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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汇总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汇总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汇总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范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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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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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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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

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

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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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

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

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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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 2010-11-03 发布 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 50057-2010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 2011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57 —2010,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 3.0.2、3.0.3、3.0.4、4.1.1、4.1.2、 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 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O一0年十一月三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5年 3月 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 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 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5(2000年版) 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增加了术语一章; 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 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 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 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 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5号,邮编 100089)。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林维勇黄友根焦兴学陶战驹王素英杨少杰宋平健黄旭张文才徐辉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张力欣王厚余丁杰方磊欧清礼尹君平 王云福关象石杨维林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The Installation Specification for City Road Traffic Safety Facilities 第1部分交通标志 (征求意见稿)

目次 前言 (1) 1范围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3术语和定义 (2) 4标志设置基本原则 (3) 5标志设置要点 (3) 6标志板、支撑方式及安装要求 (8) 7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 (14) 8城市快速路标志的设置 (20)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规范第1部分交通标志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道路交通标志的结构、尺寸及设置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中心城区内城市道路、各区县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内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设置。 本部分含有相关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基本要求、标志设置要点、标志板、支撑方式及安装要求、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城市快速路标志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 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T 18833—2012 道路交通反光膜 GB/T 23827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B51038-201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DB510100/T 129.1-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1部分-总则 DB510100/T 129.2-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2部分-一般城市道路 DB510100/T 129.3-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3部分-城市快速路 DB510100/T 129.4-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4部分-一般公路 DB510100/T 129.5-2013 道路指路标志系统-第5部分-慢行交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交通标志road traffic signs 在道路上用于交通管理目的并以颜色、形状、字符、图形等向道路使用者传递特定信息的设施。3.2 组合标志 combination signs 两个或两个以上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布设在同一个版面上的交通标志。 3.3 作业区 work zone 由于道路施工、养护等作业影响交通运行,而进行交通管控的路段。

DLT1123-2009《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 4.2.2 安全标志的配置要求 4.2.2.1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便于进入现场的人员看见,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4.2.2.2安全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牌前不应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2.3多个安全标志牌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4.2.2.4安全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为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类。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连接在一起(见图2)。临时悬挂的标志牌应采取防止脱落措施,室外悬挂的临时标志牌应防止被风吹翻,并宜做成双面的标志牌。 4.2.2.5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见图3。 4.2.2.6安全标志的最大观察距离与标志高度之间的关系应符合GB/T 2893.1的规定。当厂区或车间内所设安全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整个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安全标志牌。 4.2.2.7生产场所建筑物入口醒目位置,应根据内部设备、介质的安全要求装设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4.2.2.8生产场所主要通道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必须戴安全帽”指令标志牌。 4.2.2.9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防尘口罩”指令标志牌;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腐蚀”警告标志牌,宜装设“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指令标志牌;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宜装设“必须戴护耳器”指令标志牌;高温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烫伤”警告标志牌;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醒目位置,应装设“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志牌。 4.2.2.10凡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均应执行GB 2894的规定。 4.3 设备标志配置基本原则 4.3.1 设备本体或设备附近醒目位置,应装设设备标志牌。 4.3.2设备标志应为双重编号,由设备编号和设备名称组成,企业可根据需要在设备标志中增加设备编。设备标志应定义清晰,能后准确放映设备的功能、用途和属性。 4.3.3同一企业内每一台设备的设备标志内容应是唯一的。 4.3.4功能、用途完全相同的设备、其设备名称应保持一致。 4.3.5 2台及以上集中排列安装的电气、热控盘(柜)不能只装设1个设备标志牌,应根据每台盘(柜)的不同用途,采用编号加以区别,分别装设设备标志牌。2台及以上集中排列安装的前后开门电气、热控盘(柜),前、后均应装设设备标志牌,且同一盘柜前、后设备标志牌应一致。 4.3.6现场动力、控制电缆两端应悬挂标志牌,标明电缆编号、型号、始点、终点(见A.6.14)。 4.3.7现场阀门应装设标志牌,标明阀门名称,编号及开启、关闭操作方向(见A.6.8)。 4.3.8设备压接型接地线的地端应有地线接地端标志(见A.7.6)。 4.3.9生产场所建筑物(锅炉房、汽机房除外)入口醒目位置,应装设建筑物标志牌(见A.6.14)。 4.4安全防护配置基本原则 4.4.1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应根据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4.2厂房内沟道、孔洞、电缆隧道入口的盖板,应具有防滑功能,并标有禁止阻塞线。电缆隧道的盖板应能从下部随时打开。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完整版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 B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 B50057-2010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 2010-11-03 发布 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 50057-2010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 2011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57 —2010,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 3.0.2、、、、、、3)、、2)、、、、、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O一0年十一月三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5年 3月 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 “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 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增加了术语一章; 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 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 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 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 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5号,邮编 100089)。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及装备参考标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及装备参考标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及装备参考标准 序号类别 参考标准 备注省级市级县级乡级 一基础设施 (一)办公用房 24㎡ /人 18㎡ /人 12㎡ /人 60㎡ (1)省、市、县级办公及辅助用房 依照计投资[1999]2250号文核 定。 (2)开展乡镇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 地区,乡镇安监部门可参照县级标 准进行配备。 (二)业务用房 2680 ㎡ 1680 ㎡ 950 ㎡ 120 ㎡ (1) 按功能核定。包括事故鉴定与 分析用房、执法专用设备保管库、 执法文书和行政许可档案室、政务 公开办事大厅、安全生产投诉举报 受理业务用房、听证室、应急救援

