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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与司法审判之关系

民意与司法审判之关系
民意与司法审判之关系

民意与司法审判之关系

摘要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民意有更多的方式,且更加快速、便捷、全面的体现,而同时民意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也越来越难以被忽视,甚至有观点认为司法审判应符合民众期待从而使判决具备相应的社会效益。但是民意本身所具有的非规范性,易变性,多元性和司法审判的依据所需要的特点又格格不入,所以民意和司法审判的关系便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问题的引出,实际案例的讨论来论证民意不应当成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关键词民意司法审判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04-02

一、问题的引出

如今我们面临这样一个尴尬的局面,一方面中国在20世纪80

年代的刑事判决书中就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样的判决理由,而现今我国宪法也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对司法进行监督;在司法工作中提倡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1990年代末以来最高法院所推进的司法改革措施中包括了: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司法进行个案监督,法院接受媒体与人民群众的监督,甚至允许新闻界对案件开庭过程进行全场直播,法院系统内评“人民满意的法官”这样的制度都给民意左右司法审判提供了平台。

司法与民意的冲突与协调

司法与民意的冲突与协调

[导读] 由此,笔者亦认为正确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协调与平衡,是中国走向现代化、法治化所必须处理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摘要:正确处理好我国现阶段司法与民意之间的问题,维护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是中国走向现代化、法治化所必须处理和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以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为视角,探讨司法与民意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可能性,以期为中国法治的实现提供借鉴。 关键词:司法;民意;冲突;协调 法国著名作家雨果曾经指出,“普通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普通的民心是法律的基础”。在处于转型时期中的中国社会,司法与民意的碰撞或交锋前所未有的激烈且引人注目,司法频频陷入被民意(尤其是“网络民意”)围攻的尴尬境地。然而,和立法与民意之间简单明了的关系相比,民意影响司法或者司法体现民意一开始就是一 个复杂问题。 一、司法与民意的界定及关系 (一)司法与民意的界定 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照法律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应用法处理刑事、民事、行政、

经济和其他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活动具有三个特征,即职权的法定性、程序的法定刑和裁决的权威性。而民意,又可称之为民心、公意,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 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在任何一个特定时期,都曾存在着由各种各样的信仰、观念、情感,已经确定下来的原则,或者牢牢根植于人们心中的成见所组成的整体,上述的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一个特定时代的公 共舆论,我们也可以将之称为统治性的,或支配性的舆论潮流”。① (二)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目前有关司法和民意关系的争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观点: 1.司法独立说。该说认为,在民主体制下,法官不受来自民选官员和议员的政治压力,从而使他们的公正性得到保障。司法裁决应该公正,以事实真相、法律依据、司法论证以及有关法律为基础,不受任何限制或有关方面的不正当影响。这些原则确保所有人都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②。因此,民意不能直接直接对司法施加影响。民众可以通过代议制选出符合自己要求的司法

试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效果考量

试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效果考量 [论文摘要]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时期,刑事案件数量增多,国家对人民法院提出了参与社会管理的要求,纯粹地以案办案可能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而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渐渐纳入了案件审判质量的考量范围。但刑事案件社会效果的标准是什么,要注意要素有哪些等还是存在不少争议的,文章就这些方面试图给出一些观点。 [论文关键词]刑事审判社会效果标准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案件多发的同时,公众的价值观不断呈多元化,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新的形势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通过其审判执行职能承担着社会管理一部分职责,因而,在很多案件的审理当中,单纯地以案办案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近年来有不少刑事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关注,其中有的案件反映出了在刑事审判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选择了刑事审判当中刑法适用应考量社会效果这个问题进行论述。 一、刑法适用考量社会效果的必要性 刑事司法审判庄严而复杂、影响深远,应该考虑的因素不能仅仅是法律本身、个案本身,还应依个案需要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法治状况、刑事政策、风俗习惯、社会公众法律素质等等诸多因素,考虑到个案的判决作出后所产生的正面与负面的影响。因而,本文认为,刑事案件审判中适用刑事法律考量社会效果的必要性出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更好地实现个案法律效果的需要。提出社会效果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对案件法律效果进行补充,因为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不周延性等缺陷,需要社会效果对法律效果起补充、促进的作用,关于两者的关系下文再进一步论述。 二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在刑事审判当中,如果单纯地以案办案,“不考虑社会效果社情民意、社会的可接受度、社会公认的主流的价值观,如果背离我们的核心价值体系,要实现实体正义和司法公正也是很困难的……可能会加剧公众对司法的评价以及司法系统的自我评价的紧张关系……尤其在当下我们这样一个转型国家,在当下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司法的公信力还不够高的情况下,更应强调司法的社会效果。”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是由社会公众来衡量的,社会秩序也只能靠社会公众来维护,因而,得不到社会公众认可的、无社会效果的刑事判决的法律效果、司法作用将会变得很渺小。 三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需要。在我国处于转型时期的当下,矛盾纠纷多发、新型案件不断涌现,法院作为社会安全的阀门,在刑事审判当中应顾全大局,着眼于社会,积极能动地司法。在符合刑法及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审判中的刑法适用,引导社会公众价值观、规范社会公众行为,为社会的稳定有序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刑事案件社会效果评价标准

