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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搞活农产品流通,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批发市场包括粮油、蔬菜、瓜果、花卉、中药材、畜产品、水产品、种子、化肥、农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或其他批发市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省定点市场)是指:具有辐射范围大,或区域性影响和交易规模较大,具有较为完备的交易和辅助设施,并经河南省农业厅考察批准命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申报定点的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已被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省定点市场的申报,实行自愿原则。

第六条申报省定点市场,必须是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由独立市场法人统一进行管理的市场。

第七条申报省定点市场必须达到以下规模:

(一)产地市场:市场位于区域性农产品主产区,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1. 蔬菜批发市场:当地蔬菜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蔬菜生产量的1/3以上;

2. 水果批发市场:当地水果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水果生产量的1/3以上;

3. 畜禽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畜产品生产量的1/3以上;

4. 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属于全省淡水产品主产区,市场年交易水产品数量在10万吨以上。

5. 其他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申报条件,参照上述规模执行。

(二)销地市场(包括综合性批发市场和专业性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城市居住人口一般应在30万人以上,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此类产品销售总量的1/3以上,具有较为完备的市场交易及辅助设施。

第八条市场建设、选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及有关规定。

第九条具有完备的市场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交易秩序良好,运行规范。市场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并能定期向《河南菜篮子信息网》报送价格信息。

第三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报省定点市场,应向市场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农业厅。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地址、通讯方式、经营范围、年交易额、交易量、占地面积、总投资额、隶属关系以及市场管理与交

易制度等情况。

第十一条省农业厅根据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组织专家考察、评审,符合标准的,确定为“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并颁发标牌。

第四章指导与扶持

第十二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的指导和服务。主要包括:

(一)在争取国家、省扶持资金和衔接国家贷款等方面,优先对定点市场予以支持。

(二)协助省定点市场与省内外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全国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立产销联系。

(三)指导和扶持省定点市场实行市场准入、开展农药残留检测、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和进行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积极探索代理、拍卖、配送、电子结算、网上交易等现代交易方式,及时提供有关市场运营和发展的政策、产销动态信息。

(四)对市场的建设发展和营运管理给予指导和咨询,协助健全、完善市场运行规则和各项管理制度。

(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市场管理人员集中培训,组织考察、交流活动及参加全省、全国性相关会议。

(六)推荐加入“农业部全国…菜篮子?信息网”。

(七)择优推荐申报农业部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省定点市场要不断提高市场建设和管理水平,逐步实行无公害农产品准入,努力搞活农产品市场流通。

第十四条按照统一规定,张挂河南省农业厅颁发的“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标牌。

第十五条接受省农业厅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六条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市场价格行情等有关市场信息。

第十七条市场管理机构发生变化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报告河南省农业厅。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省农业厅对省定点市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评估。对不符合条件的定点市场,撤销其“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称号。

第十九条申报农业部定点市场,必须是省定点市场。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豫农市[2006]1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6.07.21 【实施日期】2006.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农市〔2006〕19号2006年7月21日) 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农业局: 现将《河南省农业厅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农业厅的部署,深入调查研究,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河南省农业厅大力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6〕7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品牌化工作实际,现制定我省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水平和竞争力为核心,坚持“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方针,发挥产业优势、区域优势和特色优势,培育、整合、保护农业品牌,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支持做大做强名牌农产品,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产业支撑。 二、工作目标 经过“十一五”的工作,认定河南省农业名牌产品100个;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800个;全省县级以上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要全部建成并通过“双认证”(计量认证、机构认可);省重点龙头企业达到300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000个;全省名特优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覆盖率达到95%,形成一大批在国内外市场中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名牌农产品。 三、工作重点 以龙头企业为依托,发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鼓励农产品商标注册,开展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加大营销推介,强化监督管理等工作,提高我省农产品品牌上市率,培育、做强、做大一批特色鲜明、质量稳定、信誉良好、市场占有率高的名

河南省财 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豫财发〔2010〕123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农发办: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2009年3月26日印发的《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豫财办农〔2009〕4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 财政资金若干投人比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中央、省财政资金与市县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中央、省财政资金与市县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调整为1︰0.4。为进一步体现对粮食主产省及产粮大县的政策支持,减轻地方财政配套压力,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我省所有的农业综合开发县不再承担县级财政资金配套任务;市级财政原定配套比例保持不变。取消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本级财政承担。调整后的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中央︰省︰市为1︰0.344︰0.056。

