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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读《唐律疏议》有感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读《唐律疏议》有感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读《唐律疏议》有感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

----读《唐律疏议》有感

《唐律疏议》是唐代长孙无忌等奉唐高宗的诏令编纂,经过多次修改,我国古代保存下来最早、最完备的一部法典。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

在这部鸿篇巨著中,值得后人学习的不胜枚举,但其中的礼法结合的特点不得不让我们叹为观止,探讨深究的价值也在此彰显。它贯穿于中国法制史,是法制思想与封建统治的完美结合,其精神深邃而又颇具内涵。

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中,礼与法虽然形式不同,但作为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从一开始就是互为表里,紧密配合的。直到汉武帝时,经过董仲舒的提起,儒家思想被崇奉为独尊地位,即所谓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礼与法的结合那就更深一步的融合,特别是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直接进入法律领域,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唐律实行“一准乎礼”的方针,体现了封建伦理的基本精神,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历经数百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过程,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唐律疏议》在第一篇名例律中开宗名义地指出:德礼为政教之

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德礼是政治教化的根本,而刑罚是政治教化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成为对国家统治的工具。这好比是左右手,缺一不可。德礼的中心就是宗法伦理,唐律疏议用法律来维护宗法伦理,并用刑罚处罚那些违反礼数的行为。三纲五常成为唐律的立法根据。“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纲常礼化为唐律注入了统治伦理的血液。

封建社会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其核心是皇帝制度。儒家思想一直奉行把“君为臣纲”列为三纲之首,因为这是天之常道,是永恒的天意,违背国君,背叛国主,自然是“反天之道”,为天所不容。这种礼自然会有法了佑护。唐律疏议通过严惩来处罚那些企图推翻皇帝统治,背板皇帝家天下的“谋反”、“谋大逆”、“谋叛”被列为《唐律·名例律》“十恶”之首,予以最严厉的打击。例如在谋反一罪中,疏议曰:有人实无谋危之计,口出欲反之言,勘无实状可寻,妄为狂悖之语者,流二千里。若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律、令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这就是出言即罪。在谋叛罪中,疏议曰: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此句皆可体现出王者在天的的权威,任何对皇权有威胁的言行都被视为亵渎神明,有悖于封建伦理纲常,是应当被严惩的。

《唐律疏议》中处处体现着礼的精神,它运用刑罚制度制裁各种违礼行为,确保礼这一核心秩序的正常运行,从而使礼与法融合在一起。在“夫为妻纲”的原则中,唐律确认“七出”和“义绝”为离

婚要件,规定夫妻相殴,妻殴夫量刑重于夫殴妻等,使夫有离婚主动权和高于妻的法律地位。为确保封建贵族特权的地位,唐律完善八议,即体现出“刑不上大夫”。疏议曰:周礼云: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这就是礼的要求让法来做。刑不上大夫作为立法原则,为这八种特殊人士享有特权找到了完美的理由。此外,唐律允许亲属对本家犯罪者实行“亲亲相隐”的原则,并不追究隐瞒者的刑事责任,这似乎也是承袭了汉朝的“亲亲得相首匿”。礼与法就这样巧妙的结合到一起。

据粗略统计,唐律直接引证“三礼”疏律者达五十余处,引其他儒家经典更是超过此数。可见,在《唐律疏议》中,处处可以找到礼与法的结合体,法是维护礼的武器,许多变成律条的礼能较好的协调礼与法之间的矛盾。

礼是唐律的立法灵魂,礼的精神完全融化在唐律之中。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中国人重视情理结合,以理节情,以达到情与礼的密切相连。“礼”与“法”、道德与刑法由内容到形式完全合而为一,使法律成为推行礼教的工具,以巩固唐朝封建的宗法等级制度,谋求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