序号类别备注 省级市级县级乡级 指挥业务用房、政府门户网站业务 用房和专用车库等。 (2)省级编制人数超过80人、市级 超过45人、县级超过20人的部门 编制人数每增加10人业务用房面 积增加8%。 (三)保障服务用 房 1500 ㎡ 1100 ㎡ 310 ㎡ (1)按功能核定。包括执法人员交 流用房、老干部活动用房、执法人 员素质拓展用房和信息化建设等 其它保障服务用房。 (2)省级编制人数超过80人、市级 超过45人、县级超过20人的部门 编制人数每增加10人保障服务用 房面积增加8%。 二装备配备

序号类别备注 省级市级县级乡级 (一)交通工具 1 监管业务车 辆 2辆/ 内设 监管 业务 机构 2辆/ 内设 监管 业务 机构 1辆/ 内设 监管 业务 机构 1辆 (1)按实际承担监管执法业务的内 设机构配备。编制人数超过6人 时,每增加2人增配1辆。 (2)根据当地经济和地理条件确定 车型。 2 应急抢险指 挥车 1辆1辆1辆 (1)选用越野车。 (2)配备车载移动应急平台终端。 其中,市级应配卫星通讯系统、短 波超短波通讯系统和单兵图传系 统等车载通讯及指挥设备。 (二)现场监督检测设备 1 通用设备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a7588859.html, 发布时间:2004-7-20 点击数:938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策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没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第2.0。4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模板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范中

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3.1条接闪器、引下线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 在非金属屋面上装设网格不大于10m的金属网, 数十年的运行经验证明是可靠的。 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曾对几十个模型做了几万次放电试验, 虽然试验的重点放在非爆炸危险建筑物上, 而且保护的重点是易受雷击的部位, 但对整个建筑物起到了保护作用。如果把避雷带改为避雷网, 则保护效果更有提高。根据中国的运行经验和模拟试验, 对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用不大于10m的网格是适宜的。IEC1024-l防雷标准中相当于本规范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接闪器, 当采用网格时, 其尺寸也是不大于 10m×10m, 另见本规范第5.2.l条说明。与10m×10m 并列, 增加12m×8m 网格, 这与引下线类同, 是按6m柱距的倍数考虑的。 为了提高可靠性和安全性, 便于雷电流的流散以及减小流经引下线的雷电流, 故多根避雷针要用避雷带连接起来。 第3.3.2条 第一款, 虽然对排放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的要求同第3.2.l条二款, 但由于对第一类和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其接

