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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与实施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与实施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与实施

学年论文

题目: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与实施

学生姓名:纪蓉蓉

学号:1030110024029

专业班级:10级历史2班

指导教师:张春海

2013年5月25日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与实施

摘要: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以破旧立新为基本精神,从法律上根本废除了沿袭几千年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新民主主义新型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通过对《婚姻法》的宣传和实施,具有现代意义的新民主主义价值观开始渗透到人民的日常生活中,促进了社会主义因素的积累,推动了中国整体性的变迁。当然,除旧布新、移风易俗的婚姻变革对旧的婚姻秩序的冲击涤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贯彻《婚姻法》工作依然是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历史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宣传实施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事法律,是国家改革几千年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举措,为新中国婚姻法制初步奠定了法律框架。该法共八章二十七条,第一章第一条便开宗明义的指出《婚姻法》的本质:“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该法还对结婚、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

财产处理、军婚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婚姻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广大乡村和城市变革最激烈的时期颁布的。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婚姻法》的颁行,实质上是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清除封建制度,改造国民封建思想,重塑国民意识形态,并通过这一系列行动,解放广大受压迫妇女,将其动员、整合到社会主义建设大军队伍中的重大工程。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以男尊女卑、家长专制、强迫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一夫多妻为内容的传统封建婚姻制度成了家庭痛苦和悲剧发生的根源,更是由此葬送了一大批妇女的幸福甚至生命。《婚姻法》的颁布从根本上否定了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吧妇女从专制的父权、夫权、族权、神权中解放出来,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赋予妇女和男性平等的作为人的资格。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妇女从此有了基本的人权和自由,也翻开了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页,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有法可依的阶段。

一、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

为保障《婚姻法》的顺利实施,中共中央于1950年4月30日下发《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把保证婚姻法正确执行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当作目前的和经常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2同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出给各地人民团体的通知,要求各地基层组织利

用各种形式,对《婚姻法》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至此,全国各地掀起了宣传、学习《婚姻法》的热潮。

(一)组织各级党委、妇联干部直接领导宣传

全国许多地方党委按照中央的精神成立了宣传《婚姻法》的组织,进行普及宣传,召开座谈会。如北京市妇联建立了婚姻问题研究中心小组,并定期开办《婚姻法》讲座,共18期,听众达2560人。上海市妇联通过召开各种妇女代表会议,定期讲座或训练班等形式展开《婚姻法》的宣传,听过《婚姻法》报告的妇女有103585人,全市有4万多妇女代表进行了系统的《婚姻法》学习。○3安徽省阜阳市地委专署组织专人在各县的妇联会、农代会、各界代表会、宣传员代表会、青年代表会、党代会、军代会等会议中做宣传《婚姻法》的报告。在此基础上,妇女委员会与阜阳地委宣传部共同主持召开了妇女工作与《婚姻法》宣传工作座谈会,统一思想,并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了《婚姻法》宣传的方案。○4中共陕坝地委在党代会上由妇联主任徐塞同志作了贯彻《婚姻法》的专题报告,在干部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5中共山西省委进行研究,发出《关于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各人民团体发出联合通知。全国民主妇联把工作重点放在调查研究和政策宣传上,派干部参加《婚姻法》执行情况调查组,召开有司法、宣传部门、各大区及省市妇联领导人参加的婚姻问题座谈会。1951年山东省文登县妇联和省人民法院文登分院在5月间举办的土产展览会上设立《婚姻法》宣传棚,在6天的时间内,受到教育的群众达1.5万余人。各地基层妇联组织还积极协助、督促司法机

关及时有效的处理大量婚姻案件,保护妇女的合法利益。河南灵宝县在1950年4月发生一起勒杀妻子的事件,立即引起妇女公愤,由县妇联提起的公诉,凶犯赵锁治被判处死刑。○6通过各级党委、妇联干部的直接领导宣传,封建的婚姻制度和观念开始遭到摒弃,对封建婚姻观念造成的冲击起到了思想启蒙的作用。