唐律疏议自首制度的开题报告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一、课题来源 自选课题 二、课题研究现状 我国学者张田辉在《唐律中的“自首”制度》中认为: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成果最为辉煌的时期,作为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巅峰之作的《唐律疏议》,更是深刻、系统和广泛地体现了中国封建制法的立法精神与立法技术。唐代的刑事法律规范也正是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唐律疏议》这部法典中,自首作为唐律重要的量刑制度之一,在《唐律疏议》中得到了充分的贯彻和体现,对唐代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我国南昌市新建检察院的花春南在《<唐律疏议>有关自首制度与现行刑法的比较》中认为:《唐律疏议》规定的自首制度堪称中国古代制度的典范,从自首的前题条件形式条件、接受机关、实质条件及例外规定等方面对唐律的自首制度与现行刑法进行了比较,唐律的自首制度体现出偏重犯罪人主观态度,忽略犯罪后果的倾向,突显了儒家德本刑用的思想,我国现行刑法有体系化的自首制度,适用更为严格,表明现代法律对客观、公正价值的追求。 我国西南政法大学檀小丽在《唐律自首制度及其现意义》中认为:唐律中规定的自首方式有多种,而现代自首方式显得单一,可以学习唐律的规定,扩大自首方式,现代自首制度不包括“首露”,但是该制度还是有现实基础的,引进该制度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财产型犯罪的难题,通过对现代刑法和唐律中关于自首制度的比较,有助于我们了解自首的本质意义,促进自首制度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 以上课题对《唐律疏议》的自首制度叙述的较为广泛,也有关于唐律与现代刑罚的比较,而本课题较为精练,是从西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阐述中国自首制度的发展状况以及唐律中的自首制度的一般规定、特殊规定方面对自首进行具体了解,并对唐律自首制度的特点进行具体叙述,以便我们了解自首的本质意义。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读《唐律疏议》有感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 ----读《唐律疏议》有感 《唐律疏议》是唐代长孙无忌等奉唐高宗的诏令编纂,经过多次修改,我国古代保存下来最早、最完备的一部法典。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 在这部鸿篇巨著中,值得后人学习的不胜枚举,但其中的礼法结合的特点不得不让我们叹为观止,探讨深究的价值也在此彰显。它贯穿于中国法制史,是法制思想与封建统治的完美结合,其精神深邃而又颇具内涵。 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中,礼与法虽然形式不同,但作为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从一开始就是互为表里,紧密配合的。直到汉武帝时,经过董仲舒的提起,儒家思想被崇奉为独尊地位,即所谓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礼与法的结合那就更深一步的融合,特别是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直接进入法律领域,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唐律实行“一准乎礼”的方针,体现了封建伦理的基本精神,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历经数百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过程,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唐律疏议》在第一篇名例律中开宗名义地指出:德礼为政教之

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德礼是政治教化的根本,而刑罚是政治教化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成为对国家统治的工具。这好比是左右手,缺一不可。德礼的中心就是宗法伦理,唐律疏议用法律来维护宗法伦理,并用刑罚处罚那些违反礼数的行为。三纲五常成为唐律的立法根据。“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纲常礼化为唐律注入了统治伦理的血液。 封建社会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其核心是皇帝制度。儒家思想一直奉行把“君为臣纲”列为三纲之首,因为这是天之常道,是永恒的天意,违背国君,背叛国主,自然是“反天之道”,为天所不容。这种礼自然会有法了佑护。唐律疏议通过严惩来处罚那些企图推翻皇帝统治,背板皇帝家天下的“谋反”、“谋大逆”、“谋叛”被列为《唐律·名例律》“十恶”之首,予以最严厉的打击。例如在谋反一罪中,疏议曰:有人实无谋危之计,口出欲反之言,勘无实状可寻,妄为狂悖之语者,流二千里。若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律、令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这就是出言即罪。在谋叛罪中,疏议曰: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此句皆可体现出王者在天的的权威,任何对皇权有威胁的言行都被视为亵渎神明,有悖于封建伦理纲常,是应当被严惩的。 《唐律疏议》中处处体现着礼的精神,它运用刑罚制度制裁各种违礼行为,确保礼这一核心秩序的正常运行,从而使礼与法融合在一起。在“夫为妻纲”的原则中,唐律确认“七出”和“义绝”为离

浅谈唐律疏议

浅谈唐律疏议 专业:法学 姓名:孔祥楠 学号:13091418 论文提交日期:2016年1月4日

摘要 伴随着盛唐铿锵强劲的足音,大唐帝国承续隋王朝《开皇律》之衣钵,紧锣密鼓地开展了自己的立法事业。公元624 年(唐高祖武德七年),《武德律》奉诏颁行,《唐律》初创。公元636 年(唐太宗贞观十年),《贞观律》生效执行,《唐律》奠基。至高宗永徽一朝,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等臣,又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制定《永徽律》,于永徽二年(651 年)行世。几乎就在同时,长孙无忌等19 位大臣又奉敕“网罗训诰,研核丘坟”,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详加疏解,其律其疏并称《永徽律疏》,这便是后世传称的《唐律疏议》 关键词:由来;结构;历史意义;深刻影响;法律规范

