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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犯罪特点及抗制措施

有组织犯罪这一犯罪形式,危害远远超出单个的个人、单位的犯罪。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交通、通讯、商贸、留学、旅游等跨国活动逐年增加,为数不少的有组织犯罪呈现出跨国的特征,他们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司法、执法规定的差异,其活动和危害范围远远超出单个国家,有些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武力、人力和财力,甚至比国家司法机关还要强大、高效,因此已非传统主权国家一国所能有效抗制。

随着跨国犯罪愈演愈烈,预防和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已成为各国政府和相关国际组织的共识。

跨国有组织犯罪是危害甚重、性质特殊的犯罪,目前,其经济实力、组织性比上个世纪后期的有组织犯罪都大大增强,全球化、网络也使其如虎添翼。黑社会组织、恐怖组织犯罪更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其实施的跨国经济犯罪同样危害比一般的跨国经济犯罪更大。如何进一步改善国家之间、国际层面的刑事立法、司法、执法合作,从而有效预防与惩治跨国有组织犯罪,是摆在各国政府、组织面前的严峻问题。

一、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特征

依托《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各国的国内立法、司法实践,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进行了有益的研究探讨。笔者认为,各国面临的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难度是前所未有的,而难点主要在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以下三个本质特征:一是“混合”。跨国经济犯罪行为大多与合法行为相混合,难以鉴别。因投鼠忌器,常常让这些犯罪在合法外衣的掩盖之下逃脱法网。从跨国有组织经济犯罪来看,具体有三种情形的“混合”。

1.依法成立的企业、公司,一般合法经营,也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0年《法治蓝皮书》,有50%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拥有合法企业。在犯罪组织涉及的正当行业中,物流、娱乐、建筑、采矿、房地产等占主要部分,其中有23.1%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着物流行业。“白黑红”一体型是中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最典型、最高级的一种形态,该类组织一般以某一行业起家,逐步扩大市场,进而垄断或控制该行业,最后向其他行业延伸,发展为融“白黑红”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和犯罪组织。利用合法的公司和行业为掩护获取经济利益是当前中国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形式。

在跨国经济犯罪中,采取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形式,在行为手段上违法犯罪与拥有合法企业身份,“整合”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黑社会等多方资源实施的跨国经济犯罪屡见不鲜。

2.依法成立的企业、公司,但主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例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逃税、走私、洗钱等。

3.未取得营业执照,却以企业、公司的名义,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上述第3项,我国已经明确将其排除在单位犯罪之外,只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上述第1、2项,合法、非法经营相混合,给查处、打击带来很大难度。在这方面,美国1970年国会通过的《反有组织犯罪及腐败组织法》,即通常人们所说的“RICO法”(RacketeerInfluencedandCorruptOrganiza-tionsAct的缩写,以下简称“RICO”)的做法颇有值得借鉴之处。

首先,RICO规定的行为是一种建立在具体的“基础行为(predicateactivities)”或者“上游犯罪”之上的行为,换言之,是基于基础行为而抽象出来的、更高一层的行为。只有存在一些具体的犯罪行为,并且这些具体行为符合构成RICO基础行为的条件,才可以从这些基础行为中抽象出一个RICO行为出来,而并无一种可以直接成为RICO行为的具体行为。这种“双层”属性使得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提起普通法项下的行贿受贿、侵权或欺诈等诉讼的同时,得以额外提出一项RICO指控。即使RICO指控最终不成立,也仍不影响那些具体的普通法项下指控的成立;但具体的普通法项下指控的成立,并不必然意味着违反RICO法行为的成立。

RICO指控只有符合规定的构成要件后,才能成立。①亦即,RICO法没有创设任何新的罪名,所有的罪状都源于46种上游犯罪。

RICO在刑事立法方面的一大突破,是允许许多不同的罪行在一个单独的控诉中进行起诉。依据RI-CO法,这些不同的罪行甚至可以以一项单独的犯罪来起诉被告人,只要被告人的罪行是与犯罪组织相关的犯罪模式的一部分。从本质上讲,RICO法针对的是有组织的商业犯罪。由于RICO的上游犯罪包括各种形式的犯罪活动,例如贿赂,②使得RICO法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

其次,不同于以往打击有组织犯罪常常抓住了“小鱼小虾”,却抓不住“大佬”的情况,RICO法的目的是———“在每一个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目标始终是寻找犯罪组织的最高级领导人并将其定罪。”③

再次,RICO不只适用于有组织犯罪案件,它也适用于警察、法官和政府官员的渎职案件。

复次,RICO法第1964(c)款规定,允许任何RICO法项下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一旦民事RICO指控得以成立,则被害人可以获得3倍于其实际损害金额的赔偿及合理支出的律师费。这本来是为了给被害人以足够的赔偿与安慰,结果在实践中出现了被滥用之势,原告及其律师想方设法将其民事诉求,包括违约、普通法欺诈、产品质量责任等描述为刑事犯罪,以期获得适用RICO法及其相应的三倍赔偿标准。

最后,RICO法可以域外运用,其效力涉及于域外犯罪行为,是理想的打

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有力武器。

在通常情况下,美国之外的犯罪行为如果威胁到美国的主权,或者是使相当数量的美国公民受到影响,法律对美国之外的犯罪行为依然适用。

然而,如此大的权力,RICO赋予的权力显然存在被滥用的可能。为此,美国司法部中集中检控有组织犯罪的部门“有组织犯罪和敲诈勒索检控处”(OCRS)设有一个特殊的检察官部门,仔细审查所有拟根据RICO法进行的指控是否在法律和事实上充分,以此确保RICO法只在必要时适用。如果其他的法律也能起到同样的效果,该部门会建议放弃潜在的RICO指控。

二是“联合”。跨国犯罪组织有强烈的经济利益驱动,有的还有政治利益、宗教信仰掺杂其间,内部成员之间“高度、高效联合”,使用暴力、利诱等方式管理控制成员,其抗打击能力比一般的共同犯罪呈几何倍数增强,政府需要对其采取部门之间的高度联合行动才能有效打击。然而,无论是一国国内不同部门的协作,还是国家、地区之间的协作,有时比不上有组织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公司等单位———之间的联合来得紧密,尽管有国际公约、国内相关立法的授权,有预防与打击跨国犯罪的强烈国家意愿与国际意愿的支撑。

其实,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就是“高度联合”———资源信息联合、行动联合,这种特征与公司制度很相似———严密的组织、精密的分工、高效的协作。可以说,跨国有组织犯罪愈来愈呈现出“公司化”、“企业化”的倾向,其管理的有组织性、行动的计划性、成员分工的精细程度堪与跨国公司“媲美”,这在跨国洗钱犯罪中体现得尤为突出。

与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的有组织犯罪不同的是,当今的跨国有组织犯罪不仅以实施跨国经济犯罪为主,而且其“成员”不再限于自然人,而是也有公司、企业,其中不乏跨国公司集团。跨国公司控制了世界生产的40%,国际贸易的60%,对外直接投资的90%。不少跨国公司与国际犯罪组织有着复杂甚至密切的联系。①从内部因素看,近年来我国的单位犯罪日益增多,犯罪主体有组织化的趋势,一些企事业单位、甚至机关为追求非法利润,利用其熟悉金融、税收、外汇等运作流程和薄弱环节,大肆进行跨国经济犯罪。从外部因素看,近年来来华贿赂的跨国公司,更是“前赴后继”。至今为止,全球跨国公司500强中已有400家在中国投资了2000多个项目,②如果不尽快净化投资环境,严格国际间经贸规则的执行,将使得更多的跨国公司与跨国犯罪组织相勾结。

与国家之间、国家内部司法、执法机关相比,为何跨国有组织犯罪的“联合”紧密程度常常更高?原因主要有三:

第一,动力不一样。对跨国犯罪组织而言,能否有效联合、“协同作战”是关系到其组织及成员的生死存亡的问题,而对各国司法、执法机构及其成员而言,其感受就未必能够如此深刻,动力、压力也没有那么大,虽然从根本上讲,能否有效抗制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侵害无论对国际社会还是一国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也都是生死存亡的问题。

第二,从利益因素角度看,部门利益(在国内合作的情况下)、国家与民族利益(在国际合作的情况下)导致“保护主义”,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时的本位主义,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内、国际合作的广度、深度与效率。

第三,观念的差异。俗语说“隔行隔山”,不同的机构、部门之间对其他单位的工作性质、难度等了解不够全面、深入,导致沟通、配合不畅。而在国际层面,这一情形就变得更加复杂,加上东西方、南北方不同国家意识形态的差异,再加上对国家安全的考虑、并受国家之间关系的影响,种种因素导致预防与打击跨国犯罪的合作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

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控制措施

有组织犯罪要比以往的更加严重,甚至可以说超出了人们的想象,用20世纪的传统方法已经无法有效打击。笔者认为,鉴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特殊性,我们需要采用新方法解决21世纪人类面临的这一严峻、棘手问题。可以考虑:

(一)进一步落实《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公约》的规定

为有效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从传统的程序法方面的国际合作扩大到实体法方面的国际合作。这种实体法方面合作的显著标志和基础,就是明确规定应予以预防、禁止和惩处的跨国有组织犯罪以及构成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犯罪行为。公约第3条对跨国有组织犯罪所进行的表述是“跨国的且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犯罪”。《公约》规定,构成“跨国有组织犯罪”必须具备以下3种情形之一:1.犯罪具有跨国性,即“在一个以上国家实施”,或“虽在一国实施,但其准备、筹划、指挥或控制的实质部分发生在另一国”,或“在一国实施,但涉及在一个以上国家从事犯罪活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或“犯罪在一国实施,但对于另一国有重大影响”;2.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这种集团“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以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为目的而一致的行动”,在组织结构方面仅要求“并非为了立即实施一项犯罪而随意组成的集团”,但不必要求“确定成员职责,也不必要求成员的连续性或完善的组织机构”;3.属于公约确定的4类具体犯罪以及各国国内法中的“严重犯罪”———“可受到最高刑至少4年的剥夺自由或更严厉处罚的犯罪”。公约确立的4类犯罪是指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腐败和妨害司法。

“参加有组织集团罪”包括下列故意行为:1.任何为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与他人约定实施的严重犯罪;2.明知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目标和一般犯罪活动或其实施有关犯罪的意图,或明知其本人的参与将有助于实现上述犯罪目标而积极参加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犯罪活动或其他活动;3.组织、指挥、协助、教唆、便利或参谋实施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犯罪。

我国刑法中并无“有组织犯罪”这一术语,而是采用犯罪集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方式规定罪名。因此,它们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所规定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是交叉关系,

并不一一对应。但是,这并不妨碍我国刑法在作出具体规定时,尽可能符合公约的要求。

(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合行动、共同打击

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预防和控制有组织犯罪准则》第12条规定,“……应考虑是否需要建立拥有各种专门人员的专门机构,专门打击有组织犯罪。”跨国犯罪是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需要国际社会有效合作、联合打击的犯罪,有组织犯罪是组织性、破坏性很大的犯罪,经济犯罪是专业性很强的犯罪,三者结合的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预防与惩治,其难度可想而知。只有成立专门、高效的联合行动机构,才能及时、全面地掌握其犯罪信息,及时作出反应。例如美国“在20世纪最后20年里,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为了将纽约从科萨?诺斯特(CosaNostra)这个美国历史上最大、最复杂、最典型的犯罪辛迪加的束缚控制中解放出来,付出了全面的、空前的努力。”①1970年,纽约州创建了“打击有组织犯罪特别行动组”(OCTF)。从上世纪60年代早期开始,逐渐形成联邦有组织犯罪控制计划,直到80年代中期才完全成熟。

②英国2006年4月3日成立的“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署”(SeriousOrganizedCrimeAgency,“SO-CA”)就是基于这一出发点。该机构共有5千多名职员,联合了原来的英国国家犯罪小组和犯罪情报处等机构。有人称其为“英国联邦调查局”,因为它在很多方面仿效美国的联邦调查局(FBI),其实质变革在于,将用“特殊方式”对待“特殊罪犯”,从而更有效地打击人口贩卖、毒品走私、欺诈案以及其他严重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但不包括恐怖犯罪和谋杀案。③其“联合行动、联合处理”的特征表现在:由当时已经存在的4个机构成员组成。这4个机构包括英国国家罪案署(NCS)、全国刑事情报局(NCIS)、海关的调查机构和移民局的调查机构。其成员不仅有警察,还包括大量调查员、情报员、会计师、审计师、计算机专家和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工作人员。新机构的使命涵盖先前多个刑事执法和情报部门的职能以及移民和海关部门的某些执法项目。对跨国有组织犯罪,英国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署针锋相对地采样了“跨国打击”的特点———除英国国内外,同时在海外布署了130名左右情报人员,可以有效打击协助这些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外围人士,其中包括知名律师和会计师。同时,建立庞大的全球网络以及时交换信息,通过海外运作,打击任何在英国本土从事严重有组织犯罪的行为。

之所以如此改革,用当时首相布莱尔的说法就是,“这不是50年代的犯罪,甚至不是80年代的犯罪,这是21世纪的有组织犯罪,走私人口、有组织的毒品团伙、大规模的欺诈。如果我们想沉重地打击他们,我们将需要新的权力和新的组织来从事这项工作。”“有组织犯罪往往是联合行动,我们的警察同样也要采取联合行动。”联合行动一向是英国警方的“软肋”,而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署成立后,共享情报线索、协同派遣警力等工作能够更为顺畅地展开。

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不仅要查办政府机关公务员贪污渎职贿赂案件,而且也要侦办商业机构包括一些私人公司的犯罪案件。由于办案机关单一,在证据搜集和整理过程中,不会出现重复办案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我国的跨国经济犯罪案件,最好由专门机关统一负责侦查,“这样既可以淡化跨国犯罪案件中

的政治因素,减少中国政府的国际压力;同时也可以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①其实,针对特殊性质、特殊危害的犯罪,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对付这些犯罪,并不鲜见。关键是其成效,而这决定于该机构是否有“牙齿”、“牙齿”是否锋利。例如,英国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署的任务虽然是由英国内政部确定的,但是它的性质却是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有执法能力的情报机构,即它并不只是一个警察机构,而是被赋予了警察、海关官员和移民官员的综合权力。

我国近年来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非常重视,公安部刑侦局特设“反有组织犯罪处”,并在各省、市公安局陆续建立相应机构专门负责对有组织犯罪的侦查工作,组建“打黑”网络,建立“打黑研究中心”,与金融、税务、工商、文化、经贸等社会部门加强配合,进行“打黑”情报、信息的交流,总结、探讨“打黑”工作的经验与对策,强化“打黑”手段和基础建设。②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与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协调仍待增强,亟需提高协调能力,联合行动、联合打击,惟其如此,抗制跨国有组织犯罪才会有实质性的成效。

