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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107讲_国际反避税、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第A107讲_国际反避税、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第A107讲_国际反避税、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第四节国际反避税

本节要掌握的知识点: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要达到的目的:

了解15项行动计划的核心内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

2.一般反避税

要达到的目的:

了解适用范围、不适用的情形、调整方法。

3.特别纳税调整

要达到的目的:

掌握对四种避税行为的纳税调整。

【知识点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

(1)《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

(2)《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3)《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4)《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

(5)《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

(6)《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

(7)《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8)~(10)《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

(11)《衡量和监控BEPS》;

(12)《强制披露规则》;

(13)《转让定价文档与国别报告》;

(14)《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

(15)《开发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

【知识点二】一般反避税

1.适用范围——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2.不适用的情形:

(1)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2)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3.调整方法

(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提示】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4.一般反避税调查

(1)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知识点三】特别纳税调整

1.转让定价(结合本章第五节)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即交易各方之间确定的交易价格,它通常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

2.成本分摊协议

(1)体现收益原则

①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②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3)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①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③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④未按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⑤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3.受控外国企业

(1)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2)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其利润中应归属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3)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予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①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②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③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资本弱化

(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2)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3)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本小节总结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的15项成果

2.一般反避税适用的范围与不适用的情形

3.反避税的调整方法

4.特别纳税调整适用的四种情形

本节课后练习

【例题1·多选题】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该资料有()。

A.安排的背景资料

B.安排的商业目的等说明文件

C.安排的内部决策和管理资料

D.安排涉及的详细交易资料

【答案】ABCD

【解析】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1)安排的背景资料;

(2)安排的商业目的等说明文件;

(3)安排的内部决策和管理资料,如董事会决议、备忘录、电子邮件等;

(4)安排涉及的详细交易资料,如合同、补充协议、收付款凭证等;

(5)与其他交易方的沟通信息;

(6)可以证明其安排不属于避税安排的其他资料;

(7)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例题2·单选题】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A.15日

B.30日

C.60日

D.90日

【答案】B

【解析】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例题3·多选题】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有()。

A.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B.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C.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D.未按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答案】ABCD

【解析】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例题4·单选题】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比例是()。

A.金融企业为2∶1;其他企业为3∶1

B.金融企业为3∶1;其他企业为4∶1

C.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3∶1

D.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答案】D

【解析】债资比的比例规定: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本节要掌握的知识点:

1.关联申报

要达到的目的:

了解关联方的界定、关联关系的界定、关联交易的类型。

2.国别报告

要达到的目的:

了解国别报告的内容,哪些情况下应当填报国别报告。

3.同期资料管理

要达到的目的:

掌握主体文档、本地文档、特殊事项文档的具体管理内容。

4.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5.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6.预约定价安排

【知识点一】关联申报

1.关联方的界定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关联关系的界定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5)一方半数以上的董事或者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提示】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第(1)至(5)项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3.关联交易的类型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

(2)金融资产的转让;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

(4)资金融通;

(5)劳务交易。

【知识点二】国别报告

1.披露对象

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其中,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填报主体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①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②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2)企业虽不属于上述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①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②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③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3.豁免填报的情形

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全部国别报告。

★【知识点三】同期资料管理

1.主体文档

(1)应符合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①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②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提示】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2)主要内容:

①组织架构;

②企业集团业务;

③无形资产;

④融资活动;

⑤财务与税务状况

2.本地文档

(1)应符合的条件

①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②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③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④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提示】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上述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主要内容:

①企业概况;

②关联关系;

③关联交易;

④可比性分析;

⑤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3.特殊事项文档

①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②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豁免情形

(1)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5.时限及其他要求

(1)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3)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4)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5)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知识点四】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2.再销售价格法——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3.成本加成法——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4.交易净利润法——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5.利润分割法——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知识点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1.转让定价重点调查企业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2.转让定价调整

(1)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2)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知识点六】预约定价安排

要点主要规定

类型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适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适用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本小节总结

1.关联方申报

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类型。

2.国别报告

披露的对象、填报的主体、豁免的情形。

3.同期资料

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填报的条件、内容;特殊事项文档适用的情形。

4.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及适用的情形

5.转让定价的调查与调整

应重点调查的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

6.预约定价安排

适用的企业与期间。

本节课后练习

【例题1·单选题】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下列关系中,视为有关联关系的是()。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1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15%以上

B.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0%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0%以上

C.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D.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10%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10%以上

【答案】C

【解析】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的,可以视为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有关联关系。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例题2·多选题】存在下列情形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的有()。

A.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亿元

B.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C.该居民企业未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D.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答案】BD

【解析】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例题3·多选题】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的有()。

A.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B.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C.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D.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答案】AB

【解析】选项CD:属于应当准备本地文档的情形。

【例题4·单选题】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供,该期限是()。

A.15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答案】C

【解析】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例题5·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有()。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成本加成法

