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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婚姻关系类型对子女成长的影响

父母婚姻关系类型对子女成长的影响
父母婚姻关系类型对子女成长的影响

家庭中的每个子女都会受到父母婚姻关系的影响,父母之间有问题的婚姻关系往往成为迫害子

女的温床。所以,生长在这种婚姻关系中的青少年注定会有问题。一般而言,有问题的婚姻关系

可以从倾斜、矛盾、缺位和分裂四种状态加以讨论和分析。

1.倾斜状态的婚姻关系

平衡是婚姻关系的第一原则,倾斜是另一种“平衡”。早在五十年代,从事家庭治疗的精神科

医生就提出了“ 婚姻倾斜”的心理学概念,该观点认为,在一个家庭中,如果父、母当中的某一方

在婚姻中充当情感角色、家庭功能上的“监护人”或“控制者”,而另一方则将自己降格为一个“

依附者”或“未长大的孩子”,享受全能的配偶的庇护,接受全能配偶的支配与控制,并放弃家庭

角色(父亲或母亲)所赋予的责任时,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会出现严重倾斜,这种状态也被称为“控制依附型”的婚姻关系。

譬如,妻子是一个全能的控制者,内外“当家”,主导一切事务。丈夫除了工作之外,在家庭

中没有观点、没有原则,依附于妻子,活像一个听话的“大男孩”或“佣人”。在这样的家庭关系

中,女儿可能会认同母亲成为潜在的“控制者”,她同样无法产生对父亲的依恋需要,长大以后也

会控制男性而不会依恋和尊重男性。儿子则认同父亲成为又一个“依赖者”,小时候依赖母亲的照顾,成人后成为恋人或妻子的“小孩”。大多数情况下,控制者往往也是一个操心者或付出者,她

也需要一份情感关怀,渴望被支撑。如果那个充当“控制者”的母亲,在孩子面前显现出无助、焦

虑等情绪,并指责、抱怨作为“依赖者”的丈夫,孩子的情感认同将发生改变。女儿体验到母亲命

运不济,转而会悲观地看待女性的命运。她们有可能极不认同自己的女性身份,反向认同男性,让自己成为一个心理角色上的“男孩”、“假小子”,以此为母亲分担痛苦、减轻焦虑。其潜台词是

:我不是女孩,所以我不会像母亲那样不幸!或者,她会寻找一个强大的、理想化的男性,作为自己的婚恋对象。儿子体验到母亲的痛苦,则会不接受现实父亲的无能,而“理想化地”拔高自己,

成为一个看似懂事、成熟、听话的“乖孩子”或“ 小大人”,心怀“英雄情结”。其潜台词是:这

男人真窝囊,真无能,我可千万别成他那个样子!其实,在内心中的另一面,这个儿子又不可避免地会像父亲。

“倾斜状态的婚姻关系”常常隐含着一种内在补偿和和谐。换一句话来说,没有一个怯懦的父

亲,也不会冒出了一个强悍的母亲,两者谁是因谁是果很难分清。而青少年在长期的成长过程中,却将这种倾斜关系视为正常,从而失去了成为平等关系的能力,要么依赖,要么强权。

2.矛盾状态的婚姻关系

许多青少年都是在“父母的战争”中成长的!应对这种状态的父母关系往往使孩子们变得“ 圆

滑而成熟”。孩子们一再地被父母灌输这样的思想:我们吵架是因为你,是你让我们一家都不幸福!“懂事”的孩子不得不为此深深自责,希望自己能恢复“正常、健康、优秀”。可是,孩子们也

看到,他们不时惹出来的麻烦真的能让父母不再争锋相对,并显出一副夫唱妇随的状态,孝顺懂事的孩子在享受自己功劳的同时,内心中充满了矛盾:他们渴望自由和自我的成长,可是父母需要他们,他们不能走开;他们希望自己能“正常”,可同时又如此享受自己的“问题”给父母带来的和

睦。父母自私地将孩子拉入自己矛盾的婚姻关系中,让孩子成为自己的情感寄托,并用孩子的“问题”来填充夫妻之间的情感冲突。在父母享受彼此之间不再有矛盾、冲突,而能够志同道合时,这种津津乐道的态度进一步促成了青少年向着有心理障碍的方向恶化。很显然,孩子成了婚姻危机的替代品,他们其实是在替父母的婚姻“生病”。

“双重束缚”是家庭治疗大师贝特森对家庭动力学中一种矛盾情景的经典描述,该观点认为:

“双重束缚”是这样一种情景,即父母之间以及父母和子女之间交流时,在关系水平和内容水平上

都存在明显的矛盾,这使得整个家庭在交流时发展出了一种矛盾的不确定性,夫妻之间不知道配偶是在关心自己还是抱怨自己,孩子在模仿学习沟通方式的时候也不知道父母是真的关心自己还是抱怨自己。正如父亲说:“我这样做是为了爱你!”而孩子却感觉到接下来可能是大祸临头。贝特森

认为这种矛盾情景是儿童产生精神分裂或情绪障碍的决定因素。

另一类更为困难的“双重束缚”,发生在个性分化不良或情感分裂的家庭,孩子无论依从母亲

还是依从父亲都会遭到另一方的责难,无论做任何事都不能得到双亲肯定或否定的观点。有时候双亲为了回避自身的冲突,要么观点含含混混,要么就各行其是、互不干涉。孩子既不能在家庭里找到规则,也形成不了有效的交流,凡事得先看父母的脸色,猜测父母的心思,难以适从。

3.缺位状态的婚姻关系

在一些家庭中,由于父亲或母亲长期出门在外,个性松散自由、放任不羁、没有责任感,懦弱

无能,人格缺陷等原因,会出现了一方“缺位”的现象。不论是父亲缺位还是母亲缺位,也不管是

什么原因导致了父、母之一缺位,“缺位”作为一种严重的家庭结构性缺陷,必然会对孩子的情感

发育造成影响。

缺位对孩子的心理影响,会因孩子年龄阶段的不同而显示出不同的后果。一般认为,对三岁之

前的婴儿而言,母亲的缺位是不堪设想的???它将直接导致孩子早期的母婴依恋发展不足,使其对世

界缺乏基本的信任和安全感。但是,对于三至六岁处于“俄狄浦斯阶段”的学龄前儿童来说,“异

性别父母”的缺位,被认为是影响孩子情感发育的严重事件。即在这个年龄阶段,对儿子而言母亲

不能缺位,对女儿而言父亲应该在场。对于以后的青春前期(即12-15岁的“后俄狄浦斯阶段”)

