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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期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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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论青少年与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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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犯罪已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一个新形式。青少年网络犯罪智商高、隐蔽性强、犯罪手法多样、社会危害性大。本文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点及其表现形式,分析和研究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提出了防范这类犯罪的几点建设性意见。同时呼吁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关键词]青少年;网络犯罪;成因;防范对策。

第33次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总体网民规模达到4.57亿,其中10-19岁网民数占27.3%,20-30岁网民占29.8%。[①]可见青少年网民数量非常巨大。网络在给青少年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也日渐凸现,色彩纷呈的网络世界驱使青少年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活动,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和危害性较之其他犯罪行为更大。近几年我国网络犯罪的数量不断上升,犯罪者却多为青少年。青少年网络犯罪已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与重视。针对当前青少年网络犯罪现状,必须把握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本质及内涵,正确认识其成因,有针对性地防范与惩治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概述

(一)网络犯罪及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的概念,从犯罪学意义上来看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或者其特性,危害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安全,危害社会信息安全、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②]而从刑事立法方面来定义则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在互联网上通过网络编程、网络加密与解码等技术实施的对网络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传输的数据信息进行攻击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为犯罪工具实施的传统犯罪的总称。[③]从上述两种网络犯罪的概念中可以看出,网络犯罪具有两

个基本特征:一是实施犯罪中使用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犯罪工具或犯罪对象;二是严重危害社会信息安全。

青少年这个犯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它包括“少年”和“青年”,横跨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不同群体。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狭义的观点认为,是指青少年运用计算机技术(如编程、加密、简码等),以计算机为工具,借助于网络实施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广义的观点认为,青少年网络犯罪不仅包括行为人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或以其为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而且包括由网络诱发的青少年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笔者认为根据广义的概念来论述能更加全面、有效地分析和提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成因与防范对策。所以本文将从广义的青少年网络犯罪概念来展开论述。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点

作为一种犯罪行为,青少年网络犯罪和其他犯罪都有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的基本特征。作为一种随着因特网发展,以青少年为特定年龄群体的犯罪行为,又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犯罪主体年轻化,且呈低龄化倾向

据CNNIC发布的第27次互联网调查报告,在网络用户中10-19岁,20-30岁的分别占到了27.3﹪、29.8﹪,可以看出网民中青少年群体占据了非常大的比例。青少年时期是认识中的一个特殊时期,他们面临学业、就业、恋爱、结婚等人生大事,容易遇到一些挫折,在苦闷、徘徊中,青少年更多地是选择了虚拟的网络。这一年龄阶段的特征促使青少年网络犯罪成为了网络犯罪中的特殊的主要群体。

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

较之传统型犯罪,网络犯罪主要是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在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中,大多数青少年具有比较高的智力,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他们利用计算机专业技术和熟悉的操作技能进行网络犯罪,作案手段高明,属高智商犯罪行为。

3.网络犯罪互动性、隐蔽性强

由于网络是一个虚拟化与数字化的空间,是一条跨越国界的信息高速公路,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同时,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实施网络犯罪的方法也主要是通过程序和数据信息的操作来实施,其目标(或对象)也是无形的电子数据或信息,使得犯罪不易发现,加大了侦查破案难度。

4.网络犯罪社会危害性大

网络的普及程度越高,网络犯罪的危害就越大,其表现为不仅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而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网络犯罪的破坏性强,可以造成直接或间接地巨大危害,一些网络犯罪分子已把“黑手”伸向军事、金融、政治等领域,甚至非法侵入国家重要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5.网络犯罪手段多样化

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推广为各种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高技术的作案手段。如我们非常熟悉的网络色情、侵犯隐私权、网络欺诈、网络赌博、网络洗钱、侵犯知识产权、发布网络虚假信息等犯罪活动多种多样,防不胜防。[④]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

科学地理清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对于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网络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近几年网络犯罪案件的发生与立案侦破情况来看,青少年网络犯罪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网络为工具实施传统型犯罪

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为青少年实施传统型犯罪提供了新的作案工具,传统型犯罪几乎都可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一些青少年利用网络散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以网络聊天交友为名,实施抢劫、强奸等犯罪。如武汉某在校大学生蔡某为实现“一夜暴富”利用网络制造恐怖敲诈香港首富李嘉诚。而最近几年出现的青少年网络帮派犯罪发展迅速,他们通过网络召集和组织人员实施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如四川达县的“洪兴帮”、“血腥帮”、“东兴帮”以及湖南的“三K党”等。[⑤]实施这类犯罪的青少年往往因上网成瘾而丧失理智,不计后果,结果坠入法网,代价惨重。

2.利用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出售淫秽物品

青少年一方面深受网络中的色情内容所毒害,同时,他们还利用互联网出售色情光碟、非法提供色情网站链接、或直接设立色情网站。青少年在成为网络受害者的同时演变为犯罪者。

3.利用互联网制造传播网络病毒

病毒式网络挥之不去的一个噩梦,自从发现第一个蠕虫病毒以来,病毒就与计算机如影相随,它对计算机系统造成极大地危害与破坏作用。青少年凭借自己掌握的高技术手段,蓄意对他人进行网络攻击,网络安全问题、网络自身缺陷与管理漏洞往往成为青少年“大显身手”的理想空间。如2007年在互联网闹得沸沸扬扬的“熊猫烧香”病毒案,6名犯罪嫌疑人通过改写、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构建“僵尸网络”,窃取各种游戏和QQ账号,非法牟利,他们年龄均在25岁以下,可谓计算机领域的天才,最终却因触犯刑法沦为罪犯。

4.利用网络侵害公共信息安全

一些痴迷于计算机网络的青少年,钻研网络技术,利用网络的隐蔽性,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破坏计算机网络数据、毁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他们常常以黑客身份擅自侵入公共信息系统,甚至侵入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部门,窃取商业秘密、国家机密。

二、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青少年网络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青少年犯罪与网络犯罪二者的结合,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应结合其自身特点来分析。

(一)青少年身心年龄特征易引发网络犯罪行为

1.青少年生理年龄特征的影响

青少年时期正是个体生理上不断发育成熟的特殊阶段。此阶段的人精力旺盛,接受新事物能力强,计算机网络作为一个新事物,必然受到青少年的喜爱。网络以其特有的方式和丰富的内容为青少年展示了一种全新的虚拟社会环境,为青少年提供了获得生理需要的可能,他们在这个神奇的虚拟世界里获得快乐与满足。同时,长时间的上网造成情绪低落、焦躁不安、神经功能紊乱,由于相对较弱的自制力与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最终导致一些青少年违法犯罪。

2.青少年心理年龄特征的影响

青少年心理上的成熟滞后于生理上的成熟,这就导致青少年难以形成正确的自我意识,无法正确认识自我,容易走向偏执和极端境地。其具体表现为:

(1)青少年的好奇心和表现欲是促使网络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原因

青少年时期一个重要的心理特征就是有强烈的好奇心和表现欲。网络的出现正好迎合了青少年的这种心理,于是他们迅速接受并迷恋于网络世界。正如“熊猫烧香”病毒制作者李俊说自己当初设计病毒就是好奇和好玩。同时,随着个体意识逐步形成,青少年渴望自我

实现,“青少年自我意识增强的根本标志就是独立性意向的发展”,[⑥]他们希望与成人平等,喜欢独立地思考与处理自己的事情和问题,但因受知识水平和生活阅历等条件的限制,就会产生自我实现的需要与现实可能之间的矛盾,青少年特别渴望能有一个让自己表现和展示能力的空间,互联网这个空间给他们创造了机会。“互联网的平等性为青少年创造出自我实现的新空间”。[⑦]他们苦心钻研计算机技术,目的就是让别人关注自己,进而敢于使用网络犯罪来挑战权威,以证明自己的存在价值,在心理上得到被他人与社会所承认的满足感。

