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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

民用机场类别

1.1.1 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用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分线机场。(MH5002)1.1.2 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MH5013)

1.2 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

1.2.1 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MH5001)

飞行区指数I: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 表1.2.1-1

飞行区指标II: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1.2.1-2确定。

飞行区指标II 表1.2.1-2

1.2.2 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如表1.1.2所示。(MH5002)

旅客航站区指标表1.2.2

注:旅客航站区指针按规划目标年的旅客吞吐量范围而确定

1.3 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MH5002)

1.3.1 机场总体规划应以航空业务量预测为基础。

1.3.2 航空业务量预测年限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2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

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

2.1.1 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与地区机场网布局并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民航总局6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进行。

2.1.2 场址在保证飞行安全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规划空域的要求。与相邻机场的间隔距离应符合MH5002规范第9章第9.4节的规定。位于空中禁区和限制区附近的机场,应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机场与禁区和限制区边界间的距离。

2 场址净空或经处理后的净空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有关技术要求。如仍有局部不能满足要的,应进行航行方面的专门研究。

3 场址应避开气象条件不良地区。

4 场址地域应满足飞行区所需要的几何尺寸和构形的要求,同时也应满足机场导航台站和助航灯光地段的要求。

5 机场场址应远离候鸟群的习惯迁移飞行路线和吸引鸟类聚集的地区。

6 场址与易燃易爆、产生大量烟雾以及电磁干扰等设施应根据有关要求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1.3 场址在为社会服务及环境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址地域范围应尽可能满足所服务城市和地区航空业务量发展的最大需求所需要的机场建设规模。

2 场址与所服务城市的距离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拟定的机场跑道方位、地面交通及公用设施的保障情况确定。

3 拟建机场的起落航线与起飞着陆程序一般不宜飞越城市上空。必要时,应与有关当局协商允许飞越的高度和地域范围。

4 跑道方向应避让学校、医院、精密仪表研究机构或工厂以及人口稠密的居民区等超声敏感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的噪声环境标准。

5 机场建设应与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相互协调。

6 机场场址应与地区无线通信网站规划相协调。

2.1.4 场址在减少工程投资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址应选择在地形、地势、地质等有利的地段;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拆迁少的地区等。

2 场址应尽可能避开地质不良地段。

3 场地应尽量结合了用附近的道路、供油设施及城市公用设施的现有条件及发展规划,充分利用就近的地方建筑材料和工业材料。

2.1.5 应按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3个(含)以上可能场址。

2.1.6 应按机场场址选择的一般规定及场址基本条件对可能场址进行综合比较,并做出技术经济分析。

2.2 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MH5001)

2.2.1 跑道

1 跑道方位和条数应使使用该机场的飞机的机场利用率不少于95%。

2 主跑道的长度应满足使用该跑道的主要设计机型的运行要求,根据主要机型的性能手册中的有关图表,按预测航程计算的起飞质量、机场标高、机场基准温度、跑道坡度和跑道表面特性等数据进行计算,选择最长的跑道长度。

3 跑到宽度应不小于表2.2.1中规定的值。

跑道宽度(m)表2.2.1

*注: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精密进近跑道的宽度应不小于30m。

4 跑道强度应能满足使用该跑道的飞机的运行要求。当飞机等极号(ACN)等于或小于道面等级号(PCN)时,能在规定胎压和飞机的最大起飞质量的条件下使用该道面。

当飞机等级号(ACN)大于道面等级号(PCN)时,在满足下述条件可有限制地朝在运行:

1)道面没有呈现破坏迹象,土基强度未显著减弱期间;

2)对柔性道面,飞机的CAN不超过道面ACN的10%;对刚性道面或以刚性道面为主的组织道面,飞机的ACN不超过道面PCN的5%。

3)年超载运行的次数不超过年总的运行次数的5%。

5 跑道表面必须具有良好的摩阻特性。跑道表面的平均纹理深度应不小于0.8mm。跑道表面应具有良好的平坦度。对跑道表面,用3m直尺测量时,直尺底面与道面表面的最大空隙应大于3mm。

2.2.2 升降带

1 飞行区内必须设置升降带。升降带应包含跑道及停止(当设置时)

2 升降带的长度

升降带应自跑道端、当设置停止道时应自停止道端向外至少延伸入下举例:

——飞行区指标I为2、3或4,60m;