目录 引言 (1) 一、唐律的制定原由 (1) 二、唐律的内容结构 (2) 三、唐律的历史意义 (3)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天津科技大学2013届本科生学年论文 引言 因为《唐律疏议》乃为奉敕而撰,且又经由皇上准行,故而疏文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唐律疏议》无可辩驳地成为中国法律史上现存早为完整的封建法典。如果说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毫不牵强地说,《唐律疏议》就是中华法系的脊梁。《唐律疏议》本名《律疏》,《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均著录《律疏》30 卷,长孙无忌撰。《唐会要》卷三十九“定格令”、《资治通鉴》卷一九九、《唐纪》卷十五、《玉海》卷六十六、《宋史·艺文志》、《崇文总目》卷二、《通志》卷六十五“法令类”、《通考》卷一六六“刑五”,直到清代《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八十二、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沈家本《律令考》、程树德《国故谈苑》等等专家著作与公私书目著录,一致认定《唐律疏议》30 卷,长孙无忌撰。唐高宗何以要疏释《唐律》?如今看来,原因不外乎二。其一是科举考试的需要,肇始于隋代的科举制度发展到唐代已臻于完善,明法科的设置即是其中的新鲜内容。宋敏求《唐大诏令集》所载《颁律疏诏》云:“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显然,疏解《唐律》是为了满足参加明法科考试生员的需要,严防因为考试标准的不能统一耽误朝廷的选人任人。其二便是唐代频繁的司法实践的需要。《须律疏诏》又云:“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权罚。”同一案件的判罪量刑竟如此迥异,可见由政府主持制定《律疏》以便统一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是多么迫切紧要。永徽四年(653 年)十一月十九日,太尉、扬州都督、监修国史、上柱国、赵国公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上达御前,从此,集历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便寄寓于《唐律疏议》之中而存世,深刻地影响着后世。 一、唐律的制定原由 《唐律疏议》以《唐律》律文为经,按照《唐律》十二篇的顺序,对502 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解和疏释,并设置问答,辨异析疑。其疏其议,皆编列于律、注之后。问答则是作者对律文的疏议感觉可能出现疑问的地方,对问题作出更深入的阐明。清代沈家本在其《重刻唐律疏议序》中指出:“名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若董仲舒《春秋决狱》、应劭《决事比》及《集驳议》之类。”显而易见,长孙无忌等人疏解《唐律》在《唐律疏议》之中仅反映在疏、议、问答三个部分,而“注”原本就已存在,不属疏解之列。这一提醒,并非完全没有必要。《唐律疏议》作为一代法典,浸透着浓厚的封建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 阶级的意志。它以礼为中心,以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支柱,构

浅论_唐律_对妇女地位的确认

3 [收稿日期]2007-11-05 [作者简介]张善英(1966-),女,重庆合川人,讲师。  2008年1月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an 1,2008 第27卷 第1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 rts and Sciences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 Vol 127 No 11 【法学研究】 浅论《唐律》对妇女地位的确认 张善英,邓永奎 (重庆文理学院,重庆 永川 402160) [摘 要]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研究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证明与先前历 代妇女相比,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出现了可喜的变化。 [关键词]《唐律》;妇女;法律地位;确认 [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004(2008)01-0056-03 唐代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主要是从《唐律疏议》、《唐六典》和《唐令》中体现的。《唐律》和以往各朝法律一样,把女性人生分为三个阶段,女子未嫁时与父母兄弟同居称为“在室女”;已嫁为他人妻,属“已嫁妇”;生儿育女之后即“为人母”。女人所处人生阶段不同,其法律地位和身份就不一样。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室女” “在室女”长幼、尊卑的名分不因性别而异,兄姊弟妹并列,在法律上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待遇。 在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大格局及法律原则没有改变,同时,“长幼有序”的伦常秩序也不能逾越。在等级森严的封建家长制度下,年长的兄妹的法律地位优越于同辈弟妹,且不因贫富、官位高低的变化而变化。为确认这种关系,唐代律令根据这种辈分的不同来决定兄姊弟妹间相互侵犯的量刑轻重。如“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三千里。刃伤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过失杀伤者,各减本伤杀罪二等。”相反,兄姊殴弟妹处罚就轻多了。如“若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三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兄姊在家庭中比弟妹地位较优越,刑罚轻重各不相同。兄姊是同等的,没有男女之别。可见,唐律在调整“男尊女卑,长幼有序”的矛盾关系时,就形成了“长幼有序”的特别与例外条款了。然而,由“在室女”转为“已嫁妇”后,其命运就不相同了。 二、已嫁妇 在法律规定上,“已嫁妇”在家庭中的地位与男子相比,也非常低下。即使同为女子犯罪,也因其身份、地位的不同,所受到的刑罚和处罚也不相同,原因如下: (一)婚姻法律制度造成男女不平等。人类社会中 先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我国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原则上为一夫一妻,实际上是只针对妻,妻只准有一夫,而夫则可招媵纳妾,这是法律、社会制度的不公所造成的男女不平等。因此,在这样的制度下出现妒妇(专指妒忌丈夫纳妾嫖妓的妇女)的情形就可以理解了。因为,在当时的背景下,妇女不可能与强大的封建礼教和婚姻制度相抗争,只有以这种病态的“忌妒”对丈夫形成消极抵抗。 (二)在婚姻的成立上,男女均无自由择偶权,须由 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子女对自己的终身大事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因为,在宗法家长制社会里,婚姻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血统,祭祀祖先,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续后事”的大事。所以,婚姻对男人来说,不是个人娶妻,而是在为宗族娶妻;对女人来讲,不是嫁给个人为妇,而是嫁与夫姓的宗族为妇。所以,婚姻的成立必须得到父母的允许。《唐律》明文规定,婚姻的缔结必须有主婚人,有一定的礼仪。女方家长接受男方家长的礼请,出具许婚书或接受男方的聘财,婚姻关系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若女方订婚后又与他人订婚或成婚的,以归前夫为原则,女方还要受制裁。如“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嫁之书,但受人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 法。”① 从此法条看,女方在接受聘财或出具婚书后,便永 不得更改。然而,可喜的是,《唐律》承认自由结婚的法律效力,无疑是对婚姻自由的肯定与确认。这给男女追求幸福美满的婚姻开了一盏绿灯,是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伞。这是《唐律》的闪光点之一。如“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 6 5

中国法制史作业:浅谈唐律的制定及其特点.

