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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30个省级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解读

全国30个省级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解读
全国30个省级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解读

全国30个省级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解读

来源:金融界网站201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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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简述:

2014年1月23日起,各省市审计厅陆续公布了各自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截至1月27日,共30个省级行政单位和3个计划单列市公布了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

债务规模和结构方面,国内省级行政单位债务规模、债务类型和增长速度差异较大,江苏、广东、浙江债务规模较大,甘肃、安徽等部分地区债务增长速度较快。从债务结构来看,大部分地区债务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主,但重庆、山西、甘肃等部分地区债务以或有债务为主;从债务层级来看,各省份中市级和县级政府是主要的举债主体,但部分西部不发达地区由于省级政府或国有企业在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以省级政府债务为主,并且广东、江苏、浙江等省份县域经济强,县级政府债务占比较高。

举债主体方面,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性债务最主要的举债主体,但山西、新疆、云南等中西部地区政府机构是主要举债主体。资金来源方面,银行贷款是地方政府最主要融资方式,但部分中西部地方政府近年来BT、信托等“影子融资”快速增长,政府债务或有风险较大。债务投向方面,大部分地区债务以市政建设领域为主,但部分基础设施落后的中西部省份债务以交通行业债务为主。

债务指标方面,各省市地方政府负债率均较低,但重庆、云南已接近国际警戒线,各省自己公布的债务率均低于100%,总债务率超过90%的有北京、重庆、贵州、云南;但是如果考虑全口径政府性债务的话,重庆、云南、湖北、吉林、甘肃等债务指标表现较弱,而广东、山东、河南、安徽等地区债务指标表现较好;湖南、云南、内蒙古、陕西、河南、甘肃等中西部地区的政府性债务逾期率较高;浙江、海南、福建、重庆等地的偿债对土地依赖程度很高,偿债资金稳定性较弱。

江苏、浙江、北京、上海、重庆等地方政府面临的集中偿付比例较高,但地方政府综合财力对到期债务覆盖倍数较高并可利用外部融资进行债务周转,整体上到期债务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不大。

2013年12月30日,国家审计署率先公布了《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然后,各省市陆续开始公布其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截至2014年1月27日,除西藏外,全国大陆

31个省级行政单位和3个计划单列市均公布了其政府性债务情况。尽管有些省市公布的内容不够详细,但整体上省级政府债务信息透明度已经有很大的提高。地方政府公布其债务数据有利于外界对政府性债务进行监督,尤其是为未来建立以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为基础的地方发债机制提供了数据方面的支持。本文对30个省级政府性债务规模、增速、结构、举债主体、融资方式、资金用途、债务指标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比较,以期为分析和研究地方政府性债务提供一些参考。

从债务规模看,江苏、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省份的债务规模较大;从增速看,甘肃、安徽等地区债务增速很快;大部分省份政府性债务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主,但山西、甘肃、陕西、湖南等中西部省份以或有债务为主

各省市审计厅于2014年1月23日起陆续公布了各省市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截至目前为止公布的政府性债务的省份共23个,直辖市4个,自治区4个(西藏除外)。审计规则与审计署公布的审计原则相同,按照“见人、见账、见物、逐笔、逐项审核”的原则,对各省市政府部门和机构、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共5类举债主体进行了政府性债务的审计。

截至2013年6月底,30个省份(不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债务加总之和为174,304.87亿元,与审计署公布的全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178,908.66亿元,相差4,603.79亿元。

图1:各地区政府性债务规模和类型对比(单位:亿元)

注:浙江省、山东省和福建省分别纳入单独公布债务的计划单列市宁波市、青岛市和厦门市

资料来源:各省政府性债务审计公告,中债资信整理

从债务规模来看,按全口径债务规模计算,截至2013年6月,江苏、广东、浙江、四川、上海、山东等地6个省市的债务规模较大,超过8,000亿元,其中江苏、广东省超过1万亿元,浙江接近1万亿元;湖南、湖北、辽宁、北京、山东、重庆、福建等14省市债务处于5,000~8,000亿元区间,天津、内蒙古、广西、吉林、山西等5省市债务规模位于4,000亿元区间;其他省市债务规模低于3,000亿元,其中宁夏为791亿元,债务规模最小。

从政府性债务类型来看,截止2013年6月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总债务的比重为60.8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市分别为北京、内蒙古、辽宁、海南等16个省市(从高到低排列),其中北京市最高为86.13%;重庆、山西、甘肃、陕西、湖南、广西等6个中西部经济较为落后省市和天津市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比不到50%,说明这些省市政府的或有债务风险敞口较大。其中,山西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占比达到56%,广西、天津、黑龙江占比约30%,明显超过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中14.99%的水平;福建、江苏、湖南、陕西、甘肃等地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占比分别为38.44%、41.68%、45.57%、39.61%、44.49%,明显超过全国24.25%的平均水平。各地债务类型结构差异较大可能与各地对当地政府性债务的分类标准不同有关,也与政府性项目的市场化程度等有关。

图2:各地区政府性债务类型占比对比

注:全国是指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

资料来源:全国及各省政府性债务审计公告,中债资信整理

图3:各地区政府性债务增速对比

注:全国是指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天津和贵州未公布2012年底债务数据,无增速,红线代表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增长率

资料来源:全国及各省政府性债务审计公告,中债资信整理

从债务增速来看,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政府性债务余额比2012年末增长了9.02%,其中中央增长4.19%,地方债务增长12.62%。具体来看,甘肃、安徽、山西、浙江、湖北、福建等9省份政府性债务余额增速超过15%,其中甘肃债务增速最高,达到20.27%;北京、广东、吉林、上海等4省市政府性债务增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从债务类型增速来看,福建、甘肃、湖北、江苏、安徽、浙江、四川等8地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超过17%,尤其是甘肃增速已接近30%,远高于13.06%的全国平均水平;青海、山西、浙江、福建、甘肃、云南、安徽等地区或有债务也保持较高增长速度。

整体来看,江苏、广东、浙江、四川、上海等地区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合计数很大;大部分省份政府性债务以直接债务为主,但重庆、山西、甘肃、陕西、湖南、广西、天津

等6省市或有债务占比超过50%,或有风险较大。2013年以来,甘肃、安徽、山西、浙江等9省份债务增长速度较快。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江苏、浙江、四川三省债务规模很大,且保持较快增长;山西、甘肃、陕西、湖南等地虽然政府直接债务不高,但或有债务敞口