简论司法与互联网舆论关系

简论司法与互联网舆论关系 发表时间:2019-05-27T17:04:57.593Z 来源:《中国经济社会论坛》学术版2018年第10期作者:梁征宇[导读] 互联网舆论作为社会舆论重要部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互联网成为公众进行公共事务讨论、表达民意、舆论监督的重要平台。 梁征宇 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 116023 摘要:互联网舆论作为社会舆论重要部分,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互联网成为公众进行公共事务讨论、表达民意、舆论监督的重要平台。新媒体在互联网舆论中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媒体是社会公正的维护者,法治建设的推动者,民主民意的发声者。互联网时代,要发挥新媒体的导向作用,引领司法与互联网良性结合与互动,推动中国司法的建设。 关键词:司法独立;互联网;舆论监督; 一.窥一斑而知全豹,见一叶而知秋意,通过个案进行剖析 互联网舆论中,社会话题总是与司法紧密联系,公众的意见和态度会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折射。公众对司法判决的实体问题比较关心。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之一的“于欢案”便爆发出互联网舆论巨大的能量。 轰动一时的于欢案可以在互联网上掀起波澜是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的报道。面对舆论大潮,于欢案出现重大转折,无期徒刑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以此来看,于欢案是舆论的胜利。但并未止步于此,正当防卫适用条件过于严苛让司法机关重新审视。从舆论的侧面来看,是公众维权意识的觉醒,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渴望,是网民的理性和成熟。在“于欢案”的舆论讨论中公民法律意识觉醒和是非对错判断能力的提高,公众在讨论中保持了克制和理性。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发文称“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指出法治建设的成就在网民评论的理性和成熟中得到彰显。对法律程序给与了基本的尊重。 二.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独立的原动力:互联网舆论监督 互联网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判决的影响贯穿于整个司法判决的过程,并对司法判决工作产生巨大影响。 1、审前的影响力,社会公众关注热点案件时,案件并未进入司法判决程序,互联网舆论已先行对案件进行评断,司法机关在案件审判时必然会对已经形成的民意进行考量,互联网舆论不可避免的会对司法判决工作产生一定影响。 2、审中的影响力,司法审判的过程会受到互联网舆论的干预,判决程序的瑕疵,司法判决结果与民众的伦理观念不相符合时,网络舆论可以将公众的智慧集中起来促进司法机关在民意的压力下对审判中的错误进行改正,互联网舆论监督实质上是公众监督权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的良性互动。 3、审后的影响力,案件在进行司法判决后,互联网舆论会对司法机关工作的过程、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进行评价。其实质是对案件裁判是否公正进行监督。互联网舆论监督并不是在案件结束后随之结束,影响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 三.互联网舆论监督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影响 互联网舆论代表的是民意,公众追求的是道德上的正义,司法判决追求的是法律上的正义,两者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但手段不同,司法判决是司法机构根据现有的法律对事实进行裁判,依照一定的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保障公民权益,体现公平。互联网舆论是公众通过价值观和社会伦理观对案件进行判断是否正确来追求道德上的正义,媒体通过对事件的采访报道引发公众对案件进行道德上的评判而这最终目标都是为了追求社会正义。 1、司法公正和独立需要互联网舆论监督的保证 司法判决公正的前提是保证司法独立,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几年发生了多起破坏司法独立的事例,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舆论监督与破坏司法独立的行为监督和抵制。互联网渗透社会各个方面,互联网舆论的即时性将破坏司法独立的行为快速曝光于网络,互联网舆论隐蔽性可以充分保护公众在检举破坏司法腐败的行为时不受打击报复,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有利于司法腐败的杜绝。 2、司法民主化的进程需要互联网舆论监督的推动 司法活动的程序性、专业性、封闭性等特点,决定了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也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审判必然与社会利益相关,司法判决能否顺利执行与社会公众的普遍同有很大关系。强调司法民主化,是回应社会对司法的关注,司法民主化将繁杂的司法审判与公众的社会道德观、伦理观、价值观相结合,使司法审判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的传播需要互联网舆论的支持 互联网为公众发声提供了便捷渠道,资源的共享性、传播性、即时性使法制观念传播迅速。社会发展促使法律与其他行业、学科形成密切联系,形成了良好互动,互为表里。法律和法治观念如果不能传播,即使先进、完善也只能成为一纸空文,互联网作为信息传输平台为法治观念的传播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四.如何做到互联网舆论监督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现代司法中,公众对司法程序接受的本质是价值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需要司法体系具有很强的塑造力和适应力,但是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依靠的是司法程序和法律,公众对案件的评价依靠的是道德,导致二者在评价标准上不同。只有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司法机关的出发点,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司法和互联网舆论相连接,不断促进互联网环境的净化和司法体制的进步。 1、培养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加强道德建设 提高控制互联网舆论的力度,加强互联网法规的强度,对进行不良谣言散布的行为进行处罚,坚决打击通过操纵互联网舆论的手段达到一定目的行为,加强网络执法队伍的建设。同时,对互联网从业人员和互联网公司进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通过互联网从业人员的正确引导,建立良好的网络氛围。 2、发挥传统媒介的引领作用 传统媒介具有权威力和公信力,这种优势是互联网媒体无法比拟的,互联网媒体可以吸收传统媒体的特点进行优势互补,通过传统媒体与互联网媒体的结合,在对媒体报道的时候实事求是,对舆论积极引导,互联网舆论具有“马太效应”强者愈强,弱者愈弱,在媒体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使其导向具有一致性,内容具有类似性,由此产生共鸣效果。