浅谈唐律的制定及其特点 [内容摘要]唐律是一部对夏商以来中国数千年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系统总结的法典,集中了中国法律传统的许多精华,对后世封建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包括对封建时代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因而,唐律被后世称为立法的楷模。本文就唐律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其特点进行了分析,为我国今后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关键词] 唐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 中国历代学者对唐律赞誉备至,清朝著名学者纪昀在其所撰写的《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中说:“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而上稽历代之制,其节目备具,足以沿波而探源者,要惟唐律为最善。”清朝担任过刑部尚书的律学家薛允升在其所著《唐明律合编》的序言中说,唐律“繁简得其中,宽严俱得平,无可再有增减者矣。”唐律“一准乎礼”和内容的全面完备的特点,使之不但是封建法律的楷模,而且被公认为中华法系之代表,对古代亚洲各国封建法典具有深远之影响。长期以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唐律被人们看做一座封建法学的宝库,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此,对唐律的制定及其特点的研究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唐律的制定过程 唐律,即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从狭义上讲,唐律是指《唐律疏议》这部有唐一代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从广义上讲,唐律是指从武德元年制定《武德新格》,到大中七年编撰的《大中刑律统类》,唐王朝修订的三十余部法典。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制定完成的刑法典,它是对唐前期唐律制定工作的总结,是这一时期标志性的成就。唐前期唐律制定的过程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唐高祖时期制定《武德律》,为唐代立法的开端。高祖起兵之后,宣布废除隋朝法律,“约法十二条”,仅对杀人、劫盗等严重犯罪处以死刑。武德元年,高祖称帝第九天,令裴寂、刘文静等人,在《开皇律》的基础上修订律令。而后颁布了

唐律疏义

浅谈《唐律疏议》中“义绝”离婚制度以及其现代意义 《唐律疏议》是中国传统法学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不仅集中了中国法律传统的很多精华,其在立法技术,律文内容等方面也已相当完备,对后世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唐律疏议》在很多方面比照前朝都有创新和提高,但本文只就婚姻家庭方面的“义绝”制度进行论述。 1《唐律疏议》中婚姻家庭法的背景 唐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强制离婚,即“义绝”和“七出”。二是协议离婚,即“和离”。“义绝”作为一项离婚制度,虽然在汉代就已形成,但首次被完备在《唐律疏议》之中。谈到离婚制度首先就从唐朝时期的婚姻家庭的立法探究起,那么也就必然涉及当时整个时代的法律环境和文化环境。追本溯源,封建社会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是成文的律法和不成文的“礼”并用,尤其是到了唐代,礼教性的立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达到了一个相当全面的状态,另一方面,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极其深远,历代统治者也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指导制定法律并付诸实践,《唐律疏议》就是儒家“纲常礼教”“礼法结合”思想的集大成之作。其中的婚姻家庭法的内容主要涉及对违反“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以达到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维护社会、国家安定的目的。同样地,“义绝”也是具有相当浓厚的封建伦理法属性。 2“义绝”含义的具体探究 “义绝”制度是中国传统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制度。1)从含义层

面来看,由于《唐律疏议》中关于婚姻家庭的立法, 完全是在封建宗法伦理观念的支配下制定的,这也就决定了“义绝”是对当时时代背景下的婚姻基础条件的一种抽象性的概括,其内涵本身就是充满宗法伦理色彩的;2)由其立法条文看:《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可见,它是官府强制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指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本身合法有效,但由于夫妻一方对对方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实施了侵害行为或夫妻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发生了侵害行为,使得夫妻之间的情义依据礼法来看,夫妻情义已尽,不适宜在做夫妻,经官府认定后,不论夫妻双方是否愿意离婚,一概依法强行解除婚姻关系。违者,一律视为犯罪,要给予处罚;3)从其作用上看,“义绝”作为古代一项颇具特色的离婚制度,从古人的角度出发,他们认为夫妻的关系是以“义”为连接的,是夫妻对对方的一种基于道德和法律上的义务,而且这种义务是与当时的封建伦常相互呼应的。当无“义”存在,这种连接基础也就不在了,婚姻的解除就是一种必然了。当时的礼教观念非常浓厚,这种“义”的违反,也被视为对礼的违反,也就是说这种意义上的“义”应当被视为一种用来维护夫妻关系的道德和法律

唐律疏议综述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题目:关于《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 文献综述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系别:人文艺术系 专业、班级:法学本科06级02班 学号: 填表时间:2010年1月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务处制

