准体系比较完善,形成以充分智能化为特征的航运新业态,航 运服务、安全、环保水平与经济性进一步提升。到2050年,形成高质 量智能航运体系,为建设交通强国发挥关键作用。 《意见》提出,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提升港口码头和航运基 础设施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进智能船舶技术应用,加强智能航运技 术创新,加快船舶智能航行保障体系建设,提升港口及其重大装备和智 能航运仪器、设备、系统的设计与建(制)造能力,培育智能航运服务 新业务新模式,防范智能航运安全风险,加强智能航运法规标准与监管 机制建设,加强智能航运人才培养十个方面的任务。 赵晨 马桂山 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 《智能航运发展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严季调研员解读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严季调研员解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修订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以下简称《危规》)自2005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对遏止重特大恶性事故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良性管理,有力地保障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进一步加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于今年10月颁布了《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由于《危规》中已有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内容,故在执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同时,应废止《危规》中有关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条款、内容。同时,各地在执行《危规》的过程中,发现有关剧毒、爆炸品运输的条款存在一些问题急需解决。这样,交通运输部在制订《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同时,修订了《危规》。即:颁布了《关于修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以下简称《修订案》),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便于对《修订案》的理解,现将其修改的主要内容做如下介绍。 《修订案》共有五条。其与《危规》原有五条的区别在于: 一、在排除条款,增加“放射性物品” 将《危规》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修改为:“放射性物品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二、删除了《危规》中有关涉及放射性的条款、内容 (一)删除了《危规》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中的“放射性”。 (二)删除了《危规》第八条第(一)项第6款“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中的“放射性”。 (三)删除了《危规》第十条第(五)项“……,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中的“放射性”。 (四)删除了《危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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