,这一提示仍然具有警示意义。

“父亲缺位”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父亲缺位,容易造成“母子同盟”或“母女同盟”

的单亲关系任性发展。同时带来的深层影响是孩子的“自动补位”现象,“补位”是指,孩子会自

动地填补所缺失一方的心理位置,并表现出那个位置所具有的情感特征。即儿子要放弃自己的“儿

子”角色,女儿要放弃自己的“女儿”角色,以“父亲”的心理角色来对母亲,潜意识地和母亲

构成一种补偿性的“婚姻关系”。对男孩而言,这容易导致其极度恋母,他们或者过分依赖与母亲

的关系,或者情感上“放不下”母亲;对女孩而言,不受竭制的母女关系,有可能成为青春期或成

人之后“同性恋”的情感原型。

在这样的家庭关系中,孩子有时也会成为父亲腿上的一个“袢马绳”,母亲会主动地给丈夫呈

现甚至夸大孩子的问题,以此来向丈夫“索取”应该得到的关心。在旁人看来,这样的母亲有两个

孩子,一个是永远长不成熟的丈夫,一个是永远长不大的孩子。但是,在丈夫还没有长成熟之前

,“母子同盟”是对家庭功能的补偿。根据家庭病理学说的观点,“母子同盟”能让孩子成为夫妻

个性冲突的投射“容器”,夫妻无意识的把自己婚姻中的问题转嫁给孩子,孩子就像一个替婚姻受

罪的“道具”。

4.分裂状态的婚姻关系

心理学家塞奥多尔?利兹用“婚姻分裂”来描述一类婚姻关系,他在研究儿童精神病(躁抑症)< /p> 时认为:当家庭内部没有形成良好的结构和角色分化,夫妻之间过分独立,缺少必要的情感交流和亲密依赖。甚至是夫妻同床异梦,彼此疏远,满怀敌意的竞争时,他们会拼命试图从孩子身上得到忠诚与亲近,导致孩子无力适应。孩子会强烈的感觉到家庭内部的不稳定以及团结一致的重要性,迅速发展起一种自我控制,来应付或摇摆家庭中的对立观念或者在非此即彼的关系模式中,用自我“分裂”来补偿性地满足父母对婚姻关系的需求,以维持家庭分离中的统一,冲突中的和谐。在这

样的家庭关系中,平衡是靠孩子的勇于“自我牺牲”来实现的,孩子的问题实际上是家庭维持的一

种要件。但补偿总会有个极限,一旦缓冲失败,孩子可能陷入大麻烦,要么过度控制自己——抑郁,要么就是发泄性失控——躁狂,并持续摇摆在这两种情绪状态中。过度控制的孩子可能会把这种家庭冲突潜抑在内心深层,成为成年神经症或心身疾病的心理根源。而失控的孩子往往会反叛“家

庭现实”,逼迫父母改变态度,调控家人,这种失控在临床医学上被称为儿童神经症或儿童精神病。

相关案例:

小璇,女,15岁,初三学生。由父母陪同做心理咨询,母亲自述:女儿任性、娇气、脾气古怪

,动不动就在家里摔东西,不想上学,1个月前,曾割脉自杀。父亲怪怨母亲对孩子太娇惯,母亲痛恨父亲不称职。以下是他们在咨询室中的一段对话:“她以前很乖、很懂事,可现在像变了一个

人似的,已经有2个月没去学校了,也不肯吃东西,身体越来越差。我们很担心她。”妈妈忧心忡忡地说。

“你能不能少说两句?听你唠叨,我耳朵都快生茧了。我们今天不是来听你唠叨的!”爸爸不

耐烦地打断妈妈的话。

“我不将情况说清楚,咨询师怎么帮我们?你这人就这样,别人做事你看不顺眼,你自己又什

么也不做。那行,我不唠叨了,你说吧,我知道你水平高,会说话。”

“我看璇璇的问题就是你唠叨出来的。”

“呵,怎么又怪罪到我头上了?我辛辛苦苦地将她抚养大,省吃俭用送她进重点中学,我全部

心思都花在她身上,现在反倒成了罪人?”妈妈气咻咻地说。

“我早就说过,孩子要让她自由成长,你偏偏要将她送进重点中学,你看她现在都急成这样了

。”

“我们家璇璇不比别人笨,别的孩子为什么都能在那个学校好好的?我看问题就在于,别人家的爸爸关心孩子、辅导孩子,你却是甩手掌柜!”爸爸立即反唇相讥:“我这是…放飞教育?,你的…鸟笼教育?现在算是初见…成效?了吧——璇璇害怕走出去,离不开家了……”

夫妻俩你一言我一语地打起了嘴仗。

这时,熊璇突然“呜呜”地哭起来。女儿这一哭,爸爸妈妈的争吵立即戛然而止。妈妈搂住女

儿的肩,轻轻拍着她的背,爸爸忙着给女儿倒水、递纸巾。

妈妈低声嗔怒爸爸:“医生说过,自杀的孩子心理上很脆弱,不能受刺激,你的嗓门怎么那么大?”

“我天生就是这样的大嗓门!是你火气大,嘴一张就火星四溅。”

“我干吗火气大?是你处处和我作对!一个大男人总是斤斤计较,挑剔别人,可自己又什么也不做,出了问题将错都推给别人。”

“我…无为?总比你…乱为?好吧。你的苦劳不仅算不上功劳,而且还害了璇璇。”

……

夫妻俩的嗓门越来越大。熊璇突然站起身、捂着脸,边哭边向门外跑。夫妻俩愣住了,很快,

妈妈就大喊起来:“抓住她!快抓住她!别让她又干傻事!”爸爸很快醒悟过来,“腾”地起身向

门外冲去,妈妈也跟上去。夫妻二人又是拖又是哄,终于将女儿“擒拿”归位。璇璇在妈妈的怀抱里嘤嘤地哭。妈妈哄劝了女儿一番后,抬起头,向我投来求助的目光。爸爸则一个劲地叹气、摇头

