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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刑法真题解析

2013年刑法真题解析
2013年刑法真题解析

2013年刑法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

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

【解析】:C。A错误,定罪量刑的依据应该是刑法的规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而不能仅仅以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而给当事人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必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才能定罪处罚。B错误,刑法第114条规定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述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所谓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1)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多数成员遭受危险和侵害。①(2)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3)“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不受不法侵害与威胁而存续的状态。只要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时,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绝不能仅仅基于一般预防的目的而判处当事人死刑,否则就违反了罪刑均衡。选项中“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而适用死刑,是错误的。并且,本案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正确,甲的行为并没有实际危害公共安全,只是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刑法第291条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该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甲的行为成立本罪。D错误,罪刑法定不仅仅是对定罪本身的要求,而是对刑事诉讼的

①不特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实际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如姚锦云驾车在天安门广场撞人案;

(2)针对不特定的对象,没有实际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损害后果,但有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损害的危险或者可能;

(3)针对特定的对象,但实际上造成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损害后果;(4)针对特定的对象,没有实际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损害后果,但有造

全过程的要求。罪刑法定原则不仅仅约束司法人员,还约束立法人员,并且是约束广义的司法人员。所以,绝不能突破司法程序的规定办案。

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②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③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

④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

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

D.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

【解析】:第(1)句话正确。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人民的事情,由人民说了算)。民主主义要求国家的重大事务应由国民自己决定,各种法律应由国民自己制定,刑法涉及生杀予夺,更应当由公民自己决定。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代表了国民的意志,当然犯罪与刑罚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所谓尊重人权主义,是指为了保障人权,不致阻碍国民的自由行动,不致使国民产生不安感,就必须使国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即犯罪与刑罚必须通过刑法规定。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尊重人权的本质属性。第(2)句话正确。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是限制司法权,要求法官定罪量刑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标准。同时,罪刑法定原则也限制立法权,要求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法律本身也是“良法”。形式侧面主旨在于限制司法权,体现的是形式法治的观点;实质侧面主旨在于限制立法权,反对恶法亦法,是实质法治的体现。第(3)句话正确。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在于限权,即限制国家公权力对公民个人的侵犯,维护法制、保障个人权利,防止国家公共权力机构滥用刑罚权侵害个人权利。同时,限制国家各种权力,使各种权力之间形成制衡关系。以立法权应制约司法权、防止司法罪刑擅断为根据,证明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性和正确性,其中还包含有权利制衡的政治理念、保障个人免受罪刑擅断之害的政治诉求。(19世纪欧洲要建立三权分立制度,当时的背景是法官的司法权太大。欧洲历史上长期存在法官司法权滥用、罪刑擅断,基于此,提出三权分立,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目的就是忠于法律,定罪量刑的依据就是法律。法官不能超越法律裁判,即立法权不能由法官行使)。这与执法为民的理念是相一致的。第(4)句话正确。依法治国,反映在刑法领域当然是定罪量刑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也即罪刑法定。

【历年真题对比】:2012年卷二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C)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②罪刑法定只约束法官,不约束侦查人员

③罪刑法定只禁止类推适用刑法,不禁止适用习惯法

④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

B.第①②句正确,第③④句错误

C.第④句正确,第①②③句错误

D.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

3.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推解释

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汽车”,至少是扩大解释乃至是类推解释

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的一种表现形式

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刑法》第356条

【解析】:A错误。各种解释方法及其得出的解释结论,并不会因为其被司法解释所采纳,就改变了其解释本身的属性。类推解释得出来的解释,例如,将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人在内,属于类推解释。即使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作了此规定,但这仍然是类推解释。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将如此荒谬的解释(类推解释)纳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也是严格贯彻罪刑法定,一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不存在类推解释,他们规定的最多是扩大解释。B正确。将“汽车”解释为“大型拖拉机”,显然已经超出了我们对“汽车”通常理解的最核心的含义,从这一意义上来看,这应该是一个扩大解释。至于该解释是否完全脱离了“汽车”含义的最大范围,这个确实有一定的模糊之处,实际上,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区分本身就是一个很模糊的界限,有的学者认为这是扩大解释,如黎宏教授指出,“如果破坏的对象是用作交通运输手段的大型拖拉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①张明楷教授指出,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汽车,将破坏大型拖拉机进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不会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更没有将不值得处罚的行为以犯罪论处,不属于违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②也有学者认为这是类推解释。但无论如何,将“汽车”解释为包括“大型拖拉机”在内,至少是一个扩大解释,甚至有可能是类推解释。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界限并不是绝对的泾渭分明的,某种解释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有时是不好确定的,甚至是存在争议的,它并不是单纯的用语含义问题。换言之,某种解释是否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要通过权衡刑法条文的目的、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刑法条文的协调性、解释结论与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等诸多方面得出结论。在许多情况下,甚至不是用语的问题,而是如何考量法

①黎宏:《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44页。

条目的与行为性质,如何平衡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的问题。①C正确。在部分犯罪中,刑法明确区分了伪造与变造,例如,在货币犯罪中,刑法规定了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刑法第320条规定了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从这一意义上看,伪造与变造之间是一种排斥关系,变造不属于伪造的表现形式之一,二者属于各自独立的表现形式。但从语义上来看,变造确实属于伪造的一种,有的类型的犯罪,刑法仅规定了“伪造”一种类型的犯罪,在此情形下,就可以将“变造”行为也解释为“伪造”行为的一种。从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来讲,伪造和变造的含义是不相同的。但基于伪造与变造在“无权制作”这一点上并无本质区别,因而将变造解释为伪造,应当说是可以的。②例如,比如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中,只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没有使用变造的信用卡的信用卡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使用所谓“变造”的信用卡(如磁条内的信息被变更的信用卡)的,应认定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此时的所谓“变造”就可以解释为是“伪造”的一种形式,因为伪造可以包括变造。将变造解释为伪造,并没有超出公民对于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并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D选项正确。当然解释是法条的适用方法,但在刑法中,当然解释应当作为一种解释理由。举重以明轻,是就出罪、处罚轻而言; 举轻以明重,是就入罪、处罚重而言。当然解释的依据是事物的本质与法条的旨趣。从处罚的角度来说,举重以明轻原理的适用,首先要求法官确定哪些典型的情节并没有被刑法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然后,将刑法没有规定的这一典型情节,与待决案件和情节进行比较,判断孰轻孰重;如果待决案件的情节更轻,则不得从重处罚。例如,《刑法修正案( 八) 》修改了《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其中之一是“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除外”,不管是犯后罪未满18 周岁还是犯前罪未满 18周岁,其行为均不构成累犯,不成为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概言之,如果前次犯罪未满 18 周岁,对于后次犯罪,就不得以行为人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大为由而从重处罚。根据举重以明轻的解释原理,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对于不满18 周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的,不得适用《刑法》第356 条从重处罚。《刑法》第356条规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众所周知,这是关于再犯的规定。与再犯相比,累犯的特殊预防必要性更大。既然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不可能成立累犯,那么,当然也不得适用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否则,会导致刑法条文之间的自相矛盾。在这种场合,解释者不可单纯根据字面含义说,“既然《刑法》第356 条没有排除不满 18 周岁的人,就应当从重处罚”;也没有必要认为《刑法修正案( 八) 》在修改关于累犯的规定时忽略了《刑法》第356 条关于再犯的规定。“法律解释的古典规则早就指出,对规范的解释应尽可能避免使规范之间出现冲突。”在根据字面含义得出不当结论的场合,解释者不能以“刑法规定原本如此,解释者无能为力”为由,维持不协调、不正义的局面,而应当通过各种解释途径,得出协调、正义的结论。即使《刑法》第356 条并未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排除在外,根据当然解释的原理,也完全能够将其排除在外。而且,由于这种“排除在外”的结论是对被告人有利的结论,故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③

4.《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第12条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C)

A.2011年4月30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的刑法条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①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3页。

②黎宏:《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5页。

B.2011年4月30日前拖欠劳动者报酬,2011年5月1日后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C.2011年4月30日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D.2011年4月30日前扒窃财物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不得以盗窃罪论处

【解析】

A正确。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这一规定被《刑法修正案(八)》废除,这是一个非常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犯罪分子在2011年4月30日犯罪,犯罪当时《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生效,原则上适用旧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除非新法——《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处罚较轻,适用刑法。显然新法更重,故仅适用旧法即可。这一问题,2011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B正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罪惩罚的并不是“拖欠”劳动者报酬行为,而是“拒不支付”行为,行为人的“拒不支付”行为(以转移财产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之后,故该案应适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