(2)网络成瘾造成青少年情感迷失和社会化不足

青少年时期是人一生中情感最丰富的时期,他们的社会化过程也正是在此时期逐渐形成。青少年因网络成瘾会引发交往障碍,许多青少年把网络世界当作现实生活,脱离时代,与他人无共同语言,从而表现为孤独不安、情绪低落、思维迟钝、自我评价降低等症状,严重的甚至有自杀意念和行为。医学上把这种症状叫做“互联网成瘾综合

症”(Internet Addiction Disorder),简称IAD。[⑧]因此导致青少年失去对现实社会的感受力与参与意识,进而产生内向、孤僻、紧张、不合群、缺乏社会责任感,形成不健康心理。英国诺丁汉特伦特大学心理学家格里弗斯认为,“互联网瘾”严重的会导致心理变态,对有的人来说其危害不亚于吸毒上瘾或酗酒上瘾。[⑨]青少年网络成瘾导致过分依赖虚拟现实,忽视现实社会生活,易出现角色混乱、情感迷失、反社会人格等偏差,引发网络犯罪。

(3)青少年法制观念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犯罪心理更易形成

法制观念淡薄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⑩]进行网络犯罪的青少年多是网络的痴迷者、发烧友,一些青少年缺乏法律知识,对有关网络的法律法规不了解或不理解,加之对网上内容缺乏清晰的判断能力,不能正确认识自身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对自己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够,这往往更易促使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同时,网络成

瘾的青少年道德观念也存在偏差,在错误颠倒的道德观念的作用下,往往会缺乏守法习惯,明知故犯。

(二)网络系统安全性能差,防范措施落后

“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设计目标和技术追求是在于信息资源的共享,随着互联网信息的迅速发展,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越来越大,而信息资源所达到什么样的共享程度,该建立什么样的共享规则,并没有相应地明确起来。”[11]电子信息网络具有开放性,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是可以供大家共享的,尽管设置了一些技术关卡,但在其存储、处理、传输过程中,极易被他人泄露、窃取、篡改,这样也就为青少年攻击网络提供了条件和对象,同时,计算机的安全防范技术落后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这就导致网络的安全防范技术也相应地落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例如,在对待计算机病毒的防范上,防范网络病毒技术基本上是滞后于网络病毒制作技术。

(三)不良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

网络是集影像、声音、图像、文字于一体的高科技信息工具,具有高效、新奇等特征。而与其相对应的网络文化具有虚拟性、弱规范性、价值多元性和缺乏制约的互动性。[12]网上信息良莠不齐,各种封建迷信,腐朽思想,西方思潮以及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也伴随而来,极易导致青少年价值观偏离社会主流标准,导致是非观念模糊、道德意识下降、身心健康受到侵害,进而误入歧途。不良的网络文化是造成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又一个重要诱因。

网络多元文化的激荡导致青少年传统文化意识淡薄。“网络文化是一种多元文化,不仅有大量的西方文化,而且大众文化所占比重较高,因此其世俗化取向很明显。”[13]青少年在网络文化相互激荡,相互影响,相互融合下,极易陷入迷惘的境地,进而扭曲了青少年的价值观,弱化青少年的道德意识及对犯罪行为的控制能力,一些青少年在利益的驱动下,

网上不良信息的刺激下,极易萌发犯罪心理,往往造成青少年个人行为抉择的冲突困境,导致青少年内在价值的冲突与迷失,进而走向犯罪。

(四)家庭、学校、社会对青少年引导教育不够

首先,家庭对于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重要作用,但这一作用的发挥不尽如人意,特别是在当今家庭机构残缺、“单亲”家庭大增、教育方式简单粗暴等问题日益严峻的情况下,青少年更易被推向网络世界。同时,部分家长网络知识缺乏,无法对子女的上网行为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束,甚至不加干涉,任其发展。有些家长在发现子女已沉迷于网络时,又走向另一个极端,简单粗暴地把网络拒之门外,而不是对孩子耐心教育和引导,加强沟通与交流,结果导致孩子更加迷恋网络,迷失自我。

其次,由于受到传统应试教育的影响,素质教育没有真正的落实,不少学校重智育、轻德育,校风不正,教育方法简单,很少开展一些富有吸引力的校内外活动,青少年在单调乏味的教育方式下选择网络而不能自拔。同时,学校很少组织网络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不能帮助青少年正确认识网络,及时纠正他们的不文明不健康的网络行为。

再次,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的负效应也开始显现。一方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腐朽思想大肆滋长,以权谋私等消极腐败现象屡禁不止,极大地败坏了社会风气,而青少年最容易受其毒害。[14]另一方面青少年也必然要面对社会竞争大、就业压力大等现实问题,青少年在遭遇挫折时,往往选择虚拟的网络社会求得安宁和逃脱,而当前社会上出现的网吧成为了青少年进行不良网络活动的主要场所,青少年一旦受到网络的负面影响,就可能会产生对现实社会不满,甚至仇恨情绪,往往会促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

(五)网络立法和司法相对滞后

1.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

由于网络法制建设的不完善,使得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缺少法律制约。国家虽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网络安全和惩治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但我国目前在信息网络立法方面是仍然是滞后的。首先是立法层级低,现行规定多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上,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是一种级别很低的“法律”;[15]而从效力来看,制裁手段少,处罚力度小,约束力不强,不利于打击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尚无专门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立法,没有考虑到这类犯罪主体的年龄,生理及心理特性。

2.网络司法滞后

在实践中,司法技术往往落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司法人员欠缺计算机专业知识,不能很好地适应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活动的需要。比如在侦破网络犯罪时,使用的技术手段还相对简单落后,发现、确定网络犯罪案件困难,收集、保全网络犯罪证据困难,电子证据法庭采信困难。许多地方还缺少精通网络技术的司法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增长。

三、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对策探析

如何有效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这关系到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和民族的未来,同时也关系到网络的安全。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必须在提高广大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同时,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净化网络环境,坚持疏导教育为主,惩治为辅原则,使青少年在网络时代正确使用网络,规范网络行为,健康地成长。

(一)加强青少年网络道德与法制教育

在预防犯罪环节中,开展道德与法制教育起到重要作用。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学校、家庭、社会要应结合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网络安全防范教育工作,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人生观与法制观,从根本上遏制网络犯罪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16]在网络安全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应特别提倡青少年“网络道德”,“我

们应提倡一种‘电脑道德’,这是一种典型的现代道德观念,也是一种科技与社会相融合、相互交叉全新的伦理观念”。[17]在实际中,我们应加大对青少年的道德、伦理和法制教育,让青少年网民明白在网上的权利与义务,加强自律能力,明辨是非。提高他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认知能力,减少网络不道德行为,特别要发展青少年的道德判断能力,道德选择能力和道德自律能力。所以建议网络时代思想政治教育应增加网络道德伦理教育和网络法律法规内容。

(二)提高青少年心理素质

青少年网络犯罪与其心理不健康有很大关系。因特网的许多特点会导致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受到影响,其典型的表现就是极度兴奋或加剧神经紧张,在高科技冲击下,青少年网络犯罪与心理过载有关,美国著名心理咨询专家奥布拉恩曾说过,一名电脑爱好者,如果他有严重的心理变态,那么他就有可能以电脑作为发泄的一种工具。[18]社会学家称青少年黑客患上了“精神失落症”,所以,应加强青少年的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研究控制不良心理的对策,矫正不良心理,理性对待网络世界,以有效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

