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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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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单位犯罪立法规定的建议

2002-08-02 点击量:[642] 出处:正义网作者:曹坚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单位犯罪刑罚不完善。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罚采取了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绝大多数的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在个别情况下适用单罚制。相比之下,外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刑罚的种类比较丰富。如1994年3月生效的法国新刑法典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多达10种,有助于在社会的各个层面遏制单位犯罪。此外,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远远轻于自然人犯同种罪的处罚,导致量刑横向比较失衡。二是单位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没有建立。单位是犯罪的两大主体之一,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完全是基于自然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情况制定的。犯罪嫌疑单位和被告单位如何参与刑事诉讼,如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完善单位犯罪刑事法律体系可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建立单位犯罪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针对自然人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这些强制措施无一可以适用于单位。因为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行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单位中个人的权利,并不一定能限制或剥夺单位的权利。结合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可酌情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限制登记制度。即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限制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单位向主管机关或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一种强制措施。该措施可以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对象不会消失,防止一些单位犯罪后,为逃避处罚,不惜解散单位以“金蝉脱壳”。

2.冻结财产。即由刑事司法机关依法采取限制涉嫌犯罪单位资产流转的一种强制措施。刑法对犯罪单位适用的刑罚只有罚金一种,为了保证对犯罪单位判处的罚金刑得以执行,在侦查期间就可以对犯罪嫌疑单位的资产予以冻结。

3.限制经营。在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单位刑事责任的诉讼过程中,如果任由某些涉嫌犯罪的单位继续经营,则有可能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可考虑赋予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限制涉嫌犯罪单位的经营行为。

4.缴纳单位保证金。对犯罪嫌疑单位或被告单位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采取财产保证金的方式。如果单位在缴纳保证金之后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应没收保证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前述三种强制措施比保证金措施要严厉得多,有可能对涉案单位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一般不能轻易采用,而保证金制度可以适用于绝大多数的单位犯罪,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完善单位犯罪被告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通常做法是将单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分为单位被告人和自然人被告人。单位犯罪可能同时有多个自然人被告人,如法定代表人、有关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他们可以与所在单位构成共同被告人。通常观点认为,单位如果作为刑事被告人参加诉讼,一般是由它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刑事诉讼。这种单一的做法不太适应实践的需要,可考虑如下措施:

1.如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涉嫌参与单位犯罪,就可以代表单位参与刑事诉讼。不论是单罚制还是双罚制,法定代表人完全可以从单位利益的角度出发,代表单位进行刑事诉讼。

2.设立单位犯罪诉讼代理制度。刑事诉讼的代理制度是指诉讼代理人受被代理人

的委托,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者协助被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三、完善单位犯罪的刑罚 1.引入资格刑。

我国刑罚体系中的资格刑主要为剥夺政治权利,且只适用于自然人。在完善资格刑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将资格刑引入单位犯罪,以弥补目前单纯的罚金刑无法有效惩治和预防单位犯罪之不足。刑法完全可以借鉴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停业整顿、扣缴、吊销执照等行政制裁措施,根本剥夺或者暂时剥夺有关单位的经营能力,这样既加大了制裁的力度,又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2.完善罚金刑。

目前,罚金刑难以满足惩治和预防单位犯罪的实际需要,表现为一方面现行刑法规定的单位罚金是无限额罚金制,过于宽泛的刑度容易导致量刑畸轻畸重;另一方面单位罚金制度没有相关执行保障机制,导致罚金刑执行难。对此可以增设犯罪单位财产先行扣押制度,加强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交流,强化司法机关对犯罪单位流动财产的跟踪监控等。

3.平衡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刑罚与单纯自然人犯罪的刑罚。

刑法并没有专门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刑罚起点和量刑幅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是不同的。这就产生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某些情况下会造成量刑不当,无法兼顾一般情形与特殊情形。有时,行为人虽是基于单位意志实施犯罪,但在为单位谋利的同时也为自己谋取了利益,如果行为人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理应严惩,但由于单位犯罪有相对较高的起刑点,只能对该行为人适用比单纯自然人犯罪较轻的刑罚。笔者认为,刑法典并没有强调单位犯罪的刑罚一定要比自然人犯罪的刑罚起刑点要高,当单位犯罪性质较严重,单位负责人主观恶性较大时,可以参照自然人犯罪时的起刑点处罚。

