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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监察制度

唐朝监察制度
唐朝监察制度

浅析唐朝监察制度及其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内容摘要:在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早已存在并在各个时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而其中尤以唐朝监察制度的发展最为显著,其上承各个朝代监察制度的优点与长处,下对以后各个朝代的监察制度,甚至现代法治建设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介绍唐朝监察机构的组成、职能、作用以及其职权的行使等内容,以期能揭开唐朝监察制度的神秘“面纱”。

关键词:监察制度御史言谏制度

中国监察制度是随着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加强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到了唐朝,其在继承和发展秦汉以来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在专制集权制度显著发展的时候,其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在我国监察制度中它是比较完备的,所起的作用也是积极有效的。

一、唐朝监察机构的组成、规模及职能

唐朝监察体系有两套制度组成:一是御史台,一是言谏制度,下面我们逐一介绍一下:

1、御史台

御史台, 秦朝时叫御史府, 到东汉时被称为御台, 唐朝承袭了这一监察制度, 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唐朝的机构设中央设置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 是全国最高监察机构, 统管全国监察工作。唐朝时在机构名称上也曾发生过几次变化, 唐高宗时, 龙朔二年( 660 年) , 改御史台为宪台; 武则天光宅元年( 684 年) , 御史台分左右肃正台; 唐中宗神龙年间复为左右御史台; 睿宗延和元年废右台, 合二为一, 改称御史台

1。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掌邦国刑宪点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2有权弹劾百官,参预大狱,审查礼仪。这在当时被看做是维护封建政治统治的重要机构,是皇帝的“耳目官”、“凤宪”,可以说是无所不纠,无所不察。他们还经常承诏为特别使者,出使外藩或检查灾情,这些也反映了监察机构是皇帝御用工具的特性。

唐朝在御史台中分设了台院、殿院、察院,统管三国两晋以来常因事设置职权不清的诸御史,从而使监察机构进一步扩大。

(1)台院,设有侍御史六人,主管弹劾及判断中央及京都官员的违法犯罪,其中一人为“知弹侍御史”,协助台官处理弹劾案件,还有“知推侍御史”二人掌管刑狱之事。由于侍御史职权极重,在御史中品位最高,所以受到了特殊重视,其由皇帝直接任命,或者有宰相、御史大夫商定有吏部选任。

(2)殿院,设监察御史九人,主管殿廷礼仪、国家财政及京城风纪的监察监督朝会、巡幸、郊祀活动的礼仪,以维护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

(3)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人及侍御史九人,主要执掌对地方州县、驿馆事务、军队及派员驻尚书省六部的监察,唐朝还建立了定期的巡视监察制度。此外,各道还设置执行特殊使命的具有地方常态监察性质的按察使。在御史台中,监察御史的职位最低,但是任务却是最繁重的,其权力也极大,可以不经过御史台长官,而直接向皇帝报告,是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但是御史的活动并不是不受拘束的,其权力利的行使要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进行。武则天统治时期,曾广置行使弹劾权的监察御史里行,其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御史的权力,来加强封建专制统治。关于监察御史的职能,在唐朝初期,其仍按汉代的六条问事进行弹劾。武则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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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408页

2《唐六典》卷一二

时期尚书侍郎韦方奉旨修订监察州县的四十八法,所谓“以四十八条察州”。1实行了十年之后,因其比较繁琐难于执行而被废止。唐玄宗时期,其将中宗时期的六条定制发展为了专门的法律,使得监察御史的权力行使有了法律依据,其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不均;三是,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数,藏器晦迹,应时行用;其六,察黠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2以上称为六察法,其不仅涉及官员的政绩,也帮级官员的品德,学识,它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唐朝文官所具备的基本条件。

作为各级检察机构的补充,唐王朝还建立了谏官制度,也即是三省制,谏官官职的设置包括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这些官员分属于中书省、门下省。谏官的主要任务史研究国家的政策、法令,以及某些重大措施和制度。谏官制度在唐王朝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谏官的权利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封驳之权,就是指当门下省接到中书省草拟的诏书后,其要进行复审,如果有不同意见,则其可以将诏书送回中书省重新拟定,门下省的给事中就是负责这一职责的;二是言谏之权,唐朝为了广开言路,给谏官的进谏提供了机会。谏官可以随宰相入阁议事,参与决策。同时,唐朝还允许谏官随时进封事,独立的向皇帝进言,并且谏官所献封事不限早晚,任封状进来,有关门司部门不得有停滞。3

总之,监察制度和言谏制度构成了唐朝严密而完整的监察系统。这一制度有利于巩固中央集权制度,防止权力分散和地方的割据,有利于减少皇帝决策的失误,保证封建专制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转。

1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409页

2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409-4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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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55.谏议大夫

二、唐朝监察官员的选拔、考核及职权的行使

唐朝监察官员大都是在县级的丞、尉及主簿低级官员中选拔出来,唐朝的法律在官吏的输送上要求如实贡举,同时也维护着重德行的原则。如《唐律疏议》不仅有惩处“贡举非其人”之罪的条文,并且有惩处“应贡举而不贡举”之罪的规定。同时,唐朝的统治者在委任官吏上讲究少而精,认为若得其善者,虽少亦是矣,所以始终坚持授官时的“量材授职,务省官员”的原则。而对于监察官员的任用权和考核权则大多集中在皇帝的手中,他们的升迁必须经过一定的任期和考课。