辩论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 我们先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泛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之内的,对某件事物或某种社会现象的集合意识或多数意见。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今天判断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还是弊大的标准就是看能否推进司法审判的良性发展,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理由如下: 首先,大众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存在冲突,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对于大众舆论,无论法官接受还是拒绝,在权衡利益时,无形已经受到舆论的影响,这就影响法官判案所要保持的中立性。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程序公正,而大众舆论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对于司法审判的案件来说,大众舆论制造压力来影响司法审判进程,从而变成“新闻审判,网络审判,严重破坏司法审判的独立性。看药家鑫案,面对采访,一个堂堂七尺男儿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药家鑫父母也积极凑钱来弥补药家鑫对被害人家属的伤害。从受害人方面,在对被害人父亲张平选的采访中,能够看出被害人父亲张平选也不希望药家鑫判处死刑。药家鑫应该受到刑罚的制裁,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也能够达到预防犯罪。在药家鑫杀人案中,如果没有外界的干扰,法官作出理智的独立审判,结果不一定是死刑立即执行。 其次,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公正具有破坏。审判活动本质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专业工作,法官要保持中立态度,而大众舆论,一方面对法官直接影响,案件尚未审判舆论已经形成相应的评价,对法官以形成心里压力,司法公正无法保证,另一方面,舆论引起相关部门及领导的关注,进而向司法人员传递压力,迎合舆论判断,造成对司法公正的损害。如李昌奎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最后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这看似公正实则伤害法治,破坏司法公正。 诚然,大众舆论本身的监督作用不容忽视,司法活动也需要民意,但要注意的是,民意的行使应该通过正当的程序譬如上级提审来发挥作用,而不是让他作用与法院的司法审判,破坏社会的司法建设的发展。我们认可的监督和讨论要在不侵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前提,这也是宪法要求我们做到的。而现在大众舆论易明显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和公正。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论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的关系构

论司法改革背景下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的关系构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化开展,司法独立得到有效的进步,但是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关系仍然存在天然的排斥。如何在新常态下构建两者之间的良性关系,无论是对司法改革还是依法治国战略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基于传媒的特性,应该从传媒和司法系统两个方面来构建良性的互动关系,共同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改革和完善我国司法体制,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构建司法独立。如何构建司法独立是本次司法改革的重点,从轰轰烈烈地改革措施来看,改革措施并没有过多地触及司法独立和传媒之间的关系。但是事实上,传媒监督对司法审判产生很大的影响,一方面,传媒舆论作为言论自由的表达方式,在关注案件进展、促进案件公正透明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期,各种利益分化重组,一些矛盾对立冲突,公民表达自由的权利更加弥足珍贵。虽然一些情绪化的观点可能对社会的主流价值具有冲击,但自由表达所焕发的乃是社会的活力,而非暴力①.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还缺少专门的“新闻法”,以及新闻工作者自身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传媒监督会出现一些误导,甚至会出现“舆论审判”等现象。 一、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之矛盾性

司法独立,又称审判独立,孟德斯鸿在其名著《论法的精神》中说:“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②意味着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司法独立和传媒监督的矛盾性: 第一,司法独立所需的“隔音空间”与传媒自由的行使。新闻传媒是公民行使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体现,有其合法性和正当性。新闻舆论监督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也是必要的。然而,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受新闻媒体的影响或干涉,这是法治的体现。司法审判需要的是一个“隔音空间”,审判需要的是法官遵循法律公平公正地判决,而不是受传媒舆论左右。 第二,传媒舆论的非理性与司法判决的正确性。如果缺乏规范的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司法活动反而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首先,舆论不代表正确的观点,它更多地是一种多数人的观点。有的新闻媒体不了解甚至不尊重司法活动的基本程序,对法院未终审的案件随意发表评论,引导社会舆论,给法院的公正审判带来了压力和影响。有的新闻记者没有摆正舆论监督者的位置,往往有意无意地站到一方当事人立场上去,发表片面观点。其次,媒体舆论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新闻自由干涉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