(三)发挥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的作用

正如我国著名公益律师佟丽华所言,“未成年人犯罪不是某个未成年人的错误,二是未成年人在成长与社会化中的必然代价”,[19]青少年犯罪深深的打上了其成长和社会化的烙印。青少年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对于他们的错误,家庭、学校和社会应该根据其特点及时地加以纠正,否则将错过将其教育改造的良机,并加深其过错。首先,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家长应提高自身网络能力素质,应掌握必要地网络知识,学会一些安全上网的常识,对孩子的不良网络行为应用有效方法加以引导。其次学校是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重要阵地。“学校可利用自己的优势,教给青少年必要地上网常识,教会他们正确上网、安全上网、科学上网。”[20]学校应加强对青少年信息素质的培养,做好信息技术与其

他学科的整合,注重教师信息素养的提高。如对网络成瘾者应予以合理引导,对那些问题青少年应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从心理上正确认识自己的优缺点,理性面对现实生活,树立信心,另外,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也是一项全社会都应关心的工作。各职能部门,社会各界应以不同形式,宣传、引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自律能力和自我防范意识,努力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健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比如由文化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网游监管新规,其中赋予家长对孩子网游的“封号权”就是一次成功的尝试。

(四)加强网络文化建设

2009年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刘云山针对互联网低俗之风指出,要努力把互联网建设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沿阵地,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平台促使人们精神文化生活健康发展的广阔空间。[21]

实践证明,只有用优秀的文化占领青少年的思想阵地,才能正确指导青少年的行为。必须大力加强以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主体的正面网络内容的生产和传播,占领网络思想教育阵地,为青少年提供喜爱的网站和适合的阅读内容。应努力建设青少年网络体系:一是各级各类学校要重视校园网络建设,发挥好校园网的育人功能,引导健康的网络主流文化;二是在有效的指导与监督下,让青少年自行或组织创办自己的网站或博客,充分发挥青少年的自我教育作用和自律精神;三是各类互联网网站应自觉地为青少年提供健康向上的网络信息资源;四是积极创建一些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文化特点的中文网站。

(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青少年网络犯罪与计算机安全防范体系薄弱有直接关系。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的管理,清理网络垃圾和自身安全防范不容忽视,所以必须建立健全的网络管理体系:一是执法部门应根据网络犯罪的专业性、技术性、智能化等特点,组建、培养一批业务能力强的网络犯罪技侦人员,加强网络警察队伍的建设;二是在一些重点行业建立网络监控站,实施重点部位

的网络监控;三是使用计算机网络的部门,个人应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利用保护软件、身份鉴别、网络加密等信息技术,如建立防火墙,对重要信息指纹识别、智能卡识别、进行加密等途径保护网络安全。[22]

(六)推进网络法制化进程

法学家布兰斯科姆指出“计算机网络的显著特点是多样性、复杂性、差异性和治外法权。所有这些特征对调节信息产生、组织、传播、存档的法律都提出了挑战。”[23]传统的法律体系已不太适应信息技术和信息手段发展的需要。

首先,要加快网络立法的步伐。针对我国网络立法的现状与不足,应抓住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建立和完善网络法,特别是完善网络刑法。建议从以下几点对网络刑法予以完善:第一,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低龄化趋势,可时适当降低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第二,可以增设法人网络犯罪。因为网络的发展为电子商务创造了新的商机,在某些情况下,法人也可能实施网络犯罪行为。比如一些网站为了提高点击率创收,推出许多具有诱惑性的内容和花样吸引青少年。第三,针对刑法中简单条文只涵盖部分网络犯罪的内容,可以增加新的罪名的设置。另一方面是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精神卫生法》、《信息法》。要建立一套保护青少年隐私权和禁止暴力,色情资讯的特别规范。既要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又要保护青少年不受网络犯罪的侵害。

其次,要加大普法和执法力度。近几年国家为促进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保护网民的合法权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青少年对网络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法律意识淡薄,必须加大普法的深度和广度。同时,要以法治网,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此,应努力为司法,执法部门培养专门的网络人才,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加快网络司法队伍建设;加大网络犯罪惩处力度。

(七)综合治理“网吧”

目前青少年沉迷“网吧”的现象十分严重,由“网吧”诱发的犯罪数量不断上升,有人称“网吧”为21世纪的精神鸦片。[24]必须规范网吧的经营行为,综合治理“网吧”,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纯净的网络环境,绝不让“蓝极速”网吧事件重演。一是要加大打击管理力度,依法取缔“黑网吧”,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基本场所的管理;二是建立“绿色网吧”,让青少年尽情遨游在绿色的海洋之中;三是不断完善“网吧”上网环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如近几年规定“网吧”经营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减少了小型“网吧”数量,易于管理;还有实行上网实名制,也有利于防范青少年的不良网络行为。

(八)拓展全球化视野,加强国际合作

青少年网络犯罪是全球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并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全球化的影响正一步步加强,青少年网络犯罪跨国性和全球性特征也愈加凸显。面对日益严峻的青少年网络犯罪形势,我们应该不断拓展全球化视野,在刑事立法、管辖权、国际监管等方面加强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一方面我国要积极履行有关网络犯罪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刑法网络规范中规定,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另一方面我国要积极参与制定国际刑法规范,以便与世界通行的青少年网络犯罪立法接轨,也要积极参与联合国、APEC等国际组织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国际刑事司法管辖权和网络安全等方面的策略制定。

总之,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这种特殊犯罪行为,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现状分析研究,对犯罪原因进行剖析,有效地采取对策,做好预防工作,积极引导青少年正确运用网络,加强自律,在网络社会中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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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方奕:“21世纪以来我国青少年网络问题研究述评”,中国青少年研究网。

浅论现代社会犯罪

浅论现代社会犯罪 内容摘要: 回首人类发展的历程,转眼间我们已经迈入了二十一世纪。人类的各项事业都在不断进步:科技、教育、文化……但我们同时也看到了人类的另一面也在“进步”着——犯罪。时代在不断发展,而犯罪,无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无疑都处在最多样最丰富的阶段,尤其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情况也就变得更为复杂。如何更有效的预防犯罪,降低犯罪率便成为当今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之一。本文将从不同角度针对犯罪以及如何降低犯罪率进行论述,希望从中能够得到一些启示,以便我们更好的解决犯罪问题。 关键词:现代社会,犯罪,犯罪现象,犯罪原因, 一、犯罪概念:对于犯罪的概念,各学科之间与各学派之间有着不同的定义, 针对本文所要论述的内容,我想从两个方面对犯罪的概念进行论述。 1.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 在刑法学里,犯罪的概念就是要解决“什么是犯罪”的问题,主要讲犯罪构成。乔治·P·弗莱彻在其著作中指出:“犯罪是被描述为已经实施违法行为或者错误的行为。”1意大利学者贝卡里亚则指出:“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 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的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任何不包含在上述限度之内的行为,都不能被称为是犯罪,或是以犯罪论处。”2总之,外国学者对于犯罪概念的表述多种多样,如大致归纳,通常一般分为三种: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主要是把犯罪定义为违反刑事法律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实质概念论述最科学的就是马克思。他认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 1[美]乔治·P·弗莱彻著《刑法的基本概念》,王世洲主译与校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刑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1. 论信用卡诈骗罪 2. 集资诈骗罪研究 3. 论保险诈骗罪 4. 论合同诈骗罪 5. 骗取出口退税罪研究 6. 论偷税罪 7. 走私罪研究 8. 论虚假广告罪 9. 缓刑适用实证研究 10. 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11. 监督过失责任论 12. 刑法学视域下的克隆人及其立法 13. 应设立“性贿赂罪” 14. 食品安全犯罪的行政刑法责任--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 15. 重刑化的弊端与我国刑罚模式的选择 16. 罪责的社会化与规范责任论的重构--期待可能性理论命运之反思 17. 网络流行语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及其对策思考 18. 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与防治 19. 在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救助 20. 社会化与社会控制视角下的青少年犯罪 21.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探析 22. 虚假诉讼罪:概念界定与学理分析 23.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 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论医疗事故罪 3. 论抢劫罪 4. 贷款诈骗罪研究 5. 《刑法修正案九》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相关条款的理解适用 6. 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 7. 企业犯罪预防中国家规制向国家与企业共治转型之提倡 8.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9. 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解释 10. 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 11. 《刑九》有哪些变化 12. 大数据技术在预防官员贪腐犯罪中的应用 13. 民营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探析--以“刑民界分”为切入点 14. 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以美国法为范例的借鉴 15.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几点思考 16. 网络金融犯罪及有效的防控策略研究 1. 缓刑制度研究 2. 论假释制度 3. 论数罪并罚制度 4. 论罚金刑 5. 死刑问题研究 6. 持有型犯罪研究 7. 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8. 论洗钱罪 9. 论非法经营罪