门当户对的婚姻观

定义: 落后:今天,我们既然讨论当代社会门当户对的婚姻观念是否落后,就决不能 仅因它是所谓“封建社会的遗留产物”而武断认定其有“落后”的属性,因此, 秉持着'是否能对婚姻产生积极影响,是否存在较大的可用范围,不与社会发展冲突'的判断标准,门当户对的观念对当今的婚姻和家庭仍然适用。 婚姻观,简单说,就是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看法和态度。 门户:后来引申为派别,宗派;门第;人家等 门当户对:1.两个家庭物质和社会地位 2.个人学历,价值观,兴趣,爱好(志同道合的伴侣) 当代:即并非封建时代,封建社会勺“门当户对'具有严重的局限性,仅指婚配双方在门第、社会地位和财富等方面大体相当,强调家庭状况,而忽略当事人本身。但在当代社会,门当户对的婚姻观念绝不再如封建社会,虽然也包括对双方家庭背景是否相当的考虑,但其重点在于当事人本身,更多指遵循的条件相同或相近的人相互选择为配偶的模式。因此在考虑当代社会门当户的问题时,我们更多关注如:受教育程度是否相当、成长环境是否相似、宗教信仰是否相合等极有可能影响婚姻质量的个人因素,只不过上述因素通常与家庭背景、社会地位等密切相关。 婚姻观:而非爱情观 积极影响 个人:1.价值观价值观影响了婚姻生活的决断,相同的价值观促使两人对于婚姻内部事物的决断相似,减少内部摩擦,更能经营处一个和谐的小康的家庭。 2.学历,学历水平相似的两人,可以在对方碰到学术问题专业问题时给以对 方相应的帮助,并且有共同语言,在平常探讨些相关问题也可以增加婚姻情趣。(在见识和理解水平高度相似,更能谈得来,有利于沟通交流。更有利于婚姻稳定。而门不当户不对,两个见识和理解水平差距大的人结婚,一方说的另一方都听不懂,只能沉默,导致其中一方时间长了就很少与另一方说话,长时间不交流,必然导致感情淡薄疏远,这样婚姻怎么会稳定呢?) 3.兴趣爱好琴瑟和鸣 门不当户不对的影响 1?性格当今社会离婚原因大都因为性格不合,而一个人性格的形成是受家庭氛围影响的 2.习惯许多落后地区的人有睡前不洗脚,起床不刷牙的习惯,作为女性你 能容忍这些习惯么?(报纸上报到因此而离婚的不在少数)

你父母的感情状态,决定了你的婚姻

你父母的感情状态,决定了你的婚姻 幸福的家庭,都有着相似的生活;而不幸的家庭,有着各自的不幸。 有一天你会发现一件可怕的事情:无论你怎么努力,似乎都很难摆脱父母性格上是影子。 -01 父母的性格,对子女性格的影响 那天朋友给我发了一条消息,他说:“活了快30年,我终于明白,无论你多么想要跟父母的样子对着活,最终都还是难以摆脱父母的身影。” 朋友的性格,优柔寡断,做事情很犹豫,最不喜欢做决定,就算是出去吃饭,最难决定的就是去哪里吃,吃什么。 他几乎不做决定,家里的一切事情,都是他的女朋友帮着做决定,他只能给出建议。 而朋友的父亲,也是这样一个人,他的父亲性格同样很中庸,对待一切都是无所谓,甚至有些老好人;不会做决定,遇到了麻烦就想要逃离。 而他的母亲,是一个很强势的人,在家里嗓门大,一言不合就要发脾气;骂完了他的父亲,再骂他。 从小到大,他的记忆中,在家里生活的日子,没有一天不是在母亲的大嗓门中度过。 其实很多人都是这个样子,终其一生,都在摆脱父母不好的性格的影响。 如果父亲的性格很软弱,很中庸,那么很大程度上,家里的男生在长大后,性格也会变成这个样子。 尤其是,那些女强男弱的家庭组合中,男生的成长性格更会变成父亲的样子。而反过来,女生的性格,往往会被母亲影响着。 如果母亲很强势,那么女生的性格也会强势;如果母亲的性格软弱,在家里是受气且责任感很强的性格,那么女生成长之后,性格就会变得自卑,且缺乏安全感。 你们看过《倚天屠龙记》吗? 在这本书中,张无忌与父母的关系,就是很好的说明。