D.交易净利润法

【答案】ABCD

【解析】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有:(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例题6·单选题】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A.3000

B.4000

C.5000

D.6000

【答案】B

【解析】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第六节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本节要掌握的知识点:

1.情报交换

要达到的目的:

了解情报交换的种类与范围。

2.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

3.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知识点一】情报交换

1.情报交换的种类

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

2.情报交换的范围——除缔约国双方另有规定外,情报交换的范围一般为:

(1)国家范围应仅限于与我国正式签订含有情报交换条款的税收协定并生效执行的国家;

(2)税种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种,主要为具有所得(和财产)性质的税种;

(3)人的范围应仅限于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4)地域范围应仅限于缔约国双方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区域。

【知识点二】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

1.FATCA的实施模式

美国实施的追查全球范围内美国富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FATCA要求外国机构向美国税务机关报告美国账户持有人信息,若外国机构不遵守FATCA,美国将对外国机构来源于美国的所得和收入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

2.FATCA在中国的实施

2014年6月,中国按照FATCA模式一种的互惠型子模式与美国签订了政府间协议。

【知识点三】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1.2015年7月。《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已于2016年2月对我国生效。

2.2015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税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

本章重点总结

1.国际税收协定

主要条款:税收居民身份的确定、劳务所得的税收管辖。

受益所有人的认定

2.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

(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务管理、税款的缴纳与纳税申报。

(2)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

(3)对外付汇哪些需要进行税务备案,哪些不需要进行税务备案。

3.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1)抵免法适用的范围。

(2)居民企业境外已纳税额可抵免的条件,抵免税额的计算。

(3)税收饶让的抵免。

4.国际反避税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的15项成果。(2)一般反避税采取的调整方法。

(3)特别纳税调整适用的四种情形。

重点掌握:转让定价与资本弱化。

5.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1)情报交换的种类与范围。

(2)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签订的两个公约。

国际税收最终版

国际税收:各国征收税收的国际影响和各国间的税收协调。 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由某一国人所担所有但来源于或存在于另一国的所得或财产。 广义的国际税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与从事跨国经济的纳税人之间形成征纳关系,以及由此引发的国家间关于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广义的国际税收概念:1、不能离开国家而独立存在;2、关系的发生不能离开跨国纳税人;3、课税对象具有跨国性;4、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1、物质产品在不同主体间分割和转移2、不能脱离国家而独立存在涉外税收属于国家税收。 国际税收和涉外税收: 联系:1、课税对象相同,国际性收入和交易额2、本国政府与国外纳税人或具有国际性收入的本国纳税人间税收分配关系3、各国税收制度理论与实务是形成国际税收的基础 区别:1、立足点不同2、分配关系不同 国际税收征税对象:1、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①经营所得②劳务③投资④租赁;2、跨国超额所得3、跨国资本利得4、跨国其他所得 国际税收问题及影响:1、税收管制权2、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影响3、国际避税和影响4、国际反避税5、国际税负转嫁及影响6、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主权,它是国家的管辖权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基本内容:1、征税主体和那谁主体2、纳税客体3、纳税数量) 税收管辖权确立原则:1、属地原则2属人原则 所得的来源地确定:1、经营所得来源地确定①常设机构标准(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特征:营业场所,固定,盈利为目的;确定常设机构营业利润范围的原则:归属原则;引力)2、劳务所得①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确定(衡量出场标准:固定基地;停留时间;所得支付)②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所得支付;停留时间)③跨国其他个人活动所得来源地确定(跨国政府服务;董事费;演出或表演;退休金) 投资所得:投资者并不直接从事经营和营业活动,而是将资金财产和权力供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所得。 财产所得来源地的确定:1、不动产2、财产收益 跨国自热人居民身份的确定:1、住所标准2、居所3、居住时间4意愿 跨国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1、登记注册地2、管理机构所在地3、总机构所在地4、资本控制5、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 判定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顺序:1、永久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居所4、国籍5、协商解决 双重居民身份的跨国法人的居民身份判定:1实际管理机构2、双方当局确定 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大多数国家选择双重管辖权,原因:关系到税收收入,还关系到一国主权,维护本国权益。(发达国家倾向居民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倾向地域税收管辖权) 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征税原则:来源国先行征税,居住国行驶税收管辖。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多个拥有税收主权的国际或地区由于实行不同税收管辖权,或行驶相同的税收管辖权但因法人居民身份或收入来源地的界定不同,造成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收入被不同的征税主体征税。(概念); 经济性重复征税:对纳税人的同一经济渊源征税引起。 两者区别:纳税人是否具有同一性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1、各国行驶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相互交叉重叠2、同种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和重叠3、同种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和重叠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1、税制2、经济方面 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1、违背税收公平原则2、妨碍资源自由配置3、影响国家间税收权益4、不利于国际交往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摘要 应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中国是世界外资流入超级大国。但是,外资企业一方面是经营生产欣欣向荣,另一方面却是财务数据长期亏损。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与跨国公司的大量发展,在国际税收关系中,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趋尖锐。本文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及避税方法进行分析,并阐述了反避税对策。提出在我国如何进行反避税,并且对改进我国税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避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措施