——飞行区指标I为1并为仪表跑道,60m;

——飞行区指标I为1并为非仪表跑道,30m。

3 升降带宽度

升降带宽度应不小于表2.2.2-1中的规定值。

升降带宽度(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向每侧延伸)(m)表2.2.2-1

4 升降带内的物体

除了为保证飞行安全所必须的并符合易折要求的助航设备外,升降带下列范围内不应有任何危及飞行安全的固定物体:

1)飞行区指标I为4和飞行区指标II位F的I 、II 、Ⅲ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77.5m以内。

2)飞行区指标I为3或4和飞行区指标II位F以下的I 、II 、Ⅲ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60m以内;

3)飞行区指标I为1或2的I类精密进近跑道,距跑道中线两侧各45m以内。

当跑道用于起飞或着陆时,升降带上述区域不得有运动的物体。

5 升降带的平衡

升降带平整的最小范围(自跑道中线及其延长线向每侧延伸)(m)表2.2.2-2

2.2.3 跑道端安全区

1 飞行区指标I为3或4机飞行区指标I为1或2并为仪表跑道时,必须在升降带两端设置跑道端安全区。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前言 机场作为航空运输和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机场体系初具规模,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为中心,其余省会和重点城市机场为骨干,以及众多干、支线机场相配合的基本格局,为保证我国航空运输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以及完善国家综合交通体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加强国防建设、增进民族团结、缩小地区差距、促进社会文明也具有重要意义。但机场总量不足、体系结构和功能定位不尽合理等问题仍比较突出,难以满足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机场布局和适度增加机场总量已成为未来时期我国机场发展的重要课题。 机场布局规划主要解决民用机场空间布局及功能结构问题,通过统筹兼顾、科学布局、完善结构、合理定位来指导机场的建设和发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增强我国民航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民用航空是系统

性、关联性和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在机场属地化管理、建设主体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编制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也是加强民航业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未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战略部署,特制定《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不含通用航空机场),规划期限至2020 年。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民航运输内外部条件和环境的变化,适时对本规划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 一、现状及评价 (一)机场现状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机场总量初具规模,机场密度逐渐加大,机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现代化程度不断增强,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为中心,以成都、昆明、重庆、西安、乌鲁木齐、深圳、杭州、武汉、沈阳、大连等省会或重点城市机场为骨干以及其他城市支线机场相配合的基本格局,我国民用运输机场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06 年底,我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共有民航运输机场147 个,其中军民合用机场45个,全国机场平均密度为每10 万平方公里1.53 个;按飞行区等级划分,4E 级机场25 个、4D 级机场35 个、4C 级机场58 个、3C级机场29 个;按经济地理分布,东部地区41 个、中部地区25个、西

民用机场要求要求规范

实用标准文档 第一篇民用机场规范设计 中国建筑资 讯网 2002 年

实用标准文档 项次 项次 ........................................................................................................ 2 1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基础 规 (3) 1.1 民用机场类 别 (3) 1.2 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 数 (3) 1.3 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 (HM5002) (4) 2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安全和环保要 求 (5) 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 (MH5002) (5) 2.2 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 (MH5001) (6) 2.3 民用机场净空要求(MH5001)...................................... 10 2.4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MH-5001)............................ 12 2.5 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MH5002) ....................... 17 2.6 民用机场消防、救援和保安设施(MH5002)................ 18

1 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基 础规 1.1民用机场类 别 1.1.1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用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分线机场。(MH5002)1.1.2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MH5013) 1.2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 分指数 1.2.1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MH5001)飞行区指数I: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 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表 1.2.1-1 飞行区指标II: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 1.2.1-2确定。 飞行区指标II表 1.2.1-2 1.2.2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如表 1.1.2所示。(MH5002)旅客航站区指标表 1.2.2