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弊大于利二辩稿

驳论 谢谢主席,问候到场各位。 今天我们双方都能达成共识 ....就是大众舆论的利弊都存在,今天辩题是就两者进行比较,还请您方不要只谈利好而不谈弊端,且您方好处逻辑模糊,也从未提出弊端的解决方法,论证单一片面。 基于对方以偏概全的论证前提,我们再看对方的两个论点: 一.谈司法审判掌握案情具有局限性:大众舆论为 司法审判提供多元化材料,弥补证据不足。 首先, 众热议昆山案中刘海龙系天安社成员药家鑫案军二代富二代身份不最后都被证伪?中间并不能避免媒体出于利益考量的炒作,而存疑的前提如何利于司法审判 其次,对方显然是对司法审判程序不了解,根据行政,民事,刑事诉讼主体不同,证据由原被告出具,对方大众弥补证据观点根本不存在 再者,大众根据所谓的多元化材料产生的舆论审判一旦与司法审判结果略有偏差,就会对法院产生压力,其对司法审判影响的危害不言而喻,邓玉娇案披露开始舆论就已认定其无罪,舆论提前审判这样不道德也不公正 二.谈大众舆论促进法律体系完善:大众舆论完善相关法规,维护司法公正,推动法律建设 首先,大众舆论完善相关法规想当然论证,您方显然对法律出台过程不够了解。法治体系完善的过程复杂性对当前司法审判何来利处 其次,张学英案,梁丽案已然应因舆论对司法审判造成了不良影响,众多事实下司法公正如何维护。 再者,您方所提到案例的只关乎司法的实体正义,全然不顾司法程序正义,这样情况下的大众舆论如何论证您方维护司法公正的利处,其弊端还是规避不了。 综上谢谢 对辩 ●司法审判依据宪法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要 保持独立性您方是否承认? ●而对于药家鑫案,于欢案等热点事件,大 众舆论法官无论接受与否,权衡利弊时已 然对其施加社会预判压力您方承认吗? ●以司法审判和舆论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 进行搜索其中明显表明两者属于冲突关 系的文献52.8,大众的法律专业知识有 限,不能给量刑细节予以准确判断,例如 死缓无期死刑的区别您方认为大众舆论 是否明清晰? 既然无法明晰,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缺乏司法程 序正义的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不是弊端显 著吗? ●今天双方所谈到的热点案件是经由新闻 媒体传播影响力扩大您方承认吗? ●那在我国尚未有《新闻法》出台前提下, 媒体素质未有统一标准对不对? ●您方在新闻媒体案件报道可靠性存疑的 前提下,再推出大众舆论得出客观评价可 行吗?彭宇案中公众对其确实撞老人不 知,一味称其无罪客观吗? 今天大众舆论无法得到案件全面信息,所以得 出结论司法审判的弊端无法避免

媒体与司法关系

媒体与司法的关系 一、在我国,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一直处在一种相互纠葛和冲突之中。我们应当从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冲突性分析出发,正确平衡新闻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一致性: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条件 当今世界,新闻媒体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正在呈不断扩大趋势,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与国家机构相抗衡的角色。媒体与司法是一种监赞与被监替的关系,是公民知情权的诉求,是新闻自由的客观需要。媒体不仅可以及时纠正法庭的程序问题,还能使人民参与到案件中,达到提高人民法律素质的效果。 首先,表现在基本价值追求的一致上。媒体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道德来判断是非公正, 为了追求道德上的正义;司法则通过依靠公众认可的法律来认定事实, 给社会以公道,为的是追求法律上的正义。两者异曲同工, 都以正义为最高目标,以审判公开,遏制腐败为重要任务,所以说二者的基本价值追求是一致的。舆论监督因根植于公众的权利和利益之中,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而成为诸多监督机制中十分重要的,作用独特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表达民意,反映民情,彰显良知。 其次,权利与权力互相制约的要求一致性。权利与权力是一对相互对立又相互融合的概念。只有二者平衡制约的发展,社会的大齿轮才能顺畅运行。司法与媒体正是权力与权利对立又融合的社会实例。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特殊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物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所以,舆论监督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传媒监督司法的这一主导任务和功能与整个社会抑制、惩治腐败的理念和机制相吻合, 通过传媒监督获知司法的相关信息, 加强执政者对权力腐败和司法腐败行为的监控。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性:媒体对司法的干扰是法治国家需要解决的任务 传媒监督的道德化倾向, 往往使媒体更容易用情感判断, 从而忽视了司法过程中技术化、理性化、程序化的运作方式。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根深蒂固的影响下,道德意识主宰着我们的行为规范,要做到真正的法治,道德与法治的博弈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媒体对司法具有天然的干扰性。新闻舆论由于其高度的自觉性和组织性,决定了它具有强大的导向功能,成为历代当权者引导社会舆论的重要宣传工具。司法权是独立性权利。司法权除法律以外无其他权源,因而司法权只服从法律。由于司法权是判断性权利,其思维活动最容易受外界干扰,特别是那些能够决定它利益得失的力量。因此,要确保实现司法这种思维判断活动的纯洁和公正,就应该排除非法律性力量的干涉,也就是要实现司法判断的公正和准确,法治国家必须通过独立的体制来保障相对较弱的司法权,使其不受干涉的影响。否则,没有独立地位的司法权从根本上就无法向社会民众提供"正义"。 其次,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扮演"媒体审判"破坏司法独立。在我国,媒体一旦对某个问题提前下了定论,司法审判就有可能陷入被媒体牵着走的窘境,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判的制度就很容易被打破,从而不利于实体正义的实