C错误。《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行为人在此之前实施了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原则上应适用旧法,因此,不能认定为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需要说明的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之前,司法实践中对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一般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刑法修正案(八)》也是考虑到此类行为在现实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典型性,才规定了独立的罪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D正确。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根据当时的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有两个“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其他类型的盗窃行为,如果没有达到这两个标准之一的,不以盗窃罪论处。因此,对于2011年4月30之前的扒窃行为,由于不符合上述两个标准,不应以犯罪论处。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三种入罪标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仅适用于2011年5月1日之后的犯罪行为。如果本案中的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后,则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扒窃”,成立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仍应以行为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为既遂标准。因此,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但分文未取的,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但取得的是不值得刑法保护的物品的,只能认定为盗窃未遂。例如,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他人一个普通名片夹或者空塑料钱包的,应认定为未遂。①

5.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穿此鞋运动时,果真摔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甲的行为属于作为的危害行为

B.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C.甲具有伤害乙的故意,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解析】C正确。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但客观上并没有实施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实行行为)。类似于劝说他人坐飞机,希望飞机失事造成他人死亡之类的案件,都不应以犯罪论处。本案中,还可以认为,被害人乙属于自陷风险,“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决定权取决于被害人时,或者说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由被害人支配时,应认定为自己危险化的参与。自己危险化的参与的最大特征是,被害人的行为是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或者说被害人自己支配了实害结果的发生,被告人只是参与了被害人的自己危险化,对于自己危险化的参与只要符合前述危险接受的前提条件就不能将实害结果归属于被告人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①本案中,乙的受伤完全取决于乙,故甲的行为不应该构成犯罪。甲送给他人旱冰鞋的行为,并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其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的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历年真题对比】

2007年卷二16.陈某向王某声称要购买80克海洛因,王某便从外地购买了80克海洛因。到达约定交货地点后,陈某掏出仿真手枪威胁王某,从王某手中夺取了80克海洛因。此后半年内,因没有找到买主,陈某一直持有80克海洛因。半年后,陈某将80克海洛因送给其毒瘾很大的朋友刘某,刘某因过量吸食海洛因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陈某将毒品送给刘某导致其过量吸食进而死亡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D的内容错误的,陈某将毒品送给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006年卷二13 A.甲意欲使乙在跑步时被车撞死,便劝乙清晨在马路上跑步,乙果真在马路上跑步时被车撞死,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B.甲意欲使乙遭雷击死亡,便劝乙雨天到树林散步,因为下雨时在树林中行走容易遭雷击。乙果真雨天在树林中散步时遭雷击身亡。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中,A、B均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即使是劝说他人雨天去树林散步,清晨去马路上散步,创造了一定的风险,但这种风险也是社会正当风险,劝说人散步不可能成立犯罪。

6.2010年某日,甲到乙家,发现乙家徒四壁。见桌上一块玉坠,断定是不值钱的仿制品,甲便顺手拿走。后甲对丙谎称玉坠乃秦代文物,值5万元,丙以3万元买下。经鉴定乃清代玉坠,市值5000元。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A.甲断定玉坠为不值钱的仿制品具有一定根据,对“数额较大”没有认识,缺乏盗窃犯罪故意,不构成盗窃罪

B.甲将所盗玉坠卖给丙,具有可罚性,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C.不应追究甲盗窃玉坠的刑事责任,但应追究甲诈骗丙的刑事责任

D.甲诈骗丙的诈骗数额为5万元,其中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

【解析】:A正确。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还没有出台,此时的盗窃罪入罪的标准有两个:数额较大、多次盗窃。本案中,甲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财物价值数额较大,从客观情况也可以证明甲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题干中指出,甲发现乙家徒四壁,由此可以认为甲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财物的价值“数额较大”,不宜以犯罪论处。当然,需要说明的,此行为如果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入户盗窃”已经作为一种独立的入罪标准,该行为成立盗窃罪。①B选项正确。盗窃后处分赃物的行为,原则上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但甲事后销赃的行为已经不是普通意义上的销售赃物行为,而是具有明显的欺骗故意,应另外成立诈骗罪。针对普通财物实施盗窃行为后,再销售赃物的,销售赃物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再者,本案中,甲的前行为(盗窃)都不构成盗窃罪,事后处分赃物的行为更不应该作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的前提是承认前行为成立盗窃罪。此外,盗窃财物以后以所有人自居,将该财物作为担保物,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则属于将窃取的财物作为担保物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应以盗窃罪和合同诈骗罪并罚;误以假币为真币加以盗窃,发现是假币后又将其大量投入使用的,应以盗窃罪和使用假币罪并罚。②C正确。甲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D 错误,虽然甲主观上有诈骗5万元的故意,但实际上,甲在客观上没有造成他人财产5万元损失的客观危险性,此种情形下,如果过多的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认定为是诈骗5万元(3万元既遂、2万元未遂)的话,实际上过度的主观主义的观点,显然是不可取的。类似的道理,行为人在公交车上偷被害人的手提包,他以为有100万元,偷来之后仅发现有5000元,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的故意,但客观上确实没有造成“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的客观危险性,不宜认定为是99.5万元未遂、0.5万元既遂,而应直接认定为是盗窃0.5万元既遂。相反,如果被害人的包中确实有100万元,主观上也想偷100万元,行为人在偷的过程中,被被害人抓获,仅得0.5万元。此种情形下,行为人不仅仅是主观上具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100万元)的故意,而且客观上也具有盗窃100万元财物的客观危险性,即便实际上仅得0.5万元,也可以认为是99.5万未遂。这一问题实际上也得到了司法解释的肯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承认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做法。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但承认部分未遂的前提是,未遂的部分,必须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由于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要求财产损失实为理所当然,即在未遂的情况下,要求欺骗行为具有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在既遂的情况下,则要求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现实的财产损失”。③

①实践中发生的天价葡萄案与此类似。基本案情:2003年8月,4名外地来京民工,进入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内偷摘葡萄约47斤。殊不知此葡萄系科研新品种,民工的行为导致研究所研究数据断裂。北京物价部门对被偷的葡萄评估金额为1.122万元。此后,4名民工中除一人年仅16周岁且“情节显著轻微”被拘留外,其余三人被批捕。最终,葡萄的价值回落到376元,3名民工被无罪释放。

②周光权:《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0页。

7.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乙已无侵害能力,求甲将其送往医院,但甲不理会而离去。乙因流血过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甲的不救助行为独立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甲的行为仅成立正当防卫

【解析】:正当防卫能够导致作为义务,在刑法理论中存在较大争议。台湾学者林东茂指出:“正当防卫者的保证人地位,应当是否定的。不法侵害他人权利,必须预估遭到反击的后果,并自行承担此项后果。对于陌生人,任何人都没有保证人地位,没有救助义务;如果认为防卫者对于不法侵害者有保证人地位,无异承认侵害者的法律地位高于陌生人。逾越必要程度的防卫(防卫过当),才可能有保证人地位,例如:弱女子顺手牵羊,店员持棒球棍重击,店员必须将伤者送医。承认恰当防卫者有保证人地位,将使正当防卫形同防卫过当,甚至将正当防卫者与不法侵害者等同看待。这对于正当防卫者是不公道的看待。”①“需要分清不同情形处理:其一,如果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死亡也不过当时,正当防卫人并无救助义务。其二,如果正当防卫致人伤害,并未过当,而且该伤害不可能导致死亡,亦即没有过当的危险,正当防卫人也没有救助义务。其三,如果正当防卫造成了伤害(该伤害本身不过当),具有死亡的紧迫危险,发生死亡结果就会过当,那么,应当肯定正当防卫人具有救助义务。”

②就正当防卫而言,在防卫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而防卫人却既不报警也不将不法侵害人送往医院抢救,导致流血过多而死亡时,是否成立防卫过当?在这种场合,应当承认先前的作为与后来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本案中,甲对正在实施一般伤害的乙进行正当防卫,致乙重伤(仍在防卫限度之内)。虽然甲的伤害行为本身并不过当,但甲造成了乙死亡的紧迫危险,如果不予救助的话,应当认为其先前的作为与后来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死亡结果,即防卫过当。故C正确,D错误。A、B选项错误的原因在于,不应使用“独立”一词,“独立”一词所暗含的是陷阱。因为虽然命题人认为此行为成立防卫过当(或是故意杀人,或是过失致人死亡),但系“先前的作为与后来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而非不作为“独立”导致。这委实对考生要求太高。

8.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D)