犯罪学期末考试

从犯罪学角度分析醉驾 姓名:彭双高学院:理学院学号:11008030117 为了能够更为公正、客观、统一的规制醉驾行为,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应该由最高司法机关及时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对较为典型的犯罪情节予以明确。 近日,“醉驾是否一律入罪”的争议,把醉酒驾驶的争执从最初是否应该犯罪化推向今天醉驾行为能否一律入罪的高峰。如果说,立法上醉驾行为应否入刑是可以借助公众讨论的“民意”问题,那么,司法中醉驾能否一律入罪应当是相对专业的法律适用问题。因为,犯罪认定是依赖严谨与科学,需依法进行的司法过程,不能掺杂任何非理性的激情与私利。就此而言,回顾近来“醉驾是否一律入罪”问题所面对的诸多争议,笔者认为,分析相关刑法规范和刑法理论,可以更好地厘清这一问题。 一、从刑法典第十三条“但书”谈起 刑法典第十三条在正面阐明犯罪的基本特征之后,又以“但书”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把危害行为的情节对犯罪成立的影响予以明确化。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除了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加以认定外,还必须考虑包括犯罪情节在内的所有要素对相关法益所造成的侵害或威胁是否符合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醉驾能否一律入罪”也不例外。 从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犯罪概念与具体犯罪类型的关系来看,刑法总则规定了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犯罪概念、刑罚种类等原则、原理内容,刑法分则是刑法总则之原则、原理的具体体现;刑法分则要接受

刑法总则的指导和制约,不能与总则相抵触。从这个意义上说,“醉驾入罪”的司法适用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危险驾驶罪作为犯罪的具体类型,其司法认定需要遵从罪刑法定原则和犯罪概念的制约。虽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一般不能直接依据犯罪概念判断具体犯罪的成立与否,但是,认定犯罪成立决不能超越犯罪概念的约束,这是总则指导性、制约性的体现,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化判断的需要——借助犯罪概念将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出罪化。二是司法者把醉驾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时,必须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排除在犯罪圈之外。作为犯罪的具体类型,不但要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具体犯罪构成,同时犯罪行为须符合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征。前者的判断依赖于刑法条文的明文规定,后者的考量则需要结合案件情节予以审慎斟酌。总之,不能因为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没有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设定情节限制,就突破刑法总则第十三条关于犯罪特征的相关规定;“醉驾不能一律入罪”正是承认 刑法总则效力的必然结果,也是其应有之意。 二、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客体考察 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以侵害或威胁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为前提,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或威胁的行为是不能被认定为犯罪的。即使在危险与冲突不断加剧的当今风险社会,立法者为更好地防范风险与保障公共安全而在刑法中设置抽象危险犯——以期能够对造成法益危害的行为予以提前规制,预防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仍应以违法行为对法益造成抽象危险为前提。 具体到以醉酒驾驶机动车为客观行为之一的危险驾驶罪,立法者将其归入刑法典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可知危险驾驶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该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利益;其直接客体,应该是道路交通安全。由此,根据犯罪客体的基本理论,醉驾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必须在客观上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没有威胁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便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2014电大《犯罪学》期末复习题及答案一

2014电大《犯罪学》期末复习题及答案一 一、名词解释 1、犯罪行为的类型:指根据一定的目的和原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对纷繁复杂的犯罪行为进行抽象、概括的基础上,依据其内在的相似性所做的分类。 2、自然犯罪:是指违反一般人类所共有的怜悯和正直的道德情绪的行为,这种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人的本性,因此在任何社会都会被视为犯罪。 3、被害赔偿:是指犯罪人或国家对于被害人因被害而遭受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损失,损害或痛苦所进行的返还、恢复原状或补偿。 4、犯罪的心理预防:是指旨在增强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使人能够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具体情境下做出符合社会法律和伦理规范的行为选择,而对人的健全人格的社会培养和自我修养的过程。 5、犯罪治安预防:是指出专门的社会控制力量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控制犯罪行为实施所需要的或可能利用的外部条件,发现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实施,防止和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和各种行政措施。 二、不定项选择题 1、主张以愚民政策来预防犯罪的是:(B) A、孔子 B、老子 C、韩非子 D、荀子 2、根据犯罪现象的地位,犯罪现象可分为(AB)

A、主犯罪现象 B、副犯罪现象 C、常规犯罪现象 D、随机犯罪现象 3、按照犯罪形成的特点,犯罪行为可分为:(ABD) A、蓄谋性犯罪行为 B、突发性犯罪行为 C、无罪过犯罪行为 D、连带性犯罪行为 4、犯罪行为形成的过程一般包括:(ABC) A、犯罪决意 B、犯罪实施 C、犯罪准备 D、犯罪处理 5、被害人和犯罪人的基本互动模式有:(ABCD) A、可利用的被害人模式 B、冲突模式 C、被害人催化模式 D、斯德哥尔摩模式 6、犯罪场包括:(ABCD) A、时间因素 B、空间因素 C、侵犯对象因素 D、社会控制疏漏 7、犯罪自然原因的特性包括:(ABD) A、原生性 B、间接性 C、间接性 D、非可控制性 8、下列属于犯罪社会原因的特性有:(ABC) A、决定性 B、普遍性 C、间接性 D、非可控制性 9、犯罪心理矫治的中心环节是:(C) A、改善生活态度 B、培养健全的意识结构 C、消除思想障碍 D、改善生活习惯 10、犯罪学研究的两种基本方法论是:(AC) A、系统论 B、整体论 C、因果论 D、环境论 三、判断题 1、20世纪以来,随着女权的伸张,妇女地位的提高,妇女犯罪率明

法学毕业论文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精选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精选 [1] 姜玉丹,苏静. 从BBS到开心网、人人网看大学生 网络行为方式的转变[J]. 中国林业教育. 2011(S1) [2] 方彩芬. 网络语言特点透析[J]. 宁波高等专科学校 学报. 2002(01) [3] W Schramm. Mass Communication[J]. Annual Review of Psychology . 1962 [4] 郑华清,黄崇珍. 从“杯具”看网络流行语的语言 变异[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01) [5] Beijing University Youth Research Center (Youth Research Center,Beijing University,Beijing,100871,China). 高校BBS与SNS网站的比 较研究--以北京大学未名BBS和人人网为例[J]. 高校辅导员学刊. 2010(04) [6] 李力. 新媒体时代的网络舆情应对研究[D]. 南昌大 学 2014 [7] 华姐措. 藏族民间文化在大众传媒中的传播与发展 研究[D]. 西北民族大学 2014 [8] 王泉. 参与式文化背景下的大学生媒介素养教育[D]. 南京邮电大学 2014 [9] 邱婷婷. 微博名人头像真实性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 影响[D]. 浙江大学 2015