较大。

山西、青海、天津、重庆、甘肃等5省市的省级政府债务占比超过50%,其他各省份中市级政府是主要的举债主体,浙江、江苏、贵州、四川和内蒙古等5个地区政府性债务

以县级政府债务为主;政府层级越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比越高,刚性偿债压力越大

从借债主体层级来看,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中省级、市级、县级和乡镇政府债务余额分别占债务总规模的29.03%、40.75%、28.18%和2.04%,以市级政府为主。具体各地区来看,大部分地区政府举债主体以市政府为主,其次是县级政府,省级和乡镇政府举债规模较少,特别是浙江、江苏、四川、广东、内蒙古、安徽、山东等地省级债务占比较低(不到15%,浙江省级政府仅有1.83%);但是,山西、青海、甘肃、新疆、陕西等西部省级政府债务占比超过35%(尤其是山西、青海、天津、重庆、甘肃的省级政府债务占比超过50%),省级政府是其主要举债主体。这主要由于这些省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省级政府或国有经济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干预较强,尤其是与省级政府高速公路投融资体制的市场化程度低有关。浙江、江苏、贵州、四川和内蒙古等5地政府性债务以县级政府债务为主,县级政府债务接近或超过50%,江浙地区县域经济发展很好,百强县中主要集中在这两个地区,因此县级政府债务占比很高。广东、江苏、浙江等3个发达地区的乡镇政府性债务占比超过4%,明显高于全国2%的水平,这主要由于这些省份的镇经济发达,尤其是近年来推进小城镇建设,镇级政府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相应的形成的政府性债务规模也较大。

图4:各地区政府性债务主体行政层级对比

注:全国是指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无县级口径

数据来源:全国各省政府性债务审计公告,中债资信整理

从政府性债务类型来看,截至2013年6月,全国省级、市级、县级和乡镇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比分别为34.23%、66.44%、78.49%和84.18%,县级和乡镇政府债务的刚性偿付压力很大。山西、青海、云南等省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占比高于50%,省级政府刚性偿债压力较大;河北、云南、湖南、安徽、山西、浙江、江苏等7省份中市级债务中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占比低于50%,其余省份均高于50%,尤其是海南、北京、宁夏、

辽宁、贵州等5地区高于80%,总体来看,各省份市级政府刚性偿债压力较大;重庆、海南、宁夏、内蒙古、青海、辽宁、贵州、广东、云南等10省份县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比高于90%,吉林、湖北、江西、广西、新疆、河南、陕西、福建、河北等14省份县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比在70%~90%之间,县级政府刚性偿债压力较大,而江苏、安徽、山西、浙江等4个省份县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比不足10%,县级政府刚性偿债压力较小;山西、江苏、安徽等3省份乡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比低于10%,其余省份均高于75%,各省份中乡级政府刚性压力较大。在当前财政体制下,低层级政府负担的事权较多,但其所能支配的政府财力较少,因此政府层级越低,其从事公益性项目越主要依靠政府举债融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比越高。

图5:各地区市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比(单位:%)

注:全国是指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

数据来源:全国各省政府性债务审计公告,中债资信整理

图6:各地区县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比(单位:%)

注:全国是指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无县级口径

数据来源:全国各省政府性债务审计公告,中债资信整理

整体来看,山西、青海、甘肃等地区省级政府债务占比超过50%,其他各省份中市级政府是主要的举债主体,浙江、江苏、贵州、四川和内蒙古等5地政府性债务以县级政府债务为主;政府层级越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比越高,刚性偿债压力越大。

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性债务最主要的举债主体,湖南、重庆、安徽、湖北等地区融资平台在政府性债务中占比很高,山西、新疆、青海、云南、内蒙古、黑龙江和吉林等中西部地区政府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主要举债主体

从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债主体来看,截至2013年6月末,虽然全国总体上融资平台公司仍是举债主体,但不同地方政府之间仍呈现出显著分化。

从融资平台公司占比来看,湖南、重庆、安徽、湖北、广西、江苏等13个地区的占比超过全国总体水平(38.96%),其中,湖南、重庆、安徽和湖北均在60%以上,广西、江苏、陕西和海南均在50%以上。从审计署本次审计新增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看,上海、甘肃、天津、浙江、北京、重庆等地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债务占比很高,均超过25%。如果将融资平台和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合并起来统一考虑为政府企业占比来看,则湖南、重庆、安徽、湖北等13个地区的占比均超过全国总体水平(56.49%),其中重庆已达87.92%(也印证了重庆市近年来利用政府融资平台大力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思路),浙江、湖南、天津和海南均超过70%。

图7:各地区政府性债务举债主体对比

注:全国是指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

资料来源:全国及各省政府性债务审计公告,中债资信整理

从政府部门和机构占比来看,山西、新疆、宁夏等18个地区的占比均超过全国总体水平(22.69%),其中,山西、新疆、宁夏、吉林、内蒙古、青海、黑龙江均超过40%。从依赖于财政资金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占比来看,北京和福建等地区占比远超过全国总体水平(36.08%)。

综合上述分析,重庆、湖南、湖北等14个地区的政府性债务举债主体是融资平台公司,占总样本比例为46.67%;内蒙古、山西、宁夏等10个地区的政府性债务举债主体是政府机构,占总样本比例为33.33%;而山东、四川、辽宁、云南、贵州和河北等6个地区的政府性债务举债主体为融资平台和政府机构并重,占总样本比例为20.00%。融资平台公司是全国大部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债主体,但仍有较大比例地方性政府债务主体为政府机构,部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债主体呈两者并重态势。

银行贷款是地方政府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但贵州、山西、河南、重庆等地方政府BT、信托等隐性融资方式占比过高,在2014年国家规范BT和信托等融资方式背景下,这些地区的债务偿付压力大;宁夏和内蒙古地区应付未付款项非有息负债占比较大,刚性偿债压力较小

从政府性债务资金来源看,截至2013年6月末,全国总体上仍以银行贷款为主(占比达51.45%),同时,BT、信托和融资租赁等新的融资方式占比也达15.93%。但是,不同地方政府的债务资金来源仍呈现显著分化,由此带来的债务风险也不一致。

图8:各地区政府性债务资金来源对比

注:全国是指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

资料来源:全国及各省政府性债务审计公告,中债资信整理

从银行贷款占比来看,上海、海南、天津、辽宁和青海等5个地区的政府性债务中银行贷款占比均超过60%且高于全国总体水平10个百分点左右;与发行债券等公开融资方式相比,银行贷款可以通过展期或债务重组的方式部分缓解到期债务偿付压力。