目录 一.引文 (1) 二. 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 (1) (一). 我国的税收政策 (1) (二). 跨国公司“长亏不倒” (1) 三. 跨国公司进行避税的基本手段 (2) (一).转让定价避税的特征 (2) (二). 常见的转让定价避税手段 (2) 1. 利用商品交易不合理价格避税 (2) 2. 利用关联企业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 (2) 3. 利用关联企业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 (2) 四. 外企成功避税的原因 (3) 五.我国反避税的发展进程和存在的问题 (3) (一). 我国反避税的发展进程 (3) (二). 我国反避税中存在的问题 (3) 六.对跨国公司在华避税的防范措施 (4) (一). 填补现行税收制度的漏洞 (4) (二). 推进反避税立法及实施工作 (4) (三). 逐步完善预约定价的税制 (4) (四). 建立强大的反避税队伍 (5) (五). 对在华跨国公司采取抽查加罚款制度 (5) 参考文献: (6)

一.引文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反避税是指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主要内容从广义上包括财务管理、纳税检查、审计以及发票管理,从狭义上理解就是通过加强税收调查,堵塞税法漏洞。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 目前,全球共有6万多家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在全世界拥有80多万家海外分公司,它们掌管着全球1/3的生产、2/3的国际贸易。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角。跨国公司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普遍存在利用有关国家税制差异、漏洞等进行纳税筹划和规避纳税义务。 (一). 我国的税收政策 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优惠所得税税率、“二免三减”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有关测算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ll%,这一税负水平与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并不算高。 (二). 跨国公司“长亏不倒” 在华跨国公司普遍存在了“长亏不倒”现象本身也说明跨国公司是“虚亏实盈”存在避税行为。据国家税务局不完全统计,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持续多年亏损面在60%以上。这些亏损企业中只有三分之一是客观原因引起的。另外的绝大部分亏损企业属于非正常亏损。地方税务机关对其中一部分跨国公司的税收审计也发现,这些亏损的跨国公司中的大部分在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避税。估计每年给中国造成税收流失达1 000亿元左右。

努力开拓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新局面

努力开拓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新局面 努力开拓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新局面 我局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在市局党组和省局流转处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创新、深化改革、夯实基础、强化管理、优化服务、提升形象”的要求,“坚持一个中心(组织收入),推进两项工程(规范化建设工程、地税文化建设工程),深化三项改革(征管改革、人事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改革),搞好四项建设(信息化建设、基层建设、纳税服务体系建设、队伍建设)”,切实抓好国际税收管理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我们的主要作法是:一、夯实基础,强化国际税收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是设立了国际税收管理专职机构,配备了人员,明确了国际税收管理工作职责,促进了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二是强化了税源监控,建立了全市158户外资企业税源数据库,建立了62名外籍个人所得税税源库,不断更新完善数据库内容,加强电子资料整理。三是建立了涉外企业税收工作报告制度,每季定期对涉外企业税收收入进行统计和分析,掌握收入动态。据统计,全年征收入库外资企业地方各税4682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7.64%,占地方各税收入的4.62%。 二、严格贯彻落实涉外税收政策,加强涉外税收执法能力 一是认真贯彻执行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税务管理办法。二是落实各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涉外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辅导,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服务。三是加强对全市涉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督导检查。3月15日至3月22日,市局由税政一科、税政二科、国际税收管理科三个科并抽调部分县(市、区)局税政业务骨干共组成三个检查组,分赴各县(市、区)局、直属分局、高新区分局等十五个单位进行税收政策执行等基础工作检查,检查了三个科分管范围的重要工作,了解掌握了税政管理工作的现状、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措施,进行了通报。 三、加强了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力度 1、加强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一是通过对全市外籍人员实行“以企业为单位建台帐,按人建档案”管理,加强了对外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据统计,全年已对9名外籍个人征收入库个人所得税46880元。二是建立了外籍人员“一人一档”档案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关于建立外籍个人档案的规定,市局及时贯彻部署,并于六月底抽调部分县(市、区)局精干人员分成三个组对全市13个县(市、区)局及市局直属、高新区分局进行了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吉市地税字〔〕84号)。为加强此项工作,市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外籍个人建档工作的通知》(吉市地税字〔〕97号)。从督查情况看,全市地税系统均实行了对外籍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台帐,按外籍个人建立档案”管理。全市纳入税收监控管理的62名外籍人员来自9个国家和地区,分布在34个企事业单位,实行了对外籍人员税源监控。 2、贯彻执行税收协定,努力做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通过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文件,宣传贯彻执行,税收情报交换是税收协定的重要条款之一,防止国际偷避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部门均主动加强与有关方面的配合,开展情报核查和交换工作,市局收到省局转来的23份核查情报,通过分解布置有关单位对全部情报进行了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并写出经验介绍材料,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的肯定。12月市局收到省局转来的1份核查情报,1月已组织人员核查完毕,并及时将核查结果向省局汇报。 3、加强反避税工作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关于加强反避税工作的要求,重点抓房地产、劳务提供等方面关联交易避税问题,充分利用情报交换与国税部门沟通协调,抓好关联交易跟踪管理,结合审核评税,涉外税务审计开展反避税工作。 4、加强了售付汇环节税务凭证开具的管理工作。市局加强了与市国家外汇管理局、国税局的协调联系,加强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须提供税务凭证的管理,经过对中行、工