(三)适当调整刑事诉讼措施,包括特殊侦查手段

英国2006年成立的打击严重有组织犯罪署在处理有组织犯罪时,警方将降低对证据的要求,包括可以使用电话窃听证据、与污点证人合作以及向证人提供更有效保护等,以及为警察局和其他机构提供专家支持,以便更好地给罪犯定罪。其理念是,根本不必要像对待普通罪犯那样对待有组织犯罪分子,因为后者很难取证,必须将其“特殊处理”。③打击有组织犯罪法律适用经常遇到的难点是,组织中的组织者、指使者难以得到有效处理,在实际生活中还常常身披“红袍”———同时也是官、警,或者以慈善家的良好形象示人。一旦行为败露,就可能与具体的行为人“切割”,难以认定组织者、指使者的刑事责任。对于犯罪组织而言,只不过是斩断了章鱼的一根触须,对于犯罪组织不会有严重影响。而对行为人及其家庭,组织者可以通过经济补偿和其他手段进行安抚,因此一般犯罪组织的具体行为人从其“行规”出发,一般也不至于将组织者、指使者供出来,否则,不仅得不到任何好处,还可能被“做掉”。④为了能够抓获并有效处罚“幕后大佬”,就需要运用特殊的刑侦手段,掌握足够的证据,使其无法负隅顽抗。

采用特殊的侦查手段既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0条的规定,也是许多国家的做法,包括控制下交付———包括在拦截货物后允许其原封不动地或将其全部或部分取出替换后继续运送至目的地、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监视、特工行动等。其他在传统刑事诉讼法上的突破性措施还包括:增强没收的可行性、延长预防性拘留的期限、给悔罪者以特别的考虑、举证责任的倒置等。⑤我国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五个条文,规定了秘密监控、乔装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三类特殊的侦查措施,明确对技术侦查措施予以法律认可,同时通过立法严格限制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力求实现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两大价值目标的平衡。然而,这些措施是对传统法律给予个人权利保护的缩减,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刑事法治建设尚处在开端的我国,公民守法、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等法治环境尚未建设成熟,如果大量引入特殊侦查手段,又恐进一步破坏法制,侵犯人权。而不采用这些特殊侦查手段,又难以实质性地抗制跨国有组织犯罪。如何在实践中真正实现打击犯罪、

保障人权之间的适当平衡,是刑事法领域的永恒话题。

(四)在加强国际刑事司法、执法合作的同时,立足打击国内有组织犯罪

事实上,相当一部分跨国犯罪组织是由国内犯罪组织演化而成。即使是跨国有组织经济犯罪,它也不是与具体国家和地区无关,或者完全摆脱了这些相关国家和地区管辖、制约的,这些跨国有组织犯罪不可能存在于“真空”中。而且,即便是跨国犯罪组织利用了不同国家法律规定的不一致性、主权国家的自我保护意识实施犯罪,它的准备、筹划、指挥或控制绝大多数还是在具体国家领域内进行的,这些犯罪组织的形成、“成长”当然也是在一国或地区以内,因此,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既要重视国家间的合作,也要重视主权国家对国内有组织犯罪的预防与惩治。当前,有组织犯罪在各国都不鲜见,关键是政府要有意愿、有能力予以不懈打击,并长期保持“高压”态势,不让其衍生蔓延、成气候。

有组织经济犯罪是犯罪组织,包括黑社会组织与其保护伞的结合,是“黑白红”道的结合—一边是腐败者通过自己手中的权利,危害了其他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合法权益,其手段总是离不开:(1)与黑社会等犯罪组织内外勾结,侵吞公共财产、公司等单位财产,使国家、集体、单位遭受巨大损失,(2)接受他人的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开绿灯,“他人”从中获得了形形色色的“不法利益”,其本来的不法行为、不法利益合法化,乃至由于长期受到审批、监督机构的保护(“金刚罩”)而“做大做强”。结果不仅“洗钱”,而且“洗人”———罪人变成了强人、能人、神人、功臣,沽名钓誉,进一步坑蒙拐骗,与“保护伞”沆瀣一气,称霸一方,乃至享誉全国、甚至成为“国际名人”。在转型时期,在对物质追求无止境的享乐主义追求过程中,官商结合无疑是这种利益最大化的“双赢”组合。

相比其他国家,其实我国尤其应当警惕有组织犯罪。中国人的“关系”观、家族、地缘(老乡)观、人脉(哥们)观远甚于西方人,中国人的吃喝、送礼风气(美其名曰“饮食文化”、“酒文化”、礼尚往来)、拉帮结派的兴趣与能力也非西方人所能望其项背,且“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其他的七姑八姨、沾亲带故的都能打入这种“组织”,搭上这趟快车,谋取暴利。这一特点为有组织犯罪者所利用,其衍生的速度与危害将一点不亚于世界其他国家的有组织犯罪。而国内的有组织犯罪一旦涉入跨国经济活动,则组织更牢固、行动更疯狂、危害更不可估量。

鉴于此,要立足国内,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从方法上看应当注意两点:

第一,不能孤立地打击有组织犯罪、腐败犯罪、渎职犯罪,因为这些犯罪大多是纠结在一起的,是非法“交易”经济的产物———权钱交易。因此,应当全面出击,既“打黑”,更要敢于“打白”,打击“保护伞”。“有组织犯罪的存在和发展是以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政治庇护为前提的,犯罪组织通过贿赂与警察部门、司法部门建立广泛的联系,从而获得政治保护。”“如果没有权力被腐败所造成的‘权力真空’,黑社会组织不可能存在和发展。因此,反腐败是预防黑社会产生的重要战略措施,也是与黑社会作斗争的重要内容。”①究竟是“鸡生蛋”,还是“蛋生鸡”,说不清楚,但是显然可以说这些有组织犯罪与“保护伞”的腐败、渎职犯罪

互为因果,应当予以整体打击。

第二,“打黑”不能采取运动式,而应当成为常态,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专门的计划,成立专门的打黑机构、组织。传统的刑事手段不足以打击有组织犯罪。

