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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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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作者姓名:孙杰

作者单位: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摘要

本文从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入题,结合具体申请案例并从审查意见入手,采用倒推的方式来阐述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了代理人在实际撰写过程中,应需要充分考虑以申请人的实质性贡献技术为权利要求的切入点,为申请人争取合理的保护范围;同时以该案例为题材,探讨了对比文件对原始申请文件创造性的破坏,在后续的审查意见陈述书中以对申请文件实质性技术特点入手,确定合理的保护范围来克服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缺陷,提高申请文件的授权前景。

关键词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比文件创造性

1 前言

近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突飞猛进的进步,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日常经营、进出口贸易乃至科技项目的实施和转化中,毫无疑问地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专利法作为专利实务的重要法律依据,其立法的根本是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实审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常用于评价申请文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特别是创造性,对专利

权的获得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申请文件往往是因为技术方案缺乏创造性而被驳回。因此,在专利申请前期的申请文件的撰写和实质审查过程中,确定合理的保护范围以保证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对专利授权前景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过程中,实际面对情况是:仅能根据申请人的技术交底和要求保护的愿景,并可能结合对技术交底在现有技术领域的一定范围内做出相关检索,和技术人员一起对技术方案作出较为主观的判断,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能做到审查所引申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个并不存在的“人”所具有的广博的本领域,而导致所做出判断往往不准确。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摸石头过河”的权利要求撰写过程,申请人和代理人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发出前,无法准确的预计审查检索的结果。当然,上述观点是基于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具有“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个虚拟的“人”所应有的本领下而提出的,而排除不同审查员所做出的不同检索结果。

2 关于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基于上述情况,实际作业中需要代理人在充分理解发明人的技术方案前提下,结合发明人的意愿,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做出合理的策划,以达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这往往需要将权利要求的注意力集中于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上。正如前面所述,在申请文件撰写的过程中,由于代理人和申请人对现有技术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以下的讨论将结合实际案例,从审查意见着手,采用倒推的方式以便讨论前文所提出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这一观点,我们还能从中看到对比文件对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影响。

分析案例是关于一种太阳能反射器(申请号:201010176509.3),原始申请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太阳能反射器,包括安装在旋转轴上的多个反射面构成的波浪状复合反射面,其特征在于,至少有部分波浪状复合反射面上的波峰与其他波峰在不同平面上。本申请的太阳能反射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高反射器的反射效率。

本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检索到三篇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密切的关系,在对比文件1

(WO03/052330A1)中公开了一种太阳能反射器,包括安装在旋转轴上的多个反射面构成的波浪状复合反射面;对比文件2(US4344416A)中公开了一种太阳能反射器,该反射器复合状反射面的低波峰与高波峰不在同一平面上,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于提高反射器的反射效率。因此,审查员认为: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我们不难看出,在权利要求文字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审查员所作出的独立权利要求1缺乏创造性和是的结论是合理的。

让我们继续讨论原始申请文件的从属权要求2,从属权要求2为至少有部分波浪状复合反射面上的波峰处于一条曲线上,该曲线两端低,中间有两个峰值。而对比文件2的附图中,具体示意了一种太阳能反射器,其低波峰与高波峰间隔并连续布置,如图1所示,我们也不难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示意图中划出一条两端低,中间有两个峰值的曲线。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无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上也正如审查意见所做出的无创造性的评价。

图1 对比文件2所引用图示

而本申请中,其余的从属权利要求,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采用的一般技术手段,我们暂且不单独讨论其创造性。

到这里,我们继续研究原始申请文件的示意图,如图2所示:

图2 申请文件示意图

而在对比文件2中,也同样给出了光路示意图,如图3所示:

图3 对比文件2光路示意图

现在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在基于申请文件的公开技术特征基础上,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比,本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法第22所规定的创造性。

我们回归本文前面所提出的,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本申请中要解决的问题是提高反射器的反射效率,本申请不仅与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所述领域相同,而且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一致,同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落入了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特征内。但是,我们需要再细心研究原始申请文件的示意图2和图1、图3的是否具有本质的区别,各技术特征的作用是否和对比文件所起到了不同的作用,利用了不同的原理。

在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的记载中,明确提出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反射器上各反射面的边缘处于不同平面内,有利于调整反射面的角度,使反射面反射的光在太阳能转化接收器上的入射角更小,并且不会被邻近的反射面遮住,较小的入射角会使入射能量具有较高的密度。时结合图3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所提出的技术方案,采用低波峰和高波峰的设计,将单组低波峰和高波峰的光线反射在光