国际税收习题和答案解析

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 一、术语解释 1.国际税收 2.涉外税收 3.财政降格 4.区域国际经济一体化 5.恶性税收竞争 二、填空题 1.个人所得税制按照课征方法不同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以及。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可大致分为:商品课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和财产课税三大类。 3 .销售税有多种课征形式,在产制、批发、零售三个环节中选择某一环节课税的,称为_____ 。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商品在国境上的流通方向不同,可将关税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口税和过境税。 三、判断题(若错,请予以更正) 1 .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 2.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国际税收的范畴。 3.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与关境不是一致的。 4.销售税是仅以销售商品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

。 5.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对支付的所得课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6.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关税和增值税的协调是商品课税国际 协调的核心内容。 7.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 一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较低的税率也是恶性税收竞争的一种形式。 四、选择题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A ?涉外税收 B.对外国居民征税 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 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A ?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 C.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D?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 3? 1991年,北欧的挪威,瑞典,芬兰,丹麦和冰岛5国就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合作问题签订了:()。 A .〈伺期税务稽查协议范本》 B. 税收管理互助多边条约》 C. 〈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 UN范本 4.()是重商主义时代最著名的贸易协定,也是关税国际协调活动的开端。 A.〈梅屈恩协定》 B.科布登一谢瓦利埃条约》

(完整word版)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一)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1.对自然人利用移居国外的形式规避税收 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属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认,方可脱离与本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对“部分的”和“虚假的”移居则不予承认。如德国规定,纳税自然人虽已失去本国居民身份,但仍有经济联系的,应连续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视其为特殊的“非居民”。 2对法人利用变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 有的国家对法人的国际转移给予有条件的允许。荷兰曾规定,准许本国企业在战时或其他类似祸害发生时迁移到荷属领地,而不作避税处理,但对于其他理由的迁移,一般认为是以避税为目的,而不予承认,仍连续负有纳税义务。 (二)转让定价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或财产时,利用转让定价来避税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方法,而如何定价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相关部门也会从这一方面下手,确定企业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来避税。其中的关键环节就是,确定一公平的价格,以此作为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 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2.再售价格法,如无可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3.成本加利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经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方法;4.可比利润法,即把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实际利润相比较,或者将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其历史同期利润进行比较,得出合理的利润区间,并据以对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三)防止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措施 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其极低的税负,吸引着跨国纳税人去这些地区进行投资经营,这些国家和地区也被称为国际避税地。 针对国际避税地的特殊税收优惠办法,一些国家为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分别在本国的税法中相应做出规定,以防止国际避税发生。其中美国的防范措施规定最复杂,也最典型。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只要在国外某一公司的“综合选举权”股份总额中,有50%以上分属于一些美国股东,而这些股东每人所持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企业涉外交往和经营越来越普遍,外商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程度也越来广泛和深入,一方面给我国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避税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手段和方式也多种多样。如何有效防范避税已成为税务机关的当务之急。为此,本文将与大家一起研究探讨避税与反避税,分析避税的概念、动机、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并着重就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工作实际构思相应对策和措施,以堵塞税制漏洞,强化征管,保障国家利益。 (一)、避税概述: 避税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用人们普遍能接受的措辞对它下定义,学术界争议也较多。我们认为,避税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或利用某些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税务事宜,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避税的特点:(1)避税的非违法性。避税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避税行为没有触犯现有的法律法规,故不能追究其法

律责任。国家只能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来堵塞漏洞,或修订法律,把避税行为归属为违法,再追究其法律责任。(2)避税的主体是纳税人。我们认为,避税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存在避税。(3)避税在行为上存在主动性。就是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收而主动采取了一些行为或措施,采取该行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减轻税负。(4)、避税具有主观故意。纳税人采取某种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少缴税,减轻其税收负担,获取最大利益,纳税人在行为之前已经知道结果或可能的结果。 (2)、避税与偷税、税收筹划的区别: 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来安排自己的税务事宜,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但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偷税是纳税人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行为是不合法的,应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支出。纳税筹划如果利用税收相关政策适当,就是避税行为,如果利用不当,就构成偷税。 (3)、避税产生的原因: (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