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

①林东茂:《刑法综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2页。

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

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

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

【解析】:A错误。甲的行为属于一般抢劫,而非入户抢劫。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供他人家庭生活(主要是考虑到户是一个涉及隐私、住宅安宁的地方——功能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场所特征。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但如果是在晚上不营业的,则是生活场所,可以认为是“户”。本案中,行为人进入“超市”抢劫,“超市”不具有上述司法解释所说的功能,因此,只能认定为是一般抢劫。B错误。抢劫罪是既侵犯财产权利,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根据这一规定,持枪抢劫而分文未得的,仅能认定为是加重犯的未遂。C错误。持抢抢劫分文未取,与抢到了财物,在危害性上存在重大区别。因此,应该区分既遂与未遂。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对抢劫罪的加重构成区分了既遂、未遂。D正确。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并且是犯罪既遂。财产犯罪既、未遂的判断标准的本质在于,行为人破坏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关系,甲将他人的88元现金取走,就此而言,成立抢劫罪既遂。至于甲事前“支付”了100元这一事实,并不能否认其破坏他人对财物(88元钱)的占有这一事实,因此,其行为成立抢劫罪既遂。换言之,甲取走了被害人的“88元”是违反了被害人的意愿的。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行为人取走被害人的财物并没有违反被害人的意愿,不宜以财产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去商店购买商品,店主不在商店,行为人取走了五千元的商品,并留下了五千元现金在商店。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可以推定店主会同意他以五千元现金换取5000元商品的行为,没有实际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因此,不宜以犯罪论处。

9.《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A.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

B.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

C.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

D.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

【解析】:A正确。教唆犯是共犯人中的一种,在教唆犯的情况下,无论是教唆者与被教唆者,还是多个教唆者共同教唆他人犯罪,各共犯人都应该根据其共同实施犯罪中谁起的作用大小,区分所起的作用而认定为主、从犯,进而合理量刑。刑法第29条第1款的前段规定,也是要求在教唆犯的情况下,所有人员应该区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区分主、从犯,正确量刑。因此,不论是教唆犯与被教唆犯,包括多个教唆犯之间,都应该区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B正确。教唆犯并不必然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通常而言,教唆犯是犯罪意图的引起人,因此,其所起的作用也较大,故通常而言是主犯。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被教唆的人表现得非常积极,教唆犯可能沦为从犯。也正因为如果,刑法第29条第1款前半段并没有说教唆犯一定是主犯,而是指出,教唆犯也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而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既可能是主要作用,也可能是次要作用,因此,可能是从犯。C正确。根据2013年司法考试指定用书,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即被教唆的人)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例如,成年人唆使严重精神病患者杀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成年人唆使8岁儿童窃取他人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根据刑法第29条第1款后半段的规定,既然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在成立教唆犯的情况下(被教唆者年满14周岁),对教唆犯应当从重处罚。那么,教唆者成立间接正犯的情况下(被教唆者未年满14周岁),更应该对教唆者从重处罚。这也符合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当然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这样解释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是刑法当然解释的当然要求。“即使肯定这种行为属于间接正犯,但由于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并不是对立关系,相反应当认为这种情形的间接正犯也完全符合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故应当对其适用上述规定。否则会导致刑法的不协调”。①D错误。教唆犯必须有教唆的故意,教唆故意不要求一定是直接故意(确定的故意),可以是间接故意(未必的故意)。故意引起即教唆他人过失犯罪的,教唆人只能成立教唆未遂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因为,教唆犯也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受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制约,不能和过失犯之间成立共同犯罪。②教唆犯属于共犯人的一种,要成立教唆犯,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应成立共同犯罪。故教唆他人过失犯罪的,既然不成立共同犯罪,当然也不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历年真题对比】

2008年四川卷二7.根据《刑法》规定,关于教唆犯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B.教唆犯都是主犯

10.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

①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10页。

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A错误。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既触犯了诈骗罪,也触犯了招摇撞骗罪。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原则上定招摇撞骗罪;但如果数额特别巨大的,定诈骗罪能实现罪刑相适应。①全国人大法工委也持此意见,“诈骗罪骗取的对象只限于公私财物,并且要求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侵害的是公私合法财产利益;招摇撞骗罪骗取的对象主要不是财产,而是财产以外的其他利益,如地位、待遇等,侵害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骗取财物,应当以诈骗罪处罚”。②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也指出,“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此时,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招摇撞骗罪没有罚金的规定,因此,诈骗罪是重罪,应以诈骗罪论处。同时,当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更是应以诈骗罪来论处。当然,如果行为人招摇撞骗行为骗取的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自然也就没有交叉竞合和诈骗罪适用的余地,如需要定罪处罚的话,直接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就可以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连续对多人进行多次行骗,既骗取财物,又骗色。所骗的内容固然不同,但均未超出招摇撞骗罪行骗内容的范围。虽然既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又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由于仅是一行为,只能以一罪论处”。③根据上述规定及理由,行为同时触犯了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择一重罪处罚,而非一定适用特别法(招摇撞骗罪)。B错误。冒充警察抢劫的,其行为的本质在于“抢”而不是“骗”,因此,不可能触犯招摇撞骗罪,刑法对此有特别规定,属于加重构成的抢劫,即冒充军警人员抢劫。C选项正确。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如果是骗取财物,可能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原则上应该以特别法(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论处,但如果骗取的金额特别巨大,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难以实现罪刑均衡(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定诈骗罪(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更能实现罪刑均衡。故C选项中的情况应以重罪论处。D错误。行为人仅有一个行为,原则上只能定一罪,不应数罪并罚。并且,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行为,难以说得上是触犯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该罪必须是去骗取了荣誉、地位、财物等,本案中,行为人确实没有骗取的意思。

①张明楷教授持此观点,周光权教授亦持此观点。周光权教授指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之间有法条竞合关系,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为了骗取财物,而且数额特别巨大的,则其侵犯的客体已主要不是国家机关的威信,而是财产权利,而且对这种行为,按照招摇撞骗罪处理会失之过轻,所以应依照诈骗罪论处”。见周光权:《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7页。

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80页。

③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财

11.被宣告_______的犯罪分子,在_______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_______,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关于三个空格的填充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均应填“假释”

B.均应填“缓刑”

C.既可均填“假释”,也可均填“缓刑”

D.既不能均填“假释”,也不能均填“缓刑”

【解析】:《刑法》第69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一规定针对的数个罪本身的并罚,不涉及到前罪在执行过程中又发现新罪或发现漏罪的情况。如果在前罪的执行过程中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应该适用刑法第70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1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的规定,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先并后减”、“先减后并”。刑法第70条、第71条针对的都是前罪刑罚已经执行了一段时间,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而刑法第69条所针对的是,数罪中的各罪均未实际执行,将数罪按单个的最高刑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并限制加重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无论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还是因为发现漏罪,各罪(包括被宣告缓刑的罪)都没有实际执行过,因此,直接适用刑法第69条的规定即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其被假释的该罪已经执行了部分刑罚(原则上应该执行一半以上的刑罚),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者再犯新罪的,应适用刑法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因此,题干中的各空白处均应填“缓刑”。故选B。

12.甲在建筑工地开翻斗车。某夜,甲开车时未注意路况,当场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甲背丙去医院,想到会坐牢,遂将丙弃至路沟后逃跑。丙不得救治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A.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伤,触犯交通肇事罪

B.甲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C.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想象竞合犯

D.甲为逃避法律责任,将丙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丙不得救治而亡,还触犯故意杀人罪

【解析】:题干中指出“甲开车时未注意路况”,说明甲主观上有过失。甲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并非发生在公共交通管制的领域,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交通肇事罪。甲的行为发生在建筑工地,即生产作业区,刑法第134条第1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甲将工友乙撞死、丙撞伤的行为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此外,甲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丙带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此种情况下,之所以定故意杀人罪,是因为被害人得到救助的难度加大。因此,甲的行为成立重大责任事故罪与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故A选项的内容是错误的,当选。

[历年真题对比]:2008年四川卷二58.关于交通肇事罪与其它犯罪关系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CD)

C. 丙在施工场地卸货倒车时,不慎将一装卸工人轧死。丙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13.甲向乙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A公司,乙与甲约定在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的第二天,乙的B公司向A公司借款50万元。A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由甲经手将A公司50万元借给B公司。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虚报注册资本罪

B.虚假出资罪

C.抽逃出资罪

D.无罪

【解析】刑法第159条所规定的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本质在于,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之后又抽逃其出资。其中,“违反公司法”,是违反了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方出资义务的规定。实践中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自己出资,待公司登记后,又抽回这些资金,造成虚假出资;另一种是在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但当公司成立之后,又将其出资撤回。①甲以公司名义将50万元借给其他公司的行为,而并不是私下将50万元抽逃出去,属于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历年真题对比]

2005年卷二9.甲、乙二人出资10万元,同时通过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商业零售发票,虚填商品实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骗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以60万元注册资本取得"XX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后甲、乙又合谋将上述10万元资本金转移用于注册另一公司。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 C

A.虚报注册资本罪B.虚假出资罪C.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D.虚假出资罪与抽逃出资罪

14.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B)

A.伪造货币罪中的“货币”,包括在国内流通的人民币、在国内可兑换的境外货币,以及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

