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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办事指南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办事指南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办事指南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办事指南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管[2004]0121号)、《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告》(京劳社发[2008]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750号)

办理时限: 即时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办理电话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4b6116956.html,),在北京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劳务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预约办理单》原件;

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一式两份;

3、《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原件,每页加盖企业公章,有省办企业加盖省办公章,一式两份;

4、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已办理进京施工企业备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Model contract of early property management servic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服务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特别提示 一、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 《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设部[1997]263号)和《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印制本合同文本。 二、根据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成房物[2000]第2号)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备案。 三、请物业管理公司详细阅读合同中备案表说明。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 约之前,受托方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文本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 设并出售的房屋。 本合同文本所称空置房是指在一个物业区域内房地产开 发企业非自用和出租尚未售出的房屋。 本合同文本所称空关房是指购房人已购但未使用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 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开发建设单位与其选定的物业管理 企业签订。 6、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 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委托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外埠企业入苏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备案登记表解读

外埠企业入苏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备案登记表 (总公司、分支机构印章)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说明 一、本表仅供外埠拟进入苏州从事物业服务的物业企业申请资质备案使用。表内申请内容由物业服务企业如实填写,申请企业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表统一以A4纸单页打印,应保持文本格式。建议用电脑填写,也可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如表格内不敷填写,可另加附页。 三、本表一式三份,企业申请资质备案的相关证明材料应随本表另行装订,同时报送。 四、外埠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备案,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外埠企业入苏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备案登记表(本表); 2. 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3.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核原件); 5. 在苏从事物业服务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工程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设施设备管理人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核原件); 6. 企业注册地地级市以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原件);

7. 总公司获得地市级以上优秀物业管理项目的证明(需有效期内,复印件,核原件); 8.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五、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或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重新备案。 六、本表及本表中涉及的《物业企业管理和专业人员情况表》、《苏州市物业服务项目基本情况表》均可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4b6116956.html,/)”、“苏州市物业网(http://ww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b6116956.html,/)”上下载。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须知 根据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8]4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市区施工备案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施工备案具体操作流程: 1、申领登陆《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住处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http//221.136.80.149/)的用户名、密码及IC卡设备和指纹考勤设备。其中IC设备和指纹考勤设备为有偿使用。 市建管处地址:宁波市柳汀街169号联系电话:87306959 2、在市建管处办理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提保额度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及以上企业150万元人民币,二级企业120万元,三级企业8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金在50万及以下的企业2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10万。(联系电话:87316925) 3、将企业住处和人员情况输入《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并确认提交,同时企业驻甬机构管理人员须到市建管处在指纹考勤系统中录入指纹。 4、企业向宁皮市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提交备案材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老实巷70号五楼 联系电话:87185518 5、建委窗口受理备案申请后,市建管处对企业和人员网上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且《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建委窗口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 6、企业持《信用证》可在宁波市区(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企业到宁波其他县、市、区承接业务可持《信用证》到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企业进甬施工备案须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并装订成册(提供原件核对): 1、备案申请表(附件2); 2、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甬机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3、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内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甬施工及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4、建筑业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地税务登记证副本; 5、企业自有在甬办公场所产权证或办公用房租赁登记证。其中总承包特级、壹级企业办公营业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总承包贰级及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办公营业面积不少于

外地建筑业企业申请进韶备案申请表

外地建筑业企业申请进韶 备案申请表 韶建管施备字第号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2012)