苏教版七年级上册语文第四单元测试题二

七年级语文(上)第四单元综合测试题 一、基础大练兵(30分) 1.阅读下面句子,回答问题。(3分) A.这时一轮圆月从东方冒出头来,向大地撒出土红色的光辉;山川、草原和沙漠沉浸在静mì之中。 B.油价电价齐齐上升,加之原材料成本居高不下,国内制造业开始yùnniànɡ今年下半年的新一轮提价。 C.蜻蜓有着停落枝头的潇洒,有着轻轻点水的优雅,有着捕食蚊蝇的绝技,还有着轻飞漫舞的倩影。 D.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教授卢洪刚的作品描绘的是牧童披蓑带笠、骑牛返家的场景,画面清雅、富有意趣。 (1)给A、C句加点字注音。(1分)沉浸()倩影() (2)根据A、B句中的拼音写汉字。(1分)静mì()yùnniànɡ() (3)C、D句划线词语中有两个错别字,请改正。(1分)()改为()()改为() 2.下列句中加点成语使用不恰当的一项是()(2分) A.翻开今天的阜阳地图,铁路、高速公路、干线公路星罗棋布,在颍淮大地上蜿蜒伸展。 B.想必它的主人平时也忙忙碌碌的无暇顾及,养花可是个细活,如若没有点闲情逸致定是养不好的。 C.开幕式上,一场气势磅礴、精彩热烈的歌舞文艺演出《相聚福天宝地》,为本届乡村文化盛会拉开了序幕。 D.报告内容丰富,文字凝练,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和指导性,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共青团纲领性文件。 3.下列没有语病,句意明确的一句是()(2分) A.周永康希望双方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为共同维护地区安全和打击跨国犯罪奠定良好的开端。 B.江苏全面调高了水和气主要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成为全国率先大幅度调高排污费的试点省份。 C.亲近文学,阅读优秀的文学作品,是一个文明人提高修养、丰富情感、增长知识的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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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专题十二推动中国-东盟融合发展的新一代 【背景材料】 7月26日,东亚合作系列外长会议在老挝首都万象闭幕。其间,第四十九届东盟外长会、中国—东盟(10+1)外长会、东盟与中日韩(10+3)外长会、东亚峰会外长会和东盟地区论坛外长会相继举行。通过中国与参会国家,特别是东盟国家的共同努力,系列外长会始终保持对话与合作的基调,为今后中国—东盟关系开辟了美好的前景。在中国—东盟(10+1)外长会上,中方强调继续把东盟作为周边外交优先方向,支持东盟共同体建设,支持东盟在区域合作中的中心地位,愿与东盟以纪念对话关系25周年为契机,推动双方关系进一步丰富和深化,迈向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针对有个别国家外长在东亚峰会外长会发言中提及南海仲裁案,王毅表示,仲裁从程序和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以及证据采集等多方面都充满了疑问和谬误。概括起来就是“三个不合法”:一是仲裁的提起不合法;二是仲裁庭的成立不合法;三是仲裁的结果不合法。中国采取的立场完全正当,目的是维护国际公平与正义,维护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本次东亚合作系列外长会议聚焦合作、发展。东盟轮值主席国老挝总理通伦·西苏里在东盟外长会开幕式致辞时说,在过去49年中,东盟经历种种考验,地区经济持续增长,人民往来不断增强。作为世界第七大经济体,东盟已经形成单一市场与生产基地,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达到2.6万亿美元。是中国与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5周年。如果说这25年是中国—东盟关系的成长期,未来25年就是双方关系的成熟期。成长期的关键词是从无到有,中国已经跟东盟之间建立起宽领域、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构架,而成熟期的关键词是提质升级。 【考点链接】 一、从经济生活角度分析 1.税收的作用。当前,为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而消除税收障碍已成为税收国际协调的重要特征,中国和东盟自由贸易区税收国际协调的历史进程应与地区税收国际协调的一般步骤大致相同,即关税协调、其他间接税协调和直接税协调。这体现了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2.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东盟共同体建设的不断深化,其在本地区的地位也越发重要。中国与东盟国家开展经贸合作不仅符合双方利益,也有利于东亚地区的经济发展,对实现本地区的繁荣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顺应了经济全球化。 3.加强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目前,东盟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中国则是东盟最大贸易伙伴。对于中国与东盟来说,迈向更为紧密的命运共同体,经贸合作是重要内容,双方既要巩固传统优势,又要努力拓展新领域,加强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全球经济复苏。 4.随着世界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已成为全球性不可逆转的趋势。借助产能合作拓展双向投资。中国与东盟双向投资一直保持良好势头,东盟对华投资总体上呈现增长趋势,特别是一些成员国对华投资增长较多。这说明贸易保护主义已经不符合时代潮流了。 5.对外开放的领域不断拓宽。伴随着中国东盟双边贸易投资的增长,金融需求也在增加,这为中国东盟开展金融合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了传统的融资、外汇结算、保险等服务外,中国与东盟在货币互换、本币结算、跨境债券投资等领域也在展开尝试。 6.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近年来,中方开展了多项工作支持东盟旅游发展。同时,东盟多国也采取措施,吸引中国游客,并针对中国游客推出了签证便利措施。未来,中国与东盟的旅游合作有望进一步加深。 7.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修订协议,标志着自贸区的升级。双方确定11个重点合作领域,在20多个领域开展务实合作。这说明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是适应了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

论中美关系的现状与发展

论中美关系的现状与发展 摘要:中美两国关系断绝了近30年之久,在整整一代人的时间里不但不相往来,而且处于敌对的状态。现在,这种极不正常的局面已经结束,中美关系的一个新时期已经开始。美国需要重新认识中国,中国也需要加深了解美国。这不论从当前国际政治斗争发展的前景来看,还是从中美两国的贸易交往、技术合作和文化交流迅速发展的趋势来看,都是必要的。 关键词:中美关系问题机遇发展 一、引言 2001年9月11日对美国的恐怖主义袭击对中美关系的改善起了相当的促进作用。诚然,中美两国间的结构性矛盾,两国在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人权问题上的分歧没有因此而得到解决,两国在台湾问题上仍然存在严重分歧,在中国发展过程中两国利益的调整也不可能迅速得以实现,两国间仍然存在战略疑虑。但“9?11”事件使美国决策者认识到,对美国最危险的是“激进主义与技术的结合”,即恐怖主义掌握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冷战结束以来一直在进行的美国对华政策辩论暂告终止;它也影响了美国的战略调整,使美国认识到与大国合作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重要性;反恐扩大了中美两国合作的领域,中国支持了美国对塔利班的战争,中国在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方面完善了出口管理体制,实现了从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管理的转变。中美关系健康稳定地发展有利于保持世界和平和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也符合中美两国政治和经济的根本利益。 二、中美关系的演变 美国(欧洲国家也是一样)同中国的贸易,由于鸦片贸易的兴起而发生了质的变化。鸦片贸易不仅使中国的对外贸易从出超一变而为入超,而且根本改变了这一国际贸易的性质。我们把鸦片战争作为中外关系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并把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外关系史以帝国主义侵华作为中心内容,这是符合历史实际的,因而是完全正确的。美国商人是鸦片贸易的参加者;鸦片战争以后美国是英国侵华政策的追随者和小伙伴;19世纪末美国占有菲律宾并控制古巴,这是美国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美国在亚洲和中国的地位也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在这一地区不再从属英国,而是提出适应美帝国主义扩张需要的独立的对华政策。这一政策在很长一个历史时期中对远东和中国的国际政治发生着重大的影响,在有些问题上甚至起了支配作用。鸦片战争以来的历史虽然不长,但是要研究这段时期的中美关系史却是一个艰巨而复杂的课题。因为这段历史时期不仅是美国本身经历极大变化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国本身经历极大变化的一个时期;就整个世界历史进程来说,这是西方工业资本主义向亚非拉深入渗透的时期,中美关系是在这种极其复杂的国内国际的矛盾交织变化中发展的,因此必须具体地分析各种复杂的矛盾(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各个方

求论中国周边安全环境的论文

求论中国周边安全环境的论文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地区力量的急剧变化,中国周边地区形势将继续处于快速变化之中,各种不确定和不稳定因素将时有显现,并对中国安全提出复杂的新挑战。但是,和平与繁荣仍将是亚太各国共同的愿望。亚太安全形势的急剧变化不会根本扭转中国周边安全环境近一二十年保持相对稳定的发展势头。 一、大国关系的相对平稳发展是中国周边继续保持缓和的基础 中国周边地区是大国利益交汇之地,中、美、俄、日、印对地区总体形势发展影响举足轻重。尽管上述国家关系有密有疏,但在全球化背景下彼此利益相互交织,在竞争中力求保持合作,避免迎头相撞。美国虽视中国为主要潜在对手,并采取措施对中国防范遏制,但双方在反恐、朝核、维持台海稳定及经贸合作领域存在共同利益,美国对中国仍采取两面下注的政策,并不希望与中国发生对抗。美日同盟针对中国的一面虽有加强,但彼此亦心存防范:美借日制华,却不希望中日交恶而不可收拾;日傍美制华,并不甘心为美火中取栗。遭受美国战略挤压的俄罗斯,在国力未得到全面恢复前,仍将是中国主要战略伙伴,中俄关系有望继续稳固发展。印美关系虽发展迅速,但印度不会全面倒向美国,沦为美遏制中国的棋子。在可预见的未来,只要自身策略得当,中国不会成为大国矛盾的焦点,在大国外交中仍有充分的回旋空间。 二、地区热点发生热战的可能性较低 中国周边地区存在印巴矛盾、朝鲜半岛、台湾海峡以及东海、南海岛屿争端等问题。由于印巴关系持续缓和、美国更多介入南亚事务以及印巴相互核威慑,南亚发生大规模军事冲突的可能性降低。朝鲜半岛形势因朝鲜拥核而面临新的复杂性。但由于中、韩、俄强烈反对武力解决朝核问题,加之美国受困中东,无暇东顾,因此,从近期看,美国军事打击朝鲜的可能性基本可以排除。从长远看,朝核问题仍