B.根据《刑法》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据此,行为人伪造美元,并运输他人伪造的欧元的,应按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C.将低额美元的纸币加工成高额英镑的纸币的,属于伪造货币

D.对人民币真币加工处理,使100元面额变为50元面额的,属于变造货币

【解析】A正确。只要是正在流通的各国货币,无论该货币能否在我国流通,都能成为伪造货币罪的对象。对伪造他国流通使用但在我国境内不可兑换的外国货币的行为以货币犯罪处理,符合货币犯罪的基本构成。一方面,在我国刑法已经明确外币可以成为货币犯罪的对象的情况下,就不应再狭隘地在一国之内来理解假币犯罪的侵害客体;另一方面,不可兑换的假外币在边境地区、境内外国人聚居区或者通过走私出境进行流通使用,已成客观事实,这与主要采取欺骗的手段使用停止流通的人民币获取利益的情形存在明显不同。①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0日《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现行流通的货币,即便不能在我国流通,也应该予以保护。这是基于世界主义的立场。B错误,根据刑法规定,在假币犯罪中,原则上针对一批次的假币,完成了多个犯罪行为的,原则上只能定一罪。刑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伪造货币之后又出售或者运输、使用伪造的货币,直接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本案中,行为人针对不同批次的货币,分别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的,应数罪并罚,应以伪造货币罪与运输假币罪数罪并罚。C正确。将低额美元的纸币加工成高额英镑的纸币的,已经改变了原货的基本模样,成立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区分的关键在于把握两个同一:一是假币的用材与真币同一,变造货币的基本材料必须完全取自于真币;二是假币的性质与真币同一,对真币形态的改变,必须确保不损害真币同一性质。比如将金属币溶解后制成其他货币外观,则属伪造而非变造,真伪拼凑货币虽然存在局部变造,但非完全取材于真币,总体上仍属于伪造货币。本案中,把“美元”加工成“英镑”,显然已经改变了原来货币的基本模样,应成立伪造货币罪。D正确。对人民币进行加工处理的,将100元变成50元,取材完全是真币,保证了用材与真币同一。此外,这种情形仅仅是在原真币的基础上稍作修改,把面值从100改为50,没有对其形态进行重大改变,因此,属于变造货罪。

[历年真题对比]:

2011年卷二59.关于货币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

A.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印制停止流通的第三版人民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

B.伪造正在流通但在我国尚无法兑换的境外货币的,成立伪造货币罪

C.将白纸冒充假币卖给他人的,构成诈骗罪,不成立出售假币罪

D.将一半真币与一半假币拼接,制造大量半真半假面额100元纸币的,成立变造货币罪2010年真题:关于货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B.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的,属于变造货币

C.将伪造的货币赠与他人的,属于使用假币

D.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按运输假币罪从重处罚

15.甲、乙为朋友。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侵占罪

B.信用卡诈骗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

[解析]:信用卡本身并不值钱,其只是通向财富的一把“钥匙”。为他人保管信用卡,即便不还给委托人,如果不使用卡内金额,由于信用卡本身也不值钱,原则上也不应该以犯罪论处。但如果使用代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的,则属于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不以非法方式获取信用卡但又实际使用了他人信用卡的,属于刑法第196条所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定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年5月7日),内容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①从立法的角度看,信用卡犯罪,也没

①不论是狭义的信用卡,还是借记卡,不论是凭身份证明或者签名进行交易,还是凭密码进行交易,也不论是凭密码在特约商户消费或者在银行各分支机构办理业务,还是凭密码在ATM机上使用信用卡,其实质都是发卡机构对持卡人开立账户身份的认同,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非持卡人无论以何种方式使用信用卡,必然都是以持卡人的名义来使用,从而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在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中,拾得信用卡不等于拾得信用卡所记载的钱款,拾得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也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只有使用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从而构成犯罪,这时就必须以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诈骗行为评价其行为性质。……信用卡诈骗罪的起刑点要高于盗窃罪,而且两罪相比,盗窃罪最高法定刑高于信用卡诈骗罪最高法定刑,盗窃罪是重罪,信用卡诈骗罪是轻罪。如果对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以盗窃定性,就会出现盗窃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都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情况,而显然前者的主观恶性要大于后者,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还会出现拾得他人信用卡在银行或特约商户取款消费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而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的以盗窃定性的情况,两种行为从客观行为到主观罪过都相差无几,而处理上后者却要重于前者,这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此外,如果行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后,既在银行或特约商户取款消费,又在ATM机上使用,

有区分对机器使用定盗窃罪,对人使用成立信用卡诈骗罪,凡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原则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历年真题对比]:2008年卷二58.某日,甲醉酒驾车将行人乙撞死,急忙将尸体运到X地掩埋。10天后,甲得知某单位要在X地施工,因担心乙的尸体被人发现,便将乙的尸体从X地转移至Y地。在转移尸体时,甲无意中发现了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此后,甲持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从银行柜台将乙的信用卡中的5万元转入自己的信用卡,并以乙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8000余元。甲的行为构成何罪?(ACD)

A.交通肇事罪 B.侵占罪 C.信用卡诈骗罪 D.诈骗罪

2003年卷二85.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盗窃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

16.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的,触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未触犯侮辱罪

B.为报复妇女,在大街上边打妇女边骂“狐狸精”,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论处,不以诽谤罪论处

C.捏造他人强奸妇女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局和媒体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触犯诬告陷害罪,未触犯诽谤罪

D.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未经当事人告诉,一律不得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解析]:A错误。该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羞耻心,当然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侮辱罪的特别法,前者是侵犯了性羞耻心,后者是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而性羞耻心当然属于人格尊严、名誉权的一种。从这一意义上看,行为触犯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必然也触犯了侮辱罪,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处理原则。“对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侵犯,也是对妇女名誉的侵犯,但针对妇女而言,性的自己决定权的法益性质重于名誉,于是刑法对侵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行为作了特别规定。因此,凡是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损害妇女的性的羞耻心,侵犯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的行为,均触犯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①B正确。侮辱行为,是指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诽谤行为,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一般认为,如果使用言语方式的话,侮辱罪是说真话,如将他人有性病、身体功能有障碍等涉及隐私的真实情况说出来,诽谤则通常而言是说假话,捏造出虚假的事实想让听众信

也不利于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韩耀元、吴峤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以为真。如果所散布的事实不足以使人信以为真的,不是诽谤,但可能属于侮辱。例如,说某人长着“猪脑袋”的,骂一家数人均为妓女所生的,属于侮辱行为。①本案中,行为人说他人是“狐狸精”是假话,但这种假话不可能让人信以为真,即便是行为人本人,也没有想让听众信以为真的想法,而是希望出口气罢了,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故该行为不成立诽谤罪,成立侮辱罪。C错误。诬告陷害罪的本质在于,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如果捏造他人犯罪事实没有向司法机关告发,只是向媒体告发,或者在特定、不特定的人群中散播的,仅成立诽谤罪。本案中,行为人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后,既向司法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同时也向媒体告发,意图贬损他人名誉。其行为既触犯了诬告陷害罪,同时也触犯了诽谤罪,应择一重罪处罚。D错误。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亲告罪,原则上,被害人告诉的,司法机关才处理。但有例外规定,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历年真题对比]:2007年卷二13.下列哪种情形构成诬告陷害罪?(B)

A.甲为了得到提拔,便捏造同事曹某包养情人并匿名举报,使曹某失去晋升机会

B.乙捏造“文某明知王某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人而向其提供资金”的事实,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C.丙捏造同事贾某受贿10万元的事实,并写成500份传单在县城的大街小巷张贴

D.丁匿名举报单位领导王某贪污救灾款50万元。事后查明,王某只贪污了救灾款5000元

17.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到达后,乙欲游泳。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甲构成何罪?(B)

A.侵占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

[解析]:诈骗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而被害人是否自愿处分财产,是判断案件能否成立诈骗罪的关键。“处分”的本质在于,被害人自愿将自己占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独自地、排他性地占有。本案中,被害人乙虽然自愿交付了钥匙给甲,但没有自愿将汽车交给甲独自占有、脱离本人占有的意思。从这一意义上来看,被害人乙没有处分自己的财产。甲是利用被害人乙不知情的情况开走了乙的汽车,汽车脱离乙的控制而被甲开走,是违反了乙的意志的,故甲的行为仅成立盗窃罪。类似的道理,行为人甲即便欺骗乙把家中的钥匙交给自己保管,但并不代表被害人乙有交付自己家中财物给甲占有而脱离自己本人占有的意思,行为人甲利用钥匙开了乙家的门并将乙家里财物取走的行为,当然成立盗窃罪。

[历年真题对比]:

2007年卷二15.甲路过某自行车修理店,见有一辆名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万元)停在门口,欲据为己有。甲见店内货架上无自行车锁便谎称要购买,催促店主去50米之外的库房拿货。店主临走时对甲说:“我去拿锁,你帮我看一下店。”店主离店后,甲骑走电动自行车。甲的行为构成何罪?(B)

A.诈骗罪B.盗窃罪 C.侵占罪D.职务侵占罪

18.医生甲退休后,擅自为人看病2年多。某日,甲为乙治疗,需注射青霉素。乙自述

以前曾注射过青霉素,甲便未做皮试就给乙注射青霉素,乙因青霉素过敏而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

B.以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论处

C.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D.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解析]甲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在“行医”时是否有资格。本案中,甲退休后,显然已经没有了医生执业资格,因此,其行医的行为,成立非法行医罪。本案中,即便乙曾经注射过青霉素,在此案中,甲仍然应该给乙做皮试,甲的行为也违反了基本的业务规则,从这一意义上而言,甲有过失。非法行医罪也可能致人死亡,也是过失致人死亡,从这一意义上看,非法行医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别法。本案中,原则上应以特别法非法行医罪论处。需要指出的是,非法行医罪属于职业犯,以反复、多次实施非法行医行为的意思为必要。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没有反复、继续实施的意思,偶然为特定人医治疾病的,不成立非法行医罪。即便造成被害人死亡,也仅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罪)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该规定,本案中甲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应以非法行医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故选A。

[历年真题对比]:

2005年卷二15.甲系某医院外科医师,应邀在朋友乙的私人诊所兼职期间,擅自为多人进行了节育复通手术。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D)

A.构成非法行医罪 B.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C.构成医疗事故罪 D.不构成犯罪

19.甲公司竖立的广告牌被路边树枝遮挡,甲公司在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将遮挡广告牌的部分树枝砍掉,所砍树枝共计6立方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盗伐林木包括砍伐树枝,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

B.盗伐林木罪是行为犯,不以破坏林木资源为要件,甲公司的行为成立盗伐林木罪C.甲公司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成立滥伐林木罪

D.不能以盗伐林木罪判处甲公司罚金

[解析]无论是盗伐林木罪还是滥代林木罪,其本质在于破坏了森林资源。行为人砍伐树木的行为,如果没有破坏森林资源,则不能以上述犯罪论处。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与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所具有的生态功能相比,路边树枝的生态功能更低,故甲的行为不能以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论处。以外,盗伐林木罪还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不成立盗伐林木罪。

[历年真题对比]:

2003年卷二8.李某多次尾随盗伐林木人员,将其砍倒尚未运走的林木偷偷运走,销赃获利数千元。此外,他还盗伐了他人自留地、责任田等地边田坎种植的零星树木5个多立方米。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B)

A.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B.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C.以盗伐林木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D.以盗伐林木罪、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0.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C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贪污罪

B.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C.诈骗罪

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解析]:甲的行为实际上是变相侵吞公共财产,成立贪污罪。如果没有甲的行为,A公司从B公司购进货物后再卖出的,A公司可以获利300万元。但由于甲的行为,A公司并没有直接获利,而是甲妻子乙注册的C公司获利了。从这一意义上而言,甲的行为属于变相侵吞公共财产,成立贪污罪。故选A。甲的行为并非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并且,甲还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其特殊身份),因此,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仅成立贪污罪。例如,甲是县长,县足球协会会长乙找到县长甲,请求提供10万的赞助支持青少年足球比赛。县长甲同意赞助100万元,并要求乙收到款项后将多余的90万元打入自己的个人账户。这就属于变相侵吞公共财产,因此,成立贪污罪。本案中,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甲、乙之间是夫妻关系,甲将变相侵吞的财产交给其妻子,实际上就是交给自己,故甲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而不是交给“亲友”,应成立贪污罪。此外,本案也不成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根据该规定,该罪的本质在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从经营活动过程中获利,而本案中行为人的获利并非从经营中获利,而是将本该属于本A公司的财产,变相地转归自己所有,成立贪污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司、企业业务的便利。(2)必须实施了下列三种行为之一:一是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二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三是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的商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时实施上述行为的也只成立一罪。(3)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甲作为国有A公司的总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盈利业务,交由妻子成立的C公司经营,使C公司获得300万元的利润,完全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但问题是,如果以将单位的财产转移给亲友的目的达到为亲友牟利的目的,则同时触犯了贪污罪,从这一意义上讲,此种情况应作为想象竞合犯,以贪污罪论处。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①

21.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

一选项是错误的?(D)

A.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

B.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

D.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解析】:A正确。刑法第388条之一规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该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它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其中,“关系密切”的人应进行实质解释。一般来说,有密切关系的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其中的共同利益关系不仅包括物质利益,而且包括其他方面的利益。例如,情人关系、恋人关系、前妻前夫关系、密切的上下级关系(如国家工作人员的秘书、司机等)、密切的姻亲或血亲关系等。但是,没有必要对“有密切关系的人”作特别限定。因为客观上能够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基本上都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也是如此。①据此,B正确。C正确,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成立徇私枉法罪。丁的行为成立徇私枉法罪,丁虽然受到一定的胁迫,但该胁迫并没有达到完全抑制其意志自由的程度。丁的行为仍然成立徇私枉法罪。甲唆使丁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成立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D错误。甲实际上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教唆他人徇私枉法,故甲的行为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而非择一重罪处罚。原则上,基于从严治吏的角度,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解释,都强调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后再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均应数罪并罚。

【历年真题对比】2009年卷二13.某国间谍戴某,结识了我某国家机关机要员黄某。戴某谎称来华投资建厂需了解政策动向,让黄某借工作之便为其搞到密级为"机密"的《内参报告》四份。戴某拿到文件后送给黄某一部手机,并为其子前往某国留学提供了六万元资金。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B)

A.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

B.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从一重罪处断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 D)

考研-新东方在线独家2013年经济类联考综合能力 逻辑真题答案详细解析

适用于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硕士经济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代码396)逻辑新东方在线https://www.wendangku.net/doc/4014313172.html, 专业硕士考研视频课程内部资料 201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经济类联考综合能力逻辑真题解析 一、逻辑推理(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2分,共40分。单选题。) 1.如果小张来开会,则小李来开会或小赵不来开会。小李没来开会。 如果上述信息正确,下列哪项一定不正确? A.小张来开会了。 B. 小张没来开会。C.小赵没来开会。 D.小张和小赵都没来开会。E.小张和小赵都来开会了。 【答案】:E 2. 李娟在教室,除非她接到张凯的短信了。下列哪项,如果正确,表明上述论断为假? Ⅰ李娟接到了张凯的短信并且在教室。 Ⅱ李娟没有接到张凯的短信并且不在教室。 Ⅲ李娟接到了张凯的短信并且不在教室。 A.只有Ⅰ。B.只有Ⅱ。 C.只有Ⅲ。 D.只有Ⅱ和Ⅲ。E.只有Ⅰ和Ⅱ。 【答案】:无答案。只有李娟在教室并且未收到张凯的短信才能推翻题干论断。 3.所有喜欢数学的学生都喜欢哲学。如果上述信息正确,则下列哪项一定不正确? A.有些学生喜欢哲学但不喜欢数学。B.有些学生喜欢数学但是不喜欢哲学。 C.有些学生既喜欢哲学又喜欢数学。D.所有的学生都喜欢数学。 E.多数学生都喜欢哲学。 【答案】:B 4.和政治学导论、世界史导论相比,杨林更喜欢物理学和数学。和政治学导论相比,杨林更不喜欢体育。除了下列哪项,其余各项都能从上述论述中推出? A.和体育相比,杨林更喜欢政治学。 B.和体育相比,杨林更喜欢数学。 C.和世界史导论相比,杨林更不喜欢体育。 D。和体育相比,杨林更喜欢物理学。 E.和数学相比,杨林更不喜欢世界史导论。 1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 制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38 条第3 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此处的“使用暴力”指的是使用超过得以非法拘禁他人的必要的暴力。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的罪过包含故意和过失。因为前行为非法拘禁、后行为使用暴力侵犯了不同的法益,所以逻辑上行为人数行为应成立数罪。而法律将前行为和后行为一并规定为一个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未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以拘禁的方法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47 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构成犯罪,后又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8 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监管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92 条第2 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过失所为。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MBA考试《逻辑》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析0814-67

MBA考试《逻辑》历年真题精选及详细解 析 0814-67 1、近几年来,某电脑公司的个人笔记本电脑的销量持续增长,但其增长率低于该公司所有产品总销量的增长率。以下哪项关于该公司的陈述与上述信息相冲突()o【逻辑推理】 A?近10年来,该公司个人笔记本电脑的销量每年略有增长 B?个人笔记本电脑的销量占该公司产品总销量的比例近几年来由68%上升到72% C?近10年来,该公司产品总销量增长率与个人笔记本电脑的销量增长率每年同时增长 D?近10年来,该公司个人笔记本电脑的销量占该公司产品总

