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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几个问题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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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为我国司法实践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根据最近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和特征及其相关的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关键词:黑社会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为我国司法实践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在近期全国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列为打击重点。为了更有力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这无疑对于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是非常有帮助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时,还有很多的问题,例如: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一定要具备“黑保护伞”这一要件,学界和司法部门都存在争议。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含义黑社会组织就是一种独立于正常社会、具有反社会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和具有严密组织形式的犯罪团体。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反社会组织。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已经具有黑社会犯罪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尚未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界于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犯罪之间的,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换言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初级形态或不成熟形态,是具有黑社会的一些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初步具备了黑社会属性的犯罪组织。黑社会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发展后的成熟、完备形式。二者的基本共同点都在于他们从性质上都属于有组织的犯罪集团,而且本质上都具有反社会性。虽然“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居民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为此,根据我国的国情,作了相应的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94条同时出现了两个名词: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前者主要是针对大陆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情况而作出的规定,也反映了立法者对我国大陆当前黑社会势力的基本估计。后者主要是我国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黑社会组织)进入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情况。但是,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结构和活动方式上存在区别,黑社会组织的结构更为严密,犯罪活动更为有序。经济实力相对较强,控制力很强,往往有强大的社会背景,因而社会危害性更大。[!--empirenews.page--]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条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解释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

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只要稍加分析,《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解释,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黑保护伞”不再作为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这一立法解释的通过,显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要‘打早打小’的意见占据了上风。这也再一次表明了中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决心”.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最新的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性特征。组织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本质、最鲜明的特征,其组织结构比较紧密。首先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也就是说组织成员内部分工明确;其次表现人数较多,有一定的规模;另外还表现为有较严格的组织纪律,并明确规定对违反者的处罚。只要具备了上述几个特点,无论其是否有组织名称、书面章程、固定活动场所,只要该集团有较为明确的“帮规”、“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不论其内容是简单还是烦琐,即成立该特征。2、经济性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提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定或者相当的经济实力,是它维持组织的运转和暴力活动所必需,也是它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它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是通过组织提供非法物品、服务牟取暴利;或是通过暴力性犯罪如抢劫、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等;或是进行洗钱犯罪向合法的商业领域渗透等。只要采用非法手段敛财,或以其他手段获取一定经济利益,即使目前经济实力规模不大,也应当认定具备该特征。3、行为特征为暴力破坏、反社会秩序。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或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这里如何理解“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刑法和高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的立法解释,在描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时都用了“违法犯罪活动”这个词。是不是只要有违法活动就可以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是必须要有其他具体犯罪行为才能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新的立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也没有作出明确的回应。有学者认为,立法者出于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扼杀在萌芽状态的考虑,降低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构成的要求,即不是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必须都是构成犯罪的行为,还可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违法活动的,不管是否有其他具体犯罪行为都要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若某组织仅仅实施了违法行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不能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刑法第294条第1款之所以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因为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性活动的多样性,其成员的活动可能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进行违法活动,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客观描述,但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不具决定意义。[!--empirenews.page--] 4、关于社会政治背景即“黑保护伞”。高法的司法解释为:“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认为“黑保护伞”是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一定要具备此要件,存在争论,特别是在公安、检察系统与法院存在较大的争议,公检系统方面认为“在社会背景特征方面,不应以结果论,即不应以最后是否将国家工作人员拉下水为具备这项特征的要件。”对于这个问题,新的立法解释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显然,在这个解释中,“黑保护伞”不再是必要条件。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要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如果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是难以实现的。但也不排除尚未取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形。这次解释强调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要打早打小,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三、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应注意的问题1、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有学者认为,应当在5—10人之间作为其人员数量的下限。还有的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相对稳定的骨干成员至少在3人以上。我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仍然是犯罪