线接收器管状体上的技术方案,其原理在于利用高波峰上部的反射面反射大部分光线至管状体上,低波峰的反射面反射高波峰底部剩余部分光线至管状体下部,达到将光线反射到管状体下部不能直接照射的阴影面以提高利用率。

分析到这里,我们不难在看出:本申请基于图2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2所披露的技术方案应当具有实质性的区别,继而我们是否可以根据以上讨论而认为:将本申请的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从属权利要求2合并,即能得到具有创造性的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依照上述修改后的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太阳能反射器,包括安装在旋转轴上的多个反射面构成的波浪状复合反射面,其特征在于,至少有部分波浪状复合反射面上的波峰与其他波峰在不同平面上,且至少有部分波浪状复合反射面上的波峰处于一条曲线上,该曲线两端低,中间有两个峰值。但是我们再仔细分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不难发现对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下,结合对比文件1,也会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造成破坏。

到这里我们会意识到,第一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也是包括了较大的保护范围,导致对比文件对其创造性造成破坏,为了保证本申请具有专利法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申请文件所公开材料的基础上,我们确实有必要将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进一步缩小而加入必要的区别技术特征,而加入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本申请实质性特点所应当具有的最重要的区别技术特征,使得其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性的进步。

该技术特征应当是对太阳能转化接收器位置的进一步限定,使得其技术方案能明确的得到如图2所描述出的结构和光路图。而在本申请说明书中,还明确的描述到太阳能转化接收器由支架分别固定在反射器的两端,并位于反射面的焦点区内,即太阳辐射照射到反射面时,太阳辐射可集中到太阳能转化接收器上,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和动机将此描述进一步的加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进一步缩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以得到如图2所示的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以得到说明书有关原理描述和有益效果的支撑:实现明书中关于反射器上各反射面的边缘处于不同平面内,有利于调整反射面的角度,使反射面反射的光在太阳能转化接收器上的入射角更小,并且不会被邻近的反射面遮住,较小的入射角会使入射能量具有较高的密度。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第二次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其创造性的技术贡献在于将各个波峰和波谷的反射光进行一定跨度的汇聚,以达到入射的太阳光经过反射后在接收器上形成较小的入射角度来提高能量密度的技术效果。

3 结论

以上案例的引出,有助于让我们加深关于合理的保护范围理解。笔者认为: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中,更多地需要考虑申请人的技术实质所在,从而能对权利按要求书保护范围做出合理的策划,但基于我们文章开头所提出的“摸石头过河”的权利要求撰写过程,独立权利要求,甚至从属权利要求中适当地为申请人争取最大的保护范围,这都是无可厚非的,但整个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以及获得的技术效果的实质性特点表达,对授权前景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完整性应当在撰写过程中得到足够的重视,甚至还可以在说明书中明确的描述权利要求中不具有的技术方案,为审查过程中的修改留下余地,以增加申请文件的授权前景。

浅谈权利要求的布局

浅谈权利要求的布局 文/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林哲生 权利要求书划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为侵权判定的主要依据,权利要求的撰写十分重要,对负责撰写的专利工程师或者专利代理人来讲更是一项十分专业、又极具难度的工作,既要求专利工程师或者专利代理人具有本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知识,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更要清醒地认识所申请专利可能得到的最大保护范围,以及授权后可能的稳定性,然后才能动手进行技术方案提炼,并且用简洁、清晰的语言,撰写出一份高质量的权利要求书。 相对于质量较高的专利申请文件,我们不得不承认,很多专利的公开文本中的权利要求书因撰写者素质、技术交底书的质量等因素的影响而质量不高,甚至存在诸多隐患,其中比较严重的隐患之一表现为权利要求布局的不合理。权利要求布局的不合理的一种典型情况例如没有全面包含必要的方法、系统、关键装置、关键部件的独立权利要求,导致丧失原本可以获得的权利,进而致使无法给专利权人带来全面、有效的保护。 企业申请专利的最终目的不是获得授权,而是授权后的使用,所以在申请专利时,应该从产业链的角度重点考虑权利要求的覆盖对象和覆盖范围,否则,将会降低专利的价值。 有效、合理的专利布局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制造侵权优先原则 我们都知道,实施专利的行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该专利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口该专利产品;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该专利产品。 下面仅从制造侵权和使用侵权的比较阐述制造侵权优先的重要性。 专利法定义,“制造专利产品”是指通过机械或者手工方式做出的具有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使用专利产品”是指使用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产品。制造侵权和使用侵权无论在保护力度上还是侵权判定的直接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别。 世界各国包括我国的专利法都对专利产品的介绍提供了“绝对”的保护,也就是说,不论制造者的主观意愿如何,也不论制造者是否实际知晓专利权的存在,只要是不经过专利权人同意而制造专利产品都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在实施专利的几种行为中,专利法对制造行为所提供的保护最为严格,换句话说,专利法对制造侵权行为的判定也最为直接和严格。 与专利法对专利产品的制造行为提供“绝对保护”不同,专利法对产品