(二)部门项目配套比例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供销总社等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配套比例同上。 二、中央、省财政无偿资金投入比例 (一)土地治理项目100%无偿投入。其中用于农业机械、配套农机具以及苗圃建设等经营性措施的补贴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5%。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100%无偿投入。取消中央、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对产业化经营项目分别实行财政贴息和财政补助扶持方式。 三、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豫财办农〔2009〕4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比例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0年11月18日印发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南省农业厅2018 年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专题视察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南省农业厅2018 年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专题视察 作者:暂无 来源:《河南农业·综合版》 2018年第9期 8月16日,省人大2018年代表建议办理落实情况专题视察组对省农业厅进行了专题视察。视察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组织人大代表与承办单位座谈交流等方式,对省农 业厅办理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情况、落实情况和代表建议网上办理系统运行情况进 行了视察。 受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宋虎振委托,农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保仓汇报了今年全省 农业农村工作开展情况、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专题视察组副组长、省人大常委会选工委主任李恩东代表视察组全体成员,对省农业厅在 全省农业农村工作中作出的重要贡献表示感谢,并指出,省农业厅在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中高度重视、认识到位、注重实效,办理工作亮点多、标准高、成效好,扎实推动了代表建议 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解决型”转变。 李恩东指出,省直各有关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搞好督促检查,通过完善办理机制,落实办理责任,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 作质量和实效。 刘保仓表示,省农业厅将以这次专题视察为契机,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与贯彻落实好 这次专题视察要求和各位代表所提宝贵意见结合起来,与中央巡视整改工作结合起来,与推动 农业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指导下,以实施乡村 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加快河南现代农业强省建设,在奋 进新时代乡村振兴中让中原农业更加出彩。 (省农业厅办公室/文刘冯/图)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文件河南省国税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豫农产业化[2010]16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供销合作社,人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直有关部门: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国税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供销合作社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省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要求,依据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河南证监局、省供销合作社为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测工作。 第三条省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的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协作企业和专业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并经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进竞争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的省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

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畜牧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我省2014年畜 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 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畜牧发展扶持资金实施指导 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实施 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实施方 案 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14日

附件 河南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 实施方案 为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规模化、标准 化生产水平,确保我省2014年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顺 利实施,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以奖代补和风险 补助等方式,激励畜禽规模养殖场加大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加快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广健康养殖技术,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探索满足养殖场户在标准化规模养殖、采购饲料、种畜禽引进、架子畜购买等方面信贷需求的有 效模式,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生产技术基础较好、在增 加产品产量和提高产品质量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畜禽养 殖基地,激发养殖场内生活力,进一步提高抗灾害能力, 增强畜禽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和应急供应保障能力。 二、实施范围 2014年我省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项目包括以奖代补和 风险补助两种方式。 (一)以奖代补项目

重点支持畜产品主产区、中心城市周边及距中心城市 较近的优势产区,鼓励集中连片,着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发展。项目资金可以用于改建、扩建和新建。 主要支持畜种包括肉牛、肉羊、蛋鸡、肉鸡和生猪。 其中支持肉牛、肉羊的资金不低于总资金的60%;肉牛、 肉羊项目优先支持饲养母畜的标准化养殖场;除郑州市外,其他市(县)不得申报安排生猪项目。 扶持建设的养殖场(合作社)需达到以下标准:肉牛 年出栏100—2000头,肉羊年出栏300—3000只,蛋鸡年存栏1—10万只,肉鸡年出栏5—100万只,生猪年出栏 0.5—5万头。 (二)风险补助项目 对全省范围内为畜禽养殖场户提供贷款担保的畜牧 (农业)专业担保公司和畜牧专业合作社(协会)给予风 险补助。申请补助的畜牧(农业)专业担保公司和畜牧专 业合作社(协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畜牧(农业)专业担保公司。在河南省境内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对畜禽 养殖场户进行银行贷款担保服务,2013年11月1日-2014 年10月31日期间实际贷款额度(半年期以上)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2、畜牧专业合作社(协会)。在河南省境内经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立互助基金达到

