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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

工程项目-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
工程项目-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

重大安全隐患报备制度

一、编制目的

为避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做到事故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早报告,建立重大安全隐患长效治理机制,提高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修订)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四、适用范围

公司、各项目部。

五、内容要求

(一)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抓不懈,预防为主,层层落实,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备、监控和治理制度,投入专项资金,确保工作到位。

(三)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凡涉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一般、重大、特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安全隐患均纳入排查范围。

(四)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并纳入档案管理,一般事故安全隐患台账自行保管,以备查验;难以立即排除的,应立即组织论证,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进行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除向上级部门报送外,还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五)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

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根据排查出的隐患台账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责任人、内容(包括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方式、时间要求等,做到统一指挥,处置有效,减少危害。

(七)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组织开展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

(八)定期对公司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岗位操作技能、职业健康教育等内容的培训,提高全员素质和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九)定期对公司的安全防护设施,特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车辆、工具)等,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鉴定。

(十)对排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十一)积极配合安全监督检查部门的检查,对被查出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在规定的期限治理完毕。

夜间施工专项措施

一、夜间施工保证措施 (一)、管理措施 1、夜间施工时,做到晚交班早点名制度,应根据作业内容,制订周密的安全措施,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到人; 2、所有参加夜间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夜间作业安全措施,安检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尽量避免同一作业范围内安排交叉施工的工序同时在夜间进行,如确需交叉施工时,必须细化作业范围,采取防止交叉施工安全问题的针对性措施。 3、施工前由专人负责检查确认照明设施配备齐全完好,作业车辆状态良好,运转正常; 4、当晚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提前在白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及时更换; 5、夜间施工必须加强防护,必要时增加信号传递员,保证施工地点与防护人员联络畅通;施工用电设备必须有专人看护,确保用电设备及人身安全。 6、夜间施工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并随时与防护人员保持联系;各道工序夜间施工时除当班的安全员、质检员必须到位外,还要建立治安主管人员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解决。 7、严格隐蔽工程检查签证制度,夜间必须进行隐蔽工程施工时,应按规定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并办理签证手续,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禁止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8、夜间施工作业结束后施工负责人必须对作业现场认真检查,确保线路畅通;作业前和收工时要清点人员,人不到齐不准离开原地,作业中也要随时保持联系; (二)、安全保证措施 1、夜间施工时,工器具、设备(梯车、发电机等)悬挂具有反光的黄色标志牌;

2、进入作业现场所有人员必须穿反光防护服装。 3、雷雨、大风天气禁止夜间作业,禁止夜间高处(陡坡、悬崖等)作业,禁止夜间涉水(过河、鱼塘、水库等)作业; 4、公路交叉口或转弯处必须按要求设立警示牌,人员穿信号服; 5、夜间作业人员必须配备有效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和应急药品(蛇药、雄黄等);现场作业点集中固定时采用日光色镝灯作为主要照明灯具,必须在场地适当位置装足够的照明设备,保证整个施工场地均有较好的照明,保证夜间施工有良好的照明条件。采用碘钨灯作为临时可移动照明灯具,用于重要施工部位,作为对固定式照明的补充。大型设备作业时其照明部件必须启动运转。作业人员可随身携带锂电LED帽灯,监护、巡视等人员用手提式防爆探照灯或手电筒 6、夜间行动必须有2人或2人以上人员一起,禁止一人单独行动; 7、施工中的深基坑、开挖沟槽等临时工程,应设置围栏,行人、车辆等交通要道必须设置反光警示、悬挂红灯示警标志。 8、跨路夜间施工时,必须按公路施工安全标志及设置的要求,设置作业标志和防护人员,夜间设置的照明设施应满足铁路行车安全要求,避免干扰行车信号。 9、做好夜间施工防护,在危险地段(临近深坑、水塘、河边、大桥)作业地点附近设置警示标志,以提醒行人和司机注意,必要时并安排专人值守。 10、实施具有重大危险源的工程项目时,必须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救援预案措施,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三)、夜间施工的环境保护措施 1、夜间施工现场周围有噪声敏感区域,必须对周围社区告知,必须时要取得周围社区居民的谅解,使用的机械时尽量选择低噪声的设备,必须采用大噪声的设备时,必须采用降噪措施。 2、在居民区附近进行夜间施工时必须了解当地相关部门对建筑工地监督管理的规定,如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前办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编号:SM-ZD-14198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 牌督办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 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为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工程施工作业安全,制订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要求全体监理人员认真执行。 一、安全架构 项目监理部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架构和安全监理责任制度,设置安全监理人员,全程跟踪检查施工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本项目安全架构: 工程施工安全监理总负责人: 安全监理员: 二、项目重大安全隐患 1. 当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项目总监必须马上签发工程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书面向业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等报告,同时报告本公司总监室: 1)基坑支护体系出现突然变形或累计变形量超过规定的报警值;2)高大模板体系出现险情; 3)脚手架存在安全隐患; 4)拆除支撑梁时违规作业; 5)结构吊装时围护结构出现险情; 2.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进行拍照留底,并将照片作为书面报告的附页一起报送。

