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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图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图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图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图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有几个从业人员提供几份身份证复印件);

(五)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有几个从业人员提供几份身份证复印件);

(六)房屋租赁合同(指经营场所不归负责人所有)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房屋(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房产证或购买合同等,如无房产证等要求到居(村)委会或大队开具产权证明,加盖公章并标明日期);

(八)经营场所及仓储的平面布置图;

(九)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文件、保健食品及质量管理制度;(十)如非负责人本人办理,要求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所有证件必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附:铜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铜食药监发[2015]99号

铜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转发省局关于印发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新区分局,市食品药品执法监察支队:

现将省局《关于印发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连同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省局《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二、进一步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要严格审核许可,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实行专门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全面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要始终以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企业、商场、超市、药店、母婴用品店和食品店为重点,严格检查进货查验、查验记录等情况,监督经营者建立进销货台帐,规范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三、做好制度等公示工作。要监督指导经营单位全面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1123监管模式”,要监督指导经营单位在销售区域的醒目位置公示“1证2责3制度”。制度样本见附件。制度和公示

牌尺寸大小各经营单位根据店面实际确定。

附件:

1、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公示牌

2、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3、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存和防护制度

4、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记录制度

铜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8日

附件一: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公示牌

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

姓名姓名

电话电话

购买婴幼儿配方乳粉温馨提示:

附件二:

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1、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查验证明婴幼儿配方乳粉供货方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并按产品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该批乳制品质量合格的凭证(检验报告等),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2、对购进的每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乳粉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乳粉的商标、包装标签、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乳粉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3、不得购进和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超过保质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4、向供货方索取的有关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相关凭证,进行统一集中保管,建立乳制品进货查验记录;该类凭证及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

附件三:

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存和防护制度

1、运输婴幼儿配方乳粉,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根据购进的产品的特点,配备防尘、防蝇、防晒、防雨等设施。

2、需冷藏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须用专用冷藏载具运输,并有专人对运输车辆温度进行测量并记录,以保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保持乳制品安全的冷藏温度。

3、婴幼儿配方乳粉出入库要验收、登记;验收时要检查产品质量、卫生状况、数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出入库登记一致。

4、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储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应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品种分类、分架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不得存放私人物品或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它杂物,并确保周围无污染源。

5、保证所购进,销售的乳制品质量,需要低温保存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配备冷藏设备采取冷藏措施。

附件四:

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记录制度

1、如实记录对外批发、零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品种、规格、数量、来源或流向等内容和信息。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台账真实、有效、完整,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2、主动向购货者提供购货凭证。

3、严格履行不合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更换、退货等义务。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并记录追回情况,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标准

长春市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实施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营保健食品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按照批准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范围等许可事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第二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明确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 第三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明确经营方式和拟经营保健食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审批部门应核对产品信息,用以审核确定许可范围。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条从事保健食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五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专卖店(含批发)兼营店(大型商场、连锁超市、药店)]变更许可事项应向具有审批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章人员 第七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保管、销售(营业员)等直接接触保健食品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它可能污染保健食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保健食品工作。企业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第八条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应任命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应优先考虑食品或医学、药学、生物、护理、化学等相关专业),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2年以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工作经验。安全总监应经监管部门考试合格。 第九条安全总监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质量文件的批准; (二)供货商、购进保健食品的资质审核和购进保健食品的质量查验; (三)指导采购、销售、保管、养护等岗位质量工作; (四)销售保健食品的质量控制和召回。 第十条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卫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欢迎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批发商(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网络销售)"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等。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酒类销售的,应当填写《酒类经营特别标注登记表》,并在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品种明确标注)。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三章要求。 (五)、(六)、(七)、(八)、(九)、(十)为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二、四、五章相关要求。