销量的比例逐年下降 E?个人笔记本电脑的销量占该公司产品总销量的比例近10 年来由64%下降到49%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个人笔记本电脑的销量增长率低于该公司所有产品总销量的增长率,能推出个人笔记本电脑的销量占该公司产品总销量的比例近10年来应该为下降的。B与之冲突。 2、孙先生的所有朋友都抽烟,他们知道某人每天抽烟至少两盒。而且持续了40年,但身体一直不错。不过可以确信的是,孙先生并不知道有这样的人”在他的朋友中也有像孙先生这样不知情的。根据以上信息”可以得出以下哪项(X 【逻辑推理】 A.抽烟的多少和身体健康与否无直接关系 B.朋友之间的交流可能会夸张,但没有人想故意说谎 C.孙先生的每位朋友知道的烟民一定不是同一个人

D.孙先生的朋友中有人没有说真话 E.孙先生的大多数朋友没有说真话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题干前面所有朋友都知道,后面有的朋友不知道, 存在矛盾关系,必然一真一假,—定有人没有说真话。 3、兰教授认为不善于思考的人不可能成为一名优秀的管理 者,没有一个谦逊的智者学习占星术,占星家均学习占星术, 但是有些占星家却是优秀的管理者。以下哪项如果为真,最能反驳兰教授的上述观点(\ [逻辑推理] A.有些占星家不是优秀的管理者 B.有些善于思考的人不是谦逊的智者C?所有谦逊的智者都是善于思考的人 D?谦逊的智者都不是善于思考的人 E?善于思考的人都是谦逊的智者 正确答案:E 答案解析:〃不善于思考的人不可能成为一名优秀的管理者〃转化为(1 )〃优秀管理者-善于思考〃,〃没有

刑法总论习题集及答案

刑法学总论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刑法修改所作的说明,属于( A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论理解释 2、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 D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3、孙某1985年5月生,1998年6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80余元;1999年8月抢劫他人手机一部和现金1200余元;2001年10月实施绑架行为时,被抓获。孙某应对( B )负刑事责任。 A、盗窃、抢劫和绑架行为 B、抢劫和绑架行为 C、盗窃和绑架行为 D、绑架行为 4、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其称之为( B )。 A、结果犯 B、行为犯 C、危险犯 D、举动犯 5、刘某意图杀死范某。一天,持刀潜伏在范某院落的大门外,等候范某的出现,后因久等未果,又惧怕法律,遂打消杀人恶念,持刀返家。对刘某的行为应定为( B )。 A、犯罪预备 B、预备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6、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有( A )。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7、( A )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A、犯罪的时候 B、侦查的时候 C、起诉的时候 D、审判的时候 8、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4年时,因犯脱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末,人民法院对其应在( D )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罪:先减后并) A、10年以上15年以下 B、5年以上15年以下 C、5年以上11年以下 D、6年以上11年以下 9、下列情节中,属于量刑酌定情节的有(D )。 A、累犯 B、未成年人犯罪 C、立功 D、犯罪动机 10、防卫过当是指( C )。 A、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 B、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一般损害的 C、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 D、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择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选出后,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5分,共15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BCD )。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B、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C、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D、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船舶内 2、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有:(BCD)。 A、危害行为B、犯罪的时间C、犯罪地点D、犯罪方法 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概括起来,表现为以下形式:(CD)。 A、故意形式B、过失形式C、作为形式D、不作为形式 4、不作为形式犯罪的义务来源有:(ACD)。 A、法定的义务 B、道义上的义务

刑法分则期末考试复习提纲

重点: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2、投敌叛变罪:中国公民背叛革命,投奔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3、叛逃罪: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到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4、间谍罪: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行为。 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6、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7、走私武器、弹药罪 8、走私和材料最 9、走私假币罪 10、伪造货币罪:违反国家货币管理规定,仿造货币的图案,颜色,形状,制造假货币,意图使其冒充真货币流入市场的行为。 11、逃汇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 12、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较大的行为。 13、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14、票据诈骗罪:利用金融票据进行的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5、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 16、信用证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骗取的财物。 17、信用卡诈骗罪: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8、保险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19、逃税罪:纳税人违反法律法规,采用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数额较大并且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20、抗税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21、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着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为。 22、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23、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4、强迫交易罪:采用暴力、威胁手段,违反他人的意志自由,强迫他人与自己或者第三任进行某种商业或者强迫他人参与或者突出某种商业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25、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26、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7、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013年管理类联考综合逻辑真题答案及解析

2013年管理类联考综合逻辑真题答案及解析

2013年管理类联考综合逻辑真题 26.某公司去年初开始实施一项“办公用品节俭计划”,每位员工每月只能免费领用限量的纸笔等各类办公用品。年末统计时发现,公司用于各类办公用品的支出较上年度下降了30%。在未实施该计划的过去5年间,公司年平均消耗办公用品10万元。公司总经理由此得出:该计划去年已经为公司节约了不少经费。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最能构成对总经理推论的质疑? (A)另一家与该公司规模及其他基本情况均类似的公司,未实施类似的节俭计划,在过去的5年间办公用品消耗额年平均也为10万元。 (B)在过去的5年间,该公司大力推广无纸化办公,并且取得很大成就(他因削弱)(C)“办公用品节俭计划”是控制支出的重要手段,但说该计划为公司“一年内节约不少经费”,没有严谨的数据分析。 (D)另一家与该公司规模及其他基本情况均类似的公司,未实施类似的节俭计划,但是在过去的5年间办公用品人均消耗额越来越低。 (E)去年,该公司在员工困难补助、交通津

贴等方面开支增加了3万元 27、公司经理:我们招聘人才时最看重的是综合素质和能力,而不是分数。人才招聘中,高分低能者并不鲜见,我们显然不希望招到这样的“人才”,从你的成绩单可以看出,你的学业分数很高,因此我们有点怀疑你的能力和综合素质。 以下哪项和经理得出结论的方式最为类似? (A)公司管理者并非都是聪明人,陈然不是公司管理者,所以陈然可能是聪明人. (B)猫都爱吃鱼,没有猫患近视,所以吃鱼可以预防近视 (C)人的一生中健康开心最重要,名利都是浮云,张立名利双收,所以可能张立并不开心(D)有些歌手是演员,所有的演员都很富有,所以有些歌手可能不富有 (E)闪光的物体并非都是金子,考古队挖到了闪闪发光的物体,所以考古队挖到的可能不是金子

民法总则中英对照版

《民法总则》中英对照版

编者序:译仁译智,译无止境 本次编译《<民法总则>英译本》,更多是为寻找灵感,而查字典、读国际公约、品原版教材,就是源头活水、灵感之源。为此,专设“参考资料”一栏,来纪录和分享这些灵感。 《<民法总则>英译本》,从翻译、校对到编辑,用时不到一个月,时间有限,且本人才疏学浅,译文部分难免有所疏漏。因此,真诚希望读者,无论是法律人士还是英语爱好者,多关注引用的参考资料,品读原汁原味英文,感受规则之间的共通性以及差异性。受篇幅和排版限制,参考资料中,仅录入英文原文,无对应译文,还望读者见谅。 “参考资料”一栏,援引的文献如下: 1.《布莱克法律词典》(第10版) 2.《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0年版) 3.《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4.《世界人权宣言》 5. Apen: Contracts Examples&Explanation (2rd Edition) 6. Emanuel Law Outline: 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 Entities (7th Edition) (注:上述资料,参考资料一栏中均使用简称) 7.《牛津法律手册》 8. 维基百科 9. 《元照英美法词典》 译文部分,尽量做到言出有据,是本版的追求目标。然而,《民法总则》“监护”、“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章节,可供参照的英文文献极少,故本版对于这些比较有“中国特色”的条款,未做翻译,还望读者见谅。未翻译的章节,在原文及目录都中做了标注。 每套法律文件,都有专有的术语体系。“译者注”一栏,正是力求建立自己的术语体系。相同词汇,不同法域下,概念的内涵可能不同,比如“unjust enrichment”,字面含义是不当得利,但在英美法系中,该词也涵盖无因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法律行为”、“法人”、“物权”等专业词汇,有多种译法可供选择。法律翻译中,这类“一词多义”及“一词多译”的现象经常出现,故专设“译者注”一栏,保证译文的统一性和严谨性。 译仁译智,译无止境。《<民法总则>英译本》,更多的是希望提供一种思考维度,翻译的方法。译文难免有疏漏之处,望读者不吝指正。我的微信号是lifeinoone. 李飞 2018年7月31日