中国民用机场分布一览表

中国民用机场分布一览表中国民用机场分布一览表2010-10-26 22:14中国民用机场分布一览表交通能源2009-11-16 18:34:17阅读782 2009年2月,在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中央提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大措施。 其中提到:要加强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中西部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建设。 2008年1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获得国务院批准出台。 按照规划,到2020年,我国民航运输机场总数将达到244个,形成北方、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五大区域机场群。 根据规划,以2006年为基数,到2020年,我国民航运输机场总数将达到244个,新增机场97个。 初步匡算,完成上述规划,需要投资4500亿元的静态投资。 其中,到"十一五"末,民航运输机场总数将达到192个左右,新增机场45个左右,建设资金需求约1400亿元。 上述布局规划实施后,全国80%以上的县级行政单元能够在地面交通100公里或1.5小时车程内享受到航空服务,所服务区域的人口数量占全国总人口的82%、国内生产总值(GDP)占全国总量的96%。 全国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主要开放城市、重要旅游地区、交通不便中小城市等均有机场连接。 截至2006年底,我国共有民航运输机场147个(不含港澳台地区)。 其中,东部地区41个、中部地区25个、西部地区69个、东北地区12个。 全国52%的县级行政单元能够在地面交通100公里或1.5小时车程内享受到航空服务; 服务的人口数量占全国总人口的61%、国内生产总值(GDP)占全国总量的82%。 "东密西疏"格局明显 国家民航局在发布的《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中,用"初具规模"来总结当前我国机场建设和发展的现状。

航站楼8大系统规范

UDC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P MH/T5017-2004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 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CCTV system engineering of civil airport terminal building 2004-03-03发布2004-05-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民用机场航站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工程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CCTV system engineering of civil airport terminal building MH/T5017-2004 主编部门:中航机场设备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施行日期:2004年5月1日 2004北京

关于发布《民用机场航站楼离港系统工程 设计规范》等八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民航机发[2004]57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企业,各机场,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 为了适应民用机场建设发展需要,保证民用机场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设计质量,由总局机场司组织编写的《民用机场航站楼离港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楼宇自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航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时钟、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机场航站楼广播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和《民用机场航站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已经民航总局审定。现批准《民用机场航站楼离港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03-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楼宇自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09-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航班信息显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5-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航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7-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8-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时钟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19-2004)、《民用机场航站楼广播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20-2004)和《民用机场航站楼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编号MH/T5021-2004)等八项规范为推荐性民用航空业标准,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 上述八项标准由民航总局机场司负责管理,由中航机场设备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民航总局 二0 0 四年三月三日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96号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CCAR166-Ⅲ)已经2000年12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机场总体规划(简称总体规划)管理。机场总体规划包括机场总平面规划。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报批本机场总体规划。 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运行中的机场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经审定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建设及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机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 第五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在满足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遵循以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功能分区及设施系统应当布局合理,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要。 第七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民航行业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国防要求。 第九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二)航站区位置适中,并具备分期实施建设的方案;站坪机位与航站楼相协调,航空器地面运行顺畅;陆侧交通便捷、有序; (三)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目视助航、通信、导航、航管、雷达和气象设施配置适当; (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通信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需求; (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七)根据机场噪声影响预测,做好机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保持机场与周边地区协调发展; (八)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尽可能少占耕地,减少拆迁; (九)结合场地条件进行规划布局,竖向设计结合地形,公用设施管线布置合理;注意建筑群的相对集中和群体效果。 第十条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依据,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采用的主要标准和规范; (二)机场场址的基本情况,包括机场地理位置、空域、净空条件、地形地貌、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气象、电磁环境、矿藏、地震、地面交通、 与周围城市及邻近机场的关系; (三)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及相关数据分析; (四)跑道位置、方位及飞行区各部分的平面尺寸,各功能分区的位置范围、相互关系及平面规划布局,机场分期发展规划及分期建设用地范围, 空管设施规模及导航台站的位置,机场建设和生产运行对周围环境影 响的评价,场内外交通及公用设施系统,公用设施干管走向及机场控 制点高程;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建筑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4) 4.1 一般规定 (4) 4.2 防火间距 (4) 4.3 消防车道 (6) 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6) 6 安全疏散 (8) 6.1 一般规定 (8) 6.2 疏散设施 (9) 7 消防设施 (9) 7.1 消防给水 (9) 7.2 灭火设施 (11) 7.3 防烟与排烟 (11) 8 电气 (12) 8.1 一般规定 (12) 8.2 消防应急照明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航站楼(以下简称航站楼)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航站楼的防火设计。 1.0.3 航站楼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民用机场的类别和航站楼的实际需要,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航站楼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民用机场航站楼 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内供旅客办理进出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建筑物。 2.0.2 公共区 航站楼内供旅客使用的区域。 2.0.3 出发区 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出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区域。 2.0.4 等候区 航站楼内旅客经过安检后等候登机的区域。 2.0.5 到达区 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进港相关手续及相应服务的区域。 2.0.6 行李提取区 办理行李托运的旅客提取行李的区域。 2.0.7 登机桥 由航站楼建筑主体结构延伸而成的固定段和专业设备厂家生产的活动段组成的设施,固定段连通等候区和到达区,活动段连通飞机。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215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 2012年12月11日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 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 (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 (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第九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 第十条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运输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中国民用机场的现状和规划