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策略

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策略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策略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使境内外企业面临新的税收环境,也让税务部门面对越来越多的新问题。通过对新形势下转让定价避税手段进行剖析,对加强并扩大反避税的力度和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 所谓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是指有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产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时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根据双方意愿,制定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以实现避税。转让定价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以此避税;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以此避税;其涉外企业利用国内不熟悉国际行情避税,诸如:高价进,低价出,转移利润规避税收;抬高进口设备价款,从中避税;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工程,任意抬价,从中获利。 2、关联企业间通过增加或减少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作为关联企业间的一种投资方式,贷款比参股有更大的灵活性。 3、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收报酬方式,根据“谁有利就倾向于谁”原则,转移收入来避税。如:在所得税问题上,高税负企业为低税负企业承担费用;在营业税问题上,高税负企业无偿为低税负企业提供服务。 4、关联企业间通过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因为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定缺乏可比性,很难有统一标准。因而,与其他转让定价方式相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更为方便、隐蔽。如: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蔽在设备价款中,规避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用工程承包应纳的税收避税,将劳务费用向材料价款转移,将包工包料工程分订两个合同,规避材料应纳税税款。 5、通过对固定资产租赁租金的高低控制;利用国家之间折旧规定的差异;售后租回,将投产不久的设备先出售再租回使用,买卖双方对同一设备都可享受首年折旧免税,承租方还可享受租金扣除的优惠,以此转让定价,影响利润,进行避税。 6、利用关联间关系费用承担来转让定价。如企业的广告性赞助支出通过关联企业来支付,由关联企业承办本应由自身企业主办的各种庆典、展销活动等,最后通过资产置换或债务豁免、长期占用预付货款或预收账款形式来弥补。 7、连环定价法。即参与转让定价的关联企业不是单个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之间,而是延伸到境内几家关联公司之间,经过多次交易,把最后环节因转让定价的避税成果分摊到各中间环节,从而掩盖转让定价的实质。即所谓的“两头在外”或“一头在外”的公司,从而使连环定价避税更显隐蔽性。 二、判断转让定价避税的相关标准

国际税收模拟题

《国际税收》模拟题(补) 一.单项选择题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C)。 A.涉外税收 B.对外国居民征税 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税收管辖权是(C)的重要组成部分。 A.税收管理权 B.税收管理体制 C.国家主权 D.财政管理体制 3.下列国家中,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和选举权控制标准来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国家有:(B) A.爱尔兰 B.澳大利亚 C.墨西哥 D.新加坡 4.根据两大范本的精神,如果两国在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时发生冲突,则应根据(D)来认定其最终居民身份。 A.注册地标准 B.常设机构标准 C.选举权控制标准 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5.中国个人所得税采用(D)来判断劳务所得的来源地。 A.劳务所得支付地标准 B.劳务合同签订地标准 C.劳务所有者的居住地标准 D.劳务提供地标准 6.两大范本要求按照以下四个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最终居民身份,该判定过程是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的,请为之排序:( D ) (①国籍②重要利益中心③永久性住所④习惯性住所)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④③ C. ③④②① D. ③②④① 7.下列做法中,必须通过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协定的方式加以规定的是(D)。 A.免税法 B.税收抵免 C.减免法 D.税收饶让 8.在欧洲一向以低税的避税地而著称的国家是:(B) A.瑞士 B.列支敦士登 C.海峡群岛 D.巴拿马 9.假定A国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为10万元,其中来自A国的所得5万元,来自B国的所得2万元,来自C国的所得3万元。A、B、C三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5%和30%,若A国采取分国限额抵免法,则该公司的抵免限额为:(D) A.1.4万元 B. 1.6万元 C. 1.5万元

2019年地税局国际税收征管工作总结-范文资料

地税局国际税收征管工作总结 2009年,**州地方税务局在区局的正确领导下,紧密结合区局党组制定的“健全制度、创新机制、落实责任”工作主线,贯彻州局提出的“建制履责年”工作主题,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积极完善各项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强化税源管理,较好的完成了涉外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在全体税务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我州直地税系统共组织税收收入141746万元。其中:涉外地方各税收入为267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578万元,增长28%。圆满完成了全年税收计划任务。现将一年来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涉外企业基本情况: 目前,我州直共有注册登记涉外企业35户,分别分布在:伊宁市19家、奎屯市9家、霍城县有4家,巩留县有1家,霍尔果斯口岸有2家。较上年增加10户。其中:中外合资企业28家,外商独资企业6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家。涉及到制造业的有20家,商业4家,通讯业4家,农业1家,旅店业2家,房地产1家,文化体育业1家,其他服务业2家。2009年共缴纳地方各税2679万元,比上年增加578万元,增长了28%。涉外地方各税已占到我州税收收入的2%。税收收入增长较快的行业仍然是通讯业,4家通讯企业缴纳地方各税共计2280万元,比上年增加1330万元,增长了140%。 新增10家企业中,中外合资企业8家,外商独资企业2家。