唐朝为了提高国家机关的行政效率,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并使各级官吏能胜任其职位,因此对官吏实行了严格的考绩制度。随着唐朝的强盛和行政管理制度日趋制度化、法律化,对官吏的考绩制度也从各个方面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备。对于考课,唐朝考课的年限,每一年一小考,称为岁课,有本司或州县长官主持。每四年一大考,称为定课,四品以下官员由吏部考功司负责,三品以上官员有皇帝亲自考核。唐朝中叶以前,对官员的考绩制度较为严格,按唐朝制度,在小的考课中赏之则加禄,罚则减禄;在大的考课中,赏以晋升,罚则降职,重者免官,直至刑罚制裁。但是如果因过失遭贬官,其后政绩突出的,经过考课优异,其仍可以升迁。唐朝《考课令》规定:考在中以上者可加禄,考中中者守本禄,中下着以下“夺禄”。

唐朝的考绩制度,不仅有明确的考绩之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也是依法执行的。例如,唐高宗时滕王元婴为全州刺史,因政绩拙劣被考为下下等。作为至高无上的皇帝,其还亲自为重臣写考词、定考第,成为名符其实的最高主考官。1正是这考绩制度的有效贯彻,才使得唐朝自贞观至开元安史之乱以前,维持了相当长时间的盛世。

1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417页

对于监察官员的职权行使,唐朝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1)监察官员的任免权由御史台长官或者皇帝行使,不归一般官员的吏部掌握;

(2)御史的弹劾权,其可以直接向皇帝报告,而不必经过御史台长官的审核;(3)御史可以参加同大理寺、刑部进行的会审,或者参加同中书省、门下省的会审;

(4)御史台还可以设置监狱用来拘禁和询问罪犯。

三、唐朝监察制度的特点及作用

对于唐王朝监察制度的特点,从其制度体系及运作过程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察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御史台作为中央的专门监察机关,与行政机构互不隶属,监察官的权力不受同级乃至上级行政长官的干预,其行使监察职权是代表皇帝,只向皇帝负责,但是其权力受到皇帝的约束,要按皇帝的旨意办事,所以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同时,唐律还赋予监察官员特殊的礼遇,以加强其权威性。

第二,监察对象具有广泛性。唐律规定的监察官员的监察职能全面而具体,它不但继承了古代的御史监察职能,而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又扩大了监察范围,对各类官吏的职守履行情况都进行监督,包括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也包括对礼仪、政纪、财政经济的监督等。

第三,设立了专门的谏议官,对皇权进行一定的约束。唐朝形成了一套言谏制度,使得言谏官员能通过多种方式对皇帝的行为加以约束,为实现君臣共治,实现唐朝的强大繁荣、政治清明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唐太宗之所以能成为一代圣君,就在于他知道即使是皇帝也是会出错误的,是需要群臣的纠正,否则,

错误经过日积月累,越积越多,国家就会最终走向灭亡。

第四,监察官员位卑权重。唐朝法律规定,除御史大夫是三品,中丞四品下以外,侍御史从六品下,监察御史仅八品。1监察官员职位虽低,但职权极重,其可以检查尚书省等三省的政务。古人将他们称为“秩卑则其人激昂,权重则能行志”。

从以上对唐朝监察制度特点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其监察体系的严密性和系统性。唐朝的御史台制度和言谏制度并行互补,共同组成了唐朝的监察制度,其在治国、治吏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1)御史台通过参加对疑难案件的审理,来监督大理寺及刑部的审判活动,使得冤假错案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抑制,达到了依法治国的效果。

(2)监察制度的有效运行使得唐朝统治者的错误决策,得到了及时的调整,巩固和加强了唐朝的封建统治,维护了社会秩序,使得社会能够修养生息,百姓安居乐业。

(3)有力的惩治了贪官污吏,使得唐朝吏治清明,出现了“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的局面,并有效的提高了办事效率,维护了唐王朝的封建秩序,李氏家族也因此得到了二百九十年的统治地位。

四、唐朝监察制度在立法上的表现

唐朝统治者对要治民先治官的道理十分清楚,所以唐朝刑事法律是君主实行吏治的主要法律渊源。在立法上,唐律除了赋予官员很多特权以外,并且规定了很多约束和惩治官员的条文,在总体上基本上形成了专以监督官员的立法网络,这些都体现了对官员恩威并施的特点。所以,唐律从监察角度来看,可以称为是一部监察法。

1周宝砚:《唐王朝监察制度的运作及特点》,南京政治学院学报,总第105期,第四页

《唐律疏议》是唐朝主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同时也是现存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其内容分为十二篇共502条。《名例篇》主要包括五刑、十恶、八议等法律制度和原则,但是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是专以官员为对象的律条。《职制篇》的全部律条都是针对官员的,此篇位置十分显赫,在全部唐律中排位第三,再分则中仅次于维护国家政权和主权的《卫禁》篇之下,位居第二。其他的如《厮库》、《擅兴》、《断狱》等篇有关治官的条文也占相当的比重。1此外,唐朝法律制度在规定一般犯罪的时候,其同时也规定了官员犯罪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所以,监察制度在唐朝法律制度中随处可见。

五、唐朝监察制度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从以上的介绍中,我们得知了唐朝监察制度有两部分组成:一是御史制度,二是言谏制度。两个制度相互结合,对于唐朝盛世的出现起了很大的作用。而反观我国现在所进行的法治建设,其中的检查制度的建设与唐朝监察制度有着几分相似,我们可以以唐朝监察制度为借鉴,来进行我们的检查制度建设。具体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汲取经验:

第一个方面,完善的事前监察制度对当今法治建设的启示。唐朝统治者深知纳谏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性,因而鼓励谏官为国献策,要敢于对事关国家兴亡的大事提出自己的意见,对于皇帝决策的失误要敢于规劝批评,以免招来亡国亡家之害。并且唐朝还实行了一系列具体制度和措施来保证言路的畅通。如唐朝法律规定,谏官可以参与到宰相与皇帝所谈论的政事之中。真是唐朝这一系列的规定才健全了唐朝的谏官事前监察制度。就我国目前而言,要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要强化管理与公共服务,注意倾听群众呼声。面对社会舆论的多元化挑战,利用现代技术手段,通过建立政府网站、开通政府博客、设立政府网络发言人等方式,不断的拓宽民意表达渠道,容纳批评意见,营造一种敢于说真话