闪器的保护范围是不同的( 因h r 不同, 见表5.2.1) , 因此, 实际上保护措施的做法是不同的。 第二款, 阻火器能阻止火焰传播, 因此, 在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中补充了这一规定。 以前的调查中发现雷击煤气放散管起火8次, 均未发生事故。从这些事例中说明煤气放散管始终保持正压, 如煤气灶一样, 火焰在管口燃烧而不会发生事故, 故本规范特作出此规定。 第3.3.3条 关于引下线间距见第3.2.4条二款的说明。根据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补充增加了: ”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 可按跨度设引下线, 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 第3.3.4条 土壤的冲击击穿场强与本规范第3.2.1条第五款说明一样, 取500kV /m 。雷电流幅值根据附表6.1采用 150kA 。由于多根引下线, 引入分流系数k c 。因此得 i c i c i c e R k R k TR k S 3.05001505002==≥。 增加”信息系统”, 因为信息系统防雷击电磁脉冲时接地必须连接在一起才能起到保护效果, 而且应采用共用接地系统。 将分流系数k c 选值的规定移至附录五。

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

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 作者:未知来源:安全管理网点击数:2012 更新日期:2008年05月09日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生产环节所涉及的场所、设备、设施及特定区域安全设施的最基本配置要求,适用于公司生产和作业场所安全设施的配置。 2、规范引用文件 《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原国家电力公司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电安生[1994]227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DL408-91 《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3、术语和定义 3.1安全设施 防止生产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人员误操作,以及外因引发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而设置的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线和安全防护的总称。 3.2安全色 3.2.1定义 被赋予安全意义而具有特殊属性的颜色,用来传递一定含义的安全信息,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3.2.2红色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以及消防设备的意思。 3.2.3蓝色 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2.4黄色

黄色表示提醒人们注意。 3.2.5绿色 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3对比色 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3.3.1黑色 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边框。 3.3.2白色 白色作为安全标志红、蓝、绿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安全色与对比色同时使用时应按照红色、蓝色、绿色和白色搭配,黄色和黑色搭配的原则。 4、安全设施配置基本原则 4.1设备标志 4.1.1设备标志由设备编号与设备名称组成,也可在设备标志中增加设备编码等。 4.1.2每一个设备标志的内容应是唯一的,不能出现两个及以上内容完全相同的设备标志。 4.1.3功能、用途完全相同的设备、其设备名称应保持一致。 4.1.4设备本体或设备附近醒目位置应配置设备标志牌。 4.1.5电气、热控盘(柜)本体醒目位置应配置设备标志牌,且同一盘(柜)前后均应配置前后一致的设备标志牌。 4.1.6现场动力、控制电缆两端应悬挂标明电缆编号、型号、始点、终点的标志牌。 4.1.7现场阀门应配置标志牌,标明阀门名称、编号、及开启、关闭操作方向。 4.1.8生产场所建筑物(锅炉房、汽机房除外)入口处醒目位置应配置建筑物标志牌。 4.2安全标志 4.2.1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便于进出现场的人看见。

安全生产应急装备分类编码标准

应指技装〔2012〕24号附件3 安全生产应急 装备分类编码标准 (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二〇一二年八月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分类编码标准 (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 本标准适用于安全生产应急资源管理软件产品的开发过程。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编码内容。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建设条件》 《国家级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建设条件》 《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地)装备、设施配置指导目录》 3术语和定义 3.1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是指用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各类装备。 4编码定义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分类编码由2段编码组成。 第1段采用国家应急平台体系信息资源分类与编码,有5位编码。 第2段表示应急救援装备编码,由8位数字,从左至右按每2位逐级分段分层。其中1至2位表示应急救援装备行业分类,3至4位表示应急救援装备分类