一、本表用于外地施工企业申请进韶登记备案,一式三份,用计算机打印。 随备案表附送下列资料一套,要求:⑴附件资料使用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且应有封面、目录和页码。⑵所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都须加盖公章,携带原件核对。资料装订顺序: 1 、法人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个人免冠近照、清晰身份证彩色扫描件)和法人委托书(备案办理人员)。 2、由法人签署、单位盖章的驻韶负责人(须有A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技术负责人(应为高级职称和A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任命书。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驻韶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韶关本地银行开户的证明复印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复印件(须复印延期页)。 6、《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7、完成业绩证明材料(业绩在韶关市市辖区内(不含曲江区)施工项目)及产值完税凭证(税金发票必须是韶关市税务部门的正规发票): 一级及以上施工企业近三年累计在韶缴纳税金150 万元以上或单年度缴纳税金60 万元以上;二级施工企业近三年累计在韶缴纳税金100 万元以上或单年度缴纳税金40 万元以上;三级施工企业近三年累计在韶缴纳税金50 万元以上或单年度缴纳税金20 万元以上。(原件核对)。 8 、近三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 号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无拖欠民工工资,诚信记录良好的证明(由企业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省部属的由本企业)开具证明;外省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证明)。 9、提供本企业具有技能职业资格上岗人员的名册、驻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建造师、安全员(须复印延期页)、岗位人员及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证(加盖注册印章)、执业证、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身份证(个人签名)及复印件。 10、施工企业配备与主项资质和相关增项资质等级相同的建造师,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配备3 名以上专职安全员; 11、备案人员的劳动合同、购买的社会保险证明及复印件(申报月份前 6 个月,加盖社保局公章)。 12、驻韶企业在本市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文件)及复印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我市建筑市场对外开放政策,规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管理,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建筑活动,办理进津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具有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施管站)负责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津从事建筑活动应该进行备案,凭资质证书和进津备案通知书承揽工程。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实行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两种方式。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创建优良业绩且近三年在津完成工程结算收入达到规定标准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年度备案;其他外地建筑业企业均实行项目备案。 第五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应办理项目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副本原件; (三)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招标邀请函,或总承包单位出具的分包工程合同意向书; (四)在津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企业进津管理人员的人事或劳动合同、任命书及执业书,其中进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建造师)还应提供本单位办理的社保凭证; (六)设立分公司的批准文件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申请年度备案的外地企业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近三年在津完成工程结算收入证明; (二)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证明; (三)在本市获得海河杯优秀工程、市级文明工地或劳务管理标准化工地等称号的证书。 第六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津备案时,应当如实提供备案资料和备案容。对提供虚假证明和伪造证件的将不予备案并依法查处,同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市施管站应当依法审查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容和备案资料,对办公地点等备案容应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办理进津备案手续应当在市施工队伍交流服务中心的网上先行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信用等级办理资料(办事指南和申请表格)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诚信等级备案办理指南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3、《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 4、《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16]20号) 二、申报条件 1、(1)申报一级诚信等级:物业管理专业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人员不少于30人(工程、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级职称);所管理的项目近一年获得过省级五星项目和长沙市示范项目; (2)申报二级诚信等级:物业管理专业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级职称);所管理的项目近两年获得过省级五星项目、省级四星项目或长沙市示范项目; (3)申报三级诚信等级:物业管理专业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级职称)。 2、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3、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直接申报与资质等级相应的诚信等级。 4、外地驻长企业申报诚信等级须提供长沙分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总公司原资质证书、注册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公司机构健全。 三、提供的申请资料 所有复印件资料需加盖公司公章,并提供原件进行查验。 1、《长沙市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等级申报表》(一式两份);

2、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物业项目服务合同(复印件)。 7、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上岗证和社会保险 参保证明。 8、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收费、服务承诺、承接查 验和投诉回访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资料。 9、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四、申请程序 1、填写申报表。 2、向公司注册地和管理项目所在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住房保障局)物业监管科递交申报材料。 3、经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局)物业监管科 同意后,向市住建委物业监管处递交申报材料。 4、经市住建物业监管处研究同意后,向申请企业开具诚信等级 备案证明。 五、其他注意事项 1、企业有违规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诚信等级,不予批准。 2、企业在诚信备案证明期限内,出现违规行为的,将予以诚信等级 降级或撤销诚信备案处理,并通过市住建委的“曝光台”曝光违规行为。