3. 现场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监理快报》形式向南沙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报告: 1)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构配件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防护设施,又不能有效制止的;2)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审查批准的或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或专项安全方案施工,或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又不能有效制止的;3)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又不能有效制止的; 4)现场监理无法处理的其他安全隐患问题; 5)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

三、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 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架构及责任人; 2.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部位及基本情况; 3. 项目监理部对重大安全隐患采取的控制措施及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4. 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数据、照片、影像等相关资料。 5. 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监理执业章、监理公司章。

夜间施工方案及防护措施

夜间施工方案及防护措施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文明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做到不扰民,根据攀枝花市环保管理条例,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1、无特殊情况,夜间施工必须在22:00前结束。 2、项目部应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无法避免在夜间施工的,应提前向有关部门申报夜间施工的有关手续。 3、各班组考虑工期、工程质量等因素,估计当天22:00 不能停止作业的班组,班组长应提前做好有关工作,及时上报项目部经理审批,经项目部审批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部位、作业人数、照明安排、申请作业时间、值班负责人安排、职工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等。 4、夜间施工必须遵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禁盲目施工,不准安排由老体弱、带病、疲劳及一切不适合夜间作业的工人进行施工。 5、对于工期不紧(非网络图关键路线)的工序,尽量不安排夜间施工。 6、对于工期较紧(网络图关键路线)的工序及不能中途停止施工的工序,需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日、夜班分班,并适当缩短夜间作业班组的作业时间,安排夜间作业人员适当的休息时间,并提供夜餐,减轻夜间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 7、必须保证夜间施工期间的照明。

a.本工程采用镝灯作为主要照明工具,固定布置在施工场地适当位置,保证整个施工场地均有较好的照明。 b.采用碘钨灯作为临时可移动照明灯具,用于重要施工部位,作为对固定式照明的补充。 8、充分考虑施工安全问题,不能安排交叉施工的工序同时在夜间进行。 9、夜间施工时,各项工序或作业区的结合部位在夜间施工时要有明显的发光标志,各道工序夜间施工除当班的安全员、质检员必须到位外,还要建立质安主管人员巡查制度。 10、而经批准后的夜间施工,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向周边社区告示夜间施工情况和降低噪声措施,按规定减少噪声排放,而且不得将强光照明灯直接照射居民窗户。 11、特殊情况需夜间作业,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报工地所在的区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为了降低夜间施工中噪声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采用如下措施:(1)、人为噪声的控制措施 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a、通过统筹安排,合理计划,最大限度地减少深夜高噪音施工的时间和次数; b、在某些特殊时期内,如高考前夕,现场不安排施工;