南海问题军事理论课论文

摘要我国既是大陆国家,又是海洋国家。保护我们的蓝色国土是我们的责任。近年来,人们在谈论蓝色国土的时候对南海问题投以高度关注的目光。南海问题反映出海洋政治社会对海权、海洋资源的关注,海防、海洋军力和海洋安全问题,海洋政治社会中的大国博弈等等。 关键词南海问题;海权;海洋政治 我国有960万平方公里的陆地国土,还有3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有人说我国的国土象一只雄鸡,但如果把我国的海洋算进去,我国的领土更像一把火炬。保护我们的蓝色国土是我们的责任。 近年来,人们在谈论蓝色国土的时候对南海问题投以高度关注的目光。所谓南海问题,即指中国与东南亚部分国家围绕南中国海主权归属及海洋资源开发所产生的争议。其实质是东南亚某些国家否认我国在南海U形断续线内的主权,从而非法占据并大肆掠夺资源。争议的主要内容有两个:领土主权争议和海洋资源开发权归属。[1]南海问题作为中国与其他南海周边国家关系中一个十分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由于其涉及国家主权、历史、法律及敏感的现状,使其成为政治学、历史学、国际法学、国际关系等学科专家学者共同关注的焦点。 南沙群岛地处广阔浩瀚的南海南端。 南沙群岛是我国南海四大群岛中分布最广,位置最南的群岛,位于北纬4度到11度30分和东经109度30分到117度50分之间,有230多个岛屿、礁滩和沙洲,南北长500多海里,东西宽400多海里,总面积24.47万平方海里,现属海南省辖区。南沙群岛地处热带,渔业资源特别丰富,富含海藻、海带等热带资源,以及非常可观的海洋能源和盐业资源。此外,南沙还蕴含极为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据估计,南沙西南直到沙捞越的广大地区,是亚洲大陆架3个最大的贮油地区之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科学家发现南沙地区拥有丰富的石油资源,其中曾母盆地、沙巴盆地、万安盆地的石油储量丰富,估计总储量将近二百亿吨,是世界上尚待开发的大型油藏之一,其中有一半以上储量分布在中国海域。 南海诸岛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之前,其主权从来就没有成为过问题。南海问题的核心问题是能源问题。包括两个层面,第一是南海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1967年间联合国东南亚大陆礁层探测团提出报告说,中南半岛和南中国海地区大陆架油矿丰富,有210万立方公里的储量,相当于中东各国或委内瑞拉加上墨西哥海湾附近与美国东南部沿海油藏之总和,而且含硫量少,品质优良。美国亨特号探测船在美国海洋研究所指挥下,曾于1969年6月至8月间,五度在中国南海地区进行探测。根据其探测报告显示,此一海域均以基盘为火成岩的海底山为主,山与山之间均有因沉积物形成的盆地,且盘地边缘均向上尖灭,形成地层封闭。海坪周围的地层封闭,有储积大量油气的可能性。虽然此次探测所用的仅为普通性质的闪电反射法震测,必须做出更详细的地球物理勘测才可确定,但是此项消息传出后,立即引起了菲律宾及越南武力侵占南沙地区岛屿的动机。第二的层面是南海是印度洋通向太平洋的必经之路,也是我国和美、日的能源之路。正因为如此,决定了南海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随着工业化程度的不断深入,各国对能源――石油的需求呈不断上升趋势。抗不见。作为一个国家经济、国防的命脉,没有哪个国家会对石油的来源和运输问题视而不见。南海周边国家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doc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刑事执行法学 刑事法律史 刑事政策学 犯罪学 外国刑事法 中国刑事法 刑事诉讼学 改革开放以后,贪官外逃等职务犯罪人员负案外逃的国际犯罪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法学界也开始了对引渡制度的研究。其中,引渡制度作为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国家间开展司法协作,打击跨国犯罪有重大意义。 什么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political offense exception )是引渡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即一国对于在其境内的某一外国人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参加某一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而遭受其本国或居住地国通缉、审判或判刑而给予庇护,拒绝将其交给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形成 该原则形成于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西欧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各国间的引渡条约的规定。 1793年《法国宪法》中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自由而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这是关于庇护政治犯的立法的开端,也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1833年,比利时制定了第一个禁止引渡政治犯的法令。后来,在欧洲国家间订立的引渡条约中,大都有政治犯不引渡的规定。这样,政治犯不引渡就逐渐成为欧洲国家普遍接受的原则,现在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理论基础 为什么政治犯不引渡却不得而知,可能政治犯被通缉原因并不是因为其犯的是大众情感不能接受的罪责,往往是其本国的政党基于自己的观点和政治犯的立场不同而加以迫害,其余国家若将其引渡,可能有违人道。 因为国际法对政治犯罪的概念并没有作统一的解释,而且对于某种犯罪行为是否属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引渡的国家。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行其是的状态,甚至存在滥用该原则的情况,另外,在政治活动中兼实施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即在混合犯罪的情形之下如何适用这一原则也存在问题。国际上对这一难题的解决办法主要是把一些罪行从政治犯的概念中排除。 引渡条约相关公约 我国与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一些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且参与了很多实际上涉及引渡问题的公约,比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等。太多了,就不一一列举了。

2012年国际关系学院831国际政治专业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2年国际关系学院831国际政治专业综合考研真题及详解 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专业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国际政治专业综合 一、概念题(每题10分,总共60分) 1.《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2.欧洲债务危机 3.德班气候大会 4.价值观外交 5.安全困境 6.两极稳定论 二、简答题(每题15分,总共30分)

1.简析中东北非政局动荡的原因、特点及影响。 2.简析米尔斯海默进攻性现实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三、论述题(每题30分,总共60分) 1.试析新兴国家群体性崛起的表现、动因及其对世界经济、政治的影响。 2.试析奥巴马政府“巧实力”外交战略的提出背景、主要内涵及其外交实践。 参考答案 一、概念题(每题10分,总共60分) 1.《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答:《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指中国和东盟国家于2002年11月签署的一份政治文件,宗旨是维护南海稳定、增进互信和推进合作,为有关当事国最终和平解决争议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其主要内容是确认中国与东盟致力于加强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宣言强调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南海有关争议。在争议解决之前,各方承诺保持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行动,并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寻求建立相互信任的途径,包括开展海洋环保、搜寻与求助、打击跨国犯罪等合作。落实《宣言》后续行动已成为中国和东盟国家围绕南海问题开展对话与合作的重要平台,为维护南海局势稳定,深化中国-东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2011年7月20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落实《宣言》高官会,就落实《宣言》指针案文达成一致,为推动落实《宣言》进程、推进南海务实合作铺平了道路。

政法大学论文参考题目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班论文参考题目 宪法: 1、宪法与民主 2、宪法与依法治国 3、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 4、宪法与人权保护 5、论主权在民 6、论三权分立 7、论民主集中制 8、论宪法的作用 法理学: 1、民主与法治 2、法治与法制 3、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 4、法律意识对法(律)治建设的作用 5、法律与人权 6、法律与市场经济 7、法律的价值 8、法律推理与法治 9、法律解释的意义、价值 10、法律监督 11、法律与正义 12、司法公正 13、司法独立 14、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15、法的本质 16、法与国家 17、法治现代化 18、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 19、法律的借鉴与移植 20、法的作用 民商经济法 一.民法总论 1、对民法典草案的几点意见 2、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