共缴纳地方各税47万元。 二、加强涉外税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 2009年我州在涉外税收管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税源分析工作。州局对做好税源分析提出了明确要求,就做好税源分析工作从八个方面再次进行了明确和要求。各县(市)局按月召开税收分析会,根据税收完成情况、重点税源的发展变化、税收收入特点、经济税收政策等情况,结合税收增长规律、相关经济指标及经济增长趋势,准确预测税收情况,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和经济发展对税收的影响,为完成税收收入计划奠定基础。 2、规范涉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对涉外企业有形资产的转让和租赁及无形资产的转让加强征管。严格核实关联企业之间是否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出租和转让房产。 3、按照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我州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联合年检。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上报了XX年年度涉外税收业务报表。本年度我局未开展税收情报交换、售付汇凭证、反避税等业务。 4、积极做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基层局对涉外企业财务人员涉外税收政策进行培训,还注意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及时讲解。同时针对部分税务管理人员对涉外方面的知识欠缺的情况,加强组织业务学习,有针对性、结合实际工作的学习,使涉外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税务干部管理服务水平有了一

2019年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 后,企业涉外交往和经营越来越普遍,外商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程度也越来广泛 和深入,一方面给我国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 另一方面企业避税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手段和方式也多种多样。如何有效防范避 税已成为税务机关的当务之急。 为此, 本文将与大家一起研究探讨避税与反避税, 分析避税的概念、动机、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并着重就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 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工作实际构思相应对策和措施,以堵 塞税制漏洞,强化征管,保障国家利益。b5E2RGbCAP 一、 避税概述: 避税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用人们普遍能接受的措 辞对它下定义,学术界争议也较多。我们认为,避税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有税收 优惠政策或利用某些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税务事宜,以达到减 轻税负的目的。p1EanqFDPw 1、避税的特点: (1)避税的非违法性。避税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但避税行为没有触犯现有的法律法规,故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国家只能通过修 改有关法律、法规来堵塞漏洞,或修订法律,把避税行为归属为违法,再追究其 法律责任。(2)避税的主体是纳税人。我们认为,避税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不存在避税。(3)避税在行为上存在主动性。就是纳税人为了少缴 税收而主动采取了一些行为或措施,采取该行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减轻税 负。(4)、避税具有主观故意。纳税人采取某种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少缴税, 减轻其税收负担, 获取最大利益, 纳税人在行为之前已经知道结果或可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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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避税与偷税、税收筹划的区别: 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来安排自己的税务 事宜,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但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偷税是纳税人伪造、编造、 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 款。偷税行为是不合法的,应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 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支出。纳税筹划如果利用税收相关政策适当,就是避税 行为,如果利用不当,就构成偷税。RTCrpUDGiT 3、避税产生的原因: (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 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2)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征税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 了税务的不公平性,给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条件。5PCzVD7HxA (3)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由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 金额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税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使纳税人 的主观避税愿望能够通过对现有政策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jLBHrnAILg (4)各国各地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加快经济发展,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

如何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水平

如何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水平 贺鸿儒 内容提要:国际税收管理事关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经济安全,是税务部门的的重要职责,也是税收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水平尤为重要,本文作者从三个方面就提升我国国际税收管理水平做了论述: 一、现阶段我国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水平税制应先行 二、强化税务管理,加强反避税工作 三、人才强税,人员素质与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相匹配 关键词:涉外税制,涉外税收管理,涉外人才 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是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国维护和行使税收管辖权、参与国际税收分配的重要体现。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必然带来大量的跨国交易,这些交易具有分散广、流动性大,隐蔽性高的特点,税收征管难度大。因此,只有不断提高国际税收管理工作水平,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和经济安全。 进入21世纪,我国的税收信息化建设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毋庸赘言,税务信息化水平还停留在表面上,应用不深,交流不畅。国税、地税系统工作协调制度,包括税收法规政策实施协调制度、税收征管工作

联系制度、税务信息交流制度、协调会议制度、税收工作仲裁制度等还没有正式建立;税务机关同海关、工商、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还不很畅通、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国际税务信息的收集、分析体系还没有建立,我国一些主要贸易伙伴及离岸中心的税务信息交流协定还没有签订,影响国际税务信息交流的畅通和涉外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那么,现阶段怎样才能提升我国的国际税收管理水平?本文作者认为: 一、健全税制 1.加强立法工作。在加快各项税收法律的立法准备工作的同时,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将一些较为成熟的暂行条例、规定上升为人大立法,抓紧《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注重立法的系统性、预见性、严密性,既要考虑与国际惯例的结合,又要立足我国实际,从我国实际出发,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相协调,保持立法的科学性和相对稳定性,提高立法层次和全国人大立法的数量,以适应经济发展和涉外税收管理的需要。 2、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税收透明度。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许多国家税法中一条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作为中国应对入世的措施之一,引入此原则并确定其在我国税收法规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增强税收透明度的法制化,至关重要。因此,要改变以前以各种规定、条例、通知等形式发