1王武军、罗忠:《浅析唐朝吏治的监察制度》,载于阜阳师范学院学报,总第93期,第一页

使得民意得以顺畅表达的良好社会氛围,使政府能够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以达到减少决策的失误的目的。1

第二方面,御史的事后监察对当代检查制度建设的启示。唐朝御史官员在决策形成之后,通过对决策形成的文件进行审查驳正,来达到事后监察的作用,以保证决策的正确无误。事后审查制度不仅能将不正确的决策在其生效之前封杀掉,而且还能监督国家政策的执行与实施。其与谏官的事前监察制度相结合,有效的避免了监督环节出现不必要的疏漏。这些制度对于现在的检查制度的建设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借鉴,如果能将检察院的事后监督与人大的事前审查制度很好地结合起来,对于我国现在的政治监督体系中存在的只重视惩罚性的事后监督,而轻视预防性的事前监督的问题,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解决途径。

六、结语

综上所述,唐朝的一系列监察措施在维护唐王朝至高无上的皇权和维持国家官僚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即可监督文武百官的非法行为,也可以对皇帝的权力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虽说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封建专制王权的附庸和工具,但是其某些制度和做法却是值得我们深思、考虑的,这些制度对于我国现在进行的法治建设、如何进一步完善监督制度方面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的。我们应通过认真研究唐朝监察制度的当代启示,寻找其与我国政治监督方面的切合点,并且加以吸收借鉴,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1田霞、任倩:《唐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启示》,载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年第三期,第91页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

(2)钱大群:《中国法制史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8月版

(3)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4)田霞、任倩:《唐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启示》,载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5)王武军、罗忠:《浅析唐朝吏治的监察制度》,载于阜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总第93期

(6)周宝砚:《唐王朝监察制度的运作及特点》,载于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2年第5期,总第105期

(7)孙军:《唐朝的检查制度及积极作用》,载于政法论丛,1998年第3期

(8)孙立忠:《唐代监察制度探析》,载于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 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是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封建国家机器的制衡器。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历史悠久,沿革清晰,制度完备,在时代的横向坐标上,始终处于曲线的峰值点。它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历史文化和特有的国情,并积累了运用监察澄清吏治、巩固封建统治的丰富经验。是中华民族在政治文化方面对世界文明做出的具有特色的贡献之一。 一、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的发展概况 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按级别和监察的范围可分为中央监察制度和地方监察制度,而中央监察制度由谏官制度、御史制度及封驳制度三大体系组成。 (一)中央监察制度的发展 第一,中央监察制度的萌芽与确立阶段—战国秦汉。其主要标志是专职监察机构御史台和言谏官的出现。汉承秦制,御史大夫既任监察之职,又掌行政大权。御史大夫下设置御史丞和中丞。东汉时,御史台成为“专任弹劾,始不居中主章奏之事”的专职中央监察机构,标志着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监察制度的确立。此外,秦朝设置谏议大夫和给事中作为言谏官,西汉设置谏大夫。秦汉的言谏制度尚不完备。 第二,中央监察制度的缓慢发展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御史不能纠察三公的限制被打破,并创置了言谏机构。三国时期,魏、蜀、吴各自为政,均建立了中央监察制度,尤其是曹魏设侍中寺作为言谏机构,使言谏官有了独立的机构,发展了汉制,奠定了隋唐中央监察制度的基础。两晋的中央检查制度较前代有了较大的发展,御史弹劾对象的层次提高,东晋设置了门下省,奠定了隋唐时期以门下省主封驳制度的基础。南朝由于士族门阀势利与朝廷的矛盾尖锐,中央监察官得到重视,地位提高,在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北朝的统治阶级内部争权斗争激烈,皇帝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比较重视发挥中央监察官的作用。 第三,中央监察制度的成熟阶段—隋唐五代。隋朝精简门下省机构,还增设了司隶台和谒者台,与御史台合称三台,负责监察事务。唐初,废除了司隶台和谒者台,御史台监察百官,是国家最高的行政监察机构,设置谏院,使谏官的独立性相对提高。此外,唐代创立了御史台三院制度,即台院、殿院和察院。正式确立了门下省掌审议封驳的制度。五代时期,御史中丞演变为御史台长,后唐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向六察官汇报本部工作的方式进行监督,并明确规定了御史六察官监察六部的具体内容。隋唐时期御史台三院制度的创设,谏官与封驳官从言谏系统中分离,标志着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监察制度已有了质的飞跃。 第四,中央监察制度的强化阶段—宋辽金元。宋朝中央监察制度上承隋唐,下启元明清,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监察制度的转型时期,中央监察制度虽然由御史、谏官、封驳官三大体系组成,但内部及其之间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御史台三院出现了合并趋势,并设置了六察司,以类相分,监督京师的统治机构;强化对御史六察官自身的监察机制;制定了比较完备的御史六察法规。谏官机构脱离了中书省和门下省,与御史逐渐合并。辽、金的中央监察制度,根据本民族政治的需要,参照中原封建王朝中央监察制度的模式,建立了一套制度。元朝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尖锐,为了防止官吏背叛及人民的反抗,统治者采用重御史轻谏