二是可能会出现无法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情况,具体而言,当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出现换任时,前一任实施的行为没有达到单位犯罪的起刑点,后一任也没有达

到单位犯罪的起刑点,但是前后结合起来,却达到了单位犯罪的起刑点,该单位前

后延续,没有发生变更,理应承担刑事责任,但要求前后两任负责人对全部单位犯

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但是如果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就不能认定单位犯罪,这无疑放纵了单位犯罪。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途

径是将单位犯罪单罚制予以完善,即:不仅可以只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追

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也可以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如出现上述情况,可以只需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不必追究单位前后任职的主要负

责人的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特殊情形数额认定的思考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在司法实践中碰到了诸多问题,特别是对一些须以数额来定罪量刑的单位犯罪,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大相径庭的分歧意见。其中最典型的一个问题是:单位经改制(全民或集体改为股份制)、合并、收购,原单位消亡,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成立,并承担原单位债权债务,而在企业性质变更前后分别实施了触犯刑法的同一犯罪行为,对同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否累加进行处罚。与之相近的还有二个问题,第一,个人担任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几个单位均实施了触犯刑法的同一犯罪行为,但单个单位违法行为的数额均达不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犯罪数额,而累加则超过该标准,那么,能否对其定罪处罚?相反,如果各单位均构成犯罪,那么,又将如何适用法律条款?是累加计算?还是适用数罪(本质上为一罪)并罚?第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指使、操纵单位犯罪的同时,假借单位的名义实施相同的个人犯罪行为,又该如何处理?

针对以上典型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累加计算犯罪额,理由是:

1、原单位虽然已消亡,但因其实体的经济组织仍然存在,且承担原单位债权债务,应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以连续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2、如果不以累加来计算犯罪额,那么,势必导致兼任两个以上单位法人代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使各单位犯罪后,必须适用数罪并罚。显然,这不符合刑法理论有关罪数的规定。

对于以上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不适用累加处罚,应当分别处理。理由是:

1、原单位消亡,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成立,特别是所有制发生根本性转变时,应当视为二个不同主体。这种改制与仅仅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主管部门有着截然不同的特征,因而不能适用针对同一主体而言的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2、根据司法实践,对于已消亡、歇业、撤消、改制的均不列被告单位,而仅适用单位犯罪条款,足见该类企业无异于自然人死亡,自然人死亡的,不可能因其先前的犯罪行为而追究其继承人的刑事责任。同理,新单位即使全额承担原单位的债权债务,但那只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可能上升为刑事法律关系。

3、如果适用累加,那么势必造成对新股东合法权益的损害。举个很简单的例子,集体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前后,分别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集体单位吸收100万元,股份制企业吸收10万元,如果累加,因股份制企业尚存续,应列为被告单位,则该股份制企业须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行双罚制将被处以二万至二十万元的罚金,相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外的新股东而言,本企业没有犯罪或者说还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却被认定为犯罪,这显有枉法追诉之嫌。

综上,笔者认为:对不同主体的单位犯罪应当分别处理,而不适用连续犯、累加制度,否则,将有悖于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

单位犯罪立法特色

进入80年代以后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一种新的犯罪现象,即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上一般为法人犯罪。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开了对单位犯罪作出刑法反映之先河,刑罚手段的如此运用无可厚非地是“社会对付违反它的生存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

此后,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大有覆水难收之势。到刑法修订以前,我国已在12个单行刑法和个别非刑事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分别作出了有关单位犯罪的规定。据不完全统计,单位犯罪的罪名截止刑法修订之时已约占全部罪名的1/3。这种单位犯罪罪名总量高位的态势极大地影响了刑法修订时的立法抉择,成为新刑法中单位犯罪罪种范围迅速膨胀的直接动因。

修订后的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均对单位犯罪着墨较多,其中总则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般认为,这是关于单位犯罪定罪的一般规定(9)而不是对单位犯罪概念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将单位犯罪的主体从总体上限制为单位,并细分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且单位犯罪都是法定犯。修订后的刑法第31条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强调对单位犯罪以实行“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这是新刑法总

则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在修订后的刑法分则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遍布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受贿罪诸章,涉及近100个条文。据粗略统计,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已达120个左右。与刑法修订前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规定相比较,修订后的刑法中单位犯罪规定有以下特色:

一是增加总则规定

我国1979 年刑法是在否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历史背景下制定的,故而没有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及其处罚的一般规定。其后通过的单位犯罪立法都是通过某些单行刑法或附属刑法体现出来的,都是分则性规定。虽然这些分则性的具体规定在一定程序上为司法实践中认定与处理单位犯罪提供了法律根据,有利于预防和打击单位犯罪,但是由于缺乏总则性规定的指导,司法机关在打击单位犯罪时便面临诸多困惑,从而使单位犯罪法律规定的适用与执行大打折扣。因此,这是很长一段时期以来单位犯罪查处不力,打击乏力的状况得以存续的重要原因之一。

针对上述不足,修订后的刑法在总则中用两个条文对单位犯罪的定罪原则、处罚原则作了规定。虽然这些规定尚有可资商榷之处,但它们毕竟为认定与处罚单位犯罪提供了较为概括的总则性标准,分则规定也有所依托。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单位犯罪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

二是刑事法网严密

修订后的刑法中对单位犯罪的范围规定更为广泛,使刑事法网更为严密。这可从三个方面加以认识。一是单位犯罪的罪种范围更为广泛。考诸世界各国刑事立法,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处罚法人范围实乃理所当然(11),大陆法系国家则对法人犯罪问题持观望或谨慎试验的态度。此普遍以不处罚法人犯罪为原则,以处罚法人为例外。一般认为这两者的区别来源于实用主义的刑法观与伦理性刑法观的对立。大陆法系的价值选择在刑事立法上的表现是,到目前为止,除1994年3月1日生效的法国刑法典外,在刑法典中规定单位犯罪的大陆法系国家实在是寥若晨星。像我国刑法这样大规模地规定单位犯罪更是鲜见。如前所述,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中的单位犯罪已涉及120余个罪名,分别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诸章。对单位违法行为广泛地予以犯罪化,为严密惩治单位犯罪的法网创造了前提条件。二是单位犯罪的罪过范围广泛,不仅包括故意,而且包括过失,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单位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对单位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的认识。三是单位犯罪使刑事法网更加严密,这主要体现在刑法分则上。法分则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严密刑事法网、确定应得刑罚,出刑法分则的保护功能。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追求这一价值目标方面亦下了不少功夫。仅以刑法第325条、第327 条的规定为例。第325条第1 款规定了(自然人)非法向外国人出售或私自赠送珍贵文物罪,第2款规定了单位犯前款罪的处罚,但仅此对国家文物的保护是不够的。为全面地保护国家文物,好地贯彻文物保护法,刑法第327条又专列一条规定了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即纯正的单位犯罪:非法出售、赠送馆藏文物罪。第325条第2 款强调禁止单位将国家不准出口的珍贵文物出售或私自出售给外国人。第327条则禁止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如此立法,前后呼应,此观点,有利于严密刑事法网。

三是惩治重点突出

惩治单位犯罪的重点放在单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前已述及,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70余个罪名,占据了修订后的刑法单位

犯罪总罪名的大半。刑法之所以对单位经济犯罪不厌其烦地加以规定,主要是出于一种现实需要。因为正如学者所言,在刑法上规定法人犯罪的目的在于加强政府对企业活动的控制,对企业非法致富起威慑作用,因而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因此,刑法对单位的经济犯罪规定较多,与刑事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即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之害是相契合的。