法社会学视角下司法审判与舆论的互动与契合开题报告

法社会学视角下司法审判与舆论的互动与契合 201610740211 王智 一、选题的原因及意义 (一)选题的原因——从吴英案中看信息网络时代司法与舆论的深度互动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吴英案作出终审判决,浙江省高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该判决一出,很多人说,是社会舆论把已经到鬼门关的吴英拉了回来。吴英是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人,曾经营过美容店、理发休闲屋等。2005年开始,吴英开始利用各种法律制度留下的空白,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最终达到77339.5万元之巨。在一审二审过程中,乃至判决死刑后,很多民众为之鸣不平,认为吴英虽然有罪,但罪不至死。根据凤凰网财经频道所做调查显示,将近九成网友(87.8%)认为吴英不应该判死刑;超过一半网民(52.0%)认为吴英倒下的原因是制度提供空子、吴英无知中套。新闻媒体的一系列报道,诸如《多名学者质疑吴英案判决依据呼吁刀下留人》、《吴英案舆论法律背离引关注》等等,都说明了民意在吴英案上的取向。而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不核准死刑,乃至发回重审,改判死缓,不得不说在这其中舆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而近年来,类似的案件越来越多。从山东辱母案到昆山龙哥案,其发展的路径往往都是:网络上的舆论趋向和司法机关的法律判断出现严重的背离,而最后的结果,往往与司法机关最初的判断有所区别,并且体现出了向舆论所持观点契合的特点。这说明,在信息网络时代下,舆论正在与传统的司法审判活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深层次的互动。这种互动在有大案要案时必然出现,并且每次出现必然是全网范围内的讨论与争鸣。其深度与广度,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其所产生的连锁效应及其背后所反映出的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心理动因,也已经远远超出法学理论中关于司法独立的种种讨论,而成为了一个兼具法律和社会两种属性的法社会学问题。值得我们以法社会学的视角和研究方法深度审视。 (二)选题的意义 1、理论意义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曾经提到中国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以自己为中心建立的社会关系明显存在差序形式,站在圈里,向内看是公的,向外看又是私的,站在圈外,向内看是私的向外看又是公的,所以不仅群己的界线是相对

辩论 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2分30秒 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听了对方的精彩陈词,有几点让我不敢苟同。。。 我们今天说舆论对司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标准主要是舆论对司法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2003年3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4月,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在《南方周末》登出,引发全国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热议。5月,北京大学八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废除了一部法律,孙志刚事件——生命谱写中国法制进程,围观彰显舆论监督力量。 2003年,李桂芳因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李桂芳的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四川媒体记者采访了此事后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出文章,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在网络上自发的组织纪念思怡。在舆论的压力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的民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2006年唐慧案中,唐慧为被迫卖淫的女儿多次上访,却被当地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唐慧被判劳教后,普通民众、意见领袖、官方媒体都纷纷为唐慧发声。巨大舆论关注成为推动事件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2008年4月,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几名犯人分获死刑、无期徒刑等罪名。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舆论普遍认为许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呼吁重刑的不合理性。截止12月24日网易网友的投票结果显示,93%的网友认为许霆不该获重刑。重审判决改判5年有期徒刑,这正是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推动 2009年“躲猫猫”事件的产生加之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推动了我国将严禁刑讯逼供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的权力是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对司法行为有监督权。舆论的存在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了极佳的外界助力,也监督着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廉洁高效处理各种纠纷。一些在舆论的压力下最终得到公正判决的案例,例如“许霆案”、“邓玉娇案”等不仅表达了公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愿望,同时也对司法公正的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真正的司法从不缺乏接纳舆论的勇气,公正的审判决不能依靠雅雀无声来维系,利是全面必要,弊是个别可控,因此我方坚持认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 反驳 1、(舆论易受操纵,缺乏独立性,影响司法独立)世上并没有十全十美的事物。我们并不否认舆论也存在着弊端,但是对方辩友可不要因噎废食,以偏概全。舆论对司法公正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难道你们看不到吗? 2,即使舆论存在一些片面弊端,这些弊端也未必能影响司法。我们的司法具有它自身的程序性,这个严密的程序对司法的独立性构成了一个保护网。不知对方辩友所说舆论对司法独立性的影响从何得出,还请给出具体的数据和案例。 3,舆论的作用点发生在哪里?司法监督,立法反馈等方面,都是舆论应该发力的地方。审判程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都是舆论不该介入也无法介入的地方。这是由舆论的性质决定的,所以希望对方辩友不要过多的在这里纠结了。 4,判决书援引的是法律的规定,还是水军的评论呢?