大类,5至6位表示应急救援装备分类中类,7至8位表示应急救援装备分类小类。 编码缺省值为0。 XXXXX XX XX XX XX | | | | | | | | | ˉˉˉˉˉˉ应急救援装备分类小类 | | | ˉˉˉˉˉˉˉˉˉˉˉˉ应急救援装备分类中类 | | 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应急救援装备分类大类 | 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应急救援装备行业分类 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ˉ应急救援装备资源分类 5编码表 5.1应急救援装备资源编码 表1 应急救援装备资源编码表 43D00 应急装备 5.2矿山应急救援装备分类编码 表2 矿山应急救援装备分类编码表 编码名称 01000000 矿山 01010000 救援车辆 01010100 指挥车 01010200 气体化验车 01010300 装备车 01010400 移动卫星通信车 01010500 多功能救护车 01010600 多功能集成式救援装备工具车 01010700 集成式照明侦检车 01010800 移动式排水供电车 01010900 大型载重汽车 01011000 救援宿营车 01011100 野外生活保障车 01011200 越野吊装车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P GB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 2010-11-03 发 布 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GB 50057-2010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执行日期:2011年10月1日 2011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57 —2010,自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 3.0.2、3.0.3、3.0.4、4.1.1、4.1.2、 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 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 O一0年十一月三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2005年 3月 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 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 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95(2000年版) 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增加了术语一章; 2.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 3.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 4.修改防侧击的规定; 5.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 6.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5号,邮编 100089)。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参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 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林维勇黄友根焦兴学陶战驹王素英杨少杰宋平健 黄旭张文才徐辉

安全警示牌、设备标志牌管理规定

安全警示牌、设备标志牌管理规定 (二)配置原则: 1.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便于进入现场的人员看见,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 2.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 3.当厂区或车间所设安全标志牌其观察距离不能覆盖全厂或整个车间面积时,应多设几个安全标志牌。 4.在生产场所建筑物门口醒目位置,应根据内部设备、介质的安全要求,按配置规范悬挂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5.在地下设施入口盖板上和灭火器存放处应标注禁止阻塞线。 6.在厂内道路限速区域入口处和弯道、交叉路口处应标注减速提示线。

7.在发电机组周围、落地安装的转动机械周围以及控制台、配电盘前应标注安全警戒线。 8.在楼梯的第一级台阶地面边缘处应标注防止踏空线。 9.在人行通道地面上临时敷设的管线或易造成人身跌绊的其它障碍物上应标注防止绊跤线。 10.厂房、楼梯主要通道门上方或左右侧装设紧急撤离提示标志。 (三)配置地点及具体制作要求: 1.安全标志牌配置地点见《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编),具体制作要求参照《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编)和《安全文化实用手册》(中煤集团大屯公司企业文化部、安全监察部编)。

2.安全色配置地点及具体制作要求见《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编)。 二、设备标志牌 (一)配置原则: 1.设备标志牌由设备编号和设备名称组成。 2.设备标志牌应定义清晰,能够准确反应设备的功能、用途和属性。 3.同一厂内每一个设备标志牌的内容应是唯一的,不能出现两个及以上内容完全相同的设备标志牌。 4.设备本体或设备附近醒目位置应配置设备标志牌。 5.电气、热控盘(柜)本体醒目位置应配置设备标志牌。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装备设施管理台账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装备设施管理台 账 台账编号: 十四 台账种类: 安全装备设施管理 单位名称:

说明 一、管理要求 1、安全装备设施: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用于预防、减少、消除危害的设备、措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2、相关标准、规定: (1)企业应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3)企业确保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①按照SH50353-1999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②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③按照SH3097-2000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④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⑤按照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⑥按照GB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⑦在工

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安全设施管理要求:公司的各种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4、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①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②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二、填报要求 1、安全设施安装部位名称:填写安全设施所服务的设备(部位)、车间或地点名称。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汇总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范汇总 1 2020年4月19日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 4月 2 2020年4月19日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7-94)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3 2020年4月19日

第1.0.3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 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 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 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 4 2020年4月19日