唐朝监察制度

浅析唐朝监察制度及其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内容摘要:在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早已存在并在各个时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而其中尤以唐朝监察制度的发展最为显著,其上承各个朝代监察制度的优点与长处,下对以后各个朝代的监察制度,甚至现代法治建设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主要介绍唐朝监察机构的组成、职能、作用以及其职权的行使等内容,以期能揭开唐朝监察制度的神秘“面纱”。 关键词:监察制度御史言谏制度 中国监察制度是随着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加强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到了唐朝,其在继承和发展秦汉以来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在专制集权制度显著发展的时候,其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在我国监察制度中它是比较完备的,所起的作用也是积极有效的。 一、唐朝监察机构的组成、规模及职能 唐朝监察体系有两套制度组成:一是御史台,一是言谏制度,下面我们逐一介绍一下: 1、御史台 御史台, 秦朝时叫御史府, 到东汉时被称为御台, 唐朝承袭了这一监察制度, 并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唐朝的机构设中央设置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 是全国最高监察机构, 统管全国监察工作。唐朝时在机构名称上也曾发生过几次变化, 唐高宗时, 龙朔二年( 660 年) , 改御史台为宪台; 武则天光宅元年( 684 年) , 御史台分左右肃正台; 唐中宗神龙年间复为左右御史台; 睿宗延和元年废右台, 合二为一, 改称御史台1。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 1 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408页

“掌邦国刑宪点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掌以刑法典章,纠正百官之罪恶。”1有权弹劾百官,参预大狱,审查礼仪。这在当时被看做是维护封建政治统治的重要机构,是皇帝的“耳目官”、“凤宪”,可以说是无所不纠,无所不察。他们还经常承诏为特别使者,出使外藩或检查灾情,这些也反映了监察机构是皇帝御用工具的特性。 唐朝在御史台中分设了台院、殿院、察院,统管三国两晋以来常因事设置职权不清的诸御史,从而使监察机构进一步扩大。 (1)台院,设有侍御史六人,主管弹劾及判断中央及京都官员的违法犯罪,其中一人为“知弹侍御史”,协助台官处理弹劾案件,还有“知推侍御史”二人掌管刑狱之事。由于侍御史职权极重,在御史中品位最高,所以受到了特殊重视,其由皇帝直接任命,或者有宰相、御史大夫商定有吏部选任。 (2)殿院,设监察御史九人,主管殿廷礼仪、国家财政及京城风纪的监察监督朝会、巡幸、郊祀活动的礼仪,以维护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 (3)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人及侍御史九人,主要执掌对地方州县、驿馆事务、军队及派员驻尚书省六部的监察,唐朝还建立了定期的巡视监察制度。此外,各道还设置执行特殊使命的具有地方常态监察性质的按察使。在御史台中,监察御史的职位最低,但是任务却是最繁重的,其权力也极大,可以不经过御史台长官,而直接向皇帝报告,是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但是御史的活动并不是不受拘束的,其权力利的行使要在皇帝的直接控制下进行。武则天统治时期,曾广置行使弹劾权的监察御史里行,其目的就是为了限制御史的权力,来加强封建专制统治。 关于监察御史的职能,在唐朝初期,其仍按汉代的六条问事进行弹劾。武则天时期尚书侍郎韦方奉旨修订监察州县的四十八法,所谓“以四十八条察州”。2实行了十年之后,因其比较繁琐难于执行而被废止。唐玄宗时期,其将中宗时期的六条定制发展为了专门的法律,使得监察御史的权力行使有了法律依据,其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不均;三是,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业,为 1 《唐六典》卷一二 2 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第409页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特征及借鉴意义 摘要: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大致经历了先秦萌芽期、秦汉形成期、魏晋至隋唐发展期及宋元明清完备期四个阶段。通过总结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以及基本特征,在反思、评价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其经验,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当代行政监察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监察制度谏官制度行政监察制度建设 治国先治史,治史先治官。我国古代的权力结构是沿着集权于中央,集权于皇帝的轨道发展的,并且不断强化。以皇权为核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之所以建立并不断强化,这有赖于统一的官僚机构的支持,官僚机构是推动国家机器运转,实施治国理政驭民的物质力量,因此治官,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要治官就必须监督官员,要监督官员就需要法律,行政监察制度随之产生和发展。 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 一般而言,中国古代以与时纠弹和言官谏诤为主要形式的行政监察制度经历了萌芽、创立、发展、完善四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先秦时期 一般认为,先秦时期即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期。到殷商之时,已经出现了专门治官的"官刑"。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对国家各级官吏进行监察的必要性,并且有了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进一步

加强监察职能,其重要表现就是记事与纠察的职能同时集中于御史一职。上述这些都为后世监察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创立阶段-秦汉时期 秦汉是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确立及行程时期。秦始皇灭六国一统天下后,在中央设监察长官为御史大夫。"御史大夫,位上卿,掌副丞相",也就是说是御史大夫首要职责是监督和牵制丞相,辅佐丞相治理天下和监督各级官员。丞相司直可以监察御史大夫,是平行于御史府的另一监察系统。御史大夫下有御史中丞,专掌纠劾。汉成帝时期监察一职由御史中丞职掌。汉光武帝改御史府为御史台。汉武帝置丞相司直接兼理监察。秦首创御史监郡制度,加强中央对地方郡县机构的监察。地方监察相对于中央亦出现两个系统:监察御史和丞相史。同时郡置督邮,负责对县级官员监察,在县设廷椽,负责对乡级官员监察,地方监察制度日益完善。汉武帝时期在地方设置刺史一职,刺史"奉诏条察州",具有独立监察权利。 (三)发展阶段-魏晋至隋唐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台成为由皇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其主要长官御史中丞承担监察职责。谏官组织开始出现并呈规范化发展。隋唐时期的御史台具有高于其他府衙的显赫地位,史台分为三院,形成一台三院,组织机构更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沿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 战国时期 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秦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