从BT、信托和融资租赁等隐性融资方式占比来看,贵州、山西、河南、重庆、广西、四川、江西等9个地区均有超过20%的政府性债务来源于此,主要是在2010年以来银行借款等正规融资渠道受到限制后,这些地区政府信用资质较低或利用债券等市场化融资方式意识不足,主要采取高成本的BT、信托等融资渠道来发展地区基础设施。这部分债务一方面融资方式隐蔽,不易监管,债务风险易被忽略;另一方面融资成本普遍在10%以上,显著高于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且到期债务刚性偿付压力很大,整体上显著地放大了这些地区的政府性债务风险。虽日前发改委已出台通过发行债券替代高融资成本债务的政策,但若2014年在大规模债务集中到期和资金面紧张叠加冲击下,上述地区仍将面临较大的债务偿还风险。

从非付息债务占比来看,宁夏和内蒙古两个地区的政府性债务中应付未付款项等非付息债务占比分别为25.64%和37.65%,分别高于全国总体水平13.61和31.11个百分点。受益于此,上述两个地方政府相对其他地区而言,其实际债务负担和偿债压力较小。

整体来看,银行贷款仍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最主要资金来源,但贵州、山西、河南、重庆等部分地方政府性债务中BT、信托和融资租赁等隐性融资方式占比过高,在2014年国家规范信托和BT等融资方式背景下,这些地区的债务风险相对较大;宁夏和内蒙古非付息债务占比较高,刚性偿债压力较小。

大部分地区债务以市政建设领域为主,山西、陕西、甘肃等西部省份交通基础设施债务占比很高,北京、上海、天津等地区土地收储债务占比较高,江苏、天津、云南等部分地区把市政建设、保障房等领域债务认定为或有风险,不利于保障这些基本无现金流项目债务的偿还

截至2013年6月底,大部分省市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主要投向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土地收储和教科文卫及保障性住房。但不同地方的政府性债务在不同领域的投资比例有所差别。

图9:各地区政府性债务投向对比

注:全国是指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

资料来源:全国及各省政府性债务审计公告,中债资信整理

分债务类别的具体投向来看,山西、陕西、甘肃、云南、黑龙江、宁夏等6个省市由于交通基础设施落后,其区域内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目前政府债务首要投资方向,分别占到政府性债务的62.35%、46.59%、41.94%、37.17%、35.40%和30.73%,超过各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对市政建设领域的投资;而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和浙江等交通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地区的交通运输领域债务占比较低;土地收储是政府重要职能,北京、上海、天津、辽宁、福建等5个省市土地收储领域的债务占比分别为47.54%、23.15%、20.03%、18.89%和16.74%,明显超过全国11.22%的平均水平,说明这些地区政府对土地投入资金占比较高,债务偿还对土地依赖也将较高。

从各个债务用途偿债资金来源看,市政建设方面,由于大部分项目均为公益性项目,自身无法产生经营性现金流,债务偿还需依靠财政资金的保障。因此,一般而言,政府负有

偿还责任是市政建设领域主要的债务类型,其中福建、辽宁、宁夏、内蒙古、黑龙江、贵州等6省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占到市政建设领域债务的比例超过80%,但江苏、天津、云南、

湖南、重庆等5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占比低于50%。基于市政项目自身基本无现

金流,这些市政建设的或有债务未来由政府财政偿还可能性很高。交通运输方面,一般而言,收费公路可以获取通行费收入,因此政府或有债务为交通运输用途的主要债务类型,占比保持在65%左右,但福建、北京、云南、四川、浙江等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比超过了60%,说明这些地方政府对交通运输行业的支持意愿较大;而广西、山西、山东、陕西等4省交通运输领域的政府或有债务占比超过80%,表明这些地区收费公路平台主要依靠收费

来偿还,政府只承担或有责任,但是广西、山西和陕西等省份经济相对落后,道路通行费收入较小,很难完全依靠自身来偿还到期债务。土地收储方面,由于从事该业务的政府投融资平台营业收入均来自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因此债务也基本属于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比保持在90%左右,但天津、云南、湖南等3个省份土地收储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

务占比低于80%,说明这些地区政府对承担土地收储责任的融资平台债务保障程度与其他

地区相比较弱。保障性住房方面,江苏、上海、天津等三地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占比低于45%,低于全国56.74%的平均水平,说明这些地区承担保障房建设任务的融资平台债

务保障程度偏弱。

图10:各地区市政建设领域政府性债务类型占比情况

注:全国是指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

资料来源:全国及各省政府性债务审计公告,中债资信整理

国内各省市全口径地方政府负债率均较低,但重庆、云南已接近国际警戒线;重庆、

云南、湖北、吉林、甘肃等全口径债务指标表现较弱,而广东、山东、河南、安徽等地区

全口径债务指标表现较好;内蒙古、甘肃等中西部地区的政府性债务逾期率较高;浙江、海南、福建、重庆等地的偿债对土地依赖程度很高,偿债资金稳定性较弱

从全口径政府负债率来看,截至2012年底,全国全口径地方政府负债率为30.61%,其中:重庆、云南、青海、甘肃、海南、上海、北京、四川等10省市全口径负债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特别是重庆、云南、青海已经超过或接近50%;新疆、湖南、宁夏、广西、湖北、山西等6个省份全口径政府负债率位于30%上下;江苏、福建、山东等12个省份全口径负债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尤其是山东、广东、河南等省负债率低于20%,债务负担较轻。总体来看,扣除中央政府性债务后,全口径地方政府负债率指标均较低,大部分地区远低于60%的国际警戒线,但重庆已经接近警戒线。

从各地区自己披露的债务率来看,各省市均公布了政府负有偿还债务的债务率和通过折算或有债务后的政府性债务债务率,两个指标显示各地政府债务率均低于100%,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债务率超过90%的只有北京,这主要是北京市政府性债务中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占比最高,也表明北京市政府债务的或有风险最低;通过将或有债务折算后的总债务率中北京、重庆、贵州、云南政府债务率较高,超过90%,湖北、上海、吉林、海南、河北等省市总债务率超过80%;宁夏、河南、甘肃、安徽、山西等省债务率在50%左右,处于较低水平。

从保守角度来分析,将所有政府性债务全口径考虑,即全口径政府债务率(全口径政府性债务/地方政府综合财力)来看,截至2012年底,全国地方政府债务率为112.00%,其中:湖北、河北、上海、北京等13个省市的债务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湖北政府债务率在150%以上,超过国际债务率控制范围;辽宁、海南、广西、福建、山东、宁夏等15省份的债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青海、安徽、山东、新疆、宁夏等6省债务率低于90%,债务负担较轻。