(月报)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

Ⅰ.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建施101表) 本表为一次性调查表,企业情况发生变化时需重新填报。填报本“快速调查”表的建筑业企业。 01.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检验码组成。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 02.法人单位名称:即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0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职务:即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04.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代码:即为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行政区划代码等。分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写明单位所在的省、地市、县(市)、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第二部分:单位归属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村委会。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填写所在村委会的名称。 第三部分:行政区划代码。 05.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号码、邮政编码以及电子信箱和网址。 06.行业代码:是以本单位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比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建筑业中的小类填写,即四位小类码。 07.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由16位代码组成,分主码(14位)及副码(2位)二个部分。本调查表只要求填写主码,应按照已批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08.登记注册类型:企业或企业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完整版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完 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特别提示 一、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设部[1997]263号)和《成都市住宅小区与高层楼宇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印制本合同文本。 二、根据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物[2000]第2号)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

外地企业入市备案

20 年第号 日照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入市 备案表 备案单位名称:(盖章)填报时间: 日照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说明 一、市外监理企业申请办理入市备案手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质条件: 企业应具有合法有效的工程监理资质。 (二)驻日照办事机构: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内设管理部门齐全,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驻日照技术力量: 1.市外监理企业驻日照办事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的经历或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驻日照办事机构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技术负责人; 2.市外监理企业在日照市从事监理活动,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满足《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的要求。 (四)市场行为: 1.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有监理责任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2.企业近两年内无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五)工程业绩: 1.企业近两年内所监理的项目获省级及以上质量(安全)奖项不少于2项; 2.企业拟派驻日照市从事监理工作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近两年内所监理的项目获市级及以上质量(安全)奖项不少于1项。 二、市外监理企业办理入市备案手续,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写《日照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入市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省外监理企业须持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承揽业

务介绍信,省内市外监理企业须持当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市承揽业务介绍信;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包括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 (四)驻日照市办事机构或分公司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明确权限和期限),以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工作经历证明或职称证书复印件(以上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 (五) 企业拟派驻日照市监理人员的岗位证书、执业印章、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以上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 (六)企业注册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未发生有监理责任的死亡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无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 (七)近两年内企业和拟派驻监理人员的质量(安全)奖项获奖证书或文件复印件(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 (八)在日照市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以上需带原件验证后退还); (九)驻日照市办事机构或分公司内设管理部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十)驻日照市办事机构或分公司自有或租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清单; (十一)其他有关资料。 三、符合备案条件的市外监理企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签发《日照市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入市备案表》,凭此表参与投标和承揽日照市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未取得此表的市外监理企业,不得在日照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未经备案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在日照市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任职。 入市备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可申请续期备案。续期备案时除提供原备案表外,还需提交第二条中的(三)、(四)、(五)、(六)、(七)、(八)项资料。

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

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 一、申请 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验原件,复印件一份);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原件一份); (四)通过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提供重庆市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通知书》、招标评分表、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含投标文件),通过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出具协议招标的相关文件(原件一份); (五)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证明(原件一份)。 以上所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齐全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当场受理备案申请,接件后给申请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不齐全的,当场退回,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章的“补正告知单”。申请人提交备案要件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退回,并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核实 - 1 -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需对下列事项进行核实: (一)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二)所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是否符合招标规定,是否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是否参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的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包括:房屋、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绿化、装修及内部管理等物业管理服务制度是否健全,服务内容及标准是否明确,其中住宅收费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按照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四、办理时限 要件齐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抄送 申请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件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一并抄送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1.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申请表 2.受理通知书 3.补正告知单 4.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证明 5.不予受理通知书