张无忌的父亲张翠山,性格就是优柔寡断,做事情有强烈的责任感;而张无忌的性格,也是如此。 尤其是在面对感情时,张无忌表现得更是优柔寡断,对每个女生都心有情,都想要负责任;而在面对江湖与权力时,张无忌却表现得无所谓,没有丝毫的领导能力。 总结:在一个家庭中,父亲的性格影响着儿子的性格;母亲的性格,影响着女儿的性格。 而如果父母的性格很暴躁,没有耐心,那么子女的性格也会变成这个样子。-02 父母的感情,对子女婚姻的影响 小A是我的一个女读者。 小A的父母在她很小的时候,就每天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小A回忆说,她的童年,似乎都是在噪音、争吵与摔盘子砸碗的声音中度过。 父母的感情不合,常常让她觉得没有安全感,她一直在寻找爱,寻找一个人能够保护她,爱着她。 但她却一直都在抗拒爱,抗拒每一个靠近她的人,因为她心里面很矛盾,总是觉得,那些主动靠近她的人,是想要伤害她。 于是在这种战战兢兢的生活状态与压力中,小A一直都在单身,如今26岁,依旧单身。 而她的父母,在她大二那年,也离婚了。 离婚后,父母没过多久,就各自开始了新的生活;小A在那时起,觉得自己像是一个被抛弃的孩子。 毕业之后,她留在外地没有回家,因为她害怕回家,那不是个完整的家,而是一个让她陷入悲伤的回忆的地方。 子女的感情观,婚姻,很大程度上都被父母影响着。 你会发现,身边那些到了一定年龄,不愿意结婚,甚至不敢谈恋爱的人,他们对待婚姻的态度,是悲观且矛盾的。 一边渴望恋爱,内心孤独,渴望婚姻;但另一方面,他们也畏惧婚姻,觉得自己没有能力维持好婚姻。 这种矛盾的心理,就来源于父母的感情对他们造成的影响。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8班成员:张译、杨添怿、洪佩珊、文雅、陈枫、王祎萱 社会在发展,父母们的工作也越来越忙,他们似乎有做不完的事情,每天回到家里都十分疲惫。我们是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只有周末才能回到家,在家里呆短短的一天又踏上回学校的路途。 “可是就算是短短的一天,父母还是会经常问三问四的。”经常听到身边的朋友这样说,“上次我回去的时候,发现我的日记本居然有被翻过的痕迹,这让我很气愤。”还有的同学说:“我现在都不敢把那些关于我隐私的东西放在家里了,太不安全了。其实也不是我愿意这样,只是他们这样不信任我,我也没办法啊。” 听到这些,让我们想到其实生活中也或多或少的有过这样的事情发生,只是有的时候,就当作不知道,让它过去了。也没有特意去关注过这个问题。可是当身边的同学不断地发出这样的抱怨时,让我们不禁想到这或许并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个别现象,而有可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于是这就引发了我们对于这个课题的调查。 一、调查问卷 1.你的父母有没有侵犯过你的隐私,如偷看你的信件、日记、手机信息、通话记录等? A. 经常 B. 有过 C. 几乎没有 D. 从来没有 2.你对于家长这样的行为持何种态度? A.无所谓,反正也没有什么可看的 B.可以理解,但是不赞同 C.认为这完全不可以接受 3.当你发现家长侵犯你隐私的时候,你会... A. 大吵一架,认为这真是太过分了 B.装作不知道,以后小心点就好了 C.和父母好好谈谈这个问题,以达成共识 4.自己在成长中的烦恼、心事会不会和父母交流? A. 常常,认为这样对两方都好 B. 有时候吧,看有没有时间啰 C. 几乎没有,但问起的时候会说 D. 完全不会,说了他们也不会懂 5.你是否希望和父母交流自己的烦恼,或者说隐私? A.当然,这样可以增进了解 B. 无所谓,怎样都好 C.不希望,说了他们也不懂 6.父母是否信任你? A.很信任 B.还比较信任 C.表面而已,实际常常旁敲侧击地提起 D.完全不信任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摘要 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和睦、文明是维护社会文明的基本要素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据调查 2007年江苏省各级法院上半年新收离婚案件534966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也出现了方方面面的问题,给司法和创建和谐社会都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现阶段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经国家、宗教或世俗认可,建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行为。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与否决定了社会是和谐稳定。近年来家庭结构的改变和妇女地位提高,使得女性在经济上的自主能力增强,夫妻双方除追求物质生活外也开始追求感情生活和谐、性生活在内的各种精神生活。又由于我国长期封建社会造成的“男尊女卑”,导致情感生活无法想互理解与沟通,极易导致离婚案件的发生。滋生出各种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以下特点特别突出。 1、举证困难重重 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以下五种情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于离婚案件涉及的是家庭内部事务,事关当事人的感情生活,感情破裂与否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再加上大多涉及个人隐私,因此在实践中收集这几方面的证据都比较难。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举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婚罪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里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指长期性的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这时有些偶尔的婚外性行为就不能算作是重婚。想要证明是长期性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有了很大难度。这里仅仅收集一份或者几份间接证据,法官也不也认定是否为重婚行为。收集直接证据又不太可能,或者有的根本就不存在直接证据。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包二奶、包二爷或者姘居行为,实践中都以秘书、保姆、保镖等形式而存在。有的是公然包二奶或者包二爷行为,取证并不算太困难。大部分情况都是不公开的,证明是不是存在非正当的同居关系也只能收集间接证据。如同众所周知多数情况都是以与第三者开房、或者金屋藏娇的形式存在。这样受害的一方能不能知道是一回事,知道后能不能拿到证据还是一回事。如不侵犯他人隐私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变得几乎不可能。也有的夫妻双方矛盾刚开始的时候不注意收集证据,矛盾激化的时候又没有机会收集证据。再者说仅是一次或者几次的捉奸在床的证据,也不好轻易认定一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其它证据的当事人到最后只因无证据或证据不足而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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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家庭生活的影响 相关调查显示,《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中国传统婚姻模式造成了一定冲击。 1.女士更愿意买车买房。 南京的李女士和男友准备结婚,本来女方家打算出钱装修,但现在改变主意了。“将来万一有个闪失装修又带不走。”女方家认为,过去那种男方买房,女方装修买家电的办法现在不被看好了,相比之下女士更愿意买车、买房。 婚姻咨询师常君说,新解释的出台,传统的婚嫁模式可能因此改变。女性也许将不再愿意把钱花在不能增值的婚嫁项目中,以保证投入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缩水。 2.更多女士将争取掌控家庭财产。 “成家后,我想掌握更多的经济大权。大权在握,心中不慌。”李女士说。《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家庭中经济处于弱势的一方,可能会更多地争取对家庭财产的掌控权。 “要是我也会这么做,但是真正离婚划分财产的时候,就算你手里握着一沓存折,也是白搭。”南京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巩蔺娜说,离婚时按照法律规定,共有财产还是需要进行平分,最实惠的处理方法,还是在房产证上将自己的名字作为共有人加上去。 3. 财产公证是否会增多? “过去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办理婚姻财产公证的并不多。”张先生觉得,现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会引起不少女性对婚姻财产的重视,办理此类公证的人会有所

增加,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昨天我还跟同事讨论这个事儿,但是并没有太多人来办理婚姻财产公证。"郑州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毛旭说。毛旭认为,新的司法解释使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更加明晰,“一旦打官司,直接看房产证就行了”。 家庭理财规划您必须知道的八个可行措施 几乎每天都有人在微信上问我们怎么进行家庭理财规划配置,很多人认为我们的金融和政治体系已经崩溃,运作这些体系的领导者犯下了错误(至少是间接地),要解决问题,他们必须放弃既得利益、放弃权力,可能还会让自己受到牵连。我们相信几百年来都是这样的情况,今天我们不过是了解得更加透彻而已。 就通天顺家庭理财而言,我们不怀疑我们正在走向一轮严重衰落,它将对我们的金融体系造成重大破坏。我们不知道此事何时发生或怎样发生。一年之后?10年之后?100年之后? 没法知道,但我们相信此事在我们有生之年发生的概率相当大,而在我们孩子们的有生之年发生则几乎是百分之百的事情。 那么投资者该怎么办呢?肯定没有完美的答案,但我们看到很多人都在做我们觉得很愚蠢的事情。他们把所有资金都投进股票、基金、黄金或房地产当中,我们觉得这些做法都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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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为人父母已做了大半辈子的工作,大多数人都在为生活养家糊口、结婚生子、孝敬父母、奉献社会,为了这样那样的关系在维系着其中的亲戚朋友。如果我们仔细回想人生无外乎就经历这几个阶段,但在这几个阶段中人们大多数做的最多的就是工作一身都是在为子女操劳,也许有的人会认为,我是为我自己、为家人、为子女,那么就这样一句话来分析,这里面存在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你本身就是在撒谎,二是你是一个没有责任感的人。 既然子女和父母的关系如此重要,那么现在已身为父母的我们真正能给予孩子多少,每天有多少隐形的行为是在时刻影响着孩子,你对孩子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是正大于负还是负大于正。结合我对这一话题做得调查与生活中的亲身经历在此与大家分享: 首先我们要明白我们希望孩子成为什么样的人,然后我们才可能说到要成为这样的人父母对孩子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可能很多人都会说,孩子只要高兴将来成为什么样的人都随便他,做父母的不过多的干涉,难道这真的是在为自己的孩子着想,为孩子好吗? 孩子长大能成为什么样的人 1、心存感恩,有孝心的人