从各省公布债务率数据与我们测算的全口径数据差异来看,山西、甘肃、河南、浙江等4省全口径债务率是其公布债务率的2倍多,江苏、湖北、福建、湖南、河北等5省的也接近2倍,相差较大;而海南、内蒙古、江西、北京、云南等地区全口径债务率/公布债务率最低,为1.3倍左右。各地区两口径指标相差较大主要与直接债务占比和或有债务折算比例不同有关。

表1:2012年各省地方政府性债务偿债指标对比

注释:贵州、天津未披露2012年政府性债务情况,中债资信整理

数据来源:各省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公告,中债资信整理

从全口径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公共预算收入来看,2012年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公共预算收入为260.06%,其中:青海、甘肃、云南、重庆、宁夏等12个省市高于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公共预算收入的平均水平,这些地区经济欠发达,偿债资金对上级转移支付和政府性基金的收入依赖程度较高;内蒙古、新疆、江西等3省处于全国平均水平;广东、山东、江苏、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公共预算收入处于全国较低水平。

根据审计署的公告,截至2012年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中,承诺用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债务余额占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37.23%,地方政府债务的偿还对土地出让收入依赖程度很高,其中:浙江达到66.27%,海南、福建、重庆分别为56.74%、57.13%、50.89%,这四个省市政府一半以上的债务偿债依赖土地出让收入。目前,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已开始出现相对过剩,而一线城市则仍面临较为严峻的房地产调控,整体来看土地出让收入在短期内将呈现出一定的波动性,地方政府偿债资金的稳定性将受到较大影响。

从债务逾期率来看,三种类型的政府债务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逾期率最低。具体来看: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湖南、云南、内蒙古、陕西、河南等5个地区逾期率超过3%,山东、辽宁、重庆、安徽、贵州等10个省市逾期率超过2%,天津、上海、北京、浙江等地逾期率小于1%;担保债务中,甘肃、河南逾期债务率分别达到10.27%、7.04%;湖南、云南、广东、四川、陕西、河北等6个地区逾期债务率超过3%;天津、浙江、上海、重庆、山东、江苏等12个地区不到1%;可能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中,内蒙古逾期率高达28.31%,山东、江西、山西、宁夏、黑龙江、四川超过5%,而上海、北京、浙江、福建等地区逾期率低于1%。总体来看,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广东、天津等经济发达地区政府性债务逾期率较低,表明这些地方政府偿债能力很强;内蒙古、甘肃、湖南、河南、云南等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的政府性债务逾期率较高,说明政府偿还债务的意愿和能力较弱。值得注意的是山东省政府承担偿还责任和救助责任的债务逾期率偏高。

图11:各地区政府性债务逾期率对比

资料来源:全国及各省政府性债务审计公告,中债资信整理

整体来看,重庆、云南、湖北、吉林、甘肃、青海、河北、四川、海南、湖南等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欠发达或债务规模相对较高,债务指标表现较差,尤其是重庆、云南、湖北、吉林、甘肃等4个省份;上海、北京虽然区域经济发达、财政实力很强,但是债务规模偏大,因此整体债务指标表现也较弱。内蒙古、广西、陕西、山西等地整体债务指标表现处于全国平均水平。广东、山东、浙江、江苏虽然债务规模大,但益于区域内庞大的经济和财政规模,四省综合财力和自身财政对各自债务覆盖程度较高;新疆、辽宁、宁夏、福建、江西、黑龙江、安徽、河南虽然区域经济不发达,但得益于较高规模的上级转移支付以及较轻的债务规模,债务指标表现较好;特别是,广东、山东、河南、安徽等4个省份债务指标表现领先。值得注意的是,浙江、海南、福建、重庆等地的偿债对土地依赖程度很高,偿债资金稳定性较弱。

2014年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到期的高峰年份之一,江苏、浙江、北京、上海、重庆等地方政府面临的集中偿付比例较高,但地方政府综合财力对到期债务覆盖倍数较高,上述地区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不大;西部经济实力和财政实力较弱地区,2014年到期债务规模较小

从各地区债务期限结构来看,江苏、浙江、北京、重庆、上海等5个地区的政府性债务期限结构偏短,2014年和2015年两年内需偿还的债务占比分别为46.43%、43.07%、42.21%、39.49%、39.07%,高于全国35.47%的平均水平,其中北京、江苏、浙江、上海、重庆2014年需偿债债务占比分别为达到28.70%、27.69%、24.98%、24.18%、22.60%,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主,短期内政府还款压力较大;海南、广东、黑龙江、天津、陕西、广西、湖南等地债务期限较长,40%以上债务在2017年之后偿还。但总体来看,2016年(含)之后各地区政府偿债压力将逐步缓解。

图12:各地区政府性债务期限结构对比

资料来源:全国及各省政府性债务审计公告,中债资信整理

从2014年各省财政收入来看,宏观经济增速将不会较2013年明显好转,且在结构性减税政策影响下,预计以税收收入为主的公共预算收入继续保持中低速增长,根据各省2013年财政收入增速来预测存在集中偿付的5个省市的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和地方政府综合财力,从地方政府公共预算收入/到期债务来看,重庆市最低为1.08倍,上海、北京公共财政对到期债务保障程度最高。如果考虑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则(地方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转移支付收入)/到期债务都超过了2.9倍,综合财力对到期债务覆盖倍数较高。但是扣除相关刚性支出后用于偿还债务财政资金可能不足以覆盖到期债务,整体上还需要银行等外部融资进行债务周转。考虑到上海、北京、江苏等地区经济和财政实力很强,利用融资平台进行外部融资有一定保障,整体上出现系统性风险可能性不大。

表2:部分省市2014年财政收入预测和偿债指标预测

地方政府性债务基本情况

一、地方政府性债务基本情况 (一)地方政府债务的构成 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可以根据公开数据测算的显性债务,主要包括平台贷、城投债、信托以及中央代发地方债;二是公开数据不可获得、难以统计的隐性债务,包括垫资施工、BT、BOT、融资 租赁、售后回租、发行理财产品、私募、违规集资、养老金隐性债务。(二)债务规模及变化情况 国家审计署2011年第35号: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67109.51亿元,占62.6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23369.74亿元,占21.80%;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16695.66亿元,占15.58%(见图1)。地方政府负债余额超过了全国GDP的l/4,超出当年公共财政收入达24074 .4亿元.总债务率高选129. 07%。

2013年第24号公告: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截至2012年底,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38 475.81亿元(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8 437.10亿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9079.02亿元、其他相关债务10 959.69亿元),比2010年增加4409.81亿元(其中12个地方政府本级减少1417.42亿元,24个地方政府本级增加5827.23亿元),增长12.94%。从债务形成年度看,2010年及以前年度举借20 748.79亿元,占53.93%;2011年举借6307.40亿元,占16.39%;2012年举借11 419.62亿元,占29.68%。 36个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逾3.8万亿元,两年增长近13%,有9个省会城市本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率超过100%,截至2012年底,抽查的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超过3.8万亿元人民币,较2010年底增长近13%,同时警示在地方政策性债务管理中存在偿债压力大、借新还旧率高、变相融资突出等问题。