(二)利用报刊等媒体宣传解释《婚姻法》

报刊是宣传动员的主阵地,党和政府的主要报刊如《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光明日报》、《新华月报》都开辟宣传《婚姻法》的专栏进行政策解释和情况报道。《中央政法公报》、《新中国妇女》等刊物也用大量篇幅刊登《婚姻法》的落实情况和各地宣传贯彻《婚姻法》的经验。全国各地方的主要报刊也加大了对《婚姻法》的宣传力度,如党报山西日报发出社论,展开典型案件的讨论,对民众所存在的误解进行了解释,并总结经验。又如《人民日报》1950年9月28日第二版刊登《从童养媳到人民英雄——介绍女工英雄李凤莲》一文,指出:“她小时候当过地主家的童养媳,吃的饭不如猪食,挨打受气过时光……她十四岁时参加了革命,通过自己的刻苦努力,最后成为一名女工英雄”。○7这篇文章深刻地批判了旧封建婚姻制度,树立典型榜样动员群众。1950年9月22日第四版刊登了两篇文章,通过实例来宣传婚姻自由的新思想一是《咱们顺利地结了婚——一个自由婚姻的好榜样》:“河北省新乐县社寺村武委会主任侯黑炭和侯小旦阻挠妇女会主席侯彦国和青年团副书记刘连和自由结婚,被县人民法院判处半年徒刑。现侯彦国、刘连和已经结婚,婚后生活美满,

生产积极。”二是《包办婚姻遗毒无穷江西鄱阳一个月七个妇女被虐待致死》,其中之一“李冬娥,二十一岁,与黄茂顺结婚已四年,向来感情不好。六月间,李冬娥与婆婆发生口角,她的丈夫就用木棍将她打得半死,并把她抬到床上,毫无人性的把她杀死了!”○8通过党和政府的权威报刊的宣传,使普通民众了解了《婚姻法》,从而便于动员群众。

(三)各有关部门配合,采用民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进行宣传民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具有直观性、趣味性,具有很强的情绪感染力,容易调动群体的情感共鸣,因而在动员中被广泛运用。如浙江省举行了《婚姻法》宣传广播晚会,省法院吴山院长作报告,号召全省人民学习宣传执行《婚姻法》,坚决与封建残余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全省十万多人收听了广播。平湖县采用回忆对比,让群众进行自我教育;县电影放映队结合宣传《婚姻法》放映幻灯片及《白毛女》、《二家春》等有关影片;农村业余剧团演出剧目《罗汉钱》、《不再做童养媳》、《幸福生活自己找》和《梁山伯与祝英台》等;歌曲《妇女自由歌》,越剧《婚姻曲》唱响了平湖大地。○3安徽省临泉、太和、亳县等地组织了《婚姻法》宣传棚,以图文、实物的形式向参观的群众进行生动形象的讲解,参观群众达12891人,还组织演出了《小二黑结婚》、《美满婚姻》等话剧。○4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宣传工作队深入城乡居民,采用宣讲、广播讲座、出黑板报、发传单、在街头场院演自编小节目,放映电影、幻灯片,把《婚姻法》条文绘制成连环画举办展览等方式进行宣传,一些专业的文艺团体采用二人台、歌剧、

二人转等地方戏的形式演出抨击封建婚姻制度、歌颂婚姻自由的剧目《小女婿》、《方四姐》等,使遭受封建婚姻制度迫害的广大妇女产生共鸣,纷纷含泪控诉她们所受的苦难,热烈欢呼《婚姻法》的颁布。○9各地妇联组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利用物资交流会、读报组、民校、黑板报、快板书、戏剧、传单和图书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婚姻法》,如萨县在物资交流大会上设置了宣传棚和问事处,专门进行《婚姻法》的宣传,群众反映很好。○5山西省利用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妇女座谈会、民校、黑板报、快板、盲人鼓书、农村广播台、饭场、读报组、互助组等形式,广泛对群众进行《婚姻法》的宣传。○10通过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使得《婚姻法》深入人心,男女平等,婚姻自主的新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成为一种社会新风尚。

(四)通过典型婚姻案件,运用榜样示范进行动员

典型动员对整个社会起着示范先进和抑制错误的作用,是社会动员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方式。如浙江省义乌举行了七对男女集体结婚仪式,不坐花轿,以秧歌队迎送,观礼群众达2000余人,一位80岁的老太太赶了五里地也来观礼。桐庐县深浦乡妇女李彩娟深受封建婚姻伤害,曾8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因得不到解决而服毒自杀。为此,《浙江日报》专门发表了《从李彩霞事件中我们得到什么教训》的社论,省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庭从桐庐县李彩娟被迫自杀案中接受教训,认真学习《婚姻法》,切实检查改进工作。○3 1951年10月至1952年1月,临泉、阜阳、太和、颍上、亳州等五县,结合处决虐杀妇女罪犯,召开了各县的农民妇女代表会议和公审