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督办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施超前防、重点监控,构建经常化、制度化、规化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站点实际,制定本制度。 2.围 本制度适用于客运北站所辖工作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 3.职责 3.1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包括:隐患排查与辨识、隐患整改与落实、隐患控制与消除情况的验证与检查等。 3.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工作,是安全责任工作区域隐患排查的主控部门,负责隐患排查工作实施的监管,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台帐。对本站围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3对于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进行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

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4.管理要求 4.1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工作方案中应明确排查的目的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 4.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安全管理缺陷和漏洞,进行原因分析,制定针对性控制对策,消除安全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定期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备。 4.3制定的隐患治理方案中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 4.4对上级检查指出或自我检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严格落实防和整改措施,并组织整改到位。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备安全主管部门,由其与重大隐患存在部门一起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5.隐患排查 5.1隐患的定义 5.1.1 安全隐患是指: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不安全状态、人的

11.2.3.1重大事故隐患报备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备案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二是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要做到“五到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一、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四、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五、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夜间施工管理制度

夜间施工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及XX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夜间施工管理制度。 1.夜间施工通常在22:00前结束。 2.各班组考虑工期、工程质量等因素,估计当天22:00不 停止作业的班组,应提前报备,班组长应提前向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做好有关工作,及时上报项目部,项目部上报监理处,经监理处同意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3.严禁盲目施工,不准安排由老体弱、带病、疲劳及一切不适合 夜间作业的工人进行施工。 4.为保证夜间正常施工,采取以下措施。 4.1根据现场情况,夜间施工尽量安排噪音小的工作,避免影响邻近居民休息。当因工程需要连续施工时,应提前征得居民的谅解。 4.2夜间施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照明设施,能满足夜间施工需要,并准备备用电源。 4.3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安全标牌、警戒灯等标志,标志牌具备夜间荧光功能。保证施工机械和施工人员的施工安全。 4.4在人员安排上,夜间施工人员白天必须保证睡眠,不得连续作业。 4.5施工处经理部各部门建立夜间施工领导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加强夜间施工管理与调度。在施工处经理部设置夜间值班室;在施工现场安排现场值班室。

5.夜间施工的安全保证措施 充分考虑施工安全问题,不安排交叉施工的工序同时在夜间进行。 5.1. 5.2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安全标牌、护栏、警戒灯等标志。保证行人、施工机械和施工人员的施工安全。 5.3做好夜间施工防护,在作业地点附近设置警示标志,悬挂红色灯,以提醒行人和司机注意,并安排专人值守。 5.4夜间施工用电设备必须有专人看护,确保用电设备及人身安全。 5.5临空、临边和临水作业应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网。 5.6夜间气候恶劣的情况下严禁施工作业。 5.7夜间施工时,各项工序或作业区的结合部位要有明显的发光标志。施工人员需穿戴反光警示服。 5.8各道工序夜间施工时除当班的安全员、质检员必须到位外,还要建立质安主管人员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解决。 5.9实施具有重大危险源的工程项目时,必须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救援预案措施,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XXX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XXXX高速公路第XXX合同段项目部 日23月4年 2012.

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及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及治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及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把各项规定、制度落到实处,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隐患 安全生产隐患:是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单位是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部署、督促、检查本单位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二、隐患分级 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 重大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

生的隐患。 三、排查频次 隐患日常排查:结合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的经常性隐患排查,排查范围应覆盖日常生产作业环节,日常排查每周应不少于1次。 隐患定期排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特点,组织开展涵盖全部交通运输生产经营领域、环节的隐患排查。定期排查每半年应不少于1次。 隐患专项排查:在一定范围、领域组织开展的针对特定隐患的排查,一般包括: (一)根据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安全工作专项部署,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二)根据季节性、规律性安全生产条件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三)根据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投入使用对安全生产条件形成的变化,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四)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开展针对性的隐患排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四、责任部门和排查内容 安全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组织排查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双报告”制度 一、主要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此制度。 二、主要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重大隐患事故的报告工作。 三、主要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2007第16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2016年12月9日 四、主要职责 1.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本公司重大隐患上报工作; 2.生产部负责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建档和监控; 3.各岗位人员根据自己的职责,在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工作中,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进行整改,自己不能整改的 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五、主要内容 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为事故隐患)是指在安全生 产过程中,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 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