唐朝的监察制度

唐朝的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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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是社会组织内部自我调控的一种行为机制。步入阶级社会,国家组织诞生之后,行政监察就成为国家组织的自我调控机制。它在维护国家组织及个人的行为规范,保持行政效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自夏代进入阶级社会。国家诞生以来,随着国家组织的不断完善,社会管理职能、阶级压迫职能的不断强化,行政监察这种国家组织的自我调控行为,也得到了不断完善了增强。唐朝,把中国封建社会推向了繁荣。盛唐气象的博大宽宏,辉煌灿烂,给人留下的记忆隽永绵长。唐代监察制度与唐代政治在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一、唐朝监察制度的组织构成 唐朝监察制度可分为行政组织内部与外部的监察两大系统。行政组织内部的监察,主要由尚书丞及吏部负责。尚书丞的下属有左右司郎中、左右司员外郎各一人。《新唐书?百官志》:尚书省“左丞一人,正四品上;右丞一人,正四品下。掌辩六官之仪,纠正省内,劾御史举不当者”。又“郎中各一人,从五品上;员外郎各一人,从六品上。掌付诸司之务,举稽违、署符目、知宿直、为丞之贰。以都事受事发辰、察稽失、监印、给纸笔。”它的属员有主事、令史、书令史等等。尚书丞主要负责对行政组织尚书省内部行政过程的监督,“举稽违”、“察稽失”。吏部的监督主要属行政过程终了的考察。通过对行政效果的评价——考课,达到行政督促的目的。主持这项工作的是吏部考功司,吏部考功司的组织如下:考功郎中一员,从五品上(龙朔二年改为司绩大夫,咸亨初年复旧);考功员外郎一员,从六品上(龙朔二年改为司绩员外郎,咸亨初年复旧);主事三人,从八品上;令史十三人;书令史二十五人;掌固四人。行政组织外部的监察,主要由御史台负责。然而,由于谏官组织的发展,并且谏官在舆论监督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使谏官组织在行政组织外监察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因此,唐代的行政组织外监察可以说是由御史台与谏官共同担任的。唐代初年的御史台组织,基本沿袭隋代,其后特别是武则天时期经历多次变动与调整,最终形成了三院分职的组织系统。[1]三院即台院、殿院与察院。御史台组织结构如下:御史大夫一员,为御史台首长。龙朔二年,随着御史台改为宪台,御史大夫改称大司宪。其后又改肃政台大夫,再后又分设右左肃政台大夫。神龙初年(705年)改称左右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台大夫。延和元年(712年)废右御史台,恢复唐初的称谓。御史大夫秩本从三品,会昌二年(842年)。晋升为正三品。御史中丞

唐朝行政监察制度

杨鸿年、欧阳鑫. 《中国政制史》. 武汉大学出版社. 8 2005.李孔怀. 《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 三联. 4 2007. 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 体现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要求。为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建立了庞大的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同时为了保证皇帝对整个国家机构和官僚体制的控制,为了皇帝的意志能贯彻到庞大帝国的方方面面,封建统治者相应的建立了规模同样庞大的御史机构(监察机构),以监察各级官吏的行为。因此可以说,作为一种系统化、制度化的监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为适应封建国家的行政管理而产生的。 组织成熟阶段:监察制度在唐朝时期更为完善,唐代监察机制沿袭隋朝制度,仍称作御史台,设副职御史中丞二名。并把御史大夫职责确为“掌持国家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即由御史大夫主理国家刑法,并有弹劾众官的违失、违反朝廷纪律。御史中丞辅助御史大夫实施其职。唐朝御史台一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各司其职。三官的官阶各不同,各有不同职责,形成唐代严密的监察系统。 而唐朝另外建立了另一套更有效的谏官系统,虽然谏官以皇帝为监察对象,把皇帝当作为国家最高官吏,对传统的以法治官,不失为一项重大突破。谏官,职能为对君主言行等违失进行直言直谏,劝使其改正错误。唐太宗时期的魏徵则为好例子,魏徵进谏二百多次,促使唐太宗更正错误。谏官系统作为皇帝的监察镜,及时纠正不少决策错误,避免祸国殃民之政。虽受到皇帝,谏官自身政风受到局限制约,但其监察功能是无容置疑的。 唐代台院监察系统。唐代三院分置。沿隋制设御史台。“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御史台总领监察之职,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是御史台本部。弹劾违法官员是侍御史基本职责,主要针对诸王和中央大员。有独立弹劾权,允许风闻弹事。殿院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奉之仪式”。也有分巡两京任务。察院监察御史职司风宪。巡按州县,检查地方官吏为主要任务。至玄宗时“分察尚书省六司”。唐代地方监察,以十(后十五)道巡按方式进行。每道置采访处置使,由巡回制转变为监察常制。后道逐渐从监察区向行政区转化。“三院一道”构成唐代严密完备的监察体系。 唐代谏官系统。唐代行政监察体系完善更在于有一套有效的谏官系统。谏官,古有之,到唐代才形成制度。它以皇帝为监察对象。谏官,职在谏诤。唐代谏官行谏有制度保障。谏官,以给事中、谏议大夫为长,故唐谏官制度也称给谏制度。谏官有权与闻政事,当场置言,“掌侍左右,分判省事”,[6]“侍从赞相,规谏讽谕”。对朝政直接监督。 论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张旭日 唐代监察与行政分离倾向明显,监察体制臻于完善,御史台已成为独立监察机构。表现在:其一,御史监察不受官员任何约束,“台官无长官”;其二,御史可以风闻奏事且能“与大夫抗礼”;其三,给谏官独立行使职权;其四,御史任用不受吏部支配,人事权独立。(监察渐与行政分离) 唐代台院监察范围几乎涉及所有国家机关。给谏制度也是其监察职权扩大的表现。此外,六察官的出现,以及“三司推事”的实施都表明监察权力已渗透到了行政、司法部门。(职权范围逐步扩大) 唐代为地方监察也制订了“察吏六条”。《巡按条例》对御史巡察范围、内容及程序都作了详细规定。(监察法规日趋完善) 纵观中国古代监察与行政的关系,是由混淆到分离、并逐步独立的过程。汉御史大夫尚未从行政中分离。汉还没有建立对行政有效的监察组织体制。而唐监察御史有权对尚书六部监察。明建立六科给事中,分别监察六部官员。六科给事中设置是监察与行政关系完善的标志。监察与司法日益结合联系。唐“三司推事”,则是明“三法司”之肇始,做出了奠基。(相关