大会,五个县的公审大会共有12万群众参加,这向广大群众表明了政府贯彻《婚姻法》的决心,使到会人员普遍接受了一次《婚姻法》政策教育,坚定了妇女与封建婚姻制度作斗争的决心。○4通过典型婚姻案件,对广大群众产生了深刻地教训和影响,进一步加强《婚姻法》的宣传。

通过对《婚姻法》的一系列宣传,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重婚纳妾等封建婚姻习俗逐渐淡出人们的婚姻生活,有效地促进了婚姻关系、家庭生活的改善和中国女性的解放,而且引发了中国社会婚姻观念的深刻变化,也成为中国社会进步的重要表现。

二、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实施与检查

伴随着普及宣传《婚姻法》的同时,各级组织也积极地将其落到实处,做好《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并检查其执行情况。(一)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贯彻实施

1952年12月22日,上海市开始施行结婚登记工作,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把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作为确立或者取消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从而以法律婚代替事实婚。婚姻登记中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进行婚前健康检查,“这一规定对于即将结婚的男女青年们来讲,是未来美满家庭的有力保障”,它“更有效、更彻底地保障了家庭的幸福,维护结婚人及下一代的健康”。○11婚检试行三个月后,上海市卫生局对1952年至1953年登记在案的男女婚检登记情况作了统计,在10921名男性中,参加体检者8421人,准予结婚的有8119人,通过

率为87.3%,女性通过率则为96.6%。○12婚前体检对患病者的婚姻加以限制,不仅维护了家庭的稳定,而且具有关怀民族繁盛的伟大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法院积极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精神,坚决打击违反《婚姻法》的犯罪活动。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开展巡回审判,该县梅溪乡方盘姑、张世广母子干涉寡妇张小春婚姻自由,造成其自杀,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五年。安徽省肥西县新街乡横城村孟庆和长期虐待其妻孟张氏,之气悬梁自尽,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0山西省赵城县第四区前区委书记靳书田为离婚杀害其妻刘奎女,并企图嫁祸于人,后经山西省人民检察署调查,查明了真相,靳书田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13党和政府运用法律的手段及时给被压迫的妇女撑腰,对不法分子另以惩处,保证了《婚姻法》的贯彻实施,也鼓舞了广大妇女向封建势力作斗争的勇气,封建婚姻制度与观念处在日益崩溃之中。

(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

虽然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在全国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但面对几千年形成的封建思想,新的婚姻观念远没有取得胜利,新事物取代旧事物起初往往是困难的,因此也就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如1950年9月17日《人民日报》刊发的文章《几个值得注意的婚姻事件》中,叙述了“翟芝蓝退不了婚服毒自杀”、“王玉申诉不成被夫惨杀”、“杨小俊被逼离家,村干部置之不问”几件事揭露了宣传贯彻《婚姻法》中引发的不良影响,○14类似案件在全国均有发生。为此,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9月26日发出了《关于检查婚

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中央检查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等19个单位派人组成,共41人,分为4组,于1951年10月23、24日分别自北京启程,分赴华东、中南、西北、华北四大行政区,结合各大行政区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派出的小组或干部,共同进行工作,历时两个月。通过检查,了解到各地执行婚姻法的情况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执行的较好的地区,约占15%。如在抗战初期解放的山西省武乡县、山东省文登县的一些乡村中,包办买卖婚姻绝迹;又如在解放四年的河南省鲁山县的一等乡中也没有包办婚姻,离婚与再嫁的妇女均得自由婚姻。第二种是执行的中等的地区,约占60%。如在河南省商丘县的一些二等乡中,自由婚姻部分存在,买卖婚姻也绝迹,但包办婚姻与早婚仍相当普遍的存在着;再如中南、华东地区。第三种是贯彻很不够的地区,约占25%。如山西河津、西北大部分地区、广东兴宁、浙江及山东新区等地,包办婚姻与早婚严重的存在着。○15这次检查对《婚姻法》的宣传贯彻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也成为1953年开展更大规模的贯彻《婚姻法》运动的重要依据。

随着抗美援朝战局的稳定,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分别于1952年11月26日、1953年2月1日和1953年2月18日三次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号召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改的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并把1953年3月定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16整个运