2、了不起的企业家 3、被人尊重的人 4、一个平常的人 我们要善于发现孩子的长处,不要太在意外在的问题,如果你发现自己没有在意的时候,往往会收获很多的惊喜。信任与自主 第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一种稳定关系能创造一种情感上的安全感。当所有人都不能信任是父母是一个值得信赖永远站在背后支持 你的人,从心理学角度来讲这被称为家“安全感的依赖”。父母亲的支持“带给了孩子内在的安全感,”这便反映在孩子的能力以及他们更愿意探究周围的未知世界等很多的方面。” 第二,和孩子之间相互信任的这种关系能使孩子感受到你对她的信任。当你夸奖、告诉孩子她很棒或明显的表现出你对孩子很信任时,这样的鼓励和信任会使她更加相信你。父母给予孩子的关怀和帮助是发自内心的,如果在孩子心中你得到了信任那么你也可以和孩子讨论学习和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 第三,现在得孩子都希望父母给予自己一种权利,就是“自主权”有了这种权利孩子就会更开放、更诚实地告诉 她正在做什么、想什么,并有可能向你袒露她内心的情

父母冲突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

父母冲突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影响 1 前言 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的教育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父母是家庭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家庭各个子系统中对子女影响最大的因素,父母冲突是影响家庭环境的重要因素,家庭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发展有具有重要影响。父母冲突是指夫妻之间因为态度、兴趣或目标等方面存在分歧或矛盾而发生言语或非言语形式的攻击行为(王明忠,王梦然,王静,2018)。 我国对青少年的心理研究多以中学生为样本,根据青少年期大多定位在11到19岁的年龄段之间,以中学生为样本的代表性会更好。另外,中学生处于青春期,经历心理和生理的剧变时期,自我同一性发展受挫,与执行控制、复杂认知等功能相关的前额叶尚不成熟,使中学生的自我调节能力、情绪和行为控制能力还不完善;中学生群体还面临较大的升学压力,同时受到来自社会、学校、家庭和同伴的多重影响(王淼,李欢欢,包佳敏,黄川,2020)。 父母冲突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父母冲突对青少年学业表现的影响;二是父母冲突对青少年抑郁、焦虑心境和自伤行为的影响;三是父母冲突对青少年行为表现的影响,如欺负行为、网络成瘾、人际交往等。 2 父母冲突对青少年学业表现的影响 在一项关于初中生学业倦怠的研究中发现,父母冲突频率越高、强度越大,初中生的学业倦怠程度越高(马梅芬,朱蕾,杨小钧,王振宏,2017)。马梅芬(2017)等学者的研究中除了考察父母婚姻冲突对初中生学业倦怠的直接影响外,还考察了共同教养对这一过程的中介作用,结果发现不支持型父母共同教养在父母冲突与初中生学业倦怠之间起完全中介作用。王明忠(2018)等学者的项研究发现父母冲突对青少年学业成绩不仅存在直接的负面影响,而且通过损害青少年的努力控制和课堂参与水平而间接损害学业成绩。以上两个研究表明,父母冲突对青少年的学业表现存在直接的影响,除此之外,由父母冲突引发的愤怒、敌对、排斥等不良情绪又会影响影响青少年的学习态度和努力控制、课堂参与等学校行为,从而间接影响青少年的学业表现,这也符合溢出假说。 3 父母冲突对青少年抑郁、焦虑和自伤行为的影响 有研究表明,父母冲突水平与青少年对冲突的消极评估、情绪不安感、抑郁以及社交焦虑呈显著正相关(王明忠,范翠英,周宗奎,陈武,2014)。父母冲突的产生使青少年感知到了威胁,青少年可能产生悲伤、恐惧、焦虑等消极情绪,在这个过程中,青少年如果将父母

浅说婚姻家庭父母子女关系

英淇说法:浅说婚姻家庭父母子女关系 “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写不进游子思念母亲的情怀… 本文精心整理了婚姻家庭父母子女关系分享给大家: 一、父母子女关系通常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几种。 1、婚生子女 顾名思义,父母依法登记结婚后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当然,包括孕后父母结婚出生的子女。一般父母登记结婚前出生的子女在父母登记结婚后也属于婚生子女。此外,在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前符合事实婚姻的父母未登记结婚出生的子女也属于婚生子女。 2、非婚生子女 父母未依法登记结婚而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在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后仍属事实婚姻情形出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3、继父母子女 对于该种最容易联想到的称谓是“继父”“继母”。父母离婚或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再婚的,原父母所生子女与后来结婚的“父”或“母”为继父母子女。但父母离婚或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再婚所生子女对应为婚生子女。 4、养父母子女 通常理解而且比较多见的是同宗或同族晚辈“过继”的情形,按

法律规定符合收养条件的形成的父母子女为养父母子女。在法律上,这属于拟制血亲。 二、上述各父母子女关系下父母子女之间抚养、赡养、继承关系。 1、抚养、赡养 无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养父母子女,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父母离婚不免除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同理,上述子女亦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比较特殊的是继父母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血缘或拟制血缘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没有相互抚养赡养的义务。但“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继父母”抚养“继子女”的,“继子女”对应要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 2、继承 同抚养、赡养一样,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父母子女之间均互相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继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也可相应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参与继承。

婚姻对孩子影响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心理学家早就发现,童年时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与孩子人格的建立健全有着直接的对应关系。在离婚率日渐高企的当下,越来越多的孩子进入单亲家庭。当一个家庭解体,如何把这个消息告诉孩子,并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 首届单亲妈妈交流研讨会近日在京举行,针对单亲妈妈的子女教育、单亲妈妈的心理健康等问题,来自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爱心人士及单亲妈妈共百余人展开了讨论。 “能给孩子一个美好的婚姻,就给他们一个美好的离婚”,论坛上,单亲教育学者孟迁的一句话引起了大家的共鸣。那么,如何才能给孩子一个美好的离婚? 案例分析 不能给好的婚姻就给好的离婚 “不负责的父亲就让他永远消失” 讲述:儿子3岁时,我和丈夫离婚了,儿子归我。很快,他父亲另外组成了家庭,从此几乎从我和儿子的世界里消失。我干脆不许他再见儿子,坚持一个人养大儿子。 为了保证我们母子的生活,我把儿子送回了老家,和姥姥一起生活。儿子很争气,不但学习成绩很棒,而且被一个游泳教练挖掘,如今被带到了广东省游泳队。但现在,儿子每次在电话里都没有话和我说。为了跟儿子加强沟通,我经常坐车去广州看他。可他后来却跟我说:“妈,你别来了,每次都是你一个人,其他同学都是爸爸妈妈一起来的。”