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发展的历程以及存在不足

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发展的沿革以及存在不足 转让定价作为一种企业经营管理工具,产生于20世纪前半叶的美国企业之中。转让定价问题在发达国家中已受到政府的广泛重视,国外关于转让定价税制问题的研究成果也较多。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法律制度起步比较晚。 我国第一个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避税问题制定转让定价税务管理规定的是深圳市政府。1987年,深圳政府制定并颁布了《深圳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其中涉及了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方面的内容。但是真正促使反避税调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是在1987、1988年间由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 1990年,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第一次反避税调查,调查的主要地点是对外开放的前沿福建省和广东省。此次调查发现当时我国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避税方式,第一种以福建的台商投资为主,第二种以广东的港澳投资为主。这个阶段,企业多设置多套账簿,且企业的经营极不规范,稳定性较差,主管税务机关很难真正掌握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对此,主管税务机关一般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税收征收管理。这个阶段,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法律依据不足,反避税管理的具体方式方法较为简单,税收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 1991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整地引进了转让定价税制。1995年至1998年,税务机关及财政部相关部门对反避税工作进行调整。至此,从立法层次角度,转让定价与反避税管理的立法框架已基本形成。此后,税务机关开始了具体的反避税管理工作。 1998年至2005年,反避税调查、调整仍是一种广义的反避税管理,很多地方是按照传统经济的做法,每年对各地方下发一定的指标,如广东200户,福建150户等,这种模式实际是计划经济的做法。各地方的反避税工作仍缺乏征管经验,并且在具体操作分配方面也存在问题。 2005年,税务机关下发了《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转让定价审计立案、结案(包括以前年度未结案件)均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自此,我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管理工作逐渐规范。 随着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办法等文件规范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的具体实施。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是建国以来特别纳税调整最具系统性的规定。随后,国家税务总局还下发了《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号)、《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72号)等诸多文件。众多规定的颁布与实施,为实现全国反避税调查工作在新企业所得税实施阶段的顺利过渡提供有力的保障,并与税收征管法等共同形成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遵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2010年开始,为了提高转让定价管理的水平,加强反避税的力度和效果,税务机关在各地积极开展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抽查工作,全面了解同期资料准备和管理情况,促进同期资料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在未来的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工作中,税务机关将会“扩大调查行业广度,提高案件调整力度”,这对企业关联交易过程中的经营行为合规性以及转让定价过程的程序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税务机关将继续加大对反避税数据库的投入,为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提供更加合理的经济分析基础,进一步提高转让定价与反避税调查工作的科学性。转让定价管理与同期资料准备在今后将成为存在各种投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常规性义务。以同期资料的检查和管理为基础,税务当局对转让定价调整和反避税调查的工作也将面临新的发展,中国转让定价的实施将迈向新的历程。

浅析我国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浅析我国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导论》校区仙林校区序号 专业班级经济081 姓名奚婷学号 2020108122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发展,国际避税问题在国际税收中变得日益普遍和复杂。我国加入WTO后,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避税无疑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权益产生更为重要而直接的影响。因此,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有效防止国际避税十分重要。 一、国际避税在我国的主要表现 1、利用税收优惠避税 为吸引外商投资,国家对外资企业给予了一定税收优惠。少数纳税人想方设法戴上“三资企业”的帽子,利用外资企业的牌子减少纳税义务从而实现避税。税法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征收,减免都是从获利年度起算,因此,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钻政策规定的空子,人为地调整利润,造成亏损,推迟获利年度,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有些外商在税收优惠期满后,通过换厂名,搬迁,更换外商老板等手段,改为新企业,再次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等。 2、运用转让定价避税。 我国企业缴纳的许多税种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在国际上较高,这就导致一些企业采取转让定价的手段调整其在不同国家间的利润,进行国际避税。我国企业采用转让定价的手段主要有:高价进原材料、低价作销售收入,转移企业利润,逃避税收;抬高进口设备价格,从中牟利;通过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 3、利用税收征管漏沿避税。 有些本在我国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代表处为逃避我国税收,在办理登记时注明其业务范围仅限于为母公司搜集信息或从事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从而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常设机构,逃避我国税收;一些外国承包商就将实际是包工包料的工程,假借第三者名义分订包工和包料两个合同,以减少营业税;一些境外咨询机构将在境内从事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均化作境外所得,从而逃避营业税;一些外国公司将应纳营业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化为股息的形式等,从而逃避我国的营业税。 4、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如国外一些飞机租赁公司或航空公司向我国境内航空公司出租飞机时,往往不直接通过本国母公司进行,而是在避税港如开曼群岛设立一个基地公司,以该基地公司的名义与我国境内航空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境内公司将租赁款项全部付到避税地基地公司账号下,从而达到逃避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的目的。 5、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一些本来不具备税收缔约国居民身份条件的跨国纳税人(这里指税收协定缔约国之外的第三方),在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设立“导管公司”(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通过该公司与协定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发生经济上的联系,从而变相以协定缔约国居民纳税人的面目出现,以谋取协定待遇,获得本来得不到的税收优惠,实现避税的目的。 6、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是跨国公司通过调整外国子公司股权与债权的比例,把股权转变为债权,把投资转换为贷款,把股息变为利息,使子公司股本中债务资本的比例非正常地高于权益资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7、个人所得税的避税。 现阶段我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尚不完善,征收管理也未能完全到位,而且各地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标准不统一,从而给纳税人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外籍人员将本属于工资薪金的收入混淆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境内外出差补贴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一些企业为使其员工逃避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把一些本属于支付给雇员个人的报酬等费用作为企业的经营费用,或者将工资收入转化为向境外支付的费用或股息,达到在我国境内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企业所得税消费税避税与反避税