新版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43号)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日期:2016-01-08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浏览:1214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发布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鲁食药监发〔2015〕43号 【发布日期】 2015-11-24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力】 2019-12-31 【备注】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16701913.html,/art/2015/12/29/art_3544_125445.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4日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根据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标准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标准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长春市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实施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营保健食品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按照批准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范围等许可事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第二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明确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 第三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明确经营方式和拟经营保健食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审批部门应核对产品信息,用以审核确定许可范围。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条从事保健食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五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专卖店(含批发)兼营店(大型商场、连锁超市、药店)]变更许可事项应向具有审批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章人员

第七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保管、销售(营业员)等直接接触保健食品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它可能污染保健食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保健食品工作。企业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第八条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应任命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应优先考虑食品或医学、药学、生物、护理、化学等相关专业),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2年以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工作经验。安全总监应经监管部门考试合格。 第九条安全总监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质量文件的批准; (二)供货商、购进保健食品的资质审核和购进保健食品的质量查验; (三)指导采购、销售、保管、养护等岗位质量工作; (四)销售保健食品的质量控制和召回。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二条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三章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十四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至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第十六条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办法

辽宁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 (餐饮服务环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治理方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辽宁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一般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

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热食类食品制售。 (二)冷食类食品制售。 (三)生食类食品制售。 (四)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五)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六)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主体业态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意见》(见附件1),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二章许可审查差不多要求 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治理人员,食品安全治理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持有食品安全培训的相关资质证明。 第八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五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八种业态,分别为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业态的,按照一种业态归类。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

便利店、食杂店、市场内商户归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物流配送、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商场超市、食杂店、便利店、市场内商户、食品贸易商同时通过网络经营的,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将其经营内容,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具体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将其经营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具体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 第六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3. 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 其他类食品销售;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经营规章制度 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诚信经营规章制度 一、保健食品进货查验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保健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保健食品质量合格。并应当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栏,查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凡验收合格的保健食品,必须正确填写《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等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对一致。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3、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批次查验保健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购入进口保健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5、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保健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管期限为自该种保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二、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健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保健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保健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使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4、未实行电子记录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保健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5、保健食品批发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时,应当填写销售记录, 载明销售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保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临界保质期的保健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保健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7、保健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保健食品质量承诺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销售保健食品。应当树立诚信意识,严格履行保健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提供的保健食品符合相应的保健食品安全标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销售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功能,严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主动出具销售票据等购物凭证。3、对自检中发现的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示的不合格保健食品,及时下架退市,并向消费者公告,召回已售保健食品。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5、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保健食品经营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增强契约意识。购销合同应当订立保健食品安全保障及对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保健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四、市场开办者保健食品安全责任制度1、保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保健食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 发布版

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食品销售;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 7.生食类食品制售; 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10.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申请者的主要经营行为、经营场所区

域设置、经营项目等事项确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在审查中认为食品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认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特大型餐饮、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第八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含外设仓库)。在经营场所外设有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副本上的经营场所后以括号标注仓库名称和具体地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食品销售经营者租赁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食品贮存场所所有者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食品贮存场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解读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解读 2016年12月14日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公开征求和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专家及行业组织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研讨论证,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细则》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书面审查、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应当遵循规范统一、科学高效、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细则》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细则》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标准和程序,指导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流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负责日常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选派观察员,参加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全程监督,但不参与审查意见。 三、《细则》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受理部门、技术审查部门以及审查组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细则》规定,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按照《食品生

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受理后,受理部门应将受理材料移送至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部门。 承担技术审查的部门负责组织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技术审查工作,负责审查员的遴选、培训、选派以及管理等工作,负责具体开展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书面审查。 审查组具体负责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现场核查。 四、《细则》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关系? 一是《细则》是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通则》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体系框架下,专门制定的,《细则》是《食品生产许可通则》的二类文件。主要原因是基于保健食品生产在产品剂型、原辅料使用、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功能声称等方面的特殊性,以及保健食品实际大生产条件应该与前置注册审批的中试生产条件相匹配。 二是为确保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将《通则》中的通用条款融入《细则》,使两者合二为一。《通则》明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细则》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的关系?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于1998年颁布实施,对生产许可和日常生产提出了相关要求。主要分为人员管理、卫生管理、原料、贮存与运输、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品质管理等7个部分共140项审查条款,但因标准修改完善工作滞后,很多技术审查项目已不能满足当前保健食品生产监管实际需要。如缺少原料提取物和复配营养素管理的相关条款等。基于以上原因,《细则》在对GMP部分条款修改覆盖和删减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安全法》新的监管要求和企业发展现状,增加了32项审查条款,主要涉及生产批次管理、委托生产管理、原料提取物与复配营养素管理等问题,强化了技术标准的可操作