孟迁(中国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理事,单亲教育学者):这个妈妈和前夫的关系是很糟的。作为父母,能够送给孩子最好的礼物就是美好的婚姻,如果不能送这个礼物,就送美好的离婚。最糟的就是彼此之间的憎恨、敌意,这会给孩子内心造成极大的冲突和混乱。这个妈妈含辛茹苦抚养孩子,表面上看起来是“给”,其实很大程度是在“要”。离婚了,自己没有太多价值感,“我一切为了你,我是不行了,我就靠你了”,其实是想通过孩子来获得个人的价值感。孩子在小的时候是没有感受到,但长大后,妈妈去看孩子,孩子明显很反感,原因一定是这个妈妈给孩子传递出“单亲家庭是不好的”感觉。幸福要从愿意做自己、做好自己开始。如果一个人都不愿意做自己,对做好自己一点信心都没有,给自己和孩子带来幸福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假象只会让痛苦扩大 “伪婚姻”让孩子不受伤? 讲述:女儿10岁时,我离婚了,离婚时和前夫协商:为了女儿的身心健康,隐瞒真相,在孩子面前要维持一个完美家庭的表象。过了一段时间,女儿哭着跑回家,对我说:“我同学看到爸爸和一个阿姨在一起。”我为此质问前夫,经过一番争吵,我们再次协议:离婚这件事要对女儿隐瞒到底,自己有新的感情也要瞒着孩子。本以为保持“家庭完整”,孩子就不会受到伤害。但女儿对一切早已知晓,只是从不说破。在青春期时,我发现女儿有严重的心理障碍,对所有的男性都非常排斥。 王建一(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EAP签约咨询师和心理测量师):个人认为这位妈妈对前夫的爱还没有了断,表面上说为了孩

父母婚姻的和谐程度影响着孩子的择偶观

父母婚姻的和谐程度影响着孩子的择偶观 文 | 臧根林(教育部工程教育认证专家、广东省教育督导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 我观察到一个现象:发现子女的择偶观与父母婚姻的美满程度关系非常密切,尤其是女儿! 如果父母关系很好,女儿喜欢找和父亲同一类型的男朋友;如果父母关系不好,女儿就喜欢找和父亲不同类型的男朋友;如果父母离异而且跟着母亲一起长大,往往对男人不信任甚至怀有敌意。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孩子的性格会比较温和,更容易和他人相处沟通;一个在经常有暴力的家庭里长大的孩子往往也很容易出现暴力倾向,离异家庭的孩子以后也更容易出现这种倾向;更极端的例子是留守儿童,长期见不到父母则会表现出自卑、自闭、怨恨社会等一系列心理问题。 孩子未来的幸福与父母婚姻和谐程度有很大的关系,幸福是可以传递和延续的。 给孩子一个和谐的家庭环境就是在帮他铺垫幸福的引桥。父母当着孩子的面吵架打架,受伤最深的是孩子。我父母感情不好,我小时候在家里,几乎每天都在他们的吵架声中度过,躲在被窝里伤心地哭着哭着就睡着了。我记得自己才上小学时,多少次下决心离家出走,离开这个让我每天哭泣的家,有时候幻想着自己已经在外面流浪了,幻想着自己在外面是一个到处被人欺负的小叫花子,越想越伤心,在梦里都会哭醒,醒了听到父母还在吵架。我们那里山太高,我根本不知道山外的世界是怎么样的,所以不敢真的出走,但那个时候我心里已经下定决心长大了绝不结婚。 因为在这样一个特别不和谐的家里长大,我的性格很孤僻。后来上了大学,看了很多很多的书,终于用知识医治好了自己心里的创伤,找到了自己的爱人,于是我下决心一定要给孩子一个幸福的童年,一定要让他在快乐中成长。于是有了我们家一些特别的模式,比如说别的家庭春节走亲戚或到不同的地方旅游,我儿子喜欢滑雪,我们家就年年去东北滑雪,已经去了8次了。 孩子的要求其实很简单,越小的孩子越是如此,比如一个简单的游戏,孩子觉得好玩的话就喜欢一遍又一遍地重复玩,大人觉得这样很无聊。而这只是大人的心理,孩子就是喜欢那样。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10例 2015年11月19日 14:35 新浪司法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发布30例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北京市10例,主要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等。 一、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

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父母婚姻关系类型对子女成长的影响

家庭中的每个子女都会受到父母婚姻关系的影响,父母之间有问题的婚姻关系往往成为迫害子 女的温床。所以,生长在这种婚姻关系中的青少年注定会有问题。一般而言,有问题的婚姻关系 可以从倾斜、矛盾、缺位和分裂四种状态加以讨论和分析。 1.倾斜状态的婚姻关系 平衡是婚姻关系的第一原则,倾斜是另一种“平衡”。早在五十年代,从事家庭治疗的精神科 医生就提出了“ 婚姻倾斜”的心理学概念,该观点认为,在一个家庭中,如果父、母当中的某一方 在婚姻中充当情感角色、家庭功能上的“监护人”或“控制者”,而另一方则将自己降格为一个“ 依附者”或“未长大的孩子”,享受全能的配偶的庇护,接受全能配偶的支配与控制,并放弃家庭 角色(父亲或母亲)所赋予的责任时,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会出现严重倾斜,这种状态也被称为“控制依附型”的婚姻关系。 譬如,妻子是一个全能的控制者,内外“当家”,主导一切事务。丈夫除了工作之外,在家庭 中没有观点、没有原则,依附于妻子,活像一个听话的“大男孩”或“佣人”。在这样的家庭关系 中,女儿可能会认同母亲成为潜在的“控制者”,她同样无法产生对父亲的依恋需要,长大以后也 会控制男性而不会依恋和尊重男性。儿子则认同父亲成为又一个“依赖者”,小时候依赖母亲的照顾,成人后成为恋人或妻子的“小孩”。大多数情况下,控制者往往也是一个操心者或付出者,她 也需要一份情感关怀,渴望被支撑。如果那个充当“控制者”的母亲,在孩子面前显现出无助、焦 虑等情绪,并指责、抱怨作为“依赖者”的丈夫,孩子的情感认同将发生改变。女儿体验到母亲命 运不济,转而会悲观地看待女性的命运。她们有可能极不认同自己的女性身份,反向认同男性,让自己成为一个心理角色上的“男孩”、“假小子”,以此为母亲分担痛苦、减轻焦虑。其潜台词是 :我不是女孩,所以我不会像母亲那样不幸!或者,她会寻找一个强大的、理想化的男性,作为自己的婚恋对象。儿子体验到母亲的痛苦,则会不接受现实父亲的无能,而“理想化地”拔高自己, 成为一个看似懂事、成熟、听话的“乖孩子”或“ 小大人”,心怀“英雄情结”。其潜台词是:这 男人真窝囊,真无能,我可千万别成他那个样子!其实,在内心中的另一面,这个儿子又不可避免地会像父亲。