集团的一种形式,我国刑法规定: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的规定,只规定“人数较多”,也没有指明具体的下限,这意味着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只要其骨干成员在3人以上,就可以认定。2、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恐怖活动组织的区分近年来,随着对外交往的进一步扩大,国际恐怖活动组织的活动日渐活跃,一些采取爆炸、杀人、绑架劫机等方式的恐怖活动组织在我国已初显端倪。一些民族分离主义分子和宗教狂热分子为了实现其妄图分裂祖国和其他政治目的,也逐渐发展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恐怖分子实施犯罪并制造恐怖气氛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向政府施加压力,迫使他们改变内外政策或停止某种行为,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这是它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最大区别。其次,恐怖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另外,在行为方式上,恐怖活动组织表现更为极端,主要是以杀人、爆炸等暴力恐怖活动。而黑社会性质采取复杂多样的手段,包括暴力、威胁、腐蚀等。3、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分犯罪集团即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具有一定的组织性、稳定性,但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其组织结构没有黑社会性质那么严密与稳定。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它的存在形式比较复杂,它通常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empirenews.page--] 注释:刘海琦:《透视中国黑社会》,载《法制日报》2000年12月14日。王汉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张捷:《“黑保护伞”引发的法律问题》,《南方周末》,2002年5月9日,A2版。张穹:《关于“严打”整治斗争中的法律适用》,载《检察日报》,2001年7月23日,第三版。赵秉志、于志刚:《论我国新刑法典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黄京平、石磊《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和特征》,载《刑事法学》2002年第4期。高克强、孙义刚:《黑社会犯罪概念辨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3期。

2018年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

2018年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 在进行黑社会案件辩护中,关于被告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我们应当作出明确的区分,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 (1)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 (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 (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指出: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2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司法实践中,认定被告人有无组织行为、领导行为相对容易,而认定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时,情况则显得比较复杂。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实践中还要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其他犯罪组织的本质特征,就是依靠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来达到对经济、社会生活进行非法控制并进而攫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因此,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所谓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组织者、领导者居于核心地位,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较稳定地处于被领导、被管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特殊的经济组织。高级形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形式更加隐蔽、黑商融合日益突出、行业垄断日益普遍、暴力特征趋于“两极化”、贿赂腐蚀日益严重、政治投资日益明显,呈现出更加复杂的经济特征。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扫黑除恶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各地呈现明显特征,有的甚至操控群体性事件,扰乱经济秩序,干预政治决策,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颗毒瘤。为此,重庆市司法系统积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p 一、重庆黎强案简介 以黎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有成员20余人,拥有重庆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强实业(集团)强劲运输有限公司、重庆渝强实业(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0余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资产数亿元。自2000年以来,黎强为扩充实力,确立其在重庆客运市场的强势地位,通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黎强为组织、领导者,以其家族成员和公司管理人员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公司化的管理模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组织构架和比较稳定的组织关系,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数十起,参与非法经营数额l亿余元,违法所得数千万元,逃避缴纳税款6000余万元,并通过操纵上访集访、制造群体性事件给政府施压。以及拉拢国家机关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逐步向经济、政治领域渗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特殊的经济组织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94条第1款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解释中,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因而,经济特征成为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甚至可以说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根本的目标。只有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才能维持整个组织的正常运转。才能扩大势力范围,才能重金寻求政治保护伞,才能稳定整个组织结构,

重庆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再审无罪辩护词

重庆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再审 无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我担任张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再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多次会见原审被告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参加了法庭审理。现就法庭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无罪辩护意见。 一、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词。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2002年 9月11日,生猪经营户周某举等人收购生猪后未交纳生猪采购税和工商管理费,运输车辆在合川市小沔镇被受政府部门委托代收生猪采购税和工商管理费的被告人等人拦下。罗某等人闻讯赶来,不问青红皂白上来就勒住被告人张某脖子并将其摔倒在地,因地上很多碎石,张某倒地受伤,出现神志不清、抽搐等症状,被紧急送往当地卫生院救治,后转致合川市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治疗,均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偏瘫),共住院224天,用去医疗费用人民币10余万元,该费用均由王某明垫付。2003年4月22日,由小沔派出所调解罗某支付14万元赔偿款。 (二)原审被告人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 1、原审认定被告人装病治疗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人倒地受伤后,当即出现神志不清、抽搐等症状,病情相当