论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平衡关系

大连大学 11 级法学双学位毕业论文 论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平衡关系 学校:xxxx 学院:xxxx 专业:xxxxx 班级:xxx 姓名:xxx 学号:xxxxx 指导教师:xx 完成日期:2014年5月7日

摘要 当今社会,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实践社会公平和民主平等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审判。一方面舆论监督对社会腐败,民众公平诉求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舆论监督有时上升到媒体审判,严重损害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本文将从五个部分论述论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平衡关系,在我国当前社会背景下舆论媒体该如何真正发挥其作用,司法审判又将如何抵制舆论对司法公平与独立的影响,并给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司法审判司法独立平衡关系

从几年前的“许霆案”、“彭宇案”到近来的“钓鱼执法”、“喝开水”事件,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越来越大。这其中有发挥监督职能、促进案情真相水落石出的积极作用,也有情绪性舆论失衡失准影响审判公平的消极影响。近些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新闻媒体的越位现象愈演愈烈,许多媒体越俎代庖,其功能已由“媒体监督”上升到“媒体审判”,严重干扰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如何既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又避免其干预司法造成负面影响,实现两者关系的和谐与平衡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媒体审判”——一把双刃剑 (一)媒体审判来源 “媒体审判”一语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在法制日益走向健全的条件下,“媒体审判”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相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民事案件结案之前抢先作出倾向于一方的报道,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确认的诉讼当事人平等的原则。因此1996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下达的关于法制新闻的意见要求:“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的报道。”这里把“媒体审判”和“法院审判”区别开来。说“媒体审判”是因为媒体把本该由法院做的事拿来自己做,并不是说它有“法院审判”的效力。它的“审判”作用主要体现在它能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迫使法院按舆论代表的所谓“民意”办案,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可以这样说,“媒体审判”是媒体舆论监督的滥用。 (二)媒体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积极作用 从宪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利以及知情的权利。媒体通过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报道,对庭审过程及生效判