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3年一二月间,任务是训练干部和进行重点试验。全国训练了347万余基层干部和大批宣传员及人民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并先后在全国各农村、工矿、街道进行了2726个典型试验,取得了丰富的经验。第二阶段是1953年三四月间,任务是向群众展开大规模宣传教育和检查贯彻执行情况。这一阶段内颁发了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印发了2000多万份宣传品,利用报纸、刊物、画报、连环画、报告、座谈会、广播、说唱、戏剧、幻灯片、电影等方式,陆续在全国范围70%左右的地区内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了宣传,受到教育的成年人口1.4亿,占全国成年人口43.2%。1953年,上海市各影院先后上映有关影片,观众达41 万余人次,流动电影放映队的观众达14.3万余人次,全市37个公营和私营的职业剧团,也于同时在各剧场作了1105场的宣传演出,观众约达77.6万人次。○12 1953年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高达117万件,我国出现了第一次离婚高潮,标志着我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崩溃,推动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发展。

三、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宣传实施的成效及局限性

经过坚持不懈的宣传贯彻,《婚姻法》深入人心,沉痛的打击了落后封建的婚姻制度,在社会上逐渐形成了自由平等的婚姻新风尚。但在整个过程中,也凸显出一些问题和局限性。

(一)《婚姻法》宣传实施的成果

1、离婚案件增多,妇女勇于反抗封建婚姻制度。广大妇女婚

姻自主意识觉醒,纷纷依据《婚姻法》这个法律武器,向人民政府和法院申请解除不合理的婚姻关系,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根据西北地区安塞、洛川、黄陵、甘泉、宜川等县1953年上半年不完全统计:离婚者共323人;法院共受理婚姻案件291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51.6%,其中由女方提出的达90%以上。中南区六省在《婚姻法》颁布后至1951年10月共受理离婚案件886对。从各地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来看,1950年为186167件,1951年为409500件,1952年上半年为398243件。○8

2、自由结婚大量增加,民主和睦新家庭的出现。根据归绥、包头两市1951年1月至11月份统计,自由登记结婚的已有2259件。○1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的调查,黑龙江、辽宁、山西、湖北、江西、浙江等省大部分地区自主婚姻已占90%以上。内务部曾经检查了265万对结婚登记情况,其中95%符合《婚姻法》的规定。○10据山西省1950年下半年的统计,山西省太原市四个区,双方自愿结婚者716件,阳曲县一区为146件。左权县丈八村、榆社县白村、壶关县赛里村等村,家庭和睦、生产积极的新兴家庭,几乎占全村户口之半;不很团结的家庭仅占12%。男女平等、民主和睦、团结生产、尊老爱幼的社会新风气开始形成。

3、青年择偶标准发生变化。青年择偶不再完全听命于父母,也不再受封建思想的羁绊。据中南区《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不少青年男女找对象的条件是:“在不在党团、思想进不进步、劳动好不好、长得好不好。”许多已被父母包办订婚的女青年,不满于订

婚前看不到对方,要求看对方。河南某村的一位姑娘看上了本村的副村长,其母亲不同意,她向母亲解释道:“他生产好,思想进步”,并且坚持要结婚,最终得到母亲的同意。○18

4、妇女社会、家庭地位的提升。《婚姻法》的颁布实施使中国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实现了“翻身”,男女平等在国家的干预下得以实现,广大妇女被动员起来,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据统计,1953年,“全国参加农业生产的妇女,约占农村妇女劳动力总数的60%左右,有的地区达到80%-90%。”○19到1956年,全国约有1.2亿多农村妇女同男农民一起,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从事农业女、牧业、副业生产。

(二)《婚姻法》宣传实施的局限性

虽然《婚姻法》在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封建婚姻制度仍然有很强的社会影响力。所以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仍有存在,干涉婚姻自由与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1、包办和买卖婚姻的存在。据《婚姻法》执行情况中央检查组1952年的检查报告,山西河津、西北大部分地区、广东兴宁、浙江及山东新区等地包办婚姻和早婚现象严重。山西华县高塘区县立中学共有学生345人,其中已订婚者135人,已结婚者118人,其中只有一人达到了婚龄。童养媳制度原封未动,在广东有些地方甚至仍有蓄婢纳妾的恶习。1952年统计,中南区未婚的童养媳、望郎媳有数百万,他们多数还处在受公婆虐待的非人生活中。延安县河庄区五乡所有结婚的青年男女全部都是包办买卖的。○5以上反映了当时检查组