[10] 朱冬顺. 基于信任基础的虚拟社区内口碑再传播影响因素研究[D]. 浙江大学 2015 [11] 沈玉秋. 传播学视域下对《金枝》文化内涵的解读 [D]. 西北民族大学 2014 [12] 翟敬朋. 老人的社会功能与幸福感的关系研究[D]. 南京大学 2014 [13] 张晔. 虚拟社区中同妻群体生活适应问题的研究 [D].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2 [14] 陆莹. 人人网中大学生自我呈现研究[D].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0 [15] 李丽. 大学生网络购物的自我认同建构研究[D].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0 [16] 于立华. 我国非传统社团社会功能的哲学思考[D]. 中国石油大学 2007 [17] 孟一. 微博的社会功能及其作用方式研究[D]. 广西师范学院 2012 [18] 郭修远. 学术新闻的功能与传播规范[D]. 湖南大学 2012 [19] 康晶晶. 浅析社会中的语言变异--以网络流行语为例[J]. 民营科技. 2010(06) [20] 陈原着.社会语言学[M]. 商务印书馆, 2000 [1] 周峰. 密闭微波辅助提取-HPLC测定中成药中黄芩苷及绿原酸的研究[D]. 北京化工大学 2009

犯罪学论文设计

犯罪学论文设计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论家庭教育与犯罪预防的关系摘要: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我国整体犯罪呈现增长的状态。中国社会科学院2009年12月21日发表的《社会蓝皮书——201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透露,2009年一到十月,公安机关共立案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立案444万多起,比前一年同期上升%,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说经济危机、贫富差异过大等等,但这其中,家庭教育也同样是不容忽略的一个重要因素,家庭作为人们最早接受教育的场所,对人们未来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自然对犯罪预防也启到关键作用。 关键词:犯罪家庭教育犯罪预防 中国社会科学院2009年12月21日发表的《社会蓝皮书——2010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中透露,2009年一到十月,公安机关共立案各类刑事犯罪案件立案444万多起,比前一年同期上升%,其中杀人、强奸、放火、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都有上升,其中纵火案件上升%,强奸案上升 %,盗窃和抢劫案件上升了16%,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整体犯罪率的处于上升状态,与此同时我们中国现在青少年犯罪更是呈现令人担忧的增长趋势,并且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也逐渐增多。有关专家分析,中国青少年人口总量由低谷开始爬升,将进入一个稳步上升期。介于这种情况,我们不得不把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提出来,因为对于涉世还不深的青少年以及未成年来说,他们主要接触的就是自己的家庭,于是这些犯罪行为当然主要也是受到了不良家庭教育的影响。 我国着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在总结其毕生教育经验后指出:“人生最重要的习惯、倾向、态度等多半在六岁以前养成。幼儿期是人格陶冶最重要的时期。”而对这一时期的儿童来说,家庭是主要的生活空间,家庭教育是他们所接受的最主要的教育形式。因此,儿童的早期教育是其智育、德育培养的奠基石,对其未来的成长过程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就同样对犯罪预防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家庭对孩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这些影响对犯罪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家庭教育会通过“行为暗示”影响一个人对社会公德、好与坏的评价方面的认知,对一个人的价值观影响巨大。 父母的言行举止,待人接物,生活方式甚至动作姿势,对于孩子的思想作风、生活习惯,都有很大的影响,孩子们无时无刻不在模仿。如果父母在这方面做得好,孩子看得见,学得着,久而久之,潜移默化,就会受到良好的影响,促使孩

最新法学专业刑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

最新法学专业刑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 毕业论文网为各位同学整理了最新法学专业刑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这些法学论文题目都是容易写作、容易通过答辩的,希望对同学们写作有帮助。 刑法学系 1、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代含义或实现方式等) 2、犯罪定义比较研究 3、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4、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相适应原则或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5、论刑法的解释(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或当然解释等) 6、论刑法的解释立场 7、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 8、行为后法律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 9、论我国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 10、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若干问题研究 11、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概念或地位) 12、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13、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14、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15、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犯罪(或行为)对象 16、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7、论刑事责任年龄中的几个问题 18、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19、论单位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或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或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 20、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21、论违法性认识 22、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23、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24、论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25、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26、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前提条件或主观条件或限度条件或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或特殊防卫权等) 27、论紧急避险 28、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 29、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中止/既遂 30、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31、论主犯/从犯/胁从犯 32、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33、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 34、共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 35、论片面共犯 36、论共同过失犯罪

犯罪学复习题完整版

《犯罪学》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 1.一般认为,“犯罪学”一词最早是由法国人类学家( C)提出来的(p3) A.加洛法罗 B.菲利 C .保罗·托皮纳尔 D.贝卡利亚 2.犯罪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是( D)(p7) A.犯罪现象 B.犯罪原因 C.犯罪治理 D.犯罪预防 3.犯罪学是一门独立的(A )(p9) A.社会科学 B.人文科学 C.法学学科 D.心理学科 4.从研究的问题上看,犯罪学与社会学的区别在于犯罪学侧重研究(B )(p19) A.社会结构 B.犯罪现象 C.社会规律 D.越轨行为 5贝卡利亚认为,预防犯罪最可靠但也是最困难的手段是( C )(p40) A.发展经济 B.制定法律 C.改善教育 D.奖励美德 6.关于犯罪原因,菲利提出了( B)(p49) A.犯罪二原因论 B. 犯罪三原因论 C. 犯罪四原因论 D. 犯罪五原因论 7.实证派犯罪学将犯罪学的研究从犯罪行为转向了( A)(p51) A.犯罪人 B.犯罪被告人 C.犯罪嫌疑人 D.犯罪被害人 8.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也随之不断(D )(p61) A.消失 B.上升 C.下降 D.发展变化 9.犯罪既危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时也危害了公共利益,表明犯罪具有(C) A.阶级性 B.相对性 C.社会性 D.政治性 10.边沁学说的核心是(A )(p41) A."幸福计算"理论 B.性善论 C.社会解组论 D.刑罚个别化理论 11.犯罪行为的运作机制是犯罪人追求犯罪后果的( C)(p114) A.内容体系 B.组织体系 C.实践体系 D.形式体系 12.1939年,美国社会学家塞林提出了著名的() A.亚文化论 B.亚文化群论 C.文化解组论 D.文化冲突论

犯罪学论文

论大学生犯罪 大学生是民族的希望和国家的未来,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目前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状况的主流是好的,但是不难发现一些令人担忧的现象,尤其是大学生违法犯罪的趋势在不断加剧,例如近年比较出名的马加爵事件、北京外国语大学在校生罗卡娜因琐事将同学刺死、中国政法大学在校生付成励在课堂上杀死老师、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无不令人震惊。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犯罪大学生自身的原因,也有学校教育的缺陷和家庭教育方式的失当,还有社会不良思潮的影响以及社会对于弱势群体关注程度的不够等方面的原因。 一、当代大学生犯罪现象的分析 狄更斯说: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 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我们生活在一个说不清好坏的年代。一方面我们享受着物质生活的进步, 但是也体会着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后果, 环境污染、价值沦落、腐败盛行、生存压力剧增、安全感低等。但其中最让人担忧的,是近年来, 被视为国家未来的一代--大学生,他们实施的犯罪呈现多发的趋势。虽然没有具体全国范围内的数据统计, 但是就目前所能搜集到的资料来看, 在校大学生犯罪已经占刑事犯罪的很大比重, 而且犯罪越来越恶劣。大学生违法犯罪与其他违法犯罪没有本质的区别,可由于其特殊群体的身份,结合近几年大学生犯罪的事件,归纳如下几点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数量逐年增加 我在网上做了一些简单的信息搜索, 整理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知名青少年法律工作者尚秀云2008年9月在北京透露, 从1987年至今, 共有超过6000名在校大学生在海淀区人民法院被判刑。从最开始的一年一