四是处罚规定明确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31条并结合分则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刑法对单位犯罪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的不同的标准:(1)对犯罪单位的处罚。修订后的刑法以对犯罪单位判处罚金为原则,以对单位不判处罚金只处罚单位中的自然人(即代罚制)为例外,如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即遵奉这一原则。(2)对单位中的自然人的处罚。在修订后的刑法通过以前,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在规定单位犯罪中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时,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原则即区别原则和同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刑事立法上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适用自然人犯同种罪的处罚标准。区别则是在单位犯罪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与对自然人犯同罪的处罚采用不同的标准,对后者的处罚要适当重于前者,尤其是在对犯罪的自然人判处死刑时,一般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判处死刑。区别原则与同等原则各有利弊,因此,在刑法修订过程中,人们对采用区别原则还是同等原则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有学者认为应采用同等原则。立法显然最后选择了一条折衷之路,使同等原则和区别原则在新刑法典中并行不悖。立法抉择并非毫无道理:之所以选择同等原则,是因为有的单位犯罪,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影响极坏,社会危害性大且多为直接负责人员在推动单位犯罪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倘对之采用区别原则有违罪刑均衡的刑法基本原则;之所以选择区别原则,是因为有些单位犯罪中,单位直接负责人员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了单位利益而铤而走险的,因此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都不能与自然人犯同种罪的情况同日而语。尤其在某些自然人犯罪刑法规定有死刑的罪名,单位犯同种罪时,不能对单位中的直接负责人员判处死刑,更是刑罚轻缓和罪刑均衡的题中之义。新刑法对此给予了充分考虑,如自然人犯集资诈骗罪时,如数额特别巨大,按修订后的刑法第199条的规定可以判处死刑。针对这一情况,刑法第200条又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惩情节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以上分析业已表明,修订后的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原有相关规定的超越,有诸多颇为可取之处,应当从总体上给予肯定。

如何区分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同样可以分为单位单独犯罪和单位共同犯罪,这里所指的单位犯罪,是指单位单独犯罪。由于对单位犯罪原则上采取双罚制,因而在处理单位犯罪时,在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往往还会对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科处自由刑或者罚金。这时,处理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存在共同之处,即都表现为对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科处刑罚;同时又存在明显区别,即处理单位犯罪时,除了对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判处刑罚,同时还要对单位判处罚金,而处理共同犯罪,则只对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判处刑罚。因此,有必要准确区分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以防将共同犯罪当作单位犯罪,或者将单位犯罪当作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对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制发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生犯意的时间不完全相同。在共同犯罪中,犯意产生的时间是较随意的,既可以是在实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在单位犯罪中,犯意只能产生于犯罪行为实施以前。这是因为,单位犯罪总是在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之后才去实施,因而必然是在犯罪产生之后才去实施。

(2)产生犯意的方式不完全相同。在共同犯罪中,犯意产生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几个人聚在一起不分主次地进行商议然后产生共同犯意,也可以是由明显的首要分子在产生犯意后再将其犯意传达给其他人从而形成共同犯意,还可以是一个有犯意者唆使一个或几个无犯意者产生犯意从而形成共同犯意;在单位犯罪中,犯意只能以两种方式产生,即由单位集体研究然后产生犯意,或者是由负责人员直接决定产生犯意。

(3)犯意的种类不同。共同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可以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现为直接故意,有的表现为间接故意,还可以都表现为间接故意;单位犯罪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则只能表现为直接故意。

(4)承载犯意的最终主体不同。在共同犯罪中,除了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而在单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意外,还存在一个单位犯意,并且最终是以单位整体犯意来追究的。亦即在单位犯罪中,犯罪活动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代表的是单位的意志;而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活动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实施的,不存在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即使是以另一个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也不能代表该单位的意志。这是区分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标准。那么,如何判断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意之外,是否还存在一个单位犯意呢?我们认为,关键是看犯意是如何产生的。如果是由单位有关负责人员通过召开会议或集体讨论的形式决定的,或者是单位负责人决定的,则需要考虑是否产生了单位犯意;如果不是通过上述方式产生的,则不存在单位犯意。当然,判断是否存在单位犯意,还必须结合其他情况来判断,如该单位是否存在合法正当的经营项目和范围,是否是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犯罪等。

(5)犯罪动机不同。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目的;在单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动机是为了实现单位利益。这是区分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另一个重要标准。当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时,究竟是按照单位犯罪处理,还是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就必须考查是为了个人利益还是为了单位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制发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进行犯罪而设立单位,或者设立单位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或者名为单位行为实由个人得利,都不以单位

犯罪论处。如果几个自然人共同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实施犯罪,则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