危机,被立马送到当地卫生院进行救治,因救治条件不足及病情危重又先后转致合川市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治疗,均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偏瘫),共住院224天,可见病情的程度。如果是装病,有谁会放弃自己工作在医院病床上躺上大半年,自己垫付花费10多万元,就为多要3、4万元,连工资收入都不够。同时,被告人的病情有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病历材料为证。 2、原审判决采信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否认多家医院临床诊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侧偏瘫)的诊断是多家医院结合病人当时的病情、症状,检验报告,其他检查等综合情况,并且经过长达200多天的治疗、观察等最后所得出的科学结论。而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仅仅依据两份病历资料,被鉴定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就认为“表明颅内无出血、脑梗塞等发生,左侧偏瘫诊断缺乏科学依据”的结论显然是不恰当的。我们暂且不论两位副主任法医师的水平能否推翻作为心、脑学权威、三甲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诸多专家、教授的诊断结论,就从程序上来讲就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一份诊断结论的否定,不是随随便便找一家鉴定机构出具一份鉴定结论就能推翻的,而是要经过严格而复杂的程序。向卫生部门申报、组织专家会诊、进行听证、听取诊断医生陈述、听取病人陈述及对病人坚持鉴于等都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原审判决简单、主观臆断是不负责和有失公平、公正的判案原则的。 3、根据刑法理论敲诈勒索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应当立案。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了该组织,并不要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造成犯罪结果,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行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这里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其成员,并参加其活动。 客体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这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多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及至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作出了立法解释,对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某种程序的修正。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比较上述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经济实力、行为方式等方面都是相同的,唯一的区别在于:非法保护(俗称“保护伞”)是否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条件。司法解释将“保护伞”规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没有“保护伞”就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而立法解释则将“保护伞”规定为或然性条件,没有“保护伞”同样可以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立法解释颁布以后,应当根据立法解释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为了准确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一般掌握为: (一)组织成员人数较多,骨干成员一般应在3人以上。 (二)组织关系相对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组织者、领导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三)有被组织和成员认可的帮规、戒律、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俗成的规矩,但不要求必须具有明确的组织名称、纲领、章程、文字规约等作为必要条件。 第二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一般掌握为: (一)“经济利益”包括: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的利益。 (二)“其他手段”是指除违法犯罪活动以外的手段,包括正常的经营活动、犯罪组织及其成员以非法收益进行投资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取的经济利益,只要将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该组织的活动,均可视为“其他手段”。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一般理解为:组织的经济实力能够支持该组织基本活动或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并不要求其经济实力需达到某一固定的数额标准,也不论经济实力是较为雄厚还是较为薄弱,只要将其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可以认定该特征。 (四)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犯罪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管理、分配。 第三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一般掌握为: (一)多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二)“其他手段”包括: 1、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威胁为后盾,足以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的手段。 2、滋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三)“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般掌握为: 1、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授意、指使实施的。 2、组织成员为组织的利益有预谋地实施或按照该组织一贯行为实施的。 第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确立强势地位而多次或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或打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几个问题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几个问题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为我国司法实践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根据最近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和特征及其相关的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黑社会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为我国司法实践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在近期全国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列为打击重点。为了更有力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XX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这无疑对于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是非常有帮助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时,还有很多的问题,例如: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一定要具备“黑保护伞”这一要件,学界和司法部门都存在争议。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XX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含义 黑社会组织就是一种独立于正常社会、具有反社会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和具有严密组织形式的犯罪团体。 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反社会组织。 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已经具有黑社会犯罪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尚未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界于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犯罪之间的,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换言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初级形态或不成熟形态,是具有黑社会的一些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初步具备了黑社会属性的犯罪组织。黑社会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发展后的成熟、完备形式。二者的基本共同点都在于他们从性质上都属于有组织的犯罪集团,而且本质上都具有反社会性。虽然“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几个问题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为我国司法实践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本文根据最近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和特征及其相关的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关键词:黑社会黑社会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这一罪名的设立,为我国司法实践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有组织犯罪,在近期全国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列为打击重点。为了更有力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0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这无疑对于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正确适用法律是非常有帮助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处理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时,还有很多的问题,例如: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一定要具备“黑保护伞”这一要件,学界和司法部门都存在争议。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28日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的含义黑社会组织就是一种独立于正常社会、具有反社会的价值观念、文化心理和具有严密组织形式的犯罪团体。根据我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反社会组织。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已经具有黑社会犯罪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尚未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界于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犯罪之间的,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换言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初级形态或不成熟形态,是具有黑社会的一些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初步具备了黑社会属性的犯罪组织。黑社会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发展后的成熟、完备形式。二者的基本共同点都在于他们从性质上都属于有组织的犯罪集团,而且本质上都具有反社会性。虽然“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居民的有组织犯罪时有出现。”为此,根据我国的国情,作了相应的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94条同时出现了两个名词: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前者主要是针对大陆有组织犯罪的发展情况而作出的规定,也反映了立法者对我国大陆当前黑社会势力的基本估计。后者主要是我国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黑社会组织)进入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情况。但是,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结构和活动方式上存在区别,黑社会组织的结构更为严密,犯罪活动更为有序。经济实力相对较强,控制力很强,往往有强大的社会背景,因而社会危害性更大。[!--empirenews.page--]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条认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解释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刑事辩护律师应在掌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其他刑法知识和辩护技巧,为此类犯罪的委托人争取较大的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如下: 一、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1、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2、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财物、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3、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