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条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保护保护,怎么保护也有个范围,而这个范围恰恰是最难的掌控的,保护范围又从何而来。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而面对这样基本的问题,却不是一个容易解答的问题。发明人,代理人,审查员,法官甚至社会公众在面对这样的问题,对保护范围的确定可能都不一致。按理说,保护范围应当确定,其边界应当清楚。不同的人或者基于统一假设的人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应当如此。但用语言文字作为表达技术方案的载体似乎天生有种不确定的基因。

追溯过去,专利保护范围一开始并非由权利要求书决定,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由说明书为中心到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嬗变。自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步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以来,保护范围的确定就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最开始的权利要求只是说明书的文末简短地进行说明,其起到的只是参考作用,锦上添花而已,此时仍然以说明书的实质内容来确定保护范围。到逐渐过渡到以权利要求来确定保护范围,到最后强调以权利要求来决定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和是否侵权的唯一判定依据。 这样的发展历程中,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从说明书的实质贡献主义到权利要求书的文本形式主义。 我国专利法关于保护范围的确定采用的即是文本形式主义。其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该条款中的解释一词,即意味着专利权已经确定并且有效,要解释的是其保护范围的大小。这显然不同的解释主体又会出现不同的解释范围,例如等同特征的解释就是一个争议的话题。 该条款更多面对的是已经形成的权利要求,然后解释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解读者进行解读。 而权利要求最初的生成是由撰写者决定,撰写的人有可能是代理人,工程师或发明人本人,该撰写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言说者进行言说。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债的发生原因。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得随意规定各类侵权行为。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 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三、侵权责任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独立成编:不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将侵放入债法中,而是单独成编。 一是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发展;二是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并不局限与损 害赔偿。八种之多。侵权行为并非单纯的债的发生方式。 与债法总:损害赔偿是最重要、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因则的关系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很多共性,可以适用共同的规则。这些规则应当由债法总则规定。我国目前没有债法总则。 与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主要以“对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规定”来规定人法的关系格权,仍未脱离侵权法的窠臼。是否单独制定人格权法,争论激烈。 与物权法:侵权责任的承担为物权提供了保护方式。并且物权是侵权法保护的核心的关系物权法中的规定补充了侵权责任法,例如:对占有的保护、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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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合物晶形专利权利要求的表征及保护范围 来源:深圳知识产权律师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c622389.html,/zhishichanquan44/zscq1583.htm 摘要:化合物晶形专利数量在药品专利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成为延长药品专利保护的重要手段,其相关判例直接冲击企业研发、专利申请和诉讼策略,对我国化学原料药研究、生产尤其是出口的影响日渐增加。本文根据化合物晶形的性质,对表征化合物晶形的物理参数的类型进行分析。参照中美药典对化合物晶形X-衍射数据记录的规定,着重分析权利要求中化合物晶形的X-衍射数据的表征方式,列举美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晶形专利的判例,并探讨X-衍射数据限定化合物晶形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关键词:化合物晶形专利X-衍射 目录 一、前言 二、多晶型物与晶形的含义及性质 三、用物理参数表征化合物晶形的依据 四、表征化合物晶形的物理参数的类型 五、表征化合物晶形的物理参数类型分析 六、中美药典对化合物晶形的X-衍射数据记录的规定 七、权利要求中化合物晶形的X-衍射数据的表征方式分析 八、美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晶形专利的若干判例 九、X-衍射数据限定化合物晶形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探讨 十、结语 一、前言 对药物晶形的研究,已不仅仅是为了修饰与改进药物的某些性质,更重要的是形成无止境的延长市场保护的专利链。“从化合物专利,到多晶型物、制剂、代谢物、用途和超纯物专利。这些专利常常是一个接一个,当前一个专利要到期时,后一个专利就出现了。使得权利人享有超过专利保护期20的市场独占权”(摘自:“Abuse of Right Holder ”Wednesday, June 25, 2003 08:00 IST D G Shah)。这些专利常被指责为用“微小而含糊”的变化来延长原创药的专利寿命,使原创药公司不断地从老产品中获取利益,从而药物价格居高不下,同时削弱了研发新药的动力(摘