家庭背景对婚姻的影响

家庭背景对婚姻的影响 班级:社保0901班 姓名:许琴 学号:1091410110

【摘要】夫妻双方各自的人生观、价值观对婚姻的幸福与否有很大的关系;家庭背景又是影响每个人的价值观念的重要因素。夫妻的家庭背景会对其婚姻的幸福度产生很大的影响。父母的婚姻观是对子女的婚姻观有很大的影响。幸福的婚姻很大程度上也需要门当户对 【关键词】婚姻幸福婚姻婚姻价值观 一、走进婚姻 婚姻的第一步是要选择结婚的对象,决定和谁结婚就和谁先交往的一段时间,这就是恋爱阶段。婚姻要以爱情为基础,恋爱要认真。走进婚姻,这几乎是每一个人都会经历的事情,虽然现在社会人们的很多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说,结婚就是意味着一辈子,因为每个人在结婚的时候都盼望这一个长久的婚姻,而不是把结婚当成是儿戏,不好玩了就离婚。谈恋爱是结婚的前奏,但是也不一定要先谈恋爱才结婚,谈恋爱可以不认真,但是结婚就一定是三思而后行的。 在电视剧《裸婚时代》里的男主角刘易阳说了,不以结婚为前提的谈恋爱都是耍流氓。而在很多小说里说道,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婚姻对于每一个人都很重要,几乎所有的男孩子都想要娶到一个好老婆,希望自己娶回家的老婆既能下厨房,又能上厅堂。也有很多的观点说,女孩子生得好不如嫁得好,嫁了一个好婆家就可以一辈子衣食无忧了。这是每一个男孩子和女孩子的梦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找到自己最理想的伴侣,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放弃自己的择偶目标,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另一半最大限度地接近自己的理想伴侣,让自己的婚

姻变得幸福。 多少年来,不管人们对家庭如何评价,家庭还是常常被作为避风港和休想所而获得最高价值。在中国,温暖的家庭历来是人们的终身所求。因为大多数人需要在家庭中度过闲暇时光,并满足人生的许多基本要求。 凡是走进婚姻殿堂的人,谁都希望自己的婚姻是快乐的、幸福的、美满的,然而一些人却觉得自己的婚姻是痛苦的,后悔的,无奈的。一些婚姻痛苦的女士经常这么说,当初追求我的男人那么多,我怎么就瞎了眼嫁给了他?一些婚姻痛苦的男士经常这么说,当初我怎么就昏头娶了她呢?还有的人因为婚姻痛苦,内心的郁闷无法宣泄,出现了酗酒、暴力、虐待孩子、不赡养老人、自残甚至轻生等行为。 二、家庭背景对婚姻的影响 婚姻的核心元素之一是爱情,于是结婚不仅是共同生活的需要,更是情感交流、关怀的需要。社会以家庭为组成单元,于是就有了亲人与其它人的区别,在当今的这种社会环境下很自然就会产生信任危机,现在的生活方式的变化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亲人就成为最值得信任,同时能得到最多真诚的爱的对象,尤其是夫妻之间,这种情感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所以为爱而结婚的想法成为婚姻思想的主流,至少爱是人们潜意识里最深的渴望。年青的时候为之而兴奋,为之而追逐,精神恋爱成为爱的核心,所谓“为爱可以不要面包”就是最好的语言诠释。 对于夫妻双方来说,不同的家庭背景,婚前不同的生活环境,不同的

17浅谈夫妻婚姻冲突之婚姻教育介入

淺談夫妻婚姻衝突之婚姻教育介入 葉百玲* 一、前言 常言道:「相愛容易,相處難」。在每個親密關係中,衝突在所難免。從亞當來到人間和夏娃偷嚐禁果之後,男女紛爭事件層出不窮。尤其婚姻又不似愛情般浪漫,夫妻所要經歷的是「開門七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的一種平實生活,現代社會快速變遷及家庭結構的多元化,婚姻又要面對更多的人、事、物及考驗。而且夫妻來自於不同的原生家庭,成長背景的不同,在相處互動的過程中,常常會因為金錢價值觀、思考模式、生活習慣、行事風格不同等而有爭執衝突的發生。婚姻關係的建立是兩個完全不同的獨立個體所共同組成,夫妻各自來自於不同的家庭,不管在生活習慣、個性、思想行為、價值觀等,必然存在著差距;在婚姻的歷程中,彼此的爭執、論辯、衝突、自然難以避免(藍采風,1996)。 因此,衝突是婚姻中無法避免的,是每對夫妻在婚姻的道路上都會遭遇到的問題。童話故事的迷思「王子與公主從此過著幸福美滿的日子」,但是真實的婚姻生活卻並非如此,理想與現實之間總是有些差距,夫妻不只要面對生命歷程中的試煉和衝擊,就連日常生活中的枝微末節也常是齟齬的來源。從報章雜誌中,我們常看見夫妻間起爭執、衝突失和的消息,從擠牙膏到拳腳相向對簿公堂,甚至引發出家庭人倫悲劇,留下悔恨的大有人在。有些夫妻直接表示出衝突,有些則否認和壓抑;問題不在於衝突的與否,而是在於如何去處理解決衝突。衝突可以是正向、有生產性,許多的研究結果皆指出婚姻衝突因應方式對婚姻關係的品質有重要的影響,正向的衝突處理方式,能拉近彼此的親密關係,負向的衝突處理方式會造成彼此關係的疏離,甚至是破壞性的傷害。劉惠琴 (2003)更進一步指出夫妻衝突可以被視為是解決婚姻問題的必要過程。綜合上述,本文就從夫妻衝突角度探討,以婚姻教育介入的方式來協助夫妻改善關係,找出平凡生活中的不平凡。 二、文獻探討 (一)婚姻衝突意涵與層級 是指親密關係中發生意見分歧、不一致、或者彼此不能夠互相忍受的狀況,婚姻*葉百玲 國立嘉義大學家庭教育與諮商研究所研究生