中国古代史监察制度变化过程

中国古代史监察制度变化过程 1秦 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 2汉 中央设御史府,长官为御史大夫 地方设十三州刺史 3隋唐 门下省,负责谏议封驳 4宋 中央出现谏院-—谏官专门机构 地方设通判 5元 中央设御史台 6明清 中央设都察院、六科给事中 地方设有负责司法监察的的按察使司 分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及发展规律 1、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2、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每州设一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 3、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基本相同; 4、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5、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 6、元代中央设御史台,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7、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

浅谈唐朝的监察制度

唐朝是社会组织内部自我调控的一种行为机制。步入阶级社会,国家组织诞生之后,行政监察就成为国家组织的自我调控机制。它在维护国家组织及个人的行为规范,保持行政效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自夏代进入阶级社会。国家诞生以来,随着国家组织的不断完善,社会管理职能、阶级压迫职能的不断强化,行政监察这种国家组织的自我调控行为,也得到了不断完善了增强。唐朝,把中国封建社会推向了繁荣。盛唐气象的博大宽宏,辉煌灿烂,给人留下的记忆隽永绵长。唐代监察制度与唐代政治在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一、唐朝监察制度的组织构成 唐朝监察制度可分为行政组织内部与外部的监察两大系统。行政组织内部的监察,主要由尚书丞及吏部负责。尚书丞的下属有左右司郎中、左右司员外郎各一人。《新唐书?百官志》:尚书省“左丞一人,正四品上;右丞一人,正四品下。掌辩六官之仪,纠正省内,劾御史举不当者”。又“郎中各一人,从五品上;员外郎各一人,从六品上。掌付诸司之务,举稽违、署符目、知宿直、为丞之贰。以都事受事发辰、察稽失、监印、给纸笔。”它的属员有主事、令史、书令史等等。尚书丞主要负责对行政组织尚书省内部行政过程的监督,“举稽违”、“察稽失”。吏部的监督主要属行政过程终了的考察。通过对行政效果的评价——考课,达到行政督促的目的。主持这项工作的是吏部考功司,吏部考功司的组织如下:考功郎中一员,从五品上(龙朔二年改为司绩大夫,咸亨初年复旧);考功员外郎一员,从六品上(龙朔二年改为司绩员外郎,咸亨初年复旧);主事三人,从八品上;令史十三人;书令史二十五人;掌固四人。行政组织外部的监察,主要由御史台负责。然而,由于谏官组织的发展,并且谏官在舆论监督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使谏官组织在行政组织外监察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因此,唐代的行政组织外监察可以说是由御史台与谏官共同担任的。唐代初年的御史台组织,基本沿袭隋代,其后特别是武则天时期经历多次变动与调整,最终形成了三院分职的组织系统。[1]三院即台院、殿院与察院。御史台组织结构如下:御史大夫一员,为御史台首长。龙朔二年,随着御史台改为宪台,御史大夫改称大司宪。其后又改肃政台大夫,再后又分设右左肃政台大夫。神龙初年(705年)改称左右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台大夫。延和元年(712年)废右御史台,恢复唐初的称谓。御史大夫秩本从三品,会昌二年(842年)。晋升为正三品。御史中丞

宋代监察制度

第1章宋朝监察制度的渊源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监察制度起源于何时,对于这问题,史学界至今没有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根据众多研究者对我国监察制度起源时间的先后做一个大体的列举。邱永明先生认为:在原始社会虽然对氏族首领的监督非常原始简单,但也可以认为是监察职能的初步萌芽;到了夏商时期对首领的监察已经较前丰富;监察制度在秦汉基本得到完善。 白钢先生认为,监察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有国家时起就已存在国君对臣下的监察活动”[1],监察制度的形成是在春秋战国时代,主要是因为最高统治者把监察大权委于御史,并设置负责谏诤的谏官。 关文发先生认为,从夏到春秋这一段时期的监察制度和当时的时代特征一样,国家制度与国家组织处于一个混乱时期;到了战国时期,出现了扭转趋势,并得到了急速的发展。 张晋藩先生则认为:监察制度在秦朝时期,已有初步的分工。虽然他们的观点不同但是各个观点都有自己的合理之处,他们的分歧只要在于:有的学者主张以监察职能的出现作为监察制度出现的标志,而有的学者主张以监察制度的出现作为标志。从当今社会的角度看,监察机构是建立在行政机构的基础上的,也就是,监察机构是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因此,研究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时候,应该从战国秦汉时期着手。 1.1宋朝之前的监察制度 1.1.1 战国秦汉:萌芽与确立时期 战国秦汉时期,是我国由动荡大变革走向统一的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水利工程的大规模修建,例如秦朝李冰在蜀任郡守时主持兴建的都江堰、韩国的水工郑国主持兴建的郑国渠等等,都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使经济有了一个质的飞跃。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经济决定政治。政治在这一时期的显著特点是中央权力的逐渐加强,中央监察机关的设立顺应了此趋势。而中央监察机关的设立是封建监察制度确立的标志,所以,战国秦汉时期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与确立阶段。秦朝为加强中央集权在中央设立了御史大夫,位列三公,“内承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统理天下”[2],实际上是副丞相,位高权重,下设御史中丞和中丞,实际组成了中央监察机关,直接听命于皇帝并且只向皇帝负责。汉沿袭秦朝