专利学术讲座报告心得

学术讲座报告 学号: 13012 01 姓名: 报告题目:关于《专利知识》与《创新本质》 报告的心得体会 指导教师: 所属学院:机电工程学院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2014 年12 月18 日

关于《专利知识》与《创新本质》报告的心得体会 进入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已经一年半了,在这一年半的时间里,作为研究生的我通过各种各样的途径不同程度上学到了很多知识。在研究生阶段,扩展自己的知识面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研究好本专业的知识,就需要从各个方面去获取信息,寻找创新点,学校给我们提供了学术讲座这么好的资源,我们应当要好好利用,海纳百川,同时认真及时的做好总结,以便参考。 首先是学校为了丰富和加强学生的视野,了解学科前沿而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来校进行的学术讲座。通过参加学术讲座,我们既可以了解到了各领域多层次的发展前沿,使自己能够跟上科学发展的步伐;同时充实了多方面的知识,提升了我们的理论水平;同时也看到了知名学者成功人士的人格魅力。而这也激发并且加强了我们对于所在学科领域的探索之心。学术讲座给我们带来的是对于学科前沿的一种面对面的交流,所以,这是一种非常好的,有效的获取知识的一种途径。所以,在此我就利用本次机会浅谈一些我对于这研一一年来参加的学术讲座的心得体会。 在《专利知识》报告会上,主讲人巢雄辉主要从发明公开的表达形式、专利保护的表达形式、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法关于授权条件的修改、专利布局的考虑这五个方面来阐述专利申请说明书的撰写、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如何突显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如何防止抵触申请等实际问题。 从字面上来讲,“专利”是指专有的利益和权利。事实上,对企业组织而言,专利是企业的竞争者之间惟一不得不向公众透露而在其他地方都不会透露的某些关键信息的地方。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小到杯盖大到重型机械都有专利,只要真正在从事一项研究或者突发奇想,每个人都能申请自己的专利,而我现在比较关心是如何申请专利,从这个报告会上我了解到:(1)专利申请流程: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步审查阶段、公布、实审与授权5个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3个阶段。(2)申请专利的原则: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3)专利审查程序:各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有不同的要求,基本上实行两种不同的制度。有的国家实行形式审查制,即只审查专利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审查该项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等实质性条件。有些国家则实行实质审查制,即不仅审查申请书的形式,而且对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等条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有具备上述专利条件的发明,才授予专利权。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实质审查制。申请专利时提交的法律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申请不同类型的专利,需要准备不同的文件。但是专利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必需的。 专利申请说明书,简称专利说明书,是对专利内容进行清楚、完整、详细的说明,提交专利机构审核、鉴定的书面材料。它由国家专利局统一制作,有各种专利请求书的表格式样。专利申请说明书是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所必须提交的一种技术文书,它清楚、完整地叙述发明的内容,详细介绍发明过程,指出类似发明的技术情况及弊病,说明本发明在克服这些弊病所采用的方法,说明本发明技术的先进性、新颖性。专利申请说明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专利文献的重要组成。通常所说的专利文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为分析对象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为分析对象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 以《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为分析对象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关键词】产品责任;产品自身损失;纯粹经济损失;惩罚性赔偿【内容提要】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涉及《侵权责任法》与《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文的解释适用。在解释论上,产品自身损失属于赔偿范围之列;缺陷产品所致受害人其他重大损失也属赔偿范围。惩罚性赔偿以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为前提,惩罚性赔偿金应与侵权人的恶意相当,与侵权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当,与对侵权人的威慑程度相当。 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缺陷产品所致损害有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之分,其中,财产损害是指因侵害权利人财产或人身权益而造成受害人经济上的损失;非财产损害是指因侵害权利人的财产或人身权益而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害以外的损害。[2]对于这些损害的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中均作了相应规定,其中《侵权责任法》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一般规定自有适用空间。但由于两法之间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并不一致,在解释上如何适用,即存疑问,诸如产品自身损失或纯粹经济损失[3]是否属于赔偿范围?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何确定?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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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作者姓名:孙杰 作者单位: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摘要 本文从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入题,结合具体申请案例并从审查意见入手,采用倒推的方式来阐述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了代理人在实际撰写过程中,应需要充分考虑以申请人的实质性贡献技术为权利要求的切入点,为申请人争取合理的保护范围;同时以该案例为题材,探讨了对比文件对原始申请文件创造性的破坏,在后续的审查意见陈述书中以对申请文件实质性技术特点入手,确定合理的保护范围来克服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缺陷,提高申请文件的授权前景。 关键词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比文件创造性 1 前言 近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突飞猛进的进步,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日常经营、进出口贸易乃至科技项目的实施和转化中,毫无疑问地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专利法作为专利实务的重要法律依据,其立法的根本是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实审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常用于评价申请文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特别是创造性,对专利