关于《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文献综述 法学专业(本科)0602班 指导老师:赵银 [摘要]《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其结构之严谨、内容之完备,影响及于古今中外。 唐律中出现的自首制度的规定,深刻、系统和广泛地反映了中国封建刑法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笔者在本文中 论述了选题的缘起,有关的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写作思路,以其对文章的写作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字]唐律疏议;自首;封建法律; 笔者为了完成毕业论文——《浅析<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搜集阅读了大量文献,并做出如下总结。 1选题的缘起 本文选择“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这一题目进行研究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第一,对于唐律的研究亟待突破。目前学界对于唐律的研究,客观地说,进入了一个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唐律疏议》是一个保存比较完整法典,而且又有许多新近出土的相关史料可供研究;另一方面,对于唐律的研究大多停留在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老一代研究者的水平上,且近年来,对于唐律的研究也是寥寥无几。而以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作为对象的研究可以说是几近空白。近年来,学者对于唐律研究的热忱下降,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缺乏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所以,对唐律疏议中的自首制度进行研究,不但能开创唐律研究的新领域,并使我们能够从另外一种角度重新审视唐律本身的价值。 第二,对唐律进行开创性的研究可以作为重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点。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学界一直存在着种种误读,除了受以往意识形态影响外,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西方法律价值观念以及理论体系来评价和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那么,这样的研究就不免会令人对其可靠性产生质疑,毕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根植于中华文明土壤中,以另一种文明形态下产生的价值观念和理论体系来考察就难免会有所误差。由于唐律是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传统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因此,对唐律的研究可以作为我们重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基点,这样既可以直观地揭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所面临的困境,又可以针对性的明确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使命。 2学界研究综述 2.1 关于自首研究的文献综述 2.1.1 关于自首概念研究的文献综述关于自首的概念,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是双要件说,即自首是指犯罪人自动投案和向一定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第二种是三要件说,即自首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我国1979年刑法对自首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并未予以明确,这就给人们留下了阐释的充足空间。这期间相继出版了两本在全国很有影响的刑法学著作,

浅议礼法结合思想与唐律疏议

浅议礼法结合思想与《唐律疏议》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李潜200914033 【摘要】自春秋战国出现成文法典,至《唐律疏议》完成以来,从各种角度阐释中国历代成文法典的立法原理,言人人殊。然而,唐律一直以来被人们认为是具有先进成就的,对后世影响巨大的成文法典,因此其立法原理一向为治法史者所关注。无论《唐律疏议》中凝结了多少优秀而富有传统的立法思想,其中有一条都是万万不可为人忽视的,那便是“礼法结合”的思想。本文就结合《唐律疏议·名例律》前言的内容与《唐律疏议》中的相关法条及注释谈一谈礼法结合思想与《唐律疏议》。 【关键词】唐律疏议、礼法结合、德主刑辅 【正文】唐高宗永徽年间颁布的《唐律疏议》是唐王朝杰出的立法成果,是封建法典的楷模,亦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唐律总结和发展了历代立法的经验,将封建立法推向了高峰,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在《唐律疏议·名例律》前言中就提到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法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可见唐律中已经渗透了礼法并用或是礼法结合的思想。那么,一部浩瀚的唐律是如何将礼与法结合得如此完美的呢?本文试从以下方面略作探讨。 一、礼在中国古代法制中的地位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着重要的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在唐王朝以前,秦始皇以法治国,而西汉初期,出现了经过改造的黄老之学,但此时已演化成为已演化为以儒、道、法相互渗透为特点了。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了主导思想。当然唐王朝也不例外,以儒家思想作为其统治思想。而它又集中体现为礼。唐律作为唐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也竭力地体现了以礼为本的重要思想。《唐律疏议·名例律》“十恶”条“疏议”说:“礼者君之柄”。还说:“礼有等级不同。”后人也有不少认为唐律是“一准乎礼”。① 在具体的条文上,唐律以礼为本的思想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唐律捍卫封建特权制度下的礼法思想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历史当中,由于特权思想与宗法亲情对阵个社会的深重影响,中国古代法律仍在很大程度上向宗法伦理倾斜。 首先,唐律维护君权。唐律认为,君与民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君是国家中地位最高者,①《明史·刑法志》

唐律疏议全文

之外全文 名例 【疏】议曰: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禀气含灵,人为称首。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 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 之前闻。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时遇浇淳,用有众寡。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 轻刑明威,大礼崇敬。《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咸有天秩,典司刑宪。大道之化,击壤无违。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律者,训铨,训法也。《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注云“奉天之大法。”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又,《广雅》云:“疏者,识也。”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汉书》云:“削牍为疏。”故云疏也。昔者,三王始用肉刑。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爰至北齐,并《刑名》、《法例》为《名例》。后周复为《刑名》。隋因北齐,更为《名例》。唐因于隋,相承不改。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钟之一,数所生焉。《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于品物,缓秋官于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是以降纶言于台铉,挥折简于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笞刑五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 【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萦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浅谈儒家思想法律化进程