机场作为航空运输和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机场体系初具规模,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为中心,其余省会和重点城市机场为骨干,以及众多干、支线机场相配合的基本格局,为保证我国航空运输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以及完善国家综合交通体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加强国防建设、增进民族团结、缩小地区差距、促进社会文明也具有重要意义。但机场总量不足、体系结构和功能定位不尽合理等问题仍比较突出,难以满足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机场布局和适度增加机场总量已成为未来时期我国机场发展的重要课题。 机场布局规划主要解决民用机场空间布局及功能结构问题,通过统筹兼顾、科学布局、完善结构、合理定位来指导机场的建设和发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增强我国民航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民用航空是系统性、关联性和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在机场属地化管理、建设主体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编制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也是加强民航业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未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战略部署,特制定《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不含通用航空机场),规划期限至2020 年。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民航运输内外部条件和环境的变化,适时对本规划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 一、现状及评价 (一)机场现状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机场总量初具规模,机场密度逐渐加大,机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现代化程度不断增强,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为中心,以成都、昆明、重庆、西安、乌鲁木齐、深圳、杭州、武汉、沈阳、大连等省会或重点城市机场为骨干以及其他城市支线机场相配合的基本格局,我国民用运输机场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06 年底,我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共有民航运输机场147 个,其中军民合用机场 45个,全国机场平均密度为每10 万平方公里1.53 个;按飞行区等级划分,4E 级机场25 个、4D 级机场35 个、4C 级机场58 个、3C级机场29 个;按经济地理分布,东部地区41 个、中部地区25个、西部地区69 个、东北地区12 个;按地区划分,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 个地区的机场数量分别为12 个、18个、37 个、25 个、31 个和24 个,以每10 万平方公里计,密度分别为1.51 个、1.16 个、4.67 个、2.57 个、1.53 个和0.81 个。 (二)基本评价 1、机场总体布局基本合理。绝大多数机场的建设和发展是以航空运输市场需求为基础,初步形成了与我国国情国力相适应的机场体系,为促进和引导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若以地面交通100 公里或1.5 小时车程为机场服务半径指标,既有机场可为52%的县级行政单元提供航空服务,服务区域的人口数量占全国人口的61%、国内生产总值(GDP)占全国总量的82%。 2、机场区域布局与经济地理格局基本适应。机场区域分布的数量规模和密度与我国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2017版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vil airport terminal

目录 1 总则 (5) 2 术语 (5) 3 建筑 (6) 3.1 总平面布局 (6) 3.2 建筑耐火 (6) 3.3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区 (6) 3.4 安全疏散 (7) 3.5 防火分隔和防火构造 (10) 4 消防设施 (11) 4.1 消防给水 (11) 4.2 灭火设施 (11) 4.3 排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 5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 (12) 本规范用词说明 (13)