权的获得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申请文件往往是因为技术方案缺乏创造性而被驳回。因此,在专利申请前期的申请文件的撰写和实质审查过程中,确定合理的保护范围以保证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对专利授权前景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过程中,实际面对情况是:仅能根据申请人的技术交底和要求保护的愿景,并可能结合对技术交底在现有技术领域的一定范围内做出相关检索,和技术人员一起对技术方案作出较为主观的判断,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能做到审查所引申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个并不存在的“人”所具有的广博的本领域,而导致所做出判断往往不准确。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摸石头过河”的权利要求撰写过程,申请人和代理人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发出前,无法准确的预计审查检索的结果。当然,上述观点是基于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具有“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个虚拟的“人”所应有的本领下而提出的,而排除不同审查员所做出的不同检索结果。 2 关于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基于上述情况,实际作业中需要代理人在充分理解发明人的技术方案前提下,结合发明人的意愿,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做出合理的策划,以达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这往往需要将权利要求的注意力集中于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上。正如前面所述,在申请文件撰写的过程中,由于代理人和申请人对现有技术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以下的讨论将结合实际案例,从审查意见着手,采用倒推的方式以便讨论前文所提出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这一观点,我们还能从中看到对比文件对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影响。 分析案例是关于一种太阳能反射器(申请号:201010176509.3),原始申请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太阳能反射器,包括安装在旋转轴上的多个反射面构成的波浪状复合反射面,其特征在于,至少有部分波浪状复合反射面上的波峰与其他波峰在不同平面上。本申请的太阳能反射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高反射器的反射效率。 本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检索到三篇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密切的关系,在对比文件1

《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践

《侵权责任法》理论与实践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教授王利明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意义和名称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意义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重要的成就。法治的基本内涵可以用“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来概括。保障私权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保障私权的法,因此这部法律对法治的意义是重大的。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也为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是重要的步骤。从2002年《民法典草案》第一稿在全国人大审议之后,立法机关决定对《民法典》采用分阶段、分步骤制定的方式。我们先后制定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之后的民法典的非常重要的一章。《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不仅使得民法典的出台更近了,而且还是对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体系的重大突破。 《侵权责任法》本身非常具有中国特色。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侵权法是债法的组成部分。但是,在美国侵权法是独立的。从总的趋势来看,侵权法和债法有分离的趋势。为了适应这种趋势,也为了强化对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我国单独制定《侵权责任法》。这本身是对传统大陆法体系的突破和创新,也是对世界民事立法的重大贡献。 (二)《侵权责任法》的名称 为什么叫《侵权责任法》而不叫《侵权行为法》,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是有争议的。两大法系,判例学说基本上都认可侵权行为法,日本称为《不法行为法》。之所以称为《侵权责任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一是责任法更符合侵权法的内容和体系。侵权法一部分是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一部分是关于责任的规定。侵权法表面看起来是有两部分组成,实际上落脚点是在责任上,规定行为最终是为了确定责任。行为是认定责任的基础和前提,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称之为责任法更符合侵权法固有的内容以及侵权法的目的。 第二点,行为法强调的是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强调的是责任自负。责任自负是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非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不负责任。这是十九世纪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这个原则主要是在侵权法里面体现的。侵权法之所以称为行为法,在很大程度是和该原则联系在一起的。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个人的行为自由。但是,现代责任法在功能上发生了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强化了对受害人的救济,所以侵权法主要是救济法,这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正是为了强化救济,侵权法突破了传统的责任自负的限制而产生了一些新的责任类型。在这些责任里面出现了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分离的现象,也就是说负责任的主体不一定是实施行为的主体。

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4c622389.html, 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制度是鼓励技术所有人以技术的公开的方式来换取法律所赋予的独占性保护的制度。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对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独占性地行使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权利的制度。要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首先应当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才可能对专利权给予有效的保护。 下面笔者从两大方面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重点从专利诉讼中看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后再从申请实务中看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诉讼中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三种理论 确定专利侵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前提,只有当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会被认定侵权,反之则不然。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尤其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特