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 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中央的意义。 2.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两个级别:一般事故隐 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2.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 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 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 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 “双报告”制度是指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安全隐患 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司职代会。 4.公司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和规程规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 5.公司各部门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总 经理汇报并公示,如依靠公司力量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立即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 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 损失,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的要求制定的整改方案等内容。 6.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应每季度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上报。

夜间施工管理制度

危险性较大工程 夜间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危险性较大工程夜间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一、目的 对本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及其他工程在夜间施工进行规范化管理,以保证项目现场夜间施工安全管理在受控状态下进行,特编制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及其他工程的夜间施工管理。 三、职责 3.1安全质量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及其他工程夜间施工作业方案、风险评估和应急措施的编制和具体实施,并接受业主、项目领导班子和监理组的监督检查。 3.2专职安全员及现场施工员负责对夜间施工作业方案、风险评估和应急措施的审核和实施过程中的日常检查与控制。 3.3项目带班领导负责对夜间施工作业的批准和作业规范化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 3.4安全质量环保部对各项目现场夜间安全施工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危险性较大工程夜间施工审查实施程序 4.1作业前 4.1.1施工班组负责人因施工需要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他工程,需夜间连续施工或施工,须向项目领导班子提出申请,项目领导班子批准后方可实施。 4.1.2施工班组负责人要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计划,尽可能地避免在夜间施工。大型吊装作业、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脚手架搭拆作业、在同一垂直面上的交叉作业一般不得安排在夜间进行,如果必

须进行,在保证充足照明的前提下,还要落实其他相应的安全措施。 4.1.3项目部的施工员和专职安全员在夜间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所有作业人员了解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被交底人和交底人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4.1.4项目部的安全员在夜间作业前检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应急管理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 4.1.5施工班组负责人为作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作业现场配备应急设施。 4.1.6夜间作业需要控制场内道路交通时,项目部提前设置警示、警戒标识和指示标识。标识牌应使用反光材料。 4.1.7夜间作业照明以作业人员能清楚地看到作业环境、能顺利地进行安全操作为原则,照明光线不能从作业面下方向上照射,不能有较大面积的阴影区或照明盲区。 4.1.8照明电源应符合项目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的要求,有可靠的绝缘保护、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内使用的电源电压符合安全规定。 4.1.9夜间作业集中的区域宜设置高塔照明灯,增大照明范围。高塔照明灯设在合适的地方,以保证作业现场有充分、均匀的照明亮度,且不会影响驾驶员和操作员的视线。灯塔要牢固、稳定。 4.1.10室外照明灯具为防雨型,并有防水的电源线和插头。 4.1.11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型灯具。室外照明灯具不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不低于2.5米。 4.1.12所有的照明设备采用防碎灯罩,或加装防护罩。从电源到照明设备或电动工具的所有电线电缆完好;处于交通路口的电线电缆架空或埋地防护;电线电缆严禁直接缠绕在脚手架、钢结构等上面。 4.1.13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脚手架搭拆等高危险作业区域不得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 牌督办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6073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 度 Supervision system for listing hidden dangers in production safety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