唐朝中央地方体制、官吏选拔、监察制度

唐朝中央地方体制、官吏选拔、监察制度 一、中央行政体制 唐朝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即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唐朝沿袭隋制,“以三省之长中书令、侍中、尚书令共议国政”,即以三省长官组成集体宰相。其职责是“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中书省掌草拟诏书、政令;门下省掌审查诏令、奏章,封驳违失;尚书省掌行政。三者之间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共同组成政事堂会议商议国政,在皇帝领导下管理中央政权。 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掌人事、财政与民政、教育与礼仪、军事行政、司法行政与大案复核、水利与营造等各项行政事务。他们协助尚书省长官共同组成国家最高行政执行机构,行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权。 唐朝中央还设有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三公(太尉、司徒、司空)等地位很高如泰山北斗、但临朝不理政、并无实权,相当于顾问职位。另设有九寺(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五监(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九寺相当于汉朝的九卿,由于三省、六部权力较大,三公、九寺地位较之秦汉时代皆呈江河日下的局面,这叫人事有代谢、风水轮流转。 二、地方行政体制 唐朝加强京畿地区的治理,在长安设京兆府,以京兆尹为长官,地位高于外地各州刺史。地方废除郡一级行政区划、设州、县两级,州置长官刺史,县置长官县令,下置各类官吏负责具体政务。县以下的基层机构,乡设乡正,里设里正,其职责是:一、协助官府完成各项行政任务,二、负责协助维持地方教化和治安。 三、官吏管理制度 1.官吏的选拔与任用 唐朝选拔官吏的主要途径是科举考试。所谓科举,亦即“设科举士”,始于隋朝。唐朝科举科目繁多,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个等级。乡试是各州(府)举行的地方考试,每年一次,考生可以跨州应试,考官由地方长官充任。会试是京师举行的全国性考试,由礼部侍郎主持,考生一般为各地举人。殿试是皇帝或以皇帝名义主持的试之于殿的考试。经过科举考试中第者,只取得做官资格,要得到录用,还必须通过吏部考试。吏部考试既有笔试又有口试,既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特点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特点 篇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阶段特征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阶段特征 1.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夏商周三代已有监察的因素和活动,但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未确立。 2.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朝的御史大夫,汉代的刺史,表明从中央到地方出现完整的监察制度。 3.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唐时期,门下省负责谏议和封驳,出现谏议制度,形成较严密的监察网。 4.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独立机构——谏院,元代制定一整套监察法规。 5.明清时期的顶峰阶段。中央设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地方设按察使司。至此,我国古代监察制度达到高度统一和严密。 例二:关于古代的监察、谏议制度的叙述,正确的是 ①监察制度主要是为了保证官僚队伍的廉洁和高效 ②明清时期随着皇权的高度加强,监察制度达到顶峰 ③谏议制度是对皇帝的言行和决策进行监督的制度

④明清时期的谏议机构比较完善 a.①②③b.①②③④ c.②③④d.①②④ 【解析】明清时期随着皇权的不断强化,专门的谏议机构已不存在,机构较为完善的是监察制度。 【答案】a 图文探究 (改编题)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公元前221年时秦王成为全中国的主人,他采用了始皇帝的称号。……他废除了所有的分封国家和王国,将广阔的国土划分为若干郡县,每一郡县都配备了一批由中央政府任命并向中央政府负责的官员。 材料二 (1)据材料一,指出秦朝创立的具体制度,说明其历史进步性。 (2)材料二中,从图l到图2反映了中央官制的设置有何重大变化?这一变化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3)材料二体现的两种政治制度中都具有监察职能的是哪种官职或机构? 【探究思路】本题考查秦汉到隋唐时期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状况。第(1)问,直接从材料中提取有效信息组织答案;第(2)问,主要回答三省六部制的影响。第(3)问需要熟练掌

唐朝的言谏监督制度

唐朝的言谏监督制度 唐朝建国后,君臣很重视总结隋朝二世灭亡的教训。公元618年,万年县法曹孙伏伽给唐高祖李渊的谏书中说:隋后:为什么失掉天下呢?问题出在隋炀帝“不闻其过”。当时非无直言之士,而是由于“君不受谏”,“穷侈极欲,以恣其心,天下之士,肝脑涂地,户口减耗,盗贼日滋,而不觉知者,皆由朝臣不敢告之也。”李渊读了这份谏书,认为“周隋之季,忠臣结舌,一言丧邦,谅足深戒”。唐代自李渊起,就重视“开直言之路”,武德四年正式设氍谏议大夫。唐太宗时增设谏议大夫至4人。唐玄宗复以谏议大夫属门下省,并重申左、右补阙和左、右拾遗各2人,左属门下省,右属中书省。唐肃宗时,“制谏议大夫论事,自今以后不须令宰相先知”,并规定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十日一上封事”。 谏官“职在谏诤”。“有能尽言于君,用则留之,不用则去之,谓之谏;用则可生,不用则死,谓之诤。”(见《说苑臣术》)谏议大夫“掌谏谕得失,侍从赞相”。“凡谏有五:一日讽谏.二日顺谏;三日规谏;四日致谏;五日直谏。”《唐六典》上解释这五谏的意思为:“风之以言,谓之讽谏”;“其所不可,不敢逆而谏之,则顺其君之所欲,以微动之”,谓之顺谏;“陈其规而正其事”,谓之规谏;“致物以明其意”,