殊性。有形财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实实在在的财产,其范围是确定的;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是发明创造,属于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不仅看不见、摸不着,而且也不像光、电等无形物质能够为人们的感官或仪器所感知,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界定。 一篇专利文件由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构成,权利要求书是以简洁的文字来定义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件;说明书是对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该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文件。目前在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三种看法。 1、中心限定原则。所谓中心限定,指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1]这种做法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还可以较好地延展、覆盖专利方案地全部实质性特征。采用中心限定原则的优点是,可以有效防止有人利用权利要求在撰写方面的缺陷而规避相应的责任,从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缺点则是,会导致专利权的范围的模糊、不确定性,而且如果对外扩张解释的度掌握不好,就可能导致将新的技术创新认为是侵权,从而阻碍了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2019年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2019年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篇一: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梳理 第一章导论 一、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狭义:仅指以“侵权责任法”或“侵权法”为名的某部法律。大陆法系不存在。 大陆法系的民法中,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皆属于 概念债的发生原因。民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分为两部分: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 构成要件规定在债编分则中,责任承担规定在债编总则中。 广义:实质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法,即所有规范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

规范的总称。在我国,除了《侵》,广义的还包括《民法通则》?《产品质 量 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等。 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关系 特征 强行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相比,具有更多的强行法色彩。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和法律效果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不能任由当事人协商改变。 二、侵权责任基本法与侵权责任特别法 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第6条确立的过错责任。凡是《侵》或者其他单行立法没

概念有特别规定时,均适用该规则。第2、3章的基本规定同样。 特别法:《侵》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不得随意 规定各类侵权行为。只有当某些侵权行为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时,才有必要由特别法单独加以规范。 适用关系:《侵》第5条的关系。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他法律”指的就是侵权责任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 《侵》生效后,凡是明确修改了旧的立法规定的地方,一律应当适用《侵》。 对于某些侵权责任,原来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侵》对其 未置明文。对此,不可做出硬性规定:《侵》取消了原规定,或不方便作出。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是一项具有独占性的财产权利,对其保护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划分和利益平衡。如果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大,势必将现有技术或公知技术纳入到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利范围之内,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而如果将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过小,则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挫伤科技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热情。上述情况的发生将不利于我国科技事业的整体发展、实现鼓励发明创造、推广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 目前,国际上对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有三种:周边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以及前两种原则的折中原则。而我国在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结合我国制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就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其中,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对于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专利技术方

案,更好的理解、澄清和适度修正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得更加准确是非常重要的。而在实践过程中,在专利权无效审查程序,专利权无效案件以及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解释”一词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不统一,这种状况长期存在,将使社会公众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仪军、侯占恒、王??、周云川、姜庶伟、周立婷汇总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文章、专著,搜集了一定数量的典型案例,赴审理过相关案件的法院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在结合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对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解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注:关于权利要求书中涉及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本刊已经刊登在2008年第1期;敬请查阅) ――编者 如何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和要求书进行解释 在2006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中规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

浅谈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思路

浅谈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思路 权利要求书作为专利文件的核心,决定了专利后期是否可以获得专利权和获得专利权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文件的重中之重。权利要求书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笔者从专利代理日常的工作中总结了一些权利要求书撰写过程中的基本思路,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 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思路 权利要求书应当包括至少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且在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使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使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首先需要阅读技术交底书,找出技术问题和解决该问题的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使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判断必要技术特征的标准:将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任何一个技术特征去掉,该技术方案是否还能解决技术问题。如果能解决,那这个去掉的技术特征就不是必要技术特征,没必要存在于独立权利要求里。如果不能解决,那这个技术特征就是必要技术特征。 在独立权利要求里,多一个非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就变小一些,保护范围的变小则会使专利的价值打折扣。 必要技术特征包括“共有技术特征”和“区别技术特征”,“共有技术特征”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使用新型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是指要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其次,针对技术问题和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检索,找出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并将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和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做比对,找出发明点,进而区分“共有技术特征”和“区别技术特征”。 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和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做比对过程中,也包括判断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有新颖性。判断新颖性是要从所述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四个方面将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和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单独比对,只要有一个方面不同,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就具有新颖性。 确定好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后,将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和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细化,细化到单一的技术特征,然后将单一的技术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和要保护的技术方案都具有的为“共有技术特征”,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独有的为“区别技术特征”。 例如: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包括A和B两个必要技术特征,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A、B、C三个必要技术特征,那么A和B为“共有技术特征”,C为“区别技术特征”。 再次,确定好“区别技术特征”后,对“区别技术特征”进行检索,确定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有创造性。 对“区别技术特征”进行检索,查看“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如果为公知常识,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需要进一步回去挖掘技术方案,不是公知常识,进一步查看“区别技术特征”是否被公开,如果被公开了,判断公开的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对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技术启示,不具有技术启示,具有创造性,具有技术启示,不具有创造性,需要进一步挖掘,找出发明点。 最后,确定好“区别技术特征”后,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前期分析已经完成,开始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将所有必要技术特征描述出来即可。