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第七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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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路〔2011〕16号 关于印发《郓城县公路管理局 2011年安全管理人员报备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局属工程处、养护公司、路政大队,机关各科室: 现将《郓城县公路管理局2011年安全管理人员报备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О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郓城县公路管理局 2011年安全管理人员报备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两保两树”活动为契机,以责任落实为主线,以夯实双基为重点,深化措施,强化管理,切实加强安全管理报备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郓城县公路管理局安全管理人员报备制度,请认真执行。 一、人员报备 (一)、报备使用范围 本报备制度适用于安全员、兼(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人员 (二)、报备原则 1、属实填写《安全人员管理登记表》 2、本单位盖章有效 3、不得涂改、损毁 4、按规定日期填写《安全人员管理登记表》 二、局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局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局长是全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作好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 2、负责建立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及时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接受安全生产工作的培训、考核。 4、审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划和计划,确定本局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批准重大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5、检查考核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6、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 7、主持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的重大问题。对本局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按规定权限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报告。 8、组织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对重特大事故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上级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9、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缴纳,审批返还基金的使用。 10、按照安全职责,每年制定局长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规划,逐项落实各项工作的安排,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1、有权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指令,并及时提出不执行的理由和意见。

夜间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流程

夜间现场施工安全管 理规定流程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夜间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夜间施工一般是指晚上九点至早上五点之间的室外作业时间。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宜安排夜间施工,杜绝为赶工而盲目安排夜间施工;极端恶劣天气情况下严禁进行夜间施工。 (二)因施工进度、质量控制等必须连续作业、无法避免夜间施工的,应采取必要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安排交叉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三)因夜间施工组织不当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从严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实行夜间施工报备制度。施工单位须提前向监理单位申请夜间施工报备,未经驻地办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安排夜间施工。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夜间施工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向监理单位报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排夜间施工的,还应向建设单位报备,同时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施工单位须认真做好夜间施工交接班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组织及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到位。严禁安排体弱、带病、疲劳以及其他不适合夜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夜间施工。 四、严格夜间值班与巡查制度。夜间施工中,施工单位要严格实行主要领导值班带班制度,质量安全主管人员、专职安全员和各有关作业人员应加大夜间巡查力度,夜间当班的质量员、安全员、监理员必须自始至终在岗。

五、严格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对隐蔽工程进行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须加强自检,并按规定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验收,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保证夜间施工期间用电安全。夜间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场地照明充足,用电设备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有专人看护,应配备发电机等备用电源。 七、加强夜间施工安全防护。临空、临边和临水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网,涉及夜间施工的,各工序或作业区的结合部位要有明显的发光标志,照明设备满足相应规范要求,并安排专人值守。夜间施工人员需穿戴反光工作服;施工便道转弯处、基坑、沟槽四周须设置施工围挡,悬挂红色警示灯。 八、实行夜间施工进场、离场点名制度。

重大隐患治理双报告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双报告”制度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 3、职责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员及领导报告。 安全员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财务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4、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的含义: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工作程序 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部门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隐患的报告 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领导,各部门领导报安全员,安全员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报告形式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员,一份本单位留底备查。

夜间施工管理制度

夜间施工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宜安排夜间施工,杜绝为赶工而盲目安排夜间施工;严禁极端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夜间施工。 (二)因施工进度、质量控制等必须连续作业、无法避免夜间施工的,应采取必要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且不得安排交叉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落实夜间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因夜间施工组织不当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向施工和监理单位问责,同时还应向建设单位问责,从严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实行夜间施工报备制度。施工单位须提前向监理单位申请夜间施工报备,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安排夜间施工。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夜间施工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报批,同时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施工单位须认真做好夜间施工交接班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组织及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到位。严禁安排体弱、带病、疲劳以及其他不适合夜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夜间施工。 四、严格夜间值班与巡查制度。夜间施工中,施工单位要严格实行主要领导值班带班制度,质量安全主管人员与值班电工应加大夜间巡查力度,夜间当班的质量员、安全员、监理员必须自始至终在岗。

五、严格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对隐蔽工程进行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须加强自检,并按规定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验收,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保证夜间施工期间用电安全。夜间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场地照明充足,施工用电设备有专人看护,必要时应配备发电机,以备急用。 七、加强夜间施工安全防护。临空、临边和临水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网,涉及夜间施工的,各工序或作业区的结合部位要有明显的发光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夜间施工人员需穿戴反光工作服;施工便道转弯处、基坑、沟槽四周须设置施工围挡,悬挂红色警示灯。