张明楷刑法学论文

张明楷: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 ●张明楷 (进入专栏) 【摘要】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认定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只是解决二人以上的客观归责问题,并不解决二人以上的主观责任问题;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这样的问题。司法人员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应当首先从客观违法层面“连带地”判断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然后从主观责任层面“个别地”判断各参与人是否有责任以及具有何种责任。 【关键词】共同犯罪;违法;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其中的“二人以上”都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而且二人以上都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否则不成立共同犯罪。显然,这是在主客观相统一的意义上理解共同犯罪的,或者说是在整体(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的意义上理解共同犯罪的。但是,这样的理解,存在许多理论上的难题,也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共同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只是解决违法层面的问题,而不解决责任层面的问题。 一、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 要说明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首先必须明确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 从实质的观点进行考察,只有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犯罪:其一,发生了违法事实(违法性);其二,能够就违法事实进行非难(有责性)。 “由于违法性是刑法规范作出否定评价的事态的属性、评价,故其内容便由刑法的目的来决定。将什么行为作为禁止对象,是由以什么为目的而禁止来决定的。在此意义上说,对实质违法性概念、违法性的实质的理解,由来于对刑法的任务或目的的理解。”[1]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所以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与结果。这种法益侵犯性,就是实质的违法性。由于刑法禁止侵犯法益的行为,所以,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与过失、没有责任能力,或者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其侵犯法益的行为也是被刑法所禁止的。不能认为刑法允许精神病患者杀人,也不能认为刑法允许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抢劫。况且,认为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也不符合事实。例如,甲是在没有故意与过失的情况下,将国家绝密泄露给境外敌对组织的,无疑具有法益侵害性;乙是在没有故意与过失的情况下,导致他人死亡的,肯定具有法益侵害性;十三周岁的丙杀害他人,侵害了他人受刑法保护的生命,当然具有法益侵害性。刑法不处罚这种行为,不是因为该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而是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难可能性。 显然,仅有侵犯法益的违法行为,还不足以成立犯罪。根据国民可以接受的观点,只有在可以就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认定为)犯罪。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具备有责性,应当受到谴责时,这种行为才是犯罪。或者说,只有当能够将违法行为及其结果归责于行为人时,才能认定该行为成立犯罪。这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决定的。国民的自由以其具有预测可能性为前提。如果不管国民在行为时如何小心谨慎,只要发生法益侵害结果就受到刑罚处罚,那么,国民就没有任何自由。换言之,只有当国民在具有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的同时,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了法益侵害(危险)结

贝卡利亚犯罪学思想述评(论文)

贝卡利亚,作为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提到犯罪学就不能不提到他。他通过他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对欧洲乃至全世界许多国家的犯罪与刑罚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在犯罪学历史上起了开创新时代的作用。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贝卡利亚的犯罪学思想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几块:一、犯罪的原因 关于犯罪的原因,贝卡利亚在他的著作中论述较少,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总结出他对犯罪原因的一些看法。 1.经济原因。从经济层面上来说,很多犯罪是由过大的贫富差距造成的,贝卡利亚在书中借用盗贼和杀人犯的口吻说道:“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阿!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道鸿沟。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借口让我偿受他们所没有尝试过的痛苦。这是谁制定的法律呀?是富人和权势者。他们对穷人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我们要斩断这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暴君服务的绳索!我们要向这不平等的根源开战!我将重新恢复自然的独立状态,我将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劳来获取一定时间的自由愉快的生活。也许痛苦和忏悔的一天终究会来临,但那是短暂的,在度过多年的自由和享乐的生活之后,我会有那么一个烦恼之日的。作为少数人之王,我将纠正命运的荒谬,让那些暴君在被他们的奢侈侮辱的还不如他们的马和狗面前,面如土色,失魂落魄。”就是这样一段朴素的语言,娓娓道出了犯罪人的心声。在这之前,大多数人都认为犯罪是犯罪人本身恶的表现,是其个人的反社会性造成的。而贝卡利亚的这段话向世人说明了犯罪人犯罪的真正根源——那就是贫穷。社会的贫富分化,底层劳苦大众痛苦的扩大化和上层社会的冷漠与暴虐,社会现实的严重不平,使穷人们几乎没有通过正当渠道来改变自己生活现状的可能性,只有以自己的“勇敢和辛劳”,即实施犯罪,才能打破原有的社会状态,摆脱现实的痛苦和烦恼,以获取一定时间自由愉快的生活。贝卡利亚又从趋利避害的角度分析道:“一个人如果发现它将在生活于自由之中的本国公民的眼下,在苦役和痛苦之中,度过许多年岁甚至整整一生,成为曾经报复过他们的法律的奴隶,那么,他将这种结局同能够成败未卜的犯罪,同他可能受到的暂时的痛苦进行有益的比较。”也就是说,一旦穷人们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反思与规制: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规范化研究 内容摘要:在死刑裁量过程中,对犯罪人选择何种死刑适用方式,〔1 〕是由犯罪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及相应证据决定的。根据对死刑判决书的解读,可以直观地绘制出基本的案件事实,而且这些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认知的。死刑裁判书是整个司法活动的“精华”,详细、准确地记录了被告人实施犯罪、被害人被害的全过程,并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予依法、恰当的惩罚,对被害人的被害给予最大限度的“抚慰”,是判断司法公正与否的主要依据。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的显性因素〔2 〕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犯罪构成要件的显性因素,犯罪原因、犯罪手段、犯罪结果;其二是犯罪情节。根据对样本分析,在审判实践中,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犯罪原因的区分功能失效、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失范、、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失衡,量刑情节调节功能发挥失常,情节的边界模糊、功能混乱、裁量随意。 本团队长期从事论文写作与发表服务,详情伍老师扣扣:三零零四零九八三 关键词:死刑适用方式显性因素规范化实证研究 引言 众所周知,我国的死刑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死刑”,而是包括“死

(死刑立即执行)”、“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两个方面。从逻辑结构看,死缓限制减刑应是死缓的子概念,死缓包括限制减刑与未限制减刑两种具体执行方式。虽然在概念体系、逻辑、层级上,死缓的两种具体执行制度不能与死刑立即执行处于同一位阶,但在适用条件、适用效果上,死缓未限制减刑、死缓限制减刑与死刑立即执行同属死刑体系,也是整个刑罚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死刑立即执行、死缓限制减刑、死缓未限制减刑是三种具体的死刑适用方式。基于此,笔者以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故意杀人罪为样本,对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进行规范化研究,通过对126件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法律文书的实证分析,归纳梳理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上的显性因素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实现死刑适用方式选择规范化的路径。规范化是相对而非绝对的,遵循逻辑且不排斥经验,精细但绝非机械的数字化。既然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对15种常见犯罪实施规范化量刑,那么,对承受生死之重的死刑而言,有足够的理由实现选择死刑适用方式的规范化。 一、死刑适用方式选择中显性因素特征 根据对126件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法律文书的分析,归纳梳理出判决文书所显示的死刑裁判依据。总体而言,法官选择死刑适用方式主要基于三种情形:一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前的人格状况,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是否是累犯;二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目的动机、主观心态、行为手段、危害结果以及被害人状况等;三是实施犯罪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自首、立功、赔偿谅解等。