侵权责任法复习

侵权责任法复习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1、保护范围:权利+法益。具有绝对权属性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没有被法律明 确列举的权益,但由司法解释确定的民事权益,如人身自由;死者的人身利益;债权只有在第三人侵害的情形下才受侵权责任法保护。 2、狭义的侵权行为:指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侵害他人绝对性质民事权利和收到侵 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的加害行为。 3、准侵权行为:指行为人对自己的物件或者他人的举动或行为承担责任的侵权 行为。主体有监护人、雇主、国家机关、物件的保有人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过错推定。 4、侵权责任: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 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5、侵权责任的特征:(1)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2)本质是不利的法律 后果;(3)责任形式多样: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6、侵权责任的功能:填补功能,预防损害,教育与惩戒,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 利益。 7、侵权责任法的渊源: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 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第二章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它所解决的 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 2、一元归责说:否认过错责任以外的任何归责原则。二元归责说:过错责 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3、过错责任原则:指侵权人主观上具有可以归责的过错(故意或过失)是其承 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4、过错推定:其是过错责任原则运用过程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法律推定行 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5、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 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规定。适用范围:产品致人损害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案件;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高度危险致人损害案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动物园的责任除外);用人单位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的案件;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的案件。不适用条件: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第三人过错。 6、严格责任原则约等同于大陆法系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指没有尽到合 理的注意义务而应承担的比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一种责任归责原则。7、公平责任原则(损害分配原则):行为人无过错,又不能按照法律适用无过 错责任,遂秉持公平原则,公平分配损害的一种责任方式。 第三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一般侵权责任:加害行为(狭义和准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赔偿损失或

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3月28日针对请求人对20072000742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作出第163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本专利的名称为“自动计量式液压打包车”,申请日是2007年6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自动计量式液压打包车,它包括:带有绳槽的压板、液压缸、油泵、电动机、控制开关、带有绳槽的打包箱,其特征在于将二根液压缸(5)的缸体底端固定在外壳(6)底座上,其活塞杆顶端连接一横杆(1);用支撑杆(2)连接横杆(1)和带有绳槽(4)的压板(3);二根液压缸(5)之间设有一个带有绳槽(4)的四开门打包箱(7),能方便装料、打包、出包;一个油箱(9)设于四开门打包箱(7)底部与外壳(6)底座之间;外壳(6)底座下设有四个车轮(10)及计量传感器(11),能移动整车和传输计量信号;外壳(6)一面设有一个控制开关(14)和一个计量表(15),并与计量传感器(11)电连接,能自动计量显示打包重量;用油管分别连接油缸(5)、油箱(9)和带有电动机(13)的油泵(12)、换向阀,换向阀、电动机(13)连接控制开关(14)能驱使液压缸(5)活塞杆动作,从而使横杆(1)、支撑杆(2)带动压板(3)上下动作,完成打包工作。”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9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中用于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主要证据有2份(证据1: CN2830267Y号专利文献,公告日为2006年10月25日;证据2:CN2256810Y号专利文献,公告日为1997年6月25日)。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打包机,披露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证据2公开了一种带有自称重装置的打包机,并进一步披露了特征“底座下设有计量传感器”,而计量表以及与计量传感器连接是称重装置所必需的,其它的特征均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理由,专利权人提交了一份针对本专利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并据此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陈述证据2中涉及的内容是先打包后称重,本专利是先称重后打包。 经审理后,专利法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63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中作出如下认定: 与证据1公开的打包机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与计量相关的特征“外壳6底座下设有计量传感器11,能移传输计量信号,外壳6一面设有一个计量表15,并与计量传感器11电连接,能自动计量显示打包重量”,以及“带有绳槽的打包箱;二根液压缸5之间设有一个带有绳槽4的四开门打包箱7,能方便装料、打包、出包;一个油箱9设于四开门打包箱7底部与外壳6底座之间;该打包机还具有换向阀”。