司法与民意的冲突与协调

司法与民意的冲突与协调 发表时间:2010-10-22T16:49:42.950Z 来源:《魅力中国》2010年10月第1期供稿作者:高献锋 [导读] 由此,笔者亦认为正确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协调与平衡,是中国走向现代化、法治化所必须处理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高献锋(河南科技学院,河南新乡 453003) 中图分类号:D923 摘要:正确处理好我国现阶段司法与民意之间的问题,维护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是中国走向现代化、法治化所必须处理和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以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为视角,探讨司法与民意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可能性,以期为中国法治的实现提供借鉴。 关键词:司法;民意;冲突;协调 法国著名作家雨果曾经指出,“普通的道德是社会的基础,普通的民心是法律的基础”。在处于转型时期中的中国社会,司法与民意的碰撞或交锋前所未有的激烈且引人注目,司法频频陷入被民意(尤其是“网络民意”)围攻的尴尬境地。然而,和立法与民意之间简单明了的关系相比,民意影响司法或者司法体现民意一开始就是一个复杂问题。 一、司法与民意的界定及关系 (一)司法与民意的界定 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用法处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和其他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活动具有三个特征,即职权的法定性、程序的法定刑和裁决的权威性。而民意,又可称之为民心、公意,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在任何一个特定时期,都曾存在着由各种各样的信仰、观念、情感,已经确定下来的原则,或者牢牢根植于人们心中的成见所组成的整体,上述的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一个特定时代的公共舆论,我们也可以将之称为统治性的,或支配性的舆论潮流”。① (二)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目前有关司法和民意关系的争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观点: 1.司法独立说。该说认为,在民主体制下,法官不受来自民选官员和议员的政治压力,从而使他们的公正性得到保障。司法裁决应该公正,以事实真相、法律依据、司法论证以及有关法律为基础,不受任何限制或有关方面的不正当影响。这些原则确保所有人都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②。因此,民意不能直接直接对司法施加影响。民众可以通过代议制选出符合自己要求的司法机关,以之进行法律治理,符合司法本身的特性,司法要独立于民意乃顺理成章之事。 2.民意至上说。该说认为,所有的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订,以及司法、执法等法律行为其合法性之所在就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及遵守。任何有悖于人民群众之选择与心理要求和期望的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和最终要屏弃的③。正如古罗马伟大的政治家西塞罗说:“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④现代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要求,创“人民满意司法”亦是司法机关挂在嘴边的口号。司法如果违反人民意志,如果不能够使人民满意,那么司法就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司法,是失败的司法。 3.折中说。该说认为,司法和民意应该在社会生活和法治实践中保持相应的距离,但要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互动,共同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总体利益和根本利益。即:使群众对于未来有稳定良好预期的同时,法制建设又可以稳步推进。 由此,笔者亦认为正确处理司法与民意的协调与平衡,是中国走向现代化、法治化所必须处理和解决的重大课题。因为,“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在当前处于转型时期各项矛盾迸发的中国,探讨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推进法制的改革和完善,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必须指出的是,不论是近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理论还是我国的法治监督理论,都明确赋予司法权不受外来因素的干预,而我们现在谈论司法与民意的协调与平衡,在某种意义上似乎与司法权独立背反。但是,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司法权的来源以及行使程序、管辖的范围大小、裁决的量度均得该国代议机构之授权,而依据社会契约以及人民主权,代议机构之存在系人民权利之让与或委托,代表人民以人民之意愿和利益行事。因此,更深层次的说,司法权之产生和作用与人民之良好期待存在天然的血缘联系。 二、司法与民意之间关系的缺失 司法机关与社会民众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司法裁决上。由于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司法经验,法官往往根据理性思维和逻辑推断对案件给予裁决。鉴于考察问题时立足点的不同,司法判决与民意之间有时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的弥合不仅需要法官的审判智慧与技巧,还需要有相应健全的民意沟通和引导的机制。法官是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判者,担负着守护法律、维护社会正义的神圣使命。因此,充分尊重和遵从法律,无论如何都是法官的职责和生命。法律是相对抽象和专业的规范,判决是法官依据法律对案件进行逻辑推理的结果。 因此,仅就法律适用而言,它应该是理性思维的产物,这也是法院裁决与社会民意形成一定差距的主要原因。然而,法律的适用又必须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同,也只有当司法的裁决结果获得社会较普遍的接受和认可时,才能逐渐培育民众对司法的尊重和对法律的信仰。美国学者范德比特指出,“在法院而不是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最初接触到了冷峻的法律边缘,假如他们尊重法院的工作,他们对法律的尊重将可以克服其他政府部门的缺陷,但是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 我们应提高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因为司法过程不是一个单纯从事实出发,机械依据法律逻辑就能得出唯一正确裁判结论的‘自动售货机’,判决必须能够被当事人和公众所尊重和信赖,否则,不仅不会对社会和谐起到促进作用,反而可能成为新的社会冲突的爆发点。这也就是说,如果司法裁决总是背离一般民众对于法律的理解,或者法律的适用结果时常超出民众对法律的正常解读与判断,就会出现两种负面效应:要么是社会民众不信任法律,要么是社会民众恐惧法律。因此,判决需要权衡和尊重民意。 三、建立司法与民意的沟通机制 从案件的裁判进程看,司法与民意沟通可分为事前沟通与事后疏通两种形式。事前沟通是指在判决结果形成之前的相互沟通,也就是审判过程之中的沟通;事后疏通则是判决结果形成之后的相互沟通,也就是形成裁判结果之后的沟通。 (一)事前沟通机制

司法审判是否应该考虑社会舆论结辩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好!今天对方辩友给我们列举了司法审判应该考虑舆论的种种理由,其实无非就是司法审判要符合民意,我们来逐一分析。 首先,舆论的声音纷杂混乱,且不说有没有民意在里面,即使有法官因为无从知道民众对于案件了解到各种程度,所以难以分清哪些是知晓案件真相的民意,哪些是不知实情的吵嚷,更何况还有报纸新闻等媒体通过渲染,有目的地引导的言论在其中干扰,这样的舆论只会影响法官的正常判断,一旦因为迎合舆论而产生冤案、错案,改判是打民众的脸,不改则动摇司法审判的威信,且再遇到类似的案件时法官也会因为栽过跟头而不敢放手施为。 其次,我们且退一步,就算法官能分清民意。当民意与司法审判冲突,当人之常情与法律冲突时,我们更应该倾向于服从司法审判和法律。民意是从感性和道德上出发的,道德虽然高于法律,但法律却是底线,底线不可动摇。司法审判基于法律,是要保证绝大多数民众的公正和利益,绝不能一味地迎合民意。就像黄静案,没有证据证明黄静男友行凶,法院即使顶着民意巨大的压力也坚持判无罪,保证了黄静男友的公正和利益,这是底线,即使是民意也不能越过这一底线。 再者说,司法系统本身就有内部审查和纠错的机构,其上下级法院之间有严格,专业的审查,纠错制度,根本没必要考虑未知因素太多的舆论。弃其本身的审查制度不顾而选择考虑舆论无疑是给相对稳定的司法审判加了一剂未知的催化剂,没人知道反应结果是好是坏,也没人能承担其后果。许霆案一审被驳回许多人认为是舆论的胜利,实则不然,广东省高院曾表示:这个案子很特殊,很理解一审法院的难处,将此案发回重审本就是让大家更慎重地对待此案,让此案判得更合情合理合法。跟舆论无关,这是司法系统本身的审查制度的功劳。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司法审判要想服众就需要有足够的威信和震慑力。司法审判考虑舆论不能有先例,因为有一就有二,长此以往舆论不断影响司法审判,民众就会丧失对法律的敬畏,认为自己可以影响司法审判,法律的震慑力丧失,司法审判将不能保证绝大多数民众的公正和利益,只会沦为民意的“玩物”,甚至有的法官会为了避免犯众怒先将判决公布,观察舆论反应的激烈程度再做相应的更改,司法的威严和严肃将荡然无存。 我方坚持认为司法审判不应该考虑舆论不是说我们要摒弃舆论,舆论应该发挥宏观作用,致力于司法制度的完善,而不是去干涉司法审判,群众狂欢式的杀人是绝对不应该存在的,司法审判维护的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而舆论所造成的道德绑架使法官产生巨大的压力,法官在压力之下难免出现判决失误或者顺着舆论去偏向某一方,这就失去了司法审判的前提——中立性。我们大众要做的,不是动不动就质疑司法审判,更不能越俎代庖地想左右司法审判,而应该试着去相信,去理解。我们应该站在公正公平的角度去审视司法审判,配合司法审判维护民众的公正和利益,这样人民的生活才能更加公平公正。谢谢!