3、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 4、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5、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6、胎儿民事权益探析 7、论监护 8、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关系 9、监护权变更的民事法律效果 10、论宣告死亡制度11、论法人的成立条件 12、论法人的权利能力 13、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 14.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 15.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控管结构 16.浅谈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与事业单位改革 17.从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看我国合伙的分类 18.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与控管结构之比较19.浅谈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20.论合伙人资格的认定 21.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22.论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23、论合伙的财产责任 24.浅论拟定民法典中之法人分类 25.论民法典制定中的法人制度的完善 26.论法律行为之无效与无效合同 27.论可撤销法律行为与可撤销合同 28.论民事法律行为的发展和完善 29.效力待定行为与可撤销行为之间的区别 30.论委托代理 31.论无权代理 32.论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33.论表见代理 34.论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关系 35.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时效制度 36.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 37.论诉讼时效的起算 38.论我国民法时效利益之抛弃 39.论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建立 二.物权法 1.论物权 2.论物权的效力 3.论物权的客体 4.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5.论所有权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际法的贡献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际法的贡献 [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积极开展外交活动, 以自己的外交实践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其中, 以国际法基本原则、领土法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方面对发展国际法的主要贡献, 最为引人瞩目。 [关键字]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平解决国际争端 众所周知, 自近代以来, 西方国家利用坚船利炮打开古老中国的大门, 通过历次侵略战争, 强迫晚清政府和民国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使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与此同时, 近代国际法也开始传入中国,并对中国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响。然而, 近代国际法并未有效的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而成为西方国家侵略中国的工具, 甚至有西方的国际法学者认为, 国际法适用于基督教文明各国,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亚非拉国家竟是国际法的客体, 成为他们肆意掠夺的对象。因此,那时的中国不可能对国际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新中国成立以后, 我国才真正成为拥有完全独立主权的国家,并通过大量而富有成效的外交活动发展了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即面临着与世界各国的建交的问题。建国后, 毛泽东主席发表政府公告说: “本政府为代表中国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唯一合法政府。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 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1 ] 1953年12月31 日,周恩来总理首先对印度宣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周恩来总理在接见印度政府代表团谈到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 时说: “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 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1954 年4 月29 日, 中印两国签订《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在这个协定的序言中正式写入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序文宣称, 两国决心以下列原则为它们关系的基础: 1、互相尊重领土主权; 2、互不侵犯;3 、互不干涉;4、平等互惠;5、和平共处。这是国际上正式确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开始。1954 年6 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 声称: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适用于两国之间,而且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之中, 它们将形成和平和安全的坚固的基础。后来,中国和缅甸两国总理也联合声明,重申中印两国所同意用以指导它们关系的五项原则也应当是指导中缅两国关系 的原则, 并且如果这些原则, 能为一切国家所遵守, 则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平共处就有了保证。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之后在国际社会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迅速传播到世界各大洲,并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这些原则被规定在许多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件之中。至于承

论中国与缅甸两国的关系

课程名称:东盟国家概况(公选课)论文题目:论中国与缅甸两国关系班级:化工本111班 学号:110610401030 姓名:李志松

论中国与缅甸两国的关系 一、中缅两国关系发展的历史回顾 二、中缅两国关系发展的现状分析 三、中缅两国关系发展的突出问题 四、中缅两国的友好关系 五、中缅两国关系发展的前景展望

前言:缅甸,对于中国有着非常重要的地缘战略意义 缅甸虎视着马六甲海峡出口,西可以压缩印度向南海、东南亚一线伸展的空间,北可以切断中国与东盟国家的陆地联络。也是中国的南大门。 一、缅甸是我西南最佳战略出海通道。有利于打破“马六甲困局”。我国的出海通道处处受人围堵,东面有三道岛链,南面有马六甲海峡。之所以这样,都是因为我国的四大海都是边缘海,除了台湾直面太平洋外,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出海口!而唯一的台湾,我们又未能解决、收复。虽然还有一个琉球,日本只有治权,但实际上我国还不适宜提出主权要求,暂不论。在此情形下,我们就会受制于南面的马六甲海峡,产生了所谓的“马六甲困局“,建立从缅甸方向进入印度洋的出海口就显得特别迫切。 二、有利于打破美日台的围堵。现在美国、日本对我国的围堵已渐渐合拢,我们的出海通道受到了严重威胁。而一旦我国建立了西南战略出海通道,将为我国打开一个重要战略战略缺口,使我国立于不败之地。美日对我国的围堵将迎刃而解。 三、有利于制衡印度。藏南领土尚未收回,印度尚做着大国梦,表面的友善掩盖不住其骨子里时时处处与我国为敌。印度还梦想着独霸印度洋,野心不小呢。而尽快从缅甸方向建立西南战略出海通道,可有效地制衡印度。建立西南战略出海通道,可大大缩短航程,节约运输成本,具有重要的经济利益,如果建立稳定的铁路和输油管道,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国的经济环境,使我国的经济获得稳定的外部支撑,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从军事上来看,建立西南战略出海通道,可使我国军力前出,进可攻,退可守,获得极大的便利。在政治上,如果我国顺利打通此战略通道,无疑明确表明了我们已经为可能的战争作好了反封锁的准备,可威慑台海、东海和美日台,具有显著的政治意义。 因而,中缅关系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搞好中缅关系也是每一届领导者执政期所必需做的。 中缅两国关系关系的发展的历史回顾与现状分析 缅甸是最早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之一,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创始国之一,是第一个与中国签订边界条约及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的国家。除了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受到干扰外,中缅双方一直保持睦邻友好、和平合作的关系。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阐述了新中国的外交政策及其原则。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它宣布:“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中国这一外交政策适应于缅甸。 新中国成立后,缅甸实行承认新中国,发展对华友好关系的对华政策。1949年12月16日,缅甸外长伊?蒙电告周恩来总理:缅甸政府“决定承认中华人

南海问题简述

南海诸岛争端的由来及解决策略的思考 作者:陈辉 目录: ●第一章南海的地理位置 ●第二章南海诸岛争端的由来 ●(一) 南海诸岛问题的历史 ●(二) 南海争端现状、周边国家的主张及我国政府的态度 ●(1) 南海诸岛争端现状和周边国家的主张 ●(2) 我国政府对于南海争端的态度 ●第三章南海诸岛领土争端的解决方案 ●(一) 法律途径解决南海主权争端 ●(二)武力途径解决南海主权争端的可行性 ●(三) 外交解决争端的可行性 ●第四章结论 提要:南海领土争端自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就一直争论不断,基于对南海的地理和历史的认识提出不同的领土争端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南海,领土争端,解决,策略 第一章南海地理位置 南海是一个半封闭的海,北濒中国大陆和台湾,东临菲律宾群岛,南以连接西南婆罗洲到苏门答腊的一条线为界,西南是从马来西亚到马泰边界再到越南南端和越南南部沿岸。南海的主要轴心,从西南的新加坡延伸到15O0海里以外东北的台湾。较短的轴心,从越南到沙巴约480海里。西面座落着暹罗湾和北部湾。由于南海拥有200多个岛礁,没有任何点距陆地超过370海里。南海的总面积350万平方公里。岛屿大都狭小。其中最大者为东沙岛,12平方公里,其他各岛面积要小得多。西沙最大的永兴岛为1.85平方公里。南沙最大的太平岛,仅0.4平方公里。南海诸岛共230个岛、礁、沙、滩。南海中部延伸到周边大陆的直径达700海里。南海的弹丸小岛对其所属国内在的经济价值可能有限,但其位置却至关重要。岛屿构成所属国陆地领土的部分。按照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岛屿可以使国家拓展其管辖范围,并获得相应的水域下面海底资源的开采权。除不能维持人类居

最新整理六国际宣言.docx

最新整理六、国际宣言 (一)国际宣言的定义和类型 1.国际宣言的定义 国际宣言又称国际宣言书,是国家、政府、政党、团体、国际组织单独或多方联合宣布在国际间的某些重要问题上的方针、政策,原则、立场,观点、态度的外交文书。 2.国际宣言的类型 (1)单方面发表的宣言 就是由一个国家、政府、政 党、团体、国际组织单独发表的宣言。如《美国独立宣言》。 (2)联合发表的宣言 这种宣言又被称为共同宣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政党或其他组织团体经过谈判、协商,为表示共同的主张、主场、观点、态度所公开发布的文告。 (二)外交宣言的写作 1.标题 单独发表的宣言,其标题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国家名称加文种组成,如《××共和国宣言》; 二是由所涉及的问题或事件加文种组成,如《××事件宣言》。 联合发表的宣言,其标题有多种写法。 一是由两国名称加文种组成,如《中日联合宣言》。 二是由两国名称加所涉问题再加文体名称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关于伙伴关系的比勒陀利亚宣言》。