浅谈儒家思想法律化进程 黄昉轶涵 法学0903班200917330307 内容提要:春秋战国时期思想学术舞台上百家争鸣。其中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对后世影响巨大。经历了秦朝的没落,儒家思想在汉武帝时期开始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而儒家思想中的以礼治,仁政为核心的内容,也被统治阶级和众思想家政治家利用,引入到了法制建设中。本文将简述从汉朝的《春秋决狱》到大唐的《唐律疏议》,儒家思想在其间起的重大影响。 关键字:儒家思想封建法制《春秋》决狱《唐律疏议》法律儒家化 一.儒家思想概述 西周时期,周天子逐渐掌控不了各诸侯国的势力,开始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经济上井田制的出现,加剧了奴隶制统治的瓦解。思想学术上,各国的思想家们纷纷提出各自的主张,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儒家思想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孔子面对周王朝的礼乐制度的崩溃,提出“礼治,仁政”的思想主张,希望恢复周礼。“导之以礼,齐之以刑”。1同时强调人性本善。“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

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2 但是,在当时诸侯割据,礼崩乐坏的背景下,孔子的儒家思想并没有受到统治阶级的青睐。以法家思想为主导的商鞅变法后,秦国强大起来。终于在公元前221年统一六国。自然而然的,法家思想成为当时的主流。同时,秦始皇“焚书坑儒”一举使儒家思想遭到了灭顶之灾。 二.法律儒家化过程 汉朝初年,统治者采用黄老思想,主张“无为而治”。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汉武帝时期,董仲舒首先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观点,一举将儒家思想又推上了政治舞台。同时,也开始了重要的封建法律儒家化进程。 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3 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是儒家思想对封建法律不断影响的过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2《论语》

浅谈汉代立法的儒家化分析

学年论文 题目:浅谈汉代立法的儒家化 学院:历史文化学院 专业:历史学 毕业年限:2015 学生姓名:赵旭 学号:201151020280 指导教师:李迎春

浅谈汉代立法的儒家化 摘要:汉代董仲舒的“独尊儒术”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事件,由此开始,儒家学说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官方正统学说和主流指导思想。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由“独尊儒术”开始,随着引经决狱进程的推进,法律儒家化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汉代的立法儒家化可以说是汉朝繁荣昌盛的必备条件。本文从汉代立法儒家化的背景出发,具体研究了汉代立法儒家化的具体表现及其特点,并对汉代立法儒家化的影响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让人们更加清晰地认识汉代,认识汉代的立法以及对后世的影响。 关键词:汉代;立法的儒家化;表现;影响 一、引言 我国坚持依法治国为主,以德治国为辅的治国方针。这里的德就主要是指儒家的伦理道德,法律与儒家思想早已水乳交融的现象可见一斑。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它肇端于汉初。 公元前202年,刘邦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二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汉朝。秦末以严刑酷法行其暴政,以苛捐杂税刮尽民财,最终促成秦朝的垮台,刘邦建国后,面对国民凋敝的景象,黄老学派的道家思想顺应人心,重德轻刑,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政策使得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国力增强了,但随着时间推移也显现出不少弊端,导致逃避赋税,地方割据一方,匈奴紧逼。窦太后死后,儒家学说成为官方学说,儒学大师董仲舒上奏汉武帝“天人三策”,“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此被采纳,但此时其地位只是形式上的,直至汉元帝,儒学才获得了实质上独尊的地位,而“罢黜百家”的过程也最终完成了。 汉代法律儒家化的思想构成了中国封建统治思想的基础,汉律儒家化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历朝统治者都是礼法并用,只是礼法何重何轻根据各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有所不同,可“三纲五常之道”成为行为规范的核心是一直不变的,“引礼入律”直至清律都未有改变,如“亲亲得相首匿”等。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汉代法律儒家化的法律思想构成了中华法系的基础的最高原作中华法系开始形