《犯罪学》期末考试模拟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doc

《犯罪学》期末考试模拟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犯罪行为的类型:指根据一?定的FI的和原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在对纷繁复杂的犯罪行为进行抽象、概括的基础上,依据其内在的相似性所做的分类。 2、自然犯罪:是指违反一?般人类所共有的怜悯和正直的道德情绪的行为,这种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人的本性,因此在任何社会都会被视为犯罪。 3、被害赔偿:是指犯罪人或国家对于被害人因被害而遭受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损失,损害或痛苦所进行的返还、恢复原状或补偿。自然犯罪 4、犯罪的心理预防:是指旨在增强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我控制能力,使人能够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具体情境下做出符合社会法律和伦理规范的行为选择,而对人的健全人格的社会培养和自我修养的过程。 5、犯罪治安预防:是指由专门的社会控制力量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控制犯罪行为实施所需要的或可能利用的外部条件,发现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实施,防止和 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的各种行政措施。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B 2、AB 3、ABD 4、ABC 5、 ABCD 6、ABCD 7、ABD 8、ABC 9、C10、AC 三、判断题(每小题2分, 1、X 2、X 共12分) 3、V 4、V 5、V 6、X 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1、(1)菲利认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乃至整个社会的犯罪现象都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并且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中,各种因素起作 用的程度和方式有很大不同,但总的来说,社会因素所起的作用较大。 (2)据此他提出了“犯罪饱和法则”,即每-?个国家在客观上都存在着促使犯罪产生和变化的三种因素,这三种因素是不断变化的,并由此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故犯罪也有年终平衡,其增多或减少,比国民经济的收支还有规律。 (3)菲利的三因素论实际上标志着犯罪学多因素理论的建立,与此相适应,他提出了相应的犯罪控制理论,即在重疏导、轻刑罚的思想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罚替代措施”的概念,主张以社会防卫概念取代刑罚的概念,在刑罚制度方面,主张广泛使用保安处分和其他预防性措施,并极力推崇不定期刑。 2、(1)科际整合的犯罪学理论日益受到重视。 (2)重视犯罪预防理论的研究。 (3)青少年犯罪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4)犯罪学研究领域逐步扩大。 3、犯罪现象基本包括:(1)犯罪状况;(2)犯罪特点;(3)犯罪规律 犯罪现象的特性有:(1)直观性;(2)综合性;(3)因果性;(4)相关性; (5)饱和性

法学毕业论文关于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关于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民族大学生法学教学论文》 一、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育定位 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定位为培养“通用法律人才”、“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反对过分强调职业性倾向。不少学者对此却有不同意见,孙笑侠认为,法学教育是职业型的教育,而不是通识型的教育。方流芳认为,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应定位为职业教育,而非培养法学大师的学术教育。培养法律人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学本科教育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其目标也应分阶段。要培养应用性的通用人才,先要培养其单项的职业技能,逐步渗透,最终成为复合型应用人才。所以,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应为职业型教育,这样的定位对民族大学生尤为合适。新疆的民族大学生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他们有自己的语言,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律,有语言转换带来的困难;二是新疆的法律职业人才奇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很少,有了资格愿到民族地区工作的人更是寥寥无几;三是民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由于没有语言的障碍,并且深谙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他们在民族地区处理案件更得心应手。既然民族地区急需民族的法律职业人才,那么对民族大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首先应该是职业型的教育。 二、新疆民族大学生的调查研究

(一)民族大学生的基本特点 1.对国家法生疏 民族学生上大学前大多没有接触过法律,他们接触到的 是本民族的习惯法,他们的思维方式、处世态度都按照耳濡目染 的习惯进行。加之汉语水平较差,要用第二语言精通法学理论势 必难于登天。如果将法条规定对比他们的习惯法讲解,结合具体 案例,引导他们讨论、比较,逐渐渗透法学理论,就会达到事半 功倍的效果。 2.在大学生群体中存在“相对失落感” 民族大学生在家乡是各个群体的佼佼者,从小就受到村民、老师的宠爱。然而,到了以汉族学生为主的大学校园,由于 语言不通、基础教育落后造成的学习障碍,他们的地位一落千丈,甚至平日的交流也局限在本民族学生之间。虽然学校组织的民汉 互动拉近了民汉学生之间的距离,但用第二语言学习的困惑,造 成的学业成绩差异使民族学生总处于被帮助的地位,角色变换使 许多学生不适应。因此,增强其学习能力,恢复其自信心尤为重要。 3.渴望学习法律 民族法学学生性格直率、坦诚,通过和他们交谈,发现 大部分同学选择法学专业是为了将来能够处理好当地纠纷,为民 汉和谐社会的建立发展作贡献。他们对本华民族习惯法有一定研究,这为学习中华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奠定了基础。 4.熟悉民族习惯 新疆民族大学生都是土生土长的,对民族习惯了如指掌。在以后的法律职业工作中,他们能更好地处理民族纠纷,做好国

犯罪学读书心得

《论犯罪与刑罚》书评 摘要:贝卡里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本文中,笔者在对贝卡里亚及《论犯罪与刑罚》认真阅读和理解上,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浅显的思考。 论文关键词:犯罪;刑罚;真理;启蒙思想;人类幸福 揭示的真理永恒而朴素。有些真理永远存在,但总被忽视。人们习惯性的服从传统,用传统进行判断并跟随传统行事,即使身陷极度的不公和痛苦也往往选择无奈的认同,而怠于思考其背后被践踏的真理。真理是朴素的,却不能被所有人掌握。人们总是埋头于日常繁杂的生活和个人的利益纠葛之中,眼前的一团乱麻揪住人的视线,使其心烦意乱、不能自拔,从而丧失了发现规律的可能。因此,当贝卡利亚将原本即存在于社会中的但被长久的忽视、践踏的真理展现在人们面前时,真理还是显示出了它强大的冲击力。人们面对昭然若揭的真理,内心的震动其实更多的源于那些同时被揭开的现实中用来掩盖真理的肮脏与腐朽。也许这正是中世纪的教会将这本旨在让人们看清人类社会真理的著作列为禁书的原因吧。的确,他们很难想象,当人们被书中所揭示的真理所惊醒,突然面对如此不堪的世界,人们会做出怎样的反映。 用启蒙思想的眼睛洞察。贝卡利亚在他的这本著作中侃侃而谈,文笔随着充满逻辑的思绪顺畅地流动,在不知不觉中他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刑法学理论体系,成为现代刑法的理论基础。后人在对其著作研究的过程中逐渐总结出这样一个体系:第一部分,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刑法人道主义;第二部分,关于犯罪的理论,主要包括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犯罪的分类等;第三部分,关于刑罚的理论,包括刑罚的根据、刑罚的原则、刑罚的目的及刑罚的种类。较之其原著的四十七章结构而言,这样一个体系更容易让读者发现其就不同问题的分析思路的共性。 其次,在关于刑讯的论述中,贝卡里亚强烈抨击了刑讯制度,认为刑讯和强权政治同样是遭人唾弃的,并且任何法官无权在罪与非罪尚有疑问时对公民课处刑罚。他提出:“如果犯罪不是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这是贝卡里亚的人道主义思想的又一集中反映。利用功利主义则分析道,“刑讯会使无辜者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而往往使真正的罪犯从中获利。”不得不说他的思想是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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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选题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样本_0815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教育,就是实现上述社会功能的最重要的一个独立出来的过程。其目的,就是把之前无数个人有价值的观察、体验、思考中的精华,以浓缩、系统化、易于理解记忆掌握的方式,传递给当下的无数个人,让个人从中获益,丰富自己的人生体验,也支撑整个社会的运作和发展。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1.客观归责原则研讨 2.自我答责初探 3.违法一元性理论的现实关照 4.刑法谦抑原则研究 5.刑法修改中的人文精神 6.刑法的人权保障与我国刑法的完善 7.刑法的社会秩序维护机能 8.道德原则对刑事立法的制约 9.道德原则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作用 10.论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1.论共犯与身份 12.片面共犯研究