外地企业进温承接业务登记备案

外地企业进温承接业务登记备案 设立依据 1、《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 2、《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十条;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五条; 5、《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设[2005]34号)。 办理对象市外企业 联系电话 受理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光明桥东首市行政审批中心 受理条件外地企业进温承接工程业务后 材料明细(一)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温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温承接业务备案表;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当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进温介绍信; 4、法人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已在温承接业务证明材料; 6、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温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市勘察设计企业进温承接业务备案表》; 2、《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和《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或有关证明; 4、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核验原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对该项目的授权或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6、法人代表对该项目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书及承揽该项目的执业注册师、岩土工

程师、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有效证书(注册证书、印章号、职称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当地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缴纳凭证或证明)(复印件、核印原件); 7、工程立项文件、勘察设计项目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8、外地勘察单位应提供在温设立土工试验室合格证明。 (三)外地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进温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地进温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进温承接业务备案表》; 2、中标通知书或承接业务合同; 3、资质证书副本; 4、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驻温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 6、企业注册所在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诚信证明; 7、在本地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专职人员(3名以上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名单,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人事存档证明、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 8、设立分支机构的招标代理企业,需提供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 (四)外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温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跨地区承接业务备案表(一式四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合同; 5、项目负责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五)外地建筑劳务企业进温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务企业进温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驻温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本市银行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外地入青备案规定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促进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诚信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管理 (一)办理条件 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按规定在本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相关手续。 2、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建筑业企业,入青施工须持有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进鲁施工备案证明。 3、在本市有已购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正式独立的办公场所。施工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 平方米,专业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劳务分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办公场所须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安装并开通固定办公电话、传真,并具备上网办公条件。 4、入青管理人员须配备齐全且为本企业正式职工,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并按规定办理"建管亲情卡"。入青管理人员包括:驻青机构负责人和驻青的技术、

财务、经营、质量、安全负责人以及持有有效证书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预算员、统计员等。 (二)办理要求 《入青信用证》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本企业正式管理人员办理。办理《入青信用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网上填报并上传到市建管局确认后打印,网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 4、进鲁施工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建筑业企业提供)。 5、入青人员的任职文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及本单位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驻青机构负责人、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入青人员中含一线劳务工人的,须提供为劳务工人办理的"建管亲情卡"和"爱心工资卡"(以下简称"双卡")、入青劳务工人花名册和劳务工人的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证书、特殊工种作业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自有劳务工人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还须提供本企业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属已购买的办公场所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 8、企业对驻青机构的委托(授权)书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青机构负责人的委

外地企业进衢备案手续

衢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衢备案登记 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一、填表须知 1、办理进衢备案登记手续的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填写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由申请单位用钢笔填写,内容要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备案登记号:衢登字第号”按施工、中介服务二类分别编号。如:衢施登字第001 号、衢中登字第002 号。(本栏由登记机关填写) 二、需提交资料 (一)施工企业 1、《衢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衢备案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企业驻衢组织机构的设立文件(包括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 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衢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机构公证),企业法人对驻衢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专职质量安全员的任职文件,以及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 5、在衢州固定办公场所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6、《衢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 7、企业外出计划生育责任书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中介服务企业 1、《衢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进衢备案登记申请表》; 2、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驻衢组织机构的设立文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衢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机构公证),企业法人对驻衢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任职

文件,以及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 5、在衢州固定办公场所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6、检测机构还须提供主要检测设备一览表和岗位技术人员一览表; 7、《衢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 8、企业外出计划生育责任书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审查核实后原件退回。 附件5: 衢州市外地建设工程企业印章留模登记表

物业前期服务合同(备案合同)