《唐律疏议》“与同罪”条款分析1

“同”字“从口”,“合会也”, [1]是《唐律疏议》等法典中的高频字。古代法律中“同”字用例多样。①其中“与同罪”条款有别于其他“同”字用例,法律含义复杂,虽“比类真犯”,但未必“同罚”: “与同罪”条款其实示意量刑时对一定标准的选择性参照而非无差别援用。目前学界对“与同罪”条款的关注,一则集中在明清法制环境中产生的“同罪”、“罪同”辨析问题, ②二则从犯罪形态、犯罪理论角度作讨论。 [2]而“同罪”法律意义的确定、“与同罪”条款基本类型的形成,均经由唐律。因此,从理论溯源与立法经验总结的角度,对唐律中的“与同罪”条款的类型化研究仍有必要。一、“与同罪”条款的分布 唐律中,“与……同罪”对应的科刑方式首先在“名例”篇中有一总括,在第53条,该条律文将“反坐”、“罪之”、“坐之”、“与同罪”并称为“止坐其罪,并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之例”,③注曰,“死者止绞而已”,“义疏”释曰,“止坐其罪,不同真犯”。上述内容与构成“以……论”、“准……论”罚则的“以”、“准”字例的涵义说明与适用指导均设于一条律文中,且形成层次:先是 明 2014年第4期 《唐律疏议》“与同罪”条款分析 张田田 作者简介张田田,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吉林长春,130012)。 ①唐律中“同”字用例极多,笔者初步统计,出现1266次,分布在304条中。唐律中对“与同罪”条款设专门说明,见于唐律总第53条。文中所引均为唐律,其条文标号均为全律中排序所得,不另说明。 ②明律中对“同罪”的专条诠释内容有所改变,清承明律,又添加“凡称同罪者至死减一等,称罪同者至死不减”小注,因律注以字面参差而为生死之分,吸引律学家及问刑者的注意。 ③除官、免官、监主加罪无疑是针对官吏犯罪,多指官员犯盗情形,关于“除、免”,见唐律第18条、第19条、第22条等,关于“监主加罪”,见唐律283条等。“倍赃”亦指盗罪,“倍赃”之“通例”(针对全律或单篇或多条)载于“名例”篇与“贼盗”篇,如第33条、第45条,第281条,第282条,等等。加役流是减死之制,与五刑体系中的“流”有别,其制总括于第11条。 [摘要]唐律中“与同罪”条款示意量刑的选择性参照而非无差别援用,体现归罪与追责的独特思路: 内容集中于规制行政管理与监督中职官的枉法故纵,兼涉婚姻、买卖等社会生活中的容留隐匿,重在惩处“明知而故犯”;设置上主要针对多人犯法、罪责相关但首从难辨等情形,论罪关注犯人的主观状态,亦参考其行为与损害,以综合衡量知情放任、知情协作等部分对整体犯罪后果的影响程度为核心;条款适用大体服从“止坐其罪”的总括说明,存在“本条别有制”的个别变通,其中的“同罪”已从一般“同”字用例分化为特定法律用语。 [关键词]唐律疏议同罪罪同律学律眼 〔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4)04-0123-06 123- -

浅析唐律中的过失犯罪

浅析《唐律》中的过失犯罪 彭荣 2012-08-01 11:48:02 来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1期 【核心提示】《唐律》及其《疏议》对有关过失犯罪的规定,其涵义包容之详尽、处罚分类之清晰,是中国历史上关于过失犯罪规定的最为光辉的一页。探讨唐律中过失犯罪的法律术语,也即过失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有关过失犯罪规定的特点。对我国现行刑法相在过失犯罪方面的规定具有借鉴意义。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所以,过失犯罪是指过失实施的犯罪。关于过失犯罪“早在西周时期就通过不成文法有所呈现。随后的《周礼?秋官?司制》中的‘三宥’制度更是将对重罚故意犯轻罚非故意犯的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进一步确立。后经过战国、秦代“不端”之表述,到汉代“过”“误”之规定,再至张裴于《注律表》对“失”之明确阐述,关于过失较为系统的规定最终在《唐律》这一封建法律大成之作中定型化、规范化。”[1]《唐律》作为我国封建制刑法的集大成者,其《名例律》对犯罪过失在具体罪中多有规定,对后世影响巨大。[2]研究《唐律》对于我们学习、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进一步给现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发挥着重要作用。《唐律》及其《疏议》中有关过失犯罪的规定,特别是有关的过失犯罪法律用语的规定,是中国历史上过失犯罪规定最璀璨的一页。在此,对《唐律》中的过失犯罪进行研究,以期能对我国现行刑法及其理论关于过失犯罪的立法研究有所裨益。

一、《唐律》有关过失犯罪的法律用语 唐律规定的犯罪中有故意与过失之分。其中过失犯罪比较复杂,也特别引人注目。唐律中没有对过失作专门的规定,只是根据具体的过失犯罪,作出具体的说明,其中主要在三个律条中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唐律疏议?斗讼》“过失杀伤人”条规定,过失杀伤人的,根据具体情况,以赎论。“诸过失杀伤人者,各依其状,以赎论。”[3]此条专门对其中的“过失”作了注释,内容是:“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方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以上对过失的解释虽不尽相同,但有较为一致的地方,这就是犯罪人没有考虑到,也没有观察到。这与现代刑法中的过失相比,似乎更接近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较远。《唐律疏议?名例》“称乘舆车驾及制敕”条规定:“若于东官犯、失及宫卫有违,应坐者亦同减例。”此条“疏议”对其中的“失”即过失,举例作了说明。“失者,谓合和皇太子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并守备不觉阑人东宫宫殿门,如此之类,谓之为‘失’。”《唐律疏议?厩库》“故杀官私马牛”条规定,误杀官私马牛的,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即“其误杀伤者,不坐”。此条“疏议”对“误杀伤”作了这样的解释:“谓目所不见,心所不意,或非系放畜户之所而误伤杀,或欲杀猛兽而杀伤畜户者,不坐”。[4]通观《唐律》,有关过失犯罪的法律术语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过失 《唐律》中“过失”一词是专门用于过失杀伤人方面的限制性法律用语,这一用法对后世法典有着重要影响。无论是《唐律》律文还是在《疏议》中,“过失”只限定用于杀伤人的场合,如“过失杀伤人”,“过失杀伤祖父母、父母”,“部曲、奴脾过失杀主”等。该术语其对象仅限于过失杀伤人,不适用于损毁财