1 总则 1.0.1 为了预防民用机场航站楼的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站楼的防火设计。 1.0.3 民用机场航站楼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民用机场的类别及其航站楼的建设需要,采取可靠、有效的防火技术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民用机场航站楼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民用机场航站楼civil airport terminal 民用机场内供旅客办理进出港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建筑,包括车道边、登机桥和指廊,以下简称航站楼。 2.0.2 公共区public area 航站楼内供旅客使用的区域,包括出发区、候机区、到达区。 2.0.3 出发区departure area 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登机牌、安检等出港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区域。 2.0.4 候机区waiting area 航站楼内供旅客经过安检后等候登机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区域。 2.0.5 到达区arrival area 航站楼内供旅客办理进港手续并提供相应服务的区域,包括到港通道、行李提取区、迎客区。 2.0.6 行李提取区luggage reclaim area 旅客提取随机托运行李的区域。 2.0.7 迎客区greeting area 迎接旅客人员的等候区域。 2.0.8 行李处理用房luggage processing room 航站楼内用于检查、分拣和传输旅客托运行李上、下飞机的房间。 2.0.9 指廊pier 延伸出航站楼主楼并用于旅客候机和到达使用的空间。 2.0.10 登机桥boarding bridge 延伸出航站楼建筑主体结构、供旅客上下飞机的专用廊桥,一端与航站楼的候机区和到达区连接,另一端能与飞机的舱门活动连接。 2.0.11 综合管廊utility tunnel 敷设在同一空间内并为航站楼服务的电力、通信、暖通、给水和排水等动力和公用管道、线缆的封闭走廊。 2.0.12 潜在漏油点potential fuel spill point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word文档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基础规定 民用机场类别 1.1.1 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用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干线机场和分线机场。(MH5002)1.1.2 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MH5013) 1.2 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 1.2.1 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MH5001) 飞行区指数I: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飞行区指标I 表1.2.1-1 飞行区指标II:按使用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1.2.1-2确定。 飞行区指标II 表1.2.1-2 1.2.2 旅客航站区指标应按影响机场旅客航站楼规模的机场年旅客吞吐量的数值划分。如表1.1.2所示。(MH5002)

旅客航站区指标表1.2.2

注:旅客航站区指针按规划目标年的旅客吞吐量范围而确定 1.3 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MH5002) 1.3.1 机场总体规划应以航空业务量预测为基础。 1.3.2 航空业务量预测年限为近期和远期,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2 民用机场规划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 2.1 民用机场场址选择(MH5002) 2.1.1 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与地区机场网布局并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民航总局6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进行。 2.1.2 场址在保证飞行安全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规划空域的要求。与相邻机场的间隔距离应符合MH5002规范第9章第9.4节的规定。位于空中禁区和限制区附近的机场,应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机场与禁区和限制区边界间的距离。 2 场址净空或经处理后的净空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有关技术要求。如仍有局部不能满足要的,应进行航行方面的专门研究。 3 场址应避开气象条件不良地区。 4 场址地域应满足飞行区所需要的几何尺寸和构形的要求,同时也应满足机场导航台站和助航灯光地段的要求。 5 机场场址应远离候鸟群的习惯迁移飞行路线和吸引鸟类聚集的地区。 6 场址与易燃易爆、产生大量烟雾以及电磁干扰等设施应根据有关要求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1.3 场址在为社会服务及环境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址地域范围应尽可能满足所服务城市和地区航空业务量发展的最大需求所需要的机场建设规模。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一、通用机场的概念 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民航局依此修订下发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决定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这意味着,建设通用机场,只需要地方许可,审批权限或将落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 民用机场建设包括工程建设和空管工程建设两部分,其中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

民用机场规范

第一篇民用机场规范设计 中国建筑资 讯网 2002 年

项次 ............................................................ 2 1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基础 规 (3) 1.1民用机场类 别 (3) 1.2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 数 (3) 1.3民用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 (HM5002) (4) 2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安全和环保要 求 (5) 2.1民用机场场址选择 (MH5002) (5) 2.2民用机场飞行区物理特性 (MH5001) (6) 2.3民用机场净空要求(MH5001).................... 10 2.4 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MH-5001)................ 12 2.5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MH5002)............ 17 2.6民用机场消防、救援和保安设施(MH5002)........ 18 1民用机场规范设计基 础规 1.1民用机场类 别 1.1.1 民用机场应按照其使用性质与作用进行分类。民用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 场 国1.2 民用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 甲板。(MH5013) 机 1.2民用机场飞行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 1.2.1 机场飞行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行分级,以使该机场飞行区的各种 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行的飞机性能相适应。(MH5001飞行区指 数I :按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全国民用机场详细标注