侵权责任法重点问题与重点法条

侵权责任法重点问题 1.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2.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 3.论侵权法上作为义务的来源 4.论侵权法上的过失 5.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6.论精神损害赔偿 7.论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8.论网络侵权责任的类型 9.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10.论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1.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12.论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 13.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1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15.论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

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3月28日针对请求人对20072000742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作出第163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本专利的名称为“自动计量式液压打包车”,申请日是2007年6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自动计量式液压打包车,它包括:带有绳槽的压板、液压缸、油泵、电动机、控制开关、带有绳槽的打包箱,其特征在于将二根液压缸(5)的缸体底端固定在外壳(6)底座上,其活塞杆顶端连接一横杆(1);用支撑杆(2)连接横杆(1)和带有绳槽(4)的压板(3);二根液压缸(5)之间设有一个带有绳槽(4)的四开门打包箱(7),能方便装料、打包、出包;一个油箱(9)设于四开门打包箱(7)底部与外壳(6)底座之间;外壳(6)底座下设有四个车轮(10)及计量传感器(11),能移动整车和传输计量信号;外壳(6)一面设有一个控制开关(14)和一个计量表(15),并与计量传感器(11)电连接,能自动计量显示打包重量;用油管分别连接油缸(5)、油箱(9)和带有电动机(13)的油泵(12)、换向阀,换向阀、电动机(13)连接控制开关(14)能驱使液压缸(5)活塞杆动作,从而使横杆(1)、支撑杆(2)带动压板(3)上下动作,完成打包工作。”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9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中用于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主要证据有2份(证据1: CN2830267Y号专利文献,公告日为2006年10月25日;证据2:CN2256810Y号专利文献,公告日为1997年6月25日)。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打包机,披露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证据2公开了一种带有自称重装置的打包机,并进一步披露了特征“底座下设有计量传感器”,而计量表以及与计量传感器连接是称重装置所必需的,其它的特征均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理由,专利权人提交了一份针对本专利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并据此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陈述证据2中涉及的内容是先打包后称重,本专利是先称重后打包。 经审理后,专利法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63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中作出如下认定: 与证据1公开的打包机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与计量相关的特征“外壳6底座下设有计量传感器11,能移传输计量信号,外壳6一面设有一个计量表15,并与计量传感器11电连接,能自动计量显示打包重量”,以及“带有绳槽的打包箱;二根液压缸5之间设有一个带有绳槽4的四开门打包箱7,能方便装料、打包、出包;一个油箱9设于四开门打包箱7底部与外壳6底座之间;该打包机还具有换向阀”。

浅谈发明构思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的作用

浅谈发明构思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的作用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侯潇潇 摘要:正确理解发明构思,有利于准确判断该发明创造相对于现有技术作出的智慧贡献,进而确定合理的撰写策略。本文从发明构思入手,首先介绍了何谓发明构思以及发明构思的抽提方法。随后,通过对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提供了一种如何围绕发明构思进行权利要求书、背景技术、发明内容以及具体实施方式等专利申请文件各部分内容撰写的方法,通过大量的技巧来突出本发明的智慧贡献,最大程度地维护申请人的利益。 关键词:发明构思、智慧贡献、专利申请文件 一、引言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是一项技术性和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求撰写人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功底和深厚的法律修养。虽然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同时也对其修改方式进行了限制,即其修改不得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在专利审批阶段的应对策略,进而影响发明创造是否能够获得专利权以及所获得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大小。而且,目前我国大量的专利申请都是改进型发明,而改进型发明的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相比,通常比较接近。但是,许多改进型发明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存在瑕疵,其并没有进行撰写前的检索,而且也没有合理的规避现有技术,导致在专利审批阶段可修改和陈述的余地较小,使得专利申请得不到授权,或者授权范围很小,影响了申请人的利益。因此,改进型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策略是目前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的难点之一。 发明构思是发明的核心思想,权利要求是从围绕发明构思而产生的技术方案中提取出来的,理解发明构思是合理布局权利要求的核心。因此,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依赖于撰写人对于发明人的发明构思的把握,只有撰写人对发明构思有了深入的了解,才可以合理的布局权利要求书,并针对权利要求书合理的设置实施例以及对比例,以突出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智慧贡献。 鉴于发明构思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的作用,本文将借助具体案例,从发明构思的角度来讨论如何撰写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 二、何谓发明构思 专利法规定,发明,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而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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