地方债务审计整改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地方债务审计整改报告 篇一:审计整改报告范文4篇 审计整改报告范文4篇 审计整改工作是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所提出的建议和相关的处理决定。审计整改是在审计工作之后对单位内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公司内部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善的过程,是对审计工作成果的在巩固和保证,是整个审计工作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整改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审计整改报告范文篇一:乡镇审计整改报告] xxx人民政府: 自收到山亭区审计局对我镇一、对于在预(决)算执行存在的问题,我们做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存在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虚列的财政收支、空转税收已经调整了有关预算科目;挤占截留的村级转移支付已列明计划,并逐步按计划拨付到位;通过镇经委向纳税人支付的扶持款,今后不在支付;对专项资金已单独核算,今后不在挤占挪用或直接弥补

经费的不足;对农业税收的征缴,今后按税法规定的科目,按时足额上缴。 二、对于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也已作了全面的整改。已加强了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把以私人名义的存款已转入单位的银行存款帐户;对库存白条进行了清理清查,公务借款,基本收回,并以做了帐务处理,个人借款以下了催款通知书,限期收回;对业务费已建立了开支制度,今后业务费严格执行开支制度,特别是从严掌握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固定资产已按照三、对部门收费存在的问题,镇民政办已把违规收费所得全部上缴镇财政,并加强了对部门收费的管理,坚决杜绝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四、对停收租金的水泥厂,我镇经过调查核实,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制定了租金征收办法,保证了集体资产的增殖和收益,不断增加镇财力。 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认真自我反省,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财务队伍建设。组织财会人员学习二是加强预(决)算执行。严格按照三是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四是加强对镇直部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镇财政加强对预算外收费票证的管理,建 立、健全预算外收费票证领、销、存和登记、报告制度。收取算外资金时,必须使用省级财政机关统一印制或监制的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和建议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和建议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必须坚持“从严控制、规模适度、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一方面,负债是政府主动经济行为,要限制举债行为,控制负债规模,防范债务风险;另一方面,负债是客观存在和现实需要,要加强资金调度.重视资金效益.提升偿债能力。简单地说,就是严控新债,用好旧债,滚动发展,良性循环.使负债既不能压垮政府,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和有效运作.同时也不能让地方政府因为资金短缺而束缚当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地方性政府债务的管理重点,就是控制和运作。 (一)控制 主要是控规模、控风险,措施有: 1.建立政府性债务举债审批制度。整体把握政府性债务总额,分类控制债务规模。要着重把握项目的有效性.选择能有效推动经济发展、有效促进民生经济、有效帮扶企业生产的政府主导性项目.坚决防止低水平重复投资,讲求项目投资效率与资金使用效益。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整体把握债务的总体规模。新增项目举债应遵循“举债适度,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原则.对举债规模、还款期限、偿债资金来源与债务偿还能力进行事前评审论证。 2.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机制。一是要明确举债原

则、举债范围、债务资金的使用与监管.规范举债行为;二是定期地对债务分类结构实行动态分析,建立债务动态监测评估机制;三是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支及政府债务的总额及分类结构.设定多项风险控制指标,确定还债能力与可用财力相适应的政府举债规模。 3.建立举债成本效益理念。要对融资成本进行核算,综合项目建设资金需要的具体情况.确定融资结构及期限.拓展融资品种,降低财务费用。 4.建立政府性债务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和杜绝举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树立债务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项目及其资金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与审计;对未按规定程序举债、违规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以及造成项目资金严重浪费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5.设立政府性债务偿债机制。一是建立项目建设硬平衡制度,针对建设项目,确定用土地资产或其他资产平衡建设资金,确保偿债资金来源;二是建立项目收益归集制度.坚持“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原则.将政府性项目收益归集到偿债专户,作为偿债资金的来源保障;三是建立偿债准备金管理制度,以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规范政府偿债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增强政府对债务的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平稳运行。 (二)运作

解析关于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我省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等,或者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并对下级政府性债务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按照“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政府性债务必须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政府性债务资金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项目。 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七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第八条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不得作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统计 第九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下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县(市、区)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县(市、区)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和乡镇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组成。市、县(市、区)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各部门、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组成。 第十条政府各部门、单位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必须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单位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第十二条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由投资审批主管部门批准立项,举债部门、单位将批准立项项目的债务编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在报送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报送政府性债务项目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乡镇政府举借政府性债务必须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纳入上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经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的一个月内,由财政部门分解、下达有关部门、单位或乡镇。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市(含区)、县(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须报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汇总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地方债务审计报告

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部署,国务院决定,由审计署统一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的要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审计署于2011年3月至5月组织全国审计机关4.13万名审计人员,按照“见账、见人、见物,逐笔、逐项审核”的原则,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本级及所属市(地、州、盟、区)、县(市、区、旗)三级地方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的债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云南省盈江县因地震未进行审计)。此次审计的范围是:所有涉及债务的25590个政府部门和机构、6576个融资平台公司、42603个经费补助事业单位、2420个公用事业单位、9038个其他单位、373805个项目,共1873683笔债务。审计的重点内容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同时对债务人出现债务偿还困难时,政府需履行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也进行了审计。为确保审计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每一笔债务,审计人员都依法进行了核实和取证,审计结果分别征求了省、市、县三级政府的意见。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地方政府性债务基本情况 (一)债务规模。 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174.91亿元,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67109.51亿元,占62.62%;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23369.74亿元,占21.80%;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16695.66亿元,占15.58%(见图1)。 在2010年底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有51.15%共计54816.11亿元是2008年及以前年度举借和用于续建2008年以前开工项目的,其中:2008年及以前年度举借31989.04亿元,占29.85%;用于续建以前年度开工项目和偿还以前年度债务本息22827.07亿元,占21.30%。 (二)债务产生发展情况。 我国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最早发生在1979年,有8个县区当年举借了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此后,各地开始陆续举债,其中:省级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举借负有偿还责任或担保责任的债务的起始年集中在1981年至1985年,这一期间有28个省级政府开始举债;市级和县级政府举借债务的起始年集中在1986年至1996年,这一期间共有293个市级和2054个县级政府开始举借债务。至1996年底,全国所有省级政府、392个市级政府中的353个(占90.05%)和2779个县级政府中的2405个(占86.54%)都举借了债务。至2010年底,全国只有54个县级政府没有举借政府性债务。全国各地区政府性债务发生