谓之致谏;直言君之过失,必不得已然后为之者,谓之直谏。 补阙、拾遗也是谏官。《唐六典》称:“言国家过阙而补正之”,所以名为“补阙”官;“言国家有余事拾而论之,故以名官焉。”这两种谏官都“掌供奉讽谏,扈从乘舆”。“凡发令举事有不便于时,不合于道,大则廷议,小则上封,若贤民之遗滞于下,忠孝之不闻于上,则条其事状而荐言之”。尽管补阙、拾遗资品极卑,但“其选甚重”,故这两种官享有谏议大夫的特权,都由皇帝直接任命。唐宪宗时,自居易任左拾遗,他在一折上疏中,对这七品芝麻官的职掌和心态作了详尽的叙述:“其选甚重,其秩甚卑,所以然者,抑有由也。大凡人情,位高则惜其位,身贵则爱其身。惜位则偷合而不言,爱身则苟容而不谏,此必然之理也。故拾遗之臵以卑其秩者,使位未足惜,身未足忧也。所以重其选者使下不忍负心,上不忍负恩也。夫位不足惜,恩不忍负,然后能有阙必规,有违必见,朝廷得失无不察,天下利病无不言,此国朝臵拾遗之本意也。” 在唐朝的290年间,谏诤制度的推行,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君主纳谏,谏官敢言。凡君主比较开明,为政廉洁,虚心纳谏的,就必然有众多的敢言之臣,反过来促进廉政,国家振兴。如太宗“贞观之治”时期,就是如此。“安史之乱”后,藩镇割据,唐朝在政治、经济和财政上极度困难,唐宪宗李纯不得不大开直言之路,认真听取批评意见,虚心采纳

隋唐监察制度研究

唐代及之前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比较与研究 摘要: 中国是最早建立监察制度,并将其置于国家主要典制地位的国家之一,其形成与发展可谓是源远流长。正所谓管中窥豹,可见一斑,通过监察制度的变迁,我们不仅能看到一个朝代政治面貌的变化,还能洞悉一个王朝背后的兴衰。隋唐是研究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风水岭,这一时期,是我国从中古向近古的转变时期,随着均田制破坏,封建租佃制度的发展,单个地主对佃农的直接控制大大削弱,经过唐末黄巢起义的打击,荡然无存,取而代之的是普通地主和官僚地主阶级的兴起。反映到政治制度上,我们也不难发现,唐以后,我国政治制度出现了巨大变化,宋高祖赵匡胤“杯酒释兵权”,而明太祖朱元璋重吏治,监察制度在这一时期也出现了“台谏合一”,谏官言谏制度的对下不对上更是使中央集权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唐朝以后,宋元明三代历时700余年,制度不可谓不完善,却未出现一个历史上认可的太平盛世,这和监察制度中所隐藏的联系发人深省。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史是封建王朝政治制度的缩影,其凝聚着统治阶级的智慧,同时也给了我们不少经验教训与启迪。笔者谨以此文,通过唐及唐以前监察制度的变化与发展,分析其核心与实质,并联系实际,思考其对于当今的反腐败斗争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具有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古代监察制度、权力制衡、封建政治制度 监察制度是为巩固统治秩序,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基本政治制度。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独具一格,其核心是御史弹劾制度和谏官言谏制度。前者针对百官,后者则针对皇帝。这样一种自上而下又自下而上的监督,不但可以使中央决策者减少失误,而且使决策者及时掌握信息,了解吏治民情,并对各级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深刻地体现了当朝的政治特色,并且监察制度也分为中央和地方,不同的监察制度也引发了不同的结果。以下我将总结从商开始到清的监察制度: 1、商朝:封建时代于商朝确立,即地方上实行分封制。同时商朝也保留了一些原始社会时期贵族民主制的特色。但是商朝并没有制度意义上的监察制度。但是在商朝实际存在的过程中,其运行中隐含了对王的监督。当时王畿内出现了比较完备的官制,大体可分为三类:一为行政管理官职,二为宗教事务官职,三为军事官职。其中行政官员和宗教官员的权力很大,比如伊尹放太甲的传说,说的是有元老资格、担任尹的伊,在商王不道的情况下,得到强力贵族的支持,竟然可以将王流放。而在地方,由于分封制的实行,地方是一个个独立王国,并不存在监督成分。因而在商纣之时,由于中央对外征战伤损实力,被崛起壮大的周国联合其他王国所灭。中央的隐性监督制是由于王权不强以及原始社会残余的贵族民主制所支撑的,有一定的效果,但地方毫无监察,中央最终被壮大的地方所灭。 2、秦朝:秦朝结束了春秋战国的分局格局,统一全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主管对官员的监察,是中央和地方监察系统的首领,负有保障官僚体系正常运转、尤其是保障官僚系统忠诚可靠的职责。在地方,实行郡县制。京师地方主官为内史,其他郡则设郡守为主管,郡丞为副,郡尉掌武事。另设监御史监督郡县各官。 3、汉朝:汉承秦制。在中央,同样由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统领御史台,负责监察。在地方,由于分封制与郡县制并行,监察方式也略有不同:在总体上将天下郡国分为13部州,分设刺史监察地方;而在实行郡县制的地方,太守、县令都是类似全能主义的官僚,因而也负责对属下官员的考核与监督,郡内还有督邮负责对属县的监察;在刘氏王族的王国内,由中央任免的宫廷官员,以监察国王,类似于特务。在汉初由于官僚体制的不完善,行政与监察体系之间的界限并不明了,丞相也可以行使监察权以弹劾百官。随着官僚制度的逐渐完善,监察权开始集中到监察体系上来,形成了足以制约行政体系的强大力量。在东汉时,,原来的御史台负责人御史大夫转为司空,御史中丞便成了御史台真正的主持者。 4、隋唐:隋朝时将御史中丞改为御史大夫,主持御史台,另置治书侍御史两人为副。唐朝时则改治书侍御史为御史中丞,恢复了西汉体制。御史台下设三院,负责监察百官和分巡地方。除了御史台之外,由于尚书省长官已经变成了宰相而下属的六部又逐渐成为行政执行的基本部门,功能渐次独立,所以尚书省的副长官尚书左右丞就演变成了另类的监察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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