三是由一方国名和其所对应的国际联盟名称加所涉问题再加文种组成,如《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 四是由国际联盟名称加文种组成,如《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 五是由国际会议名称加与会国家数目再加文种组成,如《德黑兰会议三国关于伊朗的宣言》。 可见标题并无一定之规,可根据情况灵活处理。 2.正文 外交宣言的内容有两种情况:一是政论声明式的内容,二是准则条款式的内容。 前者属于全文一体性写法,不分条款,但由自然形成的开头、主体、结尾三大部分组成,其中主体部分还可能分为若干层次,但都是隐性的,不在外部表现出来。 后者也有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但主体部分由若干条款构成。其中开头部分是引言,用以表明参与国家、共同目标和原则、共同理想和愿望等,由“特联合发表如下宣言”一句过渡到主体部分。主体部分分条列款予以表达。结尾部分表达签署的时间地点。 3.签署 包括参与国家名称、代表人身份和代表人签字。 【例文】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东盟各成员国政府,重申各方决心巩固和发展各国人民和政府之间业已存在的友谊与合作,以促进面向21世纪睦邻互信伙伴关系;认识到为增进本地区的和平、稳定、经济发展与繁

六、国际宣言

六、国际宣言 六、国际宣言 (一)国际宣言的定义和类型 1.国际宣言的定义 国际宣言又称国际宣言书,是国家、政府、政党、团体、国际组织单独或多方联合宣布在国际间的某些重要问题上的方针、政策,原则、立场,观点、态度的外交文书。 2.国际宣言的类型 (1)单方面发表的宣言 就是由一个国家、政府、政党、团体、国际组织单独发表的宣言。如《美国独立宣言》。 (2)联合发表的宣言 这种宣言又被称为共同宣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政党或其他组织团体经过谈判、协商,为表示共同的主张、主场、观点、态度所公开发布的文告。 (二)外交宣言的写作 1.标题 单独发表的宣言,其标题有两种情况: 一是由国家名称加文种组成,如《××共和国宣言》; 二是由所涉及的问题或事件加文种组成,如《××事件宣言》。 联合发表的宣言,其标题有多种写法。

一是由两国名称加文种组成,如《中日联合宣言》。 二是由两国名称加所涉问题再加文体名称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南非共和国关于伙伴关系的比勒陀利亚宣言》。 三是由一方国名和其所对应的国际联盟名称加所涉问题再加文种组成,如《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 四是由国际联盟名称加文种组成,如《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 五是由国际会议名称加与会国家数目再加文种组成,如《德黑兰会议三国关于伊朗的宣言》。 可见标题并无一定之规,可根据情况灵活处理。 2.正文 外交宣言的内容有两种情况:一是政论声明式的内容,二是准则条款式的内容。 前者属于全文一体性写法,不分条款,但由自然形成的开头、主体、结尾三大部分组成,其中主体部分还可能分为若干层次,但都是隐性的,不在外部表现出来。 后者也有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但主体部分由若干条款构成。其中开头部分是引言,用以表明参与国家、共同目标和原则、共同理想和愿望等,由“特联合发表如下宣言”一句过渡到主体部分。主体部分分条列款予以表达。结尾部

论当前国际形势中国形势对策

论世界及我国当前的形式及对策 摘要:世界变革及目前国际形势及中国目前所面临的国际形势,中国在全球化的国际形势下的机遇及挑战,以及相关对策。 二战结束以后,建立了以苏美为首的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阵营,经历冷战、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世界形势开始由美苏争霸进入到一超多强的世界格局。伴随着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同时有存在着大大小小的局部冲突,世界形势也进入到21世纪的展望期。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曾明确指出:“当今世界正处于大变革大调整之中。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的主题,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国际形势总体稳定。同时,世界仍然很不安宁。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依然存在,局部冲突和热点问题此起彼伏,世界和平与发展面临诸多难题和挑战。”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强调“任何事物的发展和运动都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国际形势的发展也是绝对的,是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的。主要的特点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占据全面优势,特别是美国一家独大,同时多强并列,形成“一超多强”的局面。进入21世纪特别是伊拉克战争以后,这种美国一极化趋势的国际格局逐渐出现转变,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兴起。借助全球化的历史机遇,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比如中国、印度、俄罗斯、巴西等,积极推进内部改革,取得了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就和不断上升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冲击美国霸权地位,导致美国领导下的西方世界主导地位的下降。其中最明显的体现就是G8会议向“G20”会议的演变。很多全球政治、经贸和环境问题已经不能在G8体制中得到解决,而必须邀请这些新兴经济体参与决策,发达国家主导国际体系和国际议题、发号施令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与俄罗斯和伊斯兰世界的矛盾出现尖锐化和长期化的趋势。美国与俄罗斯的地缘政治对立以及在安全上的矛盾由来已久,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冷战时期美苏矛盾的延续。美国与伊斯兰世界的矛盾更是根深蒂固,是植根于文明、信仰和价值观的冲突。现在出现的新趋势就是俄罗斯与伊斯兰极端势力有可能结合,某种程度上形成对抗美国的合力。如果这一结合出现,必然导致美国与外部世界的矛盾进一步扩大,美国的国际环境将更加恶劣。 三、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同盟内部关系发生微妙变化,表现出逆向演变的趋势。美国的全球霸主地位有两大支柱,即强大国力和联盟体系。美国联盟体系中欧洲是最重要的部分,北约一体化组织是最主要的机制。冷战结束后,由于外部共同对手苏联的解体,欧洲对美安全合作的愿望下降,在主要的威胁认知上与美国的差异越来越大。特别是伊拉克战争后,美国与被布什称为“老欧洲”的矛盾更加尖锐。另外,随着欧洲一体化的进展,欧盟成为欧洲政治、经济、外交和安全的主导力量,对美独立性增强。欧盟正面临着东扩后的内部协调和其他复杂问题,欧洲国家将主要精力放在自身事务解决和加强欧盟内部团结上,而不愿意过多地承担北约责任,受美国调遣。另外,美欧经贸矛盾有激化的趋势,欧元的崛起势必冲击美国霸权的基石——美元霸权,影响美国利益。 总体上看来,国际格局正经历“一超多强”向多极化转变的趋势,而当前,国际形势正经历冷战结束以来最深刻的变化和调整,百年一遇的国际金融危机引发国际力量对比出现新的消长变化,多极化趋势更加明朗。大国互动频繁,相互