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搞活农产品流通,引导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批发市场包括粮油、蔬菜、瓜果、花卉、中药材、畜产品、水产品、种子、化肥、农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或其他批发市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农业厅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省定点市场)是指:具有辐射范围大,或区域性影响和交易规模较大,具有较为完备的交易和辅助设施,并经河南省农业厅考察批准命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申报定点的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已被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省定点市场的申报,实行自愿原则。 第六条申报省定点市场,必须是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由独立市场法人统一进行管理的市场。 第七条申报省定点市场必须达到以下规模: (一)产地市场:市场位于区域性农产品主产区,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1. 蔬菜批发市场:当地蔬菜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蔬菜生产量的1/3以上; 2. 水果批发市场:当地水果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水果生产量的1/3以上; 3. 畜禽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畜产品生产量的1/3以上; 4. 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属于全省淡水产品主产区,市场年交易水产品数量在10万吨以上。 5. 其他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申报条件,参照上述规模执行。 (二)销地市场(包括综合性批发市场和专业性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城市居住人口一般应在30万人以上,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此类产品销售总量的1/3以上,具有较为完备的市场交易及辅助设施。 第八条市场建设、选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及有关规定。 第九条具有完备的市场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交易秩序良好,运行规范。市场正式运营一年以上,并能定期向《河南菜篮子信息网》报送价格信息。 第三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报省定点市场,应向市场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农业厅。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地址、通讯方式、经营范围、年交易额、交易量、占地面积、总投资额、隶属关系以及市场管理与交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 服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河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1.09.27 【实施日期】2011.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局(农委): 为加快推进我省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示范工作,大力推进物联网、3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中的应用,鼓励各级农业部门、涉农企业、IT企业开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试点示范,提升农业信息化服务水平,省厅决定组织开展利用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农业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农村信息化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任务和途径。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发展农业信息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化水平。陈晓华副部长在全国农业市

场信息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今年农业农村信息化四项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加快启动农业信息化示范工作。近期,农业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农业信息化建设需求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以大田作物、设施农业园艺蔬菜和果树、特色经济作物等为对象,重点利用电子信息、精准作业及物联网、3G等现代信息技术,围绕农情监测、精准施肥、智能灌溉、设施农业生产、温室智能管理、病虫草害监测与控制等方面的信息化需求,组织农业生产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单位编写调研报告,并经省级农业部门审核后上报农业部。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生产经营信息化和农业信息服务试点,加快推进农业信息化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强化引导,整合资源,扎实推进,以信息化试点示范为抓手和切入点,推动我省农业农村信息化再上新台阶。 二、申报条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7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10 【实施日期】2014.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2014〕7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0日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2.取消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3.取消己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渔业船舶登记和船员证书签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将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整合为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 (四)承接的职责。 1.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2.农药广告审批。 3.外国人进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4.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5.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放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

河南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小麦良种补 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布部门】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7.22 【实施日期】2009.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9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农业局、财政局,省农场管理局: 为落实好中央和省出台的强农惠农政策,认真抓好今年我省小麦良种补贴工作,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努力夺取明年夏粮丰产丰收,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09]20号),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河南省2009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2009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我省是农业大省和全国重要的粮食主产省,2006-2008年粮食总产量连续三年超过1000亿斤,对促进我省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小麦是我省第一大优势粮食作物,2008年总产量超过600亿斤,达到610.2亿斤。2009年国家下达我省小麦良种补贴任务7980万亩,每亩补贴10元,补贴资金79800万元。为落实好强农惠农政策,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认真抓好今年我省小麦良种补贴工作,努力夺取明年夏粮丰产丰收,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09]20号),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2009年我省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面积、提高单产、优化结构、提高效益”为出发点,以“全面覆盖、整体推进、因地制宜、补贴农民”为总目标,对全省农民(农场职工)种植的小麦进行良种补贴;鼓励农民使用优良品种,加快优质良种推广步伐,加速高产高效集成技术的普及应用,实现良种良法相配套;扎实开展高产创建活动,积极建立良种补贴核心技术示范区,树立高产典型,展示新优品种,扩大辐射带动;加快推进全省小麦种子优质化、种植规模化、管理规范化、布局区域化和经营产业化发展,全面提升我省“小麦经济”水平,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主要目标 通过实施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力争今年全省小麦秋播面积稳定在7900万亩以上,总产稳定在600亿斤以上,单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结构进一步优化,优质小麦种植面积达到6000万亩左右。 三、基本原则