所了解的地区的情况,实际上在全国范围内,上述现象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2、妇女因婚姻家庭问题被虐杀和逼迫自杀的现象比较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在《婚姻法》颁布实施的一年里,中南区有1万多名、山东省有1245名妇女因婚姻不自主受家庭虐待而自杀或被杀,每年全国有七八万人左右。○20自1952年初开始,由于中央开展“三反”运动,不少地方又放松甚至放弃了《婚姻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因婚姻问题自杀被杀的现象继续大量发生。直接原因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婚姻不自由导致死亡的,受到虐待、打骂、迫害而自杀的,被干部或父母干涉婚姻自由而自杀的,因误解政策或宣传有偏差被公审而自杀的等。

3、领导干部工作的不到位与失职。表现为突击性宣传、排斥抵制、片面宣传等,有的干部要求“只准宣传结婚自由,不准宣传离婚自由”,○21也有干部错误采用斗争的方式来贯彻《婚姻法》,如“斗争会”、“坦白会”、“划分阵线”等。还有司法部门的敷衍推诿,对受迫害的妇女不予理睬,最终造成悲剧的发生。○22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与实施,引发了中国社会婚姻观念的深刻变化,革除了旧婚姻制度的陋习,改善了婚姻家庭关系,引起了婚姻制度与习俗的重大变迁,直接推动了社会文明向前发展。但由于时代条件和主观因素的限制,在《婚姻法》宣传与贯彻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由此看来,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婚姻法》的宣传与

贯彻依旧是一个很严峻的问题。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破旧立新,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回顾半个多世纪前这部《婚姻法》的宣传与实施情况,为我们今天的社会变革与法律实施,甚至法制现代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无疑都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P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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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庆格勒图:《建国初期绥远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内蒙古社会科学,200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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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无穷江西鄱阳一个月七个妇女被虐待致死》,《人民日报》,1950年9月22日,第四版

○9钱占元:《杂碎锁链解放妇女——内蒙古贯彻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纪实》,《塞外春秋》,2005年3月

○10张成洁:《1950年<婚姻法>及其引发的社会变革——纪念1950年<婚姻法>颁布60周年》,江苏大学学报,2010年9月

○11《为什么要实行婚前身体检查》,《文汇报》,1952年12月22日

○12杨丽萍:《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共党史研究,2006(1)

○13《山西省人民检察署检举区委书记靳书田杀害其妻判死刑》,中央政法公报,1952(42)

○14《几个值得注意的婚姻事件》,《人民日报》,1950年9月17日,第三版○15张成洁莫宏伟:《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宣传与贯彻运动述论》,河南师范大学学报,第35卷,第1期

○16《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人民日报》,1953年2月2日

○17绥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绥远省人民政府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初步总结》,绥远行政周报,1952年

○18《人民日报》,1951年1月17日

○19新华社:《广大妇女参加祖国工农业生产》,《人民日报》,1953年4月16日

○20中央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人民日报》,1953年2月25日

○21《进一步做好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人民日报》,1952年3月10日○22汤水清:《20世纪50年代初期中国乡村贯彻<婚姻法>过程中的死亡现象探析》,社会科学,2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

「有效性」失效 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 生母和他人结婚,原生子女的抚养,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 第五章、离婚第十七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离婚后,如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向区人民政府进行恢复结婚的登记;区人民政府应予以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 第十八条、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 第六章、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第二十条、父母与子女间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2011.10.29 【实施日期】2011.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平时征集 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民兵 第七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八章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九章战时兵员动员 第十章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

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录)(整理版)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1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节从业资格 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发包 第三节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四、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第三款修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六、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九、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 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副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 撰稿人: 卞耀武安建刘左军刘淑强 贾静赵雷 目录 第一编绪论 第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三章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棗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当时出席会议的常委委员一百二十七人,对该法投赞成票的为一百二十三人,有四人弃权,无人反对。这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法律,也是一部重要的经济法律,合乎情理地受到了最高立法机关组成人员的热情关注和积极支持。 建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届时,中国的建筑活动必须遵循这条法律轨道进行。 本文主要是介绍建筑法的基本内容和若干重点问题,以求有助于了解和运用建筑法。 一、必须制定建筑法 这是指在我国存在着制定建筑法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立法的根据,也决定着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的内容,具体分析有下列几个方面。 1.范围广泛的建筑活动需要有统一的行为规则 人类在广泛的生产、生活的领域中,总是离不开建筑活动的。中国在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上就提出,人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当然,与住房一样,人类在生产中也离不开要使用房屋,可以说,这是最基本的生产条件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领域的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需要使用更多的房屋,对房屋的要求也会提高,从而使建筑活动的范围日趋广泛,并显得更为重要。因此,在建筑活动中就需要确立统一的规则,以保证有秩序的进行,使之为人们提供更多、更好的房屋。比如,从事建筑活动的条件,在建筑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则,违背这些规则所应承担的责任等,都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且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即人人必须遵守。这就需要为建筑活动制定法律,将建筑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建筑活动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必须依法调整 在建筑活动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们涉及的范围很广,又直接与各自的权利义务相关,比如,涉及到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就有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他们之间可以由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承包、施工建造、建筑材料供给、工程监理、工程验收等事项而形成多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联结,又相互制衡,