机场名称四字代码三字代码VOR频率跑道ILS 跑道ILS 机场标高北京首都ZBAA PEK 114.7 18L(北) 18R(北)35.3M/116 北京首都109.3/179 110.3/179 跑道36L111.7/359 跑道36R109.9/359 天津滨海ZBTJ TAJ 112.1 16(北)34(南)3M/10 110.9/160 110.5/340 上海虹桥ZSSS SHA 117.2 CA TII 18 36 3M/10 109.1/181 110.3/001 上海浦东ZSPD PUD 116.9 16 CA TII17 3.87M/13 跑道34108.3/347 跑道35111.9/347 108.7/167 110.7/167 哈尔滨太平ZYHB HRB 112.5 05(南)23(北)456FT 110.3/049 109.9/229 佳木斯ZYJM JMU 113.5 06(南)24(北)262FT 108.3/058 无ILS 牡丹江海浪ZYMD MDG 无VOR 04(南)22(北)883FT 无ILS 109.9/216 长春龙嘉ZYCC CGQ 115.9(LJB)06(南)24(北)215M/705 109.3/058 110.1/238 197M/646 延吉ZYYJ YNJ 无VOR 09(西)27(东)623FT 108.7/091 无ILS 沈阳桃仙ZYTX SEY 114.1 06(南)24(北)197FT 110.5/056 110.3/236 大连周水子ZYTL DLC 112.3 10(南)28(北)108FT 109.1/099 111.1/282 呼和浩特白塔ZBHH HET 无VOR 08(西)26(北)3556FT 108.9/077 石家庄正定ZBSJ SJW 117.7 33(南)15(北)233FT 110.3/332 109.9/152 济南遥强ZSJN YQG 113.7 01(南)19(北)75FT 108.9/005 无ILS 青岛流亭ZSQD TAO 117.5 17(南)35(北)9.78M/32 110.7/171 111.7/351 烟台莱山ZSYT YNT (FZ)247 04(西南)22(东北)59FT 111.7/044 110.9/224 南京禄口ZSNJ NSE 112.0 06(西南)24(东北)49FT 110.3/062 110.9/242 常州奔牛ZSCG CZX (ZS)217 11(西北)29(东南)23FT 111.5/114 无ILS 无锡硕放ZSWX VMB 113.9 03(西南)21(东北)17FT 109.9/025 无ILS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总体规则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机场总体规划(简称总体规划)管理。 机场总体规划包括机场总平面规划。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报批本机场总体规划。 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运行中的机场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经审定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建设及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机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 第五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在满足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遵循以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功能分区

及设施系统应当布局合理,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要。 第七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民航行业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国防要求。 第九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二)航站区位置适中,并具备分期实施建设的方案;站坪机位与航站楼相协调,航空器地面运行顺畅;陆侧交通便捷、有序; (三)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目视助航、通信、导航、航管、雷达和气象设施配置适当; (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通信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需求; (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七)根据机场噪声影响预测,做好机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保持机场与周边地区协调发展; (八)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尽可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图文稿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前言 机场作为航空运输和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机场体系初具规模,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为中心,其余省会和重点城市机场为骨干,以及众多干、支线机场相配合的基本格局,为保证我国航空运输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以及完善国家综合交通体系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加强国防建设、增进民族团结、缩小地区差距、促进社会文明也具有重要意义。但机场总量不足、体系结构和功能定位不尽合理等问题仍比较突出,难以满足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机场布局和适度增加机场总量已成为未来时期我国机场发展的重要课题。 机场布局规划主要解决民用机场空间布局及功能结构问题,通过统筹兼顾、科学布局、完善结构、合理定位来指导机场的建设和发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增强我国民航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民用航空是系统性、关联性和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在机场属地化管理、建设主体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编制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也是加强民航业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未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战略部署,特制定《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不含通用航空机场),规划期限至2020年。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民航运输内外部条件和环境的变化,适时对本规划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

一、现状及评价 (一)机场现状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机场总量初具规模,机场密度逐渐加大,机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现代化程度不断增强,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等枢纽机场为中心,以成都、昆明、重庆、西安、乌鲁木齐、深圳、杭州、武汉、沈阳、大连等省会或重点城市机场为骨干以及其他城市支线机场相配合的基本格局,我国民用运输机场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06年底,我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共有民航运输机场147个,其中军民合用机场45个,全国机场平均密度为每10万平方公里1.53个;按飞行区等级划分,4E级机场25个、4D级机场35个、4C级机场58个、3C级机场29个;按经济地理分布,东部地区41个、中部地区25个、西部地区69个、东北地区12个;按地区划分,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个地区的机场数量分别为12个、18个、37个、25个、31个和24个,以每10万平方公里计,密度分别为1.51个、1.16个、4.67个、2.57个、1.53个和0.81个。 (二)基本评价 1、机场总体布局基本合理。绝大多数机场的建设和发展是以航空运输市场需求为基础,初步形成了与我国国情国力相适应的机场体系,为促进和引导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若以地面交通100公里或1.5小时车程为机场服务半径指标,既有机场可为52%的县级行政单元提供航空服务,服务区域的人口数量占全国人口的61%、国内生产总值(GDP)占全国总量的82%。

