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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及其规则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及其规则

【作 者】麦伟

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然而,在竞争为推动社会经济进步起着积极作用的同时,它的副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副作用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并且无法靠竞争自身的力量来消除。因此,必须有一种规则来规范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竞争的积极作用,抑制并尽力消除竞争的副作用,这种规则就是竞争法。本文拟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及其规则作些探讨。

(一)

市场经济指的是适合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国际化的需要,主要依靠市场供求、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来配置社会资源、组织并调节社会经济的形式和体制,它是人类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现代形态和发达形态。市场经济的三大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在实现配置社会资源这一功能的过程中,分别起着如下作用:(1)价格机制。产品的价格要反映价值,而产品的价值是由社会必要劳动量所决定的。生产企业要想获得超额利润,就必须使其个别劳动消耗量低于社会必要劳动量,企业为此会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从而使资源的使用效率得以提高。(2)供求机制。产品价格不仅要反映价值,而且要反映供求关系。当产品供过于求时,其销售价格就低于价值;相反,当产品供不应求时,其价格将高于价值。这机制会促进企业为适应市场供求变化而不断调整生产结构,引导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3)竞争机制。产品价格是波动的,供求关系是变化的,而这一切只能通过竞争反映出来。企业要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企业之间相互竞争,优胜劣汰,从而推动整个社会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最终实现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

在上述三大机制中,竞争机制是核心机制,它普遍作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几乎所有商品交易领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经济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资源配置方面。竞争引导着劳动力和资本在经济生活领域里合理流动,它寻求生产要素的最优组合以提高效率,使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功能得以实现。(2)发展动力方面。竞争虽然给企业带来压力,但它同时也是一种发展动力,它能促使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努力改善管理,改进技术,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开发新产品,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推动全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使社会经济能够健康发展。(3)利益分配方面。生产经营者只有通过竞

争,以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占有市场,才能将产品和服务转化为商品,实现自身的利益和对社会的贡献。

以上这些只是正常的竞争对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积极作用,然而,作为它的伴生物--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社会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消极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泛指一切违反商业道德、违背诚实惯例而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行为,包括垄断、限制竞争和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竞争这三大类行为;狭义的不正当竞争,一般是指除去垄断和限制竞争之外的、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竞争的行为。这些行为都会使竞争机制作用难以正常发挥,使正常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到破坏,削弱了竞争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竞争的这种副作用是竞争自身无法消除的,必须靠国家制定竞争规则来抑制、消除之,使竞争行为规范化、正常化。我们所说的这种竞争规则就是竞争法。

(二)

从世界历史发展来看,当各国商品经济还不够充分发达时,许多国家尽管制定了一些规范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但它们是少量、分散的,还不是系统的竞争法,而它们的一些具体规范形式及若干法律原则,却与现代竞争法有着密切的相承关系,是现代竞争法产生的基础。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完成了由自由竞争向垄断的过渡。这一时期的西方各国,资本和生产迅速积聚和集中,垄断成为经济生活的突出特征。那些规模巨大、资力雄厚的垄断组织之间的竞争、垄断组织与中小企业的竞争以及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都更加激烈,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出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依靠企业自律和简单的竞争规则来维持市场竞争秩序的做法,已经不起什么作用了。这种经济社会现实的强烈要求,使得现代竞争法的产生成为必然,可见,现代竞争法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竞争不断激化的产物。

现代竞争法的产生是以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谢尔曼法》为标志的,这是其历史上第一个著名的反托拉斯(即反垄断)的法律。这一法案全称是《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因本项法案是由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故简称为《谢尔曼法》,它开了现代竞争法立法的先河,并在其后一百年左右的时间里,极大地影响了世界各市场经济国家的竞争立法。189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后,西方另一些国家也相继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例如:1913年希腊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1923年奥地利制定了《联邦反不正当竞争法》,1926年波兰制定了《制止不正当竞争法》以及1934年

日本制定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等。

现代竞争法经过了一个世纪的发展,目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它都基本达到成熟。主要表现在:(1)它的初始阶段,只是保护经营者的利益;现在,现代竞争法服务于三重目的--保护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为全体公众的利益而保护竞争。(2)它的初期,所调整的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仅局限于传统的工商业领域;而现在,它所调整的行为扩大到几乎所有经济生活领域。(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现代竞争法主要是各个国家的国内立法;二战后,国际领域的竞争立法得到了较为迅速的发展和加强。