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制度

隐患排查与治理管理制度 1.目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推进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各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建档监控的管理。 3.引用标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 3.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3.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4.管理职责 4.1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各部门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 4.2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4.3公司各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4.4公司各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单位安全管理部报告。 5.内容及要求 5.1事故隐患分类 5.1.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1.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2隐患排查方法 5.2.1各部门、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5.2.2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小组,由公司经营班子安全副总经理任组长,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做到不留空当,不留死角。 5.2.3排查隐患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1)看:主要查看管理记录、持证上岗、现场标识、交接验收资料、“三宝”使用情况。 2)量:主要是用卷尺等长度计量器具进行实测实量,如对在建工程与高压线距离、电箱的安装高度等进行测量。 3)测:用仪器、仪表、水准、全站仪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实地测量。 4)现场操作:司机检验其使用设施、设备的安全装置的动作灵敏性和可靠性。 5.2.4公司各部门每月至少一次自查自纠进行安全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 5.2.5公司各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处理;不能在短时间内消除的,要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5.3隐患排查的手段 隐患排查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隐患排查的主要手段包括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性排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不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等。 5.3.1经常性检查 1)经常性检查包括企业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的巡查,各级管理人员在现场检查生产进度、质量、技术,同时也进行的安全巡查,班组长和班组兼(专)职安全员进行的班前、班中安全与班后安全检查,每个作业岗位人员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检查。 2)公司安全管理门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主要依靠检查人员所掌握的安全知识、经验,及时发现并制止“三违”现象,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各作业点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险情。

重大隐患“双报告”制度

重大隐患“双报告”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特制订此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对重大隐患事故的报告工作。 3、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 4、职责 4.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公司重大隐患上报工作; 4.2安环部负责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建档和监控; 4.3各岗位人员根据自己的职责,在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中,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进行整改,自己不能整改的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5、内容 5.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统称为事故隐患)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 5.2、事故隐患按照危害和整改难度分为为两个级别: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5.2.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2.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3“双报告”是指定期将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报告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司职代会。 5.4公司各部门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要第一时间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公示,如依靠公司力量暂时不能处理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的名称、时间、内容、现状、管控措施、形成原因、排查人员、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可能造成的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建设交通委、公安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城管大队,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规范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 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内环线以内区域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重点区域由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所称一般区域是指除重点区域以外的本市其他行政区域。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和市政、道路管线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备案。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夜间施工的备案管理,具体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组织实施。区(县)建设交通委及其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市政工程(含养护)、道路管线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重点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委托相关区(县)环保局设立许可受理点。区(县)环保局负责所辖重点区域的夜间房屋类建筑施工许可的受理、现场核查及许可后的监管工作,以及一般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的许可。 市拆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夜间施工许可的备案管理,区(县)拆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经环保部门许可后的房屋拆除工程夜间施工的日常备案。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的房屋类建筑工地违反夜间施工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 第五条(许可办理部门) 重点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以外,因特殊工序或特殊原因确需在夜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从事房屋类建筑施工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向市环保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一般区域内,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在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夜间施工许可手续后,到拆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备案。 第六条(可以申请夜间施工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下列特殊施工工序外,禁止建设工程从事夜间施工。 (一)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搅捣施工; (二)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含渣土装运)施工; (三)关系工程桩基质量的钻孔灌注桩钻孔施工(混凝土灌注除外); (四)特殊情况下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 第七条(许可天数要求) 在重点区域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两次获准的夜间施工之间应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同一施工工地夜间施工当月累计不得超过15天,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过规定天数的,应当提交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在一般区域范围内,同一房屋类建筑施工工地的夜间施工天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夜间施工要求) 获准夜间施工许可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获准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必须对机械或设备加设降噪措施; (二)禁止采取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装卸材料应确保轻卸轻放; (三)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禁止高空掷抛,禁止重摔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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