民用机场建设法规标准体系(2018年2月)

民用机场建设法规标准体系(2018年2月)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6号主席令) 二、行政法规 1、《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5、《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 6、《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85]49号) 三、规章 1、《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CCAR-158-R1) 2、《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CCAR-165) 四、民航局规范性文件 1、《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 2、《关于实施<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民航发〔2018〕 18 号) 五、行业标准及机场司规范性文件 1、《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 2、《民用运输机场场址审查办法》(AP-158-CA-2014-01-R1)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1-R1)

4、《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2) 5、《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MH 5016-2001) 6、《民航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3) 7、《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AP-129-CA-2008-01) 8、《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AP-129-CA-2008-02) 9、《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MH 5022-2005) 10、《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 (AP-158-CA-2017-01);《<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解释说明》(民航质监字[2018]1号) 11、《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暂行办法》(AP-158-CA-2013-04)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表2020年确认版

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表(2020年) 北方机场群华东机场群中南机场群西南机场群西北机场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安 徽、江西、福建 广东、广西、海南、河南、 湖北、湖南 重庆、四川、云南、贵州、 西藏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既有机场(147个)北京首都、南苑、天津、石 家庄、秦皇岛、太原、运城、 大同、长治、呼和浩特、包 头、海拉尔、满洲里、锡林 浩特、赤峰、通辽、乌兰浩 特、乌海、沈阳、大连、丹 东、锦州、朝阳、长春、延 吉、哈尔滨、牡丹江、齐齐 哈尔、佳木斯、黑河 上海浦东、上海虹桥、南京、 无锡、常州、徐州、连云港、 南通、盐城、杭州、宁波、温 州、舟山、黄岩、义乌、衢州、 济南、青岛、烟台、威海、临 沂、潍坊、东营、合肥、黄山、 安庆、阜阳、南昌、赣州、井 冈山、九江、景德镇、福州、 厦门、晋江、武夷山、连城 广州、深圳、珠海、梅州、 汕头、湛江、南宁、桂林、 北海、柳州、梧州、海口、 三亚、郑州、洛阳、南阳、 武汉、宜昌、恩施、襄樊、 长沙、张家界、常德、永州、 怀化 重庆、万州、成都、九寨沟、 攀枝花、西昌、宜宾、绵阳、 南充、泸州、广元、达州、 昆明、西双版纳、丽江、大 理、芒市、迪庆、保山、临 沧、思茅、昭通、文山、贵 阳、铜仁、兴义、安顺、黎 平、拉萨、昌都、林芝 西安、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兰 州、敦煌、嘉峪关、庆阳、西宁、格 尔木、银川、乌鲁木齐、喀什、伊宁、 库尔勒、阿勒泰、和田、阿克苏、库 车、塔城、且末、那拉提、克拉玛依 既有30个既有37个既有25个既有31个既有24个 新增机场(97个)北京第二机场、良乡、邯郸、 衡水、承德、张家口、吕梁、 五台山、鄂尔多斯、阿尔山、 二连浩特、巴彦淖尔、达来 库布、霍林河、加格达齐、 长海、长白山、通化、白城、 漠河、大庆、鸡西、伊春、 抚远 淮安、苏中、丽水、济宁、九 华山、蚌埠、芜湖、宜春、赣 东、三明、宁德、平潭 韶关、百色、河池、玉林、 东方、五指山、琼海、信阳、 商丘、神农架、衡阳、岳阳、 武冈、邵东 黔江、巫山、乐山、康定、 亚丁、马尔康、腾冲、红河、 怒江、会泽、勐腊、泸沽湖、 荔波、毕节、六盘水、遵义、 黄平、黔北、阿里、日喀则、 那曲 壶口、宝鸡、商洛、天水、夏河、金 昌、陇南、张掖、武威、航天城、玉 树、花土沟、德令哈、果洛、青海湖、 固原、中卫、喀纳斯、吐鲁番、哈密、 博乐、奎屯、楼兰、富蕴、塔中、石 河子 新增24个新增12个新增14个新增21个新增2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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