2013年1月管综逻辑真题及答案解析

26.某公司去年初开始实施一项“办公用品节俭计划”,每位员工每月只能免费领用限量的纸笔等各类办公用品。年末统计时发现,公司用于办公用品的支出较上年度下降了30%。在未实施该计划的过去五年间,公司年平均消耗办公用品10万元。公司总经理由此得出:该计划去年已经为公司节约了不少经费。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最能构成对总经理推论的质疑? A.另一家与该公司规模及其他基本情况均类似的公司,未实施类似的节俭计划,在过去的5年间办公用品消耗额年平均也为10万元。 B.在过去的5年间,该公司大力推广无纸化办公,并且取得很大成就。 C.“办公用品节俭计划”是控制支出的重要手段,但说该计划为公司“一年内节约不少经费”,没有严谨的数据分析。 D.另一家与该公司规模及其基本情况均类似的公司,未实施类似的节俭计划,但是在过去的5年间办公用品人均消耗额越来越低。 E.去年,该公司在员工困难补助、交通津贴等方面开支增加了3万元。 【答案】D(无因有果) 【解析】题干中的总经理认为是实施的计划导致经费下降,而D选项则说同类型的公司没有实施计划经费支出也越来越低,说明不一定是实施计划导致经费下降,最能对总经理推论的构成质疑。选项A削弱不了,因为,这个10万元相对于以前到底增加还是减少选项A没有提到。 27.公司经理:我们招聘人才时最看重的是综合素质和能力,而不是分数。人才招聘中,高分低能者并不鲜见,我们显然不希望招到这样的“人才”,从你的成绩单可以看出,你的学业分数很高,因此我们有点怀疑你的能力和综合素质。以下哪项和经理得出结论的方式最为类似? A.公司管理者并非都是聪明人,陈然不是公司管理者,所以陈然可能是聪明人。 B.猫都爱吃鱼,没有猫患近视,所以吃鱼可以预防近视。 C.人的一生中健康开心最重要,名利都是浮云,张立名利双收,所以可能张立并不开心。 D.有些歌手是演员,所有的演员都很富有,所以有些歌手可能不富有。 E.闪光的物体并非都是金子,考古队挖到了闪闪发光的物体,所以考古队挖到的可能不是金子。 【答案】:E(评价题) 【解析】:高分并非都是人才,高分,所以不是人才。选项E:闪光的并非都是金子,闪光,所以不是金子 答案CE的争议,在于无法确定经理的结论是什么:(仔细分析应该是高分可能低能,因为结果是你高分,所以我们怀疑你低能。很显然主要观点不是思路一)思路一:如果加上题干篮字部分,就翻译如下: 题干经理观点:最看重综合能力,不是分数,你分高,所以你综合能力可能不行C翻译:最重要的是健康开心,不是名利,他名利双收,所以可能不开心 这样的话更强调题干中的蓝字,和题干吻合,选C 思路二:而如果不看第一句话, 题干经理观点:高分可能低能,你高分,所以你可能低能。 E:闪光可能不是金子,这个物体闪光,所以这个物体可能不是金子。 28.某省大力发展旅游产业,目前已经形成东湖、西岛、南山三个著名景点,每处景点都有二日游、三日游、四日游三种路线。李明、王刚、张波拟赴上述三地

2016法律硕士考研资料:刑法学试题答案及解析

2016法律硕士考研资料:刑法学试题答 案及解析(9) 单选题 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 )。 A.不认为是犯罪 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 A.刑法典 B.单行刑事法律 C.附属刑事法规 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 )刑法。 A. 中国 B. 某外国 C. 甲国 D. 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 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 C.特殊情况才追究 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答案:1—5:A A A B C 单选题 6、精神病人在( )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 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 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 )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不满16周岁 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杀人未遂 B.犯罪中止 C.故意杀人既遂 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 A.继续犯 B.想象竞合犯 C.牵连犯 D.吸收犯 答案:6—10: D D C C C

美国cGMP 中英文对照版

美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10部分和211部分 PART 210 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IN MANUFACTURING, PROCESSING, PACKING, OR HOLDING OF DRUGS; GENERAL 210部分人用及兽用药品的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的CGMP 编者说明:英文版2010-05-23取自FDA官方网站 中文版取自中国GMP网友关大鹏2009-12-18的发的2003-12译本 两个版本可能稍有不同,不同之处红字标示。

目录 210.1 cGMP法规的地位 (2) 210.2 cGMP法规的适用性 (2) 210.3 定义 (2) 211-A- 总则 (4) 211-B- 组织与人员 (4) 211-C- 厂房和设施 (5) 211-D- 设备 (7) 211-E- 成份、药品容器和密封件的控制 (8) 211-F- 生产和加工控制 (10) 211-G- 包装和标签控制 (11) 211-H- 贮存和销售 (13) 211-I- 实验室控制 (14) 211-J- 记录和报告 (16) 211-K- 退回的药品和回收处理 (20) Sec. 210.1 Status of 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regulations. 210.1 cGMP法规的地位 (a) The regulations set forth in this part and in parts 211 through 226 of this chapter contain the minimum current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for methods to be used in, and the facilities or controls to be used for, the manufacture, processing, packing, or holding of a drug to assure that such drug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act as to safety, and has the identity and strength and meets the quality and purity characteristics that it purports or is represented to possess. (a) 在本部分及21CFR 211—226部分中陈述的法规是在药品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中使用的现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使用的设施或控制的最低标准,以保证该药品符合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对安全性的要求,具有均一性和效价(或含量)并符合或代表其生产过程的质量及纯度等特征。 (b) The failure to comply with any regulation set forth in this part and in parts 211 through 226 of this chapter in the manufacture, processing, packing, or holding of a drug shall render such drug to be adulterated under section 501(a)(2)(B) of the act and such drug, as well as the person who is responsible for the failure to comply, shall be subject to regulatory action. (b) 凡是在药品生产、加工、包装或贮存过程中存在任何不符合本部分及21CFR 211—226部分中陈述的法规的药品,依据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501 (a)(2)-(B),该药应被视为劣药,同时

刑法分则重点整理

刑法分则体系构成要素:罪状(叙明,简单,空白,引证);法定刑(绝对确定,绝对不确定,相对确定)罪状:指刑法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罪状是犯罪构成的规范载体,作用在于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共同点:都是属于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都是道路交通安全。 区别: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是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者是一切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3.前者是抽象危险犯,后者是结果犯4.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过失,即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两种。(应当预见) 故意伤害罪: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题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为故意。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幼女的身心健康,即性自决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男子(若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紧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典型的继续犯,在非法使人失去人身自由时即成立本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遗弃罪: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每月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是典型的不作为犯。 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构成:客体是复杂客体,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郭其他方法当场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抢夺与抢劫:相同点是客观上都具有公然性,行为方式都表现为抢取公私财物,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同之处是:行为方式不一样;对取得财物的数额要求不同。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逻辑填空》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逻辑填空》真题及答案解析 21.莫里哀曾说:“喜剧的责任,就是通过娱乐来纠正人的缺点。”近年来的法国轻喜剧,尤其擅长________,用淡淡的笑声拆解社会难题的九连环,具有较高的思想价值和现实意义。 填入划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举重若轻 B.借古讽今 C.微言大义 D.振聋发聩 22.在人类历史上,科技发明和人工工程曾导致不少“出人意料”、“始料不及”甚至“________”的结果。如果想少出一些这样的事,我们就应该对大自然始终保持一份________,在推广技术、上马新工程之前多一些研究评估,少一些独断专行。 填入划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事与愿违敬畏 B.事倍功半谨慎 C.针锋相对尊重 D.南辕北辙克制

23.舞台上,一个是中国京剧大师,一个是交响乐指挥家;一会儿传来韵味十足的京腔,一会儿又是沁人心脾的管弦乐。面对京剧传承的尴尬和交响乐普及的艰难,这种“抱团取暖”的方式,把两个不搭界的艺术形式进行“嫁接”,究竟是________还是异想天开? 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相得益彰 B.取长补短 C.推陈出新 D.移花接木 24.近年的欧洲连续经历严寒的冬天,这似乎与全球气候变暖的说法相左。但在不少专家看来,异常寒冷事件并未说明气候变暖趋势________,相反,这是气候变暖大背景下全球极端天气愈加频发的________。 依次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偏转表现 B.逆转缩影 C.倒转象征 D.反转预兆 25. 20年市场经济改革,把中国经济送上了持续增长的快车道,把在现代化道路上艰苦跋涉的中国人推上了一个高峰。然而,________,我们一刻都不曾忘记发展中那些“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风险隐患;________,“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 依次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夕惕若厉如履薄冰 B.防患未然戒骄戒躁 C.常备不懈未雨绸缪 D.居安思危喜中有忧 26.在一定程度上,全球化是对民族性的________和挑战。它要求我们既要从民族的角度进行思考,也要学会从全球的角度进行分析;既要进行纵向思维,在发展中传承历史经验,也要注重横向思维,在________中汲取他人之长。 依次填入划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 A.同化交流 B.排斥沟通 C.超越比较 D.吸纳协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英对照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 (CISG) 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 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 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 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HAVE DECREED as follows: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PART I-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