新兵役法政策解读

新兵役法政策解读 张清查 教学目的: 1、认识到公民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的重要意义;通过学习让学 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 2、学习《兵役法》等基本的国防法规,使学生了解公民应履行的国防义务; 3、了解新兵役法的修改之处 4、通过学习新兵役法使学生认识到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观 念,使学生能够积极主动地担负起服兵役,保卫祖国的责任义务。 教学重难点: 1、新修改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做了哪些调整? 2、调整修稿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导入新课: 在之前第一单元我们讲到公民拥有政治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政治义务,而政治义务中就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那么什么是兵役?怎样服兵役?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所要学习的内容。 教学过程: 一、兵役法概述 1、兵役:是国家的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承担军事任务的形式。 2、兵役法,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 3、兵役义务,就是公民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军队中服役或在军队之外承担有关军事 方面的责任。 二、兵役法的形成与发展 1、第一部兵役法于1955年7月30日提交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 布,共9章58条。 2、第二部兵役法于1984年5月31日提交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 布,共12章68条。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对本法作了重要修改。 3、新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三、兵役制度的特点 “两个结合”,是我国现行兵役制度最突出、最鲜明的特点。 (1)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2)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 四、兵役法对公民兵役义务的有关规定 1、我国宪法和兵役法关于公民兵役义务的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解读 1、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①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当地百姓阻扰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属违法行为) 2、《建筑法》在建筑施工许可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业主)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行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需办理开工报告的,必须符合国家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都不要重复办理。 法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范围 答: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语气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几乎设施工程的施工,应领取施工许可证。但在建设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除外。如: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木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4、对从事建筑活动主题从业资格有哪些要求 答: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法律责任: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5、《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为什么要实施封闭性管理 答: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主义解决“扰民”和“民扰”两个问题,由于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多,在作业过程中既容易伤害在自己,又容易伤害到施工现场以外的人员,用密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号 发布日期: 2013.12.28 实施日期: 2014.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公司综合规定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1999)[1999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修正)[1999122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200510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含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公司法)[2013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2013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 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与实施

学年论文 题目: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与实施 学生姓名:纪蓉蓉 学号:1030110024029 专业班级:10级历史2班 指导教师:张春海 2013年5月25日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与实施 摘要: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以破旧立新为基本精神,从法律上根本废除了沿袭几千年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新民主主义新型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划时代的意义。通过对《婚姻法》的宣传和实施,具有现代意义的新民主主义价值观开始渗透到人民的日常生活中,促进了社会主义因素的积累,推动了中国整体性的变迁。当然,除旧布新、移风易俗的婚姻变革对旧的婚姻秩序的冲击涤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贯彻《婚姻法》工作依然是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历史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宣传实施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事法律,是国家改革几千年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举措,为新中国婚姻法制初步奠定了法律框架。该法共八章二十七条,第一章第一条便开宗明义的指出《婚姻法》的本质:“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该法还对结婚、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

财产处理、军婚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婚姻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广大乡村和城市变革最激烈的时期颁布的。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婚姻法》的颁行,实质上是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清除封建制度,改造国民封建思想,重塑国民意识形态,并通过这一系列行动,解放广大受压迫妇女,将其动员、整合到社会主义建设大军队伍中的重大工程。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以男尊女卑、家长专制、强迫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一夫多妻为内容的传统封建婚姻制度成了家庭痛苦和悲剧发生的根源,更是由此葬送了一大批妇女的幸福甚至生命。《婚姻法》的颁布从根本上否定了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吧妇女从专制的父权、夫权、族权、神权中解放出来,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赋予妇女和男性平等的作为人的资格。随着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妇女从此有了基本的人权和自由,也翻开了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页,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有法可依的阶段。 一、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宣传 为保障《婚姻法》的顺利实施,中共中央于1950年4月30日下发《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把保证婚姻法正确执行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当作目前的和经常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2同日,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出给各地人民团体的通知,要求各地基层组织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199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 役法》的决定(1998)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1998.12.29 【实施日期】1998.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刘巧儿”抗婚与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诞生