(6)法律规定的模式不同。对于共同犯罪,我国刑法典采取的是仅在总则统一规定的模式,犯罪活动只要符合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便应当按共同犯罪处理,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对于单位犯罪,刑法典采取的则是总则统一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相结合的模式。如果刑法典分则没有对某种具体犯罪设立单位犯罪条款,即使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也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例如,某行政单位经集体讨论决定,挪用本单位100万元资金从事股票投机,希望给本单位谋取一些预算外资金,结果造成重大损失。这种行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但由于我国刑法典没有对挪用公款罪规定单位犯罪,因而对该行为不得以单位犯罪论处。但是,对那些参加了集体讨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否可以考虑直接以自然人挪用公款罪处理,值得研究。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可以直接以挪用公款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2000年9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1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单位犯罪法人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法律规定单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必须是为了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危害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犯罪的条款,才可构成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一般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法人犯罪是指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法律规定法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新刑法第30条、第31条对单位犯罪有明文规定,而对法人犯罪并未单独列出,实际上,法人犯罪包含在单位犯罪中。两者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是相同的。在处罚上,都采用双罚制,即都适用刑法第31条的规定。两者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上,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谓“非法人组织”指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准许其成立和进行某种业务活动但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团体或组织;而法人犯罪的主体只能是法人,因此,这两个概念不能混同。

关于单位犯罪的几个司法解释与批复

关于单位犯罪的几个司法解释与批复 《刑法》第四节单位犯罪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 《刑法》第四节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则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双罚是原则单罚另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之盗用单位名义】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什么是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据此,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单位依赖于其成员而存在,如果没有成员,单位就不可能存在;反之,单位的任何成员,如果脱离了单位,就不具有其在单位中的地位与性质,不再作为单位的成员起作用,只是孤立的个人。而且,单位成员之间是按照单位的统一要求和一定秩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共同形成单位整体的。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指单位中的所有成员共同犯罪。 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定者与实施者。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内部成员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的条件下形成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从形式上说,这种整体意志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形成的;从法律上说,这种整体意志就是单位整体的罪过。单位整体意志形成后,便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因此,在单位犯罪中,主体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单位犯罪主体,二是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主体。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没有单位本身作为犯罪主体,其中的某些自然人便是独立的自然人犯罪主体;如果没有单位内部的自然入主体,也不可能有单位犯罪。基于上述理由,盗用、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伞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仅仅为单位少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也不成立单位犯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为单位本身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由单位本身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单位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收入的情形(参见刑法第396条)。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单位犯罪作出不同分类。 (一)纯正的单位犯罪与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例如,刑法第389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条规定的是单位受贿罪,本罪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在某种犯罪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的情况下,由单位所实施的犯罪。例如,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当这种犯罪由单位实施时,就是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二)一般单位犯罪与特殊单位犯罪 一般单位犯罪,是指任何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可能实施的犯罪。例如,任何单位都可以成为刑法第42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

【实务】最高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实务】最高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规则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有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是否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明显标志之

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05号)裁判摘要: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应从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以单位名义等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二、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上述机构所有的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最 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号(一)关于单位犯罪问题1.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刑法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三、如何认定境外公司、企业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10月15日,法研〔2003〕153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津高法〔2003〕30号《关于韩国注册企业在我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能否按单位犯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符合我国法人资格条件的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构成犯罪

单位犯罪中单位意志的认定

单位犯罪中单位意思的认定 摘要:单位犯罪中,如何确定一个行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关键在于对意思的判定。只有一个行为的意思是出于单位的,我们才能认定此行为是单位行为。在学理界对意思判定已有认定标准的情况下,更要考虑现代化企业的特点,加强对企业自身的结构、经营管理、决策方式的考虑,综合认定一个意思是否归属于单位。由于单位作为拟制主体的根本特征,所以坚持对单位意思认定标准的完善,对于实践中准确判定意思归属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单位犯罪意志判定标准 一、单位犯罪意思认定的问题来源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为刑法30、31条以及在分则的个规定条款中,但并没有就单位犯罪中单位和单位成员之间的意志认定关系、单位行为以及单位组成人员行为之间的认定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无论在刑法学界中还是对单位犯罪的司法认定活动中,在单位犯罪的许多问题上都未达成共识。 在我国学界的刑事归责理论方面,主要有三种理论。第一种是何秉松教授创设的人格社会系统责任论。其理论中关于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的关系论述为法人具有自己的意志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具有自己的犯罪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不能把法人的意志归结为个人犯罪。1其对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是否负刑事责任,认为并不是追究法人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相反的,法人构成犯罪的,才是追究法人内部成员刑事责任的依据和必要前提。第二种是黎宏老师的组织体责任刑事责任论,其理论认为单位犯罪也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由于单位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通过其组成人员来实施的,在如何判断单位组成人员的某种行为到底是其组成人员的行为还是单位自身行为的问题上,他提出,应该从该行为是否和单位自身的业务相关的方面来进行考察。第三种是蒋熙辉老师所倡导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立体构造理论。其理论认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是一种双层结构。第一层为责任追究,第二层为责任分担。而这两层方面都是基于单位犯罪 1杜文俊.《单位人格刑事责任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8月第65页