企业所得税避税与反避税 一、收入总额计算时的避税与反避税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一般收入中的其他收入避税与反避税这里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和现金溢余收入、包装物押金等。企业在记账时,这些收入最易被忽略和不进行处理,所以税务部门应该注意这部分收入的账务处理。 2.对企业返还流转税的避税与反避税 对企业减税或返还流转税,一般应该并入企业利润征税。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计征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计征所得税。 3.资产评估增值的避税与反避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在清产合资、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接受捐赠等增值时的税务处理。例如,纳税人在产权转让中的净损益除了上缴财政外,一律并入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通过将其净收益不入账减少计税依据,减少应纳税额。 二、准予扣除项目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1.在借款利息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借款利息上的避税与反避税主要是某些不予抵扣利息的避税。例如,企业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该计入投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2.在工资、薪金问题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企业一般喜欢通过作假账、工资虚报、冒领工资、多提福利费和滥发加班津贴,以加大成本费用开支。税务部门应注意工资支出的非正常性增长以及有无虚报职工人数的行为。 3.公益性捐赠的避税与反避税 税法规定,企业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税务机关应从两方面注意:①是否通过非盈利性的团体捐赠,直接捐赠不能扣除;②是否在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 4.广告费用的避税与反避税 广告费用在2000年开始进行限额扣除,其在当年销售收入的2%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应注意广告费用是否在销售收入的2%以内。另外,白酒类广告费用不能扣除。 三、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避税与反避税 一些企业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高低,不按规定的摊销期限、摊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而是根据产品成本的高低,人为地缩短摊销期。特别是在年终月份,往往喜欢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 税务机关必须注意审查企业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账户各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审查其摊销费用的内容、数额,应摊销期限是否按规定期限和数额摊销。审查“预提费用”各明细账预提的费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有无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 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及纳税筹划 一、纳税人方面的优惠 1994年开征的消费税,仅就四大类十一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其它产品无论是生产、批发、还是零售一概不征消费税,这四大类商品是: 第一类:有余消费品;烟类——酒类——烟花鞭炮; 第二类:奢侈消费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品——贵重首饰; 第三类: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 第四类:高档消费及高耗能:摩托车、汽车、轮胎、小轿车。 二、纳税环节的优惠 消费税一般有两类: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前者一般指消费者本人作为纳税人,当消费者消费应税消费品时,交纳的消费税;后者指的是由生产者缴纳,而不是由消费者缴纳,尽管消费者是该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我国的消费税属于间接消费税,税负将纳税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这样既可达到开征消费税的目的,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又可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消费税具有高转嫁特征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具有转嫁性。这种转嫁性有利于消费税纳税人运用税负转嫁手段将税收负扭转嫁给消费者从而达到进

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与企业转让定价税收风险

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与企业转让定价税收风险 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 与企业转让定价税收风险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初晶晶 内容提示 同期资料管理要求 反避税基本规定 我市企业避税现状 及原因分析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 〔2009〕276号) 同期资料是指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 企业负有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义务。 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范围: (1)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7><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2)处于跟踪管理期的企业; (3)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但亏损的企业。 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范围: (1)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同期资料的准备、保管和提供时限要求: (1)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6月20日前提供; (2)处于跟踪管理期限内的企业,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但亏损的企业,应于次年6月20日之前将准备的同期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如企业集团需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允许企业延期准备,但准备时限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月31日。 不准备同期资料的制约措施: 行政处罚 核定征税 加息另加五个百分点 不受理预约定价 反避税适用法律体系—法律 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关于消除双重征税、协商程序、情报交换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 反避税适用法律体系—法规 税收征管法实施实则(第51-56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章) 新企业所得税法 -引进了目前国际上防范避税的主要措施: 同期资料管理 关联方和可比企业的协力义务 成本分摊协议 防范受控外国企业(CFC)延迟纳税 防范资本弱化 一般反避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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