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对于曾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按犯罪处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即可。 二、经济特征。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做大做强、称霸一方的基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不管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只要将其中部分或者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持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就可以认定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产。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三、行为特征。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有组织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

最高院纪要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参加”行为

最高院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中的“参加”行为 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如何认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参加”行为 《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3辑(总第74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金豹,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无业。1990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刘应平,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无业。1996年12月24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2月2日(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故意伤害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4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王清华,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无业。1990年因犯破坏集体生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3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0年2月2日(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故意伤害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3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张清平,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无业。1996年12月2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2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被告人徐峰,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世汉,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卫星,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月1日被逮捕。 被缸人谢波湘,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简明华,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1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勇强等4人的情况略)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解释的四个特征讲解

笔者认为,徐某某犯罪团伙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解释的四个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且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传统意义上的已有所不同,它们不再注重“歃血为盟”的仪式,也不像影视作品中的黑帮,整天成群结队在外游荡,而是“与时俱进”进行“网络化、模块化”管理。平时各成员分散在各处,一旦有事,为首的召集骨干分子,骨干分子各自带领打手为组织效力,事成之后则销声匿迹。 本案中,该团伙自2005年3月到10月间,人数达10人以上,徐某某作为犯罪头目,是该团伙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王某某、黄某某积极参与犯罪活动,是该团伙的骨干成员,柏某某、张某某、徐某、蔡某某等人成员由徐某某、黄某某提供吃住及日常生活费用。该团伙虽没有明确的活动章程,但成员相对固定,行事有序,对徐某某言听计从,团伙成员称徐某某为大哥,基本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本案案发就是其团伙成员张某某受大哥徐某某指使到公安机关假投案,揽下团伙一起犯下的罪状意图混淆侦查视线,充分体现了该团伙内部存在的组织指挥性。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有一个原始积累的过程,有些是采用暴力敛财,对竞争对手及不服从的受害者大打出手,以维护其霸主地位;有些则利用以前的违法犯罪所得向合法的商业领域渗透,如开办公司等;有些启动资金则是合法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靠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但也存在其他手段,包括合法手段。 为获取经济利益,徐某某有组织地安排王某某、黄某某两名骨干成员从事停车场经营和煤炭生意,并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审判机关认定的经济利益绝大部分归徐某某个人使用,未支撑其组织犯罪活动,笔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概述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朱洁清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 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具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受刑罚的行为。结合本罪的处罚标准可以看出,本罪包括组织、领导行为、积极参加行为与其他参加行为。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方面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系社会管理秩序。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必然会实施一系列诸如抢劫、敲诈勒索、伤害、杀人等传统型犯罪甚至走私、贩卖军火、贩毒等现代型犯罪,这些犯罪行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续犯罪行为,故其所侵犯的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等)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续犯罪客体。 (二)客观方面 本罪包含了三个犯罪行为,即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以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此三种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各有所差异。 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为促使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而实施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倡导、发起、纠集、组织人员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如创立、组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确定该组织的目的、宗旨;确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人员安排、行为规范、活动方式;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等。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以后,行为人利用其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制定犯罪计划,指挥实施犯罪的行为。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和管理。参加的行为分为积极参加和一般参加。有以下三种表现行为之一的,一般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一是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及其他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参加者;二是与组织、领导者关系密切,在组织中地位、作用突出的参加者;三是所获报酬数额较大的参加者。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司法解释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司法解释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00]42号 发布日期:2000-12-5 执行日期:2000-12-10 ? 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法律认定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f1163555.html,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相关法律认定 为了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的规定,结合在办案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现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看法: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涵义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了概括性的表述,2002年4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地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作了以下规定: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