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4c17097339.html, 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以及以及司法解释单位犯罪,今天赢了网小编将会为您详细解说,希望可以给您带来帮助。 一、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

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司法解释单位犯罪 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单位犯罪颁布了大量的解释、批复。这些司法解释对统一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其中缺乏理论支撑,又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归纳起来,这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定标准设置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第2条规定意图通过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惩治真正的犯罪人。但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是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不是消

有哪些罪名可成立单位犯罪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c17097339.html, 有哪些罪名可成立单位犯罪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才有单位犯罪。因此,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单位可构成的犯罪在刑法里规定有资助恐怖活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以下就由赢了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

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犯某种罪,即使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相符,也不能给该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这种罪。 刑法 第120条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40—148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51—153条走私罪; 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法条中单位犯罪总结

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一0六九次会议通过法释〔一九九九〕十四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二000年九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3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1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 释》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发布日期:2002-9-24 阅读次数:66 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孙军工 一.关于《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这一规定的核心是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也是制定这部司法解释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由于私营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有的私营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的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它所实施的犯罪活动能否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实践中争议较大,这条规定有助于消除上述疑虑和争议。 关于私营企业的性质及其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参照国家统计局于1998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内容,私营企业是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从种类上划分,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解释》第一条将“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界定为单位犯罪的

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刑法第三十条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并未限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性质。而且从立法本意看,处罚单位犯罪。实质上是处罚法人犯罪。刑法之所以用单位犯罪的称谓,主要是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即除了法人以外.还有大量的非法人组织。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也要适用法人犯罪的处罚原则。因此.我国刑法中“单位的外延比法人宽,也可以说单位包括法人。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了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应当属于单位的范畴。 2、私营公司、企业与个人不同,尤其在财产上.私营公司、企业的财产与私营企业主个人财产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一些私营公司、企业拥有成百上千甚至上万名职工,其犯罪显然已经超出了个人犯罪的范畴,许多私营公司、企业已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发展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公司、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方向等问题,都由领导集体和决策机构决定,体现的是公司、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利益。对于这些私营公司、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单位犯罪处理,才能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鼓励各种性质的经济实体平等竞争。在对私营公司、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予以同等的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对其犯罪行为当然也要予以同等的制裁。 4、从公司、企业的实际管理情况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都是作为单位进行管理的。如何判定一个公司、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很关键的一点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这两种类型的公司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限承担责任。

刑法分则单位犯罪的总结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单位犯罪必须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才可定罪 单位犯罪罪名有不少,从分则来看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主体: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2、资助恐怖活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7、走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药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8、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部分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虚报注册资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登记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9、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单位,即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骗购外汇罪;洗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10、金融诈骗罪的八个犯罪中除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外,单位均可成为主体。 11、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大部分犯罪(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12、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代侵犯商业秘

有哪些罪名可成立单位犯罪

有哪些罪名可成立单位犯罪 核心内容: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才有单位犯罪。因此,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单位可构成的犯罪在刑法里规定有资助恐怖活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犯某种罪,即使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相符,也不能给该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这种罪。 刑法第120条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40—148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51—153条走私罪;

单位犯罪

完善单位犯罪立法规定的建议 2002-08-02 点击量:[642] 出处:正义网作者:曹坚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单位犯罪刑罚不完善。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刑罚采取了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绝大多数的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在个别情况下适用单罚制。相比之下,外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刑罚的种类比较丰富。如1994年3月生效的法国新刑法典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多达10种,有助于在社会的各个层面遏制单位犯罪。此外,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远远轻于自然人犯同种罪的处罚,导致量刑横向比较失衡。二是单位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没有建立。单位是犯罪的两大主体之一,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完全是基于自然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情况制定的。犯罪嫌疑单位和被告单位如何参与刑事诉讼,如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笔者认为完善单位犯罪刑事法律体系可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建立单位犯罪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针对自然人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这些强制措施无一可以适用于单位。因为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行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单位中个人的权利,并不一定能限制或剥夺单位的权利。结合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可酌情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1.限制登记制度。即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限制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单位向主管机关或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一种强制措施。该措施可以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对象不会消失,防止一些单位犯罪后,为逃避处罚,不惜解散单位以“金蝉脱壳”。