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用标准(试行)

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围)本标准适用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分类审查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审查标准分类)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共分为八类,第一类: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含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第二类:餐馆(含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单位食堂。第三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第四类:糕点店,饮品店。第五类:微小餐饮。第六类:校外午托机构食堂。第七类: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第八类: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兼营单位(既有食品销售又有食品制售的食品经营单位)。

第五条(主体业态分类)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第六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酒类批发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自动销售售货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七条(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饮品店、糕点店、微小餐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等具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八条(单位食堂类别)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校外午托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等。单位食堂具体类型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九条(主体业态标注)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主体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办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及流程图

办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及流程 1.1.1新办食品经营许可 1.1.1.1业务描述 申请者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申请方式,提交相应材料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其中新设立的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与否相应通知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者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用特别程序,如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者经营条件进行核查,出具相应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同时打印《食品经营许可证》给申请者。 1.1.1.2业务流程 具体流程如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许可机关受理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是业务受理范围进行审查,签署受理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 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予以受理的,签署审核意见表,同时 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及诉权,同时出 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许可机关审核人审核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采用特别程序。如需听证,组织进行听证,记载听证结论;如需进行现场核查,则指 派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并签署核查意见; ?许可机关审核人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食 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驳 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诉权;

?许可机关发证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许可机关归档人进行文件归档。 1.1.1.3业务信息 新办许可的业务信息包括: 申请材料: a.《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b.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c.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d.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e.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经营场所外设置的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 以及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的示意图 等文件(经营场所和经营场所外设置的仓库地理位置图和标明各 功能间面积的设备设施布局流程图); f.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 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g.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h.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及1寸彩照2张; i.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 j.生活饮用水检测报告; k.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 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请人申请通过互联 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微 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l.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北京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

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五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word格式版本

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第六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五)热食类食品制售。 (六)冷食类食品制售。 (七)生食类食品制售。 (八)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九)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 (十)其他类食品制售。 (一)、(二)、(三)、(四)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三章要求。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word格式版本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销售经营的主体业态具体可分为食品批发销售商、食品批发配送商、综合性食品销售商、单一食品销售商、食品自动售货商,食品销售经营者应根据实际进行备案。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

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申请兼营食品制售项目的,应具备相关食品制售条件,并按实际申报增加以下制售项目: (一)热食类食品制售; (二)冷食类食品制售; (三)生食类食品制售; (四)糕点类食品制售; (五)自制饮品制售; (六)半成品制售; (七)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申请者的经营场所区域设置、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事项确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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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北京百乔欣润商贸有限公司

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1、对公司保健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公司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3、负责签发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负责对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公司购进的保健食品质量有裁决权。 5、负责国家和上及主管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公司内部的贯彻实施。 6、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公司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3每年负责安排公司经营人员的健康体检,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4、保证保健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保健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三、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采购和销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采购人员应根据公司的计划按需要进货、择优采购、严禁从证照不全的公司或厂家进货。 3、对购进的保健食品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执照》和保健食品的《批准证书》、《检验合格证》,对保健食品逐件验收。 4、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销售保健食品的包装情况很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5、销售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6、营业员应经常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当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立即停止工作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 7、营业员应热心为顾客服务,随时听取顾客的意见和建议,及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置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向公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许可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九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杂店、食品批发经营者、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申请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

9.7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安全法》、《食 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 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七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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