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

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 (2013年6月10日公告) 为摸清地方政府性债务增长变化情况,揭示债务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风险隐患,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审计署对15个省、3个直辖市本级(以下统称省本级)及其所属的15个省会城市本级、3个市辖区(以下统称省会城市本级),共计36个地方政府本级2011年以来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中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规定,将地方政府性债务划分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或有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三种类型,按照“见账、见人、见物,逐笔、逐项审核”的原则,对涉及的903个政府部门和机构、223个融资平台公司、1249个经费补助事业单位、83个公用事业单位、273个其他单位、22 240个项目,共75 559笔债务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近两年地方政府加强债务管理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2011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部署和有关部门要求,积极处理存量债务,加强新增债务管理,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有所完善。2011年以来,36个地方政府本级中,有14个新出台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有10个新建立了偿债准备金制度。截至2012年底,已有28个地方政府本级出台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有31个建立了偿债准备金制度或在预算中安排偿债准备资金,准备金余额为907.60亿元。 (二)采取措施对部分存量债务进行了处理。各地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出台措施对2010年底的部分存量债务进行了处理。2011年以来,各地累计偿还和化解存量债务13 317.21亿元,占2010年底债务余额的39.09%。如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各地出台奖补措施对地方高校债务进行了清理和化解,36个地方政府本级所属高校债务余额由2010年的1747.96亿元下降到2012年的910.81亿元,下降了47.89%。 (三)加强了对新增债务及债务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地加强了举借债务的管理,有23个地方政府本级要求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举借需经财政部门或政府批准,使债务规模得到了一定控制,有12个地方政府本级2012年底的债务余额比2010年减少了1417.42亿元。一些省(市)成立专门机构或明确职能加强对债务资金的监管。 (四)进一步清理规范了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2011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要求对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进行了进一步清理规范,通过剥离债务、资产重组、充实注册资本金、注入收益良好的优质资产等方式,使一些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质量、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有所提高。2012年底,36个地方政府本级的223家融资平台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比2010年增长10.95%,资产负债率比2010年下降4.16个百分点,收入总额和利润总额分别比2010年增长53.04%和13.74%。 二、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结构及债务负担变化情况 (一)债务规模及变化情况。 截至2012年底,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38 475.81亿元(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8 437.10亿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9079.02亿元、其他相关债务10 959.69亿元),比2010年增加4409.81亿元(其中12个地方政府本级减少1417.42亿元,24个地方政府本级增加5827.23亿元),增长12.94%。从债务形成年度看,2010年及以前年度举借20 748.79亿元,占53.93%;2011年举借6307.40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和建议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 和建议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和建议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必须坚持“从严控制、规模适度、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一方面,负债是政府主动经济行为,要限制举债行为,控制负债规模,防范债务风险;另一方面,负债是客观存在和现实需要,要加强资金调度.重视资金效益.提升偿债能力。简单地说,就是严控新债,用好旧债,滚动发展,良性循环.使负债既不能压垮政府,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和有效运作.同时也不能让地方政府因为资金短缺而束缚当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因此,地方性政府债务的管理重点,就是控制和运作。 (一)控制 主要是控规模、控风险,措施有: 1.建立政府性债务举债审批制度。整体把握政府性债务总额,分类控制债务规模。要着重把握项目的有效性.选择能有效推动经济发展、有效促进民生经济、有效帮扶企业生产的政府主导性项目.坚决防止低水平重复投资,讲求项目投资效率与资金使用效益。做到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整体把握债务的总体规模。新增项目举债应遵循“举债适度,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原

则.对举债规模、还款期限、偿债资金来源与债务偿还能力进行事前评审论证。 2.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机制。一是要明确举债原则、举债范围、债务资金的使用与监管.规范举债行为;二是定期地对债务分类结构实行动态分析,建立债务动态监测评估机制;三是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支及政府债务的总额及分类结构.设定多项风险控制指标,确定还债能力与可用财力相适应的政府举债规模。 3.建立举债成本效益理念。要对融资成本进行核算,综合项目建设资金需要的具体情况.确定融资结构及期限.拓展融资品种,降低财务费用。 4.建立政府性债务责任追究机制。防止和杜绝举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树立债务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项目及其资金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与审计;对未按规定程序举债、违规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以及造成项目资金严重浪费的行为,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5.设立政府性债务偿债机制。一是建立项目建设硬平衡制度,针对建设项目,确定用土地资产或其他资产平衡建设资金,确保偿债资金来源;二是建立项目收益归集制度.坚持“收入一个笼子、预算一个盘子、支出一个口子”的原则.将政府性项目收益归集到偿债专户,作为偿

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乡镇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举债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隐患,确保财政安全、平稳运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性债务包括镇政府(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借款或向国内金融机构、单位、个人借款(含滞留、挪用其他资金)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债务。 第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计划报批、落实来源、规模控制、专款专用”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公益性领域的项目,主要用于事关区域整体发展所急需建设,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区域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 力相适当,并落实好还款的资金来源。 第五条镇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管理,镇内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各借款主体,必须按照镇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性债务项目年度收支计划。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要反映债务的余额变动情况,并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及有关资料在报送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一并报送镇财政部门。 第七条镇财政对各部门、单位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进行汇总、分析、审核后,根据政府性负债的实际情况,结合实际需要与财力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镇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镇政府同意后执行。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债务的规模、举借与审批 第八条政府性债务实行“计划立项、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决定”的审批办法,并明确偿债责任及防范风险的措施。 第九条镇政府的政府性负债规模实行严格的债务指标控制制度。各项债务指标应控制在警戒线内即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偿债率不得超过15%。 债务率=政府性债务余额/当年可支配财力 偿债率=当年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额/当年可支配财力 第十条新增镇债务性建设项目,债务指标在警戒线内的,由镇财政审查还款来源后实施;如债务指标超过警戒线的,需报经镇政府同意后方可借款。 第十一条镇政府和所属部门一律不得新增出借资金,不得新增对外担保。 第十二条对镇债务要争取每年有所下降,要以限期清收为重点,划分债务类别,制定周密的清收方案,做到有奖有罚。 第四章政府性债务责任人的职责和监管 第十三条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行政领