2013年管理类联考联考逻辑真题及解析

2013年管理类联考联考逻辑真题及解析 三、逻辑推理: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从下面每题所给出的五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26.某公司自去年初开始实施一项“办公用品节俭计划”,每位员工每月只能免费领用限量的纸笔等各类办公用品。年末统计发现,公司用于各类办公用品的支出较上年度下降了30%。在未实施计划的过去5年间,公司年均消耗办公用品10万元。公司总经理由此得出:该计划已经为公司节约了不少经费。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最能构成对总经理推论的质疑? (A)另一家与该公司规模及其他基本情况均类似的公司,未实施类似的节俭计划。在过去的5年间办公用品消耗年均也为10万元。 (B)在过去的5年间,该公司大力推广无纸办公,并且取得很大成就。 (C)“办公用品节俭计划”是控制支出的重要手段,但说该计划为公司“一年内节约不少经费”,没有严谨的数据分析。 (D)另一家与该公司规模及其他基本情况均类似的公司,未实施类似的节俭计划,但在过去的5年间办公用品人均消耗额越来越低。 (E)去年,该公司在员工困难补助、交通津贴等方面的开支增加了3万元。 26.答案:D。题干是果到因的论证,即办公用品支出较上年度下降的原因为“办公用品节俭计划”。D项通过类比的方式指出类似公司没有实施类似计划,办公用品人均消耗也下降了,是无因有果的削弱方式。

27.公司经理:我们招聘人才时最看重的是综合素质和能力,而不是分数。人才招聘中,高分低能者并不鲜见,我们显然不希望招到这样的“人才”。从你的成绩单可以看出,你的学业分数很高,因此我们有点怀疑你的能力和综合素质。 以下哪项和经理得出结论的方式最为类似? (A)公司管理者并非都是聪明人,陈然不是公司管理者,所以陈然可能是聪明人。 (B)猫都爱吃鱼,没有猫患近视,所以吃鱼可以预防近视。 (C)人的一生中健康开心最重要,名利都是浮云,张立名利双收,所以可以推出张立并不开心。 (D)有些歌手是演员,所有的演员都很富有,所以有些歌手可能不是很富有。 (E)闪光的物体并非都是金子,考古队挖到了闪闪发光的物体,所以考古队挖到的可能不是金子。 27.答案:E。题干结构:高分并非都是高能,你是高分,所以,你可能是低能。E项与题干最为类似。 28.某省大力发展旅游产业,目前已经形成东湖、西岛、南山三个著名景点,没处景点都有二日游、三日游、四日游三种路线。李明、王刚、张波拟赴上述三地进行9日游,每个人都设计了各自的旅游计划。后来发现,每处景点他们三人都选择了不同的路线:李明赴东湖的计划天数与王刚赴西岛的计划天数相同,李明赴南山的计划是三日游,王刚赴南山的计划是四日游。 根据以上陈述,可以得出以下哪项? (A)李明计划东湖二日游,王刚计划西岛二日游。 (B)王刚计划东湖三日游,张波计划西岛四日游。

7月全国自考刑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刑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4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刑法学研究的对象是() A.刑法典 B.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和刑罚 C.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D.刑法及其规定的犯罪和刑事责任 2.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A.1996年10月1日B.1997年3月14日 C.1997年7月1日D.1997年10月1日 3.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主客观相一致B.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C.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D.罪责刑相适应 4.某甲实施的下列行为事实中,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是() A.发生在荒野B.用枪将被害人打死 C.发生在“严打”期间D.被害人是盲人 5.结果加重犯属于() A.单纯的一罪B.处断的一罪 C.结合的一罪D.实质的一罪 6.我国刑罚的目的是() A.惩罚犯罪B.预防犯罪 C.伸张社会正义D.平息民愤 7.强制犯罪分子或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是() A.罚款B.罚金 C.赔偿经济损失D.没收财产 8.因犯某类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这种罪的犯 1

罪分子,是特别累犯。这类犯罪是() A.危害公共安全罪B.侵犯人身权利罪 C.危害国家安全罪D.危害国防利益罪 9.下列法定量刑情节中,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是() A.未遂犯B.既遂犯 C.累犯D.预备犯 10.缓刑犯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的() A.应当撤销缓刑 B.不应撤销缓刑 C.可以撤销缓刑 D.只要未超过追诉时效,就应撤销缓刑 1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A.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的1/2 B.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的1.5倍 C.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D.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的2/3 12.刑法规定追诉期限的根据是() A.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B.所犯罪行法定刑的轻重 C.犯罪情节的轻重D.罪过的轻重 1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犯罪形态属于() A.预备犯B.行为犯 C.危险犯D.结果犯 14.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A.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D.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 A.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B.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C.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执行的部分,不应计入减刑后的刑期内 D.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后的刑期内 16.某邮电所业务员徐某为顾客吴某办理完邮寄手机的手续后,又拆开邮包取走手机自用。 徐某的行为构成() A.侵犯通信自由罪B.私自开拆邮件罪 2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 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 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 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处罚比一般的严厉 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 102-113 ,12条文,12罪名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主体:我国公民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 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 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 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 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叛逃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 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提供

2013年逻辑真题解析

2013年GCT逻辑真题及解析 约定:“∧”表示“且”,“∨“表示“或”,“→“表示“则”,“?”表示“非” 1.人或许可以分为两类:有那么一点雄心的和没有那一点雄心的。对普通人而言,那一点雄心,是把自己拉出庸常生活的坚定动力;没有那一点雄心的,只能无力甚至无知无觉地,慢慢地被庸常的生活所淹没。在变革时代,那一点雄心或许能导致波澜壮阔的结果。 以下哪项陈述构成对上文观点的反驳? A.编草鞋的刘备,从来没有忘记自己是皇叔。就凭这一点,他从两手空空到三分天下有其一。 B.张雄虽壮志凌云,却才智庸常,一生努力奋斗,但一事无成。 C.柳琴既无什么雄心,也无特别才华,仅凭天生丽质,一生有贵人相助,做成了很多事情。 D.菊花姐姐既不才高八斗,也不貌美如花,但自视甚高,不断折腾,一生也过得风生水起的。 【解析】答案为C。题干指出,“没有那一点雄心的,只能无力甚至无知无觉地,慢慢地被庸常的生活所淹没”,C项是一个有力的反例:“柳琴没有雄心,一生却不平庸”。 2.2013年平 7月16日,美国“棱镜门”事件揭秘者斯诺登正式向俄罗斯提出避难申请。美国一直在追捕斯诺登。如果俄罗斯接受斯诺登的申请,必将导致俄美两国关系恶化。但俄罗斯国内乃至世界各国有很高呼声认为斯诺登是全球民众权利的捍卫者,如果拒绝他的申请,俄罗斯在道义上和国家尊严方面都会受损。 如果以上陈述为真,以下哪项陈述一定为真? A.俄罗斯不希望斯诺登事件损害俄美两国关系。 B.俄罗斯不会将斯诺登交给美国,而可能将他送往第三国。 C.如果俄罗斯接受斯诺登的避难申请,俄罗斯在道义上或国家尊严方面就不会受损。 D.如果俄罗斯不想使俄美两国关系恶化,它在道义上和国家尊严方面就会受损。 【解析】答案为D。题干的条件为: (1)接受斯诺登的申请→使两国关系恶化 (2)拒绝斯诺登的申请→在道义上和国家尊严方面都会受损 对于俄罗斯而言,有 接受斯诺登的申请∨拒绝斯诺登的申请 = 使两国关系恶化∨在道义上和国家尊严方面都会受损 = ?使两国关系恶化→在道义上和国家尊严方面都会受损(选言假言公式转换,详见《决胜GCT逻辑高分篇》P84页) 3.日本有机蔬菜的认证条件非常苛刻,要求种植有机蔬菜的土地3年以内没有使用过任何农药、化肥。日本有机蔬菜的售价只比普通蔬菜高20%-30%。而在中国,有机蔬菜的价格是普通蔬菜的数倍甚至10倍。这说明,中国的有机蔬菜种植业是暴利行业。 以下哪项陈述是上述结论需要假设的? A.日本普通蔬菜的价格没有偏高。 B.中国人对食品安全的普通担忧导致有机蔬菜供不应求。 C.中国的有机蔬菜不比日本有机蔬菜的种植成本高。 D.中国普通蔬菜的价格是完全市场化的,其利润率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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