现代竞争法所规范的各种行为大致可以用这样三个概念来概括:(1)垄断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自己或者通过企业兼并等方式,形成对一定市场的独占或控制。(2)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或几个经营者通过协议等联合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3)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竞争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第二,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第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有效地保护和鼓励了正当竞争,为竞争机制能充分、正常地发挥其作用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促进了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所以,一些国家的法学家们称现代竞争法为国家的经济宪法。#p#分页标题#e#

(三)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国家整个经济活动的中枢,从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到各个企业的微观管理都由政府直接控制进行。在这种体制下的各个企业,就如同国家这间大工厂的各个车间,它们作为同一经济主体--政府的附属物,根本不可能有竞争,而且也没必要竞争,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反正一切都由政府兜着。由于长期受传统体制的束缚,人们对竞争的认识也一直处于误区之中,不少人认为社会主义是排斥竞争的,竞争只属于资本主义。直至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思想观念才逐渐有了变化,开始重新审视竞争。198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肯定了竞争对于调动企业和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作用。当党的十四大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后,人们对于竞争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又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看到了在改革实践中,正当的竞争的确发挥

着积极作用,推动着社会经济不断迅速发展。

然而,我们也应注意到,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伴随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在侵蚀着我们国家的肌体。在此,我们可以列举出当前经济活动中的十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或姓名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璜来推销自产品或劣质产品。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和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虚假的表示。

2.实施行业垄断或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和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或本地商品输出。

3.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虚假的宣传。

4.采取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或披露、使用以上述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5.采用回扣、假发票等财务手段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推销或采购商品。

6.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

7.硬行搭配,以畅销品搭滞销品,以名优商品带劣质或假冒商品。

8.借奖销售、倾销质次价高商品或假冒商品,甚至虚设重奖或内定中奖人员。

9.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10.投标者相互串通,有意抬高或压低标价,或招投双方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破坏公平竞争。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对此,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立法部门紧锣密鼓,加快步伐,抓紧制定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竞争规则。199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当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四)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调节市场主体关系的重要法律,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起市场竞争规则的作用。它从维护市场竞争行为的公平正当出发,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的基本规则;它主要解决市场竞争行为的共性问题,但不解决市场的个性问题。所以说,其他一些经济立法是市场规则的重要补充,如《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及《药品管理法》等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经济法律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从不同角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着调整和保护的作用。

这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说的不正当竞争,使用的是狭义概念,反垄断行为和反限制竞争行为在这部法律中尚未涉及到。目前在我国,

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也时有出现。为了实现和维护竞争的有效性,就要做到公平竞争和适度竞争,因此,就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有关竞争的立法。我们在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同时,企盼着我国的《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的早日出台。

前不久,一场涉及到我国三大旅行社中两家的不正当竞争案格外引人注目。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简称青旅)状告中国旅行社总社(简称中旅),称被告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用原告的商业秘密。据原告青旅诉称,1994年7月至8月间,青旅欧美部的10余名业务骨干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擅自离职,并将其在工作中使用、保管的青旅客户档案大部分带走。与此同时,中旅用这些人组建了中旅欧美二部,他们与原为青旅的国外客户进行联系,致使青旅的国外客户在一周内以各种理由取消了原订8月至12月的旅游团队151个。这使青旅减少计划收入2196.4万元,并造成经营利润损失353万元。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国内首例被称为侵犯他人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案。这一事例不仅说明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实存在,也说明了人们已经开始懂得掌握和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然,作为一部崭新的法律出现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绝大多数中国公民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因此,有关部门仍须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工作,要使人们明白:体育竞赛若没有规则,将是一场混乱;而市场竞争若没有规则,其结果同样是一场混乱。竞争法就是市场竞争的规则,广大公民必须知法、守法。各市场竞争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必须自觉地遵守竞争规则。从执法部门来说,工作人员必须深刻领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涵,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总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将持续下去,而作为竞争规则的竞争法,将会继续发挥着应有的作用,不断完善并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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