【实用资料】地方债务风险及防控.pdf

2013年第1期 HONG GUAN JING JI GUAN LI ○毋晓雷 地方债务风险及防控 据国家审计署首次针对地方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截至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 10.7万亿元,相当于我国当年经济总量的27%。从偿债年度看,2012 年、2013年、2014年分别有 17.17%、11.37%和9.28%的债务到 期。这意味着我国将进入地方债务偿债高峰期,对地方债务风险进行有效法律防控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 一、地方债务及其风险地方债务可划分为显性和隐性债务两种类型。显性债务一般包括外国政府与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借款、解决地方金融风险专项借款、拖欠工资、国有粮食企业亏损新老挂账、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除了明确的负债外,常表现为未支付的应付支出。隐性债务包括地方政府担保债务、担保的外债、地方金融机构的呆坏账、社会保障资金缺口等,一旦出现金融机构清算,地方政府将承担资产损失。 地方债务风险主要指由于受不确定的主、客观因素影响,地方财政资金遭受损失,从而造成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风险;或者财政支出出现困难而危及地方政府正常 运转、职能正常行使以及引发的其他可能干扰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情况。地方债务风险诱发空间大、传导性快、隐蔽性强、危害性大。 二、地方债务风险的主要表现 1.债务透明度较低,以隐性负债为主。我国总体债务相当于GDP 的比重一直处在较低的可控范围内,但地方政府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社会情况复杂,负债运营已成为一些地方财政运行的常态,甚至有“拆东补西”、“这任借了下任还”的情况,难以准确统计。这成为地方债务风险的重大源头。地方财政的债务过高,地方政府机构总是“勒紧裤腰”运行,其后果,一方面,造成各种乱收费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另一方面,风险与日俱增。 2.整体虽然可控,但局部、阶 段性风险突出。地方债务的流动性强、局部地区非常集中,短期内存在较大的风险。在未来几年偿债集中期内,地方政府偿债压力增大,资金链条脆弱。地方政府债务压力过大,将导致投资者信心动摇,影响投资,减缓经济增速,形成恶性循环。 3.偿债能力过度依赖土地升 值。据审计署报告显示,在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中,承 诺以土地出让金作为偿还来源的债务超过2.5万亿元,总共涉及12个省级、307个市级和1131个县级政府。目前,随着中央不断强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管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于2009年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要求地方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则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土地属不可再生资源,土地出让金是一次性税源,与地方刚性、连续性财政支出不相匹配。因此,仅靠卖地还债会造成长期的、更大的风险。 4.规模大,还债高峰集中。一 些地方政府已经陷入循环举债的怪圈中。截至2010年底,有22个市级政府和20个县级政府的借新还旧率超20%。部分地方出现了逾期债务,有4个市级政府和23个县级政府逾期债务率超10%。此外,2010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有近30%的负债2013年至 2015年开始到期,另有30.21%的债务余额在2016年以后到期。 三、地方债务风险的形成原因我国《预算法》明文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在财政预算中开列赤字、不允许发行地方债券、不得提供担 观察与思考 41

地方政府债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地方政府债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1.1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现状 根据审计署的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 859.17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 655.77 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 393.72 亿元。根据近年来地方政府性债务在举债主体和融资方式上出现的新情况。在这次审计中,在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中,包括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383.52 亿元;在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中,包括了地方政府通过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新的举债主体和通过BT(建设-移交)、融资租赁、垫资施工等新的举债方式为公益性项目举借,且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19 730.13亿元。 我国与一些国家的政府债务不同,我国政府债务主要用于消费性支出不同,我国的政府性债务主要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条件改善相关的项目建设,大多有相应的资产和收入作为偿债保障。目前,国际上对政府性债务负担状况尚无统一评价标准,参考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通常做法,通过比较负债率、政府外债与GDP (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债务率和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对2012 年底8我国政府性债务负担状况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全国政府性债务各项风险指标均处于国际通常使用的控制标准参考值范围内,风险总体是可控的。但是相对目前来说,规模仍然是很大,增长速度很快,部分地方和行业债务负担较重等等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1.2地方政府债务存在的特点 现阶段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规模大。如果按照2010年的增长速度,2012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估计已经达到GDP的29%,远高于1996年的3.4%。相比之下,日本的政府债务虽已相当于GDP的200%,但其中地方政府债务与GDP的比例近期一直在40%附近波动;美国同样是联邦政府债务较多,而地方政府的债务率比较低。我国地方政府的债务率比日本稍微低一点,比美国高得多。(2)债务周期短,2010年还期5年以内的债务占比70%。(3)债务率高。债务率是地方政府债务与地方可支配收入的比例,目前平均水平已经达到150%。如果计算债务与本级财政收入(不包括中央转移支付收入)的比例,

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方案

附件: 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方案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审计工作目标 此次审计按照“摸清规模,分清类型,分析结构,揭示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建议”的工作思路,实现以下工作目标:一是分年度摸清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及增减变化情况;二是根据政府偿债责任分清债务类型;三是分析债务偿还能力,揭示存在的风险隐患;四是揭示和反映有关部门和地方在债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五是深入分析地方政府性债务形成的主要原因,提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举债融资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二、审计范围和对象 (一)审计的债务范围。 此次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主要是对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进行审计。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进行债务担保(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按照财政部会计报告准则,担保债务不计入担保单位的资产负债表,而是作为或有债务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为全面摸清地方政府可能承担的债务风险

情况,此次审计也要对地方政府担保债务、其他相关债务进行审计。 1.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债务。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二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三是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2.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因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二是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举借,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3.其他相关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

2013年全国省级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

全国30个省级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解读 观点简述: 2014年1月23日起,各省市审计厅陆续公布了各自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截至1月27日,共30个省级行政单位和3个计划单列市公布了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 债务规模和结构方面,国内省级行政单位债务规模、债务类型和增长速度差异较大,江苏、广东、浙江债务规模较大,甘肃、安徽等部分地区债务增长速度较快。从债务结构来看,大部分地区债务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主,但重庆、山西、甘肃等部分地区债务以或有债务为主;从债务层级来看,各省份中市级和县级政府是主要的举债主体,但部分西部不发达地区由于省级政府或国有企业在经济中占主导地位,以省级政府债务为主,并且广东、江苏、浙江等省份县域经济强,县级政府债务占比较高。 举债主体方面,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性债务最主要的举债主体,但山西、新疆、云南等中西部地区政府机构是主要举债主体。资金来源方面,银行贷款是地方政府最主要融资方式,但部分中西部地方政府近年来BT、信托等“影子融资”快速增长,政府债务或有风险较大。债务投向方面,大部分地区债务以市政建设领域为主,但部分基础设施落后的中西部省份债务以交通行业债务为主。 债务指标方面,各省市地方政府负债率均较低,但重庆、云南已接近国际警戒线,各省自己公布的债务率均低于100%,总债务率超过90%的有北京、重庆、贵州、云南;但是如果考虑全口径政府性债务的话,重庆、云南、湖北、吉林、甘肃等债务指标表现较弱,而广东、山东、河南、安徽等地区债务指标表现较好;湖南、云南、内蒙古、陕西、河南、甘肃等中西部地区的政府性债务逾期率较高;浙江、海南、福建、重庆等地的偿债对土地依赖程度很高,偿债资金稳定性较弱。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现状、形成原因及治理措施