“刘巧儿”抗婚与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诞生1942年,陇东分区发生了一件轰动一时的妇女抗婚案,那就是华池县温台区的封芝琴大胆反抗买卖婚姻,要求婚姻自主的案件。根据这个案件的故事情节,边区的文艺工作者编写了《刘巧儿团圆》的说唱剧本。解放以后,长春电影制片厂根据这个素材又拍摄了评剧《刘巧儿》电影戏曲片,在全国公开放映,深受广大青年尤其是妇女的喜爱,产生了极具震撼力的效果。在“刘巧儿”的影响下,全国千千万万的妇女冲破了封建婚姻的樊篱,追求婚姻自主和自由,争取妇女解放,从此,刘巧儿的名字传遍了五湖四海,她与一个充满激情的年代紧紧联在了一起,成为妇女婚姻自由的象征! 封芝琴(即刘巧儿的原型)抗婚案的情形是这样的: 1942年的一天,一个十七、八岁的大姑娘来到陇东分区专署告状。这个告状的大姑娘就是华池县温台区农民封彦贵的女儿,她叫封芝琴,小名捧儿。被告人是他自己的父亲封彦贵和华池县县长第五汉杰。当时的陇东分区专员兼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受理了此案。原来早在1928年,当封芝琴3岁时,封彦贵就将女儿与附近的农民张金才的次子张柏订了“娃娃亲”。张柏比封芝琴大一岁。这一对青年男女,从小就认识,彼此也了解,长大后心心相印,表达了爱慕之情。1939年4月4日,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明确规定:“男女婚姻照本人之自由为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禁止童养媳及童养婚”。这个婚姻条例说出了封芝琴和张柏的心里话,封芝琴和张柏相互悄悄表达了美好的心愿:结成夫妻,永不分离。 但封彦贵见女儿封芝琴长大,出落得象一朵鲜花,而张家却很穷,为多捞“聘礼”,用欺骗手段,瞒着封芝琴和张柏,一面要与张金才家解除婚约,另一面又将女儿许配给南塬村的张某。事发后,张柏的父亲张金才便向华池县政府告状。华池县裁判部依照新婚姻法有关“禁止强迫及买卖婚姻”的规定,作出了撤销封芝琴与南塬村张某的婚约的判决。但封彦贵又于1943年3月以高“聘礼”将封芝琴许配给庆阳县的富绅朱寿昌为妻。张金才得讯后,连夜纠集本村的20多个青年人,携带棍棒,深夜到封彦贵家“抢亲”,抢回后,当晚为封芝琴与张柏成了亲。次日一大早,封彦贵哭哭啼啼跑到华池县政府告状。华池县考虑到封芝琴和张柏的婚约属于从小由父母包办的婚姻,依照《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关于“禁止包办婚姻”的条款,未经深入调查,便宣布封芝琴与张柏婚姻无效,并判处张金才“抢亲”罪,徒刑6个月。宣判后,封、张两家都表示不服判决。

权威解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亮点

权威解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亮点 张永强陈启健人民网记者孝金波 2011年10月29日的北京,秋高气爽,丽日风和。 上午 9时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庄严而热烈的气氛中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0号主席令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兵役法,完善了兵员征集、军人待遇和退役军人安置方面的政策规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官兵的深情厚爱,必将有力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必将激励广大官兵更好地履职尽责。 兵者,国之大事。这次兵役法修订,着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着力于新形势下我国兵役制度的创新发展,着重解决当前兵役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因而引起军内外的广泛关注。新修订的兵役法对兵役制度作了哪些调整修改,调整修改的背景是什么,如何认识调整修改的目的和意义?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中央军委法制局等有关部门,请参与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专家作了介绍。 聚焦:扩渠道、疏源头——让兵员征集更有质量 【修改要点】:一是扩大征集范围,删去了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的规定,增加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的规定。二是调整兵