浅析河南农业发展现状及未来预测

浅析河南农业发展现状及未来预测 摘要 河南作为全国第一农业大省,第一人口大省,通过实现农业又好又快的发展,能够更好的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助于更还的解决三农问题。当前虽然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有了较大发展,但还存在着农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少、农民素质不高、农户与企业之间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缺乏有力的资金支持等问题,为了促进河南省农业产业化发展须从以下方面入手: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增强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企业与农民之间要建立起真正公平、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培养新型农民,造就发展农业产业化的人才队伍;构建多元化的农业投资体系,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投入。本文根据河南农业的实际情况,探讨河南农业发展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分析了其原因,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有效的措施,同时展望河南农业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农业发展现状措施前景 发展现代农业,是当今世界农业的发展趋势,是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的必由之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农民持续增收的基本途径。河南现代农业的发展,必须要认清农业发展的现状,科学界定现代农业的功能,合理规划现代农业的发展战略,才能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当前,我省农业发展处于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跨越的新阶段,站到了粮食‘十连丰’、农民收入‘十连增’新的历史起点上,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日益增多。因此为了更好的解决好,发展好我省农业,促进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根本改善,为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必须对农业的发展现状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 一、我省农业发展的现状 (一)、农业自然资源利用率低 河南是一个农业大省,其明显的特征是:农业资源相对不足,人多地少,耕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为保障我省设施农业用地需求,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按照自然资规〔2019〕4号文件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含食用菌、中药材、茶叶、水果、花木等)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育种、制种、和为生产服务的生产场地、化验室、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炒制、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工厂化农作物(食用菌)栽培烘干、食用菌集中制棒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含散养密集区建设的非经营性畜禽粪污集中处置站点)、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肉类加工、商业化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等场所用地。 二、有效保障设施农业用地需求 (一)规划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充分与农业发展规划进行对接,合理布局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建设尽量利用未利用地、低效闲置的土地以及工矿废弃地等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 (二)加大设施农业用地支持力度。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含宽度在8米以内的生产、管理所需道路),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面积的30%以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经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论证后可适当增加。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位于本县域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直接利用耕地进行作物种植的以及地面不硬化、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硬化、挖损地面等破坏种植条件、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三)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规模。对于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规模,其中国家已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未颁布行业标准的,按照下列原则执行: 1.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规模。生产设施用地按照种植规模核定用地面积。作物生产的服务和直接关联设施用地,原则上不超过用地规模的10%,确因生产需要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豫农市[2008]28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08.07.11 【实施日期】2008.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农市〔2008〕28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农业局、水产主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农业标准化工作进程,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是指依托一定主体,按照农产品生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程统一组织生产,条件完备,管理规范,对推进农业标准化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基地依托的主体必须为下列情况之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民政部门注册的农业专业协会;种养大户。 第四条基地范围为河南省辖区内种植业、水产业生产基地。主要包括蔬菜、西(甜)瓜、食用菌、粮食作物、油料、棉花、水果、茶叶、花卉、中草药、水产品及其他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五条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其中: 蔬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河南省现代农业发展的现状_问题及政策建议