审计案例结课论文 题目: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现状、形成原因及治理措施 学院 专业 姓名 学号

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现状、形成原因及治理措施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下,逐渐出现了以政府借款来实现政府资金的运转。而地方性政府由于资金支配方面弱些,所以为了满足资金的需要而出现了地方政府性借款,形成地方政府性债务。本文从地方性债务的现状、形成原因、风险分析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形成了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偿还及治理措施,为政府资金结构的合理规划提供了指导性作用。 关键词:地方政府性债务现状风险分析治理措施 一、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研究背景 地方政府性债务,指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原则、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而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它是作为地方政府筹措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而发行的,其收入列入地方政府预算,由地方政府安排调度。2013年12月1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日前印发《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地方债成内地官员政绩考核重要指标,离任时也究责。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金融危机,而2008年次贷危机的引发源于2006年美国买房不是用自己的全部财产购房。随着美国住房市场的降温尤其是短期利率的提高,次贷还款利率也大幅上升,购房者的还贷负担大为加重。同时,住房市场的持续降温也使购房者出售住房或者通过抵押住房再融资变得困难。这种局面直接导致大批次贷的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收回房屋,却卖不到高价,大面积亏损,引发了次贷危机。结果不能按时偿还银行的债务,导致很多银行纷纷倒闭,许多投资保险行业也很不景气。 二、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现状 地方政府债券的安全性较高,被认为是安全性仅次于“金边债券”的一种债券,而且,投资者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一般都免交所得税,这对投资者有很强的吸引力。2011年10月20日,酝酿多年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终于迈出了新步伐。当日财政部公布,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广东省今年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为69亿元,上海市、浙江省和深圳市分别为71亿元、67亿元和22亿元,四省市合计229亿元。这四个省市将自行组建债券承销团,具体发债定价机制亦由试点省市自定,而不是由财政部面向国债承销团,采取统一代理的方式分期打包发行。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额度内,因而不会对债券市场造成供给冲击。 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财政收入累计达到11.72万亿,比2011年增加1.33万亿元,增长12.8%。全年财政支出12.57万亿元,增长15.1%。收入与支出增幅相比于2011年的24.8%和21.2%,均有明显下滑。 审计署公布的《2011年第35号: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指出,2010年底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2013年至2015年到期偿还的分别占11.37%、9.28%和7.48%,2016年以后到期偿还的占30.21%。可见,我国将进入地方债务的集中偿还期。但是,随着地方债务逐

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贡山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及举借、使用和偿还的行为,完善政府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我县各单位和部门直接举借或者通过合法担保形式形成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要有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各部门和单位负债规模应与本部门、单位偿债能力相适应。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明确责任、用还一致、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管理,由县财政局安排本局相关股室进行综合管理,每月有政府性债务的单位必须到财政局相关股室进行政府性债务更新。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 第二章举借 第五条债务总规模依据贡山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相关经济指标和债务控制指标,确定债务总规模,并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性债务,应当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实施基础设施急需的项目。 (三)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 (四)政府认为应该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性债务。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及其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计划、配套资金和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的不予批准举借或者担保: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没有落实; (二)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 第三章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债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或者经常性支出。 第十条政府性债务需要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以下简称一般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债务(以下简称外债转贷)、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非地方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一般债务(以下简称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 第三条一般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除外债转贷外,一般债务收入通过发行一般债券方式筹措。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一般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一般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债务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一般债券。 第五条一般债务收入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六条一般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一般债务本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发行一般债券等偿还。 一般债务利息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含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其他预算资金)等偿还,不得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偿还。 第七条非债券形式一般债务应当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一般债券。 第八条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一般债务预算收支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一般债务管理纳入全国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外债转贷预算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章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 第十条财政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一般债务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求等,提出分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当年新增一般债务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3.0升级说明

系统升级说明书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V3.0 升级说明 一.升级背景和目标 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地债系统)是财政部主持开发、并在全国各级政府普遍使用的政府债务管理系统,自2011年在各地区部署使用以来,为财政部及各地方在政府性债务动态监控、项目分析、风险预警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数据支撑。2014年,国务院和财政部相继发布了国发【2014】4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和财预〔2014〕351号文件《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旨在建立和完善债务管理机制,建立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相结合的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举借机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根据以上政策文件要求,部里提出了对地债系统的升级改造需求,本升级版本着眼于满足财政部和各级地方政府对于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新的业务要求,作为2014年V2.0系统的升级版本,新增了地方政府债券统计管理功能模块和债务限额分配模块,并对原系统的存量债务管理、统计报表、自定义查询、数据锁定等功能进行了改进和优化。系统整体界面简洁大方,风格统一,功能操作简单、灵活,易于上手。同时,继续基于原C/S/S架构的RMIS报表平台开发,能实现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及债务单位集中填报、上报审核、统计分析、预警提醒等的管理模式,做到数据一端录入,多端共享,既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又达到不同用户分工协作的目的。

二.升级功能介绍 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V2.0的升级版本,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V3.0产品依据各地方债务管理工作逐步推进及国务院加强债务管理的需要,新增了债券发行兑付信息统计和债务限额分配功能模块,并对原系统中部分功能进行了改进和优化。 注:本版本要求财政部门必须使用网络版,不能再使用单机版,单机版中没有财政部门的相关功能。 2.1地方政府债券统计 地方政府债券统计由省级财政部门填报债券发行及转贷市县情况,以及省本级债券的使用情况,地市财政部门填报债券向下级区县再转贷的情况和市本级债券的使用偿还情况,最后是区县财政部门填报收到的债券转贷资金的使用及偿还情况,包括还本、付息和支付手续费。填报的债券具体信息包括债券编码、名称等基本信息、转贷下级信息、转贷到期收回情况、本级债券支出使用情况、应付本金和利息、实际支付利息和手续费、到期实际偿还本金情况等。 系统能够实现对债券到期本金和应付利息的自动测算,并根据转贷情况分下级和本级分别测算需要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情况,并对到期债券本金和利息进行偿还提醒,形成全省各级政府的债券信息管理台账,可以生成债券余额、到期、逾期等情况的分类、分地区汇总和明细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国发〔2014〕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疏堵结合。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分清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规范管理。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防范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稳步推进。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一)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四)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三、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 (一)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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