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表现出组织性、经济性、犯罪性、控制性四大特点。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发展的原因 经济因素:改革开放使中国大陆处于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由此从封闭转向开放,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经济关系的多元化,还有发展过程贫富差距,以及转轨时期社会制约机制的弱化等,所有这些因素都为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同样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原因。 历史、文化因素: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自己的价值观和文化心理,这种价值观念和文化心理在中国大陆是有基础的。中国有五千年的封建文化传统,封建帮派的观念至今都在影响着人们,拉帮结伙,重江湖义气被其视为立足之道。 社会因素:人口流动打破了原有以计划体制为基础各安其位的封闭式社区管理,对人的约束力大大削弱;乡村城市化使部分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由于没有了土地,又没有工作,所以整天无所事事;对这些人员的安置一直未尽人意,主流社会对这类人员有本能的抛弃、排斥。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清晰)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了基本概括: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称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法中已作了表述,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具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作了概括: 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黑社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具有等级非常森严的内部结构、组织纪律。组成人员方面人数众多,首领和领导集体一般都有较好身份作为掩饰或伪装,核心成员基本稳定;组织结构有三级以上的结构层次,权力呈垂直状,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组织目标明确,有长远的计划、目的,不是为了临时目的而短时间纠合,犯罪行为连续性、职业化;内部有一套完整的帮规戒律,对违反者严惩不贷。 2.控制一定的地域。黑社会组织凭借其政治、经济、人员、犯罪装备等势力,实行区域分割或控制独霸一方,或划分“势力范围”,控制着相对独立、垄断性的势力范围——地盘或行业。为了争夺和保护地盘,各组织之间不惜进行“火并”(俗称黑吃黑)。 如香港“三合会”‘的非法活动主要包括垄断临时屋区的装修生意,控制公共汽车路线,控制街市供应食水。 3.具有自己独立的文化制度。在某一黑社会组织形成过程中,逐渐也形成自己的文化体系和行为准则,企图在正常、合法的社会之外另建一个符合自身价值标准和道德观念的“地下社会”,是独立于主流的文化制度与生活方式的亚文化。如以封建帮会思想和等级观念、或资产阶级极端个人主义、英雄主义为主要内容;有独特的思维方式、生活习俗、“内部语言”;有强大的精神凝聚力,能使其成员形成强烈的地域感、家族感、归宿感。 4.有很强的政治渗透力。黑社会虽是与社会主流唱反调的,但他们力图向该地域的政界渗透,拉拢官员,与政界、执法界勾结,寻求和政治权力结盟,寻求保护和逃避法律的制裁。 5.经济上已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有的以公司、企业的名义出现,有的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出现,往往有合法的外衣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犯罪的异同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由社会犯罪学的概念引入刑法学领域,并作为立法罪名,是我国立法的创举。那么,为什么不将其规定为同一范畴的“黑社会犯罪”?正如立法说明所指出的:“在

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证据认定的经验材料

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证据认定 的经验材料 “涉黑”案件的侦破工作不仅难度大,涉及范围和领域也广,各地公安机关均把该类案件作为大要案来侦破,参加侦查干警必 然很多,形成的证据材料也就多而庞杂。对这些证据的审查和认 定较其它普通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认定的难度也就大的多。我在 主审陈某某等七名被告人“涉黑”一案时,首先通过阅卷把庞杂 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分类归纳,为庭审后综合认证奠定了基础。庭 审后,合议庭结合庭审质证的情况对相关证据逐一进行分析并严 格依照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均作出了是否采信的综合认定。 使七名被告人均得到了应有惩处,判决作出后尽管七被告均不服 判决提出上诉,但由于我们认定的事实有充分证据支持,二审均 全部维持了我们的一审判决。我们认定证据的主要作法是:一是对每一份证据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看取证主体、程序 是否合法,方法、方式是否得当,如调取证人证言时,必须有两 名以上司法工作人员调取,辩护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 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必须征得人民法院准许, 司法人员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印件、拍摄物的照片、录像以及有 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 在单位、住处或者司法机关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向单

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 集证据等,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和规则要求,该份证据材料就应当 排除。主审法官在查阅卷宗材料时如发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 料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和规则,可在约见公诉人时提出建议,该类 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以免影响庭审效果。 二是综合运用证据认证规则,对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综合 认定。主要方法包括,直接认证、推定和综合认证。直接认证一 般是指控方提供的证据辩方认可,控方提供的证据辩方不反驳或 反驳没有实质内容,辩方提供的由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书控 方不反驳或无反驳证据,已生效判决、裁定、仲裁、公正等法律 文书所确定的事实,无需举证证明,上述这些证据如与案件事实 有关联并能证实案件中的某项事实的可直接认证。推定就是依据 法律或者已证明的事实推论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的一种假设,如 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以被告人主观上“明知”作为犯罪的 构成要件,但主观“明知”是人的意识活动,无法用证据来直接 证明,只能依据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其是否“明知”或“应 当明知”。就“涉黑”案件而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 组织这个罪名的确定主要就是利用推定规则。如黑社会性质组织 的四个特征中的组织特征的认定,对组织成员、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以及组织内部的邦规、纪律等的认定因组织内部大多没 有书面的规定和章程,能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就要依照组