舆论与司法关系的探析

舆论与司法关系的评析 摘要 近些年来,舆论在维护公民权利﹑揭露事实真相﹑伸张社会正义﹑监督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然而,也出现了部分媒体或者公众的不良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独立进行,威胁法律权威的反面案例。言论自由是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而司法关系具有审判独立,公正严明的属性,尽管它们都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过程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在价值判断与实际操作方面仍存在差异与冲突,因此我们需要对舆论与司法关系进行理性思考,以求实现二者的平衡,充分发挥正确舆论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确保司法关系的独立公正,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舆论监督 一﹑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司法独立是指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当中,司法实体拥有法律自主性,它包含两个层次的概念,一是制度层次,可以分为内部独立,外部独立和法官独立;二是观念层次,形成司法机关的职业化观念。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这一条文来看,我国的司法独立是相对独立。从现实讲,司法的独立性还比较差,比如人民群众与司法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机关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走访、调查与取证的过程中都需要老百姓的支持与配合,这必然会对司法机关的活动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长期工作生活的区域,与周围人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中国是一个讲究重亲情、重人情的社会,这些因素对司法独立进行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改善起来非常困难。 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基本内涵是指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都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公正的含义则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过程中各种因素顺利运行的理想状态,是法律自身的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实现司法关系的公正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在当今社会,新闻媒体是重要的舆论媒介手段,例如广播,报刊,电视,互联网都是常见的媒介形式,这些传播媒体进行的社会监督都可以称为舆论监督,

论民意和司法紧张关系及解决对策—以刑事司法审判为分析切入

摘要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声明: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云南财经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和论文电子版,允许学位论文被查阅或借阅;学校可以公布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发表学位论文;授权学校将学位论文的全文或部分内容编入、提供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循此规定) 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I

摘要 摘要 民意和司法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其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在刑事审判中,由于刑事案件极易成为媒体的追逐焦点,从而导致刑事案件成为公众舆论谈论的热点。人们从朴素正义出发,对案件进行评判,并形成声势浩大的舆论,在当前网络传媒较为发达的背景下,这一现象尤为明显。例如在许霆案、药家鑫案、邓玉娇案、孙伟铭案、张明宝案等一系列刑事案件中,民意和司法之间的冲突都表现得淋漓尽致。本文主要从法理学角度,以刑事司法审判为切入,分析了刑事司法审判中民意与司法之间紧张关系的表现、成因以及解决对策。 在结构上,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民意与司法之间存在紧张关系的表现,主要从一系列著名的刑事案例出发,分析了民意与司法存在紧张关系的具体表现,认为民意时而追求重刑、时而追求宽严相济,其倾向性很不稳定,使司法机关无所适从。 第二部分是民意与司法机关紧张关系的成因。本部分主要从成因分析的角度探讨了民意与司法之间存在紧张关系的具体原因,认为话语体系不一、价值目标不同以及一些被误解的司法理念,是造成民意和司法之间产生紧张关系的重要原因。 第三部分是民意与司法紧张关系的解决对策。本文在对策建议部分没有单纯地强调司法对民意的吸收,而是在民意和司法之冲突关系客观存在的基础上,强调司法判决应加强说理,以开放的心态接受公众监督,以消除公众对司法的误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民意;司法;紧张关系;刑事审判;话语体系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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