《刑法》中规定了哪些属于单位犯罪

《刑法》中规定了哪些属于单位犯罪 资敌罪。对比:资助恐怖组织犯罪有单位犯罪规定。1、单位犯罪单罚制: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单位犯罪双罚制:资助恐怖活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在刑事犯罪当中,如果按照犯罪主体进行划分的话,则可以分为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当然《刑法》中也有一些罪名,同时可以由自然人和单位构成,这算是比较特殊的了。那在《刑法》中规定了哪些属于单位犯罪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主体:境内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2、资助恐怖活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7、走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药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8、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部分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虚报注册资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登记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特殊主体,

单位犯罪处罚单位还是处罚个人

单位犯罪处罚单位还是处罚个人 摘要:单位犯罪处罚的对象、单位犯罪的立案条件、连云港最好的刑事律师事务所、欢迎阅读: 本文主要介绍下单位犯罪处罚的对象、单位犯罪的立案条件、欢迎阅读: 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单位犯罪处罚的对象 根据《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可见还会涉及单位的负责人。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单位犯罪的立案条件 对单位犯罪的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这种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一样,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首先要有犯罪事实,就是存在体现该单位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刑事案件的基础。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便无刑事责任可言。 但是,只有犯罪事实这还不够,如果这种行为(犯罪事实)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被明确规定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不能立案追诉。与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一样,对单位也必须同时具备立案的两个条件,才能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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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中之“单位”

案例名称论单位犯罪中之“单位” 姓名学号_ 专业法学教学点 2018年 09月27日

论单位犯罪中之“单位” 我国自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组织体的不法行为犯罪化以来,组织体作为一种犯罪主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便逐渐为立法所肯定并为人们所接受。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更是在总则、分则中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在总则中专辟一节即总则第2章第四节第三十、三十一条两个条文原则规定了单位犯罪问题,第一次在刑法典中确立了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并存的格局;分则中规定的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文96个,罪名多达121个,占全部罪名的29%强。可以说,关于单位不法行为之犯罪化已完全为立法所肯定。 不过,纵使立法已然肯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持异议者仍有人在,立法的肯定并未完全平息争论,而且关于组织体(单位)犯罪理论不完善以及本身的一些天生缺陷仍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组织体犯罪理论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本文仅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界定问题作一探析,以期对单位犯罪理论之完善尽一份力。 一、单位的一般理论 (一)单位的定义 我国《刑法》中没有对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的内涵予以明确,所以,在一些案件中,某个组织到底能不能视为刑法中的单位,该组织实施的危害行为究竟能否由其承担刑事责任,往往引起争议。比如,一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独立作为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这方面的争议很大。 我国《刑法》确认的单位主要有五大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关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即包括各种国有的、集体所有的、合资的公司、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虽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些单位通常都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是一个组织体,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机关、团体的各个

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 单位犯罪的界定

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界定 摘要:单位犯罪专题: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界定、单位犯罪的特征、 本文主要介绍了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界定、单位犯罪的特征、的相关法律内容,欢迎阅读: 如果遇到刑事辩护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直通车找我们的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单位犯罪的刑法规定 单位犯罪早在17世纪英国的《刑法》中就有规定,我国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在我国刑事立法史上首开了规定单位犯罪的先河。1997年《刑法》首次在我国的刑法典中规定了单位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总则的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以及分则的相关部分。 研究单位犯罪自首,就必须正确界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并对其特征加以分析。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只是从犯罪主体范围方面进行了描述,而从概念揭示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来看,这远没有揭示单位犯罪概念的深刻内涵,但同时它又为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探讨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正因为如此,学理界关于单位犯罪概念的学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单位犯罪的界定 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该说区分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此外它强调的单位犯罪以非法利益为要件,无疑又缩小了概念的内涵。因此,在八届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时候,由于其局限性而被否决。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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