中国农村经济2007.专刊河南省现代农业发展的现状、问题及政策建议 张广智王军茂魏国强 内容提要:本文基于对河南省近年来现代农业发展的成就及现状的分析,讨论了河南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面临的资源环境约束强化、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农产品加工总量不足农村劳动力数量庞大、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等制约因素,提出了调整农业结构、加大科技注入、发展产业化经营、加强农业对外交流合作等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创新思路。 关键词:河南省 现代农业 基础设施 政策 发展现代农业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工作的必然要求。河南省作为全国第一农业大省、第一农业人口大省,其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是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基本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产业基础。 一、河南省近年来现代农业发展取得的主要成就及现状 1.农业生产条件日益改善。近年来,河南省先后对30座大中型水库进行了除险加固,开工建设了盘石头、燕山等大中型水库,对19个大型灌区进行了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在平原地区实施了平原井灌项目。2006年,全省机电井数达到12 2.52万眼,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7372.43万亩,旱涝保收农田面积达到5862.87万亩,分别比2000年增长了4.9%、4%和5.8%;全省农机总动力、农村用电量、化肥施用量分别比2000年增长4 3.7%、50.1%和28.5%。 2.粮食生产不断迈上新台阶。近年来,河南省粮食生产能力不断提高,1998年粮食总产量首次超过400亿公斤之后,连续多年稳定在这一水平之上(2003年除外),2004~2006年连续3年实现丰产丰收,2005年、2006年分别登上450亿公斤和500亿公斤两个台阶。2006年总产量达到505亿公斤,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10.1%。2007年,粮食总产量达到519.5亿公斤,连续第二年稳定在500亿公斤以上。全省粮食再次夺取大丰收,不仅解决了全省近1亿人口的粮食需求,也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重大贡献。 3.水产业快速发展。2007年,水产养殖面积达到350.8万亩,比2006年增加5.4万亩;生产鱼苗46.1亿尾,增加5.4亿尾;培育鱼种26.1亿尾,增加3.7亿尾;投放鱼种23.9亿尾,增加1.1亿尾;新建鱼池3万亩,改造鱼池19万亩;培训人员3.9万人次。全省水产品总产量达到68.5万吨,实现水产行业总产值95亿元,全省渔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800元。 4.特色、绿色农产品初具规模。近年来,各地因地制宜,大力发展水果、花卉、食用菌、中药材、茶叶等高效经济作物和特色农业,其基地建设都已初具规模。主要经济作物中,棉花种植面积和总产量居全国第三位;油料面积和总产量均居全国第一位;蔬菜面积居全国第二位,总产量居全 - 69 -

河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

关于农民工就业调查报告 河南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多,农民比例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化、工业化步伐不断加快,我省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他们以自己的辛勤劳动为我省及务工地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新一代河南农民工得到各地的普遍认可和好评,涌现出了李学生、魏青刚、周国允等一大批先进典型。为了解我省农民工的就业现状,记者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务输出处的有关人士。综合河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农民工生活质量调查,形成了本文。 就业现状:集中在沿海经济发达省份 资料显示:我省总人口9768万,乡村人口6774万,农村劳动力4752万人,需要转移的富余劳动力2800万人。截至20xx年底,全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总量达1746万人,比20xx年增加189万人。其中省外输出1090万人,省内转移652万人(含县内就地转移357万人),境外就业(含外派劳务)4万人。 在外省务工的农民工,集中分布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深圳、广州、东莞)、江苏、浙江、新疆等经济发达的省市及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塘等经济发达地区。在国外务工的农民工,主要分布在东南亚、日本、韩国、中东、非洲等地区。主要从事建筑、运输、矿业、制造、电子、纺织、服装、烹饪、保安、采棉、机械、维修、船员等行业。 农民工外出务工的组织形式主要为政府劳动部门、有关单位集体组织或自发外出务工,其中有组织的农民工输出所占比例较小。18个省辖市农民工外出务工人数不平衡、情况不相同。周口、南阳、信阳、驻马店、商丘、开封、濮阳等农业区外出务工人数占全省外出务工人数的近70%。而郑州、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许昌、漯河、三门峡、济源等工业基础较好的地区外出务工人数占全省外出务工人数的30%。 目前我省农民工外出就业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品牌,在叫响全国的"林州建筑"、"长垣厨师"、"鄢陵花工"三大劳务品牌的基础上,又培育了"遂平家政"、"汝阳电子"、"XX县涉外"、"平舆防水"、"唐河保安"等一大批势头强劲的新品牌。近年来,我省劳务输出规模不断扩大,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劳务收入逐年增加。全省已有1746万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已由2016年的 20%提高到36%,成为全国第一劳务输出大省。20xx年全年劳务收入955亿元,比20xx年增加225亿元,人均年劳务收入5727元。 我省相关部门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中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外出务工人员中组织开展"为当地作贡献、为河南添光彩"的"双为" 活动,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新一代河南农民工得到各地的普遍认可和好评,涌现出了李学生、魏青刚、周国允等一大批先进典型。 主要特点:就业领域涉及生活诸多方面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农业局(农委)、水产主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11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快建立我省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为核心内容的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决定在全省试行主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落实,试行中间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厅反馈。在机构改革中农业、畜牧部门已合并的市、县,畜禽产品可参照试行。 2016年9月16日 河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建立产地准出管理与市场准入管理衔接机制,积极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进一步转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创新部门间业务协作机制,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不规范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就我省而言,某些方面的问题尤显突出。建立与市场准入制度相衔接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推动生产经营者采取一系列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并以合格证的形式做出明示保证,有利于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这既是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的现实需求,更是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必然选择,对于促进农业产业健康发展、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为稳步推进这一制度建设,我省参照农业部试行要求制定了《河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积极探索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的有效模式,进一步转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创新部门间业务协作机制,全面提升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推动生产经营者规范开具和使用合格证。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要推动各类生产经营者按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开具和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分批组织合格证管理业务培训,加大宣传动员力度,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合格证开具主体应是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而不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坚持谁开具、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我省优质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豫农种植〔2008〕26号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我省优质小麦 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邓州、固始、中牟县(市)农业局、财政局,省黄泛区农场: 今年我省夏粮总产首次突破600亿斤,达到612亿斤,为确保完成全年粮食总产超千亿斤的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3000万亩优质小麦良种推广补贴项目的成功实施,在夏粮生产上起到了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今年国家农业部、财政部继续加大对我省优质小麦良种补贴的支持力度,大幅度增加了项目面积任务。近段时间以来,各地按照《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8年优势粮食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种植〔2008〕14号)的要求,积极开展了专用玉米、水稻