原生家庭对夫妻关系的影响

原生家庭对夫妻关系的影响 原生家庭对夫妻关系的影响很多看似夫妻的问题,实质不是夫妻问题,而是原生家庭(各自父母的家庭)带来的心理成长问题;以前没有得到的满足,现在要加倍得到。过去的心理创伤,在与亲密的人互动关系中最常浮现,成为一种“病症”,而不是“病根”。 原生家庭指人从小成长的家庭,也就是有父母照顾的家。原生家庭塑造人的个性,影响人格成长,培养管理情绪的能力,为个人成长后人际互动的模式定型。人在原生家庭里形成的情感习惯和思维模式叫做“原生情结”。 每个人都是带着原生家庭的心理烙印开始自己的成长历程的。例如:家中排行、成长背景、内在誓言。可以说,原生家庭也是影响我们最早,持续力也最久的环境及系统。 原生家庭对夫妻关系的影响 由剧《新结婚时代》看原生家庭对夫妻关系的影响。据调查显示,个性、价值观不同,是导致离婚第一大原因,其次才是第三者介入和性生活不和谐。所谓价值观不同,就是与原生家庭有很大关系,人的个性、价值观是在原生家庭形成的,特别是我们中国人。

婚姻不是男女双方两个人的事,一桩婚姻背负着两个家庭、甚至两个家族利益的沉重包袱。对“婚姻”这两字的解释,婚就是指男方家庭,姻则是指女方家庭。 对父母婚姻模式的继承性 《新结婚时代》小说中何建国的原生家庭中,父亲是典型的大男子主义,家庭中大事小事自己说了算,母亲对父亲俯首听命。因此,何建国虽受过高等教育,他的“原生情结”却是要求自己的配偶一切围绕着自己转,因为他从小接受的婚姻概念就是如此。恰巧他遇到的那位女性顾小西,是来自父亲照顾母亲的家庭,因此,顾小西不会认同丈夫的一切由男人说了算的想法。 顾小西对家庭的影响力使丈夫的权力欲、权威受到了挑战,一有机会他就会使用从父亲那儿习得的强势行为。 对父母婚姻模式的排斥性 如一位女儿从小看到自己的父亲没有很强的处事能力,在生活中处处受到他人欺侮,那她长大后,可能就会期望自己的丈夫是一位很强势的男人,在她的头脑中,父亲的懦弱是自己痛苦生活的根源,所以,在她自己的婚姻中,她就要无论如何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8班成员:张译、杨添怿、洪佩珊、文雅、陈枫、王祎萱社会在发展,父母们的工作也越来越忙,她们似乎有做不完的事情,每天回到家里都十分疲惫。我们是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只有周末才能回到家,在家里呆短短的一天又踏上回学校的路途。 “可是就算是短短的一天,父母还是会经常问三问四的。”经常听到身边的朋友这样说,“上次我回去的时候,发现我的日记本居然有被翻过的痕迹,这让我很气愤。”还有的同学说:“我现在都不敢把那些关于我隐私的东西放在家里了,太不安全了。其实也不是我愿意这样,只是她们这样不信任我,我也没办法啊。” 听到这些,让我们想到其实生活中也或多或少的有过这样的事情发生,只是有的时候,就当作不知道,让它过去了。也没有特意去关注过这个问题。可是当身边的同学不断地发出这样的抱怨时,让我们不禁想到这或许并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个别现象,而有可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于是这就引发了我们对于这个课题的调查。 一、调查问卷 1.你的父母有没有侵犯过你的隐私,如偷看你的信件、日记、手机信息、通话记录等?

A. 经常 B. 有过 C. 几乎没有 D. 从来没有 2.你对于家长这样的行为持何种态度? A.无所谓,反正也没有什么可看的 B.能够理解,可是不赞同 C.认为这完全不能够接受 3.当你发现家长侵犯你隐私的时候,你会... A. 大吵一架,认为这真是太过分了 B.装作不知道,以后小心点就好了 C.和父母好好谈谈这个问题,以达成共识 4.自己在成长中的烦恼、心事会不会和父母交流? A. 常常,认为这样对两方都好 B. 有时候吧,看有没有时间啰 C. 几乎没有,但问起的时候会说 D. 完全不会,说了她们也不会懂 5.你是否希望和父母交流自己的烦恼,或者说隐私? A.当然,这样能够增进了解 B. 无所谓,怎样都好 C.不希望,说了她们也不懂 6.父母是否信任你?

北京高院:2016,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参考意见|24条精选版

北京高院:2016,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疑难问题参考意见|24 条精选版 近年来,北京市法院受理的婚姻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相关疑难问题三级法院达成基本共识或主流意见,形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 意见》,小编总结其中婚姻纠纷的热点问题,股权分割、房产分割、债权债务分割,总结24条分享给朋友们。一、股权分割1、【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处理】离婚案件涉分割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确因股权与案外人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的,可另案予以处理。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另一方为隐名股东并要求分割相应财产权益的,参照上款处理。2、【股权价值的确定】离婚诉讼中待分割股权之价值存在争议时,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 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或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 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3、【具特殊人身性股权的分割】

职工内部流通股等具有内部流通性的股权,离婚诉讼分割时应具体审查,并征询职工所在企业等相关组织意见,以确定具体分割方法。具有特殊个人人身性的村民股权应属个人财产,但村民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4、【股东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割】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要求补偿款的,释明当事人可另行对公司进行拍卖、变卖或解散清算并分割价款;夫妻一方主张股权,另一方主张补偿款的,可在确定股权价值基础上由获得股权一方给付另一方补偿款。上述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夫妻双方股权份额不构成夫妻 间财产约定;但如设立公司时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财产分割书 面证明或协议的,构成财产约定。离婚诉讼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及其他股东时,参照上两款规定进行处理。 5、【一人独资公司的分割】离婚诉讼中夫妻中一人为独资公司股东,双方就股权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双方均主张股权且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按比例分割股权;双方均主张股权但不愿意和对方共同经营的,可在考虑有利公司经营基础上由一方取得公司股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经济补偿,或通过竞价方式处理;一方主张公司股权,另一方不主张公司股权的,在确定公司价值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

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 (1)

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txt第一次笑是因为遇见你,第一次哭是因为你不在,第一次笑着流泪是因为不能拥有你。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夫妻关系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主要有: 1.夫妻财产制。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下列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财产;(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财产的归属另行约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财产的归属一经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在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妻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和继父母继子女四类。 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主要有:(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4)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6)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婚姻法》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有:(1)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对于养子女的姓氏,《收养法》规定可以随养父或养母的姓,经过协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2)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子女和其他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有关规定;(3)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暂停,在收养关系解除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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