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 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 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5 2020年4月19日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编辑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中文名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外文名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状态现行目录1发布背景2修订公告3修订版本1发布背景编辑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5年3月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 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 增加了术语一章;2 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3 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4 修改防侧击的规定;5 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6 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 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

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参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 中心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林维勇、黄友根、焦兴学、陶战驹、王素英、杨少杰、宋平健、黄旭、张文才、徐辉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厚余、丁杰、张力欣、方磊、欧清礼、尹君平、王云福、关象石、杨维林[1] 2修订公告编辑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4号现批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7-2010,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0.3、3.0.4、4.1.1、4.1.2、4.2.1(2、3)、4.2.3(1、2)、4.2.4(8)、4.3.3、4.3.5(6)、4.3.8(4、5)、4.4.3、4.5.8、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3修订版本编辑标准状态:已作废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批准部门:

安全设施配置

《XX工程建设安全设施配置规范》 调研报告 第一部分:法律法规要求 武汉博晟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1: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特1号光谷软件园A8栋4楼 430073 联系地址2:武汉市武昌区东湖南路8号武汉大学工学部A-100信箱 430072 公司网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87611231 传真:转807

3、其他行业安全设施配置规范 3.1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明安全施工样板集》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明安全施工样板集》共12个部分,内容主要为:现场及料具管理;环境保护;安全防护;基槽、坑、沟防护;脚手架防护;施工用电;机械安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生活区管理;消防保卫;安全色及安全标识。 其中安全防护、脚手架防护、施工用电、机械安全塔式起重机、消防保卫作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且非常具有特色。 (1)现场大门口洗车台做法。作为环境保护中的一点,要求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洗车台,施工车辆出场时必须经过清洗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工地。 图3-1 (2)现场设置防扬尘喷洒设施。为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根据实际情况安装定时或手动开启的喷淋设备,或采用人工洒水降尘。在隧洞内,应鼓励安装定时开启的喷淋设备,在施工区内则应鼓励采用洒水车等进行定时洒水除尘。

图3-2 (3)施工现场可以采用薄质密目网对土方进行整理覆盖,土方下不覆盖不严密出,可播撒种子,能有效防止扬尘。 图3-3 (4)采用了工具式、定型化人员上下通道。该型通道要求地基樱花,限承10人,且安装时要有专项方案即技术交底,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同时该型通道要符合马道搭设的相关要求。 图3-4 (5)固定式配电箱防护棚及相关标识。现场固定式配电箱设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0057-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五节其它防雷措施 第四章防雷装置 第一节接闪器 第二节引下线 第三节接地装置 第五章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 第一节接闪器选择 附录一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 附录二建筑物易受雷击的部位 附录三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与 附录四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 附录五名词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无线塔、共用无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 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Ⅱ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第2.0.4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安全设施配置基本原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设施配置基本原则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8838-20 安全设施配置基本原则(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4.1 设备标志 4.1.1 设备标志由设备编号与设备名称组成,也可在设备标志中增加设备编码等。 4.1.2 每一个设备标志的内容应是唯一的,不能出现两个及以上内容完全相同的设备标志。 4.1.3 功能、用途完全相同的设备、其设备名称应保持一致。 4.1.4 设备本体或设备附近醒目位置应配置设备标志牌。 4.1.5 电气、热控盘(柜)本体醒目位置应配置设备标志牌,且同一盘(柜)前后均应配置前后一致的设备标志牌。 4.1.6 现场动力、控制电缆两端应悬挂标明电缆编号、型号、始点、终点的标志牌。

4.1.7 现场阀门应配置标志牌,标明阀门名称、编号、及开启、关闭操作方向。 4.1.8 生产场所建筑物(锅炉房、汽机房除外)入口处醒目位置应配置建筑物标志牌。 4.2 安全标志 4.2.1 安全标志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位置,便于进出现场的人看见。 4.2.2 安全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3 多个安全标志牌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4.2.4 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 4.2.5 有毒物品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将作业岗位上所接触到的有毒物品的危害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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