等优势粮食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为切实做好全省优质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工作,做到良种良法相配套,进一步发挥好优良品种的增产潜力和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努力再夺明年夏粮丰收,在正确分析我省夏粮生产面临的新任务和新形势、广泛听取各地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经省农业厅、财政厅共同商定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今年我省优质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项目面积任务 各地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08年优势粮食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种植〔2008〕14号)通知中下达的小麦(玉米)良种补贴总面积任务,在相应扣减已经实施的专用玉米良种补贴面积后,余下的作为今年优质小麦良种补贴项目任务。要及早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把优质小麦良种补贴面积任务层层分解到乡、村、组、户,落实到每一田块。 二、规范和完善项目实施办法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08年新增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财〔2008〕46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16号)、《财政部关于拨付小麦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农〔2008〕6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今年我省优质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总体上继续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实施方案来执行,即由农业部门广泛征求农户意见,经专家推荐确定补贴品种,公开招标确定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豫农经管〔2010〕14号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 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农业局(农委):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农村经营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农经体系)在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作用,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农经发〔2010〕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农村经营管理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农经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经体系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强化基层农经体系建设为重点,以确保农经职能有效履行为关键,以加强农经队伍能力建设为支撑,加快建设系统健全、责权统一、运转顺畅、充满活力的农经体系,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农经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加强农经体系建设,必须把服务“三农”作为推进农经体系建设的出发点,立足农村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谋划推动农经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必须把有效履行职能作为推进农经体系建设的关键点,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置职权,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条件保障,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必须把改革创新作为推进农经体系建设的着力点,准确把握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开拓进取,积极作为,努力破解体制机制难题。 二、积极落实农经机构和职能 (三)全面落实乡镇农经职能。乡镇农经工作处在整个农经系统的最前沿,是将农经任务落到实处的关键。2006年,国务院在《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农村经营管理行政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78号)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2—

河南省农业厅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方案

河南省农业厅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方案 字号: 颁布日期:2006/07/24 实施日期:2006/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文号:豫农市[2006]20号 颁布单位:地方其他机构 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农业局: 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农业部要求,现将《河南省农业厅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河南省农业厅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方案 河南省农业厅 2006年7月24日 河南省农业厅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中的一件大事,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里程碑。为做好这部法律贯彻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方针政策为指导,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精神实质,全面提高对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认识,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 工作目标:通过广泛深入宣传、强化逐级培训、完善配套制度、加强队伍建设、理顺工作机制等五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广大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贯彻实施。 二、工作重点 (一)广泛深入宣传 9月下旬以省政府名义召开“河南省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视频会议”,总结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的成效,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部署全省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工作。 9月25日至10月25日配合农业部宣传周活动,组织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月活动,集中进行宣传。活动期间,省厅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邀请主管副省长将在《河南日报》上发表关于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署名文章;在《河南日报》农村版刊登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综述文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典型事迹;在河南卫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知识竞赛活动;在河南农业信息网开辟《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专栏等。各要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豫政办[2014]4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21 【实施日期】2014.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14〕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1日 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促进农村公益性公墓规范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骨灰堂及其设施。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省民政厅是全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政策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省辖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小组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财政、工商、环保、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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