调研报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

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点及形成原因 黑恶势力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的合称,是应我国打击特定类型违法犯罪的需要而产生的一个集合名词。同犯罪团伙概念一样,黑恶势力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规范概念,而是最近几年来刑事政策文件中开始使用的一个政策性概念。 黑恶势力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意义:一些犯罪分子经常聚集在一起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犯罪团伙,虽然他们尚不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随着其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社会危害和危险性不断增强,其有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趋势与潜力。这是第一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还存在一类犯罪团伙, 这种犯罪团伙没有明显地表现出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趋势和潜力, 但是这类犯罪团伙成为黑社会组织的外围组织, 接受黑社会组织的雇佣、安排或者与黑社会组织相互勾结、独立地或者与黑社会组织一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团伙可以称之为流氓恶势力,这是第二种意义上的黑恶势力。 XX镇位于XX县城东,距离城区较近,有“塑胶之乡”的美称,经济发展较其他乡镇靠前,由于特殊的地理和人文环境,近年来,未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更不存在黑社会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镇公安机关共破获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涉黑涉恶案件1起,批准逮捕1人。我就XX镇违法犯罪的特点,政法各部门打击黑恶势力的现状以及特征,作一分析: 1、在性质上不属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从我镇黑恶势力的犯罪情况、组织结构、存在基础等方面考察,我区目前尚不存在典型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从组织形式上、内部的结构看,目前所破获的1起涉黑案件均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特征,黑社会性质犯罪往往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更严格的组织戒律,其内部自成系统、等级森严、控制成员的能力强,因而具有更高的犯罪效率和更大的影响范围,而我镇的黑恶势力则明显不具有这一特征,我镇未发现明显的团伙性犯罪;再次,从犯罪的主观指向来看,我镇的黑恶势力与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可同日而语,一般来说,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有目的、有步骤、有计划地刻意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我镇公安机关破获的王XX寻衅滋事案,参与成员只有王XX一人,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取利益,尚不构成团伙性犯罪,更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 2、具有较强的地域性。 黑恶势力的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其活动范围也一般是以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或骨干分子的居住地为中心而展开的,就我区而言,黑恶势力比较集中的地区主要是各乡镇场镇、城市边缘、学校周边及网吧、溜冰场、KTV等处,这些地方,治安状况复杂、成员聚集,便于作案和逃窜,为了某种目的,他们往往成帮结伙,形成了土生土长的地方恶势力。目前,XX镇不存在网吧、KTV等娱乐场所,未发现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3、成员逐渐低龄化 黑恶势力成员年龄年轻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年龄一般在二、三十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判决(关于组织者与成员构成共犯的问题)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0)衡中法刑一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辉,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衡阳市石鼓区环城北路23号904户,住衡阳市石鼓区瑞安大厦1005房。 委托代理人贺榕军、邢丽颖,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尹X,绰号“东北佬”、“东哥”,男,1969年10月15曰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常宁市宜阳镇城东居委会常荫路9号,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香江城市花园10 栋901房。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1996年3月20 日被原常宁县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 年7月16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月9曰被抓获,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衡阳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昉,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又名刘X飞、刘X顺,绰号“大飞”,男,1969 年10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员”,户籍所在地衡阳县樟木乡伏下村钟山组16-18号,住衡阳市立新开发区84号金碧华庭A栋301房。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1年 10月31曰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3

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6月26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0年9月26日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09年 10月27曰被抓获,同月30曰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魏晓华,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明,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连丰乡林场村三马架屯,住衡阳市珠晖区东三角线138号11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抓获,同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邓寒鸣,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XX,绰号“维维”,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固镇县任桥镇任南村街南组13号,住衡阳市人民路煤炭公司家属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抓获,同年12月2 曰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7曰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曰由衡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文琪、李海鹏,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X,男,1982年7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衡阳市天上人间饮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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