役登记时间,将兵役登记时间从每年的9月30日前提前到6月30日前。三是明确了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四是完善了大学生士兵的优待政策,服役期间保留入学或者复学资格,入伍后可以报考军校,退役后可以继续完善学业;大学毕业生、在校生入伍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学费等优惠;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背景观察】:国无防不稳,民无军不安。“踊跃参军、报效祖国”、“一人当兵,全家光荣”是我国征兵工作的优良传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变化,兵员征集出现一些新情况:部分公民的国防观念有所淡化,一些青年当兵尽义务的意识不强,一些地方“参军光荣”的氛围有所减弱,许多适龄青年优先选择升学就业,报名参军数量下降,特别是那些文化程度高的适龄青年参军人数比例较低,造成兵员文化素质持续在低层次上徘徊,影响和制约了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的需求。这种情况,迫切需要修改完善兵员征集制度。 【专家解读】:这次兵役法修订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在保证征兵数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征集兵员的质量,以满足军队现代化建设对高素质兵员日益增长的需求。为此,新的兵役法增加了一系列完善兵员征集制度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措施就是取消在校大学生可以缓征的政策,把大学生纳入征集对象。同时,将兵员登记时间相应调整到与大学生毕业和大学招生同步的时间,并放宽大学毕业生征集年龄。青年进入大学的年龄一般在18岁至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5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1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16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16最新 导读:新婚姻法2016年全文内容包括什么?根据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文你看过了吗?2016新婚姻法全文共分为六章,包括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家暴遗弃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内容,共五十一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以下由问之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读2019 一、立法沿革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1950年《婚姻法》体现的是新生的人民政权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和规范、破除旧式婚姻制度、建立并推行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安排。为了发展新中国各项事业,特别是打碎一切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枷锁,必须要建立一个崭新的、合乎新社会发展的婚姻制度,尤其是把妇女从旧婚姻制度这条锁链下解放出来。为此,1950年《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这既表明了党和政府废除旧式封建婚姻制度的严正立场和坚定态度,也体现了新制度下的婚姻家庭观念。与此同时,党和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旨在加速旧式婚姻制度的衰亡和进一步确立适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但是1950年《婚姻法》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当时《婚姻法》立法的重点在于废旧立新,即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很多问题都规定得比较简略,内容过于原则,不够具体,条文较少。而新时期非常需要修改1950年的婚姻法,需要根据当时面临的新的情况和问题来制订第二部婚姻法,并通过第二部婚姻法的宣传教育与贯彻执行工作,使我们在文革中遭到破坏的婚姻家庭法制重新回到健康发展的轨道上来。上述是1980年婚姻法立法的历史背景。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1980年《婚姻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的新的整合和规范。1980年《婚姻法》中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和确定“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这两项主要内容,很大程度上是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细则 目录 一、关于名称登记问题 (2) 二、关于公司股东问题 (5) 三、关于注册资本(金)问题 (6) 四、关于经营范围问题 (10) 五、关于章程审查问题 (11) 六、关于改制有关问题 (11) 七、关于过渡期问题 (11) 八、关于简化内外资企业登记手续问题 (13) 九、关于注销登记问题 (13) 十、关于登记管辖问题 (14) 十一、关于实行直接核准制问题 (15) 十二、关于许可文书形式问题 (16) 十三、关于登记数据采集问题 (16) 十四、关于投资资格问题 (16) 十五、关于住所证明问题 (17) 十六、关于变更登记问题 (17) 十七、其他问题 (17)

新公司法基本情况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胡锦涛签署)第四十二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名称登记问题 (一)实行名称登记当场核准制 1. 名称登记程序 (1)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决定。 (2)分局受理名称申请后应即时将名称信息上报市局,市局复核并即时下传复核结果。 (3)予以核准的,登记机关在两个小时内向申请人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核发《名称驳回通知书》。 (4)投资人的名称或姓名应当载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在金网程序对名称核准通知书版面内容调整前,名称登记机关应根据《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中投资人情况制作《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并作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附件核发给申请人。《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应记载名称核准通知文号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不作为对出资人出资资格的确认文件,出资人

为什么说《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为什么说《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 年 5 月 1 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全 文分为 8 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 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 27 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 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 198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1 年 8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目录 颁布历程 法律概念 现行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 / 9

司法解释 1 司法解释 3 解释原文 背景内容 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 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法律出版社出版法律丛书注释本 基本信息 内容简介 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 颁布历程 法律概念 现行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司法解释 1 司法解释 2 司法解释 3 2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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