浅论《唐律疏议》的儒家化理论

浅论《唐律疏议》的儒家化理论 曹坚(40601013) 摘要:《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整、最有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它全面体现了中华法系的风格与特征。通过对《唐律疏议》儒家伦理化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其中 一些有益的法制及法律思想,为当今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提供借鉴。 关键词:疏议;儒家;伦理化 自汉代开“引经断狱”之先河,历经魏、晋、南北朝、隋朝,至唐朝则完全将儒家伦理思想融入封建法律,这一漫长的过程充分体现了儒家伦理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逐渐加深,封建统治阶级对于儒家伦理思想稳定封建统治秩序的价值逐步认可。 唐朝初期,统治者鉴于隋末“宪章遐弃,贿赂公行,穷人无告,聚为盗贼”的前车之失,总结分析了隋王朝暴亡的历史教训,积极实施“安人宁国”的统治方略。唐初统治者基本上是按照荀子“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国家既治四海平”的思想来修订法律的。唐高宗于永徽元年,在《武德律》与《贞观律》基础上修撰《永徽律》,由于该律律文简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解释不一的情况,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该律进行逐条逐句解释,由此形成《律疏》,后世称《永徽律》与《律疏》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总结了秦汉、魏、晋、南北朝,特别是隋朝以来的立法和司法经验,以儒家经典伦理原则为理论根据,对法律原则与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并加以概念化、制度化,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唐初统治者对于儒家伦理思想与律法相结合的把握与应用水平,较其前代都有了明显的提高这在其立法指导思想及律法条文中有充分的体现。从《唐律疏议》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自汉代将儒家伦理原则作为决狱的根据至唐代将儒家伦理思想完全融入到封建律文骨子里面的过程,真正实现了“法家之律,犹儒者之经“即中国古代法律儒家伦理化。 一、“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的立法指导思想 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应该以德教为主,以刑政为辅,制定法律、实施刑罚也应反映和适应礼义教化的要求。因此儒家不仅主张实行仁政,也将“仁”作为其法律观的核心,认为执法者当敬畏天命,体恤民情,爱民如子。唐代统治者认识到严刑酷法不能使封建统治长治久安,秦隋两代是最典型的例子,只有道德教化才能使天下百姓真正从内心臣服,从而从根本上稳定封建统治秩序。这一思想典型地体现在《唐律疏议》的立法指导思想中。 其一、德主刑辅 鉴于隋末统治者施行严刑酷法,草菅人命,以致“百姓怨嗟,天下大溃”的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浅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律开始逐步趋于儒家化,经过汉朝、隋朝唐朝的不断改善,到了唐朝我国法律的儒家化已经到达顶峰,本文主要阐述了几个朝代法律儒家化的不断改进,以及分析了古代法治儒家化对今天法治社会仍有很深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古代;儒家思想 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上下五千年悠久的历史,也留下了宝贵的史学资源,供后人考证研究,启人深思[1]。在研究历朝历代能否长治久安,国家能否繁荣昌盛的时候,我们发现,都印证了一个道理:国家的发展与当时的法治情况是分不开的。战国时期,诸侯争霸,秦王扫六合,虎视何雄哉,但是当统一中国之后,沉重的酷刑已经让整片国土充满了暴力,血腥之气,于是,官逼民反,秦朝历经二世便飞速退出了历史的舞台。随后,汉朝虚心汲取秦朝灭亡的经验,将法律做了重要的改革,将儒家思想倡导的“仁”和“礼”融入了当时的法律,从此,开启了我国法律儒家化的先河。又经过晋魏南北朝,隋唐以及明清时期,几次将法律儒家化发展强化,从此法律儒家化便在我国的国土上以着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影响了整个封建社会,影响了每个人民百姓的伦理道德规范。 一、秦朝苛政为我国法律儒家化奠定基础 商鞅是我国秦朝著名的法家带头人,在商鞅变法中,最重要的改革便是颁布法律,施以轻罪重刑,在当时,人民连轻罪也不敢犯,于是商鞅变法的成功也为我国的法治奠定了基础。 秦朝的严苛法治虽然在战争时期让秦迅速走向了强盛,秦朝能成为诸国混战最后统一我国最终的胜利者,法治力量的支持是不可忽视的。但是当天下统一,秦朝那只适用于战争时期,专门为战争服务的法治没有得到改善。于是战争过后人民百姓渴望安定和谐,仍然采用以前严苛的法律,残暴的统治,注定使秦朝走向灭亡。 二、汉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我国法律儒家化的高速发展 汉朝在经过前期以道家为主的修养,慢慢从战乱的破坏中缓和过来,到了汉武帝时期,他已经开始觉察无为而治的法治思想已经不再能适应逐步强大的汉朝了。因此,汉武帝刘彻开始采纳董仲舒的以德为主,以邢为辅的儒家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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