合同号: (项目名称) 江门市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江门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物业基本情况: 1、物业名称: 2、坐落位置: 3、用地面积:××××平方米 4、建筑面积:××××平方米 5、总户数:××××户 6、物业类型:别墅、洋房和公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服务法》《物业服务条例》及有关物业服务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对本物业实行全面的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事项 (一)、物业交付使用前的前期介入工作。 (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面、楼梯间、走廊通道、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三)、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上下水管通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备、设施、电梯、可视对讲、安防电子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四)、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公用设施(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棚、室外停车场、消防栓及管道等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五)、本物业规划红线内附属配套服务设施(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本物业配套会所的管理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六)、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及小区垃圾房的垃圾收集、清运。 (七)、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秩序和管理。 (八)、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物业范围内的公共秩序维护。 (九)、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十)、物业服务档案、资料的收集与管理,包括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等。 (十一)、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十二)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法规政策及(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规劝、警告、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恢复原状,要求赔偿名誉、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诉法律等催缴催改措施。

备案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 1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建设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物业服务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依法以[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乙方对(物业 — 2 —

管理区域名称)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 名称: [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 类型: ; 座落位置: ; 占地总面积: 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其中住宅面积:平方米;住宅总户数:户; 非住宅面积:平方米;非住宅总户数:户; 规划车位数:个,其中:地下个;地上个。 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 第二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乙方可以根据后期管理的需要,本着方便业主、提高管理服务效率的原则向甲方提供前期介入服务。前期介入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 3 —

第三条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装饰装修登记制度。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申请装饰装修时,乙方应当对其行为进行登记,告知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其订立书面的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交纳与退还等事项进行约定。 除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收取的费用外,乙方不得收取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装饰装修过程中,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置装饰装修垃圾。乙方采取集中处置的,应当在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约定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用标准。 如收取装饰装修押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违反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且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承重结构损坏的,乙方应当在完工后七日内将押金(不含息)如数退还。乙方未在规定日期内退还装修押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合同第十七条的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就业主入住前(承接查验完成至向业主交付房屋之日起)的服务事宜签定书面协议,明确服务的范围、费用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业主入住前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一)对已接收的物业进行维护; (二)做好公共区域的清洁工作(施工垃圾的处理、施工场地和料场的清洁由甲方负责); (三)协助甲方做好业主入住时的交房、接待以及与物业服务相关的咨询等工作。 — 4 —

(完整word版)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最新版)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商丘市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栋单元号业主 甲方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富饶·新城国际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神火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商”字北200米路西。 类型: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神火大道与南京路交叉口“商”字北200米路西。 建筑面积:55万平方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的行为。 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6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自本协议终止时起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业主临时公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维护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房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供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卫生 1、由本公司专业清洁队伍对小区公共环境卫生及楼层公共部位卫生进行保洁。 2、公共部位清洁设施摆放整洁,垃圾日产日清。 3、定期消杀“四害”。

外地建筑业企业备案制度所有资料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7-18 来源:县住建委建管局作者:字体大小: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鼓励和吸引外地有实力、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我县建筑工程活动,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我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不在本县范围内但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含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及相关专业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绩企业)。 安徽省省外建筑业企业除需提供安徽省建设厅建市﹝2010﹞217号《安徽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皖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资料外,还需按本办法第五条(六)、(八)、(九)款要求备案。 第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进绩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以下简称县备案管理机构)。 第二章企业备案 第四条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实行备案制。进绩企业备案分为企业备案和单项工程备案。企业备案的,可参加本县建设工程的建筑市场活动;单项工程备案的,仅可参加邀请招标和民营投资建设工程的建筑市场活动。

第五条办理企业备案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复印件留存): (一)《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绩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证明; (六)企业法人授权委托的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委托书,企业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驻绩常驻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拟派绩的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劳动合同;在绩溪设立分公司的还应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主要人员的社保证明; (七)驻绩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的内容包括: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20㎡。办公场所属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低于一年;设立驻绩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财务等办公科室;安装固定电话,配置电脑、传真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 (八)与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九)实行进绩企业诚信保证金制度,进绩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备案前,需按照以下要求缴纳诚信保证金;省外企业为50万元,省内宣城市外企业为40万元,县外宣城市内企业为30万元,在绩设立分公司的企业为20万元(分公司在绩设立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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