中国与东盟控制跨国犯罪合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与东盟控制跨国犯罪合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随着中国与东盟经济自由贸易区的启动和建立,各国人员往来频繁, 诸如走私、贩毒、贩卖人口、洗钱、贪污贿赂等跨国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加。文章在分析中国与东盟跨国犯罪类型和特点的基础上,探讨了中国与东盟在跨国犯罪方面的合作机制及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关对策。 [关键词]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合作机制;问题;对策 虽然近几年来,中国与东盟成员国通过各种协商机制以及签订引渡或者司法协助条约,共同致力于打击跨国犯罪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中国与东盟打击跨国犯罪的刑事司法合作机制已经落后于现实需求,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无论是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我国与东盟成员国间控制跨国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亟待完善。 一、中国与东盟常见跨国犯罪类型及特点 在中国与东盟跨国犯罪中,常见诸如走私、非法贩卖毒品、贩卖人口、洗钱、计算机犯罪、贪污贿赂、偷越国境等类型的犯罪。在贩卖毒品方面,集团化、职业化趋势明显,国内外贩毒势力内外勾结,形成了一套“产供销”一条龙的职业贩毒体系。在贩卖人口方面,大都由团伙操作,贩卖妇女儿童案件日益猖獗,社会影响恶劣。在洗钱犯罪方面,所谓洗钱犯罪就是把非法获得的资金通过存入国外金融机构、或投资办企业等手段使通过非法途径如贩毒、走私、恐怖活动等犯罪途径获得收益使其合法化,造成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种种障碍,并且犯罪集团为获得通行证而贿赂政府官员,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 从整体来看,中国和东盟间的跨国犯罪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启动,跨国犯罪的范围越来越大,不在局限于几个国家内,而是涉及整个贸易合作区范围,给侦破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而且其组织性越来越强,相互之间出现严密的国际分工,目标明确,形式复杂,手段更加凶残,破坏性更强。同时,逐步从经济领域逐渐向政治领域渗透,为实现其经济目的而将魔抓伸向政治领域,寻求政治保障。其危害性越来越大。 二、中国-东盟跨国犯罪合作机制现状 (一)东盟和中日韩打击跨国犯罪的部长会议机制 截至目前,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利用这一会议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明确了各组织合作应该依据原则“真诚、团结、实际、协商”;制订了应对违法犯罪的政策“开放、合作、平等、互利”;就各个组织合作方面也制订了若干制度;明确了领导国和合作地区;各个组织之间要增强联系,并制订了联系办法;共同商定打击跨国犯罪的计划;各个组织共同派驻联络官等。

论从纽伦堡审判到国际刑事法院(一)

论从纽伦堡审判到国际刑事法院(一) 论文关键词]国际刑法;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法人责任;直接实施论文摘要]在国际法上对法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并追究其责任的历史并不长。1945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确认了集团、组织犯罪的责任。但此后的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都没有确立法人、组织犯罪的责任。出于国家对组织责任的顾忌和对各自利益的考虑,法人责任在管辖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这些多数与国家有关的、严重国际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直接适用还是相当困难的,应通过缔约国国内法间接实施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条约以规范法人责任。 通过国际公约协调国家间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做法由来已久。但是,在国际法上对法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并追究其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的做法却并没有太长的历史。对法人能否犯罪、是否有犯罪能力和责任能力、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等问题,各国的传统、观念、看法差异很大,要在国际公约中取得一致并非易事。1945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确认了集团、组织犯罪的责任。但是,此后的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都没有确立法人、组织犯罪的责任。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法人责任在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直接适用的来由、实践及困境和前景。 一、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法人责任的确认 (一)对犯罪集团和组织的审判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针对希特勒及其法西斯同伙对人类犯下的滔天罪行,1942年1月18日,9个被希特勒占领的国家流亡英国的政府,在伦敦发表了《圣·詹姆斯宣言》,表示要惩处战犯,得到美国、英国和苏联的赞同。1943年10月25日,联合国家战犯委员会成立,同年发表了惩处战犯的《莫斯科宣言》。为执行这一宣言,英、美、法、苏4国政府于1945年8月8日在伦敦缔结了《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提出应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对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进行公正而迅速的判决和惩处,并在所附的《国际军事法庭条例》中制订了《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了其权限和任务。根据这一协定在德国纽伦堡建立起来的国际军事法庭对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欧洲轴心国首要战犯及犯罪集团和组织进行了公正的审判。其中,在《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犯罪集团和组织进行了规定。这是作为国际性刑事司法机构裁判之法律基础和依据的国际法第一次直接规定犯罪集团和组织的团体刑事责任,并最终判决德国纳粹党政治领袖集体、秘密警察、保安勤务处(SD)和民族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党卫队(SS)为犯罪组织。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设立的、与纽伦堡的国际军事法庭属同一性质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根据“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书”和莫斯科外长会议的决议授权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设立的。1946年1月19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颁布了“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正式在日本东京设立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战争中的日本战犯进行审判。作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依据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虽然没有像《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那样专条规定犯罪集团和组织的责任,但其第5条(丙)规定了“凡参加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之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共谋者,对于任何人为实现此种计划而做出之一切行为,均应负责”。从法庭所采用的英美法规则和纽伦堡审判以共谋理论对犯罪集团和组织定罪的实践来看,这一规定实际也可认为是使犯罪集团和组织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二)对商业性公司涉及战争犯罪的审判实践 对于私营部门或商业领域以营利为目的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组织或实体涉及的犯罪,纽伦堡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并未判决为犯罪组织并使其承担刑事责任,而是仅对这些组织、实体的负责人、领导人进行定罪和惩罚。 1.对克虏伯股份公司经理克虏伯的审判

浅析中国的“睦邻、安邻、富邻”的外交政策

浅析中国的“睦邻、安邻、富邻”的外交政策 【摘要】“睦邻、安邻、富邻”的周边外交政策,是我国领导人对党的十六大确定的“与邻为善,以邻为伴”重要方针的第一次具体阐述,是对近年来我国周边外交实践新的概括和总结,进一步丰富了我国外交政策的内涵。 【关键字】睦邻,安邻,富邻 同世界其他大国相比,中国的周边地缘环境最为复杂。首先,我国是世界上拥有邻国最多的国家,陆地边界22000多公里,海岸线18000多公里,周边国家多达29个,其中直接接壤邻国就有15个。其次,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周边不少国家与我交往很深,接触很广,历史上的一些恩怨现在仍有影响。第三,我国周边的多样性突出,各国社会制度不同,发展水平各异,各种文化、民族和宗教聚集在我国周围。第四,我国周边也是世界各主要大国利益交汇之地,冷战时期曾形成不少“热点”,有些至今尚未彻底解决。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睦邻友好的周边环境对我国内发展的战略影响尤其重要。“睦邻”就是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亲仁善邻、以和为贵的哲学思想,在与周边国家和睦相处的原则下,共筑本地区稳定、和谐的国家关系结构。“安邻”就是积极维护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坚持通过对话合作增进互信,通过和平谈判解决分歧,为亚洲的发展营造和平安定的地区环境。“富邻”就是加强与邻国的互利合作,深化区域和次区域合作,积极推进地区经济一体化,与亚洲各国实现共同发展。 进入新世纪,亚洲各大国在务实色彩浓重的新战略下,相互之间尽管存在竞争,但加强合作是主导面,呈现出稳定、和平、合作与发展的前景。随着中国自身的发展以及国际和地区形势的变化,中国与周边国家互为战略依托,相互依存度空前提高,周边外交在我国外交全局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从政治上看,周边是我国维护主权权益、发挥国际作用的首要依托。从经济上看,周边是我国对外开放,开展互利合作的重要伙伴。从安全上看,周边是我国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和睦的直接外部屏障。因此,巩固睦邻友好,促进共同发展,一直是中国外交的优先课题。 一、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睦邻”关系 在与周边国家和睦相处的原则下,共筑本地区稳定、和谐的国家关系结构。经过半个世纪的努力,目前,我国与周边国家相互理解与信任不断增强,已同周边各国全面建交,并同绝大多数邻国确立了各种形式的伙伴关系。在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议的前提下,与绝大多数邻国签署了陆地边界划分条约,共划定边界20222公里,约占边界总长度的92%3。可以说,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中国与周边国家重新认识了对方,并确定了对方在各自外交战略中的地位与作用。中国不仅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积极倡导者,也是忠实实践者。五项原则早已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成为中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石。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中国同165个国家建立和发展了外交关系,与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经贸、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同绝大多数邻国通过和平谈判解决了边界问题,维护了周边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对亚非拉国家提供了不附加政治条件的经济技术援助,增进了同这些国家的友谊。 最为典型的是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的确立。冷战结束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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