13.单位犯罪研究 14.累犯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15.如何完善我国的立功(自首)制度 16.减刑制度研究 17.缓刑适用问题研究 18.刑罚本质研究 19.刑罚目的研究 20.论刑罚权的根据 21.量刑原则研究 22.死刑的司法适用标准及控制研究 23.自由刑刑期比较研究 24.短期自由刑研究 25.罚金刑适用问题研究 26.资格刑研究 27.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法规制 28.渎职犯罪适用法律问题研究 29.我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立法及其完善研究 30.惩治与防范权钱交易犯罪法律制度研究 31.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法律问题研究 32.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33.论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 34.论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 35.危险驾驶罪研究

犯罪学期末考点

犯罪学考点整理 一、名词解释 1、再度被害:就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在随之而来的调查与诉讼过程中,因不得不接受警方询问、出庭作证或进行控诉、辩论等活动,而再次遭受的物质损失(时间与金钱等)、人格侮辱与名誉损害以及精神刺激。这些因犯罪被害而来并具备被害性的损失、损害或痛苦,通称为再度被害。 2、犯罪场:就是指犯罪原因实现为犯罪行为的特定领域。或者说,犯罪原因产生犯罪效应的特定领域,称为“犯罪场”。其构成内容包括四种因素:时间因素,空间因素,犯罪侵害对象有关情况,社会犯罪控制机制。这些因素给犯罪人以易于得逞的印象。无犯罪人则无犯罪场,通过控制犯罪场可以制止犯罪。 3、被害人贬值:犯罪人在预备,实施犯罪或就是犯罪后,为了防止产生或就是消除自己的犯罪感,有意无意地贬损被害人的存在价值,否定被害人的固有人格的一种心理纹饰活动。 4、犯罪饱与理论:每个国家都存在着促使犯罪发生与变化的三种因素,这三种因素分别就是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与人类因素。这三种因素就是不断变化的,并由此影响犯罪现象的变化。每个国家始终都存在一定数量与一定种类的犯罪,犯罪始终处于与其原因相适应的饱与状态。环境与犯罪数量之间的比倒就是保持不变的,呈现动态的规律,有可能局部国家或地区犯罪会出现超饱与现象,但最终还就是会回到饱与状态。(菲利的观点) 5、犯罪标签理论:犯罪并不就是客观的,而就是人们主观的产物。犯罪之所以为犯罪就是因为人们将之解释为犯罪,即司法认定。任何行为本身都不就是有罪的,而就是社会把某些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并给她们贴上犯罪的标签。 6、犯罪亚文化:就是指犯罪亚群体在犯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并一体信奉与遵循的,与主文化相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及其现象的综合体。如犯罪暗语,犯罪亚群体及其规则、禁忌与仪式,纹身以及与犯罪有关的手势、图像等非语言符号。 7.自然犯罪:就是违反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这种最基本的怜悯与正直的道德观念的犯罪,其为任何文明社会所不容,就是真正的犯罪。

智慧树知到《犯罪学》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犯罪学》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犯罪学是专门研究犯罪原因的学科。( )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犯罪学作为独立的学科是出现于20世纪后半期。()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3、龙勃罗梭率先将实证研究方法引入到了犯罪学的研究领域。()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4、犯罪学实证研究的基本步骤首先是应当产生研究假设。()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5、犯罪是可以预测的。()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第二章 1、龙勃罗梭对于犯罪学的贡献在于研究视角和方法论的变革。()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2、菲利是犯罪学研究史上第一个提出社会因素是导致犯罪的最重要的因素的人。()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3、加罗法洛认为法定犯罪是不理性的,是不应该存在的。()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4、李斯特提出的犯罪二元论也承认天生犯罪人,只是不承认自然因素对犯罪的影响。()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5、萨瑟兰主张犯罪是模仿产生的。()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第三章

1、根据犯罪人的性别,可以分为男性、女性和双性犯罪人。()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2、犯罪人就是我们生活中所说的坏人。()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3、犯罪被害人都是非常无辜的人,他们在犯罪行为的发生过程中是消极被动的。()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4、犯罪人的分类是为了便于研究,并不是泾渭分明的。()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5、龙勃罗梭将犯罪人区分为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习惯犯,偶发犯和激情犯。()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第四章 1、犯罪率便于国家间治安状况的比较。()

社会学理论对犯罪学的影响(小论文)

社会学理论对犯罪社会学的影响 社会学是研究人类社会的科学,其研究目的是探讨社会现象、社会关系、社会生活和社会问题等课题。犯罪社会学所研究的犯罪问题是社会学所研究的诸多问题之一。 社会冲突理论是犯罪社会学所应用的社会学理论之一,也是社会学的理论假设之一。冲突理论是西方社会学一个重要的理论派别,它对犯罪社会学的发展必然要产生各种影响。冲突论源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在冲突论看来,社会中不同阶级之间,总是充满着矛盾与冲突,占统治地位的权力集团总是要强制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维护其既得利益。犯罪的关键并不在于他们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而在于它处于某种社会“冲突过程”之中,因而被人为地认定为犯罪者。 在此,笔者浅议社会冲突理论中的阶级冲突论、文化冲突论以及女权主义犯罪学。 1.阶级冲突论 阶级冲突论又叫“激进犯罪社会学”、“新犯罪社会学”或“批判犯罪社会学”。它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反帝运动、反战运动、民权运动、学生运动等。这是一种主张纷繁驳杂的犯罪社会学新思潮,其理论主要来源于马克思和“西方马克思主义”以及其他一些激进的社会变革理论。直到20世纪70年代激进犯罪社会学的基本框架才被提出。 阶级冲突论的基本理论假设是,社会冲突在本质上并不是多元化的群体冲突,而是统治阶级同那些成为刑事司法目标的穷人之间的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这个学说的核心内容是对分层社会的透视,他们认为,不管穷人是否比其他阶层成员更好地遵守法律,在分层社会中,他们都会毫无例外地受到频繁的逮捕等严厉的法律处置,他们都可以在任何情况下被认为是犯罪者,即使他们实际上并未实施犯罪。他们也不断扩张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概念界限,把那些潜在地威胁其利益的人也纳入其中。同时,下层社会对剥夺他们参与机会的社会制度,自然要产生深刻的敌意。在阶级冲突论看来,犯罪是一个“合理”的行为。犯罪人的犯罪是一种被迫的行为,因为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状况使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平等。 阶级冲突论竭力缩小解释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性,其理论核心就是把国家和法律描绘成统治阶级控制穷人行为的工具,犯罪则直接反映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是犯罪者用以适应或抵制剥削阶级社会中制度强加于下层社会的条件和手段,是挫折和生存竞争的结果。 2.文化冲突论 文化冲突论是在20世纪30年代后半期形成的犯罪社会学的社会冲突论理论。文化冲突论认为,产生犯罪的原因是文化的冲突,犯罪则是与主流文化相冲突的下层阶级群体、少数民族群体和移民群体文化的产物。 塞林在其著作《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认为,社会存在着两种文化冲突。一种是原发性文化冲突,一般指的是不同民族之间固有的文化观念、价值尺度和行为习俗在规范意义上的剧烈冲突。这种冲突强烈地作用于持有相反文化特征的行为人,如东西方民族之间的文化,处于这种文化冲突之中的人,就有可能因此而直接影响自己的行为规范意识。另一种是继发性文化冲突,继发性文化冲突也可以称之为第二次文化冲突。它的表现体现在第二代移民身上,它既可以表现为第二代移民坚持固有文化与所在国文